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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双轮A(519723)

交银双轮: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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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交银 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信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三 年 三 月 
基金招募说 明书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一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提示 】 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3 年 1 月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3】97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 市场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 等等。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预期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1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6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2 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3 九、 基金的投资 ............................................... 56 十、 基金的财产 ............................................... 63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4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9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1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4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5 十六 、风险揭示 ............................................... 80 十七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4 十八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6 十九 、托管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18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19 二十 三、备查文件 ............................................ 120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交银施罗 德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 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简称 “基 金账户”) ,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8、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此外,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申购、赎回本基金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 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后端认购/申购费 用和赎回费用的, 称为B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2、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三、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 (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使 用 全 称 或 其 简称 “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 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 业委员会,其中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公募基金(除 QDII)投资决策委员会、QDII 投 资决策委员会 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 督察长,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 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投资研究条线下设权益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投资 部、 研究部、 量化投资部及跨境投资部。 中央 交易室隶属总经理直接管理。 市场条线 下设产品开发部、 营销策划部、 零售理财部、 营销管理部、 机构理财部、 上海营销中 心、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西部营销中心 。 营运条线下设财务部、 基金运营部与 信息技术部。 综合管理条线下设人力资源部和行政部。 监察稽核条线下设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法务部, 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 接管理。 此外, 根据业务需要, 增设了 战略 发展部。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投资管理流程中,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 易员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密切合作,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 互制衡。 截止到2012 年四季度末,公司已经发行并管 理了24 只基金,包括 1 只货币市 场基金、5 只债券型基金(其中1 只为短期理 财债券基金)、1 只保本混合型基金、 3 只混合型基金、14 只股票型基金 (其中2 只为QDII 基金,1 只为普通指数型基金, 2 只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2 只为ETF 联接基金)。 截止到2012 年12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211 人 , 其中55%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 )主要成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现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 长。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 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兼上海分行副行长、资产负债管理 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兼重组改制办公室主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雷贤达先生, 副董事长, 学士学历, 加拿大证 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 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 审委员会委员。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CFA 、CPA,硕士学历。历任安达信(新加坡)有限 公司审计师,澳洲信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监,信安资产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总监,荷兰国际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招 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富达国际中国董事总经理。 阮红女士,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 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 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 预算财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沈阳分行行长。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 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 董事长。 谢丹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蒙特利尔大学经济系助理教授,国际 货币基金经济学家和高级经济学家,香港科技大学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系主 任,现任香港科技大学教授、瑞安经管中心主任。 袁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 济系系主任,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周林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复旦大 学管理科学系助教, 美国耶鲁大学 经济系助理教授、 副教授, 美国杜克大学经济 系副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经济与金融系 教授, 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凯瑞商学院经济 系 冠名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 融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康定选先生,监事长,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南巩县农业银行信贷股信贷 员、副股长,巩县支行副行长;郑州市农业银行行政区办事处副主任;交通银行郑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州分行信贷部副主任、 计划信贷处处长、 副行 长;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 行长;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CFA、CIPM 、FRM,工商管理、资讯管理双硕士。曾任职 荷兰银行、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中国事务联席董事、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陈超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控综合员,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合 规审计部总经理,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公司高管人员


钱文挥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战龙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同上。 苏奋先生, 督察长,纽约城市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纽约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金融部经 理、信用风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投资并购高级经理,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 金融学院讲师,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 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 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 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 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军华女士 , 基金经理 ,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21 年证券行业经验。 历任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总部研究部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公司深圳 营业部副总经理, 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债券业务总部投资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基金经理, 瑞银证券资 产管理部/财富管理部董事、 高级投资 组合经理。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5 日期间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8 月24 日至2008 年12 月30 日期间担任招商安泰系 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 年7 月11 日至2008 年12 月30 日期间担任招商安 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2012 年12 月19 日起 担任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项廷锋(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





战龙(总经理)








管华雨(权益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 胡军华(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 张科兵(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 强化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 管理部, 风险 管理部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 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 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监事 会对公司财务、 公司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 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 评估; 审查公司财务, 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投资决策程序和运 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 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 及政策, 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 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就潜 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 察情况。


(5) 督察长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 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 评价、 报告 、 建议职能; 定期和不定期地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 风险 管理部


风险管理 部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防范及控制措施,组织执行,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设计及实施公司合规审计计划,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 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8) 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 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 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过高管人员关 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 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中, 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 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 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 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 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 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托管中心 联系电话: (010 )65556812 传真: (010)65550832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信银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于1987 年, 原名中信实业银行, 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 商业银 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 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更名 “中信银行” 。2006 年12 月, 以 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限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 欧洲领先的西班牙对外银行 (BBVA ) 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4 月 27 日, 中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成功同步上市。 经过二十年的发展, 中信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 有强大 综合竞争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 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 审订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2、主要人员情况 陈小宪博士,中信银行行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 年至 1990 年, 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计划处, 历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 任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分行行长助理;1992 年, 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 局北京市分局副局长;1994 年,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 长,2000 年, 任招商银行副 行长,2001 年, 任常务副行长、 招商银行董事;2004 年以后, 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中信国际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陈小宪先生同时还兼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席等 职。 苏国新先生, 中信银行副行长, 分管托管业务 。 曾担任中信集团办公厅副主任、 同时兼任中信集团董事长及中信银行董事长秘书。1997 年6 月开始担任中信集团董 事长秘书。1991 年 8 月至 1993 年 10 月,在 中国外交部工作。1993 年 10 至 1997 年 5 月在中信集团负责外事工作。1996 年 1 月至 1997 年 1 月,在瑞士银行 SBC 和 瑞士联合银行UBS 等金融机构工作。 刘勇先生, 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男,1965 年出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 生。曾任中信银行贸易结算部副总经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国际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兼风险主管,中信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6 月至今, 任 中信银行托管中心总经理, 负责全行 托管业务。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中信银行已托管13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资产管理产品、 信托产品、 企业年金、 股权 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 总托管 规模逾3338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 确保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 续、 稳 健发展; 加强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析、 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 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 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 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 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 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 易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 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站) 。 3、场外代销机构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 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65557083 传真: (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靖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一宁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51339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电话: (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 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庭院 商务楼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 庭院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俞会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网址:www.96598.com.cn (15) 中信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 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 (0791)86768681 传真: (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1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宏 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 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2)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640 联系人: 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网址:www.cicc.com.cn (2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 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 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 (010)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0 联系人: 牟冲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 (028)86690126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13、15、16、18、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三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31)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 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58788678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客户服务 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3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 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 见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 产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屈斯洁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六、基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3]97 号文核准 募集发售。


(二 )基金 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五 )基金份额 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 分 为不 同 的类 别。 在 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 端认 购/ 申 购费 用 、赎 回时 收 取 赎 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 时收取后端认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的, 称为 B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 赎回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 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B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计算 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六 ) 基金份额的 认购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投资 人可通过场 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上证基金通)办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有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发售。 场外认购通过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认购。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和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业务,对 B 类基金份 额的认购业务暂不办理 。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上海 证券账户下。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3 年 3 月 18 日起至2013 年4 月12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 销机构相关公告) 。在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 定价发售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销售渠道: 基金管理人和不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 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3) 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前,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 销 。


(4) 直销机构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 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认 购业 务的不 受直销 机构 最低认 购金额 的限制, 认购 最低金 额为单 笔 1,000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 机构接受 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如果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 金额高于 1,000 元,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认购金 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 认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价格 为1.00 元/份 。 (2)认购费率 募集期 基金投资者 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投资者 认购A 类基金份额收取前端认购费 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 基金 投资者 认购B 类基金份额收取后端认购费用, 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基金投资者 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 金额(含认购 费) A 类基金份 额 前端认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5%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4%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2%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


持有 时间 B 类基金份 额 后端认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0.8% 1 年至3 年(含) 0.5% 3 年至5 年(含) 0.2% 5 年以上 0.0%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由A/B 类基 金份额的 认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 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 购费 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 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一:某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 =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50.00/1.00 =99,453.58 份 若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投 资 100,000 元 本 金 可 得 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认购A 类基金份额 , 取整数后 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99,453 份,其余0.58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2) 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 额=(认购 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当投资者 提出赎回时,B 类基金份额的 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二:某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50.50 )/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 金份额 , 可得到100,050.50 份基 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3) 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者 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则 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 (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例三:某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生 的利息为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 +50.50)/1.00=100,050.50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100,050.5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5、认购的确认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基金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 登记机构 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 成交确认凭证。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截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 金份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 ) 基金备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 申购和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 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 号渣 打银行大厦10 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许野 客户服务 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 可以通过本公司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开户、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 交易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目前 场内 交易只 支持A 类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具体名 单详见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 代销本基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场外代销 机构,并予以公告 。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二 ) 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和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 场外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如 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 直销机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 机构 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 机构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人 民币,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 赎回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 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并且 单 笔 赎 回 最 多 不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 份时,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五 )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机构 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T 日)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 在 T+1 日(包括该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基金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包括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 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基金的申购 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支 付申购费用,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 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 金额(含申购 费)


A 类基金 份额前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 期限 B 类基金份 额后端申购 费率 1 年以内(含) 1.0% 1 年—3 年(含) 0.6% 3 年—5 年(含) 0.4%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5 年以上 0 持有A/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A/B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递减,赎回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 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 A 类、B 类基金份额 赎回人承担, 赎回 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 期限 赎回 费率 1 年以内(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 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 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 费率。 (八 )申购和赎回 的数额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 费用(如有)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 的有效 份额按照 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场内申购 的有效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 折回金额返还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2) 赎回金额 余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赎回费用 (如有) , 赎回 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 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 费 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B A T / -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 投资者。 例四:某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非网上交易) ,假 设申购当日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8%,如果该投资者是场 外申购,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95,390.72 份 如果该 投资者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95,390 份, 其余0.7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 投资者 。 (2)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 类基金份额净值 日 申购总金额 B A T / 当投资者 提出赎回时,后端 申 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 ×T 日A/B 类基金份 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例五:某 投资者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96,153.8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B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96,153.85 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 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如果投资者 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 =96,153.8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 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 如果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 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 ×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 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假设 赎回当日A/B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100,00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0 元。 (2)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如果投资者 赎回B 类基金份额 ,则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A/B 类基金份额净 值 后端(认) 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 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 (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八: 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 率是1.0%, 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当日A/B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1.016 元, 申购时的A/B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6=101,6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0 ×1.010 ×1.0%=1,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600 ×0.1%=101.60 元 赎回金额=101,600-1,010.00-101.60=100,488.40 元 即: 投资者 赎回100,000 份 B 类基金份额,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1%, 假设赎回 当日A/B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 投资者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 率是1.0%, 申购时 的A/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88.40 元。 (3)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投资者赎回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例九:某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A/B 类基金份额净值=A/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A/B 类 基金份额总数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C 类基金份额净值=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C 类基金份 额总数 本基金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当日 收市后分别 计算,并在 T +1 日分别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巨额赎回业 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刊登公告 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 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 不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 出于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五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六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 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九、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把握债券市 场轮动带来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 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交 易之日 起的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同时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规范化的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 行趋势的基础上,判断不同类别债券在经济 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 调整大类金融资产比例,自上而下决定类属资产配置和债券组合久期、期限结构。 同时, 通过对信用债发债主体所处行业的景气 轮动判断, 并结合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综合考察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在严谨深入的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债券的流 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大类资产的预测和判断,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确定债券类资产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 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券种轮动策略 本基金根据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不同将固定收益类品种划分为利率产品和信用 产品。宏观 经济周期、货币政策 以及 企业信用实力 的变动使得债券收益率和信用利 差 在 经 济 不同 阶 段存 在 明显 差 异,利 率 产品 和信用产品在不 同 阶段 的 优劣 可 能 相 互 转化 。本基金将在严谨深入的宏观研究、利率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积极在利率 产品和信用产品之间进行动态优化配置,通过超配不同时期的相对强势品种,为组 合获取超额收益。 从券种轮动规 律来看,经济滞胀后期和衰退前期经济下滑,无风险收益率开始 下降,企业盈利水平的下滑将引发市场对于信用风险的担忧。因此,在这一时期无 信用风险的利率产品(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其他利率类金融 工具)表现相对较好。而进入衰退中后期,物价水平已大幅下降,经济开始触底并 缓慢复苏,企业盈利有望得到好转,信用水平有所改善,这时信用产品(主要包括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地方政府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据、 分离交易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成为更好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积极把握上 述券种间的轮动效应,超 配阶段性的强势品种,以提升组合收益。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行业轮动常见于股票资产的投资策略, 不同行业的债券回报在经济周期不同阶 段下同样存在板块轮动现象 ,其隐含的是行业景气的不同步 ,导致不同行业的违约 率和信用资质变化不同步。 伴随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轮动效应也将 日趋明显。本基金将利用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发展趋势判断,充分考虑不同行 业的周期性特征以及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景气度,一方面规避信用风险明显上升的高 风险行业,另一方面则可在周期性和防御性行业之间主动切换,从而为组合获取超 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券 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研究 信 用 分 析 师通 过 系 统的 案 头 研究 、 走 访发 行 主体 、 咨 询 发行 中 介 等各 种 形 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济前景, “自下而上” 地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分析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通过交银施罗德的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本 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2)信用债券投资 基金经理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构建和管理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②不同信用等 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 变化。 原则上,购买信用(拟)增级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拟)降级的信用债券; 购买信用利差扩大后存在收窄趋势的信用债券,减持信用利差缩小后存在放宽趋势 的信用债券。 (3)久期管理策略 作为债券基金最基本的投资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本质上是一种自上而下,通过 灵活的久期策略对管理利率风险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密切关注货币信贷、利率、汇率、采购经 理人指数等宏观经济运行关键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货币财政政 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 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 目标久期。 (4)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根据债券 收益率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 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 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率 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持有一段时间后, 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 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6)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 券等可投资标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套利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 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 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 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14 类券种, 能够综合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投资收益情况, 适合作为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 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 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 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 投资决策依 据和投资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 以及具体的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3) 投资对象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前提 下,选择风险和预期收益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执行代表。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总监的主要职责是确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政策,审批重大 单项投资决定等。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并向中央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 务的重大问题进 行讨论。 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 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定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债券的 投资重点等; 2、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 债券分析师、 数量分析 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每周召集固定收益业务投 资例会,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 策略建议 、 债券分析师的债券市 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和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 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6、中央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数量分析师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 出调整。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六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等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 使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十、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 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十一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五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估值错误的 处理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第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利 造 成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赔 偿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八 )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 特殊情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 二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由于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 月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 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1 元时, 则基金 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 3、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B 类以及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 4、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 务规则》执行。 (七 )收益分配方 式的修改 投资者可至销售机构办理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对不同的交易账户可设 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同一日多次申报分红方式变更的 ,按照《业务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 分红方式以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十 三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4、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 -8、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 、 基金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托管 费率和 C 类 基金份 额销售 服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和 C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 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十 四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十五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时,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 分别公告一次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B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A/B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B 类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十六、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 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 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 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 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 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的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 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 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例如当市 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 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 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 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 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 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运营 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为开放式基金。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 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收益 。 (四 ) 交易对手违 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五 ) 投资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80% ,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 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基本面 研究是否准确、 深入, 以及对企 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基本面研究及企业债券 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六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十 七 、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停 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三 )清算 费用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五 )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六 )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十八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 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业绩数据等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9)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 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 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 放及 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1、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十九、托管 协 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 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 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二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不 直接在 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因投 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同时 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 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名单变更后应及时发 送对方,收到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 已知名单的变更。名单变更时间以收 到方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关系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必要书 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 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 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 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 及时发出 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所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 就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有权拒绝执行。该名单如有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 启用新名单前及时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财产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除依据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2、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9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议生效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0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原件,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1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2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错误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 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的,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 更新,并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 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 月度报表 、季度、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方 式。 (六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基金托管人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 式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5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 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6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有人交易 资料的寄送 服务


1、场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2、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到 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


3、本基 金管理 人将向 持有 人提供 电子或 纸质 对账单, 需要订 阅或取 消的 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 )联系。


(二 )网上交易服 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 个人投资者 可以直接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办理开 户手 续 ,并在本基金 募集期间通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 网行基金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以 下简称“e 网行”)办理 本基 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业务, 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后通过 e 网行办理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 届时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 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 相关公告。 (三 )信息咨询、 查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申购、赎回等交易情况、分红方式状态、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7 本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 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 面加 “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 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 号后,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 )基金红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投资者 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 日(即除息日)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 用。 (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 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 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jyfund.com, www.jysld.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 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8 二十 一、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9 二十 二、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 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jyfund.com , www.jysld.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 施罗 德 双 轮动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0 二十 三、备 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 集交银施罗德 双轮动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