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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信用合利A(000026)

泰达信用合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泰 达宏 利 信 用合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已 于 2012 年 11 月 29 日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1607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照 恪尽职 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但 不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当投 资者 赎回 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全 面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理 性判 断市 场,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市场风 险、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的特 定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36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4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4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43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53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60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6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65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6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69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70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74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7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81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96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0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0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09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110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信用 合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 者 投 资决 策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泰达 宏利 信用合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2 年 6 月 1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 《信息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 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模式;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五至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 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销售服务费 :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基金份额类别 :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605 联系人:苗广斌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 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 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基金、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 合型基金、 泰达宏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泰达 宏利效 率优 选混 合型基 金、泰 达宏 利首 选企业股 票型基 金、泰 达宏 利市 值优选 股票型 基金 、泰 达宏利 集利债 券型 基金 、泰达宏 利品 质 生活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基 金、泰 达宏 利红 利先锋 股票型 基金 、泰 达宏利中 证财富 大盘指 数型 基金 、泰达 宏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型 基金 、 泰达 宏利 全球新格 局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 金 、泰达 宏利逆向策略股票型基金 在内的十八只证券投资基金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惠文 先生 ,董事 长。 毕业于 吉林 大学经 济系 ,经济 学学 士学位 ,高 级经 济师。1996 年至2001 年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至2006 年担 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 年至 2010 年任 天津泰达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起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渤海 财产 保险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北 方信托 国际 投资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刘振宇 先生 ,董事 。毕 业于天 津师 范大学 和南 开大学 ,拥 有法学 学士 学位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律师、经济师。2000 年至 2002 年任天津泰达 集团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部长。2002 年至 2008 年任天津 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经理。2008 年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0 年起 任天津 市泰达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恒 安标 准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孙泉先 生, 董事。 拥有 天津南 开大 学经济 学学 士和经 济学 硕士学 位及 美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企 划 部 , 负 责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和 计 划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 整合、 上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企 业的 经营 管理工 作。现 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基 金投 资管 理公司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险公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施德林(Marc Howard Sterling) 先生,美国国籍,董事。心理学学士学位、 法学博 士学位 及银 行法 硕士学 位。 施 先生 为宏 利金融 亚洲区 行政 副总 裁,掌管 宏利金 融在中 国和 台湾 的业务 。施先 生于 亚洲 从事 金 融服务 业超过 二十 一 年, 其中在 宏利工 作十 七年 ,五年 则为专 责有 关 金 融服务 的执业 律师 。施 先生为宏 利保险 策划开 拓中 国、 越南及 澳门市 场 , 并为 宏 利资 产管理 策划 开拓 中国及台 湾市场。 施先生 分别自1993 年及2000 年管理宏 利在中国及台湾业务, 并于1999 至 2005 年 成功 开拓及 经营宏 利在 越南之 业务 。 现任 宏利 金融亚 洲区 行政副总 裁、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及宏利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席 。 雷柏剛(Robert Allen Cook )先生,加拿大国籍,董事。 毕业于加拿大多 伦多大 学及卡 尔加 里大 学,持 有金融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学位。 雷先 生为 宏利金融 亚洲区 高级行 政副 总裁 兼总经 理,并 为宏 利金 融执行 委员会 成员 。雷 先生统领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宏利金融于中国内地、 香港、 印尼、 日本、 马 来西亚、 菲 律宾、 新加 坡、 台湾、 泰国、 越南等地的业务 发展。 雷先生于 2007 年出任现职前曾担任美国保险业务 部行政副总裁, 掌管恒康人寿保险、 恒康长期护理、 恒康金融网络等业务单位。 雷先生 服务宏 利逾 三十 载,历 任美国 、加 拿大 、国际 及企业 业务 部多 项管理要 职,曾 驻多伦 多、 沃特 卢、波 士顿、 英格 兰等 地,现 常驻香 港。 雷先 生于策略 规划、 保险及 年金 产品 管理、 销售、 市场 推广 等领域 均饶富 经验 。 现任 宏利金 融亚洲 区高级 行政 副总 裁兼总 经理、 宏利 国际 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兼首 席行政总 监 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主席。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 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 拥有二十三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丁丁先生,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学 院 数 学 系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小明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浙 江大学 法学 院, 中 国政 法大学 法学 硕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 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曾担 任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基金法》 起草小组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目 前担 任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所 长、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 士导 师 、 中国信托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孔晓艳 女士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中 山大学 法律 系,法 学学 士和法 学硕 士学 位, 一级律师。1993 年至1997 年任天津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1997 年至1999 年任香港Livasari&Co. 律师行中国法律顾问。 1999 年至2004 年任嘉 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高级合伙人。2004 年至今任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专职 律师、 高级合 伙人 。兼 全国第 九届妇 女代 表、 天津市 第十一 届、 第十 二届政协 委员、 天津市 财政 局和 税务局 特邀监 察员 、天 津市津 滨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 天津律 协金 融业 务委员 会主任 、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第五届、第六届律协常务理事。 范小云女士, 独立董事, 毕业于南开 大学金融学系, 经济学博士学位。1997 年至 2005 年历任南开 大学金融学系讲师、副教授。2005 年起任南开大学金融 学系教授、副主任、国际金融研究中心主任。2001 年至 2005 年担任 《南开经 济研究 》副主 编。 目前 为教育 部哲学 社会 科学 重大攻 关项目 首席 专家 ,南开大 学金融 学系教 授、 副主 任、国 际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兼任中 国金 融学 会理事、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 2、监事会成员 邢吉海先生, 监事。 毕业于天津干部管理学院财会专业, 会计师。1995 年 至1997 年任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 年至2000 年任 职于 天津经济开发区财政局。2000 年至 2001 年任天津开发区总公司财务中心 主任。2001 年起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财务中心主任。 兼任天津 市泰达 国际控 股(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渤海 财产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天 津泰达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天 津津滨 发展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天 津滨 海能源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等职。 李卓杰先生,监事。毕业于香港浸会大学,获得会计荣誉学位,美国CPA。 1993 年在香港加入宏利金融, 从1994 年起负责中国业务拓展。 1999-2001 年间, 李卓杰被任命为宏利金融越南公司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的保险管理与信息科技。 2004-2006 年,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一职。2005 年, 同 时被任命为中宏保险副总经理。 李卓杰负责宏利金融在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业 务拓展。 除了在这些地区制定执行公司战略决策外, 他还负责跟进国家政策, 促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进与政府及合作伙伴间的关系。 目前,李卓杰担任宏利环球管理顾问股份有限 公司监察人(自2010 年7 月起)及正在筹建的安本智库保险经纪人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自2011 年3 月起)一职。 王泉先 生, 监事 。管 理 学学士 、经 济学 硕士 。2002 年 3 月加 入泰 达 宏 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至今, 历任基金运营部 基金会计、 基金运营部 副总经理、 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运营副总监 。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缪钧伟 先生 ,总经 理。 毕业于 复旦 大学和 香港 城市大 学, 获得理 学学 士、 经济学硕士和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10 月至 2003 年2 月任证监会基金部副 处长;2003 年 3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2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青山先生, 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史学学士和管理学硕士。 1997 年就职于华夏证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华夏基金管 理公司, 从事投资研究工 作。2001 年起参与筹建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前身 )并工 作至 今, 期间历 任研究 部负 责人 、基金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投资 总监兼总经理助理。2006 年 11 月起任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投资总监。 傅国庆 先生 ,副总 经理 。毕业 于南 开大学 和美 国罗斯 福大 学,获 文学 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 事信托 业务管 理工 作, 期间曾 任办公 室主 任、 研发部 经理、 信托 业务 总部总经 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2006 年11 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胡振仓先生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金融学硕士; 2003 年7 月至2005 年4 月就职于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从 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 首席研究员; 2006 年 3 月至2006 年6 月就职于国联 证券公司, 从事债券交易工作, 高级经理; 2006 年7 月至2008 年3 月就职于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2006 年7 月至2006 年11 月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2006 年12 月至2008 年3 月任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08 年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8 月起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1 年5 月1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6 年证券从业经验,6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2)卓若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9 月任 职于厦门市商业银行资金营运 部, 从事债券交易与研究工作;2006 年10 月至 2009 年5 月就职于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9 年5 月起就职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任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 9 月至2011 年12 月任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 部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 22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6 年证券从业经验,6 年基金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包 括公司 总经 理缪钧 伟, 副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及 基金 经理刘 青山,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基金经 理梁 辉, 研究部 总监兼 基金 经理 陈少平, 交易部负责人陈力。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将基金财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 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 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玖 拾壹 亿肆仟 柒佰 贰拾贰 万叁 仟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基金托 管部 门及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 理念,中国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 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 务部,现有员工12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 保险基金、QFII、QDII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年金基金、 理财产品、 私募基 金、资 金托 管等 门类齐 全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 国内 , 中国 银行 率先 开展 绩效评 估、风 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管 服务 ,托管资 产规模居同业前列 。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2012 年12 月末, 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 长盛同盛 封闭、 长盛同智优势混合 (LOF ) 、 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 大成蓝筹稳健混合、 大成 优选 LOF 、大成 景宏 封 闭、工 银大盘 蓝筹 股票 、工银 核心价 值股 票、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国泰 金鹿 保 本混合 、国泰 金鹏 蓝筹 混合、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国投 瑞银稳 定增利 债券 、海 富通股 票、海 富通 货币 、海富 通精选 贰号 混合 、海富通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 、 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 业动力组合股票、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 华夏策略混合、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华夏回报混合、 华夏行业股票(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 嘉实货币、 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优选股票、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 银河成 长股票 、易 方达 平稳增 长混合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混合 、易 方达 策略成长 二号混 合、易 方达 积极 成长混 合、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易方达 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家 180 指数、 万家稳 健增利 债券 、银 华优势 企业混 合、 银华 优质增 长股票 、银 华领 先策略股 票、景 顺长城 动力 平衡 混合、 景顺长 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城 货币 、景 顺长城鼎 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 泰信优质生活股票、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 泰 信债券 增强收 益、 招商 先锋混 合、泰 达宏 利精 选股票 、泰达 宏利 集利 债券、泰 达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华 泰柏瑞 盛世 中国 股票、 华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合、 华泰柏 瑞价值 增长 股票 、华泰 柏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行 股票 型、 南方高增 长股票(LOF)、 国富潜力组合股票、 国富强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长动力股票、 宝 盈核心 优势 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票 、东 方核 心动力 股票、 华安 行业 轮动股票 型、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债 券型、 诺德 中小 盘股票 型、民 生加 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时宏 观回 报债 券型、 易方达 岁丰 添利 债券型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小盘股 票型、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国联安 上证 大宗 商品股票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上 证中 小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华泰柏 瑞上证 中小盘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长城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 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 选30 股票型、 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长盛同鑫保 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型 、招商 深圳 电子 信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 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 120 交 易型开放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 数、嘉实 信用债 券型、 平安 大华 行业先 锋股票 型、 华泰 柏瑞信 用增利 债券 型、 泰信中小 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 380 指数增强型、 泰达宏利 中证 500 指数分级、长 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 级、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 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 500 指数分级、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长 城优信 增利 债券 型、诺 德周期 策略 股票 型、长盛 电子信 息产业 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信诚双 盈分 级债 券型、嘉 实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 化策略 股票型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型 、富 兰克 林国海 研究精 选股 票型 、诺安汇 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华安 双月 鑫短 期理财 债券型 、大 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 根分红 添利债 券型 、嘉 实优化 红利股 票型 、长 盛同鑫 二号保 本混 合型 、招商信 用增强债券型、华宝兴业资源优选股票型、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型、诺德深证 300 指 数分级、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汇添富多元收益债 券型、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 长盛添利 30 天理财债券型、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 型、长盛添利 60 天理 财债券型发起式、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大成理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式 、华 泰柏 瑞稳健 收益债 券型 、信 诚添金 分级债 券型 、国 泰现金管 理货币市场、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 银华中证中票 50 指数债券型、 华安信用增 强 债 券 型 、 长 盛 同 丰 分 级 债 券 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 银 华 全球优选 (QDII-FOF)、长 盛环 球 景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 型(QDII)、 华泰 柏瑞 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QDII) 、 信 诚 金 砖 四 国 积 极 配 置(QDII) 、 海富通大 中 华 精 选 股票型 (QDII)、 招商标 普 金 砖 四 国 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QDII) 、 大成标普500 等权重指数 (QDII) 、 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 (QDII)、 博时抗 通胀增 强回 报(QDII) 、 华安大 中华 升 级股票 型(QDII ) 、 信 诚全球 商品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主题 (QDII ) 、 上投摩 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 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 型(QDII ) 、易 方达 标 普全球 高端消 费品 指数 增强型 (QDII) 、建 信 全球资 源股 票型(QDII ) 、 恒生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QDII ) 、恒 生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联接(QDII)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等1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覆盖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合 型、货 币型 、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了 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 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 务以来 严格按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监管要 求, 以控 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包括托管业 务授权管理制度、 业务 操作规程、 员工职 业道德 规范 、保 密守则 等在内 的各 项业 务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实到 每个工 作环节 ,保 证托 管基金 资产与 银行 自有 资产以 及各类 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 立和资 产的安 全。 最近 一年内 ,中国 银行 托管 及投资 者服务 部及 其高 级管理人 员无重 大违法 违规 行为 ,未受 到中国 证监 会、 中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的处 罚。 (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崔冉 联系电话:010-66577619、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本公司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民生银 行卡、 招商 银行 卡、兴 业银行 卡、 中信 银行卡 、光大 银行 卡、 交通银行 卡、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银行网站: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银行网站: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8)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公司网站:www.xcsc.com 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6)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凤凰大厦 1 栋9 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 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410005 )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3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3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36)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39)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公司网址:www.tyzq.com.cn 客服热线:400-654-3218 4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 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1)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42)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热线:96577 4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19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4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4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热线:400-700-9665 4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 黎明 联系人:黎明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吴海霞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607 号文核 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债券 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以 定期 开放方 式运 作,其 封闭 期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或 自每 一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包 括该日 )一 年的 期间。本 基金在 封闭期 内采 取封 闭运作 模式, 期间 基金 份额总 额保持 不变 ,不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本基 金的 第一个 封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一 年。 首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 间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封闭 期结束 前公告 说明 。如 在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期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从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日 次日 开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开放 期时间 将按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下一个 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 募集时间: 本基金于 2013 年2 月25 日至 2013 年3 月15 日向社会公开 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时间由 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 (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基 金管理人根 据认购 的具体 情况 可适 当延长 募集期 ,但 最长 不超过 本基金 的设 立募 集期, 同 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 售方式 : 本 基金 通过 各 销售机 构的 基金 销售网 点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 心、网 上直 销 及 代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公开发 售。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任何 与基 金份额 发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 售 对象 :指 中国 境内的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2、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 但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3、 通过代销机构 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 费 )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进行 认购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含认购 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 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 、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 等费率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A、B 两类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不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而是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B 类基金份额。 各类别基金份额 , 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损 害已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者 调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率 水平、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销 售 等 ,调 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用 应在 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 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








(1)当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数的 计算方法如 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10 万元,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A 类份额为: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1 + 认 购 费 率 ) =100,000 /(1+0.6 %) =99,403.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 -99,403.58=596.42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 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503.58 份。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B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B 类份额10 万元, 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假 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B 类份额为:


认购费用=0 元





认购份 额=(认 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000+100 ) /1.00=100,10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B 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0 元, 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B 类份额 100,100 份。 (八)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 (包括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和代销网 点) 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 请已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表 销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申请 。申 请是 否有效应 以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登 记为准 。投 资者 应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网 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 应于申请日 (T 日) 后的第2 个工作日 (T+2) 起在本 公司网 站查 询认 购结果 ,但此 确认 是对 认购申 请的确 认, 其最 终结果要 待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才能 够确认 ;投资 者对 于确 认后的 认购交 易不 能进 行撤销, 有关网 上直销 的相 关认 购程序 请以本 公司 网站 最新的 说明及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为准。 (十)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 金份额 ,归 投 资者 所有 ,不收 取认购 费用 。利 息转份 额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当 存入 专门账 户,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 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时 ,具备 上述 条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期 限届满 或停 止基 金发售 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合 同生 效。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放期的 最后 一日, 如发 生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则 无须 召开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将 于该日 次日 终止 并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 第 十八部分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减去当日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10 大持有人持有超过 90%以上的本基金净资产 。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一) 基金的 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一年 的期间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一年 。下一 个封 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 结束 之日 次日起的 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二) 基金的 开放 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见下文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构 。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采取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本基金 每一 个封闭 期结 束之日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含 该日 )的 五至二 十个工 作日 为本 基金的 开放期 ,具 体期 间由基金 管理人 在封闭 期结 束前 公告说 明。如 封闭 期结 束之日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 自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的影 响因 素消 除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始 。开放 期内 因发 生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而发 生基 金暂停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 而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在 开放期 内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作模 式,本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开放 日为本 基金 开放 期内的 每个工 作日 (即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 。 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本基 金每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开 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次 申购、 赎回 开放 期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 以及 开放期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 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投 资者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 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中 心有认 购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者 不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但 受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 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合理调整对申 购金额 、赎回 份额 、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和 累计 持有基 金份额 上限 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 提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 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如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5%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 资者 认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 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及 基金份额 具 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扣 除用于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收 费方 式 。 申购、 赎回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特定 范围 、特 定地域 、特定 时间 、特 定交易方 式等的 基金 投 资者 定期 和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持有期 费率 在 同 一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后 又 赎 回 的 份 额


0.1%


持有一 个封 闭期 即赎 回的 份额


0.05%


持 有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封 闭 期 赎 回 的 份额 0%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A 类申购份额 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A类份额, 对应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0.6 %)= 49,701.79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701.79=298.21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49,701.79 /1.016 = 48,919.0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8,919.08 份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 额份 数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50,000 /1.016 = 49,212.60 份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与 B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11,2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4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持有期限为一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94.44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基 金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露 交易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各 个基金 份额 类别 单独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为计 算日该 类别 基 金 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1、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除上述第 (5) 项外 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依法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开放期 内因 发生不 可抗 力等原 因而 发生暂 停申 购情形 的, 开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而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开放期 内因发 生不 可抗 力而发 生暂停 赎回 情形 的,开 放期将 按因 不可 抗力等原 因而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三个 工作日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 (1)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对当 日全 部赎回 申请进 行确 认。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20%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其余赎 回款项 延缓 支付 ,但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且 在 公开披露日 向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发 生前述 延缓支 付的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请 份额占 当日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总份额 的比 例支 付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由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工作 日予 以支 付。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终止基 金合 同: 当基金 发生大 规模 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总 份额扣 除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申请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时, 且申请 确认后 因交 易成 本等因 素该等 申请 将明 显损害剩 余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提 供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强 制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且 符合法 律法 规 的 其它情 况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上述 何种 情况下,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处分。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注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上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其 他销售 机构 不得 办理该项 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 托 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 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 (十五 ) 如 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 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有效 控制 风险 和主 动投资 管理 ,实现 投资 本金稳 妥与 投资收 益最 大化 的和谐统一。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其 中主 要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信用债券。 本基金不 直接从一级、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但 可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的 股票、 因所 持股 票所派发 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 所指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包 括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地方政 府债券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券、 商业 银行 次级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购、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中 期票 据、银 行存款 以及 其它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允 许基金投 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所指 信用债 券包 括企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等除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债等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封闭期 间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其 中投 资 于信用 债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不做积极主动的大类资产配置。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益 类资 产投资 将主 要采取 信用 策略, 同时 辅之以 目标 久期 调整策 略、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信用利 差配 置策 略等, 并且对 于可 转债 、资产支 持证券等特殊债券品种将采用针对 性投资策略。 ① 信用策略


发债主 体的 信用风 险评 级对于 信用 债券投 资至 关重要 。信 用债券 根据 发债 主体的 差异, 可以 分为 产业债 和城投 债, 根据 两类债 券的特 点, 本基 金管理人 设立了与之匹配的评级体系。 A、产业债评级系统 对于发 行各 类产业 债的 工商企 业, 本基金 将借 助管理 人投 研团队 整体 的行 业研究 能力, 建立 分行 业的内 部信用 评级 标准 。通过 行业风 险比 对, 确定各行 业信用 等级天 花板 。依 据不同 行业特 点、 风险 特征提 炼各行 业的 关键 竞争因素 和信用 风险要 素, 并据 此设计 定量指 标和 定性 指标, 进行风 险评 级。 具体定量 的信用分析和财务分析指标包括: ?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 利息保证倍 数等。 ? 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有形资产负债率等。 ? 盈利能力分析:主营业务利润率、营业利润率等。 ? 营运能力分析: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付帐款周转率等。 ? 现金流量分析:短期 债务偿还比率、长期债 务偿还比率、现金流量 资产 利润率、现金流量利润率、经营指数等。 在指标 分析 的基础 上, 还将结 合债 券增信 方式 、发债 企业 股东背 景等 因素 综合考量,最终形成内部产业债评级。 B、城投债评级 对于城投债,基金管理人的内部评级主要依据以下三个因素: ? 发行人自身偿付 能力: 主要考察发债主体的现金流生成能力和可变现资 产价值等。


? 政府财政实力: 主要考察当地的经济基础、 政府的行政地位、 财政实力、 财政支配自由度,以及平台的地位和政府的支持力度。


? 金融资源支持能力: 主要考察存款、 贷款整体规模, 平台类贷款的占比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情况,以此判断可能的支持能力。


对于持 有的 信用债 ,基 金管理 人会 定期进 行信 用评级 跟踪 ,及时 、准 确地 修正评级结果;若发现重大信用风险,及时应对。 依据信 用债 券评级 结果 ,并结 合期 限、流 动性 、市场 分割 、息票 率、 税赋 特点、 提前偿 还和 赎回 等因素 ,建立 不同 品种 的收益 率曲线 预测 模型 和 信用利 差曲线 预测模 型, 并通 过这些 模型进 行估 值。 在有效 控制信 用风 险的 前提下, 重点选 择具备 以下 特征 的信用 债券: 较高 到期 收益率 、较高 当期 收入 、价值被 低估、预期信用质量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 ② 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在遵循债券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基础上, 通过对宏观经济指 标 (通 货膨胀 率、GDP 增长 率 、货币 供应量 等) 和宏 观经济 政策(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汇率政策等) 变化 趋势的综合分析,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 整组合 的目 标久 期,以 提高投 资组 合收 益并减 少风险 。当 预期 市场总体 利率水 平降低 时, 本基 金将适 当延长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久期, 从而 在市 场利率实 际下降 时获得 收益 ;当 预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上升时 ,则适 当缩 短组 合目标久 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③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察 收益 率曲线 ,通 过预期 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变化走 势来 调整 投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 察收益 率曲线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确 定采 用子 弹策略、 哑铃策 略或梯 形策 略等 ,以从 收益率 曲线 的形 变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对价 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形策略。 ④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察 信用 利差曲 线, 通过预 期信 用利差 曲线 走势来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头寸, 即通 过研 究影响 信用利 差曲 线的 经济周 期、市 场供 求关 系和流动 性变化等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⑤ 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在综 合分析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的股性 特征 、债性 特征 、流动 性、 摊薄 率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 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 等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 其投资 价值, 选择 其中 安全边 际较高 、发 行条 款相对优 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 有较 高上 涨潜力 的品种 ,以 合理 价格买 入并持 有, 根据 内含收益 率、折 溢价比 率、 久期 、凸性 等因素 构建 可转 换公司 债券投 资组 合, 获取稳健 的投资 回报。 此外 ,本 基金将 通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境 下可转 换公 司债 券股性和 债性的 相对价 值, 通过 对标的 转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理 定价, 力求 选择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括 资产 抵押贷 款支 持证券 (ABS ) 、 住房 抵押贷 款支 持 证券 (MBS) 等, 其定价受 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 将在 债券市 场宏 观分析 基础 上,结 合蒙 特卡洛 模拟 等数量 化方 法,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金 为保 持较高 的组 合流动 性, 方便投 资人 安排投 资, 在遵 守本基 金有关 投资 限制 与投资 比例的 前提 下, 将主要 投资于 高流 动性 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人民 银行 一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率 税后 收益 率*1.2 上述“ 人 民 银 行一 年 期银 行 定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税 后 收 益 率 ” 是指 当 期封闭期 首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 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收益率 ” ,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本 基金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比较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准,报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纯 债基金 ,属 于证券 市场 中的较 低风 险品种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 中投 资 于信用 债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80%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履 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 及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 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金 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净价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 息(自 债券计 息起始 日 或上一 起息日 至估值 当 日的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采 用的 净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类同 权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 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采用上述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3 位) 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财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其中,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行 选择收 益分配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 的,默 认的 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现金红 利则 按除 权日经 除权后 的 该 类别 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 相应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不 同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收 益分配 方案 ,同 一类别内 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 次 ,基金 收益分配每年 至多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 润的 80% 。基 金 的收益 分配比 例以 收益 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为基准 计算,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分 配利润 以收 益分 配基准 日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 分配利 润中 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为 准。 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 三个 月,收益 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红 再投资 形成 的基 金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 益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 除 权日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净值转为 相应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B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 收,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相 关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金销 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销售 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 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报 表,基 金托 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 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指定 的 全国性 报 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基 金封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 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 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 险 :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变化, 同时也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造成股票和权证市场走势 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 本基金 采用 的估值 方法 有可能 不能 充分地 反映 和揭示 利率 风险, 或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时, 在 一定 时期内 可能 高估 或低估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公 允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 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金流的 不稳定 性有 关。 债券发 行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化 越大, 经营 风险 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 能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他 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表现在 两个方 面。 一是在 某种 情况下 因市 场交易 量不 足,某些 投资品 种的流 动性 不佳 ,可能 导致证 券不 能迅 速、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 金,进而 影响到 基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日 投资人 的大 量赎 回或开放 期投资 人的大 量连 续赎 回将会 导致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或 迫使 基金以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认 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流动性风险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①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封闭运作 一年后开放5-20个工作日的申 购赎回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 在封闭运作期,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当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即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时,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对当 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 可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 因此, 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2)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①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申购和基金转换中转入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赎回和 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或本基金前10 大持有 人持有超过90%以上的本基金净资产时 ;


②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 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时, 且申请确认后因交易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


因此,本基金存在基金合同在开放期终止的风险。 (3 )信用违约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以信用债券为重点投资对象, 尽管基金管理人力图通过良 好的研究与投资流程来尽量规避基金资产中信用违约事件的发生, 然而期间一旦 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基金净值将产生较大波动。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或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 申购 和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的基 金份 额对应 的资产 净值 或减 去当日赎 回和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的 基金份 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或 本基金前 10 大持有人持有超过 90%以上的本基金净资产; 5、 在开放期, 当基金发生大规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 除申购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与净 转出申 请( 转出 申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份额 后的余 额)时 ,且 申请 确认后 因交易 成本 等因 素该等 申请将 明显 损害 剩余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 于 基 金 缴 存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如 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 必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 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 理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报 表、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 规及 本合同 的约 定,办 理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因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上(含 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外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若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 申购 和基金 转换中 转 入 的基 金份额 对应的 资产 净值 减去当日 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本基金前 10 大持有人持有超过 90%以上的本基金净资产时, 基金合同终止 (合并 或清算) 。 (7) 当基金发生大规 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 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时,且 申请确 认后 因交 易成本 等因素 该等 申请 将明显 损害剩 余持 有人 的利益,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8)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通知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 方式 开会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 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和终 止基 金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 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的条 件, 召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应 保持不变。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 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在 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作日 由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行 重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配合的 ,则 参加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方式: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员进行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或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加上当 日申 购和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的 基金 份额对 应的资 产净 值或 减去当日 赎回和基金转换中转出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本基金前 10 大持有人持有超过 90%以上的本基金净资产; (5) 在开放期, 当基 金发生大规模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 购总份 额后 的余 额)与 净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份 额后的 余额) 时, 且申 请确认 后因交 易成 本等 因素该 等申请 将明 显损 害剩余持 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权依照《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 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刘惠文 成立时间: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 库、信 用债券 库等 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每月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前一个 估 值日本基金投资于信 用 债券 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是否低于 80%的风控报告。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 中投 资 于信用 债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80%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本基金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5%。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由银 行间 交易 会员中 财务状 况较 好、 实力雄 厚、信 用等 级高 的交易对 手组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 易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风险, 确定 与各 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 具体的 交易 中, 应尽力 争取对 基金 有利 的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 述第(一) 、 (二)款的 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 定,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包 括 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 点 开立 存款账 户,基 金托 管人 负责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基 金托 管人 应给予配 合与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料副 本,以备基金托管人查询。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章 后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对 双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进 行核对 。如 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方 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整 ,调 整以 双方认 可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无 误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意 见书 ,双 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 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基金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确认单; 在每 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理 人按 投 资者 意 愿向 有交 易的基 金 投资 者 以 书面 或电子 形式寄 送季 度对 帐单;在 每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按持有人意愿对所有 的持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 形式寄送年度对帐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网站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利 用公 司 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定 期 或不 定 期为基 金 投资者 提供投 资策 略分 析报告 以及与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问 )的 定期 在线交流 的服务。 (三)客服电话服务 泰达宏利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 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 以 拨 打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 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2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