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 理人:兴业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三年 三月
兴全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明 书摘要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1年4 月1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22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1 年8月3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是 根 据 《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和 《 兴 全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 基 金 作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将 会 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会 随 股 票 市 场 的 变 化 而 上 下 波 动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在一个
保本 周 期 内 , 对 于 投 资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存 在 着 仅 能 收 回 认 购 金 额 ( 包
括 净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费 用 ) 的 可 能 性 ; 对 于 投 资 人 在 日 常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存 在 着 仅
能 部 分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 赎 回 时 不
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
成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3 年 2 月 2 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2
第三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15
第四部分
基金的 名称 .......................................................................... 28
第五部分
基金的 类型 .......................................................................... 28
第六部分
保本 ...................................................................................... 28
第七部分
保本的 保证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的 投资目标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方向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策略 及投资 组 合管理 ...................................... 34
第十一部 分
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41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 .................................................... 41
第十三部 分
转型后“ 兴全精选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目标 、 范 围、
理念、策 略 .............................................................................................. 42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报告 ...................................................... 45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 49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49
第十七部 分
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部 分 的说明 ...................................... 51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
第一部分
基 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机构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冯晓莲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6
号) 了公司股权变 更申请,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让本
公 司 股 权 并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出 资 占 注 册 资
本的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 同时公司名称由“ 兴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名为“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注册资本 由 9800 万
元变更为 12000 万元人民币 。 2008 年 7 月 7 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许可[2008]888
号文) , 公司名称由“ 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同时, 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 1.5 亿元, 其中两股东出资比
例不变 。
截至 2013 年 2 月 2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 兴全 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兴全 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全球视 野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全 合 润 分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基金 (LOF ) 、 兴 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兴 全轻资 产投 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兴 全商
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共 13 只基金。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 在 北 京 、 深 圳 设 有 分 公 司 , 并 成 立了
全 资 子 公 司 ——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总 部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综 合 管 理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运 作 保 障 部 、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专户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
投资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交易室 市场部、 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 、
客户服务中 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1960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 福 建 省 建 设 银 行 投 资 处 干 部 , 福 建 省 福 兴 财 务 公 司 科 长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银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福 建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
郑苏芬女士,董事,1962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 工商管理硕士,审计师。历任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干 部 , 福 建 省 审 计 厅 副 处 长 , 福 建 省 广 宇 集 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副总裁兼首席合规官。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
郑城美先生,董事,1974 年生,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经理、市场分析师、办公室文秘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
财务部副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总经理 、 财务总监 (财务负责人) ,
兼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分 管 私 人 财 富 管 理
总部、融资融券部、存管结算部等 。
万维德 (Mar van Weede ) 先生, 董事,1965 年出生, 经济学硕士, 荷兰国籍。 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 . 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
Andrew Fleming 先生 ,董事,1959 年生,毕业于纽约大学 ,英国国籍 。历任英国
Gartmore 基金公司管理培训生、日本公司负责人、美国合资公司首席执行官与首席投
资官, 荷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 组合资产管理全球负责人,AEGON 资产管理
部门资产配置委员会主席。现任 AEGON 资产 管理公司董事会成员、第三方资产管理 部
门负责人、英国地区负责人。
霍以礼先生(Elio Fattorini ) ,董事,1970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 荷兰国籍,历任
巴 林 银 行 分 析 师 , 贝 恩 管 理 咨 询 公 司 高 级 助 理 , 博 思 艾 伦 咨 询 公 司 顾 问 , 荷 兰 银 行 资
产管理战略和并购部高级副总裁、亚太区公司业务发展部负责人。现任 AEGON 资产
管理公司亚洲区负责人(香港) 。
陈百助先生,独立董事,1963 年生,哲学博士。历任加拿大萨斯喀彻温大学助理
教 授 , 克 雷 蒙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美 国 南 加 大 马 歇 尔 商 学 院 助 理 教 授 、 副 教 授 。 现 任 美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
国南加大马歇尔商学院教授。
吴雅伦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 黑 龙 江 兵 团 一 师 四 团 副 班 长 、 团 宣 传 队 副 队 长 、 政 治 处 宣 传 干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上
海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部经理、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交 易 所 非 会 员 理 事 兼 会 员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和 复 核 委 员 会 主 任
等 职 , 还 曾 任 上 海 证 券 通 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主 导 了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网 络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筹 建 和 初 期 运 行
等。2008 年10 月,因年龄原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位上退休。
张志超先生,独立董事,1952 年生,经济学博士。1978 年至 1997 年先后在华东
师 范 大 学 攻 取 了 经 济 学 学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世 界 经 济 学 博 士 , 英 国 牛 津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现 任 英 国 杜 伦 大 学 商 学 院 , 任 国 际 金 融 学 讲 师 , 此 外 , 兼 任 复 旦 大 学 顾 问 教
授 、 华 东 师 大 紫 江 学 者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世 界 经 济 研 究 所 客 座 研 究 员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客 座 教 授 等 职 , 同 时 担 任 中 国 世 界 经 济 学 会 副 会 长 、 上 海 国 际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理 事 、 英
国中国经济学会主席等社会团体职务。
郭辉先生,监事,1959 年生,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信贷部,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财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信 托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部
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审计特派员。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陈育能女士, 监事,1974 年生,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理经理,
KPMG 助理经理, 新加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 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保险财
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海康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李小天女士,监事,1982 年生,文学、经济学双学士。 历任《南方日报》 、 《南方
都市报》记者。 现就职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2、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东先生,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福建兴业证券公司上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冯晓莲女士,督察长,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先 后 就 职 于 新 疆 兵 团 组 织 部 、 新 疆 兵 团 驻 海 南 办 事 处 、 海 南 国 际 信 托 公 司 , 历 任 兴 业
银 行 党 办 副 科 长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6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卫东先生,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
西 团 省 委 组 织 部 科 员 , 海 南 省 省 委 台 办 接 待 处 科 员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大 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业 集 团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部总监。
杜昌勇先生,副总经理,1970 年生,理学硕士、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兴业证
券 公 司 福 建 天 骜 营 业 部 电 脑 房 负 责 人 、 上 海 管 理 总 部 电 脑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徐天舒先生,副总经理,1973 年生,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英国特许注册会计
师(ACCA) 。历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项目经理,澳大 利亚怀特控股有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海 康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特 别 助 理 、 发 展 中 心 负 责 人 、 助 理
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现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王晓明先生,副总经理,1974 年生,经济学硕士。 历任上海中技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 投 资 部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兴 全 全 球
视 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副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1974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策略部
研 究 员 , 主 要 从 事 可 转 债 研 究 ;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现
任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娟女士,于 2011 年 1 月 25 日至 2012 年 3 月 2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5
人组成:
杨
东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7
杜昌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晓明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投资总监、 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傅鹏博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 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
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8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9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 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 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合规控制委员会提
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
基本的投资策略;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0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 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
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
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
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
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
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
改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
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1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
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
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
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行政部财务室在综合
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
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
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
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
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 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2
第二部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7.86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
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107.86 亿元。
开业 20 多年来,兴业 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
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2 年一季度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到 26293.98 亿元, 股东权益 1239.57 亿元, 不良贷款比率为 0.40% , 一季度累计实现
净利润 82.88 亿元。 根据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1 年发布的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兴
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列第 75 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83 位。根据美国《福布斯》发布
的 2010 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综合排名第 245 位,在 113 家上榜的中
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 14 位。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
管理处、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处、期货业务管理处、期货存管结算处
和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8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
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
金 16 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盛货币 市场基金、光大保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3
德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全 球 视 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欧 新 趋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领 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320.85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
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
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4
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
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
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 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 比例、
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
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5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
联系人:何佳怡 、黄琳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0099、( 021 )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 (021)20398927 、20398706
传真: (021 )58368915 、58368869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 (目前 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兴业银行、 招商银 行借记卡, 中国 农业银行借记卡及准贷记卡 、 支付宝基
金专户)
公司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
? 代 销银 行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公司网站:http://www.cib.com.cn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107914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 (0755 )83195049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7)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comm.com
(8)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5557013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9)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5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9709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8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北京、上海地区 962528)
传真: (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传真: (021 )63604199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19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http://www.drsbank.com
? 代 销券 商
(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 021 )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0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 )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 (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1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传真:( 010 )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 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传真: (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服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2
传真电话: (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电话: (0551)2207965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3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服电话: (021)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电话: (0755)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19)渤海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0)瑞银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联系电话: (010)5832 8752
传真: (010 )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1)华福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23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4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 外请加拨 0591)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3)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电话: (021)32229888
客服电话: (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4)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5)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6)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5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7)东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 )22116999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8)东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 (0519)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29)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联系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 )33329815
客户服务热线:4006543218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 )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6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3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广西)
公司网站:http://www.ghzq.com.cn
(3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http://www.cgws.com
(33)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统一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4)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统一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http://www.bigsun.com.cn
? 其他代销机构
(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27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8
第四部分
基 金的名称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 分
基 金的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第六部分
保本
一 、保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适用本基金的保本条款。 即本基金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保 本 , 保 本 金 额 为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金 额
(含认购费用)加计募集期利息后的总金额。
保本周期是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三年后
对 应 日 止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或 到 期 日 是 指 自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三 年 后 的 对
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保本 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
日内将该 保本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 认购、 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保本周期 初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0.8% ,认购期
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如果该投资 者持有上述认购份额到期,则认购保本金
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0.008)=9,920.63 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29
认购份额= (9,920.63 +5)/1.00=9,925.63 份
认购保本金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用)+ 募集期利息 = 10,000+5 = 10,005 元
即投资者保本周期 初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 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如果该投资者持有上述基金份额到期,则其认购保本金额为 10,005 元。
二 、适 用保本 条款 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还是 转型为“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 、不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不 含该日)前赎回 、转换出的基
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购或转换入 的基金份额 ;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 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但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继 续 承担 保证责
任的除外;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含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 ) 发 生不 可 抗 力事 件或 《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免 于 履 行保 本
义务的。
第七部分
保 本的保证
一、 保 证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 年 4 月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 178 号国际商务中心 6 楼
营 业 范 围 : 融 资 担 保 、 金 融 产 品 担 保 、 履 约 担 保 、 专 项 担 保 、 为 上 述 担 保 业 务提
供联合担保、反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业务。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0
法定代表人:袁明杰
联系电话:023-63821025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200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061,481,658.09 元
2010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529,738,929.37 元
二 、保 证人 对 外提 供担保 情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
为人民币 113.03 亿元, 不超过本公司 2009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人民币 2,061,481,658.09
元) 的 25 倍。
三、 保 证合同 的主 要内容
保证合同全文见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附件。
1、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 保证人 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被保本的基金资产总额
保证人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保证 责 任 金 额 上 限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确
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3、保证期间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保证的范围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5、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 下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
保证人 支付担保费。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 1/ 当 年日历天数
6、基金管理人与 保证人的责任分担、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开 立 履 约 风 险 准 备 金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并 按 照 前
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率)提取履约风险准备金。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
在每月收到 管理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上述专用银行账户。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保 证 人 应 开 立 履 约 风 险 准 备 金 专 用 银 行 账 户 并 按 照 保 证 人
收取的 担保 费的 50% 提取履 约风 险准 备金 。 保证人 的风 险准 备金 在 每月收 到 基 金管理
人支付的 担保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上述专用银行账户。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根据《基金合同》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承担保本 责任, 且根据
本合同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则保本差额部分按照下列顺序偿付:
(1)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 ( 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风险准备金) ;
(2)保证人调度的资金 (包括但不限于履约风险准备金)。
四 、担 保费用 的费 率和支 付方 式
详见本章第三条中“ 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要求 清偿 投资亏 损的 程序和 方式
保证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的 保证 为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向 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 要求其履行保本、保证义务, 向其追偿。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
保 本 差 额 补 足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清 偿 的 金 额 支 付 至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支 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 证 人 将 清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保 证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果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到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足额将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五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 保 证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2
要 求 的 ,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否 则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非 保 本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六 、保 本基金 到期 的处理 方案
具体保本周期到期处理方案见第 十八部分 “保本周期到期” 。
七 、保 证人免除 保 证责任 的情 形
除“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保证人承担” 以 及《 保证合同》中所列明的 免责情形外 ,保证人不 得免除 保证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保 证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保 证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保证 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保证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前(不含该日)进行赎回、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 ;
5、在保本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的除外 ;
6、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
7、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 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根
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
义务的。
七、保 本 周 期 内 , 保证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 信 保 证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等;在确信保证 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就 更 换 保 证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转 型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保证 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八、 更换 保证 人 的 程序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保 证 人 应 首 先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予以审议。 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3
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保证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必 须 符 合 如 下 条 件 : (1 ) 具 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保证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保 证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
3、核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新 任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保证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更换保证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 保 证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原 保 证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办 理 保 证 业 务 资 料 的 交 接 手 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保 证 人 应 及
时接收。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证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的
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前 ,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
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 保证 责任。
第八部分
基 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 过 特 定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在 确 保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保 本 底 线 的 基 础 上 ,寻
求组合资产的稳定增长。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4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投资方 向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投 资 于 股 票 (包括 中 小 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 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0%-30%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70%-100% , 其中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阶段
性 变 化 , 在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范 围 内 , 适 时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策 略 及投资组合管理
一、基于可转债投资的 OBPI 策略
本基金通 过 可 转 债 来 实 现 基 于 期 权 的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略(Option 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 ) , 以下简称 OBPI 策略。 因此, 本基金 采用的是基于可转债投资的 OBPI 策略,
即 本 基 金 以 可 转 债 所 隐 含 的 看 涨 期 权 代 替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所 要 求 的 看 涨 期 权 , 利 用
可转债自身特性来避免因为频繁调整 低风险资产与 风险资产配比带来的交易成本。
本 基 金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积 极 参 与 发 行 条 款 优 惠 、 期 权 价 值 较 高 、 公 司 基 本 面优
良 的 可 转 债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 选 择 对 应 发 债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或 基 础 股 票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预 期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在 有 效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的 同 时 , 充 分 攫 取 内 在 的 期 权 价
值。
本 基 金 采 用 转 股 溢 价 率 ( 可 转 债 价 格 相 对 于 转 换 成 股 票 后 的 当 前 价 值 的 溢 价 程
度) 、纯债 到期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债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本基金采
用 这 些 指 标 确 定 可 转 债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属 性 , 并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机 制 动 态 调 整 可 转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5
债资产的配置比例 。
简单来说, 一般意义 上的 OBPI 策略主要是指 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同时买入持有一
部 分 看 涨 期 权 , 其 中 债 券 部 分 到 期 价 值 满 足 保 本 资 产 的 规 模 要 求 , 期 权 价 格 上 涨 则 为
本 基 金 带 来 额 外 收 益 。 但 由 于 国 内 尚 未 推 出 股 票 期 权 , 因 此 本 基 金 通 过 可 转 债 内 含 看
涨期权的特质, 通过持有一部分债券加上一部分可转债的方式以实现 OBPI 策略。 可转
债 具 有 债 券 和 期 权 的 双 重 属 性 ,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持 有 可 转 债 到 期 , 获 取 本 息 ; 也 可 以
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资本增值。
二、可转债与股票替代的 TIPP 策略
本 基 金 资 产 分 为 风 险 资 产 和 低 风 险 资 产 两 类 。 其 中 , 本 基 金 对 可 转 债 将 根 据 纯债
到期 收 益 率 、 转 股 溢 价 率 等 指 标 来 确 定 是 否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或 低 风 险 资 产 ; 除 可 转 债 外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属于 低 风 险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产
属于 风险资产。
本基金采用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实
现保本目标 , 以下简称 TIPP 策略,该 策略指 基金设置的价值底线 (低风险资产的最低
配置) 随 着 投 资 组 合 收 益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的 投 资 策 略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转 换 溢 价 率
较 小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但 当 可 转 债 市 场 无 投 资 合 适 品 种 时 , 本 基 金 将 用 股 票 资 产 部
分或全部代替可 转债的 TIPP 策略实现组合 保险目的。
本基金的 TIPP 策略具 体是指: 首先, 确定 低风险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本
周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设 定 期 初 应 持 有 的 低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 即 设 定 基 金 期 初 价 值 底 线 ; 其 次 , 确 定 风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根 据 组
合中风险 资 产 的 风 险 特 性 , 决 定 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放 大 倍 数 ,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放 大 倍 数 乘 数 计 算 期 初 可 持 有 的 风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最 后 , 当 基 金 净 值 上 涨 超 过 一 定 幅 度 后 , 本 基 金 将 择机 提高价 值 底 线 , 以 及 时 锁
定已实现的收益。 本基金的 TIPP 策略相对 CPPI 策略而言,由于在 净值上升过程中提
高了价值底线,从而锁定了已实现收益,因此整体风险要小于 CPPI 策略。
用更简单的方式说,TIPP 策略 就是用低风险 资产的投资收益作为可以损失的风险
资 本 , 去 股 票 等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搏 取 更 高 的 收 益 ,当在 风 险 资 产 获 取 一 定 收 益 后 不 断 提
高低风险资产的 投资以锁定已有收益 。
比如一个基金的初始资产为 100 万,如果用 95 万投资债券等低风险资产 ,可以获
得 5 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就可以用剩余 5 万元 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即使完全亏损,
基金整体也不会亏损。实际应用中, 以股票为主的风险 资产不可能亏损 100% ,因此,
可以对 低风险资产的收益进行放大后,投资于风险资产 市场。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6
当一定时间后,如果风险资产获得收益,比如由最初的 5 万元增长到 10 万元,则
基金管理人将对两类资产进行重新调整。 此时的 基金总资产增长至 105 万元,如果用
99 万投资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可以获得 6 万元的到期收益,那么 则可以用剩余 6 万元
投资股票等风险资产 ,即使完全亏损,基金到期时也会保证 105 万 元的资产不亏损。
这样,基金管理人就可以通过提高债券等低风险资产来锁定基金资产的收益。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各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情 况 动 态 调 整 低 风 险 资 产 和 风 险 资产
比例 以及相应的放大倍数。
本 基 金 中 可 转 债 占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 以 及 放 大 倍 数 的 调 整 将 参 照 可 转 债 的 转 换溢
价率以及股票替代部分的估值情况来确定。
当 可 转 债 转 换 溢 价 率 较 小 时 , 本 基 金 的 全 部 风 险 资 产 可 用 该 类 可 转 债 配 置 ; 转换
溢 价 率 过 高 时 , 本 基 金 将 降 低 放 大 倍 数 。 若 同 时 采 取 股 票 替 代 策 略 , 则 还 将 结 合 股 票
市 场 估 值 情 况 , 调 整 放 大 倍 数 : 在 估 值 过 高 时 , 降 低 放 大 倍 数 ; 而 在 估 值 过 低 时 , 提
高放大倍数。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保 本 基 金 , 因 此 ,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挑 选 较 为 稳 健 的 股票 投 资 品 种 ,避
免投资于成长性较差、 风险相对较高的 ST 股票和*ST 股票 (重组成功但尚未摘帽的除
外) ,以达到稳健投资的目标。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 估值水平、 财务指标、 成
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 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结合 市
盈率 (市值/ 净利润) 、 市净率 (市值/ 净资产) 、 市销率 (市值/ 营业收入) 等指标考察股
票 的 价 值 是 否 被 低 估 。 本 基金认 为 高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通 常 具 有 高 市 盈 率 , 但 高 市 盈 率 又
往 往 意 味 着 对 该 股 票 的 高 估 值 。 因 而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会 强 调 对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 本基金重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 资产 负债率、 自由现金流负
债 比 、 自 由 现 金 流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重 、 主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增 长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比 重
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
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 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 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
的 速 度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经 营 现 金 流 、 盈 利 波 动 程 度 三 个 关 键 指 标 ,
以衡 量 具 有 高 质 量 持 续 增 长 的 公 司 。 具 体 而 言 ,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应 收 账 款 增 长 率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7
(GAR/GSales)、 核心 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 例 (CE/Equity ) 、经营性 现金流与核心营业
利润比例(CFFO/CE ) 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
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 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 本产品考察
该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进 入 与 退 出 的 壁 垒 高 低 , 商 誉 和 品 牌 是 否 具 有 影
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 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 本基金将重点
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 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面 向 的 是 新 兴 市 场 还 是 已 有 的 成 熟 市 场 。 同 时 , 该 上 市 公 司 有 无 价 格 优
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
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 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良好
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本基金 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 更注重通过 对上市公司
实地 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 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在 系 统 性 分 析 研 究的
基 础 上 , 适 时 合 理 地 利 用 现 有 的 央 票 、 国 债 、 企业债券 类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投资
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本基金 结 合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要 求 , 采 用 目 标 久 期 匹配原 则 , 即 根 据 对 宏 观 环 境 中的
市 场 、 气 氛 和 未 来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的 判 断 , 深 入 分 析 收 益 率 曲 线 与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通 过
适 时 选 用 子 弹 、 杠 铃 、 梯 形 等 策 略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中 长 期 目 标
久 期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 也 将 根 据 利 率 预 期 变 化 情 况 适 当 调 整 当 前 久 期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将
上 升 , 可 以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的 目 标 久 期 ; 如 果 预 测 利 率 将 下 降 , 则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组 合 的
目标久期。
此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采 用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在 不 同 债 券 投 资 品 种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采用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
选 择 投 资 于 定 价 低 估 的 债 券 品 种 ; 并 通 过 回 购 套 利 以 及 跨 市 场 、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提 高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8
收益。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其 他 相 关 金 融 工 具 , 对 基 金 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权
证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正 股 价 值 发 现 驱 动 的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 组 合 套 利
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六、投资决策程序
为 了 保 证 整 个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顺 利 贯 彻 与 实 施 , 本 基 金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决 策 依 据以
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 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 究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形 成 有 关 宏 观 分 析 、 市 场 分 析 、 行 业分
析 、 公 司 分 析 、 个 券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模 拟 的 各 类 报 告 , 提 出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 和
更 新 方 案 , 经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并 最 终 决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并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的 报 告 确 定 基 金 资产
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39
(3)构建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判 断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 并 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 究 部 协 同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跟 踪 。 研 究 员 应 保 持 对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定 期跟
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 达 至集
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 中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交易
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 稽 核 部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 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
为日后的管理提供 客观的依据。
七、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在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1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三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 以 三 年 期 银 行定
期 存 款 税 后 收 益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调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2
第十三 部分
转 型后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的投资目 标、 范围 、
理念、 策略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标的精选投资, 并分享其
成 长 过 程 所 带 来 资 本 增 值 。 本 基 金 认 为 上 述 公 司 应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 独 特 商 业 模 式 以 及
良好公司治理等等基本要素。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票, 力争获取当期收益及实现长
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 、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权证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 金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5%-40% ,其 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
做相应调整。
(四)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 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
之 间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 在 宏 观 与 微 观 层 面 对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增 长 能 力 展 开 综 合 评 估 , 动
态优化资产配置。
有关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察判断: 本产品全面跟踪
并分析宏观 经济、行业基本面、市场与行业估值、市场资金、以及市场情绪四个层面,
确 定 未 来 市 场 可 能 的 变 动 趋 势 。 调 整 当 前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主 要 对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进行适度的择时调整。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 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
析 结 论 , 确 定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内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即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和 其 他 金 融 品 种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3
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五)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主要通过行业基本面筛选 与行业估值筛选两大筛选 体系实现, 重
点投资具有成长优势、估值优势和竞争优势的 行业及公司,追求超额收益 。
1、行业基本面筛选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长能力显现出一定的差异,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行业 基本面指
标 选 出 具 有 高 成 长 性 的 优 势 行 业 。 行 业 基 本 面 筛 选 主 要 包 含 行 业 生 命 周 期 分 析 和 行业
内 竞 争 态 势 分 析 等 方 面 ; 而 对 于 行 业 政 策 因 素 , 行 业 收 入 及 税 前 利 润 增 长 等 基 本 面 情
况也将实时跟踪。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的生命周期与竞争状况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政策扶持、
突 发 事 件 等 因 素 都 会 导 致 行 业 的 生 命 周 期 发 生 相 应 的 叠 加 或 者 蜕 变 , 而 改 变 原 有 的 生
命 周 期 轨 迹 , 从 而 行 业 内 竞 争 状 况 也 会 发 生 变 化 。 因 而 , 本 基 金 在 实 际 的 行 业 配 备 中
还会重点关注那些引起生命周期、 行业竞争状态变化的因素。
2、行业估值筛选
本 基 金 的 行 业 估 值 筛 选 主 要 分 为 静 态 和 动 态 两 个 层 面 , 根 据 各 个 行 业 的 历 史 数据
和 成 长 性 , 重 点 关 注 行 业 平 均 动 态 市 盈 率 、 行 业 平 均 市 净 率 等 指 标 的 分 析 , 确 定 行 业
估值水平,并进行可行的国际比较,以找到那些具有国际估值优势的行业。
本 基 金 还 会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地 跟 踪 影 响 行 业 相 对 估 值 的 各 种 因 素 , 如 行 业 的 盈 利 能
力 、 成 长 性 、 股 利 支 付 率 、 资 本 成 本 等 。 当 行 业 估 值 水 平 与 其 影 响 因 素 发 生 背 离 时 ,
通过筛选相应的行业以获得超额收益。
综上, 本基金通过行业基本面和估值筛选出 具有良好景气和快速发展潜 力的高成长
性行业。 最终确定行业资产投资权重,并 进行动态优化配置 。
(六)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预期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 估值水平、 财务指标、 成
长风格、盈利水平。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 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 结合 市
盈率 (市值/ 净利润) 、 市净率 (市值/ 净资产) 、 市销率 (市值/ 营业收入) 等指标考察股
票 的 价 值 是 否 被 低 估 。 本 基金认 为 高 成 长 性 的 股 票 通 常 具 有 高 市 盈 率 , 但 高 市 盈 率 又
往 往 意 味 着 对 该 股 票 的 高 估 值 。 因 而 本 基 金 在 个 股 选 择 中 会 强 调 对 成 长 性 和 估 值 水 平
的甄别。
财务情况方面, 本基金重 点关注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 自由现金流负
债 比 、 自 由 现 金 流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重 、 主 营 业 务 带 来 的 现 金 增 长 比 例 、 无 形 资 产 比 重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4
等指标。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 盈利增长率、 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
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 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 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
的 速 度 。 本 基 金 重 点 考 察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经 营 现 金 流 、 盈 利 波 动 程 度 三 个 关 键 指 标 ,
以衡 量 具 有 高 质 量 持 续 增 长 的 公 司 。 具 体 而 言 , 营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应 收 账 款 增 长 率
(GAR/GSales)、 核心 营 业利润与净资产比 例 (CE/Equity ) 、经营性 现金流与核心营业
利润比例(CFFO/CE ) 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在强调基本面选股的同时,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优秀公司或有潜力成为优秀公司的股
票标的进行投资,本基金认为上述公司应至少具备以下多个特征:
(1)具有竞争优势
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通常决定其利润水平, 在衡量其竞争优势时, 本产品考察
该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稳 定 的 市 场 占 有 率 , 进 入 与 退 出 的 壁 垒 高 低 , 商 誉 和 品 牌 是 否 具 有 影
响力,同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一定的网络渠道和网络效应。
(2)具有较为独特的商业模式
本基金认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决定一个企业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 本基金将重点
比较公司产品与市场产品的情况。 现有产品面向的是一个新兴市场还是一个已有市场,
公 司 的 新 产 品 面 向 的 是 新 兴 市 场 还 是 已 有 的 成 熟 市 场 。 同 时 , 该 上 市 公 司 有 无 价 格 优
势,有无能力提价并留住顾客,有没有细分目标市场,都是本产品重点关注的方面。
(3)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本基金认为优秀公司应具备良好的内外部公司治理机制, 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良好
的股东管理层沟通机制、并对员工、社会等相关利益者保持密切关怀等等。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 本基金 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 外, 更注重通过 对上市公司
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 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七)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运 用 的 投 资 策 略 为 : 正 股 价 值 发 现 驱 动 的 杠 杆 投 资 策 略 、 组 合 套 利 策
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八)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确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在系统性分析研究的基
础 上 , 通 过 对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和 目 标 久 期 的 适 时 调 整 , 适 时 合 理 地 利 用 现 有 的 企 业 债 券
等投资工具,配合套利策略的积极运用,追求低风险下的稳健收益。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5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债券投资管理策略。 制定具体投资策略时, 自上而下考虑的因素
是 : 基 础 利 率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 市 场 波 动 、 个 券 的 相 对 价 值 和 套 利 可 能 性 。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久 期 偏 离 、 收 益 率 曲 线 配 置 和 类 属 配 置 、 无 风 险 套 利 、 杠 杆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投 资 策 略 , 发 现 、 确 认 并 利 用 市 场 失 衡 实 现 组 合 增 值 。 这 些 投 资 策 略 是 在 遵 守 投
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九)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在本基金转型为 “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时或
未来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此
基 准 进 行 调 整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兴业 银 行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保 证 复 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 全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报告,
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79,422,670.59 9.04
其中:股票
79,422,670.59 9.04
2 固定收益投资
779,645,462.20 88.78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6
其中:债券
779,645,462.20 88.7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336,614.68 1.18
6 其他资产 8,756,286.98 1.00
7 合计 878,161,034.45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9,724,049.40 2.26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9,698,621.19 6.85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7,031,395.00 0.81
C5 电子 7,599,270.40 0.87
C6 金属、非金属 30,513,025.30 3.50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14,554,930.49 1.67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79,422,670.59 9.11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300344 太空板业 1,371,898 22,608,879.04 2.59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7
2 002477 雏鹰农牧 1,054,762 19,724,049.40 2.26
3 600253 天方药业 2,158,732 13,103,503.24 1.50
4 300034 钢研高纳 499,946 7,904,146.26 0.91
5 300088 长信科技 499,952 7,599,270.40 0.87
6 002258 利尔化学 504,500 5,322,475.00 0.61
7 002391 长青股份 101,000 1,708,920.00 0.20
8 300006 莱美药业 62,373 1,138,307.25 0.13
9 600867 通化东宝 32,960 313,120.00 0.04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49,620,000.00 5.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073,000.00 5.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073,000.00 5.74
4 企业债券 163,729,321.00 18.7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40,466,000.00 16.1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75,757,141.20 43.08
8 其他 - -
9 合计 779,645,462.20 89.39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债 2,000,000 205,820,000.00 23.60
2 113002 工行转债 656,350 71,922,833.00 8.25
3 122009 08 新湖债 570,000 60,756,300.00 6.97
4 129908 12 贴现国债 08 500,000 49,620,000.00 5.69
5 112090 12 中兴 01 500,000 48,800,000.00 5.60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新湖中宝股份 有限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 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构
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8
定, 于 2011 年 11 月 3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的决定。
除上述公司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并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00,337.53
5 应收申购款 5,949.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756,286.9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110015 石化转债 205,820,000.00 23.60
2 113002 工行转债 71,922,833.00 8.25
3 110013 国投转债 31,065,973.40 3.56
4 110016 川投转债 28,744,180.40 3.30
5 113003 重工转债 21,156,000.00 2.43
6 110019 恒丰转债 8,530,166.40 0.98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分 的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 例
(% )
流 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300006 莱美药业 1,138,307.25 0.13 临时停牌
(6)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4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基
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8 月 3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2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第 4 季度 2.23% 0.22% 1.09% 0.01% 1.14% 0.21%
2012 年度 3.87% 0.24% 4.79% 0.01% -0.92% 0.23%
2011 年度 -1.45% 0.37% 2.12% 0.02% -3.57% 0.35%
自 基 金 合 同 成 立 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36% 0.28% 7.01% 0.02% -4.65% 0.26%
注:2011 年度数据统计期间为 2011 年 8 月 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不满一年。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0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1.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若保本周期到期, 本基金 转型为“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保本周期到期, 本基金 转型为“ 兴全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则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和 过 渡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收 本 基 金 的管
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1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 七 部分
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 依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对 本 基 金 实 施 的 投 资 经 营
活动, 对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 刊登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 更新 内容如下 :
一、 “ 重要 提示” 部分
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 、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部分
1、更新了公司联系 电话。
2、更新了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基金的情况。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2
3、更新了公司个别董事的简历 。
4、更新了 个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简历 。
三 、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部分
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进行了更新。
四 、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部 分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的直销联系电话及网上直销渠道。
2、更新了个别销售代理机构的相关情况。
2、新增代销机构 ——东莞银行 。
五、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部分
更新了 “十一、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 部分, 数 据内容取自本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六 、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业 绩”部 分
更新了此部分内容,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七 、 “第 二十 四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部 分
更新了短信对账单的相关内容。
八、 “第 二十 五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部分
以下为自 2012 年 8 月 3 日至 2013 年 2 月 2 日, 本基金刊登于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 身份证明文件的公
告
2012-08-16
2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10-22
3
关于在中国银行开通 兴 全保本基金定期定额 投 资业务并参加定期
定额业务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1-30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加 中国银行手机银行基 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11-30
5 关于开通支付宝账户进行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012-12-04
6 关于在邮储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2-12-06
7
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 及 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 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2012-12-17
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 续 参加邮储银行网上银 行 、手机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53
10 关于变更公司电话总机、传真号码 及直销中心业务电话的公告 2012-12-31
11 旗下各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3-01-01
1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万科 A )估值政策调整的公告
2013-01-12
13 关于设立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3-01-17
14 关于在平安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3-01-21
15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 瑞 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定 期定额投资起点金
额的公告
2013-01-29
上 述内 容仅为 摘要 ,须与 本《 招募说 明书》 (正文 ) 所载之 详细 资料一 并阅 读 。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