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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信用债A(000032)

易方达信用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中 国 工 商 中 国 工 商 中 国 工 商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银 行 银 行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二 二 二 〇 〇 〇 〇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三 年 三 月 一 三 年 三 月


I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重 要 提 示 1 、 、 、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基 金 根 据 2013 年 年 年 年 1 月 月 月 月 29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 《 《 关 于 核 准 关 于 核 准 关 于 核 准 关 于 核 准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信 用 债 债 信 用 债 债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券 型 券 型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募 集 的 批 复 募 集 的 批 复 募 集 的 批 复 》 》 》 》 ( ( ( ( 证 监 许 可 证 监 许 可 证 监 许 可 证 监 许 可[2013][66] 号 号 号 号 ) ) ) ) 和 和 和 和 2013 年 年 年 年 3 月 月 月 月 6 日 日 日 日 《 《 《 《 关 于 关 于 关 于 关 于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募 集 时 间 安 排 的 确 认 函 》 》 》 》 ( ( ( ( 基 金 部 函 基 金 部 函 基 金 部 函 基 金 部 函[2013]151 号 号 号 号 ) ) ) ) 的 核 准 的 核 准 的 核 准 的 核 准 , , , , 进 进 进 进 行 募 集 行 募 集 行 募 集 行 募 集 。 。 。 。 2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 《 《 招 募 说 招 募 说 招 募 说 招 募 说 明 书 明 书 明 书 明 书 》 》 》 》 的 内 容 真 实 的 内 容 真 实 的 内 容 真 实 的 内 容 真 实 、 、 、 、 准 确 准 确 准 确 准 确 、 、 、 、 完 整 完 整 完 整 完 整 。 。 。 。 本 本 本 本 《 《 《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 》 》 》 经 中 经 中 经 中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 ,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 ,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 、 、 诚 实 信 用 诚 实 信 用 诚 实 信 用 诚 实 信 用 、 、 、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 , 但 不 保 但 不 保 但 不 保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 ,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 。 。 3 、 、 、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类 资 产 类 资 产 类 资 产 并 并 并 并 不 不 不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 、 、 权 证 等 资 产 权 证 等 资 产 权 证 等 资 产 权 证 等 资 产 , , , , 也 也 也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 。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 。 。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本 基 金 前 本 基 金 前 本 基 金 前 , , , ,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请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特 性 特 性 特 性 , , , , 充 分 充 分 充 分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 ,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 , , 对 认 购 对 认 购 对 认 购 对 认 购 ( ( ( ( 或 申 购 或 申 购 或 申 购 或 申 购 ) ) ) ) 基 金 的 意 愿 基 金 的 意 愿 基 金 的 意 愿 基 金 的 意 愿 、 、 、 、 时 机 时 机 时 机 时 机 、 、 、 、 数 量 等 数 量 等 数 量 等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 ,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 ,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 。 。 投 资 本 投 资 本 投 资 本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 : : 因 整 体 政 治 因 整 体 政 治 因 整 体 政 治 因 整 体 政 治 、 、 、 、 经 济 经 济 经 济 经 济 、 、 、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的 市 场 风 险 的 市 场 风 险 的 市 场 风 险 的 市 场 风 险 , , ,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或 证 券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 , , 以 及 本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主 要 主 要 主 要 主 要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于 信 用 债 券 于 信 用 债 券 于 信 用 债 券 所 产 生 的 特 有 信 用 所 产 生 的 特 有 信 用 所 产 生 的 特 有 信 用 所 产 生 的 特 有 信 用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风 险 , , , ,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 。 。 。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 ,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基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基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基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金 金 金 、 、 、 、 混 合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 , ,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 “ “ 买 者 自 负 买 者 自 负 买 者 自 负 买 者 自 负 ” ” ” ” 原 则 原 则 原 则 原 则 , , ,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 ,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 ,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负 责 负 责 负 责 。 。 。 。 此 外 此 外 此 外 此 外 , , , , 本 基 金 以 本 基 金 以 本 基 金 以 本 基 金 以 1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元 初 始 面 值 进 行 募 集 , , ,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 , , 存 在 单 位 份 存 在 单 位 份 存 在 单 位 份 存 在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额 净 值 跌 破 额 净 值 跌 破 额 净 值 跌 破 1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元 初 始 面 值 的 风 险 。 。 。 。


4 、 、 、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与 债 券 , , , ,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基 金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有 可 能 获 得 较 高 的 收 益 , , , ,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也 有 可 能 损 失 本 金 金 金 金 。 。 。 。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 , ,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 ,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 《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 》 》 》 及 及 及 及 《 《 《 《 基 基 基 基 II 金 合 同 金 合 同 金 合 同 金 合 同 》 。 》 。 》 。 》 。


III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安 排 ................................................................................................. 2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6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27 九 、 基 金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36 十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37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38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42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43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47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49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52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53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5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60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62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77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77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3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4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5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 96


1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等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2 二 、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3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n 为 自 然 数


4 34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47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 50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1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设 立 日 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联 系 电 话 :400 881 8088 联 系 人 : 陈 晓 梅 注 册 资 本 :12,000 万 元 人 民 币 2 、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比 例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4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 盈 峰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4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1/6 广 州 市 广 永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叶 俊 英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南 海 石 油 联 合 服 务 总 公 司 条 法 部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广 东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办 公 室 干 部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员 兼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 常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秦 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规 划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自 营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7 经 理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广 发 信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广 发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邓 斌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管 理 一 部 总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广 东 粤 财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杨 力 先 生 ,EMBA , 董 事 。 曾 任 美 的 集 团 空 调 事 业 部 技 术 主 管 、 企 划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百 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美 的 空 调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区 域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创 佳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长 虹 空 调 广 州 营 销 中 心 营 销 总 监 , 广 东 盈 峰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总 监 、 董 事 、 副 总 裁 。 现 任 盈 峰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首 席 战 略 官 。 谢 亮 先 生 ,EMBA , 董 事 。 曾 任 53011 、53061 部 队 财 务 部 门 助 理 员 , 广 州 军 区 生 产 管 理 部 财 务 部 门 助 理 员 、 处 长 ,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计 划 财 务 部 部 长 。 现 任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谢 石 松 先 生 , 法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国 际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兼 任 中 国 国 际 私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及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上 海 、 广 州 、 深 圳 、 厦 门 、 珠 海 、 佛 山 、 肇 庆 、 惠 州 等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王 化 成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何 小 锋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教 育 局 干 部 , 中 共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委 宣 传 部 干 部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副 教 授 、 金 融 系 主 任 兼 教 授 及 博 士 生 导 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陈 国 祥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江 南 西 营 业 部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市 场 拓 展 部 总 经 理 、 市 场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李 舫 金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外 语 系 党 总 支 书 记 ,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州 证 管 办 处 长 。 现 任 广 州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广 州 市 广 永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党 支 部 书 记 、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 、 广 州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 兼 ) 。 廖 智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广 东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主 管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8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张 优 造 先 生 ,MBA , 常 务 副 总 裁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肖 坚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香 港 安 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粤 信 ( 香 港 )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专 户 投 资 总 监 、 专 户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科 翔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陈 志 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托 部 经 理 助 理 ,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管 研 究 )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及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科 翔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科 汇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积 极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机 构 理 财 部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陈 彤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成 都 营 业 部 研 发 部 副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研 发 部 经 理 、 证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主 管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市 场 部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及 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南 京 分 公 司 及 成 都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南 京 分 公 司 以 及 成 都 分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 市 场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南 京 分 公 司 以 及 成 都 分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张 南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督 察 长 。 曾 任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范 岳 先 生 ,MBA , 首 席 产 品 执 行 官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科 员 , 深 9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 市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债 券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产 品 执 行 官 ,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2 、 基 金 经 理 胡 剑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兼 任 债 券 研 究 员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 易 方 达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2 年 2 月 29 日 起 )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债 券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经 理 ( 自 2012 年 11 月 8 日 起 ) 。 3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 刘 晓 艳 女 士 、 肖 坚 先 生 、 陈 志 民 先 生 、 马 骏 先 生 。 刘 晓 艳 女 士 , 同 上 。 肖 坚 先 生 , 同 上 。 陈 志 民 先 生 , 同 上 。 马 骏 先 生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曾 任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职 员 , 深 圳 众 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总 裁 助 理 、 基 金 科 讯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5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深 证 1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投 资 者 (RQFII ) 业 务 负 责 人 。 4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0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11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 、 严 密 、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1 ) 保 证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2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 (3 ) 实 现 公 司 稳 健 、 持 续 发 展 , 维 护 股 东 权 益 ; (4 ) 促 进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恪 守 职 业 操 守 , 正 直 诚 信 , 廉 洁 自 律 , 勤 勉 尽 责 ; (5 ) 保 护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资 本 : 公 司 声 誉 。 2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并 普 遍 适 用 于 公 司 每 一 位 职 员 ; (2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设 置 的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12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应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例 外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7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力 争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3 、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 断 检 讨 和 增 强 公 司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有 效 性 。 4 、 关 于 授 权 、 研 究 、 投 资 、 交 易 等 方 面 的 控 制 点 (1 ) 授 权 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 时 修 改 或 取 消 授 权 。 (2 ) 公 司 研 究 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13 通 的 交 流 渠 道 ; 建 立 研 究 报 告 质 量 评 价 体 系 , 不 断 提 高 研 究 水 平 。 (3 )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4 ) 交 易 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 和 存 档 保 管 ; 同 时 应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5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 务 核 算 。 同 时 还 建 立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制 度 , 确 保 档 案 真 实 完 整 。 (6 ) 信 息 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7 ) 监 察 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对 督 察 长 的 报 告 进 行 审 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严 格 制 订 了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 律 。


14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规 范 运 行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 追 究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书 (1 ) 本 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本 公 司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5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8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27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九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16 ( 四 )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17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 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18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融 资 、 基 金 的 禁 止 投 资 行 为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进 行 整 改, 并 且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存 在 疑 义,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做 出 解 释 、 澄 清 或 纠 正 。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电 话 :020-85102506 传 真 :4008818099 联 系 人 : 温 海 萍 网 址 :www.efunds.com.cn 直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信 息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2 、 代 销 机 构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增 加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二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电 话 :4008818088 传 真 :020-38799249 联 系 人 : 余 贤 高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律 师 事 务 所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 室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20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张 兰 联 系 人 : 廖 海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电 话 :010-58153000


传 真 :010-85188298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昌 华 、 周 刚





联 系 人 : 许 建 辉


21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安 排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关 于 核 准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2013]66 号 ) 核 准 募 集 。 ( 一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四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五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六 ) 募 集 方 式 及 场 所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人 还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efunds.com.cn )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认 购 等 业 务 。 具 体 销 售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以 及 发 售 方 案 以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及 后 续 关 于 增 加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人 就 募 集 和 认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 七 ) 认 购 安 排 1 、 认 购 时 间 认 购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公 告 。 2 、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本 基 金 不 设 首 次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22 3 、 认 购 数 量 限 制


(1 )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2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的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3 )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4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除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另 有 规 定 , 投 资 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也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 以 上 金 额 均 含 认 购 费 ) 。 (5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


4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5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收 取 费 用 的 差 异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 (2 ) 认 购 费 率


23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而 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募 集 期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按 每 笔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对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 元 ) ( 含 认 购 费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 0.24% 100 万 ≤M <200 万 0.16% 200 万 ≤M <500 万 0.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 他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认 购 金 额 M ( 元 ) ( 含 认 购 费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M <100 万 0.6% 100 万 ≤M <200 万 0.4% 200 万 ≤M <500 万 0.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由 认 购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足 部 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营 成 本 中 列 支 。


24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a.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认 购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 含 ) 以 上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认 购 费 的 认 购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金 额 - 固 定 认 购 费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例 一 : 某 投 资 人 ( 非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10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 0.6% , 假 定 该 笔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 (1 +0.6% ) =99,403.58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 购 份 额 = (100,000 -596.42 +50 )/1.00 =99,453.58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可 得 到 99,453.58 份 基 金 份 额 。


例 二 : 某 投 资 人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投 资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100,000 元 , 认 购 费 率 为 0.24% , 假 定 该 笔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 (1 +0.24% ) =99,760.57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9,760.57 =239.43 元


认 购 份 额 = (100,000 -239.43 +50 )/1.00 =99,810.57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可 得 到 99,810.57 份 基 金 份 额 。


b.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则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例 三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100,000 元 , 假 定 该 笔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5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份 额 = (100,000 +50 )/1.00 =100,050.00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份 额 , 可 得 到 100,05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认 购 份 数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25 产 。 认 购 费 用 不 属 于 基 金 资 产 。 6 、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通 常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交 易 情 况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申 请 是 否 有 效 应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 记 为 准 。 投 资 人 开 户 和 认 购 所 需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具 体 程 序 , 请 参 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八 )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存 放 和 费 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2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27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一 ) 基 金 投 资 人 范 围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决 定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的 具 体 日 期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28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 后 确 认 的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29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六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人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均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投 资 人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也 是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 以 上 金 额 均 含 申 购 费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或 采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2 、 赎 回 份 额 的 限 制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每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不 得 少 于 100 份 ( 如 该 帐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单 只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或 转 出 该 类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类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该 类 基 金 剩 余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赎 回 份 额 限 制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 其 中 : A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费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30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收 取 赎 回 费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大 于 或 等 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 2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 3 、 申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依 法 设 立 的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依 法 制 定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 包 括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 以 及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将 其 纳 入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范 围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机 构 , 并 按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的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 含 申 购 费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0.32% 100 万 ≤M <200 万 0.20% 200 万 ≤M <500 万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 他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申 购 金 额 M ( 元 ) ( 含 申 购 费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 申 购 费 按 金 额 分 档 的 情 况 下 , 如 果 投 资 者 多 次 申 购 , 申 购 费 适 用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


31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4 、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持 有 时 间 ( 天 )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 上 0%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见 下 表 : 持 有 时 间 ( 天 )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0-29 0.75% 30 及 以 上 0%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对 于 持 有 期 大 于 或 等 于 30 日 的 A 类 份 额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少 于 30 日 的 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调 整 后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在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上 述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1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涉 及 金 额 、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的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计 算 32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四 : 某 投 资 人 ( 非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 购 费 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 购 份 额=99,206.35/1.040=95,390.72 份


例 五 : 某 投 资 人 (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 通 过 本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 申 购 费 率 为 0.32%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 购 费 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 购 份 额=99,681.02/1.040=95,847.13 份


(2 ) 若 投 资 人 选 择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申 购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六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份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份 额×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33 例 七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100 天 , 则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0,000×1.016×0.1% = 10.16 元


赎 回 金 额 = 10,000×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149.84 元 。


例 八 :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为 10 天 , 则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7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费 用 = 10,000×1.016×0.75% = 76.20 元


赎 回 金 额 = 10,000×1.016-76.20 = 10,083.8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083.80 元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总 份 额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九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登 记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2 日 起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其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34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十 一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35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 、 (5 ) 、 (6 ) 项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2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3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36 九 、 基 金 转 换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37 十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一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 业 务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 (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三 )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38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信 用 债 券 , 力 争 获 得 高 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为 :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积 极 管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 在 分 析 和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和 金 融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确 定 和 动 态 调 整 信 用 债 券 、 非 信 用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等 资 产 类 别 的 配 置 比 例 ; 自 上 而 下 地 决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及 类 属 配 置 ; 同 时 在 严 谨 深 入 的 信 用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券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并 据 此 判 断 信 用 债 券 、 非 信 用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等 资 产 类 别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 综 合 考 量 各 类 资 产 的 市 场 容 量 、 市 场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特 征 等 因 素 , 制 定 和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2.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核 心 策 略 , 具 体 包 括 : ①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39 本 基 金 以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动 向 等 为 出 发 点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分 析 方 法 , 预 测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趋 势 , 并 据 此 积 极 调 整 信 用 债 券 组 合 的 平 均 久 期 , 提 高 债 券 组 合 的 总 投 资 收 益 。 ②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对 经 济 周 期 和 债 券 市 场 变 化 , 以 及 不 同 类 型 信 用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税 赋 水 平 、 市 场 流 动 性 、 相 对 价 差 收 益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判 断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走 势 , 制 定 和 调 整 信 用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比 例 。 ③ 个 券 精 选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发 行 人 的 公 司 背 景 、 行 业 特 性 、 盈 利 能 力 、 偿 债 能 力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对 信 用 债 进 行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 积 极 发 掘 信 用 利 差 具 有 相 对 投 资 机 会 的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采 取 分 散 化 投 资 策 略 , 严 格 控 制 组 合 整 体 的 违 约 风 险 水 平 。 3. 非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等 非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分 析 , 预 测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组 合 流 动 性 决 定 投 资 品 种 。 4.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对 利 率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和 利 率 走 势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在 对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向 交 易 对 手 银 行 进 行 询 价 , 确 定 各 存 款 银 行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选 取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银 行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 5.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对 资 金 面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比 较 债 券 收 益 率 和 融 资 成 本 , 判 断 利 差 套 利 空 间 , 通 过 杠 杆 操 作 放 大 组 合 收 益 。 6.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跟 踪 新 的 债 券 品 种 及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品 种 发 展 动 向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遵 循 届 时 法 律 法 规 , 制 定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的 投 资 策 略 ,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 ( 四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 中 债- 信 用 债 总 指 数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制 , 是 全 面 反 映 信 用 债 的 总 指 标 。 该 指 数 涵 盖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 指 数 成 份 券 种 主 要 包 括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40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该 指 数 具 有 广 泛 的 市 场 代 表 性 , 能 够 反 映 较 信 用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走 势 , 适 合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指 数 停 止 编 制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但 应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五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理 论 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六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1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41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2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七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八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资 产 以 公 平 的 市 场 价 格 进 行 相 互 交 易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43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44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五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45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46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九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及 存 款 银 行 等 第 三 方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47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 其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收 益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60%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48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


49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7%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7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50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4%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4%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4% ÷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可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从 销 售 服 务 费 中 列 支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安 排 ” 中 “ ( 七 ) 认 购 安 排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2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中 的 “ ( 七 )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和 赎 回 费 ” 与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价 格 ” 中 的 相 关 规 定 。


51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针 对 全 部 或 部 分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相 关 费 率 。 ( 六 )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52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3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 等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54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55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56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5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58 十 八 、 风 险 揭 示 ( 一 )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的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而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方 向 包 括 债 券 、 票 据 和 银 行 存 款 , 其 收 益 水 平 直 接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 3 、 再 投 资 风 险 债 券 、 票 据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可 能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的 下 降 面 临 资 金 再 投 资 的 收 益 率 低 于 原 来 利 率 , 由 此 本 基 金 面 临 再 投 资 风 险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5 、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果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债 券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同 时 , 其 偿 债 能 力 也 会 受 到 影 响 。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建 仓 困 难 或 建 仓 成 本 过 高 ;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 三 ) 管 理 风 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59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 四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其 中 ,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这 些 品 种 发 生 违 约 的 可 能 性 高 于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若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发 债 主 体 或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 可 能 导 致 发 债 主 体 不 能 按 时 或 全 额 支 付 本 金 和 利 息 , 或 者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从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损 失 ,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因 此 , 本 基 金 相 对 于 普 通 债 券 型 基 金 而 言 可 能 面 临 相 对 更 高 的 信 用 风 险 。 ( 五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电 脑 等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的 风 险 ; 3 、 因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代 理 商 违 约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控 制 能 力 的 因 素 出 现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的 风 险 。


60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3000 万 元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直 接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清 算 ; 或 在 扣 除 清 算 费 用 等 合 理 费 用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折 为 “ 易 方 达 天 天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或 将 本 基 金 并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债 券 型 基 金 。 上 述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上 述 情 形 发 生 后 的 3 个 月 内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具 体 办 理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 告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61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9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62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63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64 年 以 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65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66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67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但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九 部 分 约 定 的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情 形 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直 接 转 换 的 除 外 ; (5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8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 易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7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69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70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示 的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2 ) 经 核 对 ,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含 50%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示 的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71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 )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3 、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72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七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73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 一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74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3000 万 元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直 接 终 止 本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清 算 ; 或 在 扣 除 清 算 费 用 等 合 理 费 用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折 为 “ 易 方 达 天 天 理 财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或 将 本 基 金 并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债 券 型 基 金 。 上 述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上 述 情 形 发 生 后 的 3 个 月 内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具 体 办 理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 告 ; 4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5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9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决 定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6 之 日 止 。 3 、 《 基 金 合 同 》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 基 金 合 同 》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4 、 《 基 金 合 同 》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 5 、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77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30 号 广 州 银 行 大 厦 40-43 楼 邮 政 编 码 :510620 法 定 代 表 人 : 叶 俊 英 成 立 时 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1]4 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贰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100032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 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78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国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在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资 产 , 也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新 股 增 发 。 同 时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本 基 金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79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 )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本 基 金 所 指 信 用 债 券 具 体 包 括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不 含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地 方 政 府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次 级 债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和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之 外 的 、 非 国 家 信 用 担 保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2 )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 ) 法 规 允 许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8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4 )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81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监 督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82 限 证 券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4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83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84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从 公 开 信 息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书 面 资 料 中 获 取 到 账 日 期 信 息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 二 )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同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 三 )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85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用 于 证 券 清 算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86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87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方 法 为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如 有 充 足 理 由 认 为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8 (5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89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90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二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91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三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9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93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 务 项 目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交 易 确 认 服 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交 易 记 录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 交 确 认 单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应 根 据 在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成 交 确 认 单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记 录 查 询 服 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查 询 历 史 交 易 记 录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对 账 单 服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 ) 查 阅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向 本 公 司 定 制 纸 质 、 电 子 或 短 信 形 式 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账 单 。 具 体 查 阅 和 定 制 账 单 的 方 法 可 参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咨 询 。 ( 四 ) 基 金 间 转 换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其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间 进 行 转 换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见 有 关 公 告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利 用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目 前 仅 对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通 )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见 有 关 公 告 。 ( 六 ) 资 讯 服 务 1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基 金 产 品 、 服 务 等 信 息 , 可 拨 打 如 下 电 话 : 40088180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 2 、 互 联 网 站 及 电 子 信 箱 网 址 :http://www.efunds.com.cn 电 子 信 箱 :service@efunds.com.cn service@efunds.com.cn


94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


95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96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易 方 达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5 、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三 年 三 月 十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