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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价值共享(630016)

华商价值共享: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2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3
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
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4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5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力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6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 根据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7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8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9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10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50%)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11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12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13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14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披15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16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及法律17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 债 券、 权证、 中期票据、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债券、权证、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8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0-95% ;19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
(22)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20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21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收取的基金费用;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的;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22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23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