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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润元A(202108)

南方润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文 件 2 :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 止 日:2013年1月20日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 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 ..................................................................................................................... 45 七、 基金合同的 生效 ............................................................................................................. 46 八、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 ................................................................................................. 47 九、 基金的投资 ..................................................................................................................... 57 十、 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 基金资产估 值 ............................................................................................................. 66 十二、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71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3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5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6 十六、 风险揭示 ..................................................................................................................... 80 十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82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5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4 二十、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115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 12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21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重 要 提示 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4 月26 日证监许可[2012] 569 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 来的信用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 险,以及本基 金投资策略 所特有的风 险等等。 本基金 以 1 元初 始面值进行 募集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影 响下,存在 单位份额 净值跌 破 1 元初 始面值的风 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 和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低 风险收益的 产品。 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 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金合 同》 。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 月 20 日,有 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以及 《 南 方润元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 :指 南方润元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南方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南方润 元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 订之 《 南方润 元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指《 南方润元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南 方润元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 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25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 29 日 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 人: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 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 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 注册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现实有 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 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代销 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 :指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 金登 记、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本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为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 开立的、记 录投资 人 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 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 日 :指 基金 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 33.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 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 指为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或 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5.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款金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7. 元 : 指人民币元 48.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指基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 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 51.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53. 信用类固定收 益金融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金融债 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 级短期融 资券、次 级债券、 政府 机构债、地 方政府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 的公司债 部分、债 券回购 54.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5. 不可抗力 :指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 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传染病传 播、 法 律法规变 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券交易 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是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 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广西信托 投资公司共同 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 增资扩股 ,注册资 本达到 1 亿元 人民币。2005 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 准进行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1.5 亿元人 民币。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 准深圳市 机场 (集 团) 有限公司将 其持有的30%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泰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45% 、 深圳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30% 、厦门 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5% 及兴 业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1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硕士, 高 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融管 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 银行南京 市分行江 宁 支行科员; 华 泰证券证 券发行部 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 券登记处 总经理; 华泰证券 副 总经理、 总裁 , 现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代 总裁 。 张涛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博 士研究生 。 历任华 泰 证券总裁办 公室总裁 秘书、 投 资银 行一部业务 经理、 福州办 事处副主 任、 上海总部 投资 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深 圳总部副 总经 理、 深圳彩田 路营业部 总经理、 董事会秘 书、 总裁 助 理兼董事会 办公室主 任; 现任华 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 姜健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 士研究生 。 历任南 京 农业大学教 师; 华泰证 券人事 处职 员、 人事处培 训教育科 科长、 投 资银行部 股票事务 部 副经理、 投资 银行一部 副总经理 、 投资 银行一部高 级经理、 投资 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 兼发行部 总经理、 资产管 理总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业务总监 兼投资银 行业务南 京总部总 经理、 总裁 助 理兼上海总 部总经理、 公司机构 客户服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 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董 事会秘书、 党委委员 。 李真先生 , 董事 , 中共党 员, 材 料工程 、 企业管 理双 学士, 高 级工程师 。 历任 机械工业 部科技司材 料工艺处、 科 研管理处 副主任科 员、 总工 程师秘书、 科技 与质量监 督司行业 技术 处副处长;深圳 亚洲金刚石 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干 部 交流) ;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 董事局秘 书处副主任、 综合部副 部长、 部 长、 总裁 助理兼工 业 一 部部长、 办 公室主任 ; 深圳市 通产实 业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 董事 长; 深圳会展 中心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党委书记 、 总经 理、 董事长;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党 委副 书记。 余钢先生 , 董事 , 中共党 员。 毕 业于湘潭 大学英语 专 业, 高级 经济师 , 中共党 员。 历 任 广州军区技 术局四处 见习学员; 广 州军区技 术局组织 处助理翻译、 中 尉; 广州军区 情报部副 连参谋、 正连参谋 、 副营 参谋; 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 司 人事部、 董办、 办公室业 务经理 ; 深圳 市国资委企 业领导人 员管理处 主任科员; 深 圳市国资 委办公室副 主任、 党委秘 书; 深圳市国 资委企业领 导人员管 理处副处 长 ; 深圳市地 铁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 部部长、 党支 部书记; 深圳 市地铁集团 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人力资源 部部长 、 党支 部书记 (2009-2010 年 4 月 兼深圳通 公 司董事、 深圳大学 轨道交通 学院理事 会理事) ;2009.09 —2009.11 深圳市市 委中青班 培训学 习; 现任深 圳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纪委 书记、董事 。 洪文瑾女士 ,董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 究生。历 任厦 门经济特区 建设发展 公司财务 部, 厦门建发集 团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经理、 厦门 建发信托 投资公司副 总经理、 总经 理, 厦门国际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总 经理,现 任厦门国 际信托有 限公 司董事长。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 业证券交易 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 负 责人,证券 投资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 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良玉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 硕士,经 济师 。历任南京 农业大学 审计处干 部、 中国人民银行金 融管理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发行 部副处长。1998 年加入南 方基金担任 副总经理、 总裁, 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董事 长兼党委副 书记、 南方东 英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香 港)董事 会主席。 张磊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MBA )及 国际 关系硕士, 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 获得美国 NASD Series 7 & 65 证 书。曾工 作于耶鲁 大 学投资基金 办公室(Yale Endowment ) 及美国新生 市场投资 基金(Emerging Markets Management, LLC) ,主要 从事基金 管理及 投资 研究。 历任纽 约证券交 易所国际 董事及中 国首席代 表 ; 现任 HCM 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合伙 人,United World College of Southeast Asia Foundation 校董 、耶鲁大 学校务委 员会成 员、国际顾 问委员会 成员,纽 约金融分 析师协会 会员 。 周春生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历任美国 联 邦储备 委 员会经济学 家、 美国加 州大学及 香 港大学商学院教 授、中国证 监会规划发 展委员会委 员 (副局级) 、中国 留美金融学 会理事、 美国经济学 会、美国 金融研究 会会员,Annals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编 委,北 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院 长助理、EMBA 中心主 任、高层管理 者培训与发展中 心主任、财 务金融学教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 授, 香港大学 荣誉教授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一、 二 、 三届上市委 员会委员; 现为长 江商学院 金融教授、EMBA 和高 层培训项 目学术主 任,国家 杰出 青年基金获 得者。 王全洲先生,独 立董事,中共 党员,大学 学历,1997 年中国人民大 学会计专业研 究生 班毕业, 注册 会计师、 资产评估 师、 注册 税务师; 历 任北京市财 政局会计 处副处长 , 北京会 计公司总经 理(正处 级) ;现任 北京兴华 会计师 事务 所董事长、 主任会计 师。 丛培国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历任 北京大学 法 律系经济法 教研室助 教、 经济师 讲 师、经济法 教研室副 主任,美 国加州大 学洛杉矶 校区 (UCLA )客 座教授、 北京大学 副教授; 现任北京君 佑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事务 所主任。 米志明先生, 独立董事 , 本科, 高级经济 师、 注册 会 计师。 历任江 苏省姜堰 税务局 副局 长, 扬州市税 务局副局 长, 扬州 市财政局 局长、 党 组 书记, 扬州 市 人民政府 副秘书 长, 建设 银行扬州市 分行行长 、党组书 记,财政 部深圳专 员办 专员、巡视 员。 2、监事会成 员 骆新都女士, 职工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经 济师。 历 任 民政部外事 处处长、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 本 科。 历任 熊猫电子 集团公司 财 务处财务处 长, 华泰证 券计划资 金 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稽 查监察部副 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华泰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 理。 周景民先生 , 监事 , 工学 硕士、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经济师 。 历任 深圳三九 企业集 团 三九贸易公 司职员, 深 圳大鹏证 券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 部项目经理、 加拿大西 蒙弗雷泽 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 MBA 学生 兼助教, 广 东美的集 团战略发 展 部高级经理, 招商局集 团中国南 山开发 (集团) 公司 研究发展 部高级项 目经理, 深圳市投 资 控股有限公 司投资部 副经理、 经 理; 现 任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投 资部高级 主管。 苏荣坚先生 , 监事 , 学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 历 任三 明市财政局 、 财委 , 厦门 信达股份 有限公司财 务部、 厦门 国际信托 投资公 司财务部 业务 主办、 副经理 , 自营业 务部经理 ; 现任 厦门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财务部 总监兼财 务部总经 理。 郑城美先生, 监事, 中 共 党员,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兴 业证券华林 营业部客 户经理、 研究 发展中心市 场分析师、 经 纪业务部 市场分析 师、 办公 室文秘部经 理、 南平滨江 路营业部 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理 、财务部总 经理;现任兴业 证券 财务总 监 兼计划财 务部总经理 。 苏民先生 , 职工监 事, 博士研究 生, 工 程师 。 历任安 徽 国投深圳证 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 师, 华夏证券深 圳分公司 电脑部经 理助理, 南 方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运 作保障部 副总监、 市 场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务部 总监 ;现 任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 部总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 硕 士, 高 级 经济师。 历任 中国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 分行金融管 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 银行南京 市分行江 宁 支行科员; 华 泰证券证 券发行部 副经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 券登记处 总经理; 华泰证券 副 总经理、 总裁 , 现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长、代 总裁 。 俞文宏先生, 副 总裁, 中共党员 , 工商管 理硕士, 经 济师, 历任江 苏省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 商公司部 门经理、 江苏 省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 经理、 江苏国 信高 科技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委员 。 郑文祥先生 , 副总裁 ,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职于 湖北省 荆州市 农业 银行 、 南方证券 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公 司 。2000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国 债投资经理、专 户理财部副 总监、南方 避险增值基 金 基金 经 理、 总经理 助理兼养 老金业务 部 总监, 现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 朱运东先生 ,副总裁 , 中共党 员,经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财政部 地方预算 司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开发信 托投资公司 ,2002 年 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 总 监、总裁 助理、首 席市场执 行官,现 任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裁 、 党委委员 。 秦长奎先生 , 副总 裁 , 中共党员 ,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 任 南京汽车制 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 员, 华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营业部 总经理、 总 裁助理兼 基 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 入南方基金 ,曾任督察长 兼监察稽核部总 监, 现任南 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 总裁 、纪 委委员 、 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香港 )董事 。 杨小松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 会计学 硕士, 注 册 会计师。 历任 德勤国际 会计师 行会 计专业翻译 , 光大 银行证券 部职员 , 证监会 国际部 、 上市部、 发 行部主 任科员 、 副处长 、 处 长(期间曾 派往美国 NASDAQ 工作) ,证 监会上海 监管局党委 委员兼局 长助理、 副局长, 证监会发行 监管部副 主任。201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现 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夏晨曦先生, 香港科技 大学理学 硕士, 具 有基金从 业 资格。2005 年 5 月加 入南方基 金, 曾担任信息 技术部金 融工程研 究员、 投资 策略与风 险 控制部金融 工程及固 定收益研 究员、 监 察稽核部风 险控制员 等职务;2008 年5 月起至 2012 年7 月, 任固 定收益部 投资经理 , 负责 社保、专户 及年金组 合的投资 管理;2012 年 7 月 至今 ,任南方润 元基 金经 理;2012 年8 月 至今,任南 方理财 14 天基金经 理;2012 年 10 月 至今 ,任南方理 财 60 天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董事长吴万 善 先生, 副总裁郑 文祥先生 ,固定收 益部 总监李海鹏 先生。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2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 按规 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3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证 券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以 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 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 投资;


(2)不 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运作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投 资;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倒、 对 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4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 证券;


2、向他 人贷款 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受雇人或 任何第 三者 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 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 范和化解 管理风险 、 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 确 保基 金财务和公 司财务以 及其他信 息真实、 准确、 完 整, 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 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 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5 内部控制制 度是指公 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的 一系列组织 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 措施的总 称。 内部控制 制度由内 部控制大 纲、 基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 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 化和展开, 是对 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 导,内部 控制大纲 明确了内 控目标、 内控 原则、控制 环境、内 控措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 部会计控 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监 察稽核制 度、 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 露制度、 信息技术 管理制度 、 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 业 绩评估考 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 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 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 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 明。 2、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机制必 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运作环节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 、 岗位在 职能上应 当 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 必须权责 分明、 相互制衡, 并 通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来实 行。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应充 分发挥各 机构、 各部门 及各 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运 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 降低经营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 制效果。


3、主要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依 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法》 、 《金融 企业 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制订 了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 务会计 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 流程和会 计岗位职 责,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包 括凭证制 度、 复核 制度、 账务 处 理程序、 基金 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 制度和程 序、 成本控制 制度、 财务收 支审 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 理办法、 财产 登记 保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 制度等。


(2)风 险管理控 制制度


风险控 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 委员会组 织各部门 制定 , 风险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 和原 则、 风险控制 的机构设 置、 风险 控制的程 序、 风险 类 型的界定、 风 险控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具体 制度、风 险控制制 度的监督 与评价等 部分 组成。 风险控制的 具体制度 主要包括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交 易风险管理 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6 度以及岗位 分离制度、 防火墙 制度、 岗位 职责、 反 馈 制度、 保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则 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 制度。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 立督察长, 负 责监督检 查基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 由总经理 提名,董 事会聘任 ,并经全 体独 立董事同意 。


督察长 负责组织 指导公司 监察稽核 工作。 除应 当 回避的情况 外, 督察长 享有充分 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 调查权。 督 察长根据 履行职责 的需要, 有 权参加或者 列席公司 董事会以 及公司 业 务、 投资决策 、 风险管 理等相关 会议, 有 权调阅公 司 相关文件、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定 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 体董事报 送工作报 告, 并在董事 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 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 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公司设 立监察稽 核部门, 具 体执行监 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 充足合格 的监察稽 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职责和 工作 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 包括内部 稽核管理 办法、内 部稽核工 作 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 和人员遵 守有关法 律、 法规和 规 章的情况; 检 查公司各 业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各项 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 章的 情况。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拥 有悠久的 经营历史 , 其 前身 “中国 人民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银 行” 。 中国建设 银行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之一 。 中国 建 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 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 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 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 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公 司 晋身恒生指 数。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 建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 行的已发 行股份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 行资产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 年末增长8.26% 。 截至 2012 年9 月30 日止九 个月,中 国建设银 行实现 净利润 1,585.19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 长 13.87%。年化 平均资产 回报率为 1.65% ,年 化加权 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为 24.18% 。利 息净 收入 2,610.24 亿元,较 上年同期 增长 17.05% 。 净利 差为 2.57% ,净利 息收益率 为 2.74% , 分别较上年 同期提高0.01 和 0.06 个百 分点。 手 续费 及佣金净收 入 699.21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长 1.64% 。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1.3 万余 个分支机 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堡、 东 京、 首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及悉 尼设有 分行, 在莫斯 科、 台北设 有代表处 , 海 外机构已覆盖到 全球 13 个 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 在 全球主要金融中 心的网络布 局,24 小 时不间断服 务能力和 基本服务 架构已初 步形成。 中国 建设银行筹 建、设立 村镇银行 20 家, 拥有建行亚 洲、 建银国 际 , 建行伦 敦、 建信 基金、 建 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 中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8 德住房储蓄 银行等多 家子公司 ,为客户 提供一体 化全 面金融服务 能力进一 步增强。 2012 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 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 与社会各界广泛 认可,先后荣 获国 内外知名机 构授予的 30 多个重 要奖项。 本集团在 英 国《银行家 》2012 年 “全球银 行 1000 强”中位列 第 6 ,较 去年上 升 2 位; 在美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中排名 77 位, 较去年上 升 31 位;在美国 《福布斯 》2012 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名第 13 位, 较去年上升 4 位。 本集团是境 内唯一一 家连续四 年蝉联香 港 《亚洲公司 治理》 杂志颁发 的 “亚洲企业 管治年度 大奖”的上市公 司,并先后 获得《环球 金融》 、 《财 资 》 、中国银行业协 会等颁发的 “中国最 佳银行” 、 “ 卓越管理 及公司管 治”与“2011 年度 最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 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 设综合处 、 基 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清算 处、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 处、托管 业务系统 规划与管 理团队、 上海 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 室、团队 ,现 有员工 209 人 。自 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 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 审计,并已 经成为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 行零 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 室,长期 从事 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行 已托管 267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 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 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 认 同。 中国建 设银行在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连 续三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管人 》 评为 “中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9 国最佳托管 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财 资》 杂志 评为 “ 国内最佳 托 管银行 ”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 产托 管银行”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 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0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 锐珊 2、代销机构 : (1)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 清 联系人:陶仲伟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 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4905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 号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2 法定代表人:胡怀 邦 联系人:陈铭铭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 宁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 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 辉 联系人:倪苏云、 虞 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 立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 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 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3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 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22166118 客服电话:95501/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 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 普 联系人:江波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 飞 联系人:龚厚红 联系电话:021-68475504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 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 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 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9 号金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4 客服电话:96198 ;400-88-96198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烟台市芝罘区 海港路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 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公司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 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 西 联系人:吴海平 联系电话:021-38576977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站:www.srcb.com 2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 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7018 客服电话:96098 ,400-8696-098 公司网站:www.jsbchina.cn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 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 东省青岛市 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办公地址: 山 东省青岛市 市南区香港中路68 号华 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 泉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 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 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 上海、北京 地区962528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5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4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 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 玄武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4544021 客服电话:400-88-96400 公司网站: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临沂市沂蒙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 玉 联系人:寇廷柱 联系电话:0539-8304657 客服电话:400-699-6588 公司网站:www.lsbchina.com 26 汉口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江汉区 建设大道933 号武汉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 民 联系人:王磊



























































联系方式027-82656867 客服电话:96558 ( 武汉)、40060-96558 (全 国) 公司网站:http://www.hkbchina.com 27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 市杨舍镇人民 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 市杨舍镇人民 中路66 号 法定代 表人:王自 忠 联系人:姚珍珍 联系电话:0512-56968257 客服电话:0512-96065 公司网站:www.zrcbank.com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 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9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 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 福 联系人:林 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6 公司网站:www.wzbank.cn 30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广 东省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 号合 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变更为:宋 永成 王璇 联系电话:0755 -25188266 、0755 -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址:www.4001961200.com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南城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 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东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 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321089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 市道里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 文 联系人:武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33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 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 臣 联系人:菅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 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 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7 35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 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 强 联系人: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 连市中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 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 连市中山区 中山路88 号天安国际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 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11604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37 佛山顺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区大 良新城区拥 翠路2 号顺银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 山市顺德区大 良新城区拥 翠路2 号顺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海 恒 联系人:黄永光 电话:0757-2238584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 址:www.sdebank.com 38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金华市光南路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金华市光南路66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雅 清 联系人: 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39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包头市 青山区钢铁 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包头市青山 区钢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刘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 :0472-5109729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8 (2)代销券 商和其他 代销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 善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 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 口广 场 1 号 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 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 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9 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 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 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 广州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场5 、18 、 19 、 36、 38 、 39、 41 、 42 、 43、 44 楼























法 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 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14 、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14 、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0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 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 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10108998 ,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界处 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 、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 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1 1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桥 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区湘 府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心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 波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 南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楼19、20 层 法人代表:沈强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571-96598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 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 岛市崂山区苗 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 金 融 广场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 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2 2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 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032821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 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 号民生 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 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 清 联系人:陶颖 联系电话:010-58568040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3 26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街239 号华西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 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 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 洋 联系人:金达勇 联系电话:0755-83025723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 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 网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 才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 中 联系人: 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郁忠 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站:www.shzq.com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962518 3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 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4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 大厦6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 锡滨湖区太湖 新城金融一街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区 可园南路1 号金源 中 心30 楼 联系人: 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 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 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 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大 中华国际交易 广 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 翔 联系人: 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http://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5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 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 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 金 融 中心主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 6 楼 办 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5 、 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 年 联系人: 王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4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 东 联系人:李铮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安 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 徽省合肥市政 务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6 4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 根 联系人:邱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 环 球 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021-3892990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联系电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站:www.fcsc.com 4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7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 中心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 中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 良 联系人:李珍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站:http://www.zszq.com 4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 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竹 子林四路光大 银 行 大厦3F 法定代表 人:张雅 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9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 郑东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 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 —65585670 客服电话: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0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 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 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 际 中 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 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8 5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 红谷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 花园街花园宾馆14 楼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 徽 省内热线9688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5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联系电话:0791-86285337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 大同市大北街13 号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杭大路15 号嘉华国 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 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 宁 联系人: 徐轶青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39 57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 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 敏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400-888-8588 (全国 )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 西安市西五路26 号海惠大厦422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 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 军 联系人:孙恺 联系电话: 010-83561149
































客 服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站: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 金 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 金 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联系电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 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深 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许方迪 联系电话:0755- 21517910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0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 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联系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 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 际财 富 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客服电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街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新城 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 民 联系人:王旭华 联系电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65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 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 兰 州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 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6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 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1 6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 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 融 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人:孔佑 杰 联系人: 文思婷 联系电话:010-83991737 公司网站:www.rxzq.com.cn 68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 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 勋 联系人 袁劲松 联系电话:024-86268007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6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 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 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0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 沙河口区会 展路129 号大连期 货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 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 相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1 公司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2 72 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 中心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尔 多 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 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 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 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3 7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高 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全称: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 号楼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8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 情况详 见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68 联系人:古 和鹏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华瀚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东路 1002 号宝安 广场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 杨忠、戴 瑞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4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会计师 :薛竞、 金毅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经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4 月 26 日证监 许可[2012] 569 号文 批准募集 。 募集 期自 2012 年6 月18 日至2012 年7 月18 日, 共募 集8,562,411,323.60 份 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 为45,558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 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 , 在基金 募 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人数 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 期届满 或 基金 管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 书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且基 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募集结 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 毕,基金 合同生效 。 2.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 次日 对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 3. 本基金合 同生效前, 投 资 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专 用账户 , 任何人 不得动用。 认 购资 金在募集期 形成的利 息在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折成 投资 人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 投资 人所 有。 利 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 (二)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 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 始管理本基 金 。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 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 网 上等交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另行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开 放日 为 上海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开放 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 和代销机 构遵照有 关法 律法规约定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 间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 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 格。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开 放日 规定时 间结 束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基 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 该项查询 等各 项义务, 致使 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 此造成 的损失或不 利后果。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 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 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 额均为 1,000 元,基金代 销机构另 有规定的 , 以基金代销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 基金不对 单笔最低 赎 回份额进行 限制,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以基金代销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本基 金直销机构 最低申购 金额及最 低赎回份 额由基金 管理 人制定和调 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进行限 制; 3、本 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 况,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 述对申购的 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49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 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收取 前端认购/ 申 购费用, 在赎 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 收取赎 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称为A 类; 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在 投资者 赎回 时收取后端 认购/申购 费用、赎 回费用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B 类。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务费、 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 但对持 有期限少 于30 日的本类 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 收取赎 回费的基金 份额,称 为 C 类。 本基金A/B 类和C 类 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代码。 由于 基 金费用的不 同, 本基金A/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 根据基金运 作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停止现 有基金份 额 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 平、 或者增 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 别等, 调整 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 金 A/B 类基金份 额的最高 申购费率 不超过 5 %, 投资 者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按 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 额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或后端 收费 模式收取 基 金申购费 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份额 购买金额(M ) 前端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500 万 0.5%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N ) 后端申购费率 N<1 年 1.0% 1 年≤N <2 年 0.8% 2 年≤N <3 年 0.6%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0 3 年≤N <4 年 0.4% 4 年≤N <5 年 0.2% N≥5 年 0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零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 登记 结算等 各项费用 。 2、 本基金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 5% , 随申请份 额持有时 间增加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B 类基金份 额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1 年 0.1% 1 年≤N<2 年 0.05% N≥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30 天 0.75%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 A 类、B 类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对 C 类基金 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登 记结算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3、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 确定。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1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净申购 金额和申 购费用。 (1)若投资 者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即 缴 纳前端 申购 费用,则申 购份额的 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 (1+ 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例 4 : 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7 元, 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1+0.8%)=99,206.35 元 前端申购费 用 = 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7 =97,548.03 份 (2)若投资 者选择 申 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 额,即 缴 纳后端申购 费用,则 申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当投资者提 出赎回时 ,后端申 购费用的 计算公式 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 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 后端申购费 率 例 5、某 投资者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17 元, 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 =100,000/1.017 =98,328.41 份


假定投资者 持有一年 后赎回上 述份额, 则其应缴 纳的 后端申购费 为: 后端申购费 用=98,328.41×1. 017×0.8%=800.00 元 (3)若投资 人选择申 购 C 类基 金份额, 则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


申购份额= 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例 6 : 某 投资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 金的 C 类 基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额=50000/1.050=47619.04 份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 若投资者 选择 A 类基金份 额, 即 缴纳 前端 认/ 申购 费用, 则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用 例 7 、 某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 三个 月 赎回 10 万份 , 赎回费率 为 0.1%, 假设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是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1%=101.7 元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2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 =101,598.3 元 (2) 若投资者 选择 B 类基金份 额, 即缴纳 后端认/ 申购 费用,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 后端认/申购 费用=赎 回份额 × 认/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认/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后 端 认/申购费用 -赎回费 用 例 8 、续《基 金的募集 》例 2


若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 认购 B 类 基金份额 , 持有两年 后 赎回 100,050 份B 类 基金份额,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对应的后 端 认购费 率是 0.4%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38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100,05 0×1.00 ×0.4%=400.2 元 赎回费用=0 元 赎回金额=100,050×1 .388 -400.2=138,469.2 元 例 9、某 投资者 申 购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 额 ,三个 月赎回 10 万份基金 份额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对 应的后端 申购费率 是 1.0% ,假设 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037 元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 额为: 后端申购费 用=100,00 0×1.017 ×1.0%=1,017 元 赎回费用=100,000×1 .037×0.1%=103.7 元 赎回金额=100,000×1 .037-1,017 -103.7=102,579.30 元 (3)若投资 者选择 C 类基金份 额, 则赎 回金额 的计 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 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赎回 费 用 例 10 、某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30 天内 赎回10 万份 , 赎回费 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是1.017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7 ×0.75%=762.75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7-762.75 =100,937.25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 核准或备 案 ,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金 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上述 涉及基 金份额的 计算结果 均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两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舍弃, 舍弃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 上述涉 及金额的 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3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实施 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公 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 。 4.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 发 生上述 1 到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 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 不可抗力 导 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 者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受 投资人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4 的赎回申请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而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5 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并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 ( 十三)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 同》 或 《 招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明的 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应当 报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在至 少一 家指定报刊 和网站刊 登暂停公 告。 ( 十四)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最 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 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 十五)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起开 通本基金 的 转换业务, 具体内容 详见 2012 年 10 月10 日发 布的 《南 方润元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开放日常 申购、 赎回 、 转换及 定投业 务的公告》 。 (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户。 在 任何情况 下, 接受划转 主体的资格 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6 条件的 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十八)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10 月15 日起开通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 具体内容 详见 2012 年 10 月 10 日发布 的《南方 润元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赎 回、转换 及定投业务 的公告》 。 ( 十九)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7 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力争 获得高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 期融资券、 次 级债券、 政府机构 债、 地方 政府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基 金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 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 股、 可转债 申购或 增发新股 。 本基金 对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信 用类固定收 益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限于 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府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和银行 存款的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 80%。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密 切关注经 济运行趋 势, 把握领先 指标, 预 测未来走势, 深 入分析国 家推行的 财政与货币 政策对未 来宏观经 济运行以 及投资环 境的 影响。 本基金 将根据宏 观经济、 基 准利 率水平, 预测债 券类、 货币类 等大类资 产的预期 收益 率水平, 结合各 类别资产 的波动性 以及 流动性状况 分析,做 出最佳的 资产配置 及风险控 制。 2、债券投资 策略 首 先根 据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 分析 判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 化, 并充 分考虑组 合的流动 性管理的 实际情况 , 配 置 债券组合的 久期; 其次 , 结合信 用分析、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8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 等确定债 券组合的 类属配置 ; 再 次, 在上述基 础上利用 债券定价 技术, 进行个券选 择, 选 择被低估 的债券进 行投资 。 在具 体 投资操作中 , 采用 骑乘操作 、 放 大操作、 换券操作等 灵活多样 的操作方 式,获取 超额的投 资收 益。 (1)宏观分 析与久期 策略 本基金以研 究国内外 的宏观经 济走势与 国家的财 政与 货币政策方 向为出发 点, 采取自上 而下的分析 方法, 评估未 来投资环 境的变化 趋势。 在 宏观经济方 面, 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 经济 运行的质量 与效率, 把 握领先指 标, 预测 未来走势 ; 对于国家推 行的财政 与货币政 策, 本基 金将深入分 析其对未 来宏观经 济运行以 及投资环 境的 影响。 作为债 券型基金, 本基金将 重点 关注未来的 利率变化 趋势, 因此, 对宏观经 济运行中 的价格指数 与中央银 行的货币 供给与利 率政策研判 将成为投 资决策的 基本依据 ,并作为 债券 组合的久期 配置的依 据。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通过对同一 类属下的 收益率曲 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 变动 进行分析, 首先 可以确定 债券组合 的目标久期 配置区域 并确定采 取 子弹型 策略、 哑铃型 策略或梯形 策略 ; 其次, 通过 不同期限 间债券当前 利 差与历 史利差的 比较,可 以进行增 陡、 减斜和凸度 变化的交 易。


(3)债券类 属配置策 略 在宏观分析 及其决定 的久期配 置范围下, 本基金将 进 行类属配置 以贯彻久 期策略。 对 不 同类属债券(国 债、央票、 金融债、企 业(公司) 债 等) ,本基金将对 其收益和风 险情况进 行评估, 评估其 为组合提 供持有期 收益和价 差收益的 能力, 同时关注 其利率风 险、 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 险。组合 构建完成 后,本基 金将根据 利率 市场和信用 市场的变 动以及利 差分析, 对不同类属 板块的相 对价值进 行评估, 选 择投资价 值 更突出的债 券类别, 通 过类属调 整提高 组合的收益 能力。 (4)信用债 投 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国内信用 产品投资 将经历信 用风险控 制、 信用风险识 别管理、 信 用风险组 合 管理三个阶 段, 当前处 于第一向 第二阶段 转换的阶 段 。 本基金将重 点投资信 用债券以 提高组 合收益能力 ,具体投 资策略如 下: ①信用风险 控制。 本基金 拟投资的 每支信用 债券必需 经过南方基 金债券信 用评级系 统进 行内部评级, 符合基金 所对应的 内部评级 规定的方 可 进行投资, 以 事前防范 和控制信 用风险。


②信用利差 策略。 信用 产品相对 国债、 政策 性金融债 等利率产品 的信用利 差是获取 较高 投资收益的 来源。 首先 , 伴随经 济周期的 波动, 在 经 济周期上行 或下行阶 段, 信用利 差通 常 会缩小或扩 大, 利差的变 动会带来 趋势性的 信用产品 投资机会。 同时, 研 究不同行 业在经济 周期和政策 变动中所 受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 体 信用风险和 利差水平 的变动情 况, 投资 具有积极因 素的行业, 规 避具有潜 在风险的 行业。 其 次, 信用产品发 行人资信 水平和评 级调 整的变化会 使产品的 信用利差 扩大或缩 小,本基 金将 充分发挥内 部评级在 定价方面 的作用, 选择评级有 上调可能 的信用债, 以 获取因利 差下降带 来的价差收 益。 第三, 对信用 利差期限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59 结构进行研 究, 分析各 期限信用 债利差水 平相对历 史 平均水平所 处的位置, 以及不同 期限之 间利差的相 对水平, 发现 更具投资 价值的期 限进行投 资; 第四, 研究分析 相同期限 但不同信 用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平, 发现偏离 均值较多 、相 对利差有收 窄可能的 债券。 ③类属选择 策略。 国内 信用产品 目前正经 历着快速 发 展阶段, 不同 审批机构 批准发行 的 信用产品在 定价、 产品价 格特性、 信用 风险方面 具有 较大差别, 本基 金将考虑 产品定价 的合 理性、 产品主 要投资者 的需求特 征、 不同类 属产品的 持有收益和 价差收益 特点和实 际信用风 险状况,进 行信用债 券的类属 选择。 (5)骑乘策 略 当市场利率 期限结构 向上倾斜 并且相对 较陡时, 投 资 并持有债券 一段时间, 随着时间 推 移, 债券剩余 年限减少 , 市场同 样年限的 债券收益 率 较低, 这时将 债券按市 场价格出 售, 投 资者除了获 得债券利 息以外, 还可 以获得资 本利得。 在多数情况 下, 这样的骑 乘操作策 略可 以获得比持 有到期更 高的收益 。 (6)杠杆放 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 作即以组 合现有债 券为基础, 利用回购 等 方式融入低 成本资金, 并购买剩 余 年限相对较 长并具有 较高收益 的债券, 以期获取 超额 收益的操作 方式。 (7)换券策 略 综合考虑利 率期限结 构、 流 动性 、 税收 、 信用级 别等因 素对债券进 行定价 , 以此为 基础, 在类属相近 的债券中, 选择买入 相对被低 估的债券 , 卖 出相对被高 估的债券, 进行换券 操作。 或在不同的 市场 对期 限相近的 同类产品 进行换券 ,获 取风险特征 相同,但 收益更高 的产品。 (8)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 产支持证 券市场以 信贷资产 证券化产 品为 主 (包括以银 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为基 础资产) ,仍 处于创新试 点阶段。产 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 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 析, 本基金 将在国内 资产证券 化产品具 体 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 面分析和 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 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 评估后进 行 投资。 本基金 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 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 规模并进 行分散投 资,以降 低流动性 风险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证 全 债指数 。 中 证全 债指数 是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债 券 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 数。 该指数 的样本由 银行间市 场 和沪深交易 所市场的 国债、 金融 债券及 企业债券组 成,中证 指数公司 每日计算 并发布中 证全 债的收盘指 数及相应 的债券属 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 者提供投 资分析工 具和业绩 评价基准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0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时, 本基金 可以在 与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 风险和预 期 收益率 低于股票基 金、 混合基金, 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 对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信用 类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金 融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 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 款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80%; (4)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1 (9)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10)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2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八 )基金 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3 年 2 月5 日复 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 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2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5,054,242,343.37 93.02 其中:债券


5,054,242,343.37 93.02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17,540,926.31 4.00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47,730,481.71 0.88 6 其他资产


113,823,844.28 2.09 7 合计





5,433,337,595.67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股票。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3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6,500,000.00 14.46 其中:政策 性 金融债 596,500,000.00 14.46 4 企业债券 2,379,265,343.37 57.68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657,865,000.00 40.19 6 中期票据 420,612,000.00 10.2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054,242,343.37 122.52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0238 12 国开38 3,000,000 299,580,000.00 7.26 2 120240 12 国开40 2,000,000 198,800,000.00 4.82 3 041254056 12 华侨城 CP003 1,400,000 140,000,000.00 3.39 4 041251034 12 酒钢 CP001 1,000,000 100,020,000.00 2.42 5 041260077 12 苏国信 CP002 1,000,000 100,000,000.00 2.42 6 124034 12 郑城建 1,000,000 100,000,000.00 2.42 7 124014 12 筑住投 1,000,000 100,000,000.00 2.4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 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 查,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8.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


8.3 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3,371,133.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0,243,301.92 5 应收申购款 209,409.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4 8 其他 - 9 合计 113,823,844.28 8.4 报 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8.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 金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A/B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 (4 ) 2012.7.20-2012.12.31 1.50% 0.04% -0.08% 0.06% 1.58% -0.02%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1.50% 0.04% -0.08% 0.06% 1.58% -0.02% 南方润元纯债债券 C 阶


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 (4 ) 2012.7.20-2012.12.31 1.40% 0.04% -0.08% 0.06% 1.48% -0.02% 自 基金成立 起至今 1.40% 0.04% -0.08% 0.06% 1.48% -0.02%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5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代销机 构 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 以及其他 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基 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以 其自有 资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6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7 5、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 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8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 赔偿责任;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 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 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 额部分支 付给 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发生 差错的 正确 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应列入基金 费用,从 基金资产 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69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错 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的 ,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 情形,有 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由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0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1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由于本基 金 A/B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 各基 金份额 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 可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2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方案公布后,基 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销售机构 的销售服 务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 定的 范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4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销售机构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的0.4%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各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费 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 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 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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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其 他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 站”)等 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 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7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 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 3. 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 或 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率, 并 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8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关规 定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 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79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 0.5% ; 18.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1.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基 金托 管人所在地, 供 公众查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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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 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 国家宏观 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 债 券价格波 动而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收益 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的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率波 动直接影 响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从而 影响基金 的净值表 现。 利率波动可 能导致债 券基金跌 破面值。 在 利率波动 时 , 中短期债券 基金的净 值波动一 般会高 于货币市场 基金。 4、 信用风险 。 主要 是指债务 人的违约 风险, 若 债务人 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 债权人 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企 业债中。 另外, 信用风险 也包括证 券交易对 手因 违约而产生 的证券交 割风险。 5、 购买 力风险 。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6、债券收益率曲 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 率曲线非平 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 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 来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所提 到 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8、 债券回购 风险 。较 高的债券 正回购比 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 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 和对经济 形势、证 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造成管 理风险。 同时,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管理制度、 风 险管理和 内部 控制制度是 否健全, 能否 有效防范 道德 风险和其他 合规性风 险, 以及基 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 德 水平等, 也会 对基金的 风险收益 水平造 成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临流动 性 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1 高, 买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此外, 本 基金属开 放 式基金, 在所 有开放日 管理人有 义务接 受投资者的 赎回。如 果出现较 大数额的 赎回申请 ,可 能造成基金 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 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 和 精选个券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 系列风险控 制指标加 强对流动 性风险的 跟踪、 防范 和 控制, 但基金 管理人并 不保证完 全避免 此类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 信用类固 定收益金融 工具(包 括但不限 于金融债 券、企业 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机构债 、 地方政 府 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中的公司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和银 行存款的 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的 80% 。因此,本基 金需要承担 发债主体特 别是企业债 、公司债的发债 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 成的信用风 险;如果 债券市场 出现整体 下跌,将 无法 完全避免债 券市场系 统性风险 。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 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 险;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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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 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3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4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 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 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 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依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案 15.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6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7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 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8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89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同一类别基 金的每份 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 益。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 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 合同当事 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 本基金合 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 财产账户 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表 共同 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 投票权。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10% , 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 合同;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0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 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 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管理人、代 销机构、登 记结算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 的 规则 ; (7)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自行召 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提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提 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1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 提出提议 。基 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通知时 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 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须至 少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 由召集 人 决定通讯方 式和表决 方式, 并在 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2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 行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方式进 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下 同) ;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 合同 及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3) 召集 人在监 督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表 决意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4) 本人 直接出 具意 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 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3 5)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意见 的代理 人提 交的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 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注册 登记 机构记录相 符。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的律 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4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以 上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 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 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涉 及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 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5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但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 表未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 新清点;如 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而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 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 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 监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关 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 开事由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生效后方 可执行,关 于 本章第(二)条所 规定的第(9) 、(10)项 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6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由于本基 金 A/B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 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 的可供分 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 的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 资 人自行承 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 可将投 资 人的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 3. 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7. 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7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在 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 提取、支付方 式与比例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6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年托 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销售机构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 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的0.4%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8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各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 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 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 当期基金费 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 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 期融资券、 次 级债券、 政府机构 债、 地方 政府债、 资 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转 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以及经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需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本基 金不 直接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 可 转债等, 也 不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 股、 可转债 申购或 增发新股 。 本基金 对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信 用类固定收 益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限于 金融债券、 企 业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超 级短期融 资券、 次级债券 、 政府 机构债 、 地 方政府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 可分离 交易 可转债中的 公司债部 分、 债券回 购) 和银行 存款的投 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 80%。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二)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2)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99 40 %; (3) 本基金 对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信用 类固定收 益 金融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金 融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 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 款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80%; (4)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8)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9)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10)基金管 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0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 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 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产 生重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6) 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 适用的 相关规 定 提高该等 报酬标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1 准的除 外 ;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8)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 行, 并自生 效 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公 告。 (二) 本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2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 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 财 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6)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 产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3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 一) 本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签章) , 在基金募 集结束,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 毕, 并获中国 证监会 书 面确认后 生效。 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 清算 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之日止。 (二) 本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三) 本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各持 两份外, 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 份。每份 均具有同 等的 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 合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办公 场所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 准。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4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深 圳市福田 中心区福 华一路六 号免 税商务大厦 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5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 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 央 行票据、 金 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 券、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券、 次级 债券、 政 府机构债 、 地方政 府债、 资 产 支持证券、 可 分离交易 可转债 中的公司 债部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 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 证、 可转 债等, 也 不 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 购或增 发新股。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其中对信 用 类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金 融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 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 款 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80%。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2、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2) 本基金 对固定收 益类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信用 类固定收益 金融工具 ( 包括但 不限于金 融债券、 企 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 次 级债券 、 政府机 构债、 地方 政府债、 资产支持 证券、 可分离交 易可 转债中的公 司债部分、 债券回购) 和银行存 款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 具的 80%;


(3)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6)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 卖出; (7)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6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基 金,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3、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事 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 止从事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及 有 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 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 的名 单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 交 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对 于基金管 理人已成 交的关联 交易,基 金托 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 后结算,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损 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 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 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7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8、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9、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 收、 相关信 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 指令、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 改正。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8 3、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 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 国结算公 司结算数 据 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 托 管资产开 户银行 扣收结算费 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 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的 “ 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 规 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 在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 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09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 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 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 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0 有效控制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个 工作日内 将 正本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产 。 (2)估值方 法 a、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1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 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b、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c、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d、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f、 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e 项进行 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3、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 人按 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2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 按 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 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和 托管费的比 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4、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 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果 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 导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时 ;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3 6、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7、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 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对不符 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财务报 表的编制 与复核时 间安排 1)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 在编制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制 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南 方润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14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115 二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 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 权增加和修 改相关服 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 发送服务 1、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或打印交 易确 认单。 2、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且有 定 制的投 资者寄送 对账 单, 资料 (含 姓名及地 址等 ) 不详的 除外 。 投资者 可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申 请/ 取 消对账单服 务。 3、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月度 、季度、 年度电子 邮件对账 单及 月度、季度 手机短信 对账单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将 以电子 邮件 或手 机短信 形 式向 定制 的投 资者定期 发 送。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客服等途径 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 务。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通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服务 : 1、查询服务 投资者通过 基金账户 号、 身份证 号等开户 证件号码 和 查询密码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账 户查询”栏 目,可享 有基金交 易查询、 账户查询 和基 金信息查询 服务。


2、信息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获取 本 基金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各类 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基金 公告、业 绩 报告和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等 各类最新资 料。 3、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网 上交易 ” 系统 办理 本基金的开 户、 认购/ 申购 、 定投 、 116 赎 回及 信息查 询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网上 交易 的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相 关公 告 。 4、自助答疑 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 自助答 疑” 栏目, 选 定咨询问题 的类型如 账户类、 交 易 类、网上查询/ 交 易、服务类 、产品介绍 、金融知识 等并输入要咨询 问题的关键 词,便可自 助进行相关 问题的搜 索及解答 。 5、网上人工 服务 投资者可登 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在 线客服” 获得 投资顾问、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诉及 建议、信 息定制、 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 务。 6、 专用客户端 下载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下载专用客户 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Android 版等 , 通过专 用客户端 获得基金 净值查 询、 账户查 询 、 理财资讯及 相关客户 服务。 基 金管理 人网上 直销 客户 还可 通过专用 客户端 进 行基金交 易。 (二) 投资者通 过手机上 网,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金管理人最 新的 理 财资讯, 办理各项 基金查询 和基金 交易业务 。 手机WAP 交易 具体规则 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 网站相关公 告。 三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 息定制申 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电子 邮件或手 机短信定 期发送所 定制 的信息。可 定制的内 容如下: 1、电子邮件 : 基金份 额净值、 电子邮件 对账单 、基 金周刊等 。 2、手机短信 :基金份 额净值、 手机短信 对账单 、理 财专刊(彩 信)等。 四 、账户资料变更服务 为便于投资 者及时得 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各项服 务, 请投资者及 时更新联 系信息。 投资 者可通过以下5 种 方式 进行联 系信息(包 括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固 定电话、电 子邮箱等) 的变更: 1、 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 “账户查 询” 或 “网上 交易” ( 仅限基金管 理人网上 直销投资 者) 系统自助 修 改联系信 息。 2、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400-889-8899 转人 工 修改。


117 3、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 理人客服 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在线 客服”在 线提交 修改 申请。 5、通过销售 机构提 交 账户资料 变更业务 申请。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400-889-8899 (国 内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 如下服务 : 1、 自助语音 服务: 提供7 ×24小 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等自助查 询 服务。 2、人工服务: 提 供每周七天 ,每日不少 于8小时的人 工服务(法定节 假日除外) 。 投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 投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 询、 服务投诉 及建议、 信息定制 、 资料 修改等专项 服务。 3、 电话交易服务 : 基金管理 人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交易系 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 申 购、 交易 撤 单、 交 易密码修 改 、 信息查询和 投资者该 直销账户 下开放 式基金的赎 回、 转换及 分红方式 变更等业 务。 有关基 金电话交易 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 相关公告 。 六 、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 线、 在线客服 、 书信 、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 真及 各销售 机构网 点柜 台等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点 所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或提出建议 。


11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南方基金 :基金行 业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 公告


2013-01-05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浙商银行网上银行 与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12-31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定投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2012-12-31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 银行和手机 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2-12-28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开通支 付宝网上 直销交易 的公告


2012-12-27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 过期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 证明文件 的公告


2012-12-26 · 南方基金 :网上直 销关于 开通“e 智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2-12-26 · 南方基金 : 关于注 意防范冒 用南方基 金名义 进行的非 法证券活动 的提示 2012-12-11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2 榆城投 债 (124035 ) 公告


2012-12-06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网银和手 机银行交易 进行基金申 购及定投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2-12-01 · 南方基金 关于开通 财付通 网上直销 交易的公告 2012-11-30 · 南方基金 :基金行 业高级 管理人员 变更 公告 2012-11-24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天天基金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2-11-15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鑫证券自助式交 易系统申购 及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2-11-05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国银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2-10-31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2 韶关债 (1280328 ) 公告


2012-10-30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2 秦开债 (1280326 ) 公告


2012-10-23 · 南方润元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 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2-10-10 · 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 销机构电子 渠道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2-10-10 · 关于南方润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参与部分代 销机构开展 的定投申购 费率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2-10-10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包商银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2-09-25


119 · 南方基金 关于开 通 中国银 行 卡网上 直 销交易 的公告


2012-09-20 · 南方基金 关于开展 农行卡 网上直销 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2-09-20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华银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2-09-14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2 虞交通 债 (1280282 ) 公告


2012-09-14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诺亚正行为代销机 构及开通定 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2-09-07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量为代销机构及 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2-08-24 ·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基 金获配 12 松江债 (1280234 ) 公告


2012-08-17 ·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通证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转 换业务的公 告 2012-08-09 · 南方润元 纯债: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2012-07-21


12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本招募说 明 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 但 应以招募 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12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核准本 基金成立 的文件; 2、 《南方润 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3、 《南方润 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 8、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三月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