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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等权(159924)

300等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 权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景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8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9 五、基 金备 案 ................................................................................................................................. 12 六、基 金份 额折 算与 变更 登记 ..................................................................................................... 13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1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非 交易 过户 ................................................................................. 15 九、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0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7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5 十二、 基金 的托 管 ......................................................................................................................... 38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结 算 ......................................................................................................... 39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 40 十五、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八、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0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二十一 、基 金的 业务 规则 ............................................................................................................. 67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8 二十三 、违 约责 任 ......................................................................................................................... 70 二十四 、争 议的 处理 ..................................................................................................................... 72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3 二十六 、其 他事 项 ......................................................................................................................... 7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 的变更或调整, 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公布、 并于 2004 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4、交易型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基金” 15、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16、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点 办法》 (包括其 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7、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 发售 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及相关业务 35、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3、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 对价资产的行为 49、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52、 标的指数: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54、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现金替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 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 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 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 现金差额: 指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9、预估 现金差 额:指 由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中 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 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2、元:指人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 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 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 份额的5% ,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份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基金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以股票认购 的, 认购股票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 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基金认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 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进行网 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 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 人认购确认时收取,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 投资人可选择 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认购限额 1、投资 人提交 认购申 请时,需 按基金 管理人 或发售代 理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或备有足额认购股票。 2、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份额或 单只认 购股票 股数进 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份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投资 人具体 的认购 原则、认 购限额 、认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认购 时间安 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五、基 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 票市值) 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 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股票及认 购款项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登记结算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六、基 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 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 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七、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份额 上市日 的 3 个工作日前 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的上 市交易、 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 应遵照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IOPV) 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 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非交易过 户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具体 业务的 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相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 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 具体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1、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 金的申 购对价 、赎回对 价包括 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 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流程请见招募说明书。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 日, 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及之后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T+1 日,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 为 投 资人办理组合证券、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通常情况下, 投资人 T 日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 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 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T+2 日进行交收, 登记结算机构可 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记 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 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 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 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 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如该 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并不违 背交易 所和登 记结算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单 位的整 数倍。 详见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调 整上述 规定的数 量或比 例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 对价、 赎回对 价根据申 购赎回 清单和 投资人申 购、赎 回的基 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 赎回清 单由基 金管理人 编制。T 日的 申购赎回 清单在 当日深 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 收市后计 算,并 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 人在申 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券 商可按 照一定 标准收 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正常运 作或无法 受理投 资人的 申购、 赎回申请; (2 )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不限 于相关 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 临时停 市或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 )相 关证券 交易所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 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 (6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某 笔申购 或某些 申购; (7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可能有损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者其他 申购、 赎回投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8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第 (6)项 除外)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购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九、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时间: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根据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收益分配等方面 的业 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勤 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价 格、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 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的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对价 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款项 和认购股 票、应 付申购 对价和赎 回对价 及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 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相关证 券交 易所或 者 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有权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现 场 开会和通 讯方 式开会 或 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开会方式。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上(含 50%); 2)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 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退任 后,应 原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 手 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 基金管 理人接 受基金管 理业务 或新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理费或基金托管费等费用。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二、 基金的 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三、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 算 ( 一) 本基 金 的登 记结算 机 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登记 结 算 业务是指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以及 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和结算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结算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建立 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开户资 料、交 易资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其不时修订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 情形除外; 7、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人办 理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和提供 基金收益分配等其 他必要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将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 获得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以等 权重方式组成, 通过完全复制法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可以满足投 资人多种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发行的 股票) 、 一级市 场新股 或增发的股 票、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 债券资 产(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 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等)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 资产、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 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以完全按照 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在因特殊情况 (如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 法规法律限制等) 导 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 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 (同行业股 票优先考虑) 或 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 风险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 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 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 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响 (包括但 不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 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 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 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 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八)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 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8)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1)-(3) 项以及(6)-(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限制。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 (5 ) 、 (6)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相应变更或取消上述规定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 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5、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待基 金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 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 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 和金融负债 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基 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基 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基 金管 理 人如 采用 本 项 第 (1 )- (3)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结算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 法的第 (3)项 、债券 估值方 法的第 (7)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第(4)项 、股票 指数期货 合约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十七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供应 商签订 的相应 指数许可 协议约 定的指 数使用 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 8、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收取下限、 具体计算 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计提方 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4、 上述(一)中 4 到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金 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十八、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 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 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至收益 评价 日基金 净 值增长率 减去 标的指 数 增长率的 差额超 过 1% 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 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十 九、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人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8、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9、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变更标的指数;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确认意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一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销机 构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交 易及业 务规 则。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 整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规 、相关证 券交 易所或 者 登记结算 机构 的相关 业 务规则 发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结 算机构在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等业 务的规则; (6)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成立基金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小 组在 中国证 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12 个月。 若因流动性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清算不能按时完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本基金合同约 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本基金合同 的, 可根据不可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 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 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二十四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二十六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