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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ETF联接(206005)

民企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3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 


































































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0 年6 月 1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 核准鹏 华上证民 营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联 接基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许可[2010]747 号文) 核准 , 进行 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 会基金 部 2010 年 8 月 5 日基金 部函[2010] 号文件《 关于 上证 民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联接基 金备案确认的 函 》 确认合法备案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本 基金基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8 月 5 日 正式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该 日起正式 开始对基 金财产进 行运作管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基金 合同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 性风险、信 用风险、 本基金特 有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3 年2 月4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2 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招 募说 明书 2 目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 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4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 ........................................................... 48 九、基金的业绩 ........................................................... 54 十、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2

































































招 募说 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鹏华 上证民营 企业 5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上证 民营企业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基 金联接基 金(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要 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鹏华上证 民营企 业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 特 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 合同》所 募集的鹏 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 定 义的“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即 经依法 募集的 , 投 资特定证 券 指数所 对应组合 证券的 开放式 基金, 其基金份 额用组 合证 券 进行申购、 赎回,并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简称 ETF ETF 联接基金 是 指将其绝 大部分 基金财 产投资于 跟踪同 一标的 指数的 ETF (以下简称 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 现,追 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采 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 的基金 , 简称联 接基金 目标 ETF 指上证民营企业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 简称上 证民营企业 50ETF)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编 制并发布 的上证民 营企业 50 指 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招募说明书














《 鹏华上证 民营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 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供 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 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 约邀 请文件, 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鹏华 上证民营 企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托 管协议 》 及其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上证 民营企 业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招 募说 明书 5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其 委 托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 期内,基 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招 募说 明书 6 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在基金存续 期内,基 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 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 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 (转入 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 券投资收 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 含 三百九十 七天) 的 债券;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 服的客观事 件

































































招 募说 明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招 募说 明书 8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 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 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 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招 募说 明书 9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 生 , 监事会 主席,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济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合规控制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博 士,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副总 监、 渠道 部总监 , 现任鹏 华






























































招 募说 明书 10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方南先生,国籍中国,工商管 理硕士,11 年证券从 业经验。曾任职于杭州恒生电 子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利 多数字 技术有限 公司。2001 年 11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 任金融工程 部 (原) 研究员 、 金融工 程部 (原 ) 总经 理助理、 鹏 华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助 理。 2010 年 2 月 至今担任 鹏 华中证 5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至 今兼任鹏 华上证民 企 50ETF 基金及其联接 基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9 月起兼任鹏 华深证 民营 ETF 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基 金 经理, 现同时担 任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助 理。方南先 生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0 年8 月 基金合同 生效至今 由 方南先生 担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2010 年2 月 至今由方南 先生担 任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基 金基金经理 。 2010 年8 月 至今由方 南先生担 任 鹏华 上 证民营企 业 50ETF 基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9 月 起兼任鹏 华深证民 营 ETF 基 金及其联 接基 金基金经理 。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 金经理未 发生变更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投 资总监 、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 基金组 合投资经理 及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招 募说 明书 11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鹏华 丰润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招 募说 明书 12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招 募说 明书 13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 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 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招 募说 明书 14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 (7)建立 了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 ,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 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 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招 募说 明书 15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5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8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27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九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自成 立以来 , 各 项业务 飞速发 展, 始 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 业的优 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的 取得 , 是与 资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 展, 一手抓 内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开 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加 强内部 风险管 理工作 , 在 积极拓展 各项托 管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风 险防范和 控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 完善 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 务项 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重要 工 作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2010 年四次 顺 利通过评 估组织 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 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 SAS70 (审 计标准第 70 号 ) 审 阅后 ,2011 年中国工 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第 五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无 保留意 见的控 制 及有效性 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 方对我 行 托管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方 面的健 全性和 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 务的风险 控制能 力已经 与国际 大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 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 段。








一) 内部风 险 控制 目标

































































招 募说 明书 16





保证 业务运 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立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的经营思 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 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化 的内控 体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 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 健运行。








二) 内部风 险控制 组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业 务内部 风险控 制组织 结构 由中国工 商银行 稽核监 察部门 (内 控合规 部、内部审 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 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 同组成。 总行稽核 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 导、 监督。 资产托 管部内 部设置专 门负责 稽核监 察工作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范 围内实 施具体的 风险控 制措施 。








三) 内部风 险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 穿于托管 业 务经营管 理活动 的始终 。








2、完 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 制约;监 督 制约应渗 透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 程和各 个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部 门、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在发生 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内 控优先” 的 原则,新 设机构 或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规章 制度。








4、审 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 其他委托 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








5、有 效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根 据国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 善,并保 证 得到全面 落实执 行,不 得有任 何空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则 。设立 专门履行 托管人职 责的管 理部 门;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 员必须相 对 独立,适 当分离 ;托管 部内部 设置独 立的负 责内部 风险 的部门, 专责内 控制度 的检查 。








四) 内部风 险控制 措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离 制度。 资产托管 业务与传 统业务 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范 等一系列 规章制 度, 并采取 了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环 境独立 、人员 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 理独立 、网络 独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 门高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 定者和管 理 者, 要 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 经营管 理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 内部控 制目标 方 面的进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提 出内部 控制措 施,督 促职 能管理部 门改进 。








3、人 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制 ,建 立“自控防 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 防 线” 三道 控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 控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任 心和荣誉 感, 培育 团队精 神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业 道德培 训、 签订 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 险防范 与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托 管部通过 制定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 活 动、处理 各 项事务, 从而有 效地控 制和配 置组织 资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效益 最大化 目的。








5、内 部风险管 理。资 产托管部 通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 理,定期 或






























































招 募说 明书 17 不定期地 对业务 运作状 况进行 检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控 制。我 们通过业 务操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 线路的冗 余 备份、监 控设施 的运用 和保障 等措施 来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与 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立 专门的 灾难 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方 案, 并组 织员工 定期演练。 为使演 练更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部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 练 发展到现在 的“随 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 完全有 能力在 发生灾 难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恢复 业务。








五) 资产托 管部内 部风险 控制情 况








1、资 产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职稽 核监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 下,依照 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结 构,实 施全员风 险管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 员工的共 同 参与, 只有 这样, 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措施才 会全面、 有效 。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 员工对 自己岗位 职责范 围内的 风险负 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 构,形 成不 同部门、 不同岗 位相互 制衡的 组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规 章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 防范和控 制 的理念和 方法融 入岗位 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 托管部 已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 位职责 、 业务 操作流 程、 稽核 监 察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等, 覆 盖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 程,形 成各个 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 制约机 制。








4、内 部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管部 工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 托管业务 是 商业银行 新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直将 建立一 个系统 、 高效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作 为工作 重点。 随 着市场 环境 的变化和 托管业 务的快 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不 断出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业 务发展同 等重要 的位置 , 视 风险防 范和控 制为托管 业务生 存和发 展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 广发核心 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费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配 、 基金的 融资条件 等 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监督 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 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

































































招 募说 明书 18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 梁 剑波 2、代销银行 :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招 募说 明书 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樱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招 募说 明书 20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 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招 募说 明书 21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22 注册(办公 )地址 :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叶 德森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旗峰 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9)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郑 晶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0)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 他地区) 网站:www.wzbank.cn 21)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23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2)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3)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合肥市 安庆路 79 号天徽 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5)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3、代销券商 (1)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 中 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注册地 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顾伟国

































































招 募说 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 :4008888993 公司网站 :www.dxzq.net (5)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 毅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6) 平 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招 募说 明书 26 网站:www.pingan.com (7)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 东 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9)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广 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招 募说 明书 27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1) 红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12)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3) 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 国都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招 募说 明书 28 (15) 财富证 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16)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浙商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8) 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9) 财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0) 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1)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22) 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06132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3)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咨询电话:96518 (安 徽)、4008096518 (全国 )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4) 万联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F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5) 第一创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 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南 大道港中 旅大厦5、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27)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招 募说 明书 31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 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湖南 省长沙市 天心区 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 商务 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1)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招 募说 明书 32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32) 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 杜航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3) 华林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公司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荣年 联系电话:0755-82707855 联系传真 :0755-23613751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4) 华西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5)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招 募说 明书 33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36) 上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37) 东海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 旭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8) 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9) 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招 募说 明书 34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41) 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大都 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2) 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3 )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招 募说 明书 35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44)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 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层、20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6)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招 募说 明书 36 (47)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路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48)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9 )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0)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招 募说 明书 37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51)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2)财达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强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联系人: 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53)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4)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 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 办公室47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招 募说 明书 38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55)新时 代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4、第三方销 售机构 (1)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 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招 募说 明书 3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 雯斌 网址: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招 募说 明书 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20 号联合大 厦 15 层 负责人:张 绪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 (0755 )23982200 传真:(010 ) 65882211 ,(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绍 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单峰、刘 颖





联系人: 魏佳亮






























































招 募说 明书 41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并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字[2010]747 号文 批准募集 发售。募集 期从 2010 年7 月 1 日起到 7 月 29 日 止, 共募集 571,845,507.41 份 基金份额 , 募集户数为 14,050 户。 本基金为交 易型开放 式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8 月 5 日 正式生 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 基金份额的申 购、转换与 赎回 (一)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 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 及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代销机 构营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 转换 与赎回的 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 转换 和赎回的 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基 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 外) ,投资者应当在 开放日办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转换或 赎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转换或 者赎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转 换 或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 申 购、转换和 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此项 调整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29 日 开始办理 申购业 务 。

































































招 募说 明书 42 3、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29 日 开始办理 转换业 务 。 4、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10 月29 日 开始办理 赎回业 务 。 5、 在确 定 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开始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转换或 赎回时间进行 调 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三)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转换 和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 申请,转换 和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 4、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5、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授权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 内 撤销 。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四)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转换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转 换、 赎 回申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转换 或 赎 回的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招 募说 明书 43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 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申 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时查 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 的投资者 任 何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投资人自 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 、转换和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金额 为 50 万元 ,追 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 万 元( 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 金暂不受 此限 制)。 3、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4、 投资者 单个交易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某笔转换 或赎回将 导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 足 30 份 时,该 笔转换或赎 回业务应 包括账户 内全部基 金份额,否 则,剩余 部分的基 金份额将 被强制 转 换或 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 、 转换的份额 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整生 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对应费率 为 1.2%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招 募说 明书 44 净申购金额 =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40.71 =59.29 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 =4,380.06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80.06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 (外扣 ) =转出 净额×转 入基金的 申购费 率/ (1+转入 基金申购 费率) -转 出净额×转 出基金申 购费率/ (1 +转出基 金申购费 率 )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 入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 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25%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 净 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5、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6、转换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招 募说 明书 45 本 基金 的转 换所 得 份额 由实 际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的转 出金 额 在 扣除 相应的 转换 费 用 后, 除以转 入基金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后确定 。 转入 份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财产 。 7、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七)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手 续,投资人 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额, 或就该部 分基金份 额再行办 理转换业务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6)目标 ETF 暂 停申购或 二级市场 交易停牌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有必要暂 停本基金 申购 的情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8)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7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但相关暂 停申 购公告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执






























































招 募说 明书 46 行)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入申请 按同样 的 方式 处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形; (5)目标 ETF 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6)目标 ETF 暂停赎 回,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基金赎 回的情形 ;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招 募说 明书 47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顺延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网站 或 代销机 构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真 或 《招募说 明 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的 转出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 处理。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依 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刊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 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 布 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未 来在各项 技术条件 和准备 完备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 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额限 制、转换 费率等具 体规定可 以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刊登的 《 鹏 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招 募说 明书 48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 于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和 定期 定额业务的公告 》 , 具体定期额投 资计 划相关金额 规定可详 见管理人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披 露的《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调 整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业务最 低申 购金额的公 告》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 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付。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投 资 于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及上证民 营企业 50 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此外 , 为 更好的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 上证民营 企业 50 指数成 份股、 新股(首次 发行或增 发等)以 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比例 , 或将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三)标的指数 上证民营企 业 50 指数 。 目标ETF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发生 变更 时,本基金 标的指数 应相应变 更。

































































招 募说 明书 49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民营企 业 50 指数 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 款利 率(税后) ×5% 。





本基金 标的指数 变更的, 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 变更 并公告。 (五)投资理念 民营企业是 中国最具 创新精神 、最为活 跃的经济 因素 ,孕育着中 国经济崛 起的未来 。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指数 基金, 以 上证民 营企业 50ETF 作 为其主要投 资标的, 方便特 定客户 群通过本基 金投资上 证民营企 业 50ETF 。本基金 不参 与 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的管理 。 本基金力争 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 跟 踪偏离度不超过 0.3% ,年跟踪 误 差不超过 4% 。 如 因指数编 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 离度、跟 踪误 差进一步扩 大。 1、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的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将以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90% 的资产 投资 于 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 其 余资产 可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非上证 民营企业 50 成份股、 新股 (首 次发行或 增发等) 、债券及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其目的是为 了使本基 金在应付 申购赎回 的前提下 ,更 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 2、目标ETF 投资策略 (1) 投资组 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将主 要按照标 的指数成 份股 的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 组合, 并 在 3 个月内将股 票组合换 购成 目标ETF, 使本基金 投资于 目标 ETF 的 比例不少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 (2)投资组 合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投资 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的两种 方式如下 : 1)申购和赎 回:上证 民营企 业 50ETF 开放申 购赎回 后,通过 其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 以股 票组合进行 申购赎回 。 2)二级市场 方式:上 证民营企 业 50ETF 上市 交易后 ,通过券商 在二级市 场进行上 证民 营企业 50ETF 基金份 额的交易 。 在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上述两种方式的价格因 素,以及基 金规模、 市场交易 量等其他 相关因素 ,选 择合适的方 式投资目 标 ETF。 (3)投资组 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 据开放日 申购和赎 回情况, 决定投资 上证 民营企业 50ETF 的时 间和方式 。 1)当收到净申购时, 本基金将根据 净申购规模及 仓 位情况, 决定 股票组 合 的构建、 上 证民营企业 50ETF 的 申购 或买 入等 ; 2)当收到净赎回时, 本基金将根据 净赎回规模及仓 位情况, 决定上证民 营企业 50ETF






























































招 募说 明书 50 的 赎回 或卖 出等 ; 3、成份股、 备选成份 股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目的是为准备构 建股票组合以申购上证民营企业 50ETF 。因此对可 投资于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 资金 头寸, 主要采取完全 复制法,即完 全按 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 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 整。 但在 因特殊情 况 (如 流动性 不足等) 导 致无法获 得足够数 量的股票 时,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进行适 当的 替代。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以 根据流动 性管理需 要, 选 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进行 配置。 本基金 债券投资组 合将采用 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根 据宏观 经济分析、 资金面动 向分析 等判断未 来 利率变化, 并利用债 券定价技 术,进行 个券选择 。 (七)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标的指 数的编制 方法及其 变更。 2、投资决策 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 基 金经理团队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 负 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 资计划 、 投资原 则及其 它重大事项 等;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 委员会的决 策,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整和日 常管 理等工作; (2) 基金 经理根据 上证民营 企业 50 指数成份 股名单 及权重, 考 虑本基金 资产规 模及需 保留现金比 例等因素 ,拟定本 基金指数 化投资的 初始 方案; (3)基金经理根据标 的指数变动情 况、实际交易 情 况、申购赎回情况、 对跟踪误差 的 监控结果和 风险监控 的评估结 果, 采用 相应的投 资策 略、 优化方 法对投资 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 密切跟踪标 的指数; (4)交易执行相关部 门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易 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完 成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易; (5)风险绩效相关部 门根据市场变 化定期和不定 期 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 评估并提供 相 关绩效评估 报告; (6)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7)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在 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中 予以公告。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招 募说 明书 51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对于因上述 (5) 、 (6) 项情形导 致无法投 资标的指 数 成份股或备 选成份股, 基 金管理人 将在严格控 制跟踪误 差的前提 下,结合 使用其他 合理 方法进行适 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3)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5)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 同》关于 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 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 内 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招 募说 明书 52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 金, 预期 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 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较 高预期风 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品 种 。 同时 本 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 具有 与 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 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 的风 险收益特征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3 年1 月 17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253,670,796.95 94.8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3,465,885.56 5.03

































































招 募说 明书 53 7 其他资产


373,668.03 0.14 8 合计





267,510,350.54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上证民营企 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股票型基 金 交易型开放 式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53,670,796.95 94.95 注:上述基 金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基 金。 9、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中本期 没有发行 主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307,384.9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98.72

































































招 募说 明书 54 5 应收申购款 58,506.82 6 其他应收款 5,177.5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3,668.03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 九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 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0 年8 月5 日至 2010 年12 月31 日 8.90% 1.39% 15.17% 1.61% -6.27% -0.22% 2011 年1 月1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6.45% 1.31% -26.32% 1.32% -0.13% -0.01%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5.49% 1.33% 4.60% 1.32% 0.89%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2 年12 月31 日 -16.00% 1.35% -11.68% 1.41% -4.32% -0.06% 2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行比 较:






























































招 募说 明书 55 注1:本 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 上证 民营企业50 指数收 益 率*95%+ 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 税 后)*5%;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0 年 8 月 5 日生效; 注 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其构成主要 有: 1、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 利息; 2、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 计利息; 3、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 的保证金 及其应收 利息; 4、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 款; 5、应收申购 款;

































































招 募说 明书 56 6、ETF 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7、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8、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和应 计利息; 9、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 调整; 10、其他投 资及其估 值调整; 11、其他资 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 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 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消 。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 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ETF 基 金份额、 股票、债 券、权证 和银 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 负债。 (四)估值程序

































































招 募说 明书 57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加 盖业务 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复核 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上加 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ETF 基金 份额的估 值 ETF 基金份额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招 募说 明书 58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 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 扩大。 当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当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因 基金估值错 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 责任,有权 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 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 情况,按 下列 有关不可抗 力的约定 处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招 募说 明书 59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 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招 募说 明书 60 3、本基金所 投资的目 标 ETF 发 生暂停估 值、暂 停公 告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 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 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如 投资者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下 的不同交 易 账号 选择的分红 方式不同 ,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将以投资 者 在各销 售机构不 同的交易 账 号分别 做出 的 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 准;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招 募说 明书 61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 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 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 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前 一日所持 有 ETF 基 金份 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 若 为负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招 募说 明书 62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托管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所持有 ETF 基金份额部分的基 金资产后的余 额(若为负 数,则取0)的 0.1%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1%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 前一日 所 持有 ETF 基金 份额部分的 基金资产 ,若为负 数, 则 E 取0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一 、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6%

































































招 募说 明书 63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转换费率 : 具体基 金转换费 率、适用 基金及 转换 业务规则等 相关规定 详见基金 管理 人的相关公 告 。 3、赎回费: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按持有年 限逐年 递减 , 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 担,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 费 。 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 可以根据 《 基金 合同》 的相关约 定调整申 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5、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在 不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的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式的 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 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例如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 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履 行 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 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费 用调整

































































招 募说 明书 64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 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 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 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招募说 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 公开发售 时对基 金情 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已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公告 的《 鹏华上 证民营企 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国 证 监会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公告 内 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2)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将基 金合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将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公告的 《 鹏华 上证民营 企业 5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及《鹏 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 。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具 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 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 公告的《 鹏 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8 月 6 日 刊登了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 8 月 5 日 生效 。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招 募说 明书 67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招 募说 明书 68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 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 金, 预期 风险与收 益水平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同时 本基金 为指数型 基金, 具有与标 的指数、 以及标 的指数所代 表 的股票 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有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本






























































招 募说 明书 69 基金特有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发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动而 产生风险 。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上市公司 的股票,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的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和 收 益率的变动,也影响 着企业的融 资 成本和利润 ,基金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 响而导致货币 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收 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登记结 算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 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如 果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转变成 现金, 或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 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 金运作和 收益水平 。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时, 如果 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 差, 可 能 会产生基金 仓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可能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 , 或者 基金所投 资债券 之发行人出 现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都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从 而产 生风险。 (六)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ETF 的风险

































































招 募说 明书 70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 主要投 资对象是 目标 ETF , 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 风险可能 直接 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 风险。 2、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 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 离的风 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3、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 济因素 、 上市公司 经营状况 、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导致指 数波动 , 从而使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 生 风险。 4、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1) 本基 金 90%以 上的净资 产投资于 目 标ETF , 目标 ETF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的偏离 会 造成本基金 与标的指 数的跟踪 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 本、各种费用 及税收,而指 数 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 收,这将导 致 本基金收益 率落后于 标的指数 收益率, 产生负的 跟踪 偏离度 ; (3)受市场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本 基金在实际管 理 过程中,由于投资者 申购而增加 的 资金可能不 能及时地 转化为目 标 ETF 份 额和成份 股、 或在面临投 资者赎回 时无法以 赎回价格 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 份股及时 地转化为 现金, 使得本 基金在跟踪 标的指数 时存在一 定的跟踪 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 数化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理 人 对 指数基金的管理能 力,例如跟 踪 标的指数的 水平、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 证券的时 机选 择等,都会 对本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响 , 从而影响本 基金相对 于对标的 指数的偏 离程度。 5、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 险 尽管可能性 很小, 但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 如出 现变更 标的指数的 情形, 本 基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基 于原标的 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 会改变 , 投资 组合将随之 调整, 基 金的收益 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 的指数保 持一致, 投资者须 承担此项 调整 带来的风险 与成本。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 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招 募说 明书 71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 募说 明书 72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 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本 基金 或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 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担 基金亏损 或者 《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 获得的不当 得利; (6)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招 募说 明书 73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 对 基金代销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 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 申购 与赎回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管 费率之外 的基金相 关费 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4)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目 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 (15)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资; (16)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8)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 合同》 、 基金销 售与服务 代 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 投资者的利 益;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招 募说 明书 74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出 , 并且保 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招 募说 明书 75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 行为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方 责任导致 基金财产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 损失, 而基金管 理 人首先承担 了责任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 第三 方追偿;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定 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收入;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 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5) 以基金托管 人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资金 账 户,用于 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6) 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 间 债券托管 账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 债券 的后台匹 配 及资金 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招 募说 明书 76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 业 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 (13)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4) 依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15) 按 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

































































招 募说 明书 77 (22)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6)变更基 金类别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由于目 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终 止上市 或基金合同 终止而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的 情形除外;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由于目 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 、 终止上 市或基金 合同终止而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招 募说 明书 78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 二)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 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 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形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招 募说 明书 79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 式, 并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效力 。 ( 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人 或 托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利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招 募说 明书 8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托 人出具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 通 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 五)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 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 35 天 前 提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 集人对于提案 涉及事项与基 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 集人可以对提 案涉及的程序 性 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 提案进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招 募说 明书 81 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 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 码、 住所地 址、 持有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招 募说 明书 82 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理人 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 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 内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 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 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基 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方面的联 系





鉴于本 基金是目 标ETF 的 联接基金 , 本基 金与目 标ETF 之间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方面

































































招 募说 明书 83 存在一定的 联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 份额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目标ETF 的 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 与表决, 其持 有的 享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额数 和表决票 数为:在 目标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持有 目标ETF 份额的总 数乘以该 持有人所 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 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 比例,计 算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位 。 (十)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 同》的事 项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1)更换基 金管理人 ; (2)更换基 金托管人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 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 外) ; (5)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或策 略, 但由 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 市 或基金合同 终止而变 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的 情形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者变更收 费方式; (4) 由于 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 、 终止 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 而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略 ;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6)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形。

































































招 募说 明书 84 2、关于《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 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85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十 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 )82021132 传真: (0755 )82021146 联系人: 丁 展涛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招 募说 明书 86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投 资 于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及上 证民营企 业 50 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此外 , 为 更好的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 上证民营 企业 50 指数成 份股、 新股(首次 发行或增 发等)以 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比例 , 或将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招 募说 明书 87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主要投 资 于上证民营 企业 50ETF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及上 证民营企 业 50 指 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此外 , 为 更好的实 现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将少量 投资于非 上证民营 企业 50 指数成 份股、 新股(首次 发行或增 发等)以 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 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比例 , 或将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 纳入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c. 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 5% ; d.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e.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 10% ;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h.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i.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 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招 募说 明书 88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5)相关法 律、法规 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 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除 目标 ETF 外的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 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招 募说 明书 89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经提醒 后 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 心交易对 手名单 。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易对手 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 由于 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求 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为 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 基 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






























































招 募说 明书 90 引起的损失 , 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整。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情况进行 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 金托管人 认 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 风险的 ,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明 ,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 。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 。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

































































招 募说 明书 91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及其他 运作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 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 作日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 托管人 发出回函 ,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关法 律法 规规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招 募说 明书 92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 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 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 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户 是指基 金托管人 在集中托 管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户。 该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 资产 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招 募说 明书 93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 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 ETF 基金份额、股 票、债券 、权证和 银 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招 募说 明书 95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ETF 份额的估值 ETF 以其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 (5)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招 募说 明书 96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此 造成 以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 损 失,由提供 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 一方负责 赔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 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 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招 募说 明书 97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 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 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招 募说 明书 98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 托 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 管理人 为投资 者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及信 息查询等 已 开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基金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开 户欢 迎信、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招 募说 明书 99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 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 信等; 通过邮件 定制的信 息包括: 鹏 友 会周刊、 电 子对账单 等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 实际情况 , 适时调 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 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座席服 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 诉、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 场 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成为 鹏华 投资者俱乐部“鹏友 会”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公司建 立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招 募说 明书 100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关于鹏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中 信建投证 券网上交 易 和柜台系统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8月9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长量投 顾网上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8月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8月15 日 鹏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联接基 金 2012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8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8月31 日 关于使用农 行卡在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9月18 日 鹏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联接基 金更 新招募说明 书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9月21 日 关于鹏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国 都证券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0月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鹏华基金公 司网站 2012年10月10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展恒网 上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鹏华基金公 司网站 2012年10月1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实 施特定申购 费率的公 告 鹏华基金公 司网站 2012年10月1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0月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参 与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网上交 易申购 、 定投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0月18 日 鹏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联接基 金 2012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0月2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新时代 证券有限 公 司为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1月1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新增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1月15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1月15 日

































































招 募说 明书 101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 易宝支付 合作开通 网 上直销 第三 方支付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1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1月23 日 鹏华基金参 与中国银 行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1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 年12月5 日 鹏华基金新 增 包商银 行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2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再 次提请投 资者及时 更 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 明文件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2月22 日 邮储银行费 率优惠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2年12月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净值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月4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诺亚正 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月4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与工 商 银行 2013 年 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1月4 日 鹏华基金关 于参加浙 商银行费 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1月10 日 鹏华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成立鹏 华资产管 理 (深 圳) 有 限公司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3 年1月12 日 鹏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联接基 金 2012 年第4 季报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 年1月22 日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 财付通合 作开通网 上 直销第三方 支付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2月1 日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与 支付宝合 作开通网 上 直销第三方 支付业务 及费率优 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3年2月1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2 年 8 月 5 日至 2013 年 2 月 4 日 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 募说 明书 102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上证民 营企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上 证民营企 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联 接基金基金 合同》 3、 《鹏华上 证民营企 业 5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联 接基金托管 协议》 4、 《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