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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ETF(511010)

国债ETF: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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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12 
九、重大事项揭示 ..........................................................................................................................13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4 
十二、基金份额的质押式回购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17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上市交易公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 中基金 财务 会 计 资料 等 内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 承诺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 本基金上市 交易及有 关 事 项 的 意见 , 均 不 表明对 本基金的 任何 保证 。凡 本公告 未涉 及的有 关 内容, 请 投 资人 详细查阅刊登 在 2013年 2月 8日《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 报 》和《证券 时报 》及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 (www.gtfund.com )上的《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二、基金概览 
1、基金 名 称 :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简称 :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 ETF。 
3、基金二 级 市 场 交易简称 : 国债 ETF。 
4、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代码: 511010。 
5、基金 申购 、 赎回 简称 : 国债 申赎。 
6、 申购 、 赎回代码: 511011。 
7、 截至 公告日 前两个工作 日 即 2013年 3月 18日基金 份额总额: 54,236,287份。 
8、 截至 公告日 前两个工作 日 即 2013年 3月 18日基金 份额净值: 99.818元。 
9、本 次 上市交易 份额: 54,236,287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11、上市交易日期 : 2013年 3月 25日 。 4 
 
12、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3、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14、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以下简称 “一 级 交易 商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司、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 前 基金 募 集情况 
1、基金 募 集 申请 的 核 准 机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 许可【 2013】 11号 文 。 
2、基金 运 作 方 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3、基金 合同 期限 : 不定期 。 
4、 发 售 日期 : 本基金 自 2013年 2月 21日 至 2013年 2月 27日公开 发 售 。其 中,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日期 为 2013年 2月 21日 至 2013年 2月 27日, 网 下债券 认 购 的日期 为 2013年 2月 25日 至 2013年 2月 27日,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日期 为 2013年 2月 25日 至 2013年 2月 27
日 。 
5、 发 售价 格 : 1.00元 人民 币 。 
6、 发 售 期限 :网 下 现 金 发 售 5个工作 日, 网 上 现 金 发 售 3个工作 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进 行网 下债券 认 购 3个工作 日 。 
7、 发 售方 式 : 投资人 可选择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债券 认 购 3种方 式 。 
8、 发 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投资 者 可 通 过 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机构办 理本基金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 2) 代 销机构 
本基金的 网 下 现 金 发 售 和 网 下债券 发 售 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为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银 河 证5 
 
券 股份 有限公司、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
司、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信 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 航 证券有 限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江 海证 券有限公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国 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本基金 网 上 现 金 发 售 通 过具 有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资格的证券公
司 进 行。 
(二)基金 合同生效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3年 2月 21日 起向社 会公开 募 集 , 截至 2013年 2月 27日 募 集 工作 已顺利结束 。 经普 华 永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有限公司 验 资, 此 次募 集 的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民 币 5,423,486,798.00元 ( 含 所 募 集 债券市 值 ), 通 过 网 下
直销现 金 认 购 的有 效 净 认 购 资金在 募 集 期 间产生 的 银行 利 息共 计 142,000.00元 人民 币 。 本 次募 集认 购 资金及 其 产生 的 利 息 已于 2013年 3月 5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户 ,所 募 集 债券 已于 2013年 3月 5日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 公司 办 理 过户 。 
本 次募 集 有 效认 购 户 数 为 10,490户 , 按照每 份 基金 份额 1.00元 人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 含 所 募 集 债券市 值 )及 利 息 结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 5,423,628,798.00份 , 已全 部 计 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有 。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以及《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本基金 募 集符合 有 关 条件 , 本基金管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续 , 并 于 2013年 3月 5日 获 书 面 确 认 , 基金 合同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开 始正 式管理本基金 。 
(三)基金 份额 折 算 
根 据《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和《上证 5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的有 关 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决 定 对 上 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 算 与 变更 登 记,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为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日 。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日 为 2013年 3月 5日,本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3年 3月 5日 对 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进 行 了折 算 。 本基金 折 算 前 基金 份额总额 为6 
 
5,423,628,798.00份 , 折 算 前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元 ; 根 据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折 算方 法, 折 算 后 基金 份额总额 为 54,236,287份 , 折 算 后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0.00元。 
本基金的 登 记 机构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于 2013年 3月 6日 进 行 了变更 登 记 。 折 算 后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至整 数 位 ( 小 数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自 2013年 3月 7日 起 在 其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账户 指定的 销售机构 查 询折 算 后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四 )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 核 准 机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 字[ 2013] 85号 。 
2、上市交易日期 : 2013年 3月 25日 。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4、基金二 级 市 场 交易简称 : 国债 ETF。 
5、二 级 市 场 交易 代码: 511010。 投资 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 会 员 单位 证券 营 业部 均 可 参 与本基金的二 级 市 场 交易 。 
6、基金 申购 、 赎回 简称 : 国债 申赎。 
7、 申购 、 赎回代码: 511011。 投资 者 应当 在本基金指定的一 级 交易 商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一 级 交易 商 提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本基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目 前 本基 金的一 级 交易 商 包括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8、本 次 上市交易 份额: 54,236,287份。 
9、 未 上市交易 份额 的 流 通 规定 : 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所有的基金 份额均 可进 行 交易, 不存在 未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 
10、 根 据 2013年 2月 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 布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 ETF业 务 指 南 ”
的规定,本基金 当 日 买 入 的 份额 , 当 日 可 卖出 。其 它 交易 方 式 遵 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 规定 。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持 有人 户 数 7 
 
截至 公告日 前两个工作 日 即 2013 年 3月 18日,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户 数 为 10,490户 , 平 均 每户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5,170.28 份。 
(二) 持 有人 结构 
截至 公告日 前两个工作 日 即 2013 年 3月 18日,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结构 如 下 : 
机构 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42,907,500.00份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79.11%; 个 人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11,328,787.00份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20.89%。 
(三) 前 十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情况 : 
截至 公告日 前两个工作 日 即 2013 年 3月 18日, 前 十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情况 如 下 表。 
序 号 持 有人 名 称( 全 称) 持 有基金 份额 ( 份 ) 占 总份额 比例 ( %) 
1 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5,000,000.00 9.22% 
2 中 行 中 银 江 苏 201204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3,500,280.00 6.45% 
3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3,000,000.00 5.53% 
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3,000,000.00 5.53% 
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499,880.00 4.61% 
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200,000.00 4.06% 
7 中 船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0,190.00 3.69% 
8 全 国 社 保基金三零 五组 合 2,000,160.00 3.69% 
9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000,150.00 3.69% 
1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2,000,150.00 3.69%^ 
注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分 别 以 两个 不 同 的证券 账户持 有本基金, 故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按 不 同 的 账户分 别 列示 持 有人 名 册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 代表 人 :陈 勇胜 
3、 总 经 理 : 金 旭 
4、 注册 资本 : 1.1亿 元 人民 币 8 
 
5、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6、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设 立 批 准 文 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5号 
7、 工商登 记 注册 的法人 营 业 执 照文 号 : 310000000060090 
8、 经 营范围 : 基金管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金 ; 及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9、 股 权 结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限 责任 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集 团 30%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司 10% 
10、内 部 组织 结构 及 职能 :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了科学 的 治 理 结构 ,目 前 有 独 立 董事 4名。 董事会下 设 提 名 及资格 审 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 监督 ; 
在 组织 结构方 面 ,公司 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会 议 、 总 经 理 办 公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 委员 会 等 机构分 别 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部 门 之 间 有 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和 风险控 制 责任 , 既相互 独 立 , 又相互 合 作 和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 决策 授 权 和 风险控 制 体系 ; 
公司一 贯坚 持 诚 信 为 投资人 服 务 的 道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 加强 职 业道 德 教育 和 风险观念 , 形成 了 诚 信 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文 化 ; 
公司 稽 核 监 察 部 拥 有 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动 进 行 独 立 监 察稽 核 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内 部 控 制
措施 的 实 施 情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和 提出 改 进 建 议 。 
11、人 员 情况 : 
截至 2013年 3月 7日,公司 正 式 员工 258人, 其 中 59%(152人 )的 员工 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 历 。 
12、信息披露 负 责 人 : 林 海中


咨 询电 话 : 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 业 务 情况 简 介 : 截至 2012 年 12月 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2只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 型 封闭 式 ),以及 28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 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9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 值 精 选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盘成 长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 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价 值 经 典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 股 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信 用互 利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 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理 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 场 基金、国泰金泰 平 衡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来 )、国泰民 安 增 利 债券型 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 资格,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获 准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 业 务 ( 专户 理 财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 经 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 ( QDII)资格,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公司 之 一, 囊 括了 公 募 基金、 社 保、年金、 专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格 。 14、本基金基金 经 理 张 一格, 硕士 研究 生 , CFA, 7年证券 从 业经 历 。 2006年 6月 至 2012年 8月 就 职 于 兴 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 营 运 中 心 , 任 投资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 12月 起 担任 国泰民 安 增 利 债券型 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 (二)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 名 称 :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设银行 ) 2、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3、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4、法定 代表 人 : 王洪章 5、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6、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公司 10 7、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 壹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整 8、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9、基金 托 管资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12号 10、 联 系 人 : 田青


11、 联 系 电 话 : (010) 6759 5096 12、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况 : 作 为 国内 首 批 开 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行 ,中国 建设银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托 管人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托 人 提供 高质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 产 规 模 不 断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户 、 QFII、 企 业 年金 等 产 品 在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 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齐 全 的 商 业 银行 之 一 。截至 2012年 9月 30日,中国 建设银行 已 托 管 267只 证券投资基金 。建设银行 专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得 了 业 内的 高度 认 同 。 中国 建设银行 在 2005年及 自 2009年 起 连 续 三年 被 国 际 权 威杂志 《 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 “中 国 最佳 托 管 银行 ”,在 2007年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杂志 评 为 “国内 最佳 托 管 银行 ” 奖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最佳 资 产 托 管 银行 ” 奖 。 (三)一 级 交易 商 目 前 ,本基金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 的 名 单如 下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海 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宏 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华 宝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 四 )基金 验 资 机构 1、 名 称 : 普 华 永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有限公司 2、 住 所 : 上海市 浦 东 新区 陆家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行大 厦 6楼 3、 办 公 地址 : 上海市 湖滨路 202号 普 华 永道 中 心 11楼 4、法定 代表 人 : 杨绍 信 5、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6、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7、 联 系 人 : 魏佳亮 11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见 附 件 : 基金 合同 摘要 。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 募 集 期 间 费 用 基金 募 集 期 间 的信息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二)基金上市 前重 要 财务 事 项 本基金 发 售 后 至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 前 无 重 要 财务 事 项发 生 。 (三)基金资 产 负 债 表 本基金 截至 2013年 3月 18日的资 产 负 债 表 如 下 : 单位 : 人民 币 元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负债和 所 有 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资 产 :


负 债 :


银行 存 款 261,541,778.76 短 期 借款


结算备 付 金


交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存 出 保证金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交易 性 金 融 资 产 5,124,041,794.00 卖出 回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其 中 :股 票 投资


应 付 证券 清 算 款


基金投资


应 付 赎回 款


债券投资 5,124,041,794.00 应 付 管理人 报 酬 579,085.08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应 付 托 管 费 193,028.36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付 销售 服 务 费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应 付 交易 费 用 4,675.00 应 收 证券 清 算 款


应 交 税 费


应 收 利 息 29,005,408.25 应 付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应 付 利 润


应 收 申购 款


递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递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负 债 60,625.71 其 他 资 产


负 债 合 计 837,414.15


所 有 者权益 :





实 收 基金 5,423,628,798.00


未 分 配 利 润 -9,877,231.14


所有 者 权 益 合 计 5,413,751,566.86 资 产 总计 5,414,588,981.01 负 债和所有 者 权 益 总计 5,414,588,981.01 12 注 : 1、 截至 2013年 3月 18日,基金 份额净值 99.818元 ,基金 份额总额 54,236,287 份。


2、本 报 告期 自 2013年 3月 5日 起 至 2013年 3月 18日 止 。 本基金 合同于 2013年 3月 5日 生效 , 截至 本 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未 满半 年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3年 3月 18日,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情况 如 下 : (一 )基金资 产 组 合情况 金 额 单位 : 人民 币 元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 - 其 中 :股 票 - - 2 固 定 收 益 投资 5,124,041,794.00 94.63 其 中 : 债券 5,124,041,794.00 94.63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 合 计 261,541,778.76 4.83 6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29,005,408.25 0.54 7 合 计 5,414,588,981.01 100.00 (二 )期 末 按 行 业分 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 截至 2013年 3月 18日 未 持 有 股 票 。 (三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所有 股 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截至 2013年 3月 18日 未 持 有 股 票 。 (四 )期 末 按 债券 品 种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金 额 单位 : 人民 币 元 序 号 债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券 5,124,041,794.00 94.65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券 - -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 - 13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 债 - - 8 其 他 - - 9 合 计 5,124,041,794.00 94.65 (五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 明细 金 额 单位 : 人民 币 元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 名 称 数 量 ( 张 ) 公 允 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 1 019301 13国债 01 27,300,000 2,713,347,000.00 50.12 2 019303 13国债 03 23,700,000 2,360,520,000.00 43.60 3 130003 13附 息国债 03 500,000 49,800,000.00 0.92 4 019214 12国债 14 3,800 374,794.00 0.01 (六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 在 报 告编制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况 。 2、本基金 2013年 3月 18日, 其 他 各 项 资 产构 成 如 下 : 单位 : 人民 币 元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 出 保证金 - 2 应 收 证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29,005,408.25 5 应 收 申购 款 -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9,005,408.25 3、 截至 公告 前两个工作 日,本基金 未 持 有 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 债券 。 4、 截至 公告 前两个工作 日,本基金 未 持 有 权 证 。 九、重大事项揭示 以 2013年 3月 5日 为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本基金 进 行 了 基金 份额 折 算 , 具 体 内容 详 见 第三 章 的“(三)基金 份额 折 算 ”。 1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上市交易 之后 履 行 管理人 职 责 做 出 以下 承诺: (一)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二)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和及 时 地 披露定期 报 告 等 有 关 信息披露 文件 ,披露所有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重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 受 中国证 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 监督 管理 。 (三)在 知悉 可 能 对 基金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任何 公共 传播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者 在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后 , 将 及 时 予 以公开 澄清 。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履 行托 管人 职 责 做 出如 下 承诺: (一) 严 格 遵 守 《基金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二) 根 据《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 运 作 管理 办 法》、《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 对 象 、基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的 核算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 申购赎回对 价 的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费 用 的 支付 、基金 申购 与 赎回 过 程 中的 组 合 证券交 割 、 现 金 替 代 和 现 金 差 额 的 划 付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金的 融 资 条件 等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违反 《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 运 作 管理 办 法》、《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 将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 将 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在限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限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将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 行 为 , 将 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 15 十二、基金份额的质押式回购 1、 根 据 2013年 2月 7日上证基 字 〔 2013〕 33号“ 关 于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交 易所交易基金 计 入 回购 质 押库 的 通 知 ”规定, 自 2013年 3月 25日 起 ,本基金在 符合 净 资 产 规 模 不 低 于 5亿 元 人民 币 ,以及有 两个 及以上证券公司 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 流 动 性 服 务 业 务 指 引 》的 要 求 提供流 动 性 服 务 的 条件 下, 可 申报计 入 回购 质 押库 并 进 行 质 押 式 回购 交易 。 2、本基金的 质 押 出 入 库 代码 为 “ 105710”, 出 入 库 简称 为 “ 1010基 质 ” 。 3、国债 ETF质 押 式 回购 交易规则 1)国债 ETF回购 交易 实行 质 押库 制 度 , 融 资 方 应 在 回购申报前 , 通 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申报 提 交 相 应 的国债 ETF转入 债券 回购 质 押库 。 用 于 质 押 的国债 ETF, 按照 证券 登 记 结算机构 的 相 关 规定, 转 移 至 专 用 的 质 押 账户 。 2)投资 者 当 日 申购或 买 入 的 ETF, 当 日 可 以 申报 进入 质 押 回购 库 。 当 日 申报 出 库 的国债 ETF, 当 日 可 以 卖出 。 3)投资 者 当 日 申报 转 出 回购 质 押库 的国债 可 用 于 申购 国债 ETF, 当 日 赎回 ETF获 得 的国 债 可 以 申报 转入 回购 质 押库 。 4)国债 ETF申报 进入 回购 质 押库 时 , 其申报 应当 符合 下 列 要 求 :


A、 申报 单位 为 份 ; B、 申报 数 量 为 100份或其整 数 倍 , 单 笔 申报 最 大 数 量 不 超 过 10万 份。 5)国债 ETF转入 债券 质 押库 的 标 准券 折 算 率 计 算 公式 参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布 的 相 关通 知 。 6)国债 ETF转入 国债 回购 质 押库 后 开 展 回购 交易的 相 关 事 项 应遵 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交易 实 施 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 场 投资 者 适 当 性 管理 工作 指 引 》。 会 员 接 受 投资 者 的 回购 交易 委托时 , 应 对其 证券 账户 内 可 用 于 回购 的 标 准券 余 额 进 行 检 查。 标 准券 余 额 不 足 的, 回购申报 无 效 。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设 立 的 文件 (二)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16 ( 四 )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 法 律 意见 书 ( 八 )中国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备 查 文件 存放 地 点 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申请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1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 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为 :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3.发 售 基金 份额 ; 4.依 照 有 关 规定 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所 产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 相 关 证券交易所及 登 记 机构 相 关 业 务 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 前 提 下,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等 业 务 的规则,在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决 定和 调 整 基金的 除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管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根 据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本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 事人的 利 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 8.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任或 选择 、 更 换 登 记 机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并对登 记 机构 的 代 理 行 为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10.选择 、 更 换 代 销机构 , 并 依据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 议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 行 必 要 的 监督 和 检 查 ; 11.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会 计 师 事 务 所、证券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4.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为 : 1.依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18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 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 和管理人的 财 产 相互 独 立 , 对 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三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7.依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 8.计 算 并 公告基金资 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对 价 ,编制 申购赎回 清 单; 9.采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价 格、 申购对 价 、 赎回对 价 的 方 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件 的规定 ; 10.按 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的基金 份额或赎回 的 对 价 ; 11.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12.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照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得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收 益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存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料 ; 23.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人 利 益 的 活动 ; 19 26.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所 产生 的 权 利 ; 27.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为 : 1.依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 准的 其 他 收 入 ; 2.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3.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 产 ; 4.在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 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 事人的 利 益 ; 6.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7.按 规定 取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料 ; 8.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为 : 1.安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设 立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整 与 独 立 ; 4.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6.按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行 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 当 的 措施 ; 9.保存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 10.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与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2.复 核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20 14.按 规定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 益 和 赎回对 价 ; 16.按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 会和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当 事人 利 益 的 活动 ; 23.建 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24.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为 : 1.分 享 基金 财 产 收 益 ; 2.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依法 转 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 使 表 决权; 6.查阅或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 9.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权 利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为 : 1.遵 守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款 项 和 认 购 债券、 应 付 申购对 价 和 赎回对 价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 用 ; 3.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动 ; 5.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1 6.返 还 在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 代 销机构 、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处 获 得 的不 当 得 利 ; 7.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 程序 和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 票 权 。 鉴 于 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联 接 基金( 即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的 相 关性 ,本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 份 额 出 席 或者委 派 代表 出 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 享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和 表 决 票 数 为 ,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日, 联 接 基金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份额 的 比例 , 计 算结 果 按照 四舍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金的 名 义 代表 联 接 基金的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身 份行 使 表 决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金的 特 定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 身 份 出 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先 遵 照联 接 基金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由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二 )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3)变更 基金 类 别 ; (4)变更 基金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8)本基金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终 止 基金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 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 止 上市的 除 外 ; 22 (10)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 义 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1)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 他 情 形 。 2.出 现 以下 情 形 之 一的, 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调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应 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法 律 法规 要 求 增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取 ; (3)在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或 在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条件 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4)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5)基金管理人、 相 关 证券交易所和 登 记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等 业 务 的规则 ; (6)标 的指数 更 名或 调 整 指数编制 方 法,以及 变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 (8)按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 人和 召 集方 式 1.除 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 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 或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当 自 行 召 集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内 决 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四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23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日 前 30日在指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 (4)议 事 程 序; (5)有 权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10)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 意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取 方 式 。 3.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通 讯 方 式开会及法 律 法规、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开会 。 (2)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通 过 授 权 委托 书 委 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 式开会指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4)在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情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或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4 2.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件 (1)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 有 效 凭 证所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权 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 明 、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托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件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 登 记资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可 举 行: 1)召 集 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个工作 日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2)召 集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 3)召 集 人在 监督 人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监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占权 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受 托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托 书 等 文件符合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 登 记 机构 记录 相 符 。 (六 )议 事内容与 程 序 1.议 事内容及 提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3)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 则 对 提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25 程 序 性。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及 时 公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 间 隔 期 。 2.议 事 程 序 (1)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照 规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 经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 人的, 其 授 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持 有 或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 事 项。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作 日在公证 机 关 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成 决 议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拒绝 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 关监督 下 形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未 事 先 公告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 决 。 (七 )决 议形成 的 条件 、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上 通 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6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 基金 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 效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4.采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合 法 律 法规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督员 共 同 担任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一 名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重 新 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重 新 清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点 结 果 。重 新 清点 仅 限一 次。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名监 票 人在 监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 但拒 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自 行 授 权 3名监 票 人 进 行计 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其计 票 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后 的公告 时 间 、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证 监 会依法 核 准 或者 出 具27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生效 之 日 起 2日内在指定 媒 体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十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三、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 执行方 式


(一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应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基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2.本基金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3.基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核 定的基金 收 益 率超 过 标 的指数 同 期 收 益 率 达 到 0.1%以上, 方可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4.本基金 收 益 每 年 最多 分 配 4次。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比例 根 据以下 原 则 确 定 : 使收 益 分 配 后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尽 可 能 贴近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基 于 本基金的 性 质 和 特 点 ,本基金 收 益 分 配 不 须 以 弥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可 能 使除 息 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低 于 面 值 ; 5.若 基金 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 月则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作 日 ; 7.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上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 于 变更 实 施 日 前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二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1.在 收 益 评 价 日,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基金 收 益 率 、 标 的指数 同 期 收 益 率 。 基金 收 益 评 价 日本基金 相 对 标 的指数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基金 收 益 率 - 标 的指数 同 期 收 益 率 。 基金 收 益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市 前 一日基金 份额净值 之比 减 去 1乘 以 100.00%; 标 的指数 同 期 收 益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价 与基金上市 前 一日 标 的指数 收 盘 价 之比 减 去 1乘 以 100.00%。 精 确 到 百 分 号内 小 数 点 后 2位 , 百 分 号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舍五 入 。 期 间 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 ,则以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为 初 始 日 重 新 计 算 上 述 指 标 。 28 当 上 述 超 额 收 益 率超 过 0.1%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根 据 前述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计 算 截至 基金 收 益 评 价 日本基金的 可分 配 收 益 , 并确 定 收 益 分 配 比例 及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三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以及 该 日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支付 方 式 等 内容 。 (四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2.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 体 方 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3.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 运用 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 4.基金上市 费 及年 费 ; 5.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行 费 用 ; 6.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信息披露 费 用 ; 7.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8.基金 合同生效 后 与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9.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 用 ; 10.基金的开 户 费 用 、 账户 维护费 用 11.依法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 律 规定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30%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年管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据,29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10%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据, 自 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 决 。


3.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本基金 作 为 指数基金, 需 根 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签 署 的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支付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 在 通 常 情况 下,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02%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 0.02%÷ 当 年 天 数 H为每 日 应 付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 E为 前 一日的基金资 产 净值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基金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按 季 支付 。 根 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签 署 的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规定,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 人民 币 25,000元 ( 即 不 足 25,000元 部分按照 25,000元 收取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 相 应 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变更 上 述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费 率 和 计 算方 法的,本基金 将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数 使 用 费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依 照 有 关 规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和 计 算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如 果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 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更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费 率 和 计 算方 法, 应 按照 变更后 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给 指数 许可方 。 此 项 变更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4.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指数 许可 使 用 费 之 外 的基金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及 相 应 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基金 费 用 。 (四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事 项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 发 生30 的信息披露 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根 据基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金管理 费 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 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 据国 家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目 标 紧 密 跟踪 标 的指数, 追 求 跟踪偏 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 国债和 备选 成 份 国债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 还 可 以投资 于 国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债券、 货 币 市 场工 具 以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 规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在 建 仓 完 成 后 ,本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 国债和 备选 成 份 国债的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90%。 (三 )投资限制 1.组 合 限制 (1)本基金 跟踪 标 的指数 成 份 国债和 备选 成 份 国债的资 产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2)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3)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 据中国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与基金 托 管人在本基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 。 基金管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 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 性 风险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险 等 各 种 风险 ; (4)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及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规 对 本基金 合同 约 定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 证券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标 的指数 成 份 券 调 整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个 交易日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3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1 2.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5)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者 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 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 (8)依 照 法 律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六、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方 法 基金资 产 净值 是 指基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日公告, 计 算 公式 为 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况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位四舍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二)基金资 产 净值 的公告 方 式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2.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日( 或 自 然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述 市 场 交易日( 或 自 然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七、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 程序以 及基金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本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本基金 合同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32 2.基金管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 担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 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工作 日内 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中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 止 , 应当 按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算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 止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4)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8)参 加 与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进 行 分 配 。 3.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付 。 4.基金 财 产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 清 算 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33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5.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5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 产 清 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 财 产 清 算账 册 及有 关 文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 不 愿 或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解解 决 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各自 的 职 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九、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 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公 场 所 查阅 , 但 其 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