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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160607)

鹏华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3月)查看PDF公告

 
 
 
 
 
 
 
 
鹏 华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三 年三 月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06 年 6 月 5 日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下发的《关 于同意鹏 华价值优 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募集的批复 》 (证监基 金字[2006]105 号文) 核 准, 进行募 集。 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基 金合同已 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 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请 投资者 根据自身风 险承受能 力谨慎选 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 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 中涉及 与托管相 关的基金 信息 已经 本基 金托管人复 核。 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 2013 年 1 月 17 日,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5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 46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 53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 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未经审计) ................................................ 6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78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3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 及《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的 约定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价值 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 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并 根据自身 风险 承受能力谨 慎选择适 合自己的 基金产 品。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本基金是 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鹏华价值 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 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 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鹏 华价值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鹏华价 值











优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 《鹏 华价值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 说











明书》 ,招募 说明书是 基金向社 会公开发 售时对 基金 情











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 件,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内 公











告,更新内 容截至每 6 个月的 最后 1 日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份 额











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 解











释、 行政 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 束力的 决











定、决议、 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作出的修 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合法 持有现时 有效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居民身份证 、 军人证 件等有 效身份证 件的中国 公民, 以











及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 在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











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暂行 办











法》 规定的 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投资于中 国证券 市











场, 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 外基金 管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











理机构、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 机构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者的合 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 构 ; 直销机构: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











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 点:























指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算 、 代 理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为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 基金的注 册登记 机











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鹏华 价值优势 股票型基 金 (LOF ) 基金份 额的 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并经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日 期 ;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











清算完毕 , 中国证 监会对清 算结果核 准并予以 公告的 日











期 ; 基金募集期 限: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确认的投 资人有效 申请工作 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工 作











日 ;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 赎 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 间段, 具











体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业务规则:























指《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注 册登











记运作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 集期间 , 投资 人 通过场内 或场外 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











的规定通过 场内或场 外 申请购 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件 通过场 内或场外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交易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 场外: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 所 ;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的会 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 开放











式基金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上 市











交易的场所 ; 发售:





























指场外认购 和场内认 购 ; 场外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场内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申请购 买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场内申购:























指投资人通 过具备办 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 申购业务 资格











的会员单位 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 申 请购买 本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场内赎回:























指投资人通 过具备办 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 赎回业务 资格











的会员单位 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 申 请卖出 本











基金份额的 行为 ;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统 ;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 ; 日常交易:

















指 场外 申购 和赎回 、 转换等 场外基金 交易, 以 及场内 申











购和赎回和 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 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 不











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 跨系统转登 记: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











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











有效的公告 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开











放式基金份 额间的转 换行为 ;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时 ;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 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 值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 过程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











网站及其他 媒体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 、 无法 抗拒、 无 法避免 且











在本基金合 同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 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 法











规变化、 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正 常











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情 形 。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董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 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生 , 监事会 主席, 金 融学博士 , 高级 经济师 , 国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部副总经 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 法学 硕士,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1 2011 年 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合规控制 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博 士,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副总 监、 渠道 部总监 , 现任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 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 ,国籍中 国,经济 学硕士,16 年金 融证券 从业经验。2001 年 5 月加盟 鹏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行 业研究 员、 鹏 华中国 50 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 理, 2005 年 5 月至2007 年5 月 担任原鹏 华普华基 金 (2007 年4 月已转型为 鹏华优 质治理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 经理 ,2007 年5 月至2007 年8 月担任鹏华 优质治 理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 担任鹏华精 选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07 年4 月 起至今担 任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起至 今兼任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 现同时 担任基金 管理部总 经 理,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程 世杰先生 具备基金 从业 资格。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





























胡建平先 生 2007 年 4 月 至本更新 招募书截 止日








程世杰先 生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2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基 金经理未 发生变更 。 本基金基金 经理曾管 理基金情 况: 程世杰先生 于 2005 年 5 月到 2007 年 5 月担任原 普华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程世杰先生于 2007 年 5 月到 2007 年 8 月担任 鹏华优 质治理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 于 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 鹏华精 选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 理。 程世杰先生 于 2012 年 4 月至今 担任鹏华 价值精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社保基金 组合投资 经理及 鹏华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 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3 (9)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并 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 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 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以 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4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5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6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 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与合规审 计委员会,主 要 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 和控制政策 、协调突 发重大风 险等事项 。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督 察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各 部 门 负责人定期召开会 议对各类风 险 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 对业务 过程中潜在和 存在 的风险进行通报、讨 论,并及时采 取防 范和控制措 施。 (4)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 风险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理 结 构,充分发挥 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力 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先的 风险管理理念 , 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 的 合规及风险 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使 合 规及 风险 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和各个 环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体系 及 内部控制制 度 :自成立来,公司 不 断完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公司建 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 、相互制衡的 内控机制:公 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离 制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7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 责任制:公司 通过健全岗位 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 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 统:公司通过 建立风险评估 、 预警、报告、控制以 及监督程序 ,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 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恒生 交 易系统 以及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禁 止投资股票 库” 、 交叉 交易等方 面进行 电子化控制 ,有效地 防止了运 作风险和 操守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 基 金经理个 股投资 授权、 基准 仓位等由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 定。 同时, 公司建立 了严格 的股票库 制度、 禁止和 限 制投资股票 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必 须完全从 股票库中 选择。 公司还 建立了契约 风险评估 制度, 定 期对各基 金遵守基金 合同的情 况进行评 估,防范 契约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发展 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8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其 前身 “中国人 民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是 中国 四大 商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2 年9 月30日 ,中国建 设银行资 产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年末 增长8.26% 。 截至2012年9 月30日止 九个月, 中国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585.19 亿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 13.87%。年 化平均资 产回报率 为1.65%, 年化加 权平 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24.18% 。利 息净收入 2,610.24 亿 元, 较上年同 期增长17.05% 。 净利 差为2.57% , 净利息收益 率为2.74% , 分别较上 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 分点。手 续费及佣 金净 收入699.21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长 1.64% 。 中国建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个 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 悉尼设有 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 代表处, 海 外机构已覆 盖到全球13 个国家 和地区 , 基本完 成在全 球主要金融 中心的网 络布局 ,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 本服务架 构已初步 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建 、 设立村 镇银行20 家, 拥 有 建行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信基 金、 建信金 融租赁、 建信信 托、 建信人 寿、 中德住 房储蓄银行 等多家子 公司,为 客户提供 一体化全 面金 融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 强。 2012年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面 良好表现 , 得到 市场与 社会各界广 泛认可, 先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30 多个重要 奖项。 本集 团在英国 《 银行家》2012年 “ 全球银行1000 强” 中 位列第6,较 去年上升2位;在 美国《财 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77 位,较去 年上升31 位;在美 国《福布斯 》2012 年 度全球上 市公司2000 强排名 第13 位,较去年 上升4位。 本集团是 境内唯 一一家连续 四年蝉联 香港 《亚洲公 司治理》 杂 志颁发 的 “亚洲企业管 治年度大 奖” 的上市 公 司,并先后 获得《环 球金融》 、 《财资》 、 中国银 行业 协会等颁发 的“中国 最佳银行” 、 “卓越 管理及公司 管治”与 “2011 年 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 融机 构”等奖项 。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场处 、 证券保 险资产 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 管处、 核 算处、 清算处 、 监督稽核 处、 涉外 资产核算 团队、 养 老金托管处、 托 管业务系 统规划与 管理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12 个职能处 室、 团队, 现有 员 工209 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 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制审 计,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9 并已经成为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长期 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 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 国建设银 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 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一直 秉持 “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 资产委托 人提供 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 经过多 年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断 增加, 已形 成包括证 券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 个人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 设银行已 托管 26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 的托管服 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 同。 中国建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 起连续三 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 资》 杂志评 为 “国内 最佳托管 银行” 奖 ,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 产托 管银行”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 的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 责全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 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 配备 了专职内 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0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 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 作实 行集中控制, 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 制约 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 —— 基金监督子系 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围 、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 督, 并定期 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中国 证监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 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 涉及各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及 交易对 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 对各基 金投资 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 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 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 梁 剑波 (二)代销 机构 A、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中路 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芮 蕊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3 7)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0)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1)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13)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杭州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nbcb.com.cn 17)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 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18)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0 )广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1)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 下区淮海 路 50 号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址:www.njcb.com.cn 22)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6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3)厦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厦门 市思明区 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方 伟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http://www.xmccb.com B、券商代销 机构 1)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 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 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 五道口广 场1 号楼21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厦 5、18 、24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中信万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东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 业园区翠 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2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3)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12 楼 住所:湖南 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志 商务 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4)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0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6)长城 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7)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国都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层(100007 )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国盛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 曾小普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 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大 厦 4 楼 电话:(0791 )86285337 传真:(0791)86289395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1 20)财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1 ) 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 宝路 36 号 证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贤 清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2)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广东 省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3)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长春 市自由大 路 1138 号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2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 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5)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6)东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 旭 客服热线: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7)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原中信金 通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 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3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30) 西部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线:95582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1) 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4 32)华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 区天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咨询电话:96518 (安 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3)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35)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36)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 、03、05 、11、12 、13 、15 、16、18 、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37)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18 号电信广 场36、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 广场F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第一创 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 吴永良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9)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李珍 咨询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p.com.cn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6 40)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5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1)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太湖 新城金融 一街八号 国联 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1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电话:0755 -83199511 传真:0755 -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咨询电话:0755 -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3) 浙商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7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5) 日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锡 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苏 江


电话:010- 88086830-652


网址:www.rxzq.com.cn


46) 方正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7)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8 48)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9)红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昆明市北 京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刘晓明


电话:0871- 3577942 客户服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50)厦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客户服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1) 银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 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39 52)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爱建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54) 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5)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0 网址:www.cindasc.com 56)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甘肃 省兰州市 东岗路 638 号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户服 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57)民生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58 ) 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 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9)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1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60) 申银万国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61)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西 南宁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光 大银行大 厦 3F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联系人: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62)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中心 办公 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 荣超经贸 中心 办公室47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63)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8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8号西南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14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2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64)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C 、第三方销售 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 雯斌 网址: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 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4 (三)场内 代销机构 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且符合 风险控 制要 求的 深交 所会 员 单位 可 以 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详见 基金管 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布 的 《鹏华 价值优势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关于开放场内、 场外 申购业务的 公告》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的《 鹏华价值 优势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关于 开放场内、 场外赎回 业务的公 告》。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刘少君





联系 电话:010 —59378919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 )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 丽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绍 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单峰、刘 颖





联系人: 魏佳亮 六、 基金的 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6]105 号文批准 募集发 售 。 募集期从 2006 年 6 月 12 日起 到 7 月 11 日止,共 募集 1,875,734,450.63 份基 金份额, 募集 户数为 47,537 户。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5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 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 解决方案。 七、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 常交易包 括上市交 易和申购 赎回两种 方式 。 本章仅 对有关基 金的上市 交易的 相关事宜予 以规定 。 基金上 市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再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9 月 18 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投 资者可在 交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使用 相应深 圳证 券账 户通过 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单 位的 营业网 点报 盘买 入和卖 出本 基 金(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 的《 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上市 交易公告 书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 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相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比照封 闭式基金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交易所 挂牌交易 , 交易 行情通过 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 。 行情发 布系统 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6 投资人T 日买入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人在T 日自 动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人自 T+1 日( 含 该日 ) 后 有权卖出 该部分 基金 ; 投资人T 日卖出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人在T 日自 动为投资 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 续。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交易 所 的相关规 定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停上 市原 因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九) 相关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上 市交易规 则相应进 行调整 ,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大 会,并在本 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八、 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购、转 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 、 转换和 赎回业务 。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金 份额可直接 办理场外 申购、 转换与赎 回等 场外 基金 业 务;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 到注册登记 系统中, 再办理场 外申购 、 转换与赎回 等 场外基 金 业务。 (一)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 、上海 、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2、中国建设银行的指 定网点以及基 金管理人指定 的 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 点 (具体地 址 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 五、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相 关内 容) ;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 具 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 见 鹏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网上 交易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管理人 开通其他银 行卡办理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的,届时将 予以公告 ,请投资 者注意查 阅。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或办理 本基 金申购、 转 换与赎回 的场所 , 并予以 公 告。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7 (二)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 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 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和 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目 前,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时间 为交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午 1:00-3:00 。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 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转换或 赎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转换或 者赎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转 换 或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转换或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8 月16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申购 业务 。 3、转换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4 月23 日开 始办理场 外日常转 换业 务。 4、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9 月1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外日常 赎回 业务。 5、基金管理人如果对 申购、转换或 赎回时间进行 调 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公告 。 (三) 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 场外申 购本基金 ,单笔 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 通过我公司 直销中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金额 为 10 万 元,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3、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将其 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转 换。 4、 账户最 低余额为 30 份基 金份额, 若某笔转 换或赎 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该 笔转换或 赎回业 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 基金份额 ,否则, 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 5、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以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方 式申 购本基金每 次最低 扣 款额为 100 元 (含), 客 户在各代 销机构 办理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时 应遵循各代 销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定。投 资者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 销系统以 定期定额 方式 投资本基金 的, 每 次最低扣 款额等相 关 事项以本基 金管理人 相关最新 公告为准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8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 整 场外申购、 转 换、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及相关 业 务规则, 应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实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转换和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 则,即 按照投资 人申( 认) 购的 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回, 以及转入的基 金 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 下,方可实 现 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 基金转 换后, 转 入的基金 份额的 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 金份额被 确认之日 起重新开始 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 进 行, 且办 理基金转 换业务的 代理销售 机构须同 时具备 拟转出基金 及拟转入 基金的合 法 销售代 理资格,并 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 换业务 。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转出其账 户内鹏华货币 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转入 本 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 构将自动 结转投资 者待支付 的收 益 。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 功之日起,按 照注册登记机 构 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 转入部分基 金 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 按转入基 金的费率 计收管理 费、 托管费等相 关基金费 用。 7、当日的申 购、转换 和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 转换 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金, 否 则申购申 请无效 而不予 成交。 投资者提交 转换、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的 转换、赎 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转 换与赎回 的确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 转 换或赎 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 购、 转 换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通 常情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49 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3、申购、转 换与赎回 款项支付 的方式与 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 申请, 投 资者转 换申请成 功后,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 根据转换 结果对投 资者 的权益做出 相应转换 。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托管人按 有 关规定 将 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本基 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 (六)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 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2、转换份额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的 转换所 得份 额份数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误差部 分归入基 金资 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单位为 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 (七) 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申 购金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对 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67.12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0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手续费 =转出份 额×转出 净值×转 出基 金赎回手续 费率 补差费(外 扣)=( 转出金额 -转出基 金赎回手 续费 )×补差费 率/ (1+补 差费率) 转换费用= 转出基金 赎回手续 费+补差 费 转入金额= 转出金额 -转换费 用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以赎 回总额为 基数采用 比例费率 计算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回金 额为赎回 总额扣 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 一年后(未满 2 年) 决定赎 回, 对应 的赎回费率 为 0.25%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 =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本基 金基金份 额一年后( 未满 2 年) 赎回,假 设 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日发行在 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八) 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 自 T+2 日 后(含该 日)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 金份额, 或就该 部分基金 份额再行 办理 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 后,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 续。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1 注册登记机 构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或未 明确禁止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注册 登记业务 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此 时,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转入申请 按同样的 方式处理 :





(1)不 可抗力原因 导致基 金 无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2)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其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 (1) 、 (2 ) 、 (3) 、 (5)项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基金管 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等不 承担该 退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在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并 按规 定公告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十) 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转 出申请 、 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不 可抗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款项 。





(2)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 生巨额赎 回 ,根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 情况 。





(4)发 生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5)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已接 受的赎回 、 转换 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 能力足额 兑付或全 额转换的 , 基金 管理人 足额兑付或 全部予以 转换; 如暂时不 能 足额兑付或 全部予以 转换, 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已 被接受的赎 回、 转换 申请量 占已接受 的 赎回、 转换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 转换 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基金间转 换 申请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不能延 期办理 )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本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 算赎回 金额,但不 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在 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转换 、赎回业 务的办理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2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 额;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 日 未获赎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 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3)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点 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3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九 、 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 通过 深交所 会 员单位办 理的 场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 场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 份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 到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再 办理场内 申 购、赎回业 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法 律、 法规及 其它有关 规定禁止 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除外 )以及合 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 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 深交所场 内申购 、 赎回基 金份额应 当使用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公司 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 资基 金账户 ( 账户开立 的具体事 项详见本 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 (三)场 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 (具体详 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发 布的 《鹏华价值 优势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关于开放场 内、 场外申购 业务的公 告》 , 于 2006 年 9 月 13 日发布 的 《鹏华价 值优势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关于开 放场内、 场外赎回 业务的公 告 》 )。 深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办理 单位的名 单 (有 可能进 行调整或变 更) 可在 深交所 网站查 询,本基金 管理人将 不就此事 项进行公 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工 作日为本 基金的场 内申购赎 回开 放日。 业 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 间。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 不 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 份额的场内 申购或赎 回, 投 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或者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价格为 下 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2、申购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16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内日常 申购 业务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4 3、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6 年 9 月 18 日起 开始办理 场内日常 赎回 业务。 4、本基金 场内暂时未 开通基金间的 转换业务,若 届 时开通的,本基金管 理人将及时 公 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 受理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 币;赎回以 份额申报 ,申报单 位为一份 基金份额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 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 后 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需遵循深 交所场内 申购赎回 相关业务 规则 ,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应 确保账户 内有足够 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 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通常情况 下,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场内申购 、 赎回 业务办理 单位或以 其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确认情 况 。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效,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 托管人按 有关规 定将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况下 ,当日未 获受理的 场内 赎回将自动 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 账户单笔 场内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2、基金管理人、深交 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 况, 在不违 反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调整 上述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要求予 以调整的 , 必 须在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 基金的申购份 额 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 费用后除以 申 购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确 定。 基 金份额份 数 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点后 部分将 以现金形 式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5 直接退还给 投资人。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的 赎回金额由赎 回 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扣除赎 回费用后 确定。赎 回金额计 量单位为 人民 币元,赎回 金额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 计算所 得整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 者资金账户 。 例 1:某 投资者通 过场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申购 手续费、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 申购所得 份 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 9,611 份 ,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 金额按 四舍五入 的原则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例:某投资 者从深交 所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 可得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6 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基金份 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九)场内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十) 办理 本 基金份 额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应遵守 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 的有关 业务规则。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 , 将按新规 定执行。 (十一) 有关 拒绝或暂 停基金场 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 情形及处理 方式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 第 八章中关 于 “ 拒绝或暂 停基金申 购、 赎回业 务 ” 的 相关内容以 及深交所 有关规定 , 并 据此 执行。 十、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和基金 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 制执行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 ,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 标准收费。 具体条件 、 程序 及收费标 准以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 南》为准 。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认 购 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 册 登记系统持 有 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 在 深 交所 上市交易,也可 直接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 可 申请场外 赎 回。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7 (三)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 指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席位 )之 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 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 网点) 之 间 不能通 存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 的会员单 位(席位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 系统内转托 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 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 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之 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 2、本基金跨 系统转登 记的具体 业务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依托 严格的研 究流程和 投资纪律 , 强调 运用相 对估值分析 方法, 发 掘我国 资本市 场国际接轨 趋势下具 备 相对价 值优势的 中国企业 ,谋 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 定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各 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 化产品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 有价值的 新股配售 和增发 。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为 60% ~95% ,债券 投资比例为 0% ~35% ,权证 的投 资比例为 0~3%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比例 不低 于 5%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 严格的研 究流程和 投资纪律 , 强调 运用相 对估值分析 方法, 通 过广泛 的估值 比较, 重 点投资我 国资本市 场国际接 轨趋势下 具备相 对价值优势 并兼具良 好成长性 的中国企 业。 具体而 言, 本 基金首先 按照既有 的研究流 程和投 资纪律进行 行业配置 和个股选 择, 再运 用相对估值 分析方法, 进 行广泛的 估值比较, 分析行 业、 个股的合理 估值区间, 深入发掘 行 业和个股层 面由于具 备相对价 值优势而 存在的投 资机 会, 以此 作为基金 经理的投 资线索以 及 权重调整的 重要依据 。 投资方法及 标准: 1、股票投资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8 基金对于股 票投资分 为以下三 个步骤: 第一步 按照既有 的研究流 程进行行 业景气周 期分析 并建立股票 投资备选 库 。 第二步 运用 P/E 、P/B 、PEG 、EV/EBITDA 等相对估值分析方 法,选择 具有可比 性的 时段和市场, 通 过广泛的 估值比较, 分析行业、 个 股 的合理估值 区间, 深入发 掘行业和 个股 层面由于具 备相对价 值优势而 存在的投 资机会 。 第 三 步 基金经理将行业和个股的相对价值优势作为 投资线索以及权重调整的重要依 据, 对于 个股还要 结合行业 研究员 基于实地 调研、 财务 分析等对公 司盈利的 持续性 、 稳定 性、 增长性以及 资本回报 率方面的 研究成果 , 在股 票备选 库的基础上 选择兼具 价值优势 与良好 成 长性的股票 建立投资 组合 。 2、债券投资 在债券投资 中, 通过 降低组 合总体波 动性从而 改善组 合风险构成 为目的, 采取积 极主动 的投资策略 ,谋取超 额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2)宏 观经济环 境、国家 政策和市 场周期 分析 ;





(3)上 市公司的 估值优势 、盈利能 力和资 产质 量。





2、投资 决策程序





(1)投 资决策委 员会首先 确定基金 投资阶 段性 的资产配置 比例;





(2)行 业研究员 通过个股 的财务评 级、所 处行 业的定位分 析、市场 和 经济环 境分析等 途径,自下 而上地筛 选出具有 可持续增 长前景的 上市 公司股票加 入本基金 股票投资 备选库 ;





(3)行 业研究小 组所有的 行业分析 以及重 点上 市公司研究 报告,必 须应用相 对估值分 析方法进行 估值比较, 负责定期 提供主要 国际市场 的 当前估值数 据, 同时根 据行业研 究员的 要求寻找和 提供特定 时期的历 史估值数 据作为研 究的 基础 ;





(4)基 金经理负 责将行业 和个股的 相对价 值优 势作为投资 线索以及 权重调整 的重要依 据,选择兼 具价值优 势与良好 成长性的 股票建立 投资 组合 ;





(5)固 定收益小 组与基金 经理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定的资 产配置比 例范围内 ,根据久 期决策、收 益率曲线 配置、类 属配置、 个券选择 等原 则构建债券 组合;





(6)基 金经理负 责根据市 场的变化 ,选择 适当 时机进行投 资操作;





(7)金 融工程师 负责对基 金持仓的 品种进 行风 险监控、风 险预警以 及投资业 绩评估;





(8)基 金经理对 于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风险 管理 人员均认为 具有较大 风险的投 资品种必 须在规定的 时间内进 行调整;





(9)监 察稽核部 对投资交易 的合法 合规性 进行 监控。 (五) 业绩比较基准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中信 标普 A 股综合指 数 收 益率× 70% +中信 标普国债 指数 收 益率× 30% 中信标普 A 股综 合指数 是 实时调整 的全样本 指数, 作为按流通 股本加权 的综合指 数, 其样本股覆 盖了上交 所和深交 所上市的 所有 A 股, 并且新股上 市次日才 计入指数 调整,因 此在客观上 反映了二 级市场的 真实走势 。 中信标普国 债指数样 本涵盖了 上海证券 交易所所 有的 国债品种 。 交易所 的国债交 易市场 具有参与主 体丰富、 竞价交易 连续的特 性, 能 反映出 市场利率的 瞬息变化 , 也使得 中信标普 国债指数能 真实地标 示出利率 市场整体 的收益风 险度 。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六) 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2)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百分 之三; (3)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百分之十; (4)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 证的百分 之十; (5) 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四十; (6) 本 基金股票 、债券的 投资比例 应符合下 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为 60% ~95% ;债 券 投资比例为 0% ~35% ; (7)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9)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 分 之五; (10)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本 基金不 受 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0 (1) 承 销证券; (2) 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投资限制 或禁止行 为的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限制。 (七) 基金的运作方式及类型 1、本基金运 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2、本基金类 型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八)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其预期 风险和收 益相对较 高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理; 2、有利于本 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 增值; 3、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 4、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本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力,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规定 , 已 于 2013 年1 月 17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 经审计) 。 1、 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613,583,155.02 58.52 其中:股票


6,613,583,155.02 58.52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1 2 固定收益投 资


998,395,000.00 8.83 其中:债券


998,395,000.00 8.83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101,500,352.25 9.75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576,282,380.25 22.80 6 其他资产


12,041,204.11 0.11 7 合计





11,301,802,091.63





100.00 2、 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掘业 9,162,861.96 0.09 C 制造业 2,109,895,715.56 20.99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312,980,263.01 3.1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 属 610,049,521.03 6.07 C7 机械、设备 、仪表 1,176,066,201.52 11.70 C8 医药、生物 制品 10,799,730.00 0.11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 供应业 452,314,437.52 4.50 E 建筑业 780,000,000.00 7.76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658,732,785.46 6.55 G 信息技术业 590,882,267.50 5.88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388,827,842.17 3.87 I 金融、保险 业 1,473,767,244.85 14.67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150,000,000.00 1.49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2 合计 6,613,583,155.02 65.81 3、 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 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668 中国建筑 200,000,000 780,000,000.00 7.76 2 000527 美的电 器 76,499,626 738,986,387.16 7.35 3 600036 招商银行 52,000,000 715,000,000.00 7.11 4 600050 中国联通 168,823,505 590,882,267.50 5.88 5 601006 大秦铁路 67,216,530 454,383,742.80 4.52 6 600690 青岛海尔 27,743,519 371,763,154.60 3.70 7 600660 福耀玻璃 29,126,604 255,440,317.08 2.54 8 601398 工商银行 59,980,059 248,917,244.85 2.48 9 600309 烟台万华 13,513,481 210,945,438.41 2.10 10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0,000 198,400,000.00 1.97 4、 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98,395,000.00 9.93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98,395,000.00 9.93 5、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 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001074 10 央行票 据 74 6,000,000 599,040,000.00 5.96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3 2 1001079 10 央行票 据 79 2,500,000 249,550,000.00 2.48 3 1001060 10 央行票 据 60 1,500,000 149,805,000.00 1.49 注:上述债 券明细为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持有的全 部债 券。 6 、 截至2012 年 12 月31 日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 截至2012 年 12 月31 日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 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 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证 券。





(2)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 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25,448.81 5 应收申购款 515,755.3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041,204.11 (4) 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截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4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 明 1 000527 美的电器 738,986,387.16 7.35 资产重组 (6) 投资 组合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投资 业绩与同期基 准 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本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 成立时间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6 年 7 月 18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9.93% 0.89% 24.09% 0.93% 25.84%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1.64% 1.92% 102.06% 1.59% 29.58% 0.33%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2.53% 2.41% -47.68% 2.12% -4.85% 0.29%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0.78% 1.61% 68.25% 1.42% 12.53% 0.19%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3.43% 1.27% -1.01% 1.10% -12.42%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9.93% 1.12% -19.28% 0.94% 9.35% 0.1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7% 0.94% 5.27% 0.93% 4.10% 0.01%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54.15% 1.60% 85.65% 1.40% 68.50% 0.20%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进行 比 较: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5 注 1: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 中 信标普 A 股综合 指数 收益率×70%+ 中 信标普国 债指数 收益率×30% ;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6 年 7 月 18 日生效 ; 注 3:本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十三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包括该 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 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资产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四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通 股票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1)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按 成本 计量 ; 2)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 公开 增发新股 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 市 价估值 ; 3)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值; 4)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流通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 允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 -(2)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7 (1) 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 证券交易 所市场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应 收利息(自债 券计息起 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 至估值 当日 的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净价估 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 -(5)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 流 动性 、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 值,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8 ) 根 据中国证 监会 《关于进 一步规范 证券投资 基 金估值业务 的指导意 见》 规 定 , 本基 金管理人进 一步明确 了本基金 持有资产 的估值方 法, 具体内容详 见本基金 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 的《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进 一步 规范旗下基 金估值业 务的公告》。 3、权证估值 方法: (1) 基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 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 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计量;


(2) 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5、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8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 放日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开放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结算机构 、 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 述“差错 处理 原则”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 资料申 报差错 、 数据传输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 术原因引 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 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69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 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 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 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登记结 算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 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0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4、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2)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五 、基金的收益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 差价; 2、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3、银行存款 利息; 4、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 5.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 允价值变 动。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 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应计入 收益 。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 金收益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1 3、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 弥补上一 年度亏损 后,方 可进 行当年收益 分配; 4、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 净亏损, 则不进行 收益分 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比例按照有关 规定制订。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基 金收益可进 行分配, 本基金 收益每年 最多分配 6 次, 每年基 金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当年可分 配收益的 70% ;





6、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认购、 申购和上 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利, 投资人不 能选择 其他的 分红方式 , 具体权 益分配程 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收 益 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 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 分配 数额及比 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订,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在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六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财 产拨划支 付的银行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2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7)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8)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按费用 的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2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 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本条 第 1 款 第(3 ) 至第(8)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章及 相关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 出金额支付 ,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 。 本基金采取 金额申购 的方式, 场外、场 内 的申购 费率 相同。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 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3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如 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0.60% 50 万≤M <250 万 0.60% 25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 50 万≤M <250 万 1.20 % 250 万≤M <500 万 0.75 % 500 万≤M <1000 万 0.50 %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率按 单笔 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 申购相关 计算公式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到 整数位 , 计算所 得整数位 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至 投资 者资金账户 。 2、转换费 具体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及转 换业务规 则等相关 规定 请查看基金 管理人 的 相关 公告 。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持有 年限逐年 递减, 具 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1 年 0.5% 1 年 ≤Y<2 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5%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4 场外、场内 赎回相关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 基 金财产, 75% 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 国 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 不违反基金 合 同约定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费率 及/ 或收取方 式,并应 最 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 上公告。 调 整后的上 述费率 还将在最 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上述 基金申购费 率 、 基金 转换费 率 和基金 赎 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可 以列入的 其他费用 根据相关 法律 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 入基金费用 。募集期 间发生的 律师费 、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 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 降低 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于新 的 费率实施日 前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 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 计年度;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5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 法人和其 他组织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 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6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 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6 个月 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 ,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指 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公 告的15日 前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 并 就有关更 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公告内 容的 截止日为每6 个月的最 后1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 日前,将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 、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 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 净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日 起90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7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 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15个工 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日 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 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8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有 关销售机 构及其网 点, 供公众 查阅。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将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证券 交 易 所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其预期 风险和收 益相对 较高, 面临的主要 风险有市 场风险、 投资 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 特有风险、 技术 风险、 上市交易 的风险、 其 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与对策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 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 货币政策、财 政 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 及 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 通股流通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 致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证 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79 3、利率风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券市 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 响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 公司的经 营好坏受 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 素质等, 这些 都会导致 企 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 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 利润减少 ,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 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 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针对以上市 场风险, 本基金 管理人将 努力通过 加强对 宏观经济与 国家政策 的分析 , 研究 并预测经济 周期、利 率水平的 走势,作 为投资的 依据 ;同时,通 过可投资 股票备选 库制度 , 加强对上市 公司和所 在行业的 研究, 采用财务 分析、 实地调研等 多种方法 判断上市 公司的经 营风险,选 择具有长 期投资价 值的上市 公司。 (二)投资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作为 股票型的 开放式基 金, 根 据本基金 的投资 特点, 股票 投资的风 险包括 资产配 置风险、行 业配置风 险、证券 选择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收益性风 险等。 依据对超额 收益的贡 献大小 , 本基金 债券投资 的风险 依次可划分 为久期风 险、 期 限结构 风险、 类属 配置风险 和 个券 选择风险 , 国外和 国内的 研究表明久 期风险占 债券投资 总风险的 85% 以上。 如 果债券组 合久期与 基准久期 相差太多, 一旦市场利 率发生明 显不同于 预期的变 化,将导致 组合收益 率与基准 收益率出 现较大偏 差。 为控制上述 风险, 本基金管 理人使 用了“ 北方之星 债券 投资决策分 析系统” 进行债 券投资 的收益分析 和风险监 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华风 险绩效评 估 系统” 进 行股票投 资的动态 风险监控 。 (三)管理风险与对策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 收 益水平与本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 因此本 基金可能 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为控制此类 风险, 本 基金管 理人高度 重视提高 研究能 力和管理水 平, 将投 资建立 在研究 的基础上, 对宏 观经济、 行 业发展、 上市 公司和市 场 走势四个层 次进行深 入研究, 不断 总结 投资经验; 同时通过 在实践 中对制度 的持续检 验和完 善, 以及加 强自身的 业务学 习和与国 外 同行交流, 不断引进 新的管理 技术和方 法, 提 高投资 管理水平, 努力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带来 更好的投资 回报。 (四)流动性风险与对策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0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由 于开放式 基金在国 内尚处于 发展阶 段, 应 对基金赎回 的经验不 足, 加之 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 市场下 跌时经常 出现交易 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 , 如果在 这时出 现较大数 额 的基金赎回 或转换申 请,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 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为控制这类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充分借 鉴国外证 券流动 性理论, 建 立了本基 金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系统 ,用数量 化指标衡 量基金流 动性,对 基金 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进 行监控。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与对策 本基金特有 风险将主 要来源于 资产配置 决策、 行业配 置决策和个 股选择决 策的具体 实施 过程。 1、本基金主 要是通过 行业景气 周期分析 以及相 对比 较估值的办 法来进行 行业配置 和个 股选择, 但由于 宏观经济 环境、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 市场等方面因 素发生不 可预料的 变化 而导致行业 景气周期 以及个股 的价值随 之发生改 变, 从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 对景气周 期的判断 以及比较估 值的结果 与实际情 况出现较 大的偏差 ,由 此影响基金 的收益水 平。 2、随着国内 证券市场 开放程度 的加大, 国内许 多行 业和上市公 司必然面 临来自国 际市 场的诸多影 响, 某 些具备比 较优势特 征的行业 或公司 在一定时期 内存在调 整或低速 增长的可 能,进而对 基金的收 益水平产 生影响。 3、本基金在 进行行业 和个股的 相对比较 估值的 过程 中,常会以 国际市场 上同类行 业或 同类个股为 参考基准 。但这样 的话,就 会因没有 周全 地考虑国家/ 地区之间 的差异性 而导致 相对比较估 值的结果 偏离真实 的价值很 远, 由 此导致 基金管理人 的决策失 误, 从 而影响本 基 金的收益水 平。 针对这类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将加强对 行业景气 度的影 响因素的研 究, 同时 建立行 业景气 度监控机制 , 随时根 据行业景 气度的变 化情况 , 采取 相应的应对 措施; 在 以国际市 场上同类 行业或同类 个 股为参 考基准进 行相对比 较估值时 , 尽 可能多地将 各国的国 家风险因 素以及比 较双方的各 种差异性 考虑在内 。 (六)技术风险和对策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 交易 网络等技 术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 可 能导 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 核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 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 资交易指 令无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 这类风险的 控制和防 范主要依 赖于系统 的可靠性 以及 完备的备份 策略。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且符合 上市交易 条件后 ,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交易 。 由于 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牌 , 投资人在 停 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 同时 , 可能因上市 后交易对 手不足导 致基金流 动性风险 ; 另 外 , 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份 额转向场 外 交易后导致 场内的基 金份额或 持有人数 不满足上 市条 件时 , 本 基金存在 暂停上市 或终止上 市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1 的可能。 (八)其他风险和对策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销售代理人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按正常时 限完成的 风险 。 为控制这类 风险, 本 基金管 理人建立 了完备的 灾难恢 复计划, 通 过每个工 作日对 业务数 据的异地备 份,防范 和控制不 可抗力因 素造成的 风险 。 二十 、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 金合并、 撤销; (5) 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 后,须按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对 基金 进行清算。 (二)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清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1) 基 金合同终 止时,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聘 请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2 (6) 将 基金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 讼; (8) 公 布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 (9) 对 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算费 用; (2) 交 纳所欠税 款; (3) 清 偿基金债 务; (4) 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3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 权 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 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 得基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 金 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 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 金份额;


(4)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 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8)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9) 选择 、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 并 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换销 售代理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理 协 议 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 师、审计 师、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3)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4 (1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5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5)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5、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基金 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资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料 ; (8)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6、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金有 关 的重大合同 (《基金 合同》和《 托 管协议》)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6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 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 照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 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法律 法规、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 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经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a. 终止基 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 c. 变更基金类别; d.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略; e.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 序;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7 f.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g.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h.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i.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a. 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 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转换 费率等 费率或收费 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或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必须 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f. 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由基金管 理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 登记日。 (3)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8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天在指定 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a.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 式; b.会议拟审议 的主要 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 f. 代理投票的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 名、电话 ; i. 出席会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须履行 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a.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 b.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c. 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d.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 管人的更换 、终止基 金合同的 事宜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a. 现场开 会方式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89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 同); 2) 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 相符。 b.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经通 知拒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与登 记注册机 构 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a. 议 事 内 容 为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 以 及 召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 项。 b.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c.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0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 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a.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为召 集人的,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b.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 列 b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 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 以公告。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1 (4)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a.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担任监 票人。 b. 监 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c. 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疑 , 可 以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 如 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 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 如基金管理 人拒绝按 照上述规 定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 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 金托管人拒 绝按照上 述规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的计票 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 合,则基 金管 理人应当指 派授权代 表完成计 票程序 ; 如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经 通知仍拒 绝派代表 监督 计票的,不 影响大会 会议决议 的效力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3 日 内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取 消上述相关限 制 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 的,按照变 更 后的规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2 1、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本基金 合同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将终止 :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 继续担 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基 金合并、 撤销; (5) 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情况。 2、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金 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清 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 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2)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 止后,发 布基金清 算公告;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 基金财 产; 2)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 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 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7) 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8) 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9) 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 产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3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 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3 个工作日 内公告。 (6)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 中心第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12 月22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4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 为: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各 类股票、 债券、 央行票据、 权证、 资产证券 化产品以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有投资 需要可参与 有价值的 新股配售 和增发。 正常市场 状况 下, 股票投资 比例为 60% ~95% , 债券 投资比例为 0% ~35% , 权证的投 资比例为 0~3% 。 现金或到期 日在 1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 于 5% 。 如相关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 其他 金融工具或 品种的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市 值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2)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百分 之三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5 (3)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分 之四十 ; (4) 本 基金股票 、债券的 投资比例 应符合下 述要求: 正常市场状 况下,股 票投资比 例为60% ~95% ;债 券 投资比例为0% ~35% ; (5)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现 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千 分 之五; (7)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8)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本 基金不受 上 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 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名 单、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 基金 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 人, 其后据此执行。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 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 失。 若 未履约的 交 易对手在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 的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 责任的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 然 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 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6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 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正 。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 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 在规 定时间内 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7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 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 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终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 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 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立 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资 金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8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 定负责 处理 ,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银行 间市场凭 证等的保 管按照实 物证 券相关规定 办理。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自 保管原件 。 在基金 运作中签 订的与 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基金 托管人的 要求, 定期或不 定 期的将该重 大合同的 名称、 种类等提 供予基金 托管人 。 上述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 终止后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如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99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 管理人提 供资料 , 由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建立 并保管 。 在基 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 不得无 故 拒绝或延误 提供,并 保证其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 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 创新及网 上交易服 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 人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人可 登陆本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cn ) , 更加方便、 快 捷地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交易 及信息查 询 等已开通的 各项基金 网上交易 业务。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 渠道 , 为投资 人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 和手段。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0 (二)交易 资料的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开 户欢 迎信、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 等资 料。 (三)信息 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期为 客户发送所 定制的信 息。 通过手 机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每笔 交易确 认短信、 月度 短信账 单、 公司最新公 告、 新产品 信息等; 通 过邮件定制 的信息包 括: 鹏友会 周刊、 财经资 讯、 电 子对账单、 客户 活动等信 息。 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 时调整发 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 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 时 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 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六)客户 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 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七)“ 鹏友会” 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持有人 均自动成为鹏 华投资者俱乐部“ 鹏友会” 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 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公司建 立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1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内容与格 式进行披 露, 并至少在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新 增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所有开 放式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深圳众禄网上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数米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价值 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2012 年 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诺亚正行(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鹏华基金网 站 2012 年 7 月 31 日 关于鹏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网上交 易 和柜台系统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9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长量投顾网上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有限公 司 为旗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代销机 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21 日 鹏华价值 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2012 年 半年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29 日 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 摘要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 更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8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关于部分基金参与好买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 惠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2012 年 9 月 14 日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2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关于使用农行卡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 销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9 月 18 日 关于鹏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都证券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 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展恒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实 施特定申 购费率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 时 报》 2012 年 10 月 16 日 鹏华价值 优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2012 年 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新时代证券有限 公 司为旗下 部分开 放式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关于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 金代销 机构的 公告 鹏华基金网 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鹏华基金网 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合作开通 网 上直销第 三方支 付业务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 更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1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洛阳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2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厦门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 开放式 基金代 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2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 新已过期 身份证 件或者 身份证 明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2 月 22 日 中信银行 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平安银行 费率优 惠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 月 4 日 鹏华关于旗下基金参与诺亚正行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 月 4 日


















































鹏华 价值 优势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10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 商 银行 2013 年定 投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 停 牌后估值 方法变 更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金 关于参 加浙商 银行费 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 月 10 日 鹏华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鹏华资产管理(深圳 ) 有限公司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3 年 1 月 12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2 年 7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 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 文件包括 :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价值优 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募集的文件 2、 《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3、 《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 与登记过户 委托代理 协议》 4、 《鹏华价 值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 文件的存 放地点 和 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3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