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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B(519899)

现金宝A/B: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 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三 年 二 月 招募说 明书 1 重要提 示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31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人 购 买基 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是 货 币市 场基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 合基 金 和 普 通债券 型基 金 ,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 平较 低 的品 种 。 本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 基 金资产净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 金是否 和 投 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 充 分考 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对 申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等 。 投资 人 购买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考虑到 本基 金在 申赎 、 结 算、 投资 者教 育等 方面 存 在的差 异性 , 本基 金的 费 率结构 与一 般货币 市场 基金 存在 一定 差异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 按 照 约定代 其向 投资 人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并 支 付给基 金销 售机 构 。 投 资 人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 为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销售 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务 协议 , 并接 受相 关费 率安排 及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理收取 增值 服 务费的 方式 。 招募说 明书 2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可以 根 据实际 运作 情况 推出 相关 新业务 或服 务 , 具体 详见 相关公 告 。 投资人 在参 与前 应全 面了 解相关 业务 安排 及其 风险 。 投资人 参与 新业 务或 服务 的行为 即表 明 其同意 承担 该业 务或 服务 带来的 风险 。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 T 日 申购份 额 T+1 日 可赎 回,T 日 赎回 资金 T 日 可用 于 证券交 易, T+1 日 可提 取。 根 据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及本 基金 相关 业务 规则 , 本基 金 将 设定 可接受 的基金 每 个开 放 日 当日的 净申 购 、 累 计申 购 、 净 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 的额度 上限 , 以 及单一 账户 每 个 开放 日当 日的 净 申购 、 累计 申购 、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 的 额度 上 限 , 对 于 超出设 定额 度上 限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予 以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单笔 申购 、 单 笔赎 回设 定额 度上 限 , 对 于超 出设 定额 度上 限 的申购 、 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予以拒 绝。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 造成投 资 人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将报告 证监 会和 申报记 入证 监会 诚信 系统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 购) 基 金时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 资产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担。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销售 机构 购买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的备案 ..........................................................................................................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6 十、基金的投资 .......................................................................................................... 43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八、风险揭示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6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申 赎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 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投 资人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指《 大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 货币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大成现金 宝 场内 实时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大成 现金 宝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大成 现金 宝 场 内实 时申 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 暂行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 颁布 并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14 、 《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3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4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规 定》 15 、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和台 湾地区 招募说 明书 3 1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9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可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1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 于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取 得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2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基金 管 理公司 、 证券 公司 人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试点办 法》 (包括 其不时修 订)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3 、 投资 人 :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5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6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和代 销机 构 27 、 代销 机构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代销 协议 的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8 、 场外 :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等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 场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29 、 场内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等 业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等 场 所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 场内赎 回 30 、 登记 结算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清 算和 交 收业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基 金份额 登记 (包 括初始登记 , 申购 赎回变 更登记、收 益结转 基金份 额变更登 记、非交 易过户 变更登记) 、基 金申购 赎回 有效 申报 数据 的确认 、 基金 申购 赎回 的 清算和 交收 、 建 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招募说 明书 4 名册等 31 、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32 、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登 记结 算系统 33 、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 则 , 及由 基金管 理人 参考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 管理计 划份 额登 记及 资金 结算业 务指 南 》 编 写的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4 、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 立 的人 民币普 通股 票 账户( 简称 “A 股 账户 ” )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简 称 “ 基 金账 户 ” ) 35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6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7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8 、基金募集期限:指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0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41 、日 :指 公历 日 42 、月 :指 公历 月 4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 日 4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5 、开 放日 :指 为 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6 、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7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招募说 明书 5 的行为 4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50 、 转指 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届时 有效的 业务 规则 将其 持有 人的本 基金 份 额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有本基 金销 售代 理资 格的 不同会 员营 业部 之间 进行 转指定 的行 为 51 、指 定交 易: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指定 交易 实施 细则 》中定 义的 “ 指 定交 易 ” 52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用 53 、 增值 服务 费: 指本基金 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过 程中 , 因向 投资 人 提供增 值服 务而 收取的 费用 54 、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 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基金 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和 增值 服务 费 , 并 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但投 资 人 进行 两类 基金份 额申 赎时 只用 一个 申赎代 码 55 、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摊 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56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 百 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57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所折 算的 年收 益率 58 、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债券 回购 收 入、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息 和其 他合 法收 入以 及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 节约 60 、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 资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 息、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基 金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6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6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百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过 程 6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招募说 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 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产品 开发与 金融 工程 部、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公司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沈 阳、 广 州和 南京等 地设立 了九 家分 公司 , 并 在香 港设 立了子 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 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 进 取 ” 为 经营 理念 , 坚 持 “ 诚实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的 企 业精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 力求为 投资 者获 得更 大投 资回报 。 公司 所有 人员 在最 近三年 内均 未受 到所 在单 位及有 关管 理 部门的 处罚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截至 2013 年 2 月 2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2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3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大成 中 证 500招募说 明书 7 沪市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 中证 500 沪市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 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1 只创 新型 基金: 大成景 丰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 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及 25 只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 筹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 管理 2020 生 命周 期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创新 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 报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红 利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核心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 转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成月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和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 经 大学财 政 系讲师 ;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 华夏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总经理 、研 究 发展部 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 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 公司董 事、 副 总经理 ;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 通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任 大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2008 年 4 月起 任中 国人 保 资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委 委 员;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王颢先 生 , 董 事总 经理 , 国际工 商管 理专 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 起担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招募说 明书 8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2009 年 11 月 起, 兼任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 股有限 公司 总裁 、党 委书 记以及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杨赤忠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历任深 圳蓝 天基 金管 理公 司投资 与研 究部 经理 ; 长 盛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监 、 基 金经 理;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 基 金经理 ; 光大 证 券投资 部总 经理 、 研究所 所长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公 司董事 。 现任 光大 证券党 委委员 、 助理 总 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中国 注册会 计师,注册 资产评 估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 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大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 高 级 经济师 , 享受 政府 特殊 津 贴专家 。 中 国人民 银行 研究 生部 硕士 生指导 老师 , 首都 经济 贸 易大学 兼职 教授 , 清华 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高级研 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民 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北 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伟华 女士 , 独立 董事 ,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 修 士 ,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 裁员 、 上海 仲裁 委 员会仲 裁员 , 曾任 上海 市 律师协 会证 券与 期货 法律 研究委 员会 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法 大学 任教 ;1993 年-1994 年 , 日 本神 户学 院 大学法 学部 访 问教授 ;1994 年-1998 年 ,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 锦 天 城律师 事务 所 兼职律师、 北京市 中伦金 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 分所负 责人;2001 年始 任国浩 律 师(上海) 事 务所合 伙人 。 擅长 于公 司 法、 证券 法、 基金 法 、 外 商投资 企业 法 、 知 识产 权 法等相 关的 法律 事务。曾 代理过 中国证 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 公司虚 假 陈述民事 索 赔共 同诉讼 案 件,被 C C T V ? 证券频 道评 为 “ 五年 风云 人 物 ” , 并获 得过 “ 上海 市优 秀女律 师 ” 称号 。 叶永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武汉 大学 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 副 院 长、 博士 生 导师 , 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 中 国金 融学 会金 融工 程 研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国 金 融学年 会常 务理 事,湖 北省 政府 咨询 委员 。1983 -1988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助 教;1989 -1994 年 ,任招募说 明书 9 武汉大 学管 理学 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 武汉 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至今 ,任 武 汉大学 教授 ,先 后担 任副 系主任 、系 主任 、副 院长 等行政 职务 。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 管理学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 监事 长, 大 学本科 。 曾任 中国 银河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中国 银河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经 理 , 总 经理 , 中 国 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 上海投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 士学位。1968 年 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 、军直 属政治 处主任;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会 常 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 总经 理, 管理学 硕士 。1999 年-2002 年 ,历 任江 南信 托投 资 有限公 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招募说 明书 10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学士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2、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屈伟南先生 :工商 管理硕 士,10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曾任职于郑 州纺织 工学院 、融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06 年 3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会计 、固定 收益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3 年 2 月 1 日起 开 始担 任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陈尚前 ,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负 责公 司固 定收 益证 券 投资业 务 , 大 成强 化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固 定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大成 债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陶 铄, 大成 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成 月添 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大成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 万青 , 景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行业 轮 动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招募说 明书 11 会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招募说 明书 12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招募说 明书 13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 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招募说 明书 14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招募说 明书 15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 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招募说 明书 16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 、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招募说 明书 17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 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 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招募说 明书 18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 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招募说 明书 19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招募说 明书 20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 明书 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 院 国 发(1979 )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 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 最佳招募说 明书 22 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止2013 年1月26 日,中国 农业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共145只, 包括 富 国天源 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汉 盛证 券投 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鸿 利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息 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动 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信诚四 季红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成长 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长盛 中证100 指数证券投 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招募说 明书 23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 上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 能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 心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信 中 小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 业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 吴中 证 新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消 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 题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 先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小板300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南方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 德 先进 制造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 国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达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价 值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南 方 中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交银 施 罗德深 证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中证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证 内 地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同 瑞中 证2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核心 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4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 富逆向 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富 理财14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全 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建 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 理 财宝7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月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信 目 标收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国7 天理财宝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交 银施罗 德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 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支柱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鹏 华理财21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14 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 关信息的 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进 行监督 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 部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了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专 门设 置业 务操作 区, 并实 施封 闭管 理和音 像监 控 ;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招募说 明书 25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招募说 明书 2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北京 、 上 海 设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 并 在 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 直销 业务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 大成 基金 北京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 5 号中 青旅 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招募说 明书 27 (4)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为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代销协议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详 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4008-058-05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招募说 明书 28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华 、 王华


联系人 :李 妍明 招募说 明书 29 六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 对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 并 代理 销售 机 构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因 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基金 份额 ,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基 金代码 ,并 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但投 资人 进 行两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时只 用一 个 认购代码 , 申赎 时只 用一 个申赎 代码 。 本基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代 码相 同, 认购 代 码为 521898 , 申购 、赎 回代码 为 519898 。 本基 金 A 类、B 类 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其 中 A 类 基 金份额 代码为 519898 ,B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为 519899 。 投资人 认购或 申 购申 请确 认成交 后 , 实 际获 得的 基金 份额类 别以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上述 规 则确认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为 准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账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5% 0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3 亿份 时, 本 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升 级 为 B 类基 金 份额。 2、若 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3 亿 份时, 本 基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 额降级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数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数 额限制 及规 则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五) 重要 提示 投资人 在提 交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等 交易 申请 时, 应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本 基金 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时 使用 521898 ;申 赎或 者赎 回时使用 519898 )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招募说 明书 30 基金代 码所 造成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无 效的后 果由 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招募说 明书 31 七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31 号 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的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发 售募 集期 (或 称 为认购 期、 首发 期或 募集 期 ) 为 自 2013 年 3 月 4 日起到 2013 年 3 月 22 日 ,本 基金 于 该期间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 募集期 限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募集的 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 程序延 长或 缩短 发售 募集 期, 此类 变 更适用 于所 有销售 机构 。 基金发 售募 集期 若经 延长 ,最长 不得 超过 前述 募集 期限。 具体规 定详 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及销售 机 构相关 公告 、通 知。 (四) 发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 他投资 人。 (五)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员 单位 开放 式基 金销 售系统 公开 发售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代 销协议 的 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 位 (即 “ 代销机 构 ” )进行认购(简称 “场 内认购” ) , 也可以通 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进行认 购。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 参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公 告 。 募集期 间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增 减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 届时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 发布的 公告 (若有 )为 准。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 何与基 金份 额发 售有 关的 当事人 不得 预留 和提 前发 售基金 份 额。 招募说 明书 32 (六) 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发售 募集 期间 每天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 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各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公告 或者 通知 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 本 基 金 发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机 构 或 个人 的 每 天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可 能 不 同, 若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份 额发售 公告 没有 明确 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 决 定日常 业务 办理 时间。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0.01 元。 (八) 基金 份额 认购 原则 及持有 限额 1、投资人认 购时需 具有上 海证券账户 。如投 资人需 新开立证券 账户, 则应注 意:开户 当日无法办 理指定 交易, 建议投资人 在进行 认购前 至少1个工 作日办理 开户手 续。如投 资人 已开立 上海 证券 账户 , 则 应注意 : 如投 资人 未办 理 指定交 易或 指定 交易 在不 办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 还需 要指定 交易 或转 指定 交易 在可办 理本 基金 场内 认购 业务的 证券 公 司。 2、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投 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4、认 购以 金额 申请 。每个 证券 账 户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同时每 笔 认购金 额必 须 是 100 元的 整数倍 ,并 且单笔 最 高认 购金额 不超 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 5、 单 个 证 券账 户 的 累计 持有 金额 不超 过 100 亿 元 ( 不含) 。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6、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市场情 况,调整认 购的数 额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调整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 、 交 易级 差及 最 高认购 金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销售机构 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到认 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 登 记 结算机 构 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到 其办 理认 购业务 的 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确认 情况 和有 效认 购份 额。 (九)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十) 基金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招募说 明书 33 本基金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可能 增加 新的 收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新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增加 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十一 )基 金认 购费 用和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1、认 购费 用和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利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 认购期 间, 根据 “ 上 证基 金 通 ” 业 务规 则, 委托 交易 系 统和 登 记结 算 系 统将以 1.00 元面 值揭示 认购 价格 和计 算认 购份额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当日 , 登记 结 算机 构将 投 资人已 认购 到的 基金份 额切 换为 按 0.01 元 面值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由 于基金 面值 与 基 金份 额发 生同比 例反 向 变动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数 额将 发生 调整 , 但 调整 后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例 不发 生变 化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权益无 实质 性影 响 。


举例: 假设 某基 金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认 购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认购 期利 息 为 100 元, 认购揭 示价 格 为 1.00 元, 则该投 资者 认购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100 )/ 1.00=100,100 份 基金合 同生 效当 日, 登记 结算机 构将 已认 购到 的份 额切换 为 按 0.01 元基 金 面 值计算 的 基金份 额, 则该 投资 人账 户上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 10,010,000 份。 2、基 金 认 购份 额 、 余额 的 处理 认购份 额 的 计算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 数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十二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其中 利 息的具 体金 额及 利息 转份 额的具体 数 额以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十三 )募 集期 内募 集资 金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 得动用 。 (十四 )募 集期 间费 用 招募说 明书 34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招募说 明书 35 八 、基 金的备 案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和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效;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 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 宜予 以 公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 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 明书 36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可通过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的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即 “ 代 销机 构 ” ) 提交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赎的 份额 变更登 记及 场内 申赎 的清 算交收 。 对于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申 购和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 除 基金合 同有 明确 约定 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 清算交 收所 涉及 的规则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具体的 代销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 应 当在代销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 场所或 按代销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 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或 者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允 许的 其他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证 券交易 所调 整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为 0.01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招募说 明书 37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 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同一交易 日交易 时间内 同一证券账 户 可进 行多次 申购或赎回 申报,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当 日不 能赎 回, 且申 报指令 不可 以更 改或 撤销 ; 4、投 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5、对于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行申购 和赎回 的基金 份额,除基 金合同 有明确 约定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清 算交收 所涉 及的 规则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相关 规 定为准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申 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 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 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或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利益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代销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按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T 日申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资金 实时 冻结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 提 交的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T 日 赎回 基金 份 额,赎 回金 额 T 日 可用 于 场内证 券交 易和 场内 基金 的认购 和申 购, T+1 日 可提 取使 用 。 3、申 购和 赎回 的确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 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 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判断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报是 否有 效 , 并实时 向代 销机 构发 送成 交回报 。 申购 、 赎 回申 报确 认后 , 投 资人可 在提 交申 报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营业 部处 实时查 询 到申购 、 赎 回处 理结 果和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T+1 日 起 (含 该日) 可 以赎回 ,T 日赎 回的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资金 当日 可用 于场内 证券 交易 。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送 的有 效申购 、 赎 回数据 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 并根据 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 相应 变更 登记 。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申购、 赎回 变更 登记 结果 发送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机 构。 招募说 明书 38 代销机 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代销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数 据为 基金 管 理人确 认的 场内 有效申 购、 赎回 数据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 强制 赎回 处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 额 因代 销 机构 对 登 记结 算机 构 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 登 记结 算机构 有 权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具体 以规则 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限制 1、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通 过代销 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单笔 申购 金额 应当 为 100 元的 整 数倍 , 但不得 低 于 1,000 元 且不 得高 于 999,999,900 元 。 (2) 投资 人将 当期 分配 的 基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 (3) 投资 人可 多次 申购 , 单个证 券账 户持 有货 币基 金 的金 额应当 不超过 100 亿 元(不 含)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4) 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数 量应 当 为 1 份或 其 整数倍 , 但不得 高 于 99,999,999,999 份。 (5)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 、 交 易级 差、 最 高申购 金额 、 最低 赎回 份 额 等数 量限 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额 度限 制 (1)本基金 将根据 运作和 资产配置情 况,设 定并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告可 接受的 基 金 每一 开放 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 净 赎回 及 累计赎 回申 请 的 额度 上限 , 以及 单 一账 户 每 一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累计 申购 、净 赎回 及累 计赎回 申请 的额 度上限 。 (2)本基金 可设定 单笔申 购、赎回申 请上限 ,若设 定上限,则 在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 购和赎 回 的额度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不迟 于调整 当日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调整 情况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招募说 明书 39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0.01 元 。 3、投资人在 申购或 赎回基 金份额时, 代销机 构可按 照一定的标 准收取 佣金, 其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登 记结 算机 构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4、根据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 业务规 则,登记结 算机构 保留收 取登记 结 算服务 费用 的权 利。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申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 , 除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涉及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 位, 整数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的 数额 , 赎回 金 额的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1、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式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0.01 元。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 申购份 额=申购 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定 T 日 申购 金 额 为 10,000 元,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0.01 元 , 则投资 者 可获得 的基 金 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0.01= 1,000,000 份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 份 额净 值 0.01 元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定 T 日 赎回 份额 为 1,000,000 份,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0.01 元,则 投 资人可 获得 的基 金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0.01= 10,000 元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 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开始 计算 并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T+1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招募说 明书 40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 对 登记 的办 理 时间 、 方 式 等 规则 进行 调 整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 净收 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 日 的申 购 。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累 计 申购或者 净 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放 日 累 计申购 或者 净申 购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限 。 7、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及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开放 日设定 申购 额度 上限 并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 , 发 生上述 第 5、6 项拒 绝或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不必 另行刊 登暂停申 购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申 购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必 另行 刊登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解 冻后可 用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 累计未分 配 净收 益 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 日 的赎 回。 招募说 明书 41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累 计 赎回或者 净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放 日 累 计赎 回 或者 净赎 回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 限。 7、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2 、3 、4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及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 日设定赎回额度上 限 并 在基 金 管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 发生 上 述 第 5、6 项拒 绝或暂停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不 必 另行刊 登暂停赎 回的 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赎 回上 限 , 若 设定上限 ,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 必 另行 刊登暂 停赎 回的 公告 。 发生上 述 第 5、 6、 7 项 暂 停或 拒 绝赎 回的 情形 , 若 投资 人 申请 于次 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 经 代销 机 构核实 投资 人 当 日确 已通 过场内 申报 赎回 , 但赎 回 申请因 超出 赎回 限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 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 代 销机 构 共 同向 登记结 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场 外赎回 的变 更登 记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有 效赎 回 数据对 场外 赎回 部 分 基金 份额进 行注 销 。 赎 回款 的划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 自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发 生上 述情形 的处 理原 则或 方式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备案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刊登暂 停申购 或赎回 公告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招募说 明书 42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 基金 登记结算 机 构受 理继 承 、 捐 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金 的 转 指定 交易 本基金 转指定 交易 的 具体 业务按 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 如增加 实物 申购赎 回) 或开 通其 他服 务功能 (如 触发 式自 动申 购赎回 等) ,并 提前 公告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43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优先 ,在 此基础 上追 求适 度收 益。 (二) 投资 理念 注重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在 此基础 上承 受较 小的 市场 风险获 得追 求适 度收 益。 (三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 投资 策略 1、结 构化 投资 策略


在确保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过 不同 商业 银 行和不 同存 款 期 限的 选择 , 实 现存 款 的结构 化, 提升 基金 收益 。


2、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根据产 品流 动性 特征 确定 存款期 限比 例 , 在 此基 础 上采取 分散 化存 款策 略 , 拆细单 笔存 款规模 ,减 小流 动性 冲击 对存款 收益 的影 响。


3、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等 因素 的 综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率 变 动趋势 进行 评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 款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 组合。 4、滚 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在控 制一 定比 例的 前提下 ,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的方 法 , 实现长 久期 品种 如债 券的 短期化 投资 ,最 大限 度地 提高产 品的 流动 性和 收益 性。 5、相 对价 值评 估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 收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 出收益 率明 显偏 高的 券种 , 并 客观 分招募说 明书 44 析收益 率出 现偏 离的 原因 。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所 导 致的收 益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 该券 种价 格 出现低 估 , 本 基金 将对 此 类低估 值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 于收 益率 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 这也可 以帮 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的 短期 债券 品种 。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证 券市场 走势 。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 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 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 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 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 及 风险管 理部 会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果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招募说 明书 45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 七) 业 绩比 较基 准 银行活期 存 款利 率( 税后 )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长 期的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九)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算公 式如 下: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 易保证 金 、 证券清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 、 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中期票 据、 逆回 购、 中央银 行票 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 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买断 式回 购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 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 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存 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银 行通知 存款 的剩 余期 限以 存款协 议中 约定 的通 知期 计算;


(3)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招募说 明书 46 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 回购产 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对其它 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 四舍五 入 。 如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有 存款 期 限、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本 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基金 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招募说 明书 47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信 用等级 为 AAA 级 的商 业银 行次级 债, 但 该次 级债 的 剩余期 限 应 当 在 397 天 内 , 且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9 ) 、 (10 )和(11 )外,因 基金规模或 市 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招募说 明书 48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 一 )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流 通受 限证 券;


7、权 证 ;


8、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项下 权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招募说 明书 49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三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招募说 明书 50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本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 应收 的 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债券 投资 和应 计利 息 ;


(7) 其他 投资 及其 应计 利 息;


(8) 其他 资产 等。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 结 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销 售 机构 以 其自 有 的 财产承 担 其 自身 的 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招募说 明书 51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52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招募说 明书 53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 百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 然 日( 含 节假 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 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招募说 明书 54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招募说 明书 55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条第 三项第 2 、 3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估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招募说 明书 57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 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一) 中 5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招募说 明书 58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 明书 59 十 四、 代理收 取增 值服务 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 算及 投资 者教 育等 增 值服务 , 根 据 《 销售 办法 》 的 规定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投资 人 收取 增值 服 务 费 。 据 此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照约 定代 其向 投资 人 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并支 付给 基金销 售 机 构 。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 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每日 应收 取的增 值服 务 费以 0.35% 的年 费率, 按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 行计 算。 招募说 明书 60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每日 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全部 分配 ,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相 应的 基金份额 收益 结转 的 变更 登记 ;


4、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 赎回确 认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 益的 登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 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招募说 明书 61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 明书 62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招募说 明书 63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在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时,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 投 资人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投资 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 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招募说 明书 64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公 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将至 少 每周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开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当日 , 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止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前一 日期间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 百 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 若遇法 定节假 日,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方 法如 下: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 100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自 然 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百 万份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5 净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其中, 为最 近第 i 个 自然 日(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申购 和 赎回 的额 度 限 制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申购 或者 赎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公 告本 基金 每一开 放日 当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申 请的额 度 上限 , 单 一账 户 每 一开 放 日 当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 额度上限 。 本基金 可设 定 单 笔申 购、 赎回申 请上 限 , 若设 定上 限,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招募说 明书 66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 管 理费 、 托 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 增值 服务 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 计提 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 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招募说 明书 67 (19) 变更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4)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招募说 明书 68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投 资品 种的 价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导 致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等 国家宏 观经济 政策的变化 对金融 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响, 导致 银行 的金 融政 策发生 变动 ,影 响基 金的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 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宏 观经 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是 指由于利率 变动或 市场发 生较大变化 ,影响 了基金 所选择的 存款组 合收 益率 , 使基 金 收益水 平随 之发 生变 化 ,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的 预期 收益减 少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 金融市 场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 如管 理人判 断有 误 、 获 取信息 不全 、 或 对投 资 工具使 用不 当等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收益 水平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倒闭 、 存 款 银行倒 闭、 信用 评级 被降 低、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的 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或系 统故 障 、 流程操 作失 误、 战争 与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的 发生 等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可 能出 现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本 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六) 投资 者认 知风 险


可能存 在由 于投 资者 对本 基金缺 乏足 够的 认知 和了 解而造 成的 投资 偏离 预 期 的风险 。


(七) 流动 性管理 风险


招募说 明书 70 流动性 管理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转 变成 现金 会对 资产 价格造 成 重大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特 别是本 基金 赎回 资金 T+0 日在交 易所 实时 可用 ,T+1 日可 取。 资 金的流 动性 要求 高于 其他 普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造成投 资人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八)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资 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 累 计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申购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 进行申 购时 ,可 能因 超过 申请上 限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2)如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申购,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申购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申购,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 2、投 资人 场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赎 回、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额度 上限 , 以 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赎回 、 累 计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赎回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投资 人 在 进行场内 赎 回时 ,可 能因 超过申 请上 限导 致赎 回失 败的风 险。 (2)如出现 当日净 收益 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赎回,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赎回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赎回,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 3、投 资人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 易日 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 金份 额需满足 “ 当日已通过场 内 申报赎回 但因超限而申报失 败 ” 的条 件,且场外赎回变 更登记 需由基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 构共同向登记 结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 场 外 赎回的 资金 划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自行 协商 解决 。 投 资人 存 在申请 通过 场外 方式 赎回 基金份 额但 未获 成功 的风 险, 以及 通过 场外 方式 办理 赎回时 基金 份 额 已被 注销 但未 收到 相应 赎回款 的风 险。 招募说 明书 71 4、T 日基 金收 益结 转份 额 自 T+2 日可 赎回 的认 知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对 于 T 日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结 算 机构于 T+1 日 为投 资者 进 行份额 登记 ,投 资者 可于 T+2 日起 查询 收益 结转 明 细,并 可提 交 赎回申 请。 本基 金在 收益 分 配方面 与一 般货 币市 场基 金存在 一定 差异 , 投 资人 存 在认知 风险 。 5、证 券账 户基金 份 额余 额 无法 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即红 利结 转 基金份 额 。 根 据本 基金 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人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 赎 回申 报当 日记 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 法同 时全部 赎 回 , 投资人 需后 续多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余额 , 存在 无法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证 券账户 基金 份额 余额 的风 险 。 6、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代销机 构 因多 种原 因 导致代理申 购、赎 回业务 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 由此 将影 响对投 资人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代销机 构 因交 收违约 导致 投资人 无法获 得所申 购基金份额 或所赎 回基金 金额 的风 险。 (3)代销机 构因多 种原因 对本基金认 购、申 购或者 赎回数量有 其他规 定的, 导致投资 人申购 或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4)投资人 一旦场 内申( 认)购、赎 回该基 金即表 示 对相关份 额变更 登记方 式及资金 交收方 式等 业务 规则 的安 排已经 认可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能 调整 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方 式 、 资 金 交收方 式及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涉 及的 变更 登记 方式 等业务 规则 ,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理 解偏 差 的风险 。同 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7、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当销售 机构 违约 导致 未完 成投资 人申 购款 项的 交收 时, 登记 结算 机构 有权 依照 业务规 则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投 资人 所申购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存 在被强 制赎 回并 注销 的风 险。 8、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累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连 续达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进入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程序 ,投 资人 将面 临基金 资产 变现 及其 清算 等带来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 9、参 与新 业务 或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实际 运作 情况及 市场 需求 适时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 并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参与 新 业务或 服务 前 , 应 全面 了 解相关 业务 安排 及其 带来 的风险 。 投资 人招募说 明书 72 参与新 业务 或服 务 的 行为 即表明 其同意 承 担该 业务 或服务 带来 的风 险 。 (九)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招募说 明书 73 十 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累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招募说 明书 7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 明书 75 二十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投 资人 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招募说 明书 76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的每 百 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 能够招募说 明书 77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投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招募说 明书 78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招募说 明书 79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人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内的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招募说 明书 80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提高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 增值服务 费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81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 的增值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证券交 易所、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收益 分配 、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8) 在未 来条 件允 许的 情 况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事 宜; (9)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 证券交 易所 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10)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招募说 明书 82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招募说 明书 83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 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招募说 明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本数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招募说 明书 85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 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招募说 明书 86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 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每日 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全部 分配 ,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计招募说 明书 87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相 应的 基金份额 收益 结转 的 变更 登记 ;


4、当日申购 的基 金 份额自 申购确认日 起享有 基金的 分配权益; 当日赎 回的基 金份额自 赎回确 认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 收益 的登 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 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招募说 明书 88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年费 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招募说 明书 89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 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一) 中 5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招募说 明书 90 五、基金 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有 存款 期 限、但 根 据协议 可提 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不 受此比 例限 制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6)本基金 存放在 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公 司发行的短 期企业 债券及 短 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招募说 明书 91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 期 融资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 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且其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全部 卖出 ; (12)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信 用等级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次 级债 ,但 该次 级债 的剩余 期限 应 当 在 397 天 内 , 且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次 级 债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9)、 (10 )和(11 )外,因 基金规模或 市 场变化导致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 以上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六、基 金资 产估值 招募说 明书 92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成本列 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估值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 摊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 到 或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 其中 , 对 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 百 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招募说 明书 93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 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 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 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 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招募说 明书 94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招募说 明书 95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累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招募说 明书 9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 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招募说 明书 97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98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招募说 明书 99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 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的中 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 简称 “央 行票 据 ” )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有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 此比例 限制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招募说 明书 100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 12、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信 用 登记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 次级债 , 但该 次级 债的 剩 余期限 应 当在 397 天 内, 且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招募说 明书 101 1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10 和 11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招募说 明书 102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 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招募说 明书 103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结束 前及时 核对 并招募说 明书 104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结束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招募说 明书 105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招募说 明书 106 3、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招募说 明书 107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但 应代 表基 金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违反 保管责 任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行 为进 行 追偿。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若只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0.01 元。 每工作 日计 算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与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招募说 明书 108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本 基金 每 百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当基 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本基 金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当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招募说 明书 109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偏差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110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 结算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招募说 明书 111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 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 明书 112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 明书 113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委 托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结 算服 务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购 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变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 基 金申 购赎 回 的清算 和交 收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基金 委托 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以 下登 记结 算服 务 :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 登记 , 申 购 赎回变更登 记、收 益结转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 、非交 易过户变 更登记)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 清算交 收、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五个 平台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专 项理财 服务 , 包括 满意 理 财热线 、 大 成绿色 通道 、基 金 E 点通 、大成 财经 汇 和 财富 俱乐 部。 “ 满意 理财 热线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专 业化 的人 工服务 和 7× 24 小 时自 助 语音查 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 工作时 间选 择人 工查 询 、 咨询 、 信 息定 制、 投诉 建 议服务 , 也可 选 择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自 助语音 系统 查询 基金 净值 、账户 情况 、公 司介 绍等 服务。 “ 大成 绿色 通道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期发送 对 账单 服务 。 每 季度 结束 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 一 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发送该 份 额 持有人 最 近 一 季 度 基金交 易对 账 单 , 记录 该 份额持 有人 最近 一季 度内 所有申 购 、 赎 回、 非交 易 过户等 交易 发生 的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 格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 额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向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发送 账 户状 况对 账单 。 “ 大成 绿色 通道 ” 同时 提供 理财期 刊定 期 送阅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出 版《大 成理 财》 等专 业理 财刊物 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开通 了短 信服 务定 制平台 、 电子 对账 单及 电子 刊物订 阅 平台 、 网 站留 言互 动平 台 和网上 交易 平台 等 。 通 过 先进的 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高 效安 全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及时 迅捷 的基 金信 息和理 财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业 内首 家客 户资讯 分级 服务 平台 ,专 为大成 旗下 持有 人提 供专 业、独 家 、 一手的 理财 资讯 , 采用 分 级服务 方式 提供 差异 化资 讯服务 。 同时 作为 一个 服 务平台 , 为持 有招募说 明书 114 人提供 账户 查询 和基 金交 易一站 式服 务。 “ 财富 俱乐 部 ” 是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的高 端客 户专 门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 将 为 优质客 户提 供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090/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招募说 明书 115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 明书 116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 业 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大 成现金 宝 场 内实 时申 赎 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二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