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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ETF(511010)

国债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5-1 
 
目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6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48 
十二、基金的财产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八、风险揭示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13 
 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1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 亦 承 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 的 各类 风险, 包括:
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
产 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 风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 ( 或申
购 ) 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原则 ,在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 值 变化导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自 行负担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 每日 可 设定 申购 份额 、 赎回份额上限 ,对
于 超 出 设定份额上限 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有 权予以拒绝 。 
基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基金 采用优 化 抽样复制法跟踪标 的 指 数,但 由 于基金 费用 、 交易 成 本、 组
合 持仓 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券 之间存 在 差异 、基金 估 值 方法 与 指 数 成份 券 取 价 规则 之
间存 在 差异 等因素 ,可能 造 成 本基金实 际 收益 率 与 指 数收益 率存 在 偏离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招募说明书 
5-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和其 他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以 及《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如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 与 基金 合同
有 冲突 或不 一 致 之 处 , 均 以 基金 合同为 准。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 接 受,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上 证 5年期 国 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 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指《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8.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 
9.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 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 颁布 、 同 年 10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招募说明书 
5-5 
 
式指 数基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 
15.联接 基金 :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基金 财 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 本基金的投
资 目 标 相 似 , 紧密 跟踪标 的 指 数表 现 ,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最 小 化 ,
采用开放式 运作 方式 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中国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就 本招募说明书 而 言 ,不 包括 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 和 台湾地区 
19.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20.个 人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21.机 构 投资 者: 指依法 可 以 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 部门 批 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22.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 实有 效 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于中 国 境 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 外 的机 构 投资 者 
23.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24.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依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5.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6.直 销 机 构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27.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 构 , 包括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和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28.发 售 代 理机 构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在募集 期间 代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 务 的机 构 
29.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 指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在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 的证券
公司 , 又 称 为 代 办 证券 公司 
30.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招募说明书 
5-6 
 
31.登 记 结算 业 务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关 于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 、 存 管和 结算
及 相关业 务 
32.登 记 机 构 :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33.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 不 得超过 3个 月 
34.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 件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 期 
35.存 续 期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6.工 作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7.T日: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日 
38.T+n日: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 作日( 不 包 含 T日) 
39.开放 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40.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1.发 售 : 指 在本基金募集 期 内, 销售 机 构 向 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2.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 以 申购 赎回 清单 规定 的申购对价 向 基金管理人购 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3.赎回: 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条 件 , 向 基 金管理人申 请 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对价资产的 行为 
44.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 用 以 公告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 等 信 息 的文 件 
45.申购对价 : 指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 时,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46.赎回 对价 : 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 规定 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47.组 合 证券 : 指 本基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 部 分证券 招募说明书 
5-7 
 
48.标 的 指 数 : 指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编制 并 发布 的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 及 其 未 来 可能 发 生 的 变 更 
49.优 化 抽样复制法 : 一 种 跟踪指 数的 方法 。 通 过 对 标 的 指 数中 各成份 债 券的 历史 数 据 和 相关 指标 进 行 分 析 和 优 化 , 选择适 当 数 目 的 债 券 构建 组 合 , 达到 复制
指 数的 目 的 
50.现 金 替 代 : 指 申购、 赎回过程 中,投资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 证券中 部 分证券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51.现 金 差 额: 指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资产 净 值 与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计算 的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中的 组 合 证券价值和 现 金 替 代 之差 ; 投资人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 获得 的 现 金 差 额根据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对应的 现 金 差 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计算 
52.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指 本基金申购 份额 、 赎回份额 的 最低 数 量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 为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数 倍 
53.预估 现 金 部 分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 计 并在 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预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结 
54.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基 金 份额 进 行变 更登 记 的 行为 
55.元 : 指 人 民 币元 
56.基金 利 润 :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57.收益 评 价 日: 指 基金管理人 计算 本基金收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收益 率差 额 之 日 
58.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9.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60.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数值 
61.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 计算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2.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 互 联 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3.不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无 法预 见 、 无 法 避免且无 法 克服 的 客观 事件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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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设立日 期 : 1998年 3月 5日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 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60% 
意 大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司 10% 
( 二 )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截 至 2012 年 12月 31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2只封闭 式 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分 离交易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创 新 型 封闭 式 ), 以 及 28只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 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分 别为 国 泰 金 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货 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金 鼎 价值 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深 3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双 利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区 位 优 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由 金招募说明书 
5-9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价值经 典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国 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国 泰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中 小 板 300
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国 泰 成 长 优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 泰 大 宗 商 品 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6个 月 短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现 金管理 货 币 市场基金、国 泰 金 泰 平衡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 泰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 、国 泰 民 安增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另 外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得 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全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得 企 业 年 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 管理人 成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 务 ( 专户 理 财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得合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QDII) 资 格 , 成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 囊 括 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 年 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 资 格 。 
( 三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1.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 师 , 20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 国 际 结算 部 副 总 经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 泰 证券有 限 公司 国 际 业 务部 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机 构 业 务部 高级 经
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组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资 本市场 部 负 责 人、 战略 部 负 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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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务 经理。 2010年 3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理 部 综 合 风险 组 负 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 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 2003 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 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2007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 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 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 会 成 员 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特许保险 学 会 高级 会员 ( FCII) 及 英 国特许
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 经理 ; 1994年 起 任 中国保险 ( 欧洲 )控 股 有 限 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 起 任 忠 利 保 险有 限 公司 英 国分 公司 再 保险承保人 ; 1998年 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 经理。 2002
年 起 任 中意人 寿 保险有 限 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起 任 中意 财 产保险有 限 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中国 电 力 信 托 投资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信息 中 心 主 任 、 信息 技术 部主 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司 党 组 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中国证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 规 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监管 专 员 办 事处 机 构处 副 处 长 、基 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任 党 支 部 副 书 记 、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 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招募说明书 5-11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至 今 历 任 党 委 副 书 记 、 党 委委员。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吴 鹏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 日 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 与 中国 相关 法律 工 作 , 日 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 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2001年 5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对 外 经 济 贸 易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会 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全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 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新 加坡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仲 裁 员、 北京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大 连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 林 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常务 副 县 长; 1985 年 起 任 吉 林 省抚松县县 委 常 委、 常务 副 县 长; 1989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吉 林 省白 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5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 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任 海 南 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南 省 工 作 , 历 任 河 南 省 分 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南 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任 河 南 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 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起 在 煤炭 部 基 建司 任 工 程 师 , 1988 年 起 任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 1993 年 起 任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处 长 、 副 司 长 , 1998 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保全 部 副 总 经理 ; 2005 年 起 任 中国 建银 投资有 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级 业 务 总 监。 兼 任 建 投中 信 资产管理 公司 总 经理、 建银 实 业 公司 监 事 长 。 2010 年 11 招募说明书 5-12 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 计结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经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财务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部 总 监、 忠 利 集 团总 经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收购 及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 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 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中国 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主 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 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富 勤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北京 部 高级 经理。 2005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处 综 合 部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部 副 主 任 、 主 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 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 任 。 2012年 4 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骎 沙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起 在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南京 营业 部 、 平安 保险集 团 投资管理中 心 、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工 作 , 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助 理、 交易 主 管, 从 事 研究 、投资和 交易 工 作 。 2008年 起 在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工 作 , 任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 公司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 经理。 2010年 11月起 任 公司 监 事 。 王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 计 、 清算 部 经理, 2001 年 10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从 事 基金 登 记 核 算工 作 , 现 任 运营 管理 部 总 监。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职 工 监 事 。 招募说明书 5-13 3.高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级 会 计 师 , 19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 年 4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 部财务 经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财务部 经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管理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梁 之 平 ,本 科 , 15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国 际 业 务部 研究 部 经理, 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总 监、市场 部 总 监 兼 客 户 服 务 中 心总 监、委 托 投资 部 总 监, 2008年 4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2011年 1月 至 2012年 2月 兼 任 深 圳 分 公司 总 经理, 2010年 4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周 向勇 , 硕士研究 生 , 16年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办 公 室 科 员、 个 人 银 行业 务部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 月 至 2011年 1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 任办 公 室高级 业 务 经理、 业 务 运营 组 负 责 人。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田昆 , 博士研究 生 , 9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3年 7月 至 2012年 8月 在 博 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工 作 , 历 任 渠 道 经理、 渠 道 主 管、 上 海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北 京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市场 部 总 经理、 北京 分 公司 及 零 售 业 务 总 经理。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2012年 11月起 任 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 10年 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中国证监会 信息 中 心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 月 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起 加 盟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2012年 8月起 任 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 拟 任 基金经理 张 一 格 , 硕士研究 生 , CFA


, 7年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6年 6月 至 2012年 8月 就 职 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资金 营运 中 心 , 任 投资经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2012年 12月起 担 任 国 泰 民 安增 利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在 公司 总 经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场 体系等 负 责 人员中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 职责是 根据 有 关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 审 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的 公 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 投资 部门 提 出的 重大 投 资 建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金 旭 女 士 : 总 经理 梁 之 平 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总 经理 周 向勇先 生: 副 总 经理 张 人 蟠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黄焱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财 富 管理中 心 投资 总 监 骎 沙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上 述 人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系 。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 5.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6.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5-15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8.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9.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11.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 12.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现 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 的 行为 发 生 。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 关 法律法 规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1)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3)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及 行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1)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 管 协议 ; (3)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 相关 机 构 的 合 法利 益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法 监管 ; (6)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7)违反 现行 有 效 的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职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招募说明书 5-16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 务 规则 , 利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操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 (9)贬损 同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谋 求 业 务发 展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12)在 公 开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 分 ; (13)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为 。 ( 六 ) 基金经理承 诺 1.依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 2.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职期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法 公 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 为 其 他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运作 中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 合 法 合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成 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个 方 面,并 通 过相 应的 具 体业 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循 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 制 约 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内 部 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 保 持 与业 务发 展 的 同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招募说明书 5-17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 务发 展 放 在 同等 地 位 上 ; 5)定 性和 定量相 结 合原则: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指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 性。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实 现 了 职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 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制 度 、投资管 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术控 制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制 度 、资 料 保全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力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 控 制 流程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4)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情 况 、 以 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全面的 独 立 监 察 稽 核,确保 公司 经 营 的 合 法 合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 要 素 (1)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 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 管理 控 制 的有 效 实 施 , 主 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合 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分 级 授 权 、 注 重诚信 并 关 注 风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职 能 等 方 面。 1) 公司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有 独立 董 事 3名 。 董 事 会 下 设提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考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决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 方 面, 公司 设立 的分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等 机 构 分 别负 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 权 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作 和 制 约 , 形成 了 合 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 授 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招募说明书 5-18 3) 公司 一 贯坚 持诚信 为 投资人 服 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在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 了 诚信 为 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 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 稽 核的 权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议 。 (2)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 及 时性。 首 先 , 公司 根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完 善 的 公 司财务 制 度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 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 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 核 算工 作 ,真实、完整、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作 情 况 和 公司财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财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 务 活 动上 严 格 分 开 ,保证 两 者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帐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 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在基金核 算 和 公司财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 费用 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 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 主 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为 保证 各 部门 的 相 对 独立 性, 公司建 立 了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制 度 ; 同 时实 行 空 间 隔 离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充分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 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 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 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分 级 授 权 制 度 和 股 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 交易 , 以 及 稽 核 监 察 部 对投资 交易 实时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 操 作 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 先进 的投资风险 量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 务 中面 临 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招募说明书 5-19 流动 性风险 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 理的投资 业 绩绩 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 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为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 运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 了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 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完 善 的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 服 务 制 度 , 以 保证在 营 销 业 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 规 范 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准确和完整 ; 在资 料 保全 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 务 资 料 档 案;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制 定 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 风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门 根据各 自 业 务 特 点 ,对 业 务 活 动 中 存 在的风险 点进 行 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 详细 的风 险 控 制 流程 ,并在实 际 业 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3)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业 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 的监 察 稽 核, 重 点 是 业 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合 法 合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 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据 新 业 务 开 展 和市场 变化 情 况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的 更新 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 相 应 改 进 建议 。 (4)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 报 告 公司建 立 了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 告 流程 , 各 部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报 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了解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招募说明书 5-20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 相 应的 建议 ,对于 重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上 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 诺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 务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招募说明书 5-21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时 间 : 2004年 09月 17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资 格 批 文 及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话 : (010) 6759 5096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拥 有 悠久 的经 营 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 民 建 设 银 行” 于 1954年 成立 , 1996年易 名 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由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年 9月 分 立 而成立 ,承 继 了 原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业 务 及 相关 的资产和 负 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 939)于 2005年 10月 27日 在 香港联 合 交易所 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的 银 行 。 2006年 9月 11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为 第 一 家 H股公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年 9月 25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A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上 市并 开 始 交易 。 A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股 (包括 240,417,319,880股 H股 及 9,593,657,606股 A股 )。 截 至 2012 年 9月 30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 总 额 132,964.82亿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8.26%。 截 至 2012年 9月 30日 止 九 个 月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净 利 润 1,585.19 亿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3.87%。 年 化 平 均 资产 回 报 率 为 1.65%, 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 资产收益 率 为 24.18%。 利息 净 收 入 2,610.24亿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7.05%。 净 利差 为 2.57%,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 2.74%,分 别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0.01 和 0.06 个 百 分 点 。 手 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 699.21亿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64%。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在中国内 地 设 有 1.3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 法招募说明书 5-22 兰 克 福 、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市 及 悉 尼 设 有分 行 ,在 莫 斯 科 、 台 北 设 有 代 表 处 , 海 外 机 构 已 覆盖 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 地区 ,基本完 成 在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 24 小 时不 间 断 服 务 能力和基本 服 务 架 构 已初步 形成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立 村镇 银 行 20家 , 拥 有 建 行 亚洲 、 建银 国 际 , 建 行 伦 敦 、 建 信 基金、 建 信 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中 德 住 房 储蓄 银 行等 多 家 子 公司 ,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 能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2012年 上 半 年 ,本集 团 各 方 面 良好 表 现 , 得 到 市场 与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可, 先 后 荣 获 国内 外 知 名 机 构授 予 的 30多 个 重 要 奖 项 。本集 团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2012年 “ 全 球 银 行 1000强 ” 中 位 列第 6, 较 去 年 上 升 2位;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强 中 排 名 77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31位;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2012年 度 全 球 上 市 公司 2000 强 排 名 第 13位 , 较 去 年 上 升 4位 。本集 团 是 境 内 唯 一一 家 连 续 四 年 蝉 联香港 《 亚 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发 的 “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 奖 ” 的 上 市 公司 ,并 先 后获得 《 环 球 金 融 》、《 财 资 》 、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 等 颁发 的 “ 中国 最 佳 银 行” 、“ 卓 越 管理 及 公司 管 治”与“ 2011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任 金 融 机 构 ”等 奖 项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设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基金市场 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 财 信 托股 权 市场 处 、 QFII托 管 处 、核 算 处 、 清算 处 、监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产核 算团 队 、 养老 金 托 管 处 、 托 管 业 务 系统规 划 与 管理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个 职 能 处 室 、 团 队 , 现 有员 工 209人。自 2007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并 已 经 成为 常 规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运 管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务 、会 计结算 、 营运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纪 伟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司 业 务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张 军 红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业 务部 、 个 人 银 行业 务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招募说明书 5-23 郑 绍 平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理, 曾 就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委 托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理经 验 。 ( 三 )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内 首 批 开办 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断 加 强 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护 资产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产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资产 规 模 不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断 增 加 , 已 形成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 个 人 账 户 、 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品在内的 托 管 业 务 体系 , 是 目 前国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的 商 业 银 行 之一 。 截 至 2012年 9月 30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267只 证券投 资基金。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力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的 高 度 认 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在 2005年及 自 2009年 起 连 续 三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人 》 评 为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年及 2008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国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年 度 和 2012年 度 中国 “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 奖 。 ( 四 )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律法 规 、 行 业 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 内有 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 严 格 监 察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行 ,保证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 关 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 时,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2.内 部 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 建 设 银 行设 有风险 与 内 控 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全 行 风险管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 置 了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 控 监督 工 作 , 具 有 独立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能力。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具 备 系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管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 操 作流程 ,可 以 保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招募说明书 5-24 人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闭 管理,实 施 音像 监 控 ; 业 务 信息 由 专 职信息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术 系统 完 整、 独立 。 ( 五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法 和 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系统 ——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 现行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 情 况 进 行 监督,并 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在 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作 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 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 费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督。 2.监督 流程 ( 1)每 工 作日 按 时 通 过 基金监督 子 系统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作 比例 控 制指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书面 通知 , 与 基 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实,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 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合 法 合规 性监督。 ( 3)根据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规 性、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 证监会。 ( 4) 通 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 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发 售 协 调 人 ( 1) 发 售 主协 调 人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 2) 发 售 副 主协 调 人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2.网 下 现 金 发 售 直 销 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 金 融中心 39楼 电话: 021-38561759 传真: 021-68775881 客户 服务 专线: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上海直销柜台 联系 人 :蔡丽萍 网址: www.gtfund.com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金 融大街 7号第 5层 电话: 010-66553078 传真: 010-66553082 2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北京直销柜台 联系 人 :王彬 3.网 下 现 金 发 售 代 理机 构 、 网 下债 券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和 网 上现 金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具 体 名单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要 求 , 选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 销售 本 基金或 变 更 上 述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并 及 时 公告 。





( 二 )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地 址 : 中国 北京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7号投资 广 场 22层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陈 龙 电话 :( 021) 58876741 传 真 :( 021) 68870311





( 三 )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招募说明书 5-26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红 、 黎 明





( 四 ) 审 计 基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 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湖滨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联 系 人 : 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5-27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号文核准募集。 ( 二 ) 基金 类 型 和 存 续 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债 券 型 2.基金 运作 方式 : 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 期间 : 不 定 期 ( 三 ) 发 售方式 投资人可 选择网 上现 金认购、 网 下 现 金认购和 网 下债 券认购 3种 方式 。 网 上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 上系统以现 金 进 行 的认购。 网 下 现 金认购 是指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机 构 以现 金 进 行 的认购。 网 下债 券认购 是指 投资人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机 构 以 债 券 进 行 的 认购。 基金管理人和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对认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其确实 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的确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认购申 请 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 四 ) 发 售期 限 自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不 超过 3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 五 ) 发 售 对 象 本基金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 者 。 招募说明书 5-28 ( 六 ) 募集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的 网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投资人应 当 在基金管理人 及 其 指 定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变 更发 售 代 理机 构 ,并 另 行 公告 。 ( 七 ) 基金 份额 面值、认购价 格 本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认购价 格为 人 民 币 1.00元 。 ( 八 ) 认购 开 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 需 具 有证券 账 户 ,证券 账 户 是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A股 账 户 (以 下简称 “上 海 A股 账 户 ”) 或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账 户 (以 下简称 “ 基 金 账 户 ”) 。 1.如 投资人 需 新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则 应 注 意 : ( 1) 基金 账 户只 能 进 行 基金的 现 金认购和 二级 市场 交易 , 如 投资人 需 要 参 与 网 下债 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 则 应 开 立 和 使 用 上 海 A股 账 户 。 ( 2) 开 户 当 日 无 法办 理 指 定 交易 , 建议 投资人在 进 行 认购前 至 少 2个 工 作日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2.如 投资人 己 开 立 证券 账 户 , 则 应 注 意 : ( 1) 如 投资人 未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指 定 交易 在不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 务 的证券 公 司 , 需 要 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 在可 办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 务 的证券 公司 。 ( 2) 投资人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 的 当 日 无 法 进 行 认购, 建议 投资人在 进 行 认购前 至 少 1个 工 作日 办 理 指 定 交易 或 转 指 定 交易 手 续 。 ( 3) 使 用 专 用 席 位 的机 构 投资 者 无 需 办 理 指 定 交易 。 ( 九 ) 认购 费用 认购 费用 由 投资人承 担 ,认购 费率 不 高 于 0.4%,认购 费率 如 下 表 所示 : 认购 份额( M) 费率 M<50万 0.4% 招募说明书 5-29 50万 ≤ M<100万 0.3% 100万 ≤ M<200万 0.2% 200万 ≤ M<500万 0.1% M≥ 500万 每 笔 1000元 基金管理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认购 按 照 上 表 所示费率 收 取 认购 费用 。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办 理 网 上现 金认购、 网 下 现 金认购、 网 下债 券认购时可 参 照 上 述费率 结 构 , 按 照 不 高 于 0.4%的 标 准收 取一 定 的 佣 金。 基金认购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基金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 等 募集 期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用 。 ( 十 ) 网 上现 金认购 1.认购时 间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2.认购 限额: 网 上现 金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 请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购 份额 需 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 倍 , 最 高 不 得超过 99,999,000份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认购, 累 计 认购 份 额 不 设上限 。 3.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如 下 : 认购 佣 金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佣 金 比 率 认购金 额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 1+ 佣 金 比 率 ) 认购 佣 金 由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收 取 ,投资人 需 以现 金 方式交 纳 认购 佣 金。





例 : 某 投资人 到 某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网点 认购 1,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 该发 售 代 理机 构 确认的 佣 金 比 率 为 0.4%, 则 需 准 备 的资金金 额 计算 如 下 : 认购 佣 金 = 1.00× 1,000× 0.4%= 4 元 认购金 额 = 1.00× 1,000× (1+0.4%)= 1,004 元 即 投资人 需 准 备 1,004 元 资金 ,方 可认购 到 1,000 份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4.认购申 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 按发 售 代 理机 构 的 规定 , 备 足 认购资 金, 办 理认购 手 续 。 网 上现 金认购申 请提 交 后 ,投资人可 以 在 当 日 交易 时 间 内 撤 销指 定 的认购申 请 。 5.清算 交 收 : T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提 交 的 网 上现 金认购申 请 , 由 该发 售 代 理招募说明书 5-30 机 构 冻结 相 应的认购资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清算 交 收,并 将 有 效 认购数 据 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发 售 协 调 人于 网 上现 金认购 结 束 后 的 第 4个 工 作日 将 实 际 到位 的认购资 金 划 往 预 先 开 设 的基金募集 专户 。 6.认购确认 : 在募集 期 结 束 后 3个 工 作日 之 后 ,投资人应 通 过 其 办 理认购的 销 售 网点 查 询 认购确认 情 况 。 ( 十 一 ) 网 下 现 金认购 1.认购时 间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2.认购 限额: 网 下 现 金认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 请 。投资人 单 笔 认购 须 为 1000份 或 其整数 倍 。投资人在募集 期 内可 多 次 认购,认购 期间 单 个 投资人的 累 计 认购 规 模 没有 限 制 。 3.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 1)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 认购 费用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认购 费率 认购金 额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 1+ 认购 费率 ) 净 认购 份额 = 认购 份额 + 认购金 额 产 生 的 利息 /认购价 格 认购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收 取 ,投资人 需 以现 金 方式交 纳 认购 费用 。 例 : 某 投资人 到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柜 台 认购 100,000份 基金 份额 , 假 定 认购金 额 产 生 的 利息 为 10元 , 则 需 准 备 的资金金 额 及 总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 下 : 认购 费用 = 1.00× 100,000× 0.4%= 400 元 认购金 额 = 1.00× 100,000× (1+0.4%)= 100,400 元 净 认购 份额 =100,000+10/1.00=100,010 份 即 投资人 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 , 需 准 备 100,400 元 资金 , 假 定 该 笔 认购金 额 产 生 利息 10 元 , 则 投资人可 得 到 100,010 份 本基金基金 份额 。 ( 2)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进 行 网 上现 金认购的认购金 额 的 计算 。 4.认购 手 续 :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 按 销售 机 构 的 规定 , 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 相关 认购 手 续 ,并 备 足 认购资金。 网 下 现 金认购申 请提 交 后 在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 不 得 撤 销 。 5.清算 交 收 : T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认购申 请 , 由 基金管理人于招募说明书 5-31 T+ 2日 进 行 有 效 认购 款 项 的 清算 交 收, 将 认购资金 划 入 基金管理人 预 先 开 设 的基 金募集 专户 。有 效 认购 款 项 在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其中 利息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基金 份额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 去 。 T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认购申 请 , 由 该发 售 代 理机 构 冻结 相 应 的认购资金。 各 发 售 代 理机 构将 每 一 个 投资人 账 户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认购申 请 汇 总 后 , 通 过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网 定 价 发 行系统 代该 投资人 提 交 网 上现 金认购申 请 。 之 后 ,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清算 交 收,并 将 有 效 认购数 据 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发 售 协 调 人 将 实 际 到位 的认购资金 划 往 基金管理人 预 先 开 设 的基金募集 专户 。 6.认购确认 : 在募集 期 结 束 后 3个 工 作日 之 后 ,投资人应 通 过 其 办 理认购的 销 售 网点 查 询 认购确认 情 况 。 ( 十 二 ) 网 下债 券认购 1.认购时 间 详 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 由 指 定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确 定 。 2.认购 限额: 网 下债 券认购 以 单 只 债 券 手 数申 报 , 用 以 认购的 债 券 必须 是标 的 指 数 成份 券或 已 公告 的 备选 成份 券。 单 只 债 券 最低 认购申 报 数 为 1手 ( 人 民 币 1000 元 面值 债 券 为 1手 ) ,超过 1手 的 部 分 须 为 1手 的整数 倍 。投资人可 以 多 次 提 交 认 购申 请 , 累 计 申 报 数不 设上限 。 3.认购 手 续 :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 按 销售 机 构 的 规定 , 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 认购 手 续 ,并 备 足 认购 债 券。 网 下债 券认购申 请提 交 后 在 销售 机 构 规定 的时 间之 后 不 得 撤 销 。 4.特 殊 情 形 (1)已 公告 的 将 被 调 出 标 的 指 数的 成份 券不 得 用 于认购本基金。 (2)限 制 个 券认购 规 模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网 下债 券认购 日 前 3个 月 个 券的 交 易 量 、价 格 波 动 及 其 他异 常 情 况 ,决定 是 否 对 个 券认购 规 模 进 行限 制 ,并在 网 下债 券认购 日 前 公告 限 制 认购 规 模 的 个 券 名单 。 (3)临 时 拒绝个 券认购 : 对于在 网 下债 券认购 期间 价 格 波 动 异 常 或认购申 报 数 量 异 常 的 个 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 公告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该 债 券的认购申 报 。 5.清算 交 收 : 投资人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办 理 网 下债 券认购的, 每日日 终 , 发 售招募说明书 5-32 代 理机 构将当 日 的 债 券认购数 据 按 投资人证券 账 户 汇 总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在 网 下债 券认购 最 后 一 日 ,基金管理人 初步 确认 各成份 债 券的有 效 认购数 量 。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确认数 据 将 投资人 账 户 内 相 应的 债 券 进 行 冻结 。基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发 售 代 理机 构 提 供 的数 据 计算 投资人应 以 基金 份额 方式 支付 的认购 佣 金,并 从 投资人的认购 份额 中 扣 除 , 然 后 将 扣 除 的认购 佣 金 以 基金 份额 的 形 式 返 还 给 发 售 代 理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投资人 净 认购 份额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资人认购 份额 的 初始 登 记 ,并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报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确认的有 效 认购申 请 债 券 数 据 , 将 投资人申 请 认购的 债 券 过 户 到 基金的证券 账 户 。 6.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公 式 : 1.00 / ) i ( 1 = · = n i 有效 认 购 数量 只债券 的 价 值 第 认 购份额 其中 : ( 1) i代 表投资人 提 交 认购申 请 的 第 i只 债 券, n代 表投资人 提 交 的 债 券 总 只 数。 如 投资人 仅 提 交 了 1只 债 券的申 请 , 则 n= 1。 ( 2) T日为 网 下债 券认购 期最 后 一 日 。 ( 3) D日为 债 券 过 户 日 。 ( 4)“ 第 i 只 债 券的价值 ” =第 i只 债 券在 T日 的 估 值价 ( 注 : 如 无 特 别 所指 , 则为 估 值 净 价 ) +( D-1)日 应 计 利息 。 若某 一债 券在 T日 至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债 券 过 户 日( D日) 的 冻结 期间 发 生 利息 兑 付 等权 益 变动 情 况 , 则由 于投资人 获得 了 相 应的 权 益,基金管理人 将 相 应 调 整应 计 利息 的 计算 。 ( 5)“ 有 效 认购数 量” 是指 由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 据以 进 行 清算 交 收的 债 券数 量 。其中 , ①若 基金管理人在 网 下债 券认购 日 前 公告 了 限 制 认购 规 模 的 个 券 名单 , 则 对于 经 公告 限 制 认购 规 模 的 个 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 量上限 的确认 方法 在 届 时 公告 中 列 示 。 ②若某 一债 券在 网 下债 券认购 日 至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债 券 过 户 日( D日) 的 冻结 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 行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根据 登 记 结算 机 构发 送 的解 冻 数 据 对投资人的 有 效 认购数 量 进 行相 应 调 整。 招募说明书 5-33 7.在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允 许的 条 件 下 ,投资人可 选择 以现 金或基金 份额 的 方式 支付 认购 佣 金。 ( 1) 若 投资人 选择 以现 金 方式 支付 认购 佣 金,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认购 份额 和 需 支付 的认购 佣 金 如 下 : 认购 佣 金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佣 金 比 率 净 认购 份额 =认购 份额 ( 2) 若 投资人 选择 以 基金 份额 的 方式 支付 认购 佣 金, 则 其可 得 到 的 净 认购 份 额 和 需 支付 的认购 佣 金 如 下 : 认购 佣 金 = 认购价 格 × 认购 份额 /( 1+佣 金 比 率 ) × 佣 金 比 率 净 认购 份额 =认购 份额 -认购 佣 金 /1.00 认购 份额 、 净 认购 份额 和 以 基金 份额 的 方式 支付 认购 佣 金的 计算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舍 去 。 ( 十 三 ) 募集资金 利息 与 募集 债 券 权 益的 处 理 方式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认购的有 效 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 产 生 的 利息 , 将 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投资人 所 有,其中 利息 转 份额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记 录 为 准 ;网 上 现 金认购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 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认购的有 效 认购资金在 登 记 机 构 清算 交 收 后 至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专户 前产 生 的 利息 , 计入 基金 财 产,不 折算 为 投资人基金 份额 ; 投资人 以 债 券认购的,认购 债 券 由 登 记 机 构 予以 冻结 , 冻结 期间 产 生 的 孳 息 归 投资人 所 有。 ( 十 四 ) 募集 期 的资金 与 债 券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 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 用 。募集的 债 券 由 登 记 机 构 予以 冻结 ,于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过 户 至 预 先 开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 基金募集 期间 的 信息披露费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用 ,不 得 从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 招募说明书 5-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基金自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3个 月 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 额 不 少 于 2亿元 ( 含 网 下债 券认购 所 募集的 债 券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估 值 方法 计算 的价值 ) ,并 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人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 下 ,基 金募集 期 届 满 或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 停 止 基金 发 售 , 且 基 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基金募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机 构 验 资 ,自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 日 起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 理完 毕 ,基 金 合同生 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 的 次 日 对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 予 以 公告 。 3.本基金 合同生 效 前,投资人的认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网 下债 券认购 所 募集的 债 券 由 登 记 机 构 予以 冻结 。 (二 )基金募集 失 败 1.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 未 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 则 基金募集 失 败 。 2.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承 担因 募集 行为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用 ,在基金募集 期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 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认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存 款 利息 ; 对于基金募集 期间 网 下债 券认购 所 募集的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应 予 以 解 冻 , 登 记 机 构 及 发 售 代 理机 构将协 助 基金管理人完 成相关 资金和证券的 退 还 工 作 。 3.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请 求 报 酬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 费用 应 由各 方 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 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 和资金数 额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 不 满 200人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达 不 到 200人,或 连 续 20个 工 作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 述 情 况 的 原因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35 招募说明书 5-36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管理人应 逐 步调 整实 际组 合 直至达到 跟踪指 数 要 求 , 此 过程为 基金 建 仓 。基金 建 仓期 不 超过 3个 月 。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 权 确 定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并 提 前 公告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原则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登 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并 由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基金 份 额 的 变 更登 记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总 额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将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 额 的 比例 不 发 生变化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 份 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按 照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享 有 权 利 并承 担 义务 。





如 果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发 生 不可 抗 力,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 算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方法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具 体 方法 在 份额 折算 公告 中 列 示 。 招募说明书 5-37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 基金 份额上 市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 据 《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 向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申 请 基金 份额上 市 : 1.基金募集金 额( 含 募集 债 券 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估 值 方法 计算 的价值 ) 不 低 于 2亿元;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少 于 1000人 ; 3.《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 规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基金 份额上 市前,基金管理人应 与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签订 上 市 协议 书。基金 份 额获 准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日 发布 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 二 ) 基金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上 市 交易 须遵 照《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 上 市 规则 》、《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 规则 》 等 有 关规定 。 ( 三 ) 终止 上 市 交易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可 终止 基金的 上 市 交易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不 再 具 备 本 条 第 (一 )款 规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基金 合同 终止;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提 前 终止 上 市 ; 4.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 情 形 ; 5.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认 为 应 当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收 到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基金 上 市的 决定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发布 基金 终止 上 市 公告 。 若 因上 述 1、 5项 等原因 使 本基金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招募说明书 5-38 上 市的,本基金可 由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 变 更 为 跟踪标 的 指 数的 非上 市 开放式指 数 基金, 无 需 召 开持 有人 大 会。 ( 四 )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的 计算 与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以 计算 并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供 投资人 交易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 考。本基金 暂 不 公布 IOPV, 待 条 件 成 熟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 公 布 IOPV。 具 体 的 计算 方法 与 发布 情 况 届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予以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 所 投资人应 当 在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业 务 前 公告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的 名单 , 并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减 、 变 更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申购、 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之 前 开 始 办 理申购,但在基金 份额 申 请上 市 期 间 基金可 暂 停 办 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后 不 超过 3个 月 的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开 始 日 、 赎回 开 始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在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开放 日 常 申购 之 前,可 向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开 通 特 殊 申购,特 殊 申购 仅 开 通 一 日 ,申购价 格以 特 殊 申购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准 计 算 , 按 金 额 申购,不收 取 申购 费 。 本基金 联接 基金特 殊 申购 所 得 的申购 份额 计算 如 下 :


申购 份 数 =申购金 额 /特 殊 申购 日 本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 份额 按 照 截 位 的 方法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由 此 误差 产 生 的 损失 由 本基金 联接 基金 财 产承 担 。 2.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日 。投资人应在 开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的 调 整,但招募说明书 5-40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本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 方式 , 即 申购、 赎回 均 以份额 申 请 。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 包括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3. 申购、 赎回 申 请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 申购、 赎回 应 遵 守《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的 规定 。 5.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 情 况 依法 对 上 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规定 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 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备 足 申购对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必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和 现 金,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2.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 赎回 申 请 在受理 当 日 进 行 确认。 如 投资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购对价, 则 申购申 请 失 败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内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回 对价, 则赎回 申 请 失 败 。 投资人可在申 请 当 日 通 过 其 办 理申购、 赎回 的 销售 网点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认 情 况 。投资人应 及 时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 申 请 未 得 到 登 记 机 构 的确认 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投资人自 行 承 担 。 3. 申购和 赎回 的 清算 交 收 与 登 记 投资人 T日 申购、 赎回成 功 后 , 登 记 机 构 在 T日 收市 后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招募说明书 5-41 额与 组 合 证券的 清算 交 收 以 及 现 金 替 代 等 的 清算 ,在 T+1日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等 的 交 收 以 及 现 金 差 额 的 清算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与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于 T+2日 进 行现 金 差 额 的 交 收,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依 据相关规则 对 此 提 供代 收 代 付服 务 并完 成 交 收。 如 果 登 记 机 构 在 清算 交 收时 发 现 不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关 于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处 理。 登 记 机 构 可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清算 交 收和 登 记 的 办 理时 间 、 方式 等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要 求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投资人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和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的 规定 按 时 足 额 支付 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 因 投资人 原因导致现 金 差 额 或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交 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该 投资人 追 偿 并 要 求 其承 担 由 此 导致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 ( 五 )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投资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 为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整数 倍 。 目 前, 本基金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为 1万 份 。 2.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 况 , 调 整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3.基金管理人可 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 赎回份额上限 , 以 对 当 日 的申购 总 规 模 或 赎回 总 规 模 进 行 控 制 ,并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暂 不 设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 。 ( 六 ) 申购和 赎回 的对价和 费用 1.申购对价 是指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 时应 交 付 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投资 人应收或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赎回 对价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收或 应 付 的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2.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回 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确 定 。 招募说明书 5-42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 。 T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当 日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开 市前 公告 。 3.投资人在申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可 按 照 不 超过 0.4%的 标 准收 取 佣 金,其中 包 含 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 机 构 等 收 取 的 相关 费用 。 4. T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公告 , 计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七 )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容 与格 式 1.申购 赎回 清单 的内容 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 对应的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 、 T日 预估 现 金 部 分、 T-1日现 金 差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申购 份额与赎回份额 上限 及 其 他 相关 内容。 2.组 合 证券 相关 内容 组 合 证券 是指 本基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全 部 或 部 分证券。申购 赎回 清单 将公 告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所 对应的 各成份 证券 名 称 、证券 代 码 及 数 量 。 3.现 金 替 代 相关 内容 现 金 替 代 是指 申购、 赎回过程 中,投资人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 证券中 部 分证券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1)现 金 替 代 分 为 3种 类 型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禁 止 ”) 、可 以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允 许 ”) 和 必须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必须 ”)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可 以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申购基金 份额 时,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份 证券的 替 代 ,但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为 替 代 。 必须 现 金 替 代 是指 在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 成份 证券 必须使 用 现 金 作为 替 代 。 ( 2) 可 以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可 以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原因导致 投资人 无 法 在 申购时 买 入 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可 以 适 用 的其 他 情 形 。 招募说明书 5-43 ② 替 代 金 额: 对于可 以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替 代 金 额 的 计算 公 式 为: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券数 量 × 该 证券的收 盘 价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率 ) 其中 : 替 代 证券数 量 单位 为 张 ;该 证券的收 盘 价, 指 该 证券前 一交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如 果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调 整 替 代 金 额 的 计算 方法 或 参 数 设 置 , 则以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 通知 规定为 准。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的 原因 是 ,对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需 在证 券 恢 复交易 后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结算 价 格 加 上相关 交易费用 后与 申购时的价 格 可 能有 所差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预 先 确 定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高 于基金购 入 该部 分证券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金 额 低 于基金购 入 该部 分证券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投资人收 取 欠缺 的 差 额 。 ③ 替 代 金 额 的 处 理 程 序 T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布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率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在 T日后 被 替 代 的 成份 证券有 正 常 交易 的 3个 交易 日( 简称 为 T+3日) 内,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收 到 的 替 代 金 额买 入 被 替 代 的 部 分证券。 T+ 3日日 终 , 若 已 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与 被 替 代 证券的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注 , 含 交易 等 费用 )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应 退 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购 入 全 部 被 替 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 金 额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3日 的 估 值全价 ( 即 T+3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与 T+3日 应 计 利息之 和 ) 计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券价值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应 退 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现 金 替 代 日( T日)后 至 T+3日 期间 被 替 代 的证券 发 生 付 息 等权 益 变动 , 则 进 行相 应 调 整。 T+3日后 第 1个 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明 细 数 据 发 送 给 申购 赎 回 代 理券 商 和基金 托 管人, 相关 款 项 的 清算 交 收 将 于 此 后 3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 ④ 替 代 限 制 :为 有 效 控 制 基金的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 规定 投资人 使 用 可 以现 金 替 代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超过 申购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例 的 计算 公 式 为: 招募说明书 5-44 本 基金份额收 盘价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 的收 盘价 只替代证券 的 数量 第 ) 现 金 替代比例( · · · = = n 1 i % 100 i % 说明 :假设当天可以现 金 替代 的 债券只数为 n。 其中 : 第 i只 替 代 证券的数 量 单位 为 张 该 证券的收 盘 价, 指 该 证券前 一交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本基金 份额 收 盘 价, 指 本基金 份额 前 一交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收 盘 价 如 果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调 整 现 金 替 代 比例 的 计算 方法 或 参 数 设 置 , 则以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的 通知 规定为 准。 ( 3) 必须 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必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将 被 剔 除 ,或基 金管理人出于保 护 持 有人 利 益 原则等原因 认 为 有 必 要 实 行 必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成份 证 券。 ② 替 代 金 额: 对于 必须 现 金 替 代 的证券,基金管理人 将 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算 方法 为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该 证券的数 量 乘 以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 。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 的确 定原则( 下 同):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 = 该 证券 T-1日 估 值价 ( 注 : 如 无 特 别 所指 , 则为 估 值 净 价 ) +T日 应 计 利息 。 根据 债 券 交易 市场的 活 跃 度 和 流动 性 情 况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 调 整 “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 的确 定原则 ,并在实 施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日 公告 。 4.预估 现 金 部 分 相关 内容 预估 现 金 部 分 是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 计 并在 T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布 的 当 日现 金 差 额 的 估 计 值, 预估 现 金 部 分 由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预 先冻结 。


预估 现 金 部 分的 计算 公 式 为:


T日 预估 现 金 部 分 = T-1日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 申购、 赎 回 清单 中 必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 券的数 量与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相 乘 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 数 量与 该 证券 参 考价 格相 乘 之 和 )


另 外 , 若 T日为 基金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算 公 式 中的 “ T-1日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招募说明书 5-45 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需 扣减 相 应的收益分 配 数 额 。 预估 现 金 部 分的数值可能 为 正 、 为负 或 为 零 。


5.现 金 差 额相关 内容 T日现 金 差 额 在 T+1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其 计算 公 式 为: T日现 金 差 额 = T日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必须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可 以 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日 估 值全价 ( 即 T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与 T日 应 计 利息之 和 )相 乘 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禁 止 用 现 金 替 代 成份 证券的数 量与 T日 估 值全价 ( 即 T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与 T 日 应 计 利息之 和 )相 乘 之 和 ]。 T日 投资人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需 按 T+1日 公告 的 T日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金 的 清算 交 收。 现 金 差 额 的数值可能 为 正 、 为负 或 为 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 如 现 金 差 额为 正 数, 则 投资人应 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负 数, 则 投资人 将 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 应的 现 金 ; 在投资人 赎回 时,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则 投资人 将 根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获得相 应的 现 金, 如 现 金 差 额为负 数, 则 投资人应 根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支付 相 应的 现 金。 6.申购 份额上限 和 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 份额上限 是指 当 日 可 接 受的申购 总 份额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购 总 份额超过 申购 份额上限 , 则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失 败 。 赎回份额上限 是指 当 日 可 接 受的 赎回 总 份额 。 如 果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赎回 总 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 , 则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失 败 。 7.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格 式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格 式 举 例 如 下 : 基本 信息 最 新公告 日 期 2013-2-6 基金 名 称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 公司 名 称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一 级 市场基金 代 码 511011 T-1日 信息 内容 招募说明书 5-46 现 金 差 额( 单位 : 元 ) 8,780.00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资产 净 值 ( 单位 : 元 ) 1,008,900.00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单位 : 元 ) 100.890 T日 信息 内容 预估 现 金 ( 单位 : 元 ) 7,800.00 现 金 替 代 比例 上限 30% 是 否需 要 公布 IOPV 否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单位 :份) 10,000 申购、 赎回 的 允 许 情 况 是 申购 份额上限( 单位 :份) 5,000,000,000 赎回份额上限( 单位 :份) 5,000,000,000 成份 债 券 信息 内容 代 码 债 券 简称 债 券数 量 ( 手 ) 替 代 标 志 溢 价 比例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019103 11国 债 03 100 允 许 8%


019106 11国 债 06 100 允 许 3%


019117 11国 债 17 100 允 许 1%


019121 11国 债 21 100 允 许 0%


019122 11国 债 22 100 允 许 3%


019203 12国 债 03 100 必须


100000 019205 12国 债 05 200 允 许 3%


019210 12国 债 10 200 禁 止





债 券数 量 单位 :手 (八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 申 请: 1.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 或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47 3.基金管理人 开 市前 未 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 4.发 生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5. 当 日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达到 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申购 份额上限 或 赎回份额上 限 的 情 况 。 6.法律法 规 、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在 发 生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 情 形 之一 时,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 可能 同 时 暂 停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 因 除 上 述 第 5项 之 外 的其 他 情 形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在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赎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如 果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投资人 支付 的申购对价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已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足 额 支付 赎回 对价。 ( 九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 冻 等 其 他 业 务 基金的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则 ,受理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等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 的 手 续 费用 。 (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实质 利 益 的前 提 下 , 根据 市场 情 况 对 上 述 申购和 赎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实 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 标 紧密 跟踪标 的 指 数,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的 最 小 化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于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三 )投资 标 的 指 数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 数 为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 由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编制 和 发布 。 如 果 指 数 发布 机 构 变 更 或 者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编制及 发布 ,或 者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指 数 代 替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 数,并 同 时 更 换 本基金的基金 名 称 与业 绩 比 较 基准。 若 变 更 标 的 指 数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策 略 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 于 指 数 编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事 项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告 。 (四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为 指 数基金, 采用优 化 抽样复制法 。 通 过 对 标 的 指 数中 各成份 国 债 的 历史 数 据 和 流动 性分 析 , 选 取 流动 性 较好 的 国 债 构建 组 合 ,对 标 的 指 数的 久 期 等 指标 进 行 跟踪 , 达到 复制标 的 指 数、 降 低交 易 成 本的 目 的。 招募说明书 5-49 在 正 常 市场 情 况 下 ,本基金的风险 控 制 目 标是 追求 日 均 跟踪偏离 度 的 绝 对值 不 超过 0.2%, 年 化 跟踪误差 不 超过 2%。 如 因 标 的 指 数 编制 规则 调 整 等 其 他 原因 , 导致 基金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超过 了 上 述 范 围 ,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 合 理 措 施 , 避免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的 进 一 步 扩 大 。 (五 )投资管理 流程 1.投资 决策 依 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以 及标 的 指 数的 相关规定 是 基金管理人 运 用 基金 财 产的 决策 依 据 。 2.投资管理 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 导 下 的基金经理 负 责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 责 做出有 关 标 的 指 数 重大 调 整的应对 决策 、基金 组 合 重大 调 整的 决策 , 以 及 其 他 单 项 投资的 重大 决策 。基金经理 负 责 做出 日 常 标 的 指 数 跟踪 维护 过程 中的 组 合 构建 、 组 合 调 整 及 基金 每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的 编制 等决策 。 3.投资管理 程 序 研究 、投资 决策 、 组 合 构建 、 交易 执 行 、投资 绩 效 评 估 、 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 各 环 节 的 相 互 协 调 与 配 合 , 构 成 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 序 。 (1)研究 。 研究 团 队 依 托 基金管理人整 体 研究平 台 ,整 合 外 部 信息 包括 券 商 等 外 部 研究 力 量 的 研究 成 果 , 开 展 标 的 指 数 等相关 信息 的 搜 集 与 分 析 、 流动 性分 析 、 误差及 其 归 因 分 析 等 工 作 ,并 撰 写 相关 的 研究 报 告 , 作为 本基金投资 决策 的 重 要 依 据 。 (2)投资 决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依 据 研究 报 告 , 定 期 或 遇 重大 事件 时 临 时 召 开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议 ,对 相关 事 项 做出 决策 。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 议 , 进 行 基金投资 日 常 管理。 (3)组 合 构建 。 结 合 研究 报 告 ,基金经理 主 要 采取优 化 抽样复制法 , 即通 过 对 标 的 指 数中 各成份 债 券的 历史 数 据 和 流动 性 等相关 指标 进 行 分 析 和 优 化 , 选择适 当 数 目 的 债 券 构建 组 合 。 (4)交易 执 行 。中 央 交易 室 负 责 基金的 具 体 交易 执 行 , 同 时 履 行 一 线 监 控 的 职 责 。 (5)投资 绩 效 评 估 。金 融工 程 小 组 定 期 和不 定 期 对本基金的投资 绩 效 进 行 评招募说明书 5-50 估 ,并 撰 写 相关 的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确认基金 组 合 是 否 实 现 了投资 预期 ,投资 策 略 是 否 成 功 ,并对基金 组 合 误差 的 来 源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等 。基金经理 依 据 绩 效 评 估 报 告 总结 或 检 讨 以往 的投资 策 略 , 如 果需 要 , 亦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相 应的 调 整。 (6)组 合 监 控 与 调 整。基金经理 根据 标 的 指 数的 每日变动 情 况 , 结 合成份 国 债 等 的 流动 性 状况 、基金申购 赎回 的 现 金 流量 情 况 , 以 及 基金投资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等 , 对基金投资 组 合 进 行动 态 监 控 和 调 整, 密 切 跟踪标 的 指 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前 提 下 , 根据环境 的 变化 和基金实 际 投资的 需 要 ,有 权 对 上 述 投资 程 序 做出 调 整,并 将 调 整内容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 示 。 (六 )业 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为 标 的 指 数收益 率 , 即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 如 果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变 更 或 停 止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或 者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 被 其 他指 数 所 替 代 ,或 者由 于 指 数 编制方法 等 重大 变 更 导致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不 宜 继 续 作为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 数,或 者 证券市场有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于投资的 指 数 推 出,基金管理人 依 据 维护 投资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 经 与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变 更 本基金的 标 的 指 数并 相 应 地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而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七 )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属 于 债 券基金,其 预期 收益 及 风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基金、 混 合 基金, 高 于 货 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 属 于国 债指 数基金, 是债 券基金中投资风险 较 低 的品 种 。 本基金 采用优 化 抽样复制 策 略 , 跟踪 上 证 5年期 国 债指 数,其风险收益特 征 与 标 的 指 数 所 表 征 的市场 组 合 的风险收益特 征 相 似 。 (八 )投资 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本基金 跟踪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2)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资产 净 值的 40%;


(3)本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本基金 托 管 协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 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 风险 ; (4)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如 果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券 调 整、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 检 查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2.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1)承 销 证券 ; (2)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3)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买 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或 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7)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5-52 (8)依照法律法 规 有 关规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 ( 九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 2.有 利 于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不 通 过关 联 交易 为 自身、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 利 害 关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 不 当 利 益。 (十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招募说明书 5-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 立 证券 交 易 清算 资金的 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的 方式开 立 基金证券 账 户 , 以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 产的 处 分 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基金 财 产的管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用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 财 产的 债 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以 其自有资产承 担 法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和其 他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承 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基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业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营业日 。 (二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2.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 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3.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 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估 值 技术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估 值 技术 时,本基金在经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 变 更 估 值 技术 并 及 时 公 告 。 4.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5.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招募说明书 5-55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应 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他 投资 等 资产和 负 债 。 (四 )估 值 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 时 进 行 。 招募说明书 5-56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述 “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 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 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 则 属 不可 抗 力, 按 照下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 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 其 他差 错 , 因 不可 抗 力 原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 当事 人承 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 2.差 错 处 理 原则 (1)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用 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任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差 错 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 错 责任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 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因 差 错 而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但 差 错 责 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招募说明书 5-57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 差 错 责任方 。 (4)差 错 调 整 采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程 中产 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金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未 按 规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 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 遭 受的 直 接 损失 。 (7)按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 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登 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净 值 差 错 处 理的 原则 和 方法 如 下 : (1)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5-58 (3)因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 给 基金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 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事 人 追 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 准。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处 理。 (六 )暂 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4项 进 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 或国 家 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 当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5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三 )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用 现 金 方式 ; 2.本基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等 分 配 权 ; 3.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核 定 的基金收益 率 超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收益 率 达到 0.1%以 上 , 方 可 进 行 收益分 配 ; 4.本基金收益 每 年最 多 分 配 4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 根据以 下 原则 确 定: 使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尽 可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 质和特 点 ,本基金收益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收益分 配 后 可能 使 除 息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低 于面值 ; 5.若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则 可不 进 行 收益分 配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计算 截 止 日) 的时 间 不 得超过 15个 工 作日 ; 7.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应于 变 更 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四 )基金收益分 配 数 额 的确 定 1.在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基金收益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收益 率 。 招募说明书 5-60 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本基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的 超额 收益 率 = 基金收益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收益 率 。 基金收益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与 基金 上 市前 一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 减去 1乘 以 100.00%;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收益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价 与 基金 上 市前 一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价 之 比 减去 1乘 以 100.00%。精 确 到 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 2位 , 百 分号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 期间 如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上 述指标 。 当 上 述 超额 收益 率 超过 0.1%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 进 行 收益分 配 。


2.根据 前 述 收益分 配 原则 计算 截 至 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本基金的可分 配 收益,并 确 定 收益分 配比例 及 收益分 配 数 额 。 (五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中应 载 明收益分 配 基准 日以 及 该 日 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例 、 支付 方式 等 内容。 (六 )收益分 配 的时 间 和 程 序 1.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在收益分 配 方 案 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定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 划 付 。 3.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 4.基金 上 市 费及年费 ; 5.基金 财 产 拨 划 支付 的 银 行 费用 ; 6.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费用 ; 7.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用 ; 8.基金 合同生 效 后与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9.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 10.基金的 开 户 费用 、 账 户 维护 费用 11.依法 可 以 在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30%年费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管理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金 托 管招募说明书 5-62 人 协 商 解 决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0%年费率 计 提 。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每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 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日 内、 按 照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等 , 支付 日 期 顺 延 。 费用 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 数 据 不 符 , 及 时 联 系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3.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 数基金,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向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支付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在 通常 情 况 下 , 指 数许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02%的 年费率 计 提 。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02%÷ 当 年 天 数 H为每日 应 付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基金 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按 季 支付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 与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规定 ,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收 取 下 限为每 季 人 民 币 25,000元 ( 即 不 足 25,000元 部 分 按 照 25,000元 收 取 )。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根据相 应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变 更 上 述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费率 和 计算 方法 的,本基金 将 采用 调 整 后 的 方法 或 费率 计算 指 数 使 用费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和 计算 方式 实 施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司 根据 指 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 约 定 要 求 变 更 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费率 和 计算 方法 ,应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标 的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给 指 数许可 方 。 此 项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63 4.除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指 数许可 使 用费之 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用 支 出金 额 支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 (四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用 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 合同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息披露费 、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费用 不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 况 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告 。 (六 )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5-64 十六、基金的 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的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会 计 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 以 人 民 币元 为 记 账 单位;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6.基金管理人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定 期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 审 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 年 度财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65 十七、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其 他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披露 事 项 在 规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 诺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 4.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 5.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组 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本基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 开披露 的 信息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 基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对基金 情 况 进 行 说明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基金 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容 提 供 书面说明。 更新 后 的招招募说明书 5-66 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 截 止 日为每 6个 月 的 最 后 1日 。 (二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 各 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 在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登 载 基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中 将 说明基金募集 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折算结 果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金管理人有 权 确 定 基金 份额 折 算 日 ,并 提 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进 行 折算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完 成 基金 份额 的 变 更登 记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基金 份额 折算结 果 公告登 载 于 指 定 报刊 及 网站 上 。 (六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 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上 市 交 易 3个 工 作日 前, 将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公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七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开放 日 , 通 过 网站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公告当 日 的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基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告 招募说明书 5-67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九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 在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查 阅 或 者 复制 前 述信息 资 料 。 (十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季 度 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露 ; 2.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3.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 4.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基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十 一 )临 时 报 告 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能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有 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日 内 编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招募说明书 5-68 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 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及 决 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 内 变 更 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员在 一年 内 变动超过 30%; 11.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 到 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 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重大 关 联 交易 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0.5%;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 构 ; 20.基金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式 发 生变 更 ; 23.本基金 暂 停 接 受申购、 赎回 申 请后 重 新接 受申购、 赎回 ; 24.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和 终止 上 市 ; 25.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招募说明书 5-69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 。 (十 二 )澄 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或 者 在市场 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十 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事 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式 等 事 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不 依法 履 行 信息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 。 (十 四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放 与 查 阅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公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后 , 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将 严 格 按 照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 招募说明书 5-70 十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将主 要 面 临 以 下 风险,其中 部 分或全 部 风险 因素 可能对基金 份额净 值、 收益 率 、和 / 或实 现 投资 目 标 的能力 造 成影响 。 1.本基金的特 别 风险 ( 1) 指 数 下 跌 风险 本基金 采取指 数 化 投资 策 略 , 被 动 跟踪标 的 指 数。 当 指 数 下 跌 时,基金不会 采取 防 守 策 略 , 由 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 生 不 利 影响 。 ( 2) 跟踪偏离 风险 以 下 因素 可能 导致 基金投资 组 合 的收益 率 无 法 紧密 跟踪标 的 指 数的收益 率 : ① 本基金 采用优 化 抽样复制法 , 组 合与 标 的 指 数 之间 可能 存 在 差异 , 组 合 中 还 会保 留 部 分 现 金或其 他债 券品 种 。 此 外 ,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取 价 规则 和基金 估 值 方法之间 可能 存 在 差异 , 使 本基金 存 在 跟踪误差 ; ②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份 国 债 或 变 更 编制方法 ,使 本基金在 相 应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 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差 ; ③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在 标 的 指 数中的 权 重 发 生变化 ,使 本基金在 相 应的 组 合 调 整中产 生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 ④ 由 于 成份 国 债 停 牌 或 流动 性 差 等原因 使 本基金 无 法及 时 调 整投资 组 合 或承 担 冲 击 成 本 而 产 生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 ⑤ 由 于基金投资 过程 中的证券 交易 成 本 ,以 及 基金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使 基金投资 组 合与 标 的 指 数产 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差 ; ⑥ 在本基金 指 数 化 投资 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 如 跟踪指 数的 水 平 、 技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的时机 选择 等 ,都 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响 本 基金对 标 的 指 数的 跟踪 程 度 。 ⑦ 其 他 因素 产 生 的 偏离 。 如 因 受 到 最低 买 入 券数的 限 制 ,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某 些 国 债 的 持 有 比例 与 标 的 指 数中 该 国 债 的 权 重 可能不完全 相同 ; 因 缺乏卖 空 、对 冲 机 制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金申购 与赎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动 ; 因 指 数 发布 机 构 指 数 编制 错 误 等 ,由 此 产 生 跟踪偏离 度 与 跟踪误差 。 ( 3)流动 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5-71 ① 本基金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设 置 较 高 ,中 小 投资 者 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上 按 交 易 价 格买 卖 基金 份额 。 ② 基金 将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 ,但不保证市场 交易一 定 活 跃 ; 基金的 交易 可能 因各 种 原因 被 暂 停 , 当 基金不 再 符 合相关上 市 条 件 时,基金的 上 市也可 能 被 终止; 此 外 基金可能 部 分投资于 银 行 间 市场, 银 行 间 市场的 突发 性 情 况 也可 能会对本基金的 交易 产 生影响 。 ③ 尽 管 由 于投资人可 以 进 行 申购、 赎回 ,基金 一 般 不会 持 续 出 现 大 幅 折 溢 价 情 况 。但 是 ,基金的 二级 市场 交易 价 格 受市场 供求 的 影响 ,可能 高 于 ( 称 为 溢 价 ) 或 低 于 ( 称 为 折 价 ) 基金 份额净 值。 ( 4) IOPV暂 时不 公布 的风险 本基金 暂 时不 公布 IOPV。投资人 暂 时 无 法 参 考 IOPV进 行 投资 决策 。 ( 5) 申购、 赎回 风险 ① 申购、 赎回 失 败 风险。申购时, 如 果 投资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申购对价, 申购申 请 可能 失 败 。 赎回 时, 如 果 投资人 持 有的 符 合 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按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 组 合 内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回 对价, 赎回 申 请 可能 失 败 。 ② 当发 生 不可 抗 力、证券 交易所 临 时 停 市或其 他异 常 情 况 时,本基金可能 暂 停 办 理 赎回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面 临 无 法及 时 赎回 的风险。 ③ 基金管理人可能 根据成份 国 债 流动 性 情 况 、市值 规 模 变化等因素 调 整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 由 此 导致 投资人 按 原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申购并 持 有的基金 份 额 ,可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全 部 赎回 , 而 只 能在 二级 市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 ( 6) 暂 停 赎回 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 设定 申购 份额上限 和 赎回份额上限 , 以 对 当 日 的申购 总 规 模 或 赎回 总 规 模 进 行 控 制 ,并在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赎回 总 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 时, 则 暂 停 当 日 的 赎回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可能 失 败 。 ( 7) 基金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份额净 值 低 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为 使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 净 值 增 长 率尽 可能 贴 近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 点 ,本基金收益分 配 不 以 弥 补 亏 损 为 前 提 ,收招募说明书 5-72 益分 配 后 可能 存 在基金 份额净 值 低 于面值的风险。 ( 8)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规定 , 如 出 现变 更 标 的 指 数的 情 形 ,本基金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基于 原 标 的 指 数的投资 政策 可能 改 变 ,投资 组 合 需 随 之 调 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资人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风险 与成 本。 ( 9) 第 三 方 机 构 服 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存 在 以 下 风险 : ① 申购 赎回 代 理机 构 因 多 种 原因 , 导致 代 理申购、 赎回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止 , 由 此 影响 对投资人申购 赎回 服 务 的风险。 ② 登 记 机 构 可能 调 整 结算 制 度 ,对投资人基金 份额 、 组 合 证券 及 资金的 结算 方式 发 生变化 , 制 度 调 整可能 给 投资人 带 来 理解 偏差 的风险。 同 样 的风险 还 可能 来 自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 他 代 理机 构 。 ③ 证券 交易所 、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机 构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 他 代 理机 构 可能 违 约 , 导致 基金或投资人 利 益受 损 。 ( 10) 操 作 或 技术 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 务 各环 节 操 作过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存 在 缺陷 或 者 人 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操 作规程等原因 可能 引 致 风险, 例 如 ,申购 赎回 清单 编制 错 误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 欺诈 行为 、 交易 错 误 、 IT系统 故 障 等 风险。 在基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 运作 中,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响 交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导致 投资人的 利 益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 银 行 间 市场、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等等 。 2.投资 工 具 的 相关 风险 ( 1) 债 券 债 券投资风险 主 要 包括: 市场 利率 水 平 变化导致 债 券价 格变化 的风险 ; 债 券 市场不 同 期 限 、不 同类 属 债 券 之间 的 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 期 限 和 类 属 债 券价 格变化 的风险 ; 债 券 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 拒绝 支付到 期 本 息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用 质 量 下 降 导致 债 券价 格 下 降 的风险。 ( 2) 正 回 购 /逆 回 购 在 回 购 交易 中, 交易 对 手 方 可能 因 财务 状况 或其 他 原因 不能 履 行 付款 或 结算招募说明书 5-73 的 义务 , 从 而 对基金资产价值 造 成 不 利 影响 。 ( 3) 证券 借 贷 作为 证券 借 出 方 , 如 果 交易 对 手 方 ( 即 证券 借 入 方 ) 违 约 , 则 基金可能面 临 到 期 无 法 获得 证券 借 贷 收 入 甚 至 借 出证券 无 法 归 还 的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发 生 损失 。 3.政策变 更 风险 因相关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政策 修 改 等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的 变化 , 使 基金或投资人 利 益受 到 影响 的风险, 例 如 ,监管机 构 基金 估 值 政策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 估 值 方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险 ; 相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投资 范 围 变化 ,基金管理人 为 调 整投资 组 合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险 等 。 4.不可 抗 力风险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响 证券市场的 运行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金 融 市场 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 约 等超 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 之 外 的风险,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受 损 。 招募说明书 5-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 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4)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终止 基金 上 市,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 市 的 除 外;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 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 担 的 费用 ; (2)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在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式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5)基金管理人、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交易 、 非 交易 过 户 等业 务 的 规则 ; (6)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制方法 , 以 及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招募说明书 5-75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8)按 照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2.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生 效 执 行 ,并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5-76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算 。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 行 审 计;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招募说明书 5-77 二十、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照 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3)发 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 关规定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在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相关 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机 构 相关业 务 规则 的 规定 以 及 本基金 合同 的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 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之 外 的 相关 费率 结 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8)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自 行担 任 或 选择 、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对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0)选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并 依 据 基金 销售 服 务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 进 行 必 要 的监督和 检 查 ; (11)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在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3)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招募说明书 5-78 (14)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5)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 财 产和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7)依法 接 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8)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9)采取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定 ; (10)按 规定 受理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及 时、 足 额 支付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 份额 或 赎回 的对价 ; (11)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12)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 格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 务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分招募说明书 5-79 配 收益 ; (16)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18)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为 ; (19)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22)按 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23)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24)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6)依照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27)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法 保管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 益 ; (6)依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招募说明书 5-80 (7)按 规定 取 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8)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4.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 (2)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4)除 依 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对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 (10)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12)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13)按 照 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4)按 规定 制 作相关 账 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 回 对价 ; (16)按 照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招募说明书 5-81 (18)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应 为 基金 向 基金管理 人 追 偿 ; (19)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面 临 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21)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24)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为: (1)分 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2)参 与 分 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3)依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 照 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权 ; (6)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 (9)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权 利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 合 法 权 益。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根据 《 基金 法》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 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 (2)交 纳 基金认购 款 项 和认购 债 券、应 付 申购对价和 赎回 对价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费用 ; (3)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5-82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5)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 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处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 (7)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 义务 。 7.本基金 合同 当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务 以 本基金 合同为 依 据 ,不 因 基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 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等 的投 票 权 。 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联接 基金 ( 即 “国 泰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的 相关 性,本基金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凭 所 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在 计算 参 会 份额 和 计 票 时, 联接 基金 持 有人 持 有的 享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 票 数 为 ,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联接 基金 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 计算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法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 以 联接 基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接 基金的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身 份行 使 表 决权 ,但可 接 受 联接 基金的特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委 托 以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身 份 出 席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 表 决 。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由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2. 召 开 事 由 a.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持 有基招募说明书 5-83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提 议 时,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8)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9)终止 基金 上 市,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 市 的 除 外; (10)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 项 ; (11)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b. 出 现以 下 情 形 之一 的,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 担 的 费用 ; (2)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在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式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5)基金管理人、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交易 、 非 交易 过 户 等业 务 的 规则 ; (6)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制方法 , 以 及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8)按 照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招募说明书 5-84 形 。 3.召 集人和 召 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或 者 不能 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应 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但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85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4.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a.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称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1)会 议 召 开 的时 间 、 地 点 和出 席 方式 ; (2)会 议 拟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 形 式 ; (4)议事 程 序 ; (5)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7)表 决 方式 ; (8)会 务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召 集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 项 。 b.采用 通 讯 方式开 会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式 和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面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 c.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式 a.会 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 开 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 及法律法招募说明书 5-86 规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式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委 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 当 出 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3)通 讯 方式开 会 指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关规定以 通 讯 的书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 (4)在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通知 载 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也可 以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5)会 议 的 召 开方式 由 召 集人确 定 。 b.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现 场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应的 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身 份 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身 份 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 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 方式 在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1)召 集人 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 ,在 2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3)召 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知 拒 不 到 场监 督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招募说明书 5-87 人 提 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 与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6.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a.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1)议事 内容 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 以 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于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不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定 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题 做出 决 定 。 如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提 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 行 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日 及 时 公告 。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告 日 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b.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招募说明书 5-88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定程 序 宣 布 会 议议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 为 召 集人的,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以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身 份 证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量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名 称 )等 事 项 。 (2)通 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的 方式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 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 工 作日 在 公 证机 关 及 监督人的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成决 议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在 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c.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7.决 议 形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式 、 程 序 a.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 平 等 的表 决权 。 b.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式 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c.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 d.采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表招募说明书 5-89 面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e.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f.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计 票 a.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可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2)监 票 人应 当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 进 行 清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可 以 对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点 ,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 公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 。 重 新 清点 仅 限 一 次 。 b.通 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式 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的 授 权 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以 公 证 ; 如 监督人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自 行 授 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以 公 证。 9.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中国证招募说明书 5-90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2)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告 。 10.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 三 ) 基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a.基金 合同变 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应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 合同变 更 的内容应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 更 基金 类别 ; (3)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 略 ; (4)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6)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 合 并 ; (8)终止 基金 上 市,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 市 的 除 外; (9)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 项 ; (10)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布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其 他 应 由 基金承 担 的 费用 ; 招募说明书 5-91 (2)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 (3)在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在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 费方式 ; (4)对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 重大 变化 ; (5)基金管理人、 相关 证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 交易 、 非 交易 过 户 等业 务 的 规则 ; (6)标 的 指 数 更 名 或 调 整 指 数 编制方法 , 以 及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7)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 (8)按 照法律法 规 或本基金 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 b.关 于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生 效 执 行 ,并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2.本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本基金 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3)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 任 基金 托 管人的 职 务 , 而 在 6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务 ; 招募说明书 5-92 (4)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 况 。 3.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a.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1)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b.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主 要 包括: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 发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4)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和 变现 ;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 告 进 行 审 计; (6)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 (7)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8)参 加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民 事 诉讼 ; (9)公布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 (10)对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c.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财 产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付 。 d.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 (2)交 纳 所 欠税 款;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招募说明书 5-93 (4)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e.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组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f.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对于 因 基金 合同 的 订 立 、内容、 履 行 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愿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的, 任何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各 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处 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人 取 得 基金 合同 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但其 效 力应 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招募说明书 5-94 二十一、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 公地 址 :上 海 市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 仟 万 元 存 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 业 务 2.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日 期 : 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12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仟伍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柒 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 整 存 续 期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招募说明书 5-95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 代 理保险 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 经中 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择 标 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人 运 用 相关 技 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 进 行 监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还 可 以 投资于国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的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 具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在 建 仓 完 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 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0%。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督 : (1)本基金 跟踪标 的 指 数 成份 国 债 和 备选 成份 国 债 的资产 比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90%; (2)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3)本基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券,其 公 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4)法律 、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 限 制 。 招募说明书 5-96 如 果 法律法 规 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 更 的, 以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 十五 条 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 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 关 联 交易 进 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易 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系 的 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 负 责及 时 将更新 后 的 名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 交易 名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律法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告 。 4.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经 慎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 。基金 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 是 否 按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进 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并在 与 交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 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招募说明书 5-97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易 对 手 在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任及 其 他 相关 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 相 应 损失 先 行予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 追 偿 。基金 托 管人 则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 订 严 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 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 风险。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须 为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限 于可 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并可在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应保证 登 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相关 工 作 的 落 实和 协 调 ,并确保基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券 登 记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 责任 与 损失 , 及 因 受 限 证券 存 管 直 接 影响 本基金 安 全的 责任及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 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不 得 预 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受 限 证券,应 制 订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风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 因 投资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 的基金投资 比例 限 制 失 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关 损失 的应对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招募说明书 5-98 基金管理人应在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关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回 或市场 发 生 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 提 供 足 额现 金确保基金的 支付结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基金 因 投资受 限 证 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风险,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如 因 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 本 基金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连 带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的 损失 。 (3)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规定 有 权 对基金管理人 进 行以 下 事 项 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时的 法律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在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管理 工 作 方 面有 关 制 度 、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有 关 比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信息披露 情 况 。 (4)相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投资受 限 证券有 新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6.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督和 核 查 。 7.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 及 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书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日 前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证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面 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招募说明书 5-99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9.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其 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 。 10.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 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 果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 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100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1.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 户 和证券 账 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 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 约 定 保管基金 财 产, 如 有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金 托 管人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本基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包 含 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 据 完 成 场内 交易交 收、 托 管资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算 费 和 账 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 的,基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 (7)除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 管基 金 财 产。 2.基金募集 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金应 存 于 专 门 账 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 结 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募集 期间 网 下债 券认购 所 募集的 债 券 由 登 记 机 构 予以 冻结 。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 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基金 财 产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 户 , 网 下债 券认购 所 募集的 债 券应 划 入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 名 开 立 的证券 账 户 下 ,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 债 券解 冻 等 事 宜 。 招募说明书 5-101 3.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其 营业 机 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 法 合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 用 。 (2)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 的有 关规定 。 (4)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 下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 4.基金证券 账 户 和 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 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 名 的证券 账 户 。 (2)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基金证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证券 账 户 卡 的保管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4)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结算备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金、 交 收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规定 执 行 。 (5)若 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 监管机 构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定 执 行 。 5.债 券 托 管 专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有 关规定 ,在 银 行 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人 账 户 和资金 结算 账 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共 同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招募说明书 5-102 6.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 他 账 户 ,可 以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规定 使 用 并管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 关规定 对 相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办 理。 7.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 等 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实书 等 有价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 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基金 托 管人对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资产不承 担 保 管 责任 。 8.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同 、基金 信息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 务 中产 生 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并在 三 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 限为 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15年 。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与 核 算





1.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时 间及 程 序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金 额 。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额 总 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5-103 (2)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3)根据 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布 。 2.基金资产 估 值 方法 和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 (2)估 值 方法 a.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1) 交易所 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易所 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易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b.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的 债 券,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c.全国 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 发 生变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场 普 遍 接 受的 估 值 技术 推 出,或 者 是 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 估 值 技术 时,本基金在经招募说明书 5-104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可 变 更 估 值 技术 并 及 时 公 告 。 d.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e.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应 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3)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d项 进 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3.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事 人 追 偿 。 2)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任 ,经确认 后 按招募说明书 5-105 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 责任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②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已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 过程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损失 的,应 根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 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金 支付 的 赔偿 金 额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例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 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布 , 由 此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 额等)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化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各 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算 尾 差 , 以 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门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果 行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事 人应本 着 平 等 和保 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进 行 协 商 。 4.暂 停 估 值 与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 时 ; 2)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投招募说明书 5-106 资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 认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5.基金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6.基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独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 册 。 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 为 准。 7.基金 财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制 和 复 核 (1)财务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 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2)报 表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在收 到 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 表 后 , 进 行独立 的 复 核。核 对不 符 时,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 同 查 出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直至 双 方 数 据 完全 一 致 。 (3)财务 报 表的 编制 与 复 核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月度 报 表的 编制 ;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制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报 表的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完 成 报 表 编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规定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 留足 充分的时 间 , 便 于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相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8.基金管理人应在 编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基 础 数 据 和 编制 结 果 。 招募说明书 5-107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 于 15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 相关 法 规 承 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基金管理人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无 故 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 保 密义务 。 (七 )争 议 解 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不能解 决 的, 任何一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 均 有 约束 力, 仲 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处 理 期间 , 双 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 终止 1.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案 后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 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 依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由 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招募说明书 5-108 (4)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 终止 事 项 。 招募说明书 5-109 二十二 、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主 要 由 基金管理人、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申购 赎回 代 理券 商 提 供 。 以 下是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主 要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关 服 务 项 目 。 (一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投资人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服 热 线 400-888-8688( 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可 享 有 如 下 服 务 : 1.理 财 咨询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 8: 30—— 20: 00,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 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账 户 信息 、 公司 介绍 、产 品 介绍 、 交易费率 等) 。 3.7× 24小 时 留 言 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烦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 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 内 回 电 。 (二 )客 户 投 诉 及 建议 受理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书 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议 。基金管理人 将 尽 快 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三 )网站 资 讯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网站 ( www.gtfund.com)为 投资人 提 供查 询 服 务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在 线 交 流 的 平 台 。 ( 四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网址 : www.gtfund.com 2.电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地 址 :上 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招募说明书 5-110 楼








邮 编 : 200120 招募说明书 5-111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招募说明书 5-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 投资人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 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 致 。 招募说明书 5-113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人可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 一 )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 上 证 5年期 国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七 )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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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