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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内需(690005)

民生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二月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内 需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0年12 月9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0 】 1794号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于2011年1 月28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之 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及 时赎 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售 , 在市场 波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内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 市场基 金 、 债 券型 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高预期 风险 收 益品种 。 本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 值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 , 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 识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对认购/ 申 购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 、谨慎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投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等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1 月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12月31日(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业绩 ................................................................................................................................. 63 十一、基金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2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93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07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民生 加银内需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 生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民生 加银内 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民 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民生 加银内需增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民 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华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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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3. 代销 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4.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25.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 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6.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为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日期 30.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的 不定 期期 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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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4.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 一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向 有关 销售 机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期 扣款日 、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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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2. 不可 抗力 :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 不能 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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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胡 继聪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深圳管 理总 部、 工会 办公室 、 监察稽 核 部、 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户理财 部、 金融工 程与 产品部 、 渠道管 理部 、 市场策划中 心、 机构 一部、 机构 二部 、客 服与 电子商 务中 心、 运营 管理 部、交 易部 、信 息技 术部 、综合 管理 部 、 财务部 。 截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 11 只开放 式基 金: 民生加 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平 稳增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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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金。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总经理 。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作 , 历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高级 顾问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投 资 管理公 司副 总裁 、 首席会 计师 和 首席财 务官 。现 任加 拿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中 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财务 总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现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 副总经 理。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所经济 师, 北京证 券交 易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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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敬文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 副 经理 , 国 务院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 分配局 改制 分 流处副 处长 (挂 职) 。现 任 三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权投资 管理 部副 经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士。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任分 析 师、 金 融创新 部经 理、 总裁 助理 、 副总经 理等职 。 现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 工程 与产 品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市中 心支 行稽 核处 , 中 国人民 银 行深圳 市中 心支 行外 汇检 查处等 。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 会办公 室主 任。 3.基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张力女 士: 督察长 , 硕士。 历任 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吴剑飞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现 任 副总 经理、 投资 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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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委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 至 1999 年历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 书、 宣传处 副处长 ;1999 年 至2000 年,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北京 管理部阜 成门 支行 副行 长;2000 年 至 2012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同业 部处 长、 公司银 行部处长 、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蔡锋亮 先生 : 英 国格 拉斯 哥大学 国际 金融 硕士 ,7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在金 鹰基 金先后 从 事行业 研究 、策 略研 究、 投资助 理及 交易 主管 等相 关工作 ,2011 年 1 月加入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自 2011 年 7 月 起至 今任 民生 加银 稳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1 月起 至今 担 任民生 加银 景气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1 年 4 月起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东先 生, 自 2011 年 1 月 28 日至 2011 年 7 月 28 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 主席 1 名,其 他委 员 4 名。名 单如 下: 吴剑飞 先生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主 席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于善辉 先生 , 投资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总 经理 助理 兼金融工 程与 产品 部总 监及 研究部 负责 人; 乐瑞祺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公 司 投资 部副总 监 ; 陈 廷国 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部首席 理财 师; 牛洪 振先 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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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为的发 生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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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公 司)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 司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 权益 , 依 据 《证券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 司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 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 况, 制定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控 制大 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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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 公司 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 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司 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 公司的 各机构、部 门和岗 位职责 的设置保持 相对独 立,公司 的基金 财产、 自有 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运 作相 互分 离。 (4)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内控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及 时修 订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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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 前均应 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 公司 经营活 动的 始终 。 1)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司 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在 规定 授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3)公司 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取书 面形 式, 明确 授权 书的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4) 公司 适当 授权 , 建 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的反馈 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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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立科 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立有 效的 内部 监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度 , 根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和维 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保 持通 畅的 交流渠 道。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体系 。


(3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要 内容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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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建 立 交易监 测系 统、 预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 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 金投资 涉 及关联 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究 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批 准。


(6 ) 公司 在审 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下 周密 考虑 金融创 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质 、 操作 程序 、 经 济 后果等 , 严格 控制 金融新 品种 、 新 业务 的 法律风 险和 运行 风险 。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标 准、 销售渠 道管 理、 广告宣 传行 为规 范, 建立广告 宣传 、 销 售行为 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售 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施 。


(8 )制 定详 细的 注册 登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注册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定 期核 对、 备份制 度, 建立 客户 资料 的保密 保管 制度 。





(9 )公司按 照法律 、 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建立完 善的信 息披露 制度,保证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用性 、 可操作 性原 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金融行 业软 件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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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护 、 分权 制约等功 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不得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信息 数据 实行 严格的管 理, 保证信 息数 据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并坚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确职 责划 分, 在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 建立 凭证制 度, 通过凭证设 计、 登录 、 传递 、 归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制 度, 确保 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体 系, 正确 设置 会计 账簿,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计复 核和 业务 复核 防止 会计差 错的 产生 。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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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7 ) 严格制 定财 务收 支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自觉遵 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任 ,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司 相关 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确监 察稽 核部 门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通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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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 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注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 本:107.86亿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罗敏 电话:021-52629999-212036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 立于1988年8月 ,是经国务 院、中 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 立的首 批股份 制商业银 行之一 , 总 行设 在福 建省 福 州市, 2007 年2月5日 正式 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股票代 码: 601166) ,注册 资本107.86 亿元。 开业20 多年 来 , 兴 业银 行 始终坚 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长 ”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为 客户 提供全 面、 优质、 高效 的金融服 务。 截至2012年三 季度末 , 兴业 银行 资产总 额达到29646.86 亿元, 股东 权益1378.87亿 元, 不 良贷 款比 率为0.45% , 前三 季度 累计 实现 净利 润263.41 亿元 。 根据英 国 《银 行家 》 杂志2012年发布 的全 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 产排名 列第61 位,按 一级 资本 排名 列第69 位。


2.主要人 员情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综 合 管理处 、 市 场处、 委托 资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处 、 运 营管 理处 、 期 货业 务 管理处 、 期货 存管 结算处 和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处 室, 共有 员工80余 人,业 务岗 位人 员均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 3.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证监 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2012年9 月30 日,兴 业银行 已托管 开放式 基金15 只——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长盛货 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全 全 球视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和谐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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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 弘永定 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欧 沪深300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民 生 加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兴全保 本混 和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战 略新兴 产业 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基金 财产 规模289.56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法律 与合规 部 、 审计部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稽核监 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 行风险 管理 部 、 法律与 合规 部、 审计部 对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资产托 管部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稽 核监 察处 , 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 具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基金托 管部的 所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 节; 风险控 制责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 务部 门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独立性 原则: 资产托 管部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察 处,该处室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相互制 约原则 :各处 室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和 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5)防火墙 原则: 托管部 自身财务与 基金财 务严格 分开;托管 业务日 常操作 部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离 。 (6)有效性 原则: 内部控 制体系同所 处的环 境相适 应,以合理 的成本 实现内 控目标, 内部制 度的 制订应当 具有 前瞻性 , 并应 当根 据国 家政策 、 法律及 经营 管理 的需要 , 适时进 行 相应修 改和 完善 ; 内部 控 制应当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 拥有 不受 内 部控制 约束 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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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力,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能 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7)审慎性 原则: 内控与 风险管理必 须以防 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托管资 产的安全 与完整 为出 发点 ; 托管业 务经营 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先 ” 的原 则, 在新 设 机构或 新增 业务 时,做 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设 。 (8)责任追 究原则 :各业 务环节都应 有明确 的责任 人,并按规 定对违 反制度 的直接责 任人以 及对 负有 领导 责任 的主管 领导 进行 问责 。 4.内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1)制度建 设: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2)建立 健全 的组 织管 理结构: 前后 台分 离, 不同 部门、 岗位 相互 牵制 。 (3)风险识 别与评 估:稽 核监察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 独立 的业 务操 作 空间: 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实 施门 禁管 理和 音像 监控。 (5)人员管 理:进 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理念, 并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 定完 备 的《应 急预 案》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建 立异 地灾 备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对 象和范围 、投资 组合比例 、投 资限制 、 费用 的计 提和支 付方式 、 基金 会计 核算 、 基金资 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算 、 收益 分 配、申 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金 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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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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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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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 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网址:www.95559.com.cn


(6)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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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 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8)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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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0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 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武北 路55号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3)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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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城 市分 行咨 询电 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09729 传真:0472-5109729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4)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15)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友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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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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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3)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4)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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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5)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6)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8)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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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29)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0)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1)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1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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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2)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3)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4)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5)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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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6)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杜 航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7)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9)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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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客服电 话:0571-96598 联系人 :周妍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汪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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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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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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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0 年 12 月 9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0】1794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票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 12,767 户; 设立募 集期 间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1,183,140,309.94 份,利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为 158,478.24 份 ,两项合 计共 1,183,298,788.18 份基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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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七、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1 月 28 日正式生 效, 自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 始 管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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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人 、 代销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价 格。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日常赎 回业 务。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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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可 用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以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 售机 构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或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资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时间 内未 全额到 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将 把投 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 人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时,每 笔申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 超过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部分 不设 金额 级差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比例配 售和 红利 再投 资 不受此最 低 申购 金额规定限 制; 投资人 可 以多次 申购 , 累计 申购金 额不设 上限 ; 销售 机 构若 有不同 规定 ,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金 的投资人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 金 份额余 额 和每笔 最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规定 , 以销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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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如 下: 单笔申 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 多 笔申购, 须按 每 笔 申购 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者 申购费率按 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赎 回金额 的 0.5%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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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适用的 申 购费 率为 1.5% ,T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元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477.83=98,522.17 (元 )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支付 金额的 计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 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赎回费 率 为 0.50% ,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投资 人获得的 净赎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净赎回 金额=20,000.00 -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按照 规 定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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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转入 申请按 同样 的方 式处 理: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九)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此 时, 本基金 的转 出申 请将 按同 样方式 处理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并按 照规 定公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但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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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公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信 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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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同 一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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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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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 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 于内需 增长 行业中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公司 ,力 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权 证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于 3% , 待交 易结算 模式 等细 则确 定后 ,本基 金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股 指期 货纳入 本基 金可 投资 的权 益类资 产范 围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 内 需的 长期 持续 增长 将成为 未 来经济 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点 。 本基 金坚 持价 值 投资理 念 , 通 过投 资于 在 这一深 刻变 革中 受益的 行业 中处 于优 势地 位的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以及 产业 政策 ; 3.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4.中 国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转 变状况 、内 需增 长情 况以 及各行 业受 益情 况; 5.上市公 司在 行业 中的 竞争地位 。 (五) 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 本基金 在资 产配 置的 过程 中, 将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风 险收 益状 况等两 方 面因素 。 具体 而言 , 首 先,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各项 宏观 经济指 标 , 包 括政 策指标 和金融 指标 等 的跟踪 、 观察 与分 析, 判 断宏观 经济 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的 阶段 及其 变化 趋势 ; 其 次,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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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将通过 对各 项市 场指 标, 包括全 市场 PE 、PB 、A-H 股溢价 、 市场 成交 量等 指标的跟 踪、观 察和分 析 , 判 断股 票、 债 券等资 产的 风险 收益 状况 , 作 为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 债券等 大类 资产 之间进 行配 置以 及动 态调 整的依 据。 2.股票投 资 (1)行业 配置 根据推 动经 济增 长的“三驾马车”—— 消费 、 投资 和出 口在推 动经 济增 长过 程中 的不同 作 用和构 成比 例, 经济发 展模式有 两种 : 如果 经济 体主要依 靠国 内需 求来 实现 经济增 长, 则称 为内需 导向 型经 济; 与之相对应 的则 称为 出口 导向 型 经济 。 就我 国的 经济 发展历程 而言 , 自 改革开 放以 来, 我国成 功实施了 鼓励 出口 的经 济发 展战略 , 实现 了举 世瞩 目的经济 增长 , 经 济总量 已经 跃居 世界 第三 ,但过 度依 赖出 口的 发展 模式使 我国 经济 增长 中潜 伏了两 大风 险 : 当出口 需求 旺盛 时, 容易引发经 济过 热的 局面 , 当出口需 求萎 缩时 , 则容 易造成总 需求 不足 的局面 , 使得 生产 和投资 收缩 、 产 能过 剩矛 盾凸显 , 对 经济 稳定 健康 发展造 成极大 危害 , 特 别是 2008 年 以来 全球 经济 危机的 爆发 更是 宣告 我国 过去的 经济 发展 模式 已经 无法适 应新 环 境下的 要求 。 为此 , 党中央、 国务 院明 确提 出把 转变经济 发展 方式 、 扩大 内需、 促进 消 费确 立为促 进国 民经 济发 展的 长期战 略方 针和 基本 立足 点, 并 已经 采取 了一 系列 政 策措施 。 可 见,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是中 国经 济发 展的 必然 趋势 , 内 需的 长期 持续 增长 将成为 未来 经 济发展 中重 要的 主题 和亮 点。 因此 , 本 基金 认为 , 受 益于 中国向 内需 导向 型经 济转 变以及 内需 增长 在中 国经 济增长 中 的作用 逐渐 增大 ,受益于 内需增 长 的 行业 将获 得良 好的发 展机 遇, 从而 存在 投资机 会。 基于行 业的 发展 , 往往 既 有外部 需求 增长 的刺 激因 素, 也有 内部 需求 增长 的 推动因 素的 现实 , 本 基金 在投 资管 理 中对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的 界定 , 将通 过分 析 行业发 展的 主要 受益因 素的方法 去识 别 和 判断, 即从 行业 的产 品和 服 务的市 场、 未来 增长 的动 力 来源等 方面 , 分析营 业收 入、 净利润 、 现金流 等指 标, 判断行 业发展的 主要 驱动 力是 否是 中国内 部需 求增 长, 将主 要受 益于 中国 内 部需求 的增 长的 行业 界定 为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受益于 内需 增 长的行 业 可 以分 为以 下两 大类: 第一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本基金 认为 , 内需 包括 国 内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 资需 求, 向内 需导 向型 经济 发 展模式 转变 意味着 国内 消费 需求 和国 内投资 需求 的加 大投 入 ; 进一步 分析 消费 与投 资的 关系 , 由 于投 资 的最终 目标 是服 务于 消费 , 内需长 期持 续增 长的 基础和最 终 动力是 消费 的长 期增长 。 伴随 着 国内消 费在 国家 经济 和社 会生活 中重 要性 的逐 步提 升, 服务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的 行业将 从中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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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益。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的行业 是指 以下 两类 行业 : 其一是 面向 消费 终端 的行业 , 例如食 品 饮料、 房地产 、 医 药、 家 电、 金 融保险 、 批 发零售 、 传媒、 社会 服务 等行业 , 其二 是为消 费 终端行 业提 供原 材料 、中 间产品 和服 务的 行业 ,例 如化工 、交 通运 输、 信息 技术等 行业 。


第二类 是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增 长的 行业 : 国内消 费在 国民 经济 中成 分的提 升, 不仅需 要也 会促进国 内投 资需 求的 相应 增长 。 因为 消费需 求和 投资 需求 在一 定程度 上具 有互 相影 响 、 互相促 进的 关系 。 此外 , 与消费 需求 增长 相对稳 定、 不易发 生急 剧变动的 特点 相比 , 投资 需求具有 变动 幅度 较大 的特 点, 在总 需求 不 足, 特别 是国 家经 济形 势不好 、 消费不 足或 者短 时间内难 以迅 速提 升消 费需 求的情 形下 , 欲 扩大总 需求 , 推动 经济发 展, 必然 要刺 激投 资需求 , 由 此推 动相 关行 业发展 。 受 益于 国内 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指工 程建筑 、工 程机 械、 建材 、煤炭 、石 油等 行业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的 具体 行业 配置 时, 将综合考 虑由 宏观 经济 形势和 国 家政策 导向 等因 素决 定的 内需增 长趋 势 、 各 行业 受 益程度 以及 行业 估值 水平 等因素 , 确定 和 动态调 整股 票资 产在各行 业中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将至 少 80% 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 为 了增 强投 资收益 , 本 基金可 以对 于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进 行配 置 , 但 对受 益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 配置 比例最 高不 超 过基金 股票 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进 行受 益于 外需 增长行 业的 具体 配置 时, 首先 , 将从实 体经 济的 角度, 分析 全 球经济 发展 形势 、 世界 各 国对中 国产 品和 服务 需求 的增长 趋势 ; 其次 , 考 察 人民币 相对 于世 界主要 货币 的汇 率变 化情 况,并 分析 其对行业 整体 产生的 影响 ;最 后, 考察 国际贸 易环 境, 即全球 贸易 自由 化、 签订双边或 多边 自由 贸易 协定 等有利 因素 以及 发生 贸易 摩 擦、 贸易保 护 主义抬 头等 不利 因素 对中 国出口 的影 响 。 本 基金 将在 严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比 例 的基础 上, 综合考 虑包 括以上三 方面 在内 等多 种因 素, 判断 各行 业在 外需 增 长过程 中的 受益 程度 , 并 结合 行业 估值 水 平, 确定 和动 态调 整股 票 资产在 受益 于外 需增 长行 业的整 体配 置比 例和相 关具 体行 业的 投资 比例。 (2)个股 选择 1)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认为 , 中国 向内 需导 向型经 济转 变以 及内 需增 长在中 国经 济增 长中 的作 用逐渐 增 大, 将为 许多 行业 在整体 上带来 良好 的发 展机 遇, 但是 , 在 日益 成熟 的市场 经济环 境下 , 对 处于该 行业 的各 个上 市公 司而言 , 却往 往意 味着 更为激烈 的市 场竞 争, 受益于内需 增长 的程 度各不 一样 。 因此 , 本 基 金将首 先考 察上 市公 司在 行业竞 争中 所处 的地 位 , 从中挑 选出 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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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优势地 位从 而充 分受 益的 上市公 司; 其次, 本基 金认为 , 上市公 司要 在变 革的时代 中把 握机 遇,从 而长 久地 保持 优势 地位, 还需 要具 备应 对变 革环境 的自 身特 质。 通过以 上两 步优 选出 处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之后 , 本 基金 将通 过财 务指 标 的分析 , 验 证和补 充优 选的 结果 ; 最后, 本基 金将 对拟 投资 股票进行 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筛 选, 筛选 出具有 估值 吸引 力和 足够 流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①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是指从 静态 角度 和动 态角 度分析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所 处的地 位 , 判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在 竞争 中处于 优势 地位 , 是否 可以 比行业 中竞 争对 手更 能充 分的享 受内 需 增长给 中国 经济 增长 带来 的投资 收益 机会 。 从静 态 的角度 分析 , 影响 上市 公 司竞争 地位 的因 素包括 行业 内部 竞争 格局 、 上 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 市公司 规模 经济 、 替代品 的威胁 等 ; 从 动 态的角 度分 析, 则主 要指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A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行业内 部竞 争格 局, 是指上市公 司在 行业 内竞 争对 手的数 量、 规模和 市场 份额的分 布情 况。 本基 金认 为, 如果 行 业处于 分散 竞争 状态 , 上 市公司和竞 争对 手力 量相 当, 即使 行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上市 公司 也容 易因为价 格竞 争、 加大广 告投入 、 争夺分 销 渠道等 行为 增加 竞争 性支 出、减 少受 益程 度; 反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 处于垄 断地 位 、 或者和 竞争 对手 处于 寡头 竞争状 态 , 或 者由 于地 域 区隔等 因素 形成 保护 , 则 上市公 司在 享受 市场规 模增 长时 ,无 须过 多增加 竞争 性支 出, 受益 程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在 行业 内处于 垄断 地位 或者 寡头 地位 , 或 者由 于受 到地 域区 隔等因 素 保护, 从而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作 为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对象 。 B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上市公 司议 价能 力, 指 上 市公司 相对 于上 游供 应商 和下游 顾客 的议 价能 力 , 即上市 公司 是否掌 握处 于优 势地 位的 选择权 和主 动权 。 本基 金 认为 , 如 果上 市公 司相 对 供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弱势 地位 , 即使 行业 整 体由于 内需 增长 而获 得发 展机遇 , 也容 易由 于供 应 商的抬 价行 为或 者顾客 的压 价行 为减 少受 益程度 ; 反之 , 如 果上 市 公司相 对供 应商 和顾 客处 于强势 地位 , 拥 有较强 的议 价能 力, 则受 益程度 将更 加充 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议 价能 力强、 处于 优势 地位 的上 市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 资对象 。 C 上市公 司规 模经 济 规模经 济是 指在 特定 阶段 内, 公司 生产 的产 品和 提 供的服 务绝 对量 增加 时 , 其单位成本 下降的 情况 。 这主 要是 由于公司 在一 定的 前期 投入 基础上 , 随着 经营 规模 的扩大 、 产能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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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率的提 高, 使得每 单位 产品和服 务的 固定 成本 下降 , 从而得 以提 高整 体利 润水平 。 本基金 认 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处 于规模经 济阶 段, 即使行 业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也容 易由于 成本 的同 步提 升减 少受益 程度 ; 反之 , 如 果 上市公 司处 于规 模经 济阶 段, 则受 益程 度 将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处 于规 模经济 阶段 、 从而 处于 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D 替代 品的 威胁 上市公 司除 了面 对同 行业 企业的 竞争 外 , 还 可能 由于 其所生 产的 产品 与其 他行 业的产 品 互为替 代品 而面 临来 自其 他行业 中企 业的 替代 品的 激烈竞 争 。 本 基金 认为 , 如 果上市 公司 面 临替代 品的 强烈 威胁 , 即 替代品 价格 低 、 质 量好 、 用户转 换成 本低 , 则来自 替代品 生产 者的 竞争压 力越 大, 即使行 业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也容易 由于 替代品生 产者 的竞 争行为 减少 受益 程度 ; 反 之, 如果 上市 公司 不存 在 来自替 代品 的威 胁或 者受 到的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则受 益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中 不存在 来自 替代 品的 威胁 或者受 到替 代品 威胁 较小 、 从而处 于 优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对象 。 E 潜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 壁垒 上市公 司竞 争地 位分 析 , 除 了对来 自行 业内 现有 竞争 对手以 及行 业外 替代 品生 产者等 竞 争行为 进行 分析 之外 , 还 需要从 动态 和发 展的 眼光 , 分 析潜 在竞 争者 进入 行 业给公 司竞 争地 位带来 的影 响 。 公 司抵 御 潜在竞 争者 进入 行业 的能 力, 主要 是指 关于 潜在 竞 争者进 入行 业所 涉及的 资金 壁垒 、 资源 壁垒、 技术 壁垒 、 人才壁 垒、 渠道壁 垒等 方面 , 公司具有的 抵御 潜在 竞争者 的能 力。 本基金 认为, 如果 上市 公司 抵御 潜在竞争 者进 入行 业的 能力 较弱 , 即使行 业 整体由 于内 需增 长而 获得 发展机 遇 , 上 市公 司也 容 易由于 新竞 争者 的加 入 、 竞争加 剧而 减少 受益程 度; 反之, 如果 上市公司 抵 御潜在 竞争 者进 入行业 的能 力较 强, 则上市公司 可以 轻易 摆脱潜 在竞 争对 手进 入行 业的威 胁,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的程 度将 更加 充分 。 本基金 将着 重优 选行 业进 入壁垒 较高 、 从而 处于 优 势地位 的上 市公 司 , 作 为 本基金 的股 票投资 对象 。 ②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 身特 质分析 本基金 认为 , 向内 需导 向 型经济 转变 是中 国经 济发 展模式 的深 刻变 革 , 对 于 上市公 司而 言, 要在 变革 的时 代中把 握机遇 、 战胜 挑战 , 需 要 具备相 应的 应对 变革 环境 的自身 特质 , 主 要是前 瞻性 的发 展战 略和 良好的 创新 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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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A 发展战 略分 析 公司发 展战 略是 公司 整体 性、 长期 性、 基本 性的 谋 略, 包括 明确 市场 定位 、 树立战 略目 标、 制 定战 略措 施等 方面 。 本基金 认为 , 在 变革 的时 代中, 公司 面临 的市 场规 模、 竞 争对 手、 利润来 源都 可能 发生 巨大 的变化 , 如果 公司 能够 以前瞻性 的眼 光正 确判 断、 提前布 局, 则能 够占据 主动 , 保持 和不 断增强竞 争地 位; 反之, 如果一味 因循 守旧 、 被动 应对, 即使 目前 处 于有利 位置 ,未 来也 可能 被竞争 对手 超越 ,丧 失优 势。 因此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公司的 发展 战略 、 发展 计划, 判断 上市 公司 发展 战略是否 具备 足够的 前瞻 性, 从中 挖掘 出能够 在变 革环 境中 保持 长期优 势地 位的 上市 公司 。 B 创新能 力分 析 公司创 新, 既包括 内部 的管理模 式创 新、 技术创 新, 也包括 外在 的产 品和 服务创新 等方 面。 本 基金 认为 , 面 对市 场 环境的 迅速 变化 , 如 果公 司具备 良好 的创 新能 力, 能够顺 应趋 势、 及时发 现机 遇并 先于 竞争 对手进 行创 新, 则能够 抢占先机 、 成为 引领 行业 发展的领 导者 , 从 而保持 和不 断增 强竞 争地 位; 否则 , 如 果缺 乏创 新 能力 、 处 处落 后, 则注 定 只能成 为行 业的 追随者 ,甚 至是 被淘 汰。 因此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公司管 理模 式创 新、 技术创新等 内部 创新 情况 , 以及公司 产品 和服务 的创 新速 度和 力度 , 判 断上 市公 司是 否具 备 足够的 创新 能力 , 从中 挖 掘出能 够在 变革 环境中 保持 长期 优势 地位 的上市 公司 。 ③财务 指标 分析 本基金认为 , 各类 财务 指标是分 析上 市公 司最 直接 和最重 要的 方法 之一 , 因此, 本基 金 将通过 财务 指标 分析 , 验 证通过 上述 步骤 筛选 出的 上市公 司的 竞争 地位 。 具 体而言 , 本基 金 将通过 公司 净资 产收 益率 、 每 股营 业收 入等 指标 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比较 , 分 析上市 公司 在行 业中所 处的 地位 ; 通过 主营业务 利润 率、 收入现 金比率等 指标 , 分析 上市 公司相对 上下 游的 议价能 力; 通过分 析上 市公司每 股收 益增 长率 、 每股经营 性现 金流 增长 率等 指标 , 分析上 市 公司发 展战 略、 创新 行动 的实施 效果 。 此外 , 根据反 映行 业特 性的关键 指标 的不 同, 本基金在财 务指 标分 析过 程中 , 还将通 过 比较分 析方 法, 重点 关注 关键指 标居 于行 业前 二分 之一的 上市 公司 ,以 及趋 势分析 的方 法 , 重点关 注关 键指 标改 善趋 势明显 的上 市公 司, 作为 对上述 优选 结果 的补 充。 ④估值 水平 分析 和流 动性 筛选 本基金 对于 经过 上述 标准 筛选出 来的 上市 公司 ,进 一步考 察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和流动 性 , 以构建 股票 组合 。 本基 金将结合 绝对 估值 和相 对估 值方法 , 分析 投资 的安 全边际 , 并通过 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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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值水平 的历 史纵 向比 较和 与同行 业、 全市 场横 向比 较,筛 选出 具有 估值 吸引 力的上 市公 司 ; 此外 , 为了保 持投 资组 合的流动 性, 本基金 还将 对拟投资 股票 的流 通市 值规 模和交 易活 跃程 度进行 分析 ,筛 选出 具有 足够流 动性 的投 资标 的。 2)受 益于 外需 增长 行业 中 的个股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在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的 基础上 , 将通 过投 资于 受益 于外需 增 长行业 中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 以 增加 组合 超额 收益 、 分散组 合风 险 。 其 中, 本 基金将 从拥 有自 主知识 产权 、 掌握 核心生 产技术 、 在国 际上 具备品 牌认可 度 、 拥 有成 本优势 等角度 , 重点 选 择能够 提供 高附 加值 产品 和服务 、具 有比 较优 势的 产品和 服务 ,从 而保 证足 够的利 润空 间 , 并且估 值合 理、 流动 性充 分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3.债券投 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从而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高 、流 动性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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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明显 改善的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合理、 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其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括但 不限 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究 员提 供研 究报 告,以研 究驱 动投 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 进行综 合研 究、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终端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并向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 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报 告、证 券市 场行 情报 告、 行业分 析报 告和 上市 公司 及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并决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资产 上的 投资比 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金 经理 构建 具体 的投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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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合 同, 依据专 业经 验进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并进行 组合 的 日常管 理。 (4) 交易 部独 立执 行投 资交 易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投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自 我评 估报告 。 金融工 程员 就投 资 管理进 行持 续评估 ,定 期提 出评 估报 告,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和投 资决策同 市场 情况 有较大 的偏 离,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员 的评 估 报告, 对于 基金 业绩 进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意 见对 投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资 管理 程序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80%+ 上证国 债指 数收 益率×20%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风险 收益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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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通常 预期风 险收 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市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预期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投资 限制 1.禁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 过基金 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4)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5)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基 金 资产 的 0%-35%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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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15)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或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规定 。 (十)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不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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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资组 合报 告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组合 报告 截至 时 间为2012 年12 月31 日,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02,435,633.21 88.61 其中: 股票


402,435,633.21 88.6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合 计


30,416,027.01 6.70 6 其他资 产


21,306,079.03 4.69 7 合计





454,157,739.2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067,241.72 0.24 B 采掘业 31,357,112.24 6.96 C 制造业 207,479,766.96 46.05 C0 食品、 饮料 10,139,254.92 2.25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5,517,889.30 1.22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11,262,074.50 2.50 C5 电子 41,957,619.24 9.31 C6 金属、 非金 属 61,903,785.52 13.74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43,089,024.82 9.5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27,710,170.24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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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C99 其他制 造业 5,899,948.42 1.31 D 电力 、 煤气及 水的 生产 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5,279,809.00 3.39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12,285,319.41 2.73 G 信息技 术业 2,286,000.00 0.5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406,000.00 0.31 I 金融、 保险 业 98,332,516.88 21.83 J 房地产 业 9,527,482.80 2.11 K 社会服 务业 19,250,384.20 4.27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4,164,000.00 0.92 合计 402,435,633.21 89.32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669 中国水电 3,999,950 15,279,809.00 3.39 2 601117 中国化学 1,800,000 14,832,000.00 3.29 3 002587 奥拓电子 1,119,755 14,444,839.50 3.21 4 600000 浦发银行 1,399,947 13,887,474.24 3.08 5 600111 包钢稀土 350,000 13,107,500.00 2.91 6 601169 北京银行 1,400,000 13,020,000.00 2.89 7 600837 海通证券 1,237,950 12,688,987.50 2.82 8 002155 辰州矿业 625,653 12,563,112.24 2.79 9 601398 工商银行 3,000,000 12,450,000.00 2.76 10 600115 东方航空 3,500,091 12,285,319.41 2.73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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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债券 。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8.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012,881.9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192.64 5 应收申 购款 27,004.4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06,079.03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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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 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度 2.28% 1.31% 7.04% 1.02% -4.76% 0.29% 2011 年度 (自 2011 年1月28日 至2011年12 月 31日 -25.60% 1.01% -17.58% 1.01% -8.02%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2 年12月31日) -23.90% 1.18% -11.78% 1.02% -12.12% 0.16%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0%+上证国债指 数收 益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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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开设 基金 银行 账户 (即 基金 托管 专户 ) 和 证券 交易清 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 , 不得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得相 互 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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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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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当 于每个 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 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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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差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有 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 赔偿时, 如果因 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 产生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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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因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 直接损 失的, 应当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向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赔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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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规 定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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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比例 以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是指截 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最多 分配 6 次, 每次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且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3.若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6.本基金的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分 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 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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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费用 ;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依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理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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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除管理费 、托管 费之外 的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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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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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 性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并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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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基金合 同生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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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5.基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基 金合 同;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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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23.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招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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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 七、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经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宏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管理风 险是 指在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 由于 基金 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 管理系 统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 司内 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的 损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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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在投资 理念 上, 本基金 坚持价值 投资 理念 , 如果 市场某个 时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本基金 固 守价值 投资 理念 ,将 可能 使业绩 表现 受到 不利 影响 。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类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 在行业 配置 上, 本基 金将 至少 80% 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于受 益于 内需 增长 的行 业。 在 某个 时期 , 如果中 国的 外部 需求增长 旺盛 , 相关 行业 因此受益 , 投资 价值 良好 , 此时 , 本基金 的 行业资 产配 置如 果固 守受 益于内 需增 长的 行业 , 或者 过于强 调侧 重投 资受 益于 内需增 长的 行 业, 将会 影响 基金行业配 置的绩 效, 从而影 响基金 整体投 资业 绩。 此外, 受 益于中 国向 内需 导向型 经济 转变 以及 内需 增长在 中国 经济 增长 中的 作用逐 渐增 大 , 受 益于 内需 增长的 行业 分 为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 长的行 业和 受益 于国 内投 资需求 增长 的行 业 ; 这两类 行业具 有不 同 的特点 , 在不 同的 经济 形势下 , 具有不 同的 投资 价值和投 资机 会; 如果对 于这两类 行业 的投 资比例 进行 不适 当的 配置 ,将会 影响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绩效 ,从 而影 响基 金整 体投资 业绩 。 在股票 投资 策略 上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主 要投 资于 受益 于内需 增长 的行 业中 处于 优势地 位 的上市 公司 , 如果 某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于上 述公 司之 外的其 他公司, 本基金 的投资收 益将 受到 不利影 响。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能 导致 的损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 金管 理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力 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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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商 违约 、 托管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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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以 下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基 金的申购 费、赎 回费等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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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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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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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请见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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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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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在线 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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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其 他需 求,可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户 互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项 目 。 (十四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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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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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2 年 7 月 29 日至 2013 年 1 月 28 日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发布的 公告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2 年 8 月 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 放式基 金增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 转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8 月 1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开 放式基 金增 加哈 尔滨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为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 期定 额投资 和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8 月 29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8 月 31 日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2 年第 2 号)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9 月 7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关 于旗 下基 金增加 包商 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投 和转换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9 月 26 日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基 金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1 月 16 日 民生加银 基金关 于旗下 基 金在中信 万通 证券开通 基金定 投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1 月 26 日 民生加银 基金关 于旗下 开 放式基金 参与 广发证券 基金定 投费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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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012 年 11 月 28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开 放式基金 参与中 国银行 基 金代销业 务优 惠营销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12 月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高 级管 理人员变 更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2 月 26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再 次提 请投资者 及时更 新已过 期 身份证件 或者 身份证明 文件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关于民生 加银旗 下基金 继 续参加中 信建 投证券基 金定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注 册资本及 修改《 公司章 程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 月 4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旗下证 券投 资基金2012 年12 月31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 月 10 日 民生加银 关于旗 下基金 增 加数米基 金为 代销机构 并开通 定投和 转 换、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 月 15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 金持有的 股票停 牌后估 值 方法变更 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 月 17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民 生现 金增利基 金和民 生积极 成 长发起式 基金 增加杭州 数米销 售公司 为 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2013 年 1 月 21 日 民生加银 内需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2013 年 1 月 25 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成 立民 生加银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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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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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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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并 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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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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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其他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 7.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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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9.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担 赔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财 产; 3.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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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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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 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实质 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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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出 席 方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召集 人可 综 合考虑 实际 情况 选择提 交表 决意 见方 式的 其他具 体形 式 , 例 如以 网 络、 电话 等, 并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中载 明。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和 计票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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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书面 通讯 等方式 进行 表决 ; (4)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更换基 金托管 人、终止基 金合同 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在 符合 会议 通知载 明形 式的 前提 下,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 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其所 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注 册登 记 资料相 符。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监督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3)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4)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 代表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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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5)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30 日前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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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 事项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 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 )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 通过。 (2)特别 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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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重新 组织 监票 人清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 组织 监票 人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对 大会 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组 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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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 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清 算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织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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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根据基金 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限 ;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确认 ; (5)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变现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 (8)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 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海 分会, 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上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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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 人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效 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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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附件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07.86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有 价证券;买 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 有价证券;资 产托管业 务;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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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资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以 上范围凡涉及 国家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其中 , 权证 投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3% ,待 交易 结算模 式等 细则 确定 后, 本基金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以 将 股指 期货 纳入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权益 类资产 范围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0%-35%,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0%-35% ;


6.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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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7.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9.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1.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12.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规定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金管 理 人在依 法履 行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调整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七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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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资比 例, 并在相 关制 度中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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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4.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于投资前三 个工作 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公开 发行股 票发行 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5.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量 、 总 成 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6.基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因上 述原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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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九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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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 托管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 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的 银 行存款 。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 是指基 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清算模式 下, 代表所 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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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 结算互 保基金 、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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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托管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定期 将正 本送 达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 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告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规定 对外公 布。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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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至 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基金 托管人因 编制基金 定期报 告等合理 原因要求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相关资料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 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 规章 另有规 定, 有权 机关 另有 要求。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 托管协议 产生或与 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上海分 会,仲裁 地点 为上海市, 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