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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增利(164812)

工银增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 增 利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工银瑞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三年 二 月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5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0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16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止 行为 ............................................................... 3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 违约 责任 ............................................................... 32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34 二十、 其他 事项 ............................................................... 34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35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系一 家 依照 中 国法律 合 法 成立 并 有效 存 续的有 限 责 任公 司 ,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具备 担 任基 金 管理 人的 资 格和 能 力, 拟 募集 发行 工 银瑞 信 增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拟担 任 工银 瑞 信 增利 分 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 基 金管 理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工银 瑞信 增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工银 瑞 信 增 利 分级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 权 利义 务关系 ,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 工银瑞 信 增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 金合同为准,并 依其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成立时 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 存款; 发 放 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贷 款 ; 办理 结 算; 办 理票据 贴 现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同业 拆借 ; 提供 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 险业 务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外 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 币 兑换 ; 国际 结算 ; 结汇 、 售汇 ; 同业 外汇 拆 借; 外 汇票 据 的承 兑和 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 担 保;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买 卖和 代 理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和 代客 外汇 买 卖;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离 岸 金融 业务 。 经中 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 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企 业 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债 券) 、金 融债 、 央行票 据 、国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 短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据 、 银行 存款 和 债券 回 购等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一 级市 场 新股 申购 和 增发 新 股、 二 级 市场 股 票和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中债 项评 级在 AA+ 和 AA 的公 开发 行的 公司 债、 企业债 、中 期票 据、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次 级 债 等债 券以 及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占 基金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本 基金 转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 工 银瑞 信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之后, 现金 及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 5% 。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 不符合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 资行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拒绝执 行 , 并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对 于已 经 执行 的 投资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 该 投资 行 为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债项 评级 在AA+ 和 AA 的 公开 发行 的 公司债 、 企 业债 、 中期 票 据、 可 转换 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 的可 转换 债 券) 、 次级 债 等债券 以及短期 融 资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占 基 金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3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 展期;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5、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工 银瑞 信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之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6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发 行数量 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如 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同 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 后的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 基金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本 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本 托 管协议 第 十 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 投资 禁 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 关 联交 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 律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 止从 事 关联 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与 本机 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单 及 有关 关 联方 发行 的 证券 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交 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名 单 中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法 律 法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 交 易时 , 如基 金托 管 人提 醒 基金 管 理人 后仍 无 法阻 止 关联 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告 。 对 于 基金 管 理人 已 成交 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事前 无 法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 发 生, 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损 失, 并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告。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 就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 确 双方 在 相关 协 议签 署、 账 户开 设 与管 理 、投 资指 令 传达 与 执行 、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 对、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 管以 及存 款 证实 书 的开 立 、传 递、 保 管等 流 程中 的 权利 、义 务 和职 责 ,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基金 管 理人 拒 不执 行造 成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参 与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标准 的 、经 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 名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 交 易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理 人 有责 任 确保 及时 将 更新 后 的交 易 对手 名单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 ,否 则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 人 应严 格 按照 交易 对 手名 单 的范 围 在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选 择交 易 对手 。 基金 托 管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 按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 易 。在 基 金存 续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调 整 交易 对手 名 单, 但 应将 调 整 结果 至 少提 前 一个 工作 日 书面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新 名单 确 定前 已 与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结 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结 算。 如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市 场 需 要 临时 调 整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对 手 名单 及结 算 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 托管 人 说明 理 由, 并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六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 金 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紧 急 通 知 》 、 《 关于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等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消 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管 的 ,并 可 在证 券交 易 所或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 金 参 与非 公 开发 行 证券的 认 购 ,不 得 预付 任 何形式 的 保 证金 ,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期 限。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负责 , 确 保对 相 关风 险 采取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 合 理的 时 间内 有效 解 决基 金 运作 的 流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金 巨 额赎 回或 市 场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导 致 基金 现金 周 转困 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 提 供足 额 现金 确保 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 , 并承 担 所有 损 失。 对本 基 金因 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 流动 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付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审核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行 为 。如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采取 合 理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 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 及违 反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的 投 资 指令 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不予 纠 正或 已代 表 基金 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 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 定了 经 公司董 事会 批准 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 制度 ( 以 下简称 《 制度》 ) , 以 规 范对 中 期票 据 的投 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 基金 管 理人 《 制度 》 的内 容与 本 协议 不 一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期 票 据属 于 固定收 益 类 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 应符 合 法律 、法 规及 《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投 资中期 票 据 是否 符 合比 例 限制进 行 事 后监 督 ,如 发 现异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 接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向基 金 托管 人说 明 原因 和 解决 措 施。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 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提 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回 复 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 收到 的 书面 通 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书 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 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 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十一)若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 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 易程序 已 经 生效 的 指令 违 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纠 正,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本基 金、 增利 A 份 额、 增利 B 份额 及 工 银瑞 信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份额 净 值、 基 金份 额折 算比 例计 算、 增利 A 份 额与 增利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 转 换比例 计算 、 工 银瑞信 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价 格、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 在 下一 个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上 述 规定 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实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账 户 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行 催 收。 基金 管 理人 未 及时 催 收 给 基金 财 产造 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 处分 、 分配 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不 属于 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 的实 物证 券 的损 坏 、灭 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 8、 基金 托管 人 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委托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不 承担 责任 。 9、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 有效 认 购款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项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 开立 的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并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结 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 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比照 上 述关 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 规 定,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债 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管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本 合同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据 营 业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 实物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物 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 令 办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 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制 的 有 价凭 证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书 面授权 文件 须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内 容 包括 被 授权 人 名单 、预 留 印鉴 及 被授 权 人签 章样 本 ,授 权 文件 应 注明 被授 权 人相 应 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授 权通知 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 理人确 认。 授权 通知 在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后 于授 权通知 书上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 生效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1、 指 令包 括赎 回、 分红 付 款指令 、 回购 到期 付款 指 令、 与投 资有 关的 付款 指 令、 实物 债 券出入 库指 令以 及其 他资 金划拨 指令 等。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金 额、 账 户等 , 加 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 其他 双方 同意的 指令 传送 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和合理 指 令 处理 时 间 内 发 送指 令; 被 授权 人 应严 格 按照 其授 权 权限 发 送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在 复 核后 应 在 规定 期 限内 执 行, 不得 延 误 。 对 于被 授 权人 按照 其 授权 权 限 发 出 的指 令,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否 认其 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已 经撤 销 或更 改对 交 易指 令 发送 人 员的 授权 , 并且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本 协议 确 认后 ,则 对 于此 后 该交 易 指令 发送 人 员无 权 发送 的 指令 ,或 超 权限 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 应拒 绝执 行 ,否 则 基金 管 理人 不承 担 责任 , 授权 已 更改 但未 经 基 金 托 管人 确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授权印鉴 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投资 指令传 真件 为准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 理 人商 定 指令 发 送和 接收 方 式。 指 令到 达 基金 托管 人 后, 基 金托 管 人应 指定 专 人立 即 对有 关 内 容及 印 鉴和 签 名 进 行审 慎 的表 面 验证 , 如有 疑问 必 须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没有 得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回复前 可暂 缓指 令的 执行 ,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此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3、 指 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 经表面 验证 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 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情 况 下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投 资指 令 、赎 回 、分 红资 金 等的 划 拨指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令 , 基金 托 管人 可 拒绝 执行 , 并应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此 对基 金 财 产 所引 起 的损 失 ,托 管人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错 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 令违 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指 令发送 人 员 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履行 监 督职能 时 ,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的指 令 错 误时 , 有权 拒 绝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出具 书面 撤销 说明 或在 原指令 上注 明 “ 作 废”后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 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 人 不得 无 故拒 绝 或拖 延执 行 。基 金 托管 人 未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 规定 的 有效 指 令执 行或 拖 延执 行 基金 管 理人 的前 述 有效 指 令, 致 使基 金的 利 益受 到 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向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加盖 基金 管 理人 公司 公章的 书面 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通过电 话向 基金 管理人 确认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 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以电话 方 式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生效 时间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后 三日 内将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送 交基 金 托 管人 。变 更通知 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的传真 不一 致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 文 件内 容 相符 进 行检 查, 如 发现 问 题, 应 及时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暂停 指令 的 执行 , 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托管人 对 因 此暂 停 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设计 选 择代理 证 券 买卖 的 证券 经 营机构 的 标 准和 程 序。 基 金管理 人 负 责选 择 代 理本 基 金证 券 买 卖 的证 券 经营 机 构, 使 用其 交易 单 元作 为 基金 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 管 理人 和 被 选中 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签 订 委托 协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并 将被 选 中证 券 经 营机 构 提供 的 《基 金用 户 交易 单 位变 更 申请 书》 及 时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确 保 基金 托 管人 申 请 接收 结 算数 据 。交 易单 元 保证 金 由被 选 中的 证券 经 营机 构 交付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 基 金的 半 年度 报告 和 年度 报 告中 将 所选 证券 经 营机 构 的有 关 情况 、基 金 通过 该 证券 经 营 机构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量 、 回购 成 交量 和 支付 的佣 金 等予 以 披露 , 并将 该等 情 况及 基 金交 易单元 号、 佣金 费率 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结 算数 据 办理 ; 场外 资 金汇 划由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交 易 划款 指令 及 相关 结算 规则 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 金的 直接 损 失; 如 果因 为基 金 管理 人 未事 先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增 加交 易 单元 等事 宜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接 收 数据 不 完整 ,造 成 清算 差 错的 损失 责 任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 担 ;如 果因 为 基金 管 理人 未 事 先通 知 需要 单 独结 算的 交 易, 造 成基 金 资产 损失 的 责任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市 场 操作 规则 的 规定 进 行超 买 、超 卖等 原 因造 成 基金 投 资清 算困 难 和风 险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后 应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此 给 本 基金 和 其 他产 品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 保 在 T+1 日 上午 10 点之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 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拒 绝基 金 管理 人发 送 的划 款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在发 送 划款 指 令时 应充 分 考虑 基 金托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管 人 的划 款 处理 时 间。 在基 金 资金 头 寸充 足 的情 况下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符合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 指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 2、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与基金 托 管人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 周最 后一 个 交 易日 结束 后核对 证券 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量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对传 递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 入资 金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及转出 款项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本 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管理 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 人 发送 有 关数 据 , 如 因各 种 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 正常 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处 理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 保证 上述 相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管理 。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 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 催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 金的 损失。 8、 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基 金资 金账 户有 足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如系基 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9、 资 金指 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 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 包括 T-2 日代销 申购 资金 、 T-1 日直销 申购 资金 及 T-3 日基 金转 换 转 入款) 与 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含 T-2 日赎 回资 金、 T-2 日 应付赎 回费 、T-3 日 基金 转 换转出 款及 转换 费)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 此确定 资金交收额。当 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交收 日 15:00 时之 前从 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往 基金 托管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在 资 金到 账 后 按 约 定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当存 在托 管 账户 净 应付 额 时,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在交收日 14:00 前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 户 , 基金 托管 人 在 资 金划 出 后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提 供 企业 银行 的 查询 功 能, 便 于 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账务 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 金银 行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拨 付,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托管 人 不承 担责 任 ; 如 系 基金 管 理人 的原 因 造成 ,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转换 1、 在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 金托 管人 将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 传 递的 时 间、 程 序及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承 担 的权 责按 届时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的公 告执 行。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指定 专 用账 户。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 款 项、 其 它投 资 等金融 资 产 和金 融负债 。 2、 估 值依 据及 原则 估值应 符合 本合 同、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证监 会计 字[2007]21 号 《 关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 值 业 务 及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 中 国 证 监 会 [2008]38 号公 告 《关 于进 一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 值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及 其 他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如法 律 法规 未 做明 确规 定 的, 参 照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行业 通 行做 法 处理 。估 值 数据 依 据合 法 的 数据 来 源独 立 取得 。对 于 固定 收 益类 投 资品 种的 估 值应 依 据中 国 证券 业协 会 基金 估 值工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作小组 的指 导意 见及 指导 价格估 值。 估值的 基本 原则 : (1)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 投 资品种 , 如估 值日 有市 价 的, 应采 用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值 。估 值 日 无 市价 , 但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且 证券 发 行机 构 未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件 的 ,应 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值 。如 估 值日 无 市价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且证 券发 行 机构 发 生了 影 响证 券价 格 的重 大 事件 , 使潜 在估 值 调整 对 前 一 估值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 值。 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最 近 交易 市 价不 能真 实 反映 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对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投资品 种 ,应 采用 市场 参 与者普 遍认 同 ,且 被以 往 市场实 际交 易 价 格验 证 具有 可 靠性 的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运 用 估值 技 术得 出 的结 果, 应 反映 估 值日 在 公 平条 件 下进 行 正常 商业 交 易所 采 用的 交 易价 格。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时, 应 尽可 能 使 用市 场 参与 者 在定 价时 考 虑的 所 有市 场 参数 ,并 应 通过 定 期 校 验 ,确 保估 值 技术 的 有效 性。 有 充 足 理由 表 明按 以 上估值 原 则 仍不 能 客观 反 映相关 投 资 品种 的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托管 人进行 商定 ,按 最能 恰当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具 体投 资品 种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 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当 发 生净 值计 算 错误 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金 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 执行 ,由 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由 此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造成 损 失 的, 应根 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对 投资 者 或基 金 支付 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过 错程 度 各 自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3)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对 或 对 基金 管 理人 采 用的 估值 方 法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 按 时公 布基 金 份额 净 值的 情 形 ,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 的信息 错误 (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错 误而 引 起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赔 付。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而 造成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 基 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 资产 的 安全 。 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 准。 若 当日 核对 不 符, 暂 时无 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 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及 复核 ; 在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 方 的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 家有 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 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 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 个月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 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1、本 基 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运 作时的 收益 分配 原则 : (1)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本 基金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 市型 开 放式基 金(LOF ) 的收益 分配原 则: (1)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型 开放式基金(LOF )后,按照统一的份 额净值进 行 收益分配;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于 可分 配 收 益的 30%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3) 场外 申购 的 基 金份 额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 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 利 再投 资 ,但 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可以 事 先选 择将 所 获分 配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 红利 按 红利 发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 若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 未 做出 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4) 场内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 的 基金 份额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收 益分 配 方式 方 式只 能 为 现金 分 红, 份 额持 有人 不 能选 择 其他 的 分红 方式 , 具体 权 益分 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公告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 基金 募 集情 况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信 息。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经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后 , 方可 披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 应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全国 性 报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根 据 法律 法 规应 由基 金 托管 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 在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公 开 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十一、 基金费用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增利 A 的 基金 销售 服 务费; 4、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年 费 ;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 二 ) 上述 基 金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 参 照公 允 的市 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H =E ×0.7%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增利 A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增利 B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本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将专 门用于 本 基 金 的 销售 与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中 对 该项 费用 的 列支 情 况作 专项说 明。 增利 A 的销 售 服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 当年天 数, 本基 金年 销售 服务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增利 A 基 金资 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除 管理 费 、 托管 费 和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的 律 师费、 会 计 师费 和 信息 披 露费用 不 得 从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 五)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 费 和 销 售服务 费 ,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复 核程 序、 支付 方式和 时间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等, 根 据本 托 管协议 和 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和 支付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七)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列支 费 用时 ,基 金 托管 人 可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予以 说 明解 释 ,如 基金 管 理人 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 可 拒绝 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编 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 则按 相 关 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后 3 年 分级 运作 期内 , 指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增利 A 、 增利 B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提名 ;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产生 之前 ,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交接 :原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 及 时办理 基金 管 理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新任 基 金管 理 人或 临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 接 收,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 (5) 审计 :原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财 产 进行 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费 用在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6)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7) 基金 名称 变更 :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如 果原 任 或新任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 应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样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布破 产;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日后 3 年 分级 运作 期内 , 指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增利 A 、 增利 B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提名 ; (2) 决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原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 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资格条 件; (3) 核准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产生 之前 ,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4) 交接 :原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妥善 保 管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 及 时 办 理基 金 财产 和 托管 业务 移 交手 续 ,新 任 基金 托管 人 或临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及 时接 收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5) 审计 :原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 产 进行 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 公 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审 计费 用从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6)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获 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后 3 年分 级运作 期内 , 指 单独 或合 计持有 增利 A 、 增 利 B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四 )新 基金 管理 人接 收 基金管 理业 务或 新基 金托 管人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前 , 原 基 金管 理 人或 原 基金 托管 人 应继 续 履行 相 关职 责, 并 保证 不 做出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成 损 害的 行为 。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赎回 、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2、 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 照 《基 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对 本基金 的 财 产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约责任 。 (二)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履 行 各自 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或者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议 约 定,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 各自 的 行为 依 法 承担 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 为给 基 金财 产 或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造 成 损害 的, 应 当 根 据 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的 , 应 就直 接 损失 进 行赔偿 ;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 应就 直接 损 失进 行 赔偿 , 另一 方当 事 人有 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基 金 向违 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 失等; 4、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不在 其 能控制 范围 内的 基金 财产 中证券 、 债券 等有 价证 券 等实物 的毁 损造成 的损 失。 5、 基金 托管 人 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委托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合 同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 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字,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 四 ) 本协 议 一式 六 份 ,协 议 双 方各 持 二份 , 上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 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本页无 正文 ,为 《 工 银瑞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签字 盖章页 。 基金管 理人 : 工 银瑞 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基金托 管人 : 招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