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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利债A(160623)

丰利债A: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鹏华 丰利 分级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 从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2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 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销 售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 务;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3 14、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6、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4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5 投票权。 (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议时 (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享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提 议权 、 自 行召 集 权、 提案 权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类 似表 述均 指 “ 单独 或 合计持 有丰 利A 和丰 利B 各自的 基金 总 份额10% 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或收费 方式、调 低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6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 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7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其 他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到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身份证 明及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 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 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话 等其他 非现场 方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8 式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的 程序 进行。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 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含 50% )多 数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9 身份证 号码 、 持有 或代 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 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在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丰 利 A 、丰 利 B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且丰 利 A 、丰 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但在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内 , 一 般决 议须 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丰 利 A 、 丰利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效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依 据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转 换运作方 式的除 外)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别 决 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但在 基金 分级运 作期 内, 特别 决议 须同时 经过 参加 大会 的丰 利 A、 丰利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 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并予以 公 告 。 ( 八)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0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 票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1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 及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本基 金不 单独 对丰利 A 份 额与 丰利 B 份 额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收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


(1)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登 记在 深圳 证券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的 收益 分配 只能采 取现 金 红利方 式, 不能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净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 付方式 等 内 容 。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在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 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7%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2 H=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三)丰利A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丰利 A 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丰 利 B 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 丰利 A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35% ,分级 运作 期满 后不 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丰利A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H=E×0.35% ÷当 年天 数 H 为丰利 A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丰利A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基 金份 额净 值 与丰 利 A 份 额数 的乘 积 丰利A 的销 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核对 后 , 由 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方 向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 保持适 当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力争 取 得超越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益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交易 的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央 行票 据、 地 方 政府债 、 中 期票 据、 短 期 融资券 、 可 转换 债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 次级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债券 回购、银 行 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权证 等权益类 金融工 具,因所 持可转换 公司债 券转股形 成 的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3 股票、 因投 资于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在 其可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10 个交易 日的 时 间内卖 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三)投资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4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2)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13)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本 基金 在分级 运 作 期间 ,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的剩 余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丰利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两级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2、在 丰利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交易 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3、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和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两 级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4、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丰 利 A 和丰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丰利A 的每 个申购 开 放日 和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时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相关 披露 内容进 行 复 核 ; 5、在 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 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基 金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5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三年后 的对 应日 ,基 金资 产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16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若在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前基金 合同 终止 , 则本 基 金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 根据基 金合 同 “虚 拟清 算 ” 的原则 计算 并确 定丰 利 A 和丰 利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别应 得的 剩 余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 对丰 利 A 和丰利 B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 资产的 分配 。 若在基金分 级运作 期届满 ,即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基金合 同 终止,则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8、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深圳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