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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房地产B(150118)

房地产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 泰 国证 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之 房地
产 A 与 房 地产 B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 易公 告 书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登 记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市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时 间:2013 年 3 月 7 日 
 公 告日 期:2013 年 3 月 4 日


目 录 一、重 要声 明与 提示 ....................................................................................................................... 1 二、基 金概 览 ................................................................................................................................... 1 三、基 金的 募集 与上 市交 易 ........................................................................................................... 3 四、持 有人 户数 、持 有人 结构及 前十 名持 有人 情况 ................................................................... 6 五、基 金主 要当 事人 简介 ............................................................................................................... 8 六、基 金合 同摘 要 ......................................................................................................................... 13 七、基 金财 务状 况 ......................................................................................................................... 13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 ......................................................................................................................... 15 九、重 大事 件揭 示 ......................................................................................................................... 17 十、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8 十一、 基金 托管 人承 诺 ................................................................................................................. 18 十二、 备查 文件 目录 ..................................................................................................................... 18 附件


基金 合同 摘要 ..................................................................................................................... 20


1 一 、重 要声明 与提 示 《 国 泰 国证 房 地 产行 业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 房地产A 与 房 地产B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的 规定 编制 , 国 泰 国证房 地产 行业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公 告书 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房地产A 与 房地 产B 基 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及 有关 事 项 的意 见 ,均 不 表明 对 本 基 金 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 投资人 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1月9日 《中 国证券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 的 《国泰国 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名称 : 国泰房地产份额; 场内简称: 国泰地产; 基金代码:160218 基金份额名称: 房地产A 份额;场内简称: 房地产A ;交易代码:150117 基金份额名称: 房地产B 份额;场内简称: 房 地产B ;交易代码:150118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 份额结 构: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包括基 础份额及 分级份 额。基 础份额 简称 “ 国泰房地产份额 ” , 分为场外基础份额和场内基础份额。 分级份额包括两类,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简 称 “ 房 地 产A 份额” )和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简 称 “ 房 地 产B 份 额 ” )。房地产A 份额 与 房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5、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2 6、 房地产A 份额、房地产B 份额与国泰房地产 份额 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7、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 为国泰 房地产 份额。投 资者场 内认购 所得的份 额,将 按1∶1 的基金份 额 配 比 自动 分 拆为 房 地产A 份 额和 房 地产B 份额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 者 认 购 所得的国泰房地产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本基金 国 泰房 地产份 额 (基金代 码:160218 ) 只可以 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房地产A 份额(场内简称: 房地产A ; 交易代码: 150117)与 房地产B 份额 (场内简称: 房地产B ; 交易代码: 150118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 国泰房地产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 申购或赎回 国泰房地产份额 (基金代码: 160218 )。 办理国泰房地产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国泰房 地产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不对房 地产A 份额或房地产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 份额配对转换 份 额 配 对转 换 是 指本 基金 场 内 的 国 泰 房 地产 份额 与 房 地产A 份额 、 房地 产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分拆指场内的国泰房地产份额按照1:1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分 拆 成 房地产A 份额 和 房 地 产B 份额 的 行 为 。 合 并 指 房地产A 份 额 和 房地产B 份额按照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国泰房地产份额场内份额的行 为。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已于2013年2月28日开始办理。 11、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 定期折 算的频 率为每个 会计年 度进行1次(可 不进行 定期折 算的除 外) 。 基金份额 不定期折算的条件是国泰房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 时以及房地产B 份额的 份额 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 。 有关基金份额折算 的约定, 参 见基金合同第二十 二部分 。定期折算基准日 或不定期折算的基准日的具体日期, 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3 12、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13年2月28日, 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323,093,998.78份; 其中, 国泰房 地产份额 为319,833,786.78 份;房地产A 份额为1,630,106.00 份;房地产B 份额为 1,630,106.00 份。 13、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2013 年2 月28 日, 国泰房 地产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01元, 房地产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4元,房地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98 元。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 房地产A ,交易代码:150117 份额简称: 房地产B , 交易代码:150118 1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房地产A :1,630,106.00 份 房地产B :1,630,106.00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3月7日 18、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三 、基 金的募集 与 上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 募集情况 1、 本基金 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654 号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2月6日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31日 6、发售 价格:1.00元人民币


4 7、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8、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 的证券公司。具体名 单为: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通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 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 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 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 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 券、 华林证 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 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券、 联 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 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 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 券、 首创证 券、 天风证券、 天源证 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 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 信、 西南证 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 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 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 证券、 银泰 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 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 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 证券、 中投 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 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 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 证券、 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 (2 )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 机构: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5 公司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320,689,624.49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320,689,624.49 份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121,772.66 元人民 币,折合 基金 份额121,772.66 份,已 分别 计入 各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账户,归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3 年2月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3年2月6日验资完毕, 2013年2月6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2013年2月6日获得书面确认,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正式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2月6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20,811,397.15份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核 准 机 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证 上[2013]7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3月7日 3、上市 交易的 证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投资 人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 :房地产A 、房地产B 5、交易代码: 房地产A 为150117、房地产B 为150118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房地产A 为1,630,106.00 份; 房地产B 为1,630,106.00 份。


6 7、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披 露: 每个 工作日 或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 净 值 的非 工 作日 的 次日 公 布 该日 的 国泰 房 地产 份 额 、房地产A 份额 与 房地产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 托管在场内的 国泰房地产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 国泰 房地产份额 分拆为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 后,即可上市流通。 未上市交易的 托管在场外的 国泰房地产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场 内 后, 选 择 将 国 泰 房地 产 份额 分拆为 房地产A 份额 和 房地产B 份额 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 国泰房地产份额 的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国泰房地 产份 额 的日 常 申购 业务 于2013 年2月26 日起开 始办理 ,日 常 赎回业 务于2013 年3月4 日起开 始办理。 投资人 可详细 查阅刊登 在2013年2月21 日《中国 证券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公 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安排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本公司 ” )已 于2013 年2 月28 日起, 开 通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国泰房 地产份额 与房地产A 份额、 房地产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 ” 和“ 合并” 。 投资人可 详细查 阅刊登 在2013年2 月26日 《中 国证券报 》及国 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 (www.gtfund.com ) 上公告的 《关于开通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 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投资人可 登 陆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clear.cn ) 查询最新名单,本公司对该名单 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四 、持 有人户 数、 持有人 结构 及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截至2013年2月28日的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国泰房 地产份 额持 有人 户数:1292 户, 平均 每 户持有 基金份 额:247,549.37 7 份 ; 房地产A 份额持有人户数: 11户, 平均每 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48,191.45 份; 房地产B 份额持有 人户数: 1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48,191.45 份。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房地产A 与房地产B 的基金份额分别为 1,250,069 份和1,250,069 份 , 分 别 占 本 次房 地 产A 与房地产B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比 例为76.69% 和76.69% ;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 上市交易的房地产A 与 房地产B 的 基金份额分别为380,037 份和380,037份, 分别占本次房地产A 与房地产B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比例为23.31% 和23.31% 。 本次上市交易的房地产A 与房地产B 份额前十 名持有人情况: 截止日期:2013 年 2 月 28 日 序 号 持有人名 称(全 称) 持有房地 产 A 份额 占房地产 A 份额比(% ) 持有房地 产 B 份额 占房地产 B 份额比(% )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1,000,048 61.35 1,000,048 61.35 2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 单一类资金信 托 R2007ZX115 175,015 10.74 175,015 10.74 3 曾晓军 130,009 7.98 130,009 7.98 4 董智力 100,013 6.14 100,013 6.14 5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 中融安苏 1 号 证券投资 75,006 4.60 75,006 4.60 6 马煜静 25,004 1.53 25,004 1.53 7 江启如 25,003 1.53 25,003 1.53 8 毛建宇 25,003 1.53 25,003 1.53 9 王笑霏 25,003 1.53 25,003 1.53 10 陈云利 25,001 1.53 25,001 1.53 11 施宏伟 25,001 1.53 25,001 1.53 合 计 1,630,106 100.00 1,630,106 100.00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8 五 、基 金主要 当事 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1998 年3月5日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总经理:金旭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0090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何晔 联系电话:021-3856900,400-888-8688 股东及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22 个部门和2个分公司,其主要职能如下: 基金管理部: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的投资和研究工作; 研究开发部: 负责公司的投资策略、 宏观经济的研究及上市公司的研究和调 研等工作; 金融工程部: 负责量化投资的研究、 基金的风险与绩效分析、 提供数量化技 术支持等工作; 交易管理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执行、管理和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财富管理中心: 负责企业年金、 专户理财和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拓展、 投资 9 管 理、产品设计、客户服务等相关工作; 销售部: 负责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协调、 基金产品的直销和代销业务等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产品的基础研究及产品开发、设计、报批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国际业务的发展规划、市场拓展和管理等工作;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及品牌推广等工作; 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的客户服务等工作; 稽核监察部: 负责揭示、 控制公司各项业务风险, 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 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 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处理日常法律 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运营管理部: 负责公司基金和账户的估值核 算、 资金清算、 注册登记、 账户 管理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及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 财富大学:负责公司的各类培训工作;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战略管理、办公管理及公司品牌建设等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相关工作;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渠道管理总部: 负责渠道的开发及维护, 以及产品上线项目谈判, 销售推动 等工作; 电子商务部( 筹) :负责 公司网络平台的销售及管理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与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联络沟通以及其它行政工作; 深圳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基金销售工作。 3、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254人, 其中138人具有硕士学 历,11人具有博士学历。 4、 信息披露负责人:林海中 咨询电话:400-888-86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10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28只开放式基金、 2只封闭 式基金 及多个 社保投资 组合、 企业年 金投资组 合和特 定客户 资产管理计 划。公募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为552.90亿元。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赟, 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博士, 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研究生。 曾任平安资 产管理公 司资产 配置经 理、量化 投资经 理。2008 年5月 加盟国 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任数 量金融 分析师 。2010年3 月至2011 年5 月任国泰 沪深300 指数 基金的基金 经理助理;2011年3 月起担任国泰金融ETF 及 国泰金融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1 年5 月起兼任国泰沪深300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2年3月起兼任中小板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中 小板300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年2月起 兼任国 泰国证 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 念,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月23日 正式将 基金托 管部更名 为托管 及投资 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 11 保险基金、QFII 、QDII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年金基金、理财产品、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 托管资产规 模居同业前列。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长盛同盛封闭、 长 盛同智优势混合 (LOF ) 、 大成2020生命周期 混合、 大成蓝筹稳健混合、 大成优 选LOF 、 大 成 景 宏 封 闭、 工 银 大盘 蓝 筹 股票 、工 银 核 心价 值 股 票、 国泰 沪 深300 指数、 国泰金鹿保本混合、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国投瑞银稳 定增利债券、 海富通股票、 海富通货币、 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 海富通收益增长 混 合 、 海富 通 中 证100指数(LOF ) 、 华 宝 兴业 大 盘 精选 股 票 、华 宝兴 业 动 力 组 合股票、 华宝兴业 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华夏回 报混 合、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 实超短债债券 、 嘉实成长收 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沪深300指数(LOF)、 嘉实货币、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 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长 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 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 易方达货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100ETF 、 易方达中小盘股票、 易 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 万家180指数、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 银华优势企业混合、 银华优质增长股票、 银华领先策略股票、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 混合、景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顺长城货币 、景 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 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信债券增强收益、 招商先 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 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 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 华泰 柏瑞货币、华泰柏 瑞量 化现行股票型、南 方高 增长股票(LOF) 、国富 潜力组合股 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 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盈核心优势混合、 招商行业领先 股票、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 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诺德中小盘股票型、 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 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 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券型、 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12 放式指数、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证 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 债券型、 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 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 诺德优选30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 业股票型 、长盛 同鑫保 本混合型 、金鹰 中证技 术领先指 数增强 型、泰 信中证200 指数、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 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TMT )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 招 商 深 证TMT5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 嘉实深 证基本 面120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上证18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式指 数、华 宝兴业 上证180成长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易方达 资源行业 股票型 、华安 深证300指 数、 嘉实信用债券型、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 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 泰 信中小盘 精选股 票型、 海富通国 策导向 股票型 、中邮上 证380指 数增 强型、泰达 宏利中证500 指数 分级 、长盛同 禧信用 增利债 券型、银 华中证 内地资 源主题指数 分级、平 安大华 深证300 指数增 强型、 嘉实安 心货币市 场、上 投摩根 健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 、工银 瑞信睿 智中证500 指数分 级、 招商优势 企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国 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 诺德周期 策略股票型、 长盛电子信息 产业股票 型、诺 安中证 创业成长 指数分 级、信 诚双盈分 级债券 型、嘉 实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 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 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 平 安大华策 略先锋 混合型 、华宝兴 业中证 短融50 指数债券 型、180 等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 嘉实优 化红利股票型、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 华宝兴业资源 优选股票型、 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大成中证500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博时医疗 保健行 业股票 型、诺德 深证300 指数 分级、华夏 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 汇添富多元收益债券型、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 债券型 、信诚 理财7日 盈债券 型、长 盛添利60 天理财 债券型 发起式、平 13 安大华添利债券型、 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 信 诚添金分级债券型、 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 银华中证中 票50指数债券型、 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 长盛同丰分级债券型、 嘉实海 外中国股 票(QDII) 、 银华全球优 选(QDII-FOF) 、 长盛环 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 、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 、 信诚金 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 海富通大 中华精选股票型 (QDII )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 指数(LOF-QDII ) 、 华 宝兴业成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QDII ) 、 大 成 标 普500 等 权 重 指 数 (QDII ) 、 长 信 标 普100 等权 重指数 (QDII ) 、 博时 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 ) 、 华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 (QDII)、 信 诚 全 球 商 品 主 题 (QDII ) 、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股 票 型 、 工 银 瑞 信 中 国 机 会全 球配置股票型 (QDII ) 、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QDII )、 建 信 全 球 资 源 股 票 型 (QDII )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QDII ) 、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QDII )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100 指数(QDII)等1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 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联系人:魏佳亮 六 、基 金合同 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 、基 金财务 状况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 14 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国泰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2013 年2月28 日资 产负 债 表(未 经审计)如 下: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2月28日资产负债表 (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13 年 2 月 28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93,109,495.29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交易性金 融资产


其中:股 票投资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衍生金融 资产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5,000,000.00 应收证券 清算款


应收利息








557,434.9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 款








131,014.85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328,797,945.10 负债与持 有人权 益


负债 :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 融负债


衍生金融 负债


卖出回购 金融资 产款


应付证券 清算款





4,983,946.55 应付赎回 款


应付管理 人报酬








193,564.80 应付托管 费











38,712.97 应付销售 服务费


应付交易 费用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15 预提费用


其他负债











15,755.86 负债合计





5,231,980.18 所有者权 益:





实收基金


323,093,242.31


未分配利润








472,722.61


所有者权益 合计


323,565,964.92 负债和所 有者权 益总计


328,797,945.10 注: 报告截止日2013年2月28日, 国泰房地产基金份额净值1.001 元, 房地产 A 份额净值: 1.004元, 房地产B 份额净值: 0.998 元; 基金份额总额323,093,998.78 份,其中国泰房地产基金份额总额:319,833,786.78 份,房地产A 份额总额: 1,630,106.00 份,房地产B 份额总额:1,630,106.00 份。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截至2013年2月28 日, 国泰国证 房地 产行业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组 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0,000.00 10.6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293,109,495.29 89.15% 6 其他各项资产 688,449.81 0.21% 7 合计


328,797,945.10 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 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 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 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 -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 尾 差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投资。 5、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7 6、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57,434.96 5 应收申购款








131,014.85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688,449.81 (4 )截至2013 年2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截至2013 年2月28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 、重 大事件 揭示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2 月6 日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2013 年2 月7 日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fund.com ) 上 刊登 《 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tfund.com ) 上 刊登 《国泰国证房地产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 国泰房地 产份 额 的申 购 于2013年2 月26 日起 开 始办理, 国泰 房地产 份 额的赎 回于2013 年3月4 日起开 始办理, 投资人 可详细 查阅刊登 在2013年2月21日《中国 证券报》 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上 刊登的 《国泰国证 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 18 告》 。 十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金托 管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 金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 根据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查文 件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19 (二)《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四)《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3 月 4 日


20 附件


基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21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国泰房地产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国泰房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 22 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23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泰房地产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4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国 泰 房 地产 份 额 、房 地产A 份 额 和房 地 产B 份额 仅 在 其各 自 份 额类 别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益 。 如果 房 地产A 份 额和 房 地产B 份额 的 运 作出 现 终止 , 则在 终 止 房 地 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 额的运作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5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国泰房地产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 金合同 当事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为依 据,不 因基金 资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合法的 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 A 份 额 与房 地 产B 份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独 立 进行 表 决 。国 泰 房地 产 份额 、 房 地 产 A 份 额 与房 地 产B 份额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 份 基金 份 额在 其 份额 类 别 内 拥 26 有同等的投票权, 且相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同等投票 权不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基 金份额的方式 (场内认/ 申购、 场外认/ 申购、 上市交易、 分拆合并) 而有所差异。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终止房地产A 份额与房地产B 份额的运作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①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泰房 地产份额、房地产A 份 额 与 房 地 产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或 收费方 式、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27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4、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2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权益登记日; (6 )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和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以 上 。 ( ① 含 50% ,下同; ②指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国泰 房地产份额、房地 产A 份额和房地 产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 记日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各自基 金总份额50% 以上,下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 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9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 )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国 泰 房地 产 份额 、 房地 产A 份额 和 房地 产B 份 额 分 别占 权 益登 记 日国 泰 房 地 产 份额、房地产A 份额和房 地产B 份额各自基金 总份额50% 以上(含50% ); (4 ) 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 应在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 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 有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30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 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 于 特 别决 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 的国 泰 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A 份 额和 房地 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 于 一 般决 议 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 的国 泰 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A 份 额和 房地 产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 B 份额各自类别内的表 决权的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房地产A 份额和 房地产B 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席大 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 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所投 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 4)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下, 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 32 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按照 《基金 法》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表决通 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 基 金 (包 括 国 泰房 地产 份 额 、房 地 产A 份 额、 房 地 产B 份 额) 不 进行 收 益 分配。 在 本 基 金国 泰 房 地产 份额 、 房 地产A 份 额、 房地 产B 份 额 的 运作 期 间内 , 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且此项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房地产 A 份 额 、房 地 产B 份额的 运 作 ,本 基 金将 根 据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调 整 基 金 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33 (5 )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9 )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3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 34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且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度 人 民 币5 万 元。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使 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 方式进 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4 )本 条第1 款第(4 )至第(10 )项 费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 款约定 以外的 其他费用 ,以及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 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新股 (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债券回购 、 权证、 股指 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 35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为5% -10% , 其 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权证 投 资 不 高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3%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36 3)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卖出; 4)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40% ;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本基 金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股票 资产的 90% ;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 券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 )若 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变 更,致 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 37 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 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国泰房地 产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国泰房地产份额、 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国泰 房地产份 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国泰房 地产份额、房地产A 份额和房地产B 份额各自 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 国泰 房 地产 份 额 、房 地 产A 份 额和 房 地 产B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国 泰 房 地产 份 额、 房 地产A 份 额和 房 地产B 份额 各 自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 本基金合 同必须 遵照进 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8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 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 果 本 基金 合 同 终止 ,房 地 产A 份额 和 房地 产B 份 额 将 全 部 折算 为 场内 国 泰 房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本基金合同终止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份额折算方式和份额折算计算方式, 适用本基金合同第二十 三章的约定。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组 织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9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国泰房地产基金份额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 )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 40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 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