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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红利(481006)

工银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红 利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 示 本 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2007 年7 月2 日证监 基金字[2007]185 号 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07 年7 月18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 准,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并 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等。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 建议投 资人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之 内(含 一年 )为 封闭 期, 在此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 也不 能在 证券 交易 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 基 金合 同 生效满 一年 以后 , 本基 金 转为开 放式 基金 , 投资人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1 月17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 止 日为 2012年12月31日。 本 招募 说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6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7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7 九、基 金的 投资 ................................................................................................................................ 46 十、基 金的 业绩 ................................................................................................................................ 56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8 十二、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5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3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66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7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71 十八、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78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8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79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80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94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 率 等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工银 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工 银瑞信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工 银瑞信红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期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工 银瑞信红 利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 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基 金的登记结算机 构为工银 瑞 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登 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八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 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业务规 则: 指《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 记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登 记结算机 构 办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直销机 构: 指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包括直销中心及 网上交易 系 统);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封闭期 :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一年 (含一年 )的期间内,本 基金为封 闭 式基金 ,期间基金份额 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得申 请 赎回或 转让 本基 金; 开放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一年以 后,本基 金转换为开放式 基金后的 存 续期间 ; 开放日 : 指本基 金由封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 式基金后为投资 人办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工 作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抗拒、无法避 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传 染病传播、法律 法规变化 、 突发停 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20%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 行长,2010 年 10 月 起任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河南 省 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 经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 中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中国 工 商 银行行 长助 理兼 北京 市分 行行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副 行长等 职。 目前 兼任 工银 金融租 赁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副 会长 、中 国农 村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金融 租 赁 专业委 员会 主任 和行 业发 展研究 委员 会主 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长驻 香港 工作, 负 责 资产管 理部 的环 球新 兴市 场及亚 太区 市场 业务 ,是 资产管 理部 的全 球管 理委 员会成 员并 兼任 瑞士信 贷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亚太 地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2010 年 重返 瑞士 信贷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工作 , 在此 之前 任职 于 复兴集 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后 担任 复兴 集团 的 副首席 执行 官 及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 加盟复 兴集 团之 前,Harvey 先生合作创立 了以 亚太 地区市 场为 主的 多策略 对冲 基金 ——Bennelong 资 产管 理公 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 加入 瑞 士信贷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香港 公司 。他 在任的 十年 间, 分别 在投 资银行 业务 方面 担任 了多 种不同 的职 务 、 涉足多 个区 域。 他离 任前 是香港 投资 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业 务的 负责 人。 此外 ,他创 立并 管 理 瑞士信 贷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在亚 洲( 除日 本) 的固 定收益 业务 ,并 担任 了多 个领导 职务 , 包 括新兴 市场 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负 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 拉丁 美洲 的业务 。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 管理(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总 行 商业信 贷部 、资 金计 划部 副处长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兼任 工 银 瑞信资 产管 理( 国际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工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历任 中国 工 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方庄 支行 副行长 ,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办公 室秘 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 贷管 理部 、 信用审 批部 信贷 风险 审查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亚 洲)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中国 工商 银 行 香港分 行总 经理 。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安 徽省 分行 计划 处处长 ,安 徽省 滁州 分行 行长、 党组 书记 ,安 徽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 组成员 、党 委副 书记 ,安 徽省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安徽 省分 行行 长室 资深 专家。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 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派出董 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得 国际 内审 协会 注册 内部审 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 格证书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国际 业务 部外 汇清 算处 负责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清 算中心 外汇 清 算 处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 业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 行 内部审 计局 境外 机构 审计 处处长 ,工 行悉 尼分 行内 部审计 师、 风险 专家 。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 生经济 与管 理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京 大学 中国 卫生 经济研 究中 心主 任。 目前 担任国 务院 医 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 、 美国 北卡 大 学 (2000- 终身 教职 ) 。 历 任中国 留美 经济 学 会 2004-2005 届主 席、 国际医 药经 济学 会亚 太联 合会主 席。 主要 研究 方向 为发展 与卫 生经 济学 ,医 疗保险 与医 改 政 策分析 。


孙祁祥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 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享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北京 大学 中国 保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 主任, 中国 金 融 学会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常 务理事 ,中 国保 险学 会副 会长, 教育 部高 等 学 校经 济学类 学科 专 业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国 国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 成员 、 学术主 持人 , 美国 C.V.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亚 太风 险与 保险 学会 主席、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美 国印 第安 纳大 学、 美国哈 佛大 学 、 香港大 学访 问学 者。 在 《 经济研 究》 等学 术刊 物上 发表论 文 100 多 篇, 主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 部委和 国际 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研 课题 。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 与德意 志银 行合 并) 董事 总经理 、 所 罗门 · 古 根海 姆基金 会副 主席 及项 目总 监、 香 港政 府 委 任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 询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 2003 年至 今担 任 香 港亚洲 艺术 文献 库董 事局 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至 今 担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总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 记。1998.8 -2000.11 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2000.11 -2005.10 中 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任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党委委 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 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营 业部 副总经 理、 总经理 。2004.11-2011.07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昆 明分 局局 长 、 成 都 分局局 长 、 内 部 审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专职 派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信 贷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集团) , 先 后担 任全 球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中国 区执 行首席 运营 官, 现任 瑞士 信贷资 产管 理大 中国 区首 席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 任科员 。 2005 年 7 月 加入 工银瑞 信,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 任综 合管 理 部翻译 兼综 合, 2007 年以 来任 职于 战略 发 展部, 现任 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务 所高级 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察 稽核 总部 业务 主管;2009 年 6 月加 入工 银瑞 信法 律合 规部, 现任 监察 稽核 高级 经理。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 国 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1997 -1999 年 中国 华融 信托投 资 公 司证券 总部 经理 , 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理 公 司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 部 高级副 经理 。 夏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 任职 于瑞 士信 贷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 任高级 风险 分析 师、 副总 裁;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于 瑞士 信 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的 数量 分析 员、 基金 经理、 副总 裁。 2006 年加 入瑞 士信 贷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历任 副总 裁、 董事 。 库三七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军先 生 ,16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2010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0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信 精 选平衡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詹粤萍 女士 ,2007 年7 月18 日至 2008 年2 月15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建勋 先生 ,2007 年7 月18 日至 2010 年5 月18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章叶飞 先生 ,2010 年 5 月 18 日 至 2011 年 7 月 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马 稳 健回报 、 金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鹰增长 以及 金牛 创新 成长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副总 监;2009 年加入 工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 总监;2010 年 4 月 12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1 年 4 月2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消 费服 务行 业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江明波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 益负 责 人 ; 2004 年6月至2006 年12 月 , 担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 四 组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 理;2006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2011 年 起担 任 全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 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信用 添 利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2 月10日 至今 , 担任 工银 瑞 信四季 收益 基金 基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 东方汇 理担 任结 构基 金和 亚太股 票 基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 管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 票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理 ;2007 年 加入 工 银瑞信 , 现任 权益 投资 部 总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 担 任工银 核心 价值 基金基 金经 理 ;2008 年2 月 14 日至2009 年 12 月25 日 ,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 金经理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今, 担任 工 银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 略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郝康先 生:1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资 顾 问 管 理公 司 担任 执 行董事 , 北 京博 动 科技 有 限责任 公 司 担任 执 行董 事 和财务 总 监 ; 2007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曾 任国 际业务 总监 ,现 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 际)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2008 年 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16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 盈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招商现 金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6 年 加入 工银 瑞信 , 现任 固定 收 益 部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 担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2012 年 1 月10 日,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5 月11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瑞 信添 颐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6 月21 日 至 今 , 担任 工银 纯债 定期 开放 基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 1 月7 日至 今, 担 任 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 简历 同上 。 宋炳珅 先生 ,9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2007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总 监。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资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保 证 基 金财 产不 用于 下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4、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 被代 理人 、被 代表 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 人谋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以及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 估、检 验 , 提出对 公司 治理 结构 的修 改和完 善方 案 ,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 务进 行 风险 管理 和 合 规性控 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 审查 和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 告; 董事会 下设资格 审查 与 薪酬 委员 会, 负责 对股东 推荐 的董 事人 选资 格、高 级管 理人 员资 格、 独立董 事资 格 进 行审查 ,拟 定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 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总经 理下 设执 行委员 会, 负责 公司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 中 的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 下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和风 险控 制 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是 基金 的 最 高投资 决策 机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 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理性进 行审 查 , 发现 重大 风险事 件时 向公 司董 事 会 和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 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 机 情 况进 行 评估 , 制定 危机 处 理方 案 并监 督 实施 ;负 责 对基 金 投资 和 运作 中的 重 大问 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产 分离等 政策 、程 序或 措施 。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部 门及 岗 位 负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 督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 制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 挥督察 长和 法 律 合规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监察稽 核作 用, 建立 内部 控制的 第三 道 防 线。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 渠道。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流 渠道 ,保 证了 公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 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公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 制度, 建立 了 清 晰的业 务报 告系 统。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 规部等 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本公 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部 门的 法律 合规 部, 其中监 察稽 核 人 员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 查、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监 督公 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 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 )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 为第一 家 H 股公 司晋身 恒 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 在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的 已 发 行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9月30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8.26% 。截 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 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 润1,585.19 亿元 ,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3.87% 。 年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1.65% , 年化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 收益率 为24.18% 。 利息 净 收入2,610.24 亿 元,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7.05% 。净 利差 为2.57% , 净利 息收益 率为2.74% , 分别 较 上年同 期提 高 0.01 和0.06 个 百分 点。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699.21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64%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 加坡 、法 兰 克福 、约 翰 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有 分 行, 在莫 斯科 、台 北设 有代表 处, 海外 机构已 覆盖 到全 球13 个 国 家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 局,24 小 时不 间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 设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 行20家 ,拥 有建 行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 融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 住房 储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务 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2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30 多个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2 年“ 全球 银行1000强 ”中 位列第6, 较去 年上 升2位 ;在 美国 《财 富》 世界500 强中排 名77 位 ,较 去年上 升31 位 ; 在美 国 《福布 斯 》2012 年 度全 球 上市公 司2000 强 排名 第13 位, 较去 年上 升4位 。本 集 团是境 内唯 一一 家连续 四年 蝉联 香港 《亚 洲公司 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洲 企业 管治 年度 大奖 ”的上 市公 司, 并先后 获得 《 环球 金融》 、 《财 资》 、 中国 银行 业协 会 等颁发 的 “中 国最 佳银 行” 、 “卓 越管 理及 公司管 治” 与“2011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股 权 市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核 算处 、 清算 处、 监 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核 算 团 队、 养 老 金 托管 处 、托 管 业务 系统 规 划与 管 理团 队 、上 海备 份 中心 等12个 职 能处 室、 团 队, 现 有员 工209 人。 自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服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保 险资金 、基 本养 老个人账 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2 年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267 只证券 投资 基 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 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 起连续 三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国最 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财资 》杂 志评 为“国 内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并 获和 讯网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 国“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投 资托 管服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服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防 止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发 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 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 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 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 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 张 波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电 话:010-58351666 联系人 : 吴 海鹏 、董 云巍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1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黄立 哲 客服电 话:


40066-99999 网址: www.18ebank.com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 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 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6)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1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 www.ebscn.com (1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4)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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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江涛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 0791-6794744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热 线:0791-6781119 公司网 站: www.avicsec.com (34) 广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治海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18 、19、36、38、41 和 42 楼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5)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7)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9)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4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 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 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 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4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 勇力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4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48)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





话:0591-87841160 传





真:0591-87841150 公司网 址:www.gfhfzq.com.cn (49)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公司注 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公司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0571-96598 (51)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3) 方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5) 厦门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5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8)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 中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公司网 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11177 (59)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967218





400-813-9666 (64)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66)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67)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8)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9)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 62020088--810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电


话 :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事 务所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吴海霞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吴 海霞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集 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7 月 2 日证 监 基金字[2007]185 号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一年内 为封 闭式 , 基 金合 同生效 满一 年后 转为 开放 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封闭 期为 一年 (含 一年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一年 以后 转为开 放 式基金 。 (五)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的 首次 募集 初始 面值为 人民 币1.00元。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 中 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备 案手 续 办理完 毕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已于2007 年7 月18 日生 效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个 工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 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低 于5000万 元,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 说明 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期间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一年 之内( 含一 年) 为封 闭期 ,在此 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赎回 基 金 份额, 也不 能在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2.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以 后,本 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投 资人 方可 进行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举例: 假设 本基 金于2007 年 7 月 2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 则 2007 年7 月 20 日至2008 年7 月 19 日为 封闭 期 , 在 此期 间, 投资 人不 能申 购赎 回 基金份 额 , 也 不能 在证 券 交易所 转让 基金 份额, 投资 人可 从2008 年7 月20 日 (遇 节假 日,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开始 进行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可以 在 销 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 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理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 述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 告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开 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 等交 易 方式 , 投资 人可 以 通过 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投资 人在 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理 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以 销 售 机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7 年7 月18 日生效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封 闭期 限为1 年。 自 2008 年 7 月18 日起 ,本 基金转 型为 开放 式基 金, 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之 内(含 一年 )为 封闭 期, 在此期 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基 金 份 额,也 不能 在证 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以后 ,本基 金转 为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人方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遇交 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业 务处 理流 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划往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银 行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 销网 点 和 本公 司 网 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直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申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人 民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 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 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1,00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本基 金 的 最高申 购 费 率不超 过 3 %, 投资 者可 以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申 购 费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经征求 本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同 意,并 在履 行规 定程 序后 ,本公 司 决 定对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进行 调整 ,调 整方 案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起 生效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表一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申购费 申购金 额(M )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高 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3 %,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 表二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结 构 费用种类 费率标准 赎回费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 ≤ 持 有期<2 年 0.25%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持有 期 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 登 公告。 ( 八)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 元 , 则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 基金 份额 。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人 的赎 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 生 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两 年 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 有期 限 为两年 六个 月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 值单位 为元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小 数点 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 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1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间 为每 周截 止日 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2 )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 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 十四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同一 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登 记结 算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请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时, 转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赎回状 态, 转入 方的 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 如 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 有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 金 转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3、 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公 告。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按 其 规定 的标 准 收 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在部分 销售 机构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开 通定 投业 务的销 售 机 构名单 和具 体规 则详 见基 金管理 人或 各销 售机 构有 关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登 记 结 算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获 得超 过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业绩 。 (二) 投资 理念 通过投 资股 票市 场中 注重 分红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获 得股息 收益 和资 本增 值, 并通过 投 资 于权证 、股 票指 数期 货等 金融工 具进 行套 利或 避险 交易, 控制 基金 组合 风险 ,为基 金持 有 人 增加风 险调 整后 的回 报。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封闭期 间 , 股 票等 权益 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100% , 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开 放期 间,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权 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3%。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投 资 权 证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的 规定 。股 票指 数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四) 投资 策略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专注 基本 面研 究, 遵循系 统化 、程 序化 的投 资流程 以保 证投 资决 策的 科学性 与 一 致性。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运 用国 际化 的视 野审视 中国 经济 和资 本市 场,分 别从 宏观 经济 情景 、各类 资 产 收益风 险预 期等 方面 进行 深入分 析, 在股 票与 债券 资产之 间进 行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以使 基 金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2. 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 合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通 过红利 股筛 选、 竞争 优势 评价和 盈 利 预测的 选股 流程 ,精 选出 兼具稳 定的 高分 红能 力、 较强竞 争优 势和 持续 盈利 增长的 上市 公 司 股票作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以增强 本基 金的 股息 收益 和资本 增值 能力 。本 基金 投资于 红利 型 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资 产 的 80% 。 (1) 红利 股筛 选 本基金 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 分红记 录和 分红 预期 等指 标来确 定基 金初 选股 票备 选库。 具 体 选股标 准包 括满 足以 下一 项或多 项特 征的 股票 : 1)过 去三 年内 至少 存在 二 次分红 记录, 其 中分 红包 括现金 股利 和股 票股 利; 2)过 去两 年平 均分 红率 高 于市场 平均 水平 ; 3)预 期公 司具 有高 于市 场 平均水 平的 股利 收益 。 (2) 竞争 优势 评价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相对 竞争 力是决 定其 成败 的关 键。 本基金 将从 企业 的基 本战 略、产 品 市 场份额 、成 本状 况、 技术 水平及 创新 能力 ,以 及企 业的经 营管 理水 平等 多方 面,考 察企 业 在 行业中 的竞 争地 位。 在上 述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还将考 察企 业 的 盈利 能力 、财务 状况 和 资 产经营 效率 等财 务经 营指 标,筛 选出 在财 务和 管理 品质上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上 市公 司 , 构成本 基金 的基 础股 票备 选库。 在基础 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通 过实 地调 研考 察上 市公司 ,选 择治 理结 构完 善、经 营 稳 健、 业绩 优良 、 具有 可持 续 增 长前 景的 上市 公司 ,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其 股票 并进 行中长 期投 资 。 (3) 价值 评估 在定性 分析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采 用现 金流 折现 模型 、相对 估值 法等 方法 评估 上市公 司 的 内在价 值。 同时 ,本 基金 还将参 考 HOLT 价值评 估 系统所 进行 的股 票价 值评 估结果 。HOLT 是本基 金管 理人 从外 方股 东瑞士 信贷 引入 的其 独有 的公司 绩效 与价 值评 估系 统。HOLT 分析 上市公 司的 现金 流投 资回 报率(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 ,并应用现金 流折 现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Discounted Cash Flow) 模型对股 票进 行估 值。 (4) 股票 选择 及组 合优 化 综合定 性分 析与 定量 价值 评估的 结果 ,选 择定 价合 理或者 价值 被低 估的 股票 构建投 资 组 合,并 根据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与风 险水 平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基于策 略性 资产 配置 的需 要,本 基金 在预 期股 票市 场阶段 性回 报率 低于 债券 资产回 报 率 时,本 基金 将会 将一 部分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国债 、金 融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及企 业债券 等固 定 收 益资产 。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证券 投资 与研 究方 面, 实行投 资策 略研 究专 业化 分工制 度, 专 业 研究人 员分 别从 利率 、信 用风险 等角 度, 提出 独立 的投资 策略 建议 ,经 固定 收益投 资团 队 讨 论,并 经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性 投资 策略 ,具 体包 括利率 策略 、 信 用策略 、债 券选 择策 略等 。本基 金在 固定 收益 证券 总体指 导性 投资 策略 基础 上,结 合本 基 金 流动性 要求 的特 点, 形成 具体投 资策 略。 4.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股 票指 数期货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进 行套利 、 避 险交易 ,控 制基 金组 合风 险,获 取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进行 基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 基础 上,结 合 股 价波动 率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 建套利 交易 或 避 险交易 组合 。 本基金 投资 于 股 票指 数期 货主要 用于 避险 交易 及套 利交易 。 (五)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根 据投 资研 究人 员关 于 宏观经 济、 金融 市场 、 行 业及上 市公 司等 方面 的独 立、 客 观研 究成果 进行 决策 ; 2.遵 守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3. 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准 则 。 (2) 投资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规范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和严 格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贯彻 于投 资研究 、 投 资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执行、 风险 管理 及绩 效评 估的全 过程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图 1





投 资管 理流 程 1.投 资研 究 研究员 独立 开展 研究 工作 ,在借 鉴外 部研 究成 果的 基础上 ,开 展宏 观经 济及 政策分 析 、 债券市 场分 析、 行业 及上 市公司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及各 基金 经理 提供 独立、 统一 的 投 资决策 支持 平台 。 2.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资产 配置方 案 , 审核基 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提供 指导 性意 见, 并 审核其 他涉 及基 金投 资管 理的重 大 问 题 。 基金经 理在 公司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指导 下, 根据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及 投 资 限制等 规定 ,制 定相 应的 投资计 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 批。 3.投 资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在 权限 范围 内,评 估证 券的 投资 价值 ,选择 证 券 构建基 金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市场 变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执 行 交易员 负责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 并实 施一 线风 险监控 。 5.风 险分 析及 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部 对投 资组 合的 风险水 平及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 抄 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总监及 基金 经理 ,并 就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提 出风 险管 理建议 。 法律合 规部 对基 金的 投资 行为进 行合 规性 监控 ,并 对投资 过程 中存 在的 风险 隐患向 基 金 经理、 投资 总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进行 风险 提示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新华 富 时 150 红利 指数 收益率 。 新华富 时150 红 利指 数是 在新华 富时 目前 的指 数体 系成分 股的 框架 下, 进一 步依照 个 股





投资研究 组合构建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 风险分析 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分红情 况编 制而 成。 在样 本股选 取方 面, 该指 数构 建在沪 深两 市A 股的 基础 上,更 全面 考 察 全市场 上市 公司 分红 状况 ;同时 ,该 指数 重点 考虑 连续三 年有 分红 记录 的公 司,可 以更 好 考 察上市 公司 分红 的稳 定性 。此外 ,该 指数 在初 期样 本股基 础上 ,进 行流 动性 检验, 更好 掌 握 样本股 质量 。因 此, 新华 富时 150 红 利指 数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将来如 出现 更具 代表 性的 红利股 指数 、债 券市 场指 数,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确 定变 更基金 的基 准指 数或 其权 重构成 。调 整业 绩比 较基 准应经 基金 托 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在调 整前3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中 的红利 主题 型基 金, 其风 险与预 期收 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以 及混 合型基 金。 ( 八)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合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证 券投 资, 遵守 下列 限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若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对 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新 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定;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间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100% , 在 开放期 间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60%-95%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债券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 种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在 封闭 期间 为 0-40% ,在 开放 期 间为 5 -40%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券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 BBB 级; (14)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7)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 期货投 资时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9)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上 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后 ,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 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 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 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2012 年10 月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59,850,934.54 82.59 其中: 股票


2,059,850,934.54 82.5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0,053,000.00 4.81 其中: 债券


120,053,000.00 4.8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6,600,449.90 6.68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7,245,161.32 5.50 6 其他资 产


10,264,033.86 0.41 7 合计





2,494,013,579.62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79,745,259.76 39.93 C0 食品、 饮料 810,305,833.36 33.02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138,129,920.00 5.63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26,800.00 0.00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31,262,786.40 1.2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19,920.00 0.00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0,250.00 0.00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578,727,780.60 23.58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J 房地产 业 501,367,644.18 20.43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059,850,934.54 83.94 注: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6,761,900 239,371,260.00 9.75 2 600000 浦发银 行 24,100,000 239,072,000.00 9.74 3 000001 平安银 行 14,879,070 238,362,701.40 9.71 4 000858 五 粮 液 8,370,000 236,285,100.00 9.63 5 600383 金地集 团 33,525,279 235,347,458.58 9.59 6 600519 贵州茅 台 1,125,900 235,335,618.00 9.59 7 600376 首开股 份 7,547,880 99,028,185.60 4.04 8 600887 伊利股 份 4,500,000 98,910,000.00 4.03 9 600015 华夏银 行 9,477,312 98,090,179.20 4.00 10 600325 华发股 份 11,400,000 96,900,000.00 3.95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053,000.00 4.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053,000.00 4.89 4 企业债 券 -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20,053,000.00 4.8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20305 12 进出 05 700,000 70,028,000.00 2.85 2 120405 12 农发 05 500,000 50,025,000.00 2.04 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未出 现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629,652.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325,449.2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86,017.82 5 应收申 购款 322,914.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64,033.86 8.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以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向投 资 者保 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未 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2007 年7 月18 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 ( 截至2012 年12 月31 日)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1)-(3) (2)-(4)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4) 2007 .7.18 ——2007.12.31 21.76% 1.71% 49.41% 2.26% -27.65% -0.55% 2008 年 -47.49% 2.05% -62.40% 3.20% 14.91% -1.15% 2009 年 70.30% 1.78% 113.27% 2.32% -42.97% -0.54% 2010 年 -5.90% 1.44% -4.09% 1.56% -1.81% -0.12% 2011 年 -18.00% 1.19% -22.52% 1.23% 4.52% -0.04% 2012 年 10.20% 1.18% -2.22% 1.09% 12.42%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7.41% 1.58% -12.94% 2.07% 5.53% -0.49% 2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变动 的比较 : (200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注: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7 月 18 日 生效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 至报 告 日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及 投资 限制的 规定 :本 基金 投资 股票等 权益 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60%-95% ,现 金、 债券 资产 、 权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


十 一 、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 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 的 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 分 。非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二 、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应 收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在 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基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 持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1 ) 在 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最 后一 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间 为每 周截 止日 后 第 1 个工 作日 。 (2 ) 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代销机 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 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债 券 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三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 于支付 基金 的利 润分 配)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封闭 期间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开 放期 间,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方式,投资 人 可 选 择 获 取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的, 默认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3.基 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 益分配 ; 4.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在符 合上 述基 金收 益分 配的前 提下, 每 季度 末每 份基金 份额 可分 配收 益超 过 0.01 元时 , 至少分 配一 次, 全年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金 已实 现净 收益 的 90% ; 7.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6 次; 8.成立 不满 三个 月,收 益可 不分配 ;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配 时间 、 分配 数 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1.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 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 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获 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可 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详 见本招 募 说 明书第 八章 第( 七)款 及第( 八)款 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 率水平 、 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 见 本 公司 相关公 告 。 ( 三 )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 在的会 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止 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 政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 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来源 于基 金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 场价格 的波 动。 影响 股票 与债券 市场 价 格 波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也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基金 投资 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其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同 时直接 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现 金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本 基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 括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不能 在交 易所 转让 所引致 的风 险; 在开 放期 , 由于 本基 金 出 现投资 者大 额赎 回, 致使 本基金 没有 足够 的现 金应 付基金 赎回 支付 的要 求所 引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风 险。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金 融市 场危 机、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八、 基金运 作方 式的变 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7 月 18 日生 效, 自 2008 年 7 月 18 日起 ,本 基金 转型为 开 放 式基金 。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转 换方 式除 外;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本 基金 的 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 首次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客户 寄送 《 基金 账户 确 认书》 (公 司获 得投 资人 准 确的邮 寄地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址) 。 《 基金 账户 确认 书》 将在客 户开 户后15个 工作 日内寄 送。 在 基 金 募集 期 间 新 开 户的 客 户 , 公司 将 于基 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15 个 工作 日 内 寄送 《 基 金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 我的 账户 ” 栏 目, 输入 身份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自 助查询 或下 载任 意时 段的 对账单 。 (2) 份额 持有 人用 带有 传 真机的 电话 , 拨 打公 司热 线电话 (4008119999 ) , 选 择自助 服 务,按 “3 ”后 ,输 入需 要 下载的 对账 单日 期, 进行 对账单 自助 传真 。 2 、 公司 将按 照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求, 提供 纸质 、电 子邮 件 、短 信( 彩信 )对 账单 。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 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电 子 邮 件对 账单 :公司 为 定制 电子 邮件 对账 单的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 和年 度电子 对 账 单。 电 子对 账单 在 每月 、 季、 年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向 份额 持有 人 指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公司 为 定制 手机 彩信 对账 单的 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交易 发生 时 间段 的 季 度手 机 彩信 账 单 。 手机 彩 信对 账 单在 每 季度 、年 度 结束 后15个 工 作日 内向 份 额持 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公 司为定 制 纸制 对账 单的 份额 持有 人 寄送 交易 发生 期间 的季 度 纸质 对账单 。 季 度内 无 交易 发生 , 公司 将 不邮 寄 该季 度 纸质对账 单 。定制纸 质 对账 单 的份 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 提示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 的邮 寄地 址、 手机 号码 、 电子 邮箱 不详 或因 邮局 投 递差 错 、 通讯 故 障、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 对 账单 无 法按 时准 确 送达 , 请及 时 到原 基金 销 售网 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 选 择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定期 定 额投 资 本 基 金 可通 过 销售 机 构 和我 公 司 网上 交 易系 统 为份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定期 定 额投资 的 服 务, 即 份 额持 有 人 可 通 过固 定的 渠 道, 采 用 固 定 期限 、固 定 金 额 的 方式 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 期 定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 额持 有 人提供 本 基 金信 息 、基 金 投资报 告 、 宏观 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 等多 种资讯 ( 电子 版) 。 如需 通 过手机 或电 子邮 件获 得上 述资讯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公司 网站 或热 线电话 定制 。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人工 服务 :公 司客 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 自助 电话 服务 :公 司 提供每 天24 小时 自动 语音 服务 ,客 户可 通过 热线 电 话进行 账户 信 息 、基 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金 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 的 自助 查 询, 以 及下 载对 账 单及 业 务单 据等操 作。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 司 网 站设 置 了“ 在 线客服 ” 栏 目, 份 额持 有 人 可通 过 登 录公 司 网站 首 页,点 击 “ 在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子 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电话 (按 “6 ”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通过 本 公司 电 子 自 助交 易 系统 (7*24 小 时 服 务 )办 理 基金 交 易业 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两 种: 网上交易 : 客 户可 以 使用多 家 银 行的 银 行卡 通 过网上 交 易 系统 自 助办 理 基金交 易 业 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 话 交 易: 是 网上 交 易的一 种 补 充委 托 方式 , 客户在 外 出 或者 不 方便 上 网的时 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通 过 本公司 热 线 电话 、 电子 邮 箱、传 真 、 在线 客 服等 渠 道对基 金 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 基 金及 基 金管 理 人本 次更 新 期间 通 过《 中 国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的 有关公 告: 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加平 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2012 年 10 月 20 日; 2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设 立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请 获批 的公告 ,2012 年 11 月 17 日; 3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代 销 机 构 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 年 11 月 23 日; 4 、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实行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 年 11 月 23 日; 5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成 立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的公 告 ,2012 年12 月1 日; 6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 年12月12日; 7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 年12 月18 日; 8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增 聘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2 年12 月18 日; 9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成立 的公 告,2012 年12月19日; 10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告 ,2013 年1月11 日。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基 金 管 理人 的 办公 场 所和营 业 场 所, 并 刊登 在 基金管 理 人 的网 站上; 投 资 者可 免 费查 阅。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内 取得 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红利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工 银瑞 信红 利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 上 第 (一 ) 至( 五 )项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基 金 管理人 办 公 场所 、 营业 场 所,第 ( 六 )项 文 件 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 的办 公 场所 。 基金 投 资者 在营 业 时间 可 免费 查 阅,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三 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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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登记结 算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 并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1.选择 、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 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 人追偿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22.按规 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及根 据基 金合 同约 定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转 换方 式除 外;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 准的 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年 后,本 基金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为开 放式 基金 ; (2)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 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 登 记结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 否则 ,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 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 票 人;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 三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 结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果。 (3)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 以公证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关 于本章 第( 二)条 所规 定的 第(1)-(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于 本章第(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 (10) 项 召开 事由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 执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附 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 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注册资 本: 贰 仟叁 佰叁 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 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封闭期 间,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60%-100% , 现金、债券资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开 放期 间,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现金、 债券 资产 、权 证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3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基 金投 资 权 证的比 例有 新的 规定 ,适 用新的 规定 。股 票指 数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 律 法 规和监 管 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若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对 基金 投资 权证 的比 例有新 的规 定, 适用 新的 规定;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4)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40%; (5)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间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60%-100% , 在 开放期 间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60%-9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债券资 产、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 种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在 封闭 期间 为 0-40% ,在 开放 期 间为 5 -40% ;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其 信用级 别不 低 于 BBB 级;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从 事股 票指 数 期货投 资时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17)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内进行 调整 。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红 等集 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起 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增 加10 亿元 以上 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 将调整 时限 从10 个交 易日 延长到3 个 月。 法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 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 责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 确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人 应制 订 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也 可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 物证 券、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 同、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在本基 金的 封闭 期,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每周 对外 公布 本周 最后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 间为每 周截 止日 后 第1 个 工作日 。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 基金 管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由 基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工银瑞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托 管 协议 产 生或 与 之相关 的 争 议, 双 方当 事 人应通 过 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不 能 解 决的 , 任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北 京 市, 按 照 中国 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托管协 议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二)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