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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信用债A(020027)

国泰信用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8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 同时 也 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 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 等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变 化 对证券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由 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 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 特 有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低 风险 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负 责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招募说明书中 涉 及 的 与 托 管 相 关 的基金信 息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3年 1月 31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2年 4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止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 
目





录 第一 部 分


绪言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1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 构 .............................................................................................................19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31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31 第 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39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47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47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值 .........................................................................................................48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 配 .................................................................................................52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54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55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56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示 .................................................................................................................61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63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64 第 二十部 分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77 第 二十 一 部 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89 第 二十二部 分


其 他 应 披露事项 .................................................................................................92 第 二十三部 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 其 查 阅 方式 .........................................................................94 第 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 件 .............................................................................................................94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 基金 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 是 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 基金 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及 对 该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 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指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 享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现 实有 效 的 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 机 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及 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 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25、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 份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26、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等 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27、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2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0、 工 作 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31、 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32、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3、 开 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34、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35、《业务 规 则 》: 指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 方 面 的 业务 规 则 ,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 同 遵 守 36、 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7、 申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38、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39、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40、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1、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42、 巨 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3、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4、 A类 基金份额 : 指 在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基金 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在赎回时 根据持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 有 期 限 收 取 赎回 费 用,并不 再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5、 C类 基金份额 : 指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 但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的基金份额 46、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 现 的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47、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48、基金资产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 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50、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51、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2、不可 抗 力: 指 本 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60% 意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 至 2013年 1月 31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8只 开 放式 证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 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 由 国泰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 位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 驱 动 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6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场基金、国泰金泰 平衡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 金。 另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格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 QDII)资 格 , 成 为 目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业务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 办公 室 主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委办公 室 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分 析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师; 1993 年 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席 执 行 官 ; 2003年 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 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席 执 行 官 。 2011年 起任 Generali Group 首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务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94年 起 历 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忠 利 保险 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理、中 意 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兼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项 目 经理,证券 部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至 今 历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 党 委委员 。 2007年 11月 起任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 关法 律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 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2001年 5月 起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执 行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 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法 学 组 成 员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副 会 长 、中 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 北京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大连 仲 裁 委 仲 裁 员 、 北京 市 华 贸硅谷 律 师 事务 所 兼 职 律 师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 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任 吉 林 省抚 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 林 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 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1982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部 基 建 司任 工 程 师;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任 ; 1998年 10月 至 2005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进入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 , 先 后 任 资产 处置 部 负 责 人、 总 经理、资产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理、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 责 任公司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 本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 结 算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部 首席 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 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席 风险 官 。 2010年 6月 起任 本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 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任 , 营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 部 主任 。 2012年 4月 起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安 保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至 2009年 8月 任 交易 部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 总 监 ; 2009年 9月 至 2011年 6月 任 研究 部 总 监 ;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 2012年 2月 起 兼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2011年 4月 起任 国泰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011年 6月 起 兼 任 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年 11月 起 担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部 经理, 2001年 10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记 核 算 工 作 , 现 任 运 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1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财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海 分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 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 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运 营部 总 监、市场 部 总 监 兼 客户 服务 中 心总 监、 委 托 投 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周 向勇 , 硕士研究 生, 16年金 融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办公 室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 主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 公司工 作 , 任办公 室 高 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 营组 负 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士研究 生, 9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市场 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11月 起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信 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起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8月 起任公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1) 现 任 基金经理 胡永 青 , 硕士研究 生, 9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2月 至 2008年 8月 就 职 于 天 安 保险,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0 任 固 定 收益 组 合 经理 ; 2008年 8月 至 2011年 8月 就 职 于信 诚 基金, 任 投资经理 ; 2011年 8 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自 2011年 12月 起 担 任 国泰 双 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 7月 起 兼 任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本基金 自 基金 成立 以来 , 无 基金经理 变 更 事 宜 。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 中产生。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 营 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 是 根据有 关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周 向勇 先 生 : 副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黄焱 先 生 :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 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 或 家 属 关 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1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 3)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及行 业 规范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行 , 以 抬 高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 他法 律 、 行政 法 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2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 合同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不 利 用 职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 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运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的 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成 了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 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相应 的 具 体 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保持 与 业务 发 展 的 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 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 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 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3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 这 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等 专 业 委员 会,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及 监 督 ; 2) 在 组 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 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 结 构 、 决策 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坚 持 诚 信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 信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建 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司 根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以 及 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4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费 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 时 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 流 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 进 行及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 护 、 软 件 采 购 维 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 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范 的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信 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 从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 各 部 门 根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中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5 在 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根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及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应 改 进建 议 。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 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 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据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2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157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 上 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务以 来 , 秉 承“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人 职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6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市场 形 象 和 影响力 。 建 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 产、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 合 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理等 增 值 服务 ,可 以 为 各类客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2年 12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282只 ,其中 封闭 式 5 只 , 开 放式 277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本 行连续 九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财 资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务 品 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 泛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资产 托 管 部 非 常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 ,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 同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 项 目 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第 70号) 审 阅后 , 2012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 有 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前 , ISAE3402审 阅 已 经 成 为年 度 化 、 常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 业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成 一 个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 稳健 运行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产 托 管 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 ,对 各 业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对 业务 的 运行独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 处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7 室 在 各 自 职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 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 3) 及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 品种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章 制 度 。


( 4) 审慎 性 原则 。 各 项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 委 托 资产的 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据国 家 政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立 性 原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立 ,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 规范 等一 系 列规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立 、 环境独立 、人 员 独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 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根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内 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 大化 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 方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响应 。资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8 用、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 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业务 。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 彻 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岗 位 职责 范 围 内的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 部组 织 结 构 , 形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 位 职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责 、 业务 操 作流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 过程 , 形成 各 个 业务 环 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保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就 特别 强 调 规范 运作 ,一 直 将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 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 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 放 在与 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核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19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海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上海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蔡丽萍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78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 系 人 : 王 彬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739 联 系 人 : 徐怡 2、 代销 机 构 ( 1) 代销银 行及 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肖钢 联 系 人 : 客户 服务 中 心 1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2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 蒋 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联 系 人 : 滕涛 传 真 : 010-85109219 3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95599.cn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0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4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 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傅 育 宁 联 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吉 晓辉 电话 : 021-61618888 联 系 人 :高 天 、 虞 谷 云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7 上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孔丹 联 系 人 : 丰 靖 电话 : 010-65550827 传 真 : 010-65550827 8 中信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人 : 胡 平西 联 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 021-50105124 9 上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 龙增 来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10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china-invs.cn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1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万建 华 联 系 人 :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 021-38670161 11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地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文 艺路 233号 法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12 宏 源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注册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 张 建 军 联 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 020-22373718-1013 13 万联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4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开 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5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htsec.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定 代 表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16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沈 强 联 系 人 : 周 妍 17 中信证券( 浙 江 ) 有 限 责 任公司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2 网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18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定 代 表人 : 潘 鑫 军


联 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 021-63326173 19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园 路 181号 商 旅 大 厦 18-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吴永 敏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电话 : 0512-65581136 传 真 : 0512-65588021 20 东 吴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2-33396288 网址 : 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定 代 表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21 广 发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注册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办公 地址 :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定 代 表人 : 曾 小 普 联 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 0791-6288690 22 国 盛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8号 民 生金 融 中 心 A 座 16-18层 法定 代 表人 : 余 政 联 系 人 : 赵 明 电话 : 010-85127622 传 真 : 010-85127917 23 民 生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19-8888 网址 : www.mszq.com 24 上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3 法定 代 表人 : 郁 忠 民 联 系 人 : 张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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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30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4 法定 代 表人 : 杜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 022-28451892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bhzq.com 注册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办公 地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10号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 菅 明 军 联 系 人 :程 月 艳 、 耿铭 电话 : 0371-65585670 传 真 : 0371-65585665 客 服 电话 : 400-813-9666/0371-967218 31 中 原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cnew.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何如 联 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32 国信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黄 健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址 : www.newone.com.cn 33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办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市中 区 经 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阳 电话 : 0531-68889155 传 真 : 0531-68889752 34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qlzq.com.cn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4018号 安 联 大 厦 35层 、 28层 A02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牛 冠 兴 联 系 人 : 陈 剑虹 联 系 电话 : 0755-82825551 传 真 : 0755-82558355 35 安 信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36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庞 介 民 联 系 人 : 王旭 华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5 电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 0471-4961259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楼 法定 代 表人 : 卢 长 才 联 系 人 : 王 飞 电话 : 0755-83199511 客 服 电话 : 0755-83199511 37 世纪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传 真 : 0755-83199545 网址 : www.csco.com.cn 注册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西 路 二 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 系 人 : 卢 金文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 0592-5161140 38 厦 门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 代 表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刘 闻 川 电话 : 021-68778081 传 真 021-68778117 39 华 宝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 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 剑阁 联 系 人 : 罗 文 雯 电话 : 010-65051166 传 真 : 010-65051156 40 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 0591-87841150 41 华 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定 代 表人 : 林 义 相 联 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 010-66045527 42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高 冠 江 联 系 人 : 唐 静 43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 010-88656290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6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 010-66553791 44 中国 民 族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www.e5618.com 注册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李 晓 安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45 华 龙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祝 丽萍 电话 : 0551-2257012 传 真 : 0551-2272100 46 国 元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8 网址 : www.gyzq.com.cn 注册地址 : 杭 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 州 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吴 太普 联 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 0571-85179591 47 杭 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法定 代 表人 : 刘宝 凤 联 系 人 : 王 宏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 022-58316259 48 渤 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11 网址 : www.cbhb.com.cn 注册地址 : 青 岛 市市 南 区 香港 中 路 68号 华 普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 郭 少 泉 联 系 人 : 滕 克 电话 : 0532-85709732 传 真 : 0532-85709725 客 服 电话 : 96588( 青 岛 ) 400-669-6588( 全 国) 49 青 岛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qdccb.com 注册地址 : 陕 西 省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信 托 大 厦 16-17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建 武 联 系 人 : 冯萍 50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 029-87406387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7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易 广 场 8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宇翔 联 系 人 : 郑舒 丽 电话 : 0755-22626391 传 真 : 0755-82400862 51 平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11-8 网址 : www.pingan.com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普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定 代 表人 : 姚 文 平 联 系 人 : 罗 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 021-68767981 52 德 邦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杜航 联 系 人 : 戴 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 0791-86770178 53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 : 洛 阳 市新 区开元 大 道 与 通 济 街 交 叉 口 法定 代 表人 : 王 建 甫 联 系 人 : 胡 艳 丽 电话 : 0379-65921977 传 真 : 0379-65920155 客 服 电话 : 0379-96699 54 洛 阳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ankofluoyang.com.cn 注册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19楼 法定 代 表人 : 朱 科 敏 联 系 人 : 李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 0519-88157761 55 东海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 : 太 原 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人 : 侯 巍 联 系 人 : 郭 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 0351-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56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 湖 区深 南 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 融 大 厦 57 深圳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 代 表人 : 李 伟 联 系 人 : 王 璇


宋 永 成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8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 0755-25188785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月 坛 北 街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宋 德 清 联 系 人 : 陶颖 电话 : 010-58568040 传 真 : 010-58568062 58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址 : www.hrsec.com.cn 注册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 系 人 :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 010-66412537 59 日 信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址 : 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 尔 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法定 代 表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 0451-82287211 60 江 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楼 ,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 刘 东 联 系 人 : 林 洁茹 电话 : 020-88836655 传 真 : 020-88836654 61 广 州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www.gzs.com.cn 注册地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长 江 路 53号 法定 代 表人 : 林小 明 联 系 人 : 王 斌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 真 : 0755-33329815 62 天 源 证券经 纪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www.tyzq.com.cn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纪 广 场 A座 6/7 法定 代 表人 : 吴 承 根 联 系 人 : 毛 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 真 : 021-64713795 63 浙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7777 网址 : www.stocke.com.cn 注册地址 : 哈 尔 滨 市 道 里 区 尚 志 大 街 160号 法定 代 表人 : 郭 志 文 联 系 人 : 武艳凤 电话 : 0451-86779018 传 真 : 0451-86779218 64 哈 尔 滨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7/400-60-95537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29 网址 : http://www.hrbcb.com.cn 注册地址 :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 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 : 李 镇 西 法定 代 表 :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内 蒙古 地区 ) 65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bsb.com.cn ( 2)第 三方 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金 山 区 廊 下 镇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 代 表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 010-84183311-3389 1 诺 亚 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www.guodu.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大 厦 25楼 I、 J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薛峰 联 系 人 : 汤 素 娅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镇 安富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 闫振杰 联 系 人 : 焦 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 真 : 010-62020088-8802 3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 : 无 锡 市 滨湖 区 锦溪 路 99号 法定 代 表 : 费 晓 燕 联 系 人 : 袁 丽萍 电话 : 0510-82758877 传 真 : 0510-88555858 4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 询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10-9688988 网址 : www.jsjbl.com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定 代 表 : 其实 联 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 021-64383798 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0 二、登记机构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联 系 人 : 何 晔 传 真 : 021-38561800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 所 名 称 : 上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中国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 募集 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485号文核准, 自 2012年 7月 2日 起 向 社 会 公 开 募集,于 2012年 7月 27日 结 束 本基金的募集 工 作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 资,本 次 募集的净 认购 金额为 2,787,916,281.80 元 人 民 币 ,其中 A类 净 认购 金额为 467,626,054.89元 人 民 币 , C类 净 认购 金额为 2,320,290,226.91元 人 民 币 , 认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确 认 日 之 前 产生的 银 行 利息共计 667,146.02元 人 民 币 ,其中 A类 产生的 银 行 利息 为 122,610.51元 人 民 币 , C类 产生的 银 行 利息 为 544,535.51元 人 民 币 。 上 述 资金 已 于 2012 年 7月 31日 全 额 划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二、基金 类型 和 存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 开 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期 间 : 不 定 期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根据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足 基金 合同 生 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于 2012年 7月 31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 开 始 管理本基金。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将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的基金 销售 网 点 进 行 。 销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 况 变 更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2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在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 构 确 认 接 收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的 方式 与时 间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 时 , 必须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3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登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3、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理有 效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 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 效 申 请 ,投资人可 在 T+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 机 构 对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制 1、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投资人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 机 构 对本基金 最 低申购 金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2、 赎回 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 份, 若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在 销售 网 点 保有的基金份额不 足 1000.00份, 则 该次 赎回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本基金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 整 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分 为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其中 : A类 基金份额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 赎回 费 ,并不 再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 C 类 基金份额 从 本 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不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 用、但对持有 期 限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赎回 收 取 赎回 费 ,对于持有 期 限 不 少 于 30日 的本 类 别 基 金份额的 赎回 不收 取 赎回 费 。 1、 申购 费 用 ( 1) 申购 费 用 由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2) 申购 费 率 本基金对 通 过 直 销 柜台 申购 的 养老 金 客户 与 除 此 之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实 施 差 别 的 申购 费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4 率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申购 本基金 A类 份额的 养老 金 客户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 率 M<50万 0.32% 50万 ≤ M<200万 0.15% 200万 ≤ M<500万 0.06%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除 养老 金 客户 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如 下 :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 率 M<50万 0.8% 50万 ≤ M<200万 0.5% 200万 ≤ M<500万 0.3% M≥ 500万 1000元 /每 笔 C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为 0。 2、 赎回 费 用 ( 1)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收 取 。不 低 于 赎回 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 财 产,其 余 用于 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 2) 赎回 费 率 A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 率 如 下 :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 时 间 (Y) 赎回 费 率 Y<1年 0.1% 1年 ≤ Y<2年 0.05% Y≥ 2年 0 C类 基金份额的 赎回 费 率 如 下 :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 时 间 (Y) 赎回 费 率 Y<30天 0.1% Y≥ 30天 0 ( 注 :赎回申 请 份额持有 时 间 的 计算 , 以 该 份额 在 登记 机 构 的 注册 登记 日 开 始 计算 。 1 年为 365天 , 2年为 730天 , 依 此 类 推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5 4、基金管理人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况下 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和 转换 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由 于基金 费 用的不 同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和 C类 基金份额 将 分别 计算 并 公布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投资人 在申购 或 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 时 , 将 按 照 各 自 所 申购 或 赎 回 的基金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申购 份额或 赎回 金额。 1、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 1) 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 费 率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 2) 申购 费 用为 固 定 金额 时 , 申购 份 数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申购 费 用 = 固 定 金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 用 申购 份 数 = 净 申购 金额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例 1: 某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对 应 费 率 为 0.8%, 假设 申购 当 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8%) = 4,960.32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60.32= 39.68元


申购 份 数 = 4,960.32/1.128= 4,397.45份


投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类 基 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397.45份 A类 基金份额。 例 2: 某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对 应 费 率 为 0.32%, 假设 申购 当 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32%) = 4,984.05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4,984.05= 15.95元


申购 份 数 = 4,984.05/1.128= 4,418.48份


投资人( 养老 金 客户 ) 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柜台 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A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8元 , 则 可 得 到 4,418.48份 A类 基金份 额。 例 3: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为 0, 假设 申购 当 日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6 C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1.126元 , 则 其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 申购 金额 = 5,000/( 1+0%) = 5,000.00元


申购 费 用 = 5,000- 5,000.00= 0.00元


申购 份 数 = 5,000.00/1.126= 4,440.50份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申购 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C类 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 1.126元 , 则 可 得 到 4,440.50份 C类 基金份额。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 赎回 份 数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 费 用 = 赎回 金额 × 相应 的 赎回 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1: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A类 基金份额, 假设该 份额的持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 赎回 当 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 费 用 = 12,500× 0.05%= 6.25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6.25= 12,493.75元 例 2: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 C类 基金份额, 假设该 份额的持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 赎回 当 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45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45=12,450.00元 赎回 费 用 = 12,450× 0%= 0.00元 净 赎回 金额 =12,450-0.00= 12,450.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 告 。本基金的 各类 别 基金份额 单 独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公 式 为 计算日 该 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 总 数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净 申购 金额 除 以 当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 份额 单 位 为份,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5、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 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7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面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 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 十、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8 开 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入 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连续 2个 开 放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告最 近 1个 工 作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相 关 机 构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39 十三、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 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 十四、基金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五、 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 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十六、基金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第 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在 有 效 控 制 投资风险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积极 主 动的投资管理,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绩 比 较 基准 的投资收益, 追 求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0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本基金可 参 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申购 , 以 及在 二 级 市场 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证 券。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同时 本基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不 含 政策 性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三、 投资策略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根据对 宏 观 经 济运行 周 期 和国内 外 经 济形 势 的 分 析 和判断, 综 合考 察 货币 财 政政 策 、证券市场 走 势 、资金 面 状况 、 各类 资产 流 动性等 多 方 面 因素, 自 上 而 下 确 定 本基金的 大 类 资产 配 置比例 。 2、债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债券投资中 将 根据对经 济 周 期 和市场 环境 的 把 握 ,基于对 财 政政策 、 货币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持 续 跟踪 , 灵 活 运 用 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 可 转 债 策 略 、 回购 交易 套 利 策 略 等 多 种 投资 策 略 , 构 建 债券资产 组 合 ,并根据对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息 差 变化 的 预 测 ,动 态 的对债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 整。 ( 1) 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 基于对 宏 观 经 济政策 的 分 析 , 积极 的 预 测 未来利 率 变化 趋 势 ,并根据 预 测 确 定 相应 的 久 期 目 标 , 调 整债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以 达到 提高 债券 组 合 收益、 降 低 债券 组 合 利 率 风险的 目 的。 当 预期 市场 利 率水 平 将上 升 时 ,本基金 将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而预期 市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则 适 当 提高 组 合 久 期 。 在 确 定 债券 组 合 久 期 的 过程 中,本基金 将 在 判断市场 利 率 波动 趋 势 的基 础 上 ,根据债券 市场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当 前 形 态 , 通 过合 理 假设 下 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试 , 最 后 确 定最 优 的债券 组 合 久 期 。


( 2)收益 率 曲 线 策 略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1 在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以 后 ,本基金 将 通 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的 形 状 变化 , 采 用 子 弹 型 策 略 、 哑铃 型 策 略 或 梯 形策 略 , 在 长 期 、中 期 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 以 从长 、中、 短 期 债券的 相 对价 格变化 中 获 利 。 ( 3)信用债 策 略 信用债 策 略 是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 心 策 略 。本基金 将 通 过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市场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信用 利 差 的 历 史 水 平 等因素,判断 当 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 利 差 的 合 理性、 相 对投 资价值和风险 以 及 信用 利 差 曲 线 的 未来 走 势 ,确 定 信用债券的 配 置 。 具 体 的投资 策 略 包括: 1) 自 上 而 下 与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自 上 而 下 即 从 宏 观 经 济 、债券市场、 机 构 行 为等 角 度 分 析 , 制 定 久 期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选 择 投资 时 点 ; 自 下 而 上 即 寻 找 相 对有 优势 和 评 级 上 调 概 率较 大 的 公司 , 制 定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2) 相 对投资价值判断 策 略 : 根据对 同 类 债券的 相 对价值判断, 选 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 相 对 低 估 、价 格 将上 升 的债券,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价 格 将 下 降 的债券。 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 流 动性和信用 水 平 的 影响 ,因 此 该 策 略 也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 流 动性和信用的 置 换 , 即 在相 同 收益 率 下 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债券或 是 流 动性更 好 的债券,或 在相同 外 部 信用 级 别 和收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 信用 评 级 更 高 的债券 ; 3)信用风险 评 估 : 信用债收益 率 是 在 基准收益 率 基 础 上加上 反 映 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 利 差 。基准收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政策环境 的 影响 , 而 信用 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 受 该 信用债对 应 信用 水 平 的市场信用 利 差 曲 线 以 及 该 信用债本 身 的信用 变化 的 影响 。债券 发 行 人 自身 素质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 权 状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管理 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 质 量 、 抗 风险 能力 等 的 变化 将 对信用 级 别 产生 影响 。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利 用内 部 评 级 系统 来 对信用债的 相 对信用 水 平 、 违 约 风险 及 理 论 信用 利 差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该 系统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 及 条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 定 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实 力 、 行 业 风险、 历 史 违 约 及 或有 负 债等 ; 定 量 打 分系统 主 要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的 财务 实 力 。 目前 基金管理人 共 制 定 了 包括 煤炭 、 钢 铁 、 电 力 、 化 工 等 24个行 业定 量 财务 打 分 方法 ,对不 同 发 债 主 体 的 财务 质 量 进 行量化 的 分 析 评 估 ; 条款 分 析 系统 主 要 针 对有 担 保的 长 期 债券, 通 过分 析 担 保 条款 、 担 保 主 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 ,并 结 合担 保的 情 况 下 对债 项 做出 综 合分 析 。 ( 4)可 转换 债券 策 略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兼 具 股票与 债券的 特 性。本基金也 将 充分 利 用可 转 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的 双 重 特征 , 在 对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条款 和 发 行 债券 公司 基本 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研究 的基 础 上 ,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一 定 安 全 边 际 的可 转 债 进 行 投资。 ( 5) 回购 套 利 策 略 回购 套 利 策 略 也 是 本基金 重 要 的投资 策 略 之 一, 把 信用债投资和 回购 交易结 合 起 来 , 在 信用风险和 流 动性风险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或 者 通 过回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收益,或 者 通 过回购 的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2 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债收益 率 和资金 成 本的 利 差 。 3、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 包括 新 股申购 、 增 发 等一 级 市场投资 以 及 二 级 市场的 股票 投资。 ( 1)一 级 市场 申购策 略 在 参 与股票 一 级 市场投资的 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 将 全面 深入地 把 握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 运 用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平 台 和 股票 估 值 体系 , 深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值, 结 合 市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投资 环境 , 充分考虑 中 签 率 、 锁 定 期 等因素,有 效 识别 并 防 范 风险, 以 获 取 较好 收益。 ( 2) 二 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适 当 投资于 股票 二 级 市场, 以 强 化 组 合 获 利 能力 , 提高预期 收益 水 平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 以 价值 选 股 、 组 合 投资为 原则 , 通 过 选 择 高流 动性 股票 ,保证 组 合 的 高流 动性 ; 通 过 选 择 具 有 高 安 全 边 际 的 股票 ,保证 组 合 的收益性 ; 通 过分 散 投资、 组 合 投资, 降 低个股 风险 与 集中性风险。 本基金 采 用 定 量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选 取主 业清 晰 , 具 有持 续 的核 心 竞争 力 , 管理 透 明 度 较 高 , 流 动性 好 且 估 值 具 有 高 安 全 边 际 的 个股 构 建 股票 组 合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权 证为本基金 辅 助 性投资 工具 ,其投资 原则 为有 利 于基金资产 增 值。本基金 在 权 证投资 方 面 将 以 价值 分 析 为基 础 , 在 采 用 数量化 模 型 分 析 其 合 理 定 价的基 础 上 , 立 足 于 无 风险 套 利 , 尽 力 减少 组 合 净值波动 率 , 力 求 稳健 的 超 额收益。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 3)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3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基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4)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 事 先 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金 托 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基金管 理人 应 制 定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 动性风险、 法 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 ( 16)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 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券 ;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4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 依照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中证 企 业 债 指 数 收益 率 × 60%+中证国债 指 数 收益 率 × 30%+沪 深 300指 数 收益 率 × 10% 中证 企 业 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编 制 的, 反 映我 国 企 业 债市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 报 情 况 的 指 数 , 样 本券 包括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流 通 的 剩 余 期 限 在 1年 以 上 的 企 业 债。 中证国债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公司编 制 的, 反 映我 国国债市场整 体 价 格 和投资 回 报 情 况 的 指 数 , 样 本券 包括在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流 通 的 剩 余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的国债。 沪 深 300指 数 是 由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编 制 的 反 映 A股 市场整 体 走 势 的 指 数 。其 样 本 覆 盖 了 沪 深 市场 60%左右 的市值。 上 述指 数 具 有 良好 的市场 代 表性, 能 够 分别 反 映我 国国债、 企 业 债 以 及 沪 深 股票 市场的 总 体 走 势 , 适 合作 为 业绩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停 止计算 编 制 该指 数 或更 改 指 数 名 称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 业绩 基准的 指 数时 ,基金管理人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本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从 基金资产整 体运作 来 看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 低 风险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低 于 混合 型基金和 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利及债权 人 权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投资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 关 联交易 为 自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或 任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5 八 、基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九 、基金 投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于 2013年 1月 16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 报告 中 财务 资 料 未 经 审计 。 本 报告 期自 2012年 10月 1日 起 至 12月 31日止 。 1、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 定 收益投资 1,969,680,306.50 85.48 其中 : 债券 1,969,680,306.50 85.48 资产 支 持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249,900,694.85 10.84 其中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 合 计 61,212,183.14 2.66 6 其 他 各 项 资产 23,591,580.96 1.02 7 合 计 2,304,384,765.45 100.00 2、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3、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4、 报告 期 末 按 债券 品种分 类 的债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券 3,231,292.00 0.15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6 2 央 行票 据 29,988,000.00 1.42 3 金 融 债券 124,352,500.00 5.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 债 124,352,500.00 5.89 4 企 业 债券 1,398,526,655.50 66.19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391,237,000.00 18.52 6 中 期票 据 10,170,000.00 0.48 7 可 转 债 12,174,859.00 0.58 8 其 他 - - 9 合 计 1,969,680,306.50 93.23 5、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数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 ) 1 1180114 11焦 作 建 投债 800,000 81,856,000.00 3.87 2 0980175 09盘 锦 建 投债 600,000 62,112,000.00 2.94 3 122181 12山 鹰 债 600,000 60,780,000.00 2.88 4 120228 12国 开 28 600,000 59,862,000.00 2.83 5 110221 11国 开 21 550,000 54,488,500.00 2.58 6、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8、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 1)本 报告 期 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 3)其 他 各 项 资产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08,307.66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息 23,442,225.77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7 5 应 收 申购 款 41,047.53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23,591,580.96 (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 号 债券 代 码 债券 名 称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25887 中 鼎 转 债 11,351,859.00 0.54 (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票 。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 业绩截止日 为 2012年 12月 31日 ,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业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泰信用债 A类 :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7月 31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1.70% 0.05% 1.05% 0.14% 0.65% -0.09% 国泰信用债 C类 :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7月 31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1.60% 0.05% 1.05% 0.14% 0.55% -0.0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8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为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 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所产生的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不 同 基金的基金 财 产所产生的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本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债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49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有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 一 日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 股票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 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4、因持有 股票而 享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债券所 处 的市场 分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据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0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各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1.000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 工 作 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属 不可 抗 力 , 按 照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对其 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时 进 行 更 正 ,因更 正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1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 责 。 ( 3)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差 错 责 任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的 有 关费 用, 列 入 基金 费 用 项 目 。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所有的 当 事 人,并根据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更 正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2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因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 利 益,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6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可 抗 力原 因,或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 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 可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3 三、基金 收益 分 配 原则 1、 由 于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而 C类 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 应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将 有所不 同 ,本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次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该次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每单 位 基金份额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20%, 若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3、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 分 配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基金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低 于 面 值 ; 5、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 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 收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 定 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照《业务 规 则 》 执 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销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从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 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 4、《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信 息披露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 用 ; 8、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7%÷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 服务费 , C类 基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 费 率 为 0.4%。


本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按 前 一 日 C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 费 率 计 提 。


计算方法 如 下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5 H= E× 0.4%÷ 当 年 天 数


H为 C类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 基金份额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 服务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 代 付给 各 个 销售 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销售 服务费 主 要 用于本基金持 续 销售 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等 各 项费 用。 上 述 “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中第 4- 9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费 用 ; 4、其 他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四、基金 费用 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基金 销售 服务费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核 算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 位;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6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应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二、 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披露 基金信 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 报 刊 ( 以下 简称 “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不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7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 为。 四、本基金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两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 本 为 准 。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 是 界 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人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策 的 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 性、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托 管 协议 登 载 在 网站上 。 ( 二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公 告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8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公 告 。 (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少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 报告方式 。 ( 七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59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 服务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 变 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购 、 赎回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0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 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法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 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议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 六、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报 刊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 存放与 查阅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1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市场风险 是指 证券市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而变化 , 导 致 收益 水 平 存 在 的不确 定 性。市场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因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 货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 业 政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运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险。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波动会 导 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直 接 影 响 着 债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 股票 ,其收益 水 平 会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 些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 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信用风险。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体 现 在 企 业 债中。 6、 购买力 风险。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来 分 配 , 而 现 金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而 导 致 购买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债券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有 关 的风 险, 单 一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 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风险的 存 在 。 8、 再 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 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价 格 风险(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证券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收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2 益 率 。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 主 要 存 在 于可 转 债的投资中, 具 体 表 现 为可 转 债的价 格 受 到 其 相 对 应股票 价 格 波动的 影响 , 同时 可 转 债 还 有信用风险 与 转 股 风险。 转 股 风险 指 相 对 应 股票 价 格 跌 破 转 股 价,不 能 获 得 转 股 收益,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的 转 股期 权 价值。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经 验 、判断等 主 观 因素会 影响 其对 相 关 信 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 动性风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一 是 基金管理人 建 仓 时 或为实 现 收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可 能由 于市场 流 动性 相 对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期 的价 格 将 股票 或债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价 格大量 抛 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金净值受 到 不 利 影响 。 四、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因 此 本基金 相 对于 普 通 的 债券型基金 而 言 面 临着 相 对更 高 的信用风险。 如 本基金所投资债券的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 情 形 ,或 由 于债券 发 行 人信用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券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其 他 风险 除 以 上 主 要 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 所 采 用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 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可 抗 原 因出 现 故 障 ,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基金经理 违反 职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 及 因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 行 为产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公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经理的 离 职 等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续 性,并可 能 对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4、因为 业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风险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3 5、因其 他 不可 预 见 或不可 抗 力 因素 导 致 的风险, 如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会 导 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自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 的 终 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 4、《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5、《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6、《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7、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 财产 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4 ( 2)对基金 财 产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照《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费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5 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 5)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 基 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 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方 案 ;


( 11) 在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申 请 ;


( 12) 依照法 律 法 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 利 ;


( 13)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会 计 师 事务 所、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等的 业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销售 服务费 率 和 赎回 费 率 之外 的基金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6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法 接 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 定 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7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但因第 三方责 任导 致 基金 财 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受 到 损失 , 而 基金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 三方 追偿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 律 行 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 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期 存 款 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 25)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3、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 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费 用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根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4、根据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8 所 托 管的不 同 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69 5、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法 申 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信 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 权 利 。 6、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基金 合同 》 ; ( 2) 了解 所投资基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 受 能力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 息披露 , 及时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 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 6)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8)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表 决 的程序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 票 权 。 1、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0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提高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对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 ( 2)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出 现以下 情 况 的, 《 基金 合同 》终止 , 无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 2)《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3)《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 3)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费以 及 其 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 别 设 置 或 调 整 各 类 别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 率 ; 4)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而应 当 对 《 基金 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1 5)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同 》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 6)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 3、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2 4) 授权委 托 证明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 2)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表 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方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 程: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份 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2 )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在 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在同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 效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3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 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其 他事项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时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 2) 议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4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和 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下 ,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成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别决 议 :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事项以 外 的其 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 2)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人 身 份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人,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5 持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对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过程应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8、生 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三、基金 合同解 除 和 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 及 基金 财产 清 算 方 式 1、《 基金 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 合同 》 应 当 终止 :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终止 的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6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人 ;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3000万元 ; ( 5)《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连续 90个 工 作 日 基金 前 10大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 数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90%; ( 6)《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7)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2、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 产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期 限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7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 上 。 四、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因 《 基金 合同 》 而 产生的或 与 《 基金 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 基金 合同 》 受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 第二十部分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仟万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公司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8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关 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 银 证 转账 ); 保险 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买 卖 政 府 债券、金 融 债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 网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权 ( 1)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范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79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 以下 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国债、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企 业 债、 公司 债、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 债)、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 回购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本基金可 参 与 一 级 市场新 股申购 , 以 及在 二 级 市场 上 投资 股票 、 权 证等 权 益 类 证 券。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章 及 《 基金 合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具 。 ( 2)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信用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 权 证的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同时 本基金 还 应 保 留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 指 金 融 债(不 含 政策 性金 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 债、 短 期 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 地 方 政 府 债、 次 级 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可 分 离 交易 的可 转换 债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除 国债和 央 行票 据 外 的 非 国 家 信用的债券资产。 因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 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 , 以 符 合 上 述 比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 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并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合 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 围 。 2)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 制 :


a、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0 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从 其 规 定 ; d、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1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 e、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g、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h、本基金 应 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i、本基金 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得 超 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 报 的 股票数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j、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协 商 ,可对 以 上 比例 进 行 调 整。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本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法 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 整 期 限 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或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的 情 况下 , 至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 交易 监 督 。 4)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规章规 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1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债券 ; 6) 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 及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其 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于基金 关 联 投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其更新,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 性。基金管理人 有 责 任 保管真实、完整、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名单 ,并 负 责 及时 更新 该 名单 。 名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回 函 确 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 交易 所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 5)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进 行 监 督 。 1)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控 制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2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审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 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回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进 行 更新,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单进 行 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 认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单开 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有 利 于信用风险 控 制 的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 任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交易 对 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 及时 更新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 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 6)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信用风险 主 要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作过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3 引 起 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据 当 时 的市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的 名单 , 并 及时 更新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 7)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关 于 规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 知 》、《关 于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2)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确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其 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确 认 收 到上 述 资 料 。 4)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 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市值 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 完整,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法 律 法 规 、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 门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4 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及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 责 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 风险,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连 带 责 任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3、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及 其 他 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书 面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 基金 合同 》 而 致 使 投资人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生 效 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5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 1、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 1)基金 财 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4)基金 托 管人对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 5)对于因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的 应 收 财 产, 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配 合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追偿 ,但对 此 不 承担 责 任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6 2、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务 代 理 协议 的 约 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 并 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 决 定 停 止 基金 发售 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完 成 , 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 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3、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产 托 管 专 户 是指 基金 托 管人 在 集中 托 管 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 管的基金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 规 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7 5、债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券市场债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6、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并管 理。 7、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 任 。 8、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的 原 件 分别应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合同原 件 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 以 上 。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本基金 A类 、 C类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 计算日 各类 别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日 发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基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8 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 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 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前 相 关 规 则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 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管 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每 年 12 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 于 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89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规 定 各 自承担相应 的 责 任 。 七、 争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意 ,因本 协议 而 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 基金 合同 》 和 托 管 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发 生 以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止 : (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 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30— 20: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0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净值、 账户 信 息 、 公司介 绍 、产 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3 、 7 ×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4、 直 销 客户 在 签订 远 程 交易 协议 后 可 以 开 通 电话 自 助 交易 和 传 真 交易 。 二、 客 户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三、公司 网站 服务


1、信 息查 询 : 基金净值、 公司 动 态 、 公司 和基金的 公 告 、投资人 个 人 账户 信 息 、 销售 网 点 、 企 业 年金信 息 等。 2、基金 网上交易 :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实 现 网上开户 和 交 易 。 3、 网站客户 资 料修 改 : 投资人可 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的 账户 查 询 栏 下 实 现 客户 资 料 的 修 改 和完 善 。 4、 网站 “ 投资 者 教 育 ” 栏 目 :分 为新 手上 路 、 客户 服务 知 识 库 、 最 新 热 点问题 、理 财 工具 等 小 栏 目 ,并 提 供 关 键 字 搜 索 , 包括 基金 知 识 、 交易 指 南 、 公司 产 品 、 活 动动 态 、市场 热 点 等信 息 , 加 强 基金管理人 与 投资人 之间 的 交 流与 沟 通 。 5、 操 作 指 南 : 无 论 是 直 销 、 代销 , 还 是 网上交易 的投资人 都 能 获 得详细 的 操 作流程 。 6、 在 线 服务 : WEBCALL人 工 在 线 咨询 服务 (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17: 00)、 客户 留 言 版 、 交易 指 南 、 直 销 类单 据 下载 。 7、 短 信 与 电子 邮 件定 制 : 通 过“ 账户 查 询 ”系统 订 制 免 费 短 信和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8、信 息披露 : 按 照法 律规 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 仓 、资产、投资收益等信 息 , 供 投资人 定 期 了解 基金 运作 的 最 新 情 况 。 9、理 财 资 讯 : 目前 理 财 资 讯 产 品包括 《 市场 周 刊 》、《季度 策 略 报告》 、《 国泰基金 快 讯 》、 《最 新市场新 闻 》 、《 市场 热 点 要 闻 点 评 》 等, 与 投资人 展 示 公司 的市场 研究 成 果 , 交 流 市场 研 判 观 点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1 10、 互 动 专 区 :提 供 投资人 参 与 公司 各 种 理 财 活 动的 在 线 平 台 , 包括 最 新 活 动 介 绍 、 现 场 活 动 报 道 、 在 线 活 动 参 与 等。 四、 短 信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净值、 交易 确 认 、 手 机 月度 对 账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资 讯 刊 物 等。 五、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 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对所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信 息 资 料 。 六、 电子邮 件 电子刊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七、 交易 服务 1、 多 样 化 的 委 托下 单 方式 : 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销售 机 构 提 供 的 柜台 下 单 、 电话 下 单 、 传 真 下 单 、 网上交易 下 单 等 多 种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向 投资人 提 供 包括 工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招 商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 兴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用 户 等可 以 通 过 公司 网站进 行 的 电子 化 基 金 交易 ,并享受 相应 交易 费 率 优惠 。投资人 欲了解 更 多 网上交易 详 情 ,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www.gtfund.com查 询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2 2、基金 间 转换 服务 : 投资人可 以 在同 一 销售 机 构 ,对基金管理人 旗 下 的 符 合 转换 规 则 基金产 品 进 行 转换 ,投资人可 登 录 国泰基金 网站 查 询 。 若 新 增 销售 机 构 开 通 此 项业务 ,本基 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 构 将 及时 予 以 公 告 。 3、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人可 以 在 本基金 销售 机 构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款 时 间 、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 请 。 具 体 业务 规 则 和 办 理 时 间详 见 我 公司发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 媒 体及 公司 网站 公 告 。 八 、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 事 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 渠 道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2012-07-24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2012-08-0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借 记 卡 、中国 建 设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申 购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8-16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变 更 公 告 《 上海 证券 报》 2012-08-22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增 加 国泰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参 加各 渠 道 网上 银 行 、基金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2012-08-29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日《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2012-08-29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3 常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 务 公 告 报》 、《 证券 时 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展 公司 网上交易 定 期 定 额 赎回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09-06 关 于国泰基金 旗 下 基金 参 加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 限公司 网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0-13 关 于新 增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0-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交 通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等 四 家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申购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0-1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 任 职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2012-11-1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银 联 支 付 广 发银 行 、 浙 商银 行 、 温 州 银 行 借 记 卡 网上 基金 直 销 业务 并实 施申购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1-19 关 于新 增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C 类 ) 参 加网上 直 销 基金 转换 费 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2012-11-20 关 于新 增 哈 尔 滨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1-29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基金 专 户 直 销 网上交易 业务 并实 施 费 率 优惠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2-05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 提醒 投资 者及时 更新 已 过期身 份证 件 或 者身 份 证明文 件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2-11 关 于新 增 江 苏 金 百 临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2-12 关 于新 增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2-12-13 关 于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3-01-25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一号) 94 关 于新 增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代 理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 转换 业务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3-01-25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及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销 机 构 和 登记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招 募说明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二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 文 件存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三 、《 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