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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B(519899)

现金宝A/B: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一 三年 二 月 
 托管协 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2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7 十五、禁止行为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0 十七、违约责任 ................................................................................................... 32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3 二十、其他事项 ................................................................................................... 3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4 托管协 议 2 鉴于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资 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 大成 现金宝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大成 管 理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任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基 金托管 人; 为明确大成现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 的 权 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除非 另有约定 , 《大成 现金宝场 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中定 义的 术语 在用 于 本托管 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托管协 议 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 下简 称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托管协 议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包 括现 金、 通 知 存款、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 的 债券 回 购、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 据、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 含 1 年 ) 的 中央 银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 央 行票 据 ” )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 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 券总和 ,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有 存款 期限 、但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 此比例 限制 )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托管协 议 5 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不得投 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 存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 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人 最近 3 年 的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 以 全部卖 出; 12、 本 基金 可投 资于 信用 等级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 次级债 , 但 该次 级债 的剩 余期限 应托管协 议 6 当在 397 天 内 ,且 投资 于 同一商 业银 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9、10 和 11 外,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托管协 议 7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 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 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托管协 议 8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 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托管协 议 9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 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托管协 议 10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托管协 议 11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收 取申 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托管协 议 12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收 付指 令, 基 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 文件, 该文件中 应含有管 理人预 留印鉴 , 该预留 印鉴 为托 管人 确定 管理人 所发 送指 令形 式真 实性的 唯一 依据 。 向 托管 人 发送授 权文 件 后,要 及时 电话 确认 ,以 保证托 管人 及时 查收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授 权文件 原 件 2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是 否确 认的 反馈 。 4、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后并 经确 认后 ,授 权文 件即生 效 。 托管协 议 13 5、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 保密义 务,其内 容不得向 被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包 括付 款指 令( 含 赎回、 银行 间业 务划 款指 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2、基金管 理人发给 基金托 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 款项事 由、支付 时间、到 账时间 、金额 、 账户资 料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 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 同确认 的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其 合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 限 内发 送 指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 照其授 权权 限发 送指 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内容 合法 的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否认其 效力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已经 撤销 并在 指令 执行前 及时 明确 地通知 托管 行或 更改 对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 的授 权 , 且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确认后 , 则对 于 此后该 交易 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或 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 授权已 更改 但未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的情 况除 外。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 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并 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执 行指令 所必 需的 足够 、 合 理的划 款时 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 造成的 指令 传输 不及 时 、 未能留 出足 够的 划款 时间 , 未 准备 足够 资 金,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答 复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确认 电话 。 指 令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后, 基金 托 管人应 指定 专人 根据 资产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 形式审 查 , 及 时审 慎验 证 有关内 容及 印鉴 , 基金 托 管人对 指令 的真 实性 不承 担责任 。 如有 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3、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确 保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指令 时 , 基 金 托管资 金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否托管协 议 14 则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原 因 , 确 认 此交易 指令 无效 。在 及时 通知后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未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责 任。 对于申 购新 股等 时效 性要 求高的 指令 , 管理 公司 必 须及时 将指 令传 至托 管人 , 并 预留 充 足的指 令处 理时 间。 对于发 送时 资金 不足 的指 令, 托管 人有 权不 予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确认 该指 令不 予取消 的 , 资金备 足并 以通 知托 管人 的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账户 资金 余 额 不足 导致 的投资 损失 不 由托管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指令 错误 , 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后 再予以 执行 , 若由 此造 成 的延误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造 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 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 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 到损害 , 应在 发现 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由 此造 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 改或 终止 对被 授权 人 的授权 , 应提 前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同 时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新的 书面 授权 文件 , 并 及时 通过 电话 确认 , 确 保基金 托管 人 及时查 收。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授 权变 更或 终止 通知 书原件 当日 银行 营业 时间 结束前 及时 与 管理人 电话 确认 。 被授 权 人变更 或终 止通 知 , 自 基 金管理 人与 托管 人确 认后 开始生 效 。 被 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 效前 ,基 金托管 人仍 应按 原约 定执 行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1、基金托 管人在接 收指令 时,应对 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 鉴与被授 权人是 否与预 留 的授权 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协 议 15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 或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 员的 授权, 并且 已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并与 基 金托管 人确 认后 , 则对 于 在变更 通知 的启 用日 期后 该指令 发送 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 或超 权 限发送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 2、除因其 自身原因 致使基 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 而负赔 偿责任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代 理证券 买卖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 使 用其 交 易单元 作为 基金 的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 和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 , 由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交 易保 证金 由 被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交 付。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有 关规定 , 在基 金的 中期 报 告和年 度报 告中 将所选 证券 经营 机构 的有 关情况 、 基金 通过 该证 券 经营机 构买 卖证 券的 成交 量、 回购 成交 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 述情 况及 基金 专 用交易 单元 号 、 佣 金费 率 等基金 基本 信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因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交 易规 则的 修改带 来的 变 化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和相关 交易 规则 为准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资 金汇 划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交 易成交 结果 具体 办理 。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赔 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未 事先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 交易 单元 , 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 , 造 成清 算 差错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如 果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未事 先通 知需 要单独 结算 的交 易 , 造 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如 果由 于基 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 行超买 、 超卖 等原 因造 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解 决,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 保在 T+1 日 11:30 之前, 最迟 不能 超过 T+1 日 13:00 前托管协 议 16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基 金托 管 资金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但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发 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 间 。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如 果实 际交 易 记录与 会计 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 成基 金 会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 真实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时核 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确 保每日 交易 结束 后 证 券账 户中证 券 的种类 和数 量与 基金 会计 账簿中 的记 载一 致。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申购 、赎 回的 清算 交收和 数据 传递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的 确 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登 记结 算机 构负 责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接 收并 确认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以 及依 照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来划 付赎 回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结算 机构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日终 将当 日 经 确认 的基 金申购 、 赎 回 数据 传送 给 基 金托 管人 ,并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数据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负责 。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最晚 不迟 于 T+1 日 上午 12: 00 前在 资产 托管 专户内 备足 净赎 回款 , 由 基金托 管人 完成 与登 记结 算机构 的交 收。 如遇特 殊情 况,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处 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 记 结 算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 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 的清算交 收。 对于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进行 申购 和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 除 基金 合同 有明 确约 定的事 项外 , 其申购、赎回以及清 算交 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和 登 记 结 算机 构的相关规定为托管协 议 17 准。 (四) 基金 融资 、融 券 如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融资 、 融券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0.01 元。 每工作 日计 算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与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 存 续 期内 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 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托管协 议 18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 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 项 进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 式 1、本 基金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当基 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本基 金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当七 日年 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误 偏差 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错误偏差 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偿,承托管协 议 19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 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托管协 议 20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 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 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托管协 议 21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配、每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 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 得收 益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 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办理 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收 益结 转 的 变更 登记; 4、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确认日起 享有基金 的 分配 权益;当 日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赎 回 确认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托管协 议 22 在指定 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二) 收益 的登 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 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每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 、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开 披露之前 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得 为其 他目 的 使用 、 利 用其 所知 悉的 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 并 且应 当 将保密 信息 限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息 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 等监管 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 做出 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2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基金 申 购和 赎回 的额 度 限 制、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以及 临时 报告 、 澄 清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信 息。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于 本 章第 (二 ) 条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 应由 基 金托管 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通过 指定 报刊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 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 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7%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协 议 24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 当日 应计提 的基 金 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8%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比例 和计 提方 法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托管协 议 25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四) 代理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委托 , 按照 约定 代 其向投 资人 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并支 付 给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收取 的增 值服 务费 以 0.35% 的年 费率 , 按其持 有的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进行 计算 。 增值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增值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划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代 收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如 果基 金增 值服 务费 的 收取方 式发 生变 化, 则 支付 方式 可相 应调 整 。 (五)银 行汇划费 用、基 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基金 的授信费 用 (如有) 、基金 的 开户 费 用和账户 维护费、 基金上 市初费及 年费(如 有) 、基 金的登记 结算费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可以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六)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七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 付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八)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和基金 增值 服务 费 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 费 、 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和 基金增 值服 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九 ) 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 托管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和基金 增值 服务 费 的 复核 程序 、 支 付托管协 议 26 方式和 时间 1、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管费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和基金 增值 服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进行复 核。 2、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 基金 增 值服务 费 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划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代收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后 支付 给 销 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若本基 金增 值服 务费 的收 取方式 发生 改变 ,则 支付 方式进 行相 应调 整。 (十)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 运作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托管协 议 27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生 变更,未 变更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 更后的接任人接 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告破 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托管协 议 28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上 ( 含本数 )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表决通 过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核准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选 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 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基 金管 理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接 收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基金 名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 果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 要 求 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撤销 或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 10%以上 ( 含本数 )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托管协 议 29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新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表决 通过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核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更 换基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 (5)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6)交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及时 接收。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 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同 时更 换 (1) 提名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 含本 数)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 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托管协 议 30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付 款指令 ,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 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 基 金托 管人 私自 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9、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则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相关 限制 。 (十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以 及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托管协 议 31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 合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托管协 议 32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三 ) 当 事人 违约 ,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基金管 理人由于 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 原则投 资或不投 资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 在 损失等 ; 托管协 议 33 (四 ) 当 事人 违约 , 另 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 已发 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 够继 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基 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 造成的 影响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 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托管协 议 34 (四 ) 本 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 上 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 每 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 本 协议 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