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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000049)

中银标普全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 年二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2 】1743 号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 明书 》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时 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 境外 证券 市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风险 分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包括海外市 场风 险、 汇率风 险、 政治风 险、 税务风 险等 ; 二是开 放式 基 金一般 风险 , 包括 流动 性风险 、 管理风 险、 会计 核算风险 、 信用 风险 、 法律风险 、 衍生 品风 险等 ; 三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与 货币 市场基金 。 本基 金为 指数 型基金 ,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跟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 及与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 金力 求 通过完 全复 制法 以较 低成 本实现 对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在中 长 期 通胀预 期升 温的 背景 下 , 为投资 者提 供理 想的 抗通 胀和分 散单 一市 场 、 单 一 货币汇 率波 动风 险的投 资工 具。 投资者 应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投资 者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4 五、基金管理人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8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9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1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2 十五、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6 十六、基金托管人


.......................................................................................................... 69 十七、境外托管人


.......................................................................................................... 76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78 十九、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8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0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 《关 于实施<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外 证券 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明书 》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指《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 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 说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明书 》: 指《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为 《招募 说明书》目的, 不包括香 港 特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由中 国证监会 公布 并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 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 、 自同年 7 月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 通知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 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 过3 个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至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间,投资者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本 基金份额 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接受基金管理 人委托, 代 为办理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 他销售机构 的销售 网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免 并且 不能 克服 , 且在 《 基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 合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 的事 件和因 素,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疫情、 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 律 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 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等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 全复制 法跟 踪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有 与标的指 数、 以及 与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本基金 力求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以较 低成 本 实现对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在中 长期 通胀 预期 升温的背 景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理想 的抗 通胀 和分散 单一 市场 、 单一 货 币汇率 波动 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投资 者投 资 本基金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包 括: (一) 境外投资风险 1、海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 汇 率、 股票 价格和 商品 价格 的变 化或 由于 这 些 市场因 素的 波动 率的 变化 而引起 的证 券价 格非 预期 变化, 并产 生损 失的 可能 性。 由于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海外 股票市 场, 因此 一方 面基 金 净值会 因全 球股 市的 整体 变化而 出 现价格 波动 。 另一 方面 , 各国各 地区 处于 不同 的产 业经济 循环 周期 之中 , 这 也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效 产生 影响 。 同时 , 境外证 券市 场因 特有 的社 会政治 环境 、 法律 法规 、 市场状 况和 经济 发展趋 势, 对于特 定负 面事件的 反映 存在 诸多 差异 ; 另外, 部分投 资市 场如 美国 、 英国、 香 港等证 券交 易市 场对 每日 证券交 易价 格并 无涨 跌幅 上下限 的规 定, 使得 这些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 的每日 涨跌 幅空 间相 对较 大等 。 上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市场 的急 剧波 动, 从而导致投 资风 险的 增加。 2、政 府管 制风 险 政府管制风 险是 指所 投资 国家 或地区 可能 会采 取某 些管制 措施 ,比 如资 本或 外汇控 制、 对公司 或行 业的 国有 化、 资产冻 结或 扣压 以及 征收 高额税 款等 给基 金收 益带 来的不 利 影 响 。 本基金 将尽 量避 免投 资于 政治管 制过 于严 格的 国家 和地区 , 同 时密 切关 注已 投 资地区 的 政治管 制风 险。 3、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每日 的净 资产 价值 以人民 币计 价, 而基 金资 产 主要投 资于 以港 币和 美元 计价的 标 的,因 此当 人民 币汇 率发 生变动 时, 将会 影响 到人 民币计 价的 净资 产价 值。 4、政 治风 险


国家或 地区 的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也会 产生 风险 , 称之为政治 风险 。 例如 , 外国政府可 能会 鉴于 政治上 的优 先考 虑, 改变支付政 策。 本基金 以境 外市场为 主要 投资 地区 , 因此境外 市场 的政 治、社会 或经济情 势的变 动(包括 天然灾害 、战争 、暴动或 罢工等) ,都可能 对本基金 造 成 直接或 者是 间接 的负 面冲 击。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税 务风 险 在境外 投资时 ,因 海外 税务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能会就股 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 当地税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 为可 能会使得 资产 回报 受到 一定 影响 。 境外市 场 的税收 法律 法规 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 溯力 的修订 , 所以可 能须 向 投资所在国 家或 地区 缴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 者出售 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 的额外 税项 。 本基 金在 投 资境外 市场 时会 事先了 解当 地的 税务 法律 法规 , 同 时, 在境 外托 管 人的协 助下 , 完成 投资 所 在国家 或地 区的 税务扣 缴工 作。 6、初 级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直接 投资 于钢 材、 煤炭 、 有 色金 属等 初 级产品 , 但上 述初 级产 品 价格的 不利 变化可 能对 本基 金部 分投 资标的 带来 负面 影响 ,从 而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7、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风险 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 管人 风险是指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在 托管 基金 的过 程中 , 由于各 种原因 ,在 资产 保管 、资 金清算 、报 表编 制等 方面 出现失 误, 导致 基金 资产 受到损 失。 本基金将 本着谨慎 的原则 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谨 慎严格的 选择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 管 人来降 低风 险。 (二) 一般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金融 资产 不能迅 速变 现, 而可能 遭受折价 损失 的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将主 要表现 在以下 几个方 面: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变现 成本 很高 ;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投 资人 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这些风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是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相 对不足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流 动性不 均匀 ,存 在个 股流 动性风 险。 2、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3、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是 指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操 作形 成的 风险,如 经常性的 串 户, 帐务 记重 , 透 支、 过 失付款 ,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 项错划 , 日终 轧帐 假平 , 会计备 份数 据丢 失, 利息 计算 错误 等。 通过双会 计制 以及 基金 会计 核算 、 托管方 会计 复核 的方法可 以有 效控 制会计 核算 风险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可能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的 风险 。 本基 金主 要投资于 股票 , 因 而债券 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 衍 生品 有一 定的 交易 对 手信用 风险 , 可通 过严 格 筛选交 易对 手来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控制。 5、法 律风 险 法律风 险指 由于 交易 合约 在法律 上无 效、 合约 内容 不符合 法律 的规 定, 或者 由于税 制 、 破产制 度的 改变 等法 律上 的原因 , 给交 易者 带来 损失 的可能 性 。 法 律风 险主 要发 生在OTC (也 称为柜 台市 场) 的交易 中。 法律风 险主 要来 自两 个方面 : 一是合 约的 不可 实施性 , 包括合 约 潜在的 非法 性, 对手缺 乏进行 该项 交易的 合法 资格 , 以及现 行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更 而使 该合 约失去 法律 效力 等; 二是 交 易对手 因经 营不 善等 原因 失去清 偿能 力或 不能 依照 法律规 定对 其 为清偿 合约 进行 平仓 交易 。 对于法 律风 险, 本基金 将本着审 慎的 原则 按照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 选择交 易对 手, 并借助 于本基金 聘请 的海 外律 师严 格合约 的各 项条 款与 内容 , 同时, 关注 相 应国家 或地 区法 律环 境的 变化, 有效 规避 法律 风险 。 6、衍 生品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 较为 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 发事 件 时, 可能 会 导致投 资亏 损高 于初 始投 资金额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 带来不 利影 响 。 此 外, 衍 生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活 跃, 在市场 变化 时,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对手 或交 易对 手方 压低 报价 , 导致基 金 资产的 额外 损失 。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的 目的 是为了 基金 的有 效管 理和 避险 , 而 不是 投机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 过控制 规模 、计 算合 约理 论价值 、风 险敞 口、 及时 移仓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 险。 7、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大宗 交易 价 格的形 成 并非完 全是 由市 场供 求关 系决定 的 ,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在 一定 差异 , 从而 导 致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非 正常 损益 。 8、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 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 赎回 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以 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 券以 应付基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9、交 易清 算风 险 清算风 险主 要因 为国 际结 算的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的差 异, 造成 划付 款项 的延 误 和错划 , 进 而影响 到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及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10、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宏 观经 济形势 、 货币 政策 、 短期 资 金市场 供应 关系 的变 动而 导致利 率 变动时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 和证券 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 险将对 债劵 或者 对利 率较 为敏感 的收 益 型权益 类产 品产 生影 响。 11、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那 些由 于不 合理的 内部 程序 , 人为 造 成的或 者是 系统 性的 , 由 外部事 件引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发损失 的风 险。以下 事件 有可能 引发 操作 风险 : ① 员工因 素引 起的 操作 风险 包括员 工操 作失 误、 违法 行为等 ; ② 系统因 素引 起的 系统 失灵 和系统 漏洞 如软 件或 硬件 失败等 ; ③ 外部事 件引 起的 风险 主要 指外部 欺诈 如信 息剽 窃、 第三方 的伪 造和 盗窃 等。 对于操 作风 险的 控制 主要 是通过 以下 途径 : ① 定和不 断完 善业 务流 程并 严格执 行; ② 对内部 违法 违规 行为 实行 严格的 监察 制度 ;建 立持 续的内 部风 险控 制机 制。 (三)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因 为编 制方 法的 缺陷有 可能 导致 标的 指数 表现与 总体 市场 表现 的差 异。 因 标 的 指数编 制方 法的 不成 熟也 可能导 致指 数调 整较 大 , 增加基金投 资成 本, 并有可能因 此而 增加 跟踪误 差, 影响投 资收 益。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及发 布, 或编制 者或 所有者停 止对 本基 金的指数 使用授权 ,或标 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 替代( 单纯更名 除外) , 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 法 等 重大变 更而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指 数, 将导 致本 基金 变更标 的指 数。 2、跟 踪偏 离风 险 指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 种原因导致基金的净值表 现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 生差异 的不确 定性 ,可 能包 括: (1 ) 由于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方 法, 使 本基金 在相 应的组 合调 整 中产生 跟 踪误差 ; (2)由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发生送配 股、增发 等行为 导致成份 股在标的 指数中 的权重 发 生变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成份 股派发现 金红利 、成份股 增发、送 配等所 获收益可 能导致基 金收益 率偏离 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从而 产生 跟踪误 差;


(4)由于 成份股停 牌、摘 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 因使本 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 担 冲击成 本而 产生 跟踪 误差 ;


(5)由于 基金投资 过程中 的证券交 易成本、 货币兑 换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 等其他 费用 的存 在, 使基 金投资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产 生跟踪 误差 ;


(6)在本 基金指数 化投资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 水平、 技 术手段 、 买入 卖出的时 机选择等 ,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产 生影 响, 从而影 响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跟 踪程 度;


(7)其他 因素产生 的偏离 。如因基 金申购与 赎回带 来的现金 变动;因 指数发 布机构 指 数编制 错误 等, 产生 跟踪 误差。 3、指 数成 份股 上市 地、 代表性风 险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根据标 的指 数编 制方 法 , 如果同 一上 市公 司有 多类 股票或 者存 托凭 证 , 则 选 取流动 性最 好的作 为成 份股 。 虽然 上 述方法 选取 的成 份股 具有 较好的 流动 性 , 但 是仍 然 存在着 入选 成份 股无法 完全 代表 上市 公司 股票走 势的 风险 。 同时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数 量的 限制 , 存 在着 标 的指数 走势 无法 完全 反映 全球自 然资 源类 上市 公司 整体状 况的风险 。 4、金融模 型的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指数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而任 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使 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外 , 在实际 运作 中 , 可 能因 市 场结构 、 投资 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 致有 关模 型出 现重 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而 引起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 以低成 本 、 低 换手 率实 现 对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 小化 。 本基金 控制 目标 为基金净 值收 益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的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二)投资理念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以 在美 国、 加拿 大、 英 国、 澳大 利亚和 香 港证券 市 场 交易的 , 能源 、 基础 金属 、 贵重金 属、 农业四 大板 块中市 值规 模大 、 流动 性好的 100 只股票 构成成 分股 , 衡量 全球 自 然资源 板块 主要 股票 的价 格水平 , 并能 够在 一定 程 度上反 映自 然资 源类商 品的 价格 走势 。 该 指数通 过等 权重 的编 制方 法实现 在各 板块 之间 的均 衡配置 , 有利 于 把握板 块和 个股 周期 性表 现和行 情轮 动中 的投 资机 会。 在经 济繁 荣时 期 , 该 指 数能充 分分 享 相关上 市公 司业 绩增 长带 来的投 资收 益, 在经济 走弱时期 , 受益 于自 然资 源稀缺性 对资 源类 商品价 格和 相关 上市 公司 盈利水 平的 支撑 ,具 备一 定的抗 跌能 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以较 低成本 实现对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在中 长期 通胀 预期 升 温的背 景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理想 的抗 通胀 和分散 单一 市场 、单 一货 币汇率 波动 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 包括 股票 和/或存托凭 证, 下同) 、备 选成份 股,与标 普全球精 选自然资 源等权 重指数相 关的公募 基金、 上市交易型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投 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 股以 及与 标 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上市交 易型基金 、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投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融衍 生产品 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 与标普 全球精 选自然资源 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金 、 中国 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 及金 融 衍生 产品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 行存款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20% , 其中投 资于 现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 保证流 动性的 前 提下,本 基金 现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基 金赎 回、 支付管 理费、 托管 费、 手续费 等需 要, 并可 以投 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 , 不需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 按照 成 份股在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 重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的 目的 。 但在 因特 殊情况 (如 股票 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无 法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的替 代。 本 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 数相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 型 基金以 及结 构性 产品 , 以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达 到节约 交易 成本 和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目的 。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导 致在 市场 上涨 的过程 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外, 基金投 资组 合权 重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股票买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 差异 、 指数成 份股 构成 调整与指 数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 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 项 费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 资组合 产生 跟 踪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为基 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误 差 的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 依据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力争实现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未来 , 随 着跟 踪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投资工 具的 增加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中 公告。 本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差 的定 义及 计算 公式 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 :采用 基金份额 净值(NAV) 增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增长 率之 差来 衡量 ,计 算公式如下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跟踪误 差(Tracking Error):采 用跟 踪偏 离度 的波 动性来 衡量 ,计 算公 式如 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 本均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对于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根据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成 份股及其 权重 的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3 步: 确定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目 标组 合: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完全 复制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2) 确定建 仓策 略: 基金 经理 根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 析,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略 。 3) 逐步调整: 通过完 全复制 法最终确定 目标组 合之后 ,基金经理 在规定 时间内 采用 适当的 手段 调整 实际 组合 直至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要求 。 本基金 将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的 时间 内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基 金申购 或赎 回等 因素 导致 基金不 符合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发、 配股 、 拆股 、 缩股、 分红 、 停牌、 复牌、 暂 停交易 等 ) 信 息, 以及 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而 进行 组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分 析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等变化 , 确定 标的 指数 的 变化是 否与 预期 相一 致 , 分析是 否存 在差异 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每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赎 回的信 息, 分析 由此 对组 合产生 的系 列影 响。 (4) 组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寸 及流动 性分 析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 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 析 。 (5) 组合调 整: ① 利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 计划。 ② 如 发生 成份 股变 动、 成 份股公 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及时 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召 开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 策略。 ③ 调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每月末 , 根据 《基金 合同 》 中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等 的支 付要 求, 及时检 查组合 中现 金的 比例 ,进 行支付 现金 的准 备。 (2) 每月末 , 在基 金经 理会 议上对投 资操 作、 组合、 跟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析最 近基金 组合 跟踪 偏离 度情 况,找 出未 能有 效控 制较 大偏离 的原 因。 (3) 每月末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基金 的操 作进 行指 导与 决策 。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开展 下一 阶段的 工作 。 3) 投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组 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 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同 时,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等变 化,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 适时调 整 , 以 保证 基金 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2) 成份股 构成 的调 整 每年 ,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规则 及调 整公 告, 基金经理依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 在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 分析并 制定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 尽 量减 少因 成份 股 构成变 动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3) 成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每 季度 对成 份股 的权 重进行 调 整, 使每 一个 指数 成份 股 的权重 重新 回至1% 。 本 基 金将根 据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权 重变 动公 告 , 及时进 行相 应调 整 。 当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因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增发 、 送配等 股权 变动 而需进行 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基金 将根 据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的股 权变动 公告 及时 计算 需要 调整的 权重 比例 ,并 适时 进行相 应 调 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对 于每季 度成 份股 权重 的定 期调整 ,在 调整 日之 前的5 个交易 日 与之后 的5 个交 易日 内完 成 。对于 因公 司行 为进 行成 份股调 整时 ,在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 等权重 指数 调整 决定 公布 日起至 该股 票除 权日 后的5 个交易 日之 内进 行调 整。 (4) 其它调 整 ① 限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金 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相 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 当 大额 赎回 超过 最 高现金 保有 比例5%时, 本基金将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同比 例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正 常运 行。 3. 金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股 指期 货、 期 权、 权证 以 及 其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 工具 。 本基金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主 要遵循 以下 原 则: 1) 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 的跨市 场交易的特 点,减 少因为 限制投资、 交易假 期和时 差对 跟踪指 数的 拖累 。


2) 利用金融衍 生产品 的杠杆 作用,减少 现金头 寸或者 某些成份股 的交易 流动性 可能 带来的 跟踪 误差 ;


3) 利用金 融衍 生产 品来 对冲 一些外 汇市 场汇 率波 动造 成的跟 踪误 差;


4) 适当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组合 的持有 收益 覆盖 一定 的基 金固定 费用 。


本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五)投资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供担 保;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债 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 基金 托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与 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 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受 前述 限制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6) 为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6 项投资 比例 限制,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进 行调 整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基金 的金 融衍 生 品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基金 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投 资期权 支 付或收取 的期权 费、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 应当具有 不低于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作 日对交 易进行 估 值,并且 基金可 在任何 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4)基金 拟投 资衍生 品, 基金管理 人在产 品募集 申 请中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 (六)标的指数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NTR)( S&P Global Resources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 1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 准:人 民币计价的 标普全 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 数(NTR)收益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收 益率×5%(税后 )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或停止 对本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授权 、 或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权 重指 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于 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 更等 原因导致标普全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权重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 指数 , 或市场 有其 他代 表性更强 、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推出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标 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名 等) ,则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期风 险与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型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有 与标的指 数、 以及 与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场相 似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 益;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相关 权利 时遵 循有 利于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的 原则。 (九)代理投票权 1、基金管 理人作为 基金投 资者的代 理人,将 行使股 票和其他 享有表决 权的证 券的代 理 投票权 。 在代 理投 票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本 着投 资者 利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 按 照 增加股 东或 证券



















































































1 标 普道琼斯指数公司 (以下简称 “标普” ) 或其第三方许可人并未赞助、 担保、 出售或推广本基金。 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 人均未就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或其成分股 的投资可行性, 向本基 金的投资者或任何公 众成员作出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 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同本基金管理人 唯 一的关联是授权其使用标普与第三方许可人的商标与商号, 以及授权其使用标普或其第三方许可 人在未考虑本基金的 情况下而确定、 编辑并计算的指数。 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在确定、 编辑并计 算指数的过程中, 并无义务考虑本基金投资者的需求。 标普与其第三方许可人均不负责且从未参与 确定本基金的价格、 数量及本基金发行或出售的时间安排, 也不承担关于本基金管理、 营销或交易 的责任或义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持有人 利益 、提 高股 东或 证券持 有人 发言 权的 原则 提出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 2、代理投 票权的决 定将由 基金经理 做出。基金管理 人 将保留 代理投票 的文件 至少三 年 以上。 3、基金管 理人可委 托境外 投资顾问 (如有) 或境外 托管人进 行代理投 票。基 金投资 于 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 司发 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 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投票权 的股 票或其他证 券。 国外 的公 司治 理标 准、 法律或 监管 要求 和披 露实务操 作与 中国 的相 关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 券相 关时,受托机构将考 虑在 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 的不 同的法律法 规,提 出决 定如 何行 使表 决权的 建议 。 4、在某些 中国以外 的法域 中,就基 金组合内 公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权的 股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由于 此类 交易 限制 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 如果存 在此 类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行 使代 理 投票权 。 此外 , 某 些中 国 以外的 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不 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股 情况 , 如 果存在 此类 披露 要求 , 基 金管理 人在 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使 委托 投票 权 , 以 保 护基金 持有 的信 息。 5、基 金将 保留 委托 投票 权的记录 ,至 少保 存 3 年以 上。其 中包 括: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发行 人的 名称 ; (3)组合 证券 的交 易所 代码; (4)会议 日期 ; (5)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进行了 投票 ; (8)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6 、管理人也可聘请 ISS (美国专业从事代理投票顾问服务的公司 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 等第三方 提供 代理 投票 服务 , 协助 进行 代理 投票 的决 定。 第三方 代 理投票 服务 机构 将提 供代 理投票 的分 析、 提出投 票建议 , 并将管 理人 提出 的投票决 定形 成指 令通知 发给 统计 投票 机构 ,按月 出具 持有 股票 的报 告、投 票的 季度 和年 度总 结。 (十)证券交易 1、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下 列标 准选择 为本 基金 服务 的 境外证券 经纪 商 (以 下简 称 “经纪商 ” )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经 营稳 定, 信誉 良好 , 代理交 易量 以及 其它 各项 财务指 标处 于行 业前 列; 2)研究实 力较强, 能及时 为基金提 供高质量 的投资 咨询服务 ,包括宏 观经济 报告、 行 业报告 、 市场 分析 、 个股分析报 告及 其它 专门 报告 , 并能根 据基 金投 资的 特定要求 , 提供 专 门研究 报告 ; 3)具备较 强的交易 执行能 力,保证 所有交易 能够按 照交易规 则完成, 并能实 现较佳 价 格成交 ,及 时反 馈交 易结 果,提 供较 为准 确的 交易 建议; 4)具 备较 强的 清算 和交 割 能力; 5)合 理的 佣金 和收 费标 准; 6)经 营行 为规 范, 具备 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并能 满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 要求; 7)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 效、安全 的通讯条 件,交 易设施符 合代理基 金进行 证券交 易 的需要 ,并 能为 基金 提供 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此外 , 基 金管理 人定 期对 经 纪商进 行考 核, 根据 考核 与 评价结 果评 估经 纪商 的选 择情况 , 并可根 据结 果更 换经 纪商 或调整 各经 纪商 的交 易量 。 2、本基金 交易 量分 配 原则与方法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 研团队 相关业务 人员根 据经纪商 的评鉴标 准,对 备选经纪 商进行 评分考 核。 1)交 易量 分配 限制 本基金通过一个境外券商买 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 超过本基金买卖证券年成 交量的 30%。 2)交 易量 分配 方案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依据 对备 选券商 的考 评结 果, 根据 排 名先后 按季 度提 出初 步佣 金分配 方 案, 上报 海外 投资 委员 会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的专 业投 资委 员会 ) 审核批准 。 海外 投 资委员 会根 据实 际业 务情 况及未 来发 展需 要对 分配 方案做 出调 整。 方案 经海外投资委 员会 审 定批准 后, 由交 易部 负责 落实。 3、防止利 益冲 突措 施 与信息披露 事项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定期 对经 纪商进 行综 合考 评, 根据考 评结果 分配 基金 在各 经纪 商的 交易 量。 对于 经纪 商的 选择 , 以及在 经纪 商选 择和 分仓 中存在 或潜 在的 利益 冲突 , 基 金管 理人 本 着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出 发进 行妥 善处 理, 并 将及时 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进行 披 露。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谭炯(TAN Jiong) 先生, 董事长。 国籍 :中国 。武 汉大学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任中 国银 行武 汉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总 支书记 、 中国银 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 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具有13年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 梅非奇(MEI Feiqi )先生 ,董事。 国籍 :中国 。现 任中国银 行总 行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 理。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硕 士研究生 , 高级 工程 师, 高级经济 师。 曾先后 在地 质矿产部 、 国务 院 办公厅 工作 , 加入 中国 银行后 ,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公室 副主 任、 中国银 行北京市 分行 副行 长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英国 。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 葛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 华永 道) 伦敦 和 悉尼分 公司 , 之 后, 在拉 扎 兹 (Lazards ) 银行伦 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任 职。1992 年, 加入 美林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MLIM ) ,曾担 任欧洲、 中东、非 洲、太 平洋地区 客户关系 部门的 负责人。2006 年贝莱德 与 美林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合 并后 ,加 入贝 莱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先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 博士生导 师,北京 大学中 国中小企 业促进中 心主任 、21 世纪 创业投 资中心 主 任、管理 科学 中心副 主任 , 兼任中 国投 资协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 理事、 中国企 业投 资协 会常 务理事等 职 、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曾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经 济管 理系 讲师 、 副教授 、 主任、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应 用经 济学 系主 任、 北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等 职。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 兼 副院长 、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导 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 准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会 计学 会理 事、 全国会 计专 业学 位教 指委副主 任委 员、 中国青 少年发展 基金 会监 事、 安泰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风神 轮胎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中国 人民 大学 会计系 副主 任, 中国 人民 大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 葛礼 (Gary Rieschel)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 美国。 启明维 创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 办者、 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亚 洲协 会、 中美 合资 企业清 洁能 源 、 清洁技 术论 坛的顾 问委 员 会,并 担任 纳斯达 克上 市 公司 THQ的独立 董事 。曾 在美国 知名 技 术公司 思科 、 英特 尔等 任高级营 运职 位, 并被多 家杂志如 福布 斯、 红鲱鱼 、 网络标 准评 为全 球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 家之 一。曾 在美 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品 质保 证经 理, 在美 国NCube公司、 思科公 司以 及日 本Sequent 公司担 任管 理职 位, 后为SOFTBANK/Mobius 风险资 本的创 办者 、 董事总 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学 学士 。 2.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监事 。 国籍 : 中国 。 中央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人 力 资源管 理师 、 经济 师。 曾 任中国 银行 人力 资源 部信 息团队 主管 、 中国 银行 人 力资源 部综 合处 副处长 、处 长、 人事 部技 术干部 处干 部、 副处 长。 陈宇(CHEN Yu)先 生,职 工监事。 国籍 :中国 。复 旦大学软 件工 程硕士 研究 生。现 任 中银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裁 、 信 息资 讯部 总经 理 , 参 与中银 国际 基金 筹建 工作 。 曾在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公 司从 事信 息技 术管理 工作 ,13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作 经历 。 3.管理 层成 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 (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安大 略大 学 毅伟商 学院 (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工 商管 理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大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 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 心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教 研室 主任 、讲 师。 宁敏(NING Min )女 士,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 中 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研 究工 作 。 宁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 总 行 授信执 行部 及总 行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 部 工作,先 后担任副 处长、 主管(处 长)等职 。2009 年9月加入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副执行 总裁 。 4.拟任 基金 经理 陈学林 先生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助理 副总 裁 (AVP ) ,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统一 期 货 股份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凯 基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基 金经 理 。2010年加入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中 银全 球策略 基金 (QDII-FOF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具有11年证券从业 年限 。 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 执行 总裁 ) 执行委 员: 陈军 (副 总裁 ) 成员 : 杨军 (资 深投 资经理)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总 裁) 、 张发余 (副 总 裁)、 唐华 (副 总裁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 建( 副总 裁)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4、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足额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 财 产; 3)利用基 金 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5)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勤勉 的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不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是指 基金管理 人(以下 称为“ 公司” )为 了防范和 化解风 险,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证经 营活 动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 司财 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确 保公 司对外 信 息披露 及时 、准 确、 合规 。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 各个部 门 、机构和 各级岗 位,并 渗 透到各 项 业务过 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有效 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 则。公 司在 精简的基 础上设 立能够 充 分满足经 营运作 需要的 机 构、部 门 和岗位 , 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职 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 门必须 独立 地对 各部门 的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进行 评估 、检查和 稽核 。 (4) 防火墙 原则 。 公 司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消 除内部 控 制中的 盲点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因此, 公司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制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 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一 个层 次 是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 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第二个层次 是 内部控 制制 度;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 公司章 程是 公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司章 程、 董事会 及其 下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 对 制定 各项 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 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 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 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控 制大纲 、 风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 销制 度、 法律合 规与稽核 制度 、 反洗 钱制 度、 基金运 营业 务管 理制 度、 信息披 露管 理 制度 、 信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财务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行政 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部监 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内 控文化 、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4 ) 信 息沟 通是 指公 司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宏 观控 制是 公司 董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 部门总经 理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等 多个 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董事 会层 面下设 风险 管理委员 会和合 规审计 委 员会,对 董事会 负责。 风 险管理 委 员会的 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整 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政策和 指导 方针 , 并确 保 其得到 有效 执行 。 合规 审 计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内 部监 控的 角度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性 进行 全面 、重 点的 跟踪分 析并 提出 改进 方案 。 (2)公司 经营 管理层 设立 风险控制 委员会 ,对执 行 总裁负责 ,协助 执行总 裁 在董事 会 授权范 围内 确定 、 调整 业务权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 风险以及 检查 风险 管理 状况 , 并就公 司的 风 险状况 向董 事会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做定 期和 不定 期 ( 如遇特 殊事 件 ) 的 汇报 ; 公司经 营管 理层 还于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框架 下针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分别设 立专门 的投资 委员 会, 作为各 业务领域 最高 投资 决策 机构 , 主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 基本投资 策略 和原 则,制 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 项目方 案, 审批 或协 调与 投资管 理有 关的 重要 事项 。 (3)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负责 对公司 各项业 务 (含决策 程序和 运作流 程 )的合 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 有效性 进行 监察 、 稽核 , 保证公 司的 各项 规章制 度和 业务 的发 展符 合法律 、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监会 的规 定、 公司相 关制度和 章程 , 定 期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定期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监 察稽核 报告 。 督 察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告 违规 行为 或事 件 , 并有权 根据 公司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相关制 度和 相关 细则 ,提 请和督 促公 司管 理层 和相 关部门 纠错 防弊 、堵 塞漏 洞。 (4)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合规部与 稽核部 ,分别 通 过事前防 范、事 中监督与事后检 查 和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合法 性 、 合 规性 、 合 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善 和更 新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 严格 和 有效地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 部控制 的作 业流 程。 (5)公司 设立 独立的 风险 管理部, 通过检 查、评 价 和控制各 项业务 运作中 的 风险特 别 是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确保国家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 制度得 到有 效贯 彻和执 行。 (6)公司 其他 各部门 在公 司基本管 理制度 的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况 制订本 部 门的部 门 规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法 ,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制 。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 规, 按照 投资 管理 业务 的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 操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确 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公 司的 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控制 : 包括建 立严 密的 研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交易制 度、 交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系 统和 交易反馈 系统 、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完善 且与 业务 相称 的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人 员安排 、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体 关 系 维护、 投资 者服 务等 制度 。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金 运营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 清 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流 程、 产品账 户设 立与核算 、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序 、 与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信息 披露 规 则等; ⅱ)法 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部 稽核 控制 : 包括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独 立的内部 稽核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部门 、 制定清 楚的 职权 范围、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确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括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 制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等; ⅵ)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括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定信 息披 露的 主要 内容、 设立 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内容 ⅰ)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务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组 织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核 制度、 成本 控制 和业 绩考 核制度 、 财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档 案保 管和 财务 交接制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ⅱ)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控制 : 包括制 定招 聘及 培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绩效评 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试 行办法 》、 《通知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 12 月 26 日 证监 许 可【2012】1743 号文件 核准。 (一) 基金 的类 型及 存续 期间


1、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二)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公 开发 售, 包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点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名单 见 《基 金份 额发售公 告》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售 机构的相 关公 告。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提 前发 售基 金份 额。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 投资 者任 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三)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 披露。 (四) 募集 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 者。 (五)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金 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 (六) 基金 的募 集目 标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 设定基 金募 集上限 , 详见 《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中的有 关规 定; 募集期 内超 过募 集目 标上限时 采取 比例 配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具 体办法 参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 据基金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初 始 面值发 售。 (七)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费 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用 于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为 :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8%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单笔 认购 金额 所对 应的 费率档次分 别计 费。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 初 始面值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费 用 =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 四 舍五入 , 由此误差 产生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例: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如果 认购 期内 认购 资金 获得的 利 息为 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5)/1.00=9,886.42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加 上认购 资金 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利 息, 可得 到 9,886.42 份基 金份 额。 3、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程序 (1) 认购 时间 安排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构确 定, 请参见 本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投资 者认 购本 基金 份 额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3)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 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基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募 集期内可 以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销 。 (4) 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 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的 申请 , 投资 者通 常应在 T+2 日到网 点查 询认 购申请 的 受理结 果 , 并 可以 在募 集 截止日 次日 起 三 个工作日 后到网 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 销售机 构对 认 购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的 确 认以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5) 认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 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 金份 额时,单 笔认购最 低金额 为1000元 人民币 (含认 购费) ,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中心柜台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单 笔认 购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0元 (含 认购费) 。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4、募 集期 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 算机 构的记录为 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八) 募集 资金 的管 理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或者 在本 基金 募 集期内 符合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 《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停 止基 金 发售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募 集期内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招募说 明书 》 的规 定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 且 基金 募 集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自基 金 募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金 合同 》 生效; 2、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 件的次 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 告。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不 能满 足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并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 机构的 销售网 点;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告 。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 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 各销 售机 构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1、基 金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始时 间。 2、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以及境外 主要投 资场所 同 时开放 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3、投资者 在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但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在开 放日的 其他时间 或非开放 日受理 投资者 的 申购 、 赎 回申 请, 届时 以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如果 本 基金接 受投 资者 在非开 放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申 请且 登记 结算 机构 接受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5、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 赎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各证券市 场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2、 本 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 份 额赎 回” 的方 式,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 本 基金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申 购确 认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亦即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 申 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在 当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本基金 申购、赎 回的币 种为人民 币,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 购 、 赎 回, 并可 对业 绩基 准、 信息披 露等 相关 约定 进行 相应调 整并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者在申 购本基 金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3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及时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否则, 如因申 请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申 购、赎 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购、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结 算机构可 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 T +10 个工 作 日内 将赎回 款 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账 户,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除外; 如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 要市 场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休市 时,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登记 结算 机构及 其相 关 销售机 构在 最迟 不超过 T +10 个工作 日内将 赎回 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国 家外 汇 管 理相 关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 付时 间将相 应调整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 本基金 时,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 心柜台申购本 基金时 ,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币10000元 (含 申 购费) 。 投资人 当期 分配 的基金收 益转 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投资 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规定 投资 人每 个基 金交 易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2% 200 万≤M <500 万 1.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 天)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 含)-2 年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以 此类推 。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2、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者赎 回 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用于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申购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计算 方法 为: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或,净 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相应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计 算方法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912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25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为 912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2,5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正 常 情况下 ,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 资者 自 T+3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除权 益 的登记 结算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本基金 进行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并可能 影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或登 记结算 机构因技 术保障不 充分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6、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可 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基金资 产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发 生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金 进行交易 的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或外 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投 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本基金 投资的主 要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汇市 场的公 众节假日 、休市, 并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 5、本基金 的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 交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继 续接受 赎回可 能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确 认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20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支 付。 同时 , 在出现 上述 第 3 项的情形 时, 对已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 赎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过指 定媒 体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通过 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2、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登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 行和 经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 户。其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其 合法的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 会 团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执 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登 记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登记结 算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 按登 记 结算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 中确 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4、因基金 的证券交 易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用( 包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市场 开户、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 金托 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 托管 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 人更 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金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或 处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 关税、 印花税 、 交易 及其 他税 收及预扣 提税 (以及 与前 述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14、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在首 期支 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 收款 账户 。 如需要 变 更收款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10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 托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更 通知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0%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指数公 司 支付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06 %年 费率 计提, 且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收取下限 为每 年 3 万美元 , 即若不 足 3 万 美元则 按照 3 万美 元收 取。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累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及其 后的 12 个月为 第一 个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支付 周期 , 依此类 推。 基金管 理人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支 付首个 支付 周 期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下限 (3 万美 元) ,在 首个支付 周期到期 后,若根 据上述 公式计提 的 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大 于3 万美元,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天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款 指令 , 将超出 部分 的指 数许可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 以后各 个支 付周 期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支付 方法 依此 类推 。 如果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公 告。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4、本 条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但 不限 于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 除非 《基金合同 》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 调 低基 金管 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或 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履行 纳税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 销售 机 构和 登记 结 算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 人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 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和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协 议》 有关资 产保 管的要求 下, 对境外 托管 人的破产 而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应采取措 施进 行追 偿, 基金管理人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追偿 。 基金 托 管人存 在故 意或 过失 行为 的,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汇 出、 兑换 、收汇 、 现金往 来及 证券 交易 的记 录、 凭证 等相 关资 料, 并按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但境外托管 人持 有的 与境外 托管 人账 户相 关的 资料的 保管 应按 照境 外托 管人的 业务 惯例 保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股票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的 估值 上市 流通的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ETF ) 、 股票和债券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 或综 合报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综 合报 价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于 首次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价估 值;对 于非上市 债券,参 照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 其 中成 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开放式 基金的估 值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 估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配股权 证,从配 股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认日 止,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按 收盘价 高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市 流通衍生 品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 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上 市衍生品 按成本 价估值, 如成本价 不能反 映公允价 值,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若衍生 品价 格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基金持 有的其他 有价证 券,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有 价 证券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10、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 加元、 澳元、 港币 、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 币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估 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 间价 。 (2)其他 货币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伦敦 时间下 午四点( 或能够取 到的离 下午四 点 最近时 点) 由彭 博信 息(Bloomberg)提供的 其他 币 种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 托管 银行 招商 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公 开 外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11 、估值 中的 税收 处理 原则: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 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 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聘 请税 收顾 问对相 关投 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外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示具 体协调 基金 在海 外税 务的 申报 、 缴 纳及 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 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 税务 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 理的 真实准确负 责。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同基金托 管人 (或其 授权 代理人 ) 分别 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 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或其授 权代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定 的估 值方法 、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主要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或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延迟估 值有利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约定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 截止时 间后 计算 开放 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错误 ,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自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行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 追 偿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 0.5%时,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错原 则, 向过错 人追 偿, 本合同 的当 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用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中估 值方法 进行处理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计 算 出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 发现 , 且造 成投资者 损失 的, 由双方 根据过错 程度 按照 管理费 和托 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2)如基金 管理人采 用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方法 确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若基金管理 人 净 值计 算出 错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 给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基 金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核 义务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 金 管理人未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单方 面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计算 结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最终 ) 复核结 果不 一致 而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由于证 券交易所 、交易 市场、登 记结算公 司或数 据供应商 发送的数 据错误 ,经纪 商 或交易 对家 未能 及时 确认 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料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 成的 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由于一 方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另一方 当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合理 的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 商; 8)差错已 发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0)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已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1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 方式。 12)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 但该第 三方是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13)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登记结 算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 理 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或其 授权 代理人 )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对于因 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按照 权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包括 : 1、买 卖证 券差 价; 2、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 行 存款利 息; 4、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6、外 汇汇 兑损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 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为 期末 余额 ,不 是当 期发生 数)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 20% 。若《基 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红利 再 投资方 式免 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金红 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即 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 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登记结 算机 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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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 管理 人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 有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 说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并 在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 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后 的 2 个工作 日内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期 限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五、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 基金 合同》 ; 但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 元人民 币或 基金 持有 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 略(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但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按照 基金管理 人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所签 订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调 整本基 金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 进行 修改 ; (6)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使得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 重大变 化; (7)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 情形。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基 金合同》 变更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更生 效之 日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设立日 期:1987 年 4 月 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2]83 号 联系人 :张燕 联系电 话:0755—83199084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 4 月 8 日 ,是 我国 第一 家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 挂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 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 香港联 交所 挂 牌交易 (股 票代 码:3968),10 月5 日行使 H 股 超额 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 H 股。 截 止 2012 年9 月 30 日, 招商 银行 总资产 3.1446 万亿元 人民 币,核心 资本 充足 率 8.47%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设 业务 支持室 、 产品管 理室 、 业务 运营室 、 稽核 监察 室 4 个职能处 室, 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托 管、 保险资 金托 管、 企业年 金基 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先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和 “财富 所托 、 信守承 诺”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您的业 务、 保护您 的财 富” 为历史 使命,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FOF 、 第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 第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金 、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九年发 展,招 商银行 资产托管规 模快速 壮大。2011 年, 招商银 行实现托 管费收 入 5.10 亿元, 托管 资产 突破5000 亿元, 托管 日均 存款 达到274 亿元, 各项指 标均创历 史新 高。 托管产 品数 量、 托管资 产规模稳 居中 小托 管银 行第 一, 开放 式基 金托 管新 增数量与 首发 规模 规模居 股份 制托 管银 行第 一,内 部控 制连 续五 年通 过 ISAE3402 国际认 证, 第二次被 境外 权 威媒体《 财资》评 为“中 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 行” ,被 《21 世纪 经济报 道》评 为 “2011 年度 VC/PE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傅育宁先生 ,招商 银行董 事长和非执 行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大 学博士 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 起任 招商 局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上市公 司 ) 主 席, 利和 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信 和置 业有 限公 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 公 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商局 能源 运输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公司 ) 董事 长, 及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 ) 董事长 , 及新加 坡上 市公司嘉 德置 地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马蔚华 先生 , 招 商银 行执 行董事 、 行 长兼 首席 执行 官,1999 年 1 月加 入本 公司。 经济 学博士 学位 , 高级经 济师 。 第十 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 。1999 年1 月起任 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 公 司行长 兼首 席执 行官 。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 2003 年 9 月、 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 10 月 起兼任 招银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招 商信 诺人 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及招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及 永隆 银行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并 自2002 年7 月 起担 任招 商局 集团公 司董 事。 同时担 任中 国国 际商 会副 主席 、 中国企 业家 协会 执行副会 长、 中国金 融学 会常务理 事、 中国 红十字 会第 八届 理事 会常 务理事 、 深圳 市综 研软 科 学发展 基金 会理 事长 和北 京大学 、 清华 大 学等多 所高 校兼 职教 授等 职。





唐 志宏 先生 ,招 商银 行副行 长, 吉林 大学 本科 毕业, 高级 经济 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公司 , 历任沈 阳分 行副 行长, 深圳 管理 部副 主任 , 兰州分 行行 长, 上海分 行行长 , 深圳管 理 部主任 ,总 行行 长助 理,2006 年 4 月 起担 任本 公司 副行长 。同 时担 任招 商信 诺人寿 保险 公 司及中 国银 联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吴晓辉 先生 ,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研 究生 , 高级 经济 师。1993 年 10 月进入 招 商银行 工作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 理, 总行 资金 交易 部总 经 理, 招银 国际 金 融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 行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 长,2011 年 7 月起 担任 招商银行 总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11 月30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 含 招商安 泰股 票型 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泰平 衡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和招 商安 泰债 券投 资基金 ) , 招商 现金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久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信 现金 优势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泰柏 瑞金 字塔 稳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海富通 强化 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保德信 新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红 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德盛 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富成长趋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保 德 信优势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多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德 盛红 利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证中 央企 业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兴 全合润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中 银 价值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中 银稳健双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创新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多 利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宝 兴 业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双 利策 略主 题分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新 兴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证国 有企 业1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可 转换 债 券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国低 碳环 保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油 气能 源股 票证券投 资基 金 (QDII-LOF ) 、 中银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成长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轻 资产投 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增 强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 14 天理财 债券 型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中小 企业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双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50 只 开 放式基 金及 其它 托管 资产 ,托管 资产 为10275.11 亿元人民 币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 和监 督机 制, 防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 消除隐 患, 保证业 务稳 健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行 长层面 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招商 银行 实行 董事 会 领导下 的 行长负 责制 , 重大 事项 的 决策经 行长 办公 会讨 论决 定, 行长 室下 设合 规管 理 委员会 、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审计 管理 委员 会、信 息规 划委 员会 、服 务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等 机构 。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业 务室 、专 业岗 位设置 时,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原 则 , 监督制 衡的 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的 风险 程度 决定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内设 立稽 核监察 室 , 负 责部 门内 部 风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 察室在 总经 理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 托管 分部 , 对各岗 位、 各业务 室、 各分 部、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各业 务室 对自身 业务 风险 进行 自我 防范和 控制 。业 务室 根据 法律法 规 、 监管规 定、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具 体情 况制 定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 过程和 操作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立 性原则。 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 持相对 独立,不 同托管资 产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部 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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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3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的规章 ,具有 高度的 权 威性 , 成为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行 内部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 例外 , 部门任 何 员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随着 托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经 营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订和完 善。 (6)防火 墙原则。 核算、 清算、稽 核监察等 相关部 门,应当 在制度上 和人员 上适当 分 离,办 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门 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离 ,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的 。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 体系、 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 配、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本 效益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 业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期效 益,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制 定了 《招商银 行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管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操作 规程 》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从资产托管 业务 操作 流程 、 会计 核算 、 岗位 管理 、 档案 管理 、 保密管 理 和信息 管理 等方 面, 保证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 制度化 、 规范化 运作 。 为保障托管 资产 安全 和托管 业务 正常 运作 , 切 实维护 托管 业务 各当 事人 的利益 ,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 发生 或确 保危机 事件 发生 后能 够及 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 招 商银行 还制 定了 《招商 银行托管 业务 危 机事件应 急处理办 法》 ,并 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数 据能及时 在灾难 备份中心 进 行 备份, 确保 灾难 发生 时, 托管业 务能 迅速 恢复 和不 间断运 行。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 管项目 审批、资 金清算与 会计核 算双人 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管理、 差错处 理等 一系列完 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效地控 制业 务运 作过程 中的 风险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通过 数据加密 传输、业 务信息 启动异 地 自动备 份功 能、 业务 信息 磁 带备份 并由 专人 签收 保存 等措施 保证 业务 信息 及数 据传递 的安 全 性。业 务信 息不 得泄 漏, 有关人 员如 需调 用, 须经 总经理 室审 批, 并做 好调 用登记 。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运作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 对信息技 术系统管 理实行 双人双 岗 双责 、 机房空 间隔 离并 设置门禁 管理 、 电脑 密码 设置及权 限管 理、 业务网 和办公网 、 与全 行 业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外 部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 护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 基金投 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上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 的时 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 比例调整期 限。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 期改 正, 如基金 管理人未 能在 通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据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七、境外 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公 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 1818 年的布 朗兄 弟哈里曼 银行 (“BBH”)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布朗 兄 弟哈里 曼银 行 自 1928 年 起已经 开始 在美 国提 供托 管服务 。 1963 年, 布朗兄弟哈 里曼 银行 开始为 客户 提供 全球 托管 服务 ,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业务 的美 国银 行之 一。 目前全 球员 工 约 5 千人 ,在 全球 16 个国 家和地区 设有 分支 机构 。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惠 誉长期 评级 为 A+ ,短期 评级为 F1 ,自主 评级 为 A/B 。 (二) 托管 业务 及主 要人 员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球 范围内 , 该部 门由该行 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导 。在 亚 洲,该 部门 由该 行合 伙人 Andrew J. F. Tucker 先生 领导 。 作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 布 朗兄弟 哈里 曼银 行拥 有服 务全球 跨境 投资 的专 长 , 其全球 托管 网络覆 盖近 一百 个市 场。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托管 的资 产达 到了 2.8 万亿美 元, 其中 约百分 之七 十是 跨境 投资 的资产 。 亚洲 是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区 之一 。 布 朗兄弟 哈里 曼银 行投 身于 亚洲市 场, 迄今 已 逾 25 年, 亚洲 服务 管理 资产 为 6 千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近 2000 名员工。布 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致力为客 户提供稳定优质的 服务, 并根据客户具体需 求提供 定制化的全面解决 方案, 真正做到“ 以客 户为中 心”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 BBH 于 2011 年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 包括∶ ?


在《全 球托 管行 》(Global Custodian )杂 志的“2011 全球托 管业务调 查 评比” 中被评 为“全球托 管行 第 二 名 1” ,并在 七个 类别 中获 得最 高评价 ,“2011 代理 银行 调查” 中 被评为 美国 评价 最高 的代 理银行 , “2011 年证券 借贷调查 ” 在全球 类别 排名 第一的 证券借 贷机 构,”2011 年共同基 金管 理调 查” 在八 个 类别中 获得 最高 评价 。 ?


在《国际 托管 及基金 行政 》(International Custody and Fund Administration , ICFA ) 杂志 “ 2011 年美洲 服务 供应商奖”中被评 为“ 年 度最 佳共同 基金 托管 机构” 。 ?


在《R&M 调查 》(R&M Surveys)的“2011 年全 球托管业 务调 查” 中被 评为 “专业 机构” 类别 第二 名( 使用 5 家以 上托 管机 构的 客户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


在《全 球 投资者 》(Global Investor/isf )杂志“2011 年全 球托 管业 务调 查” 被评为 “亚洲 托管 银行 第一 名” , 并 在全 球托 管机 构中 的 整体表 现( 未加 权) 排名 第三, 同时在 其他 两个 类别 高居 第一。 以及 在“2011 年外 汇业务调 查” 中整 体表 现 (未 加权) 居冠, 并在 其他 两个 类别 勇夺第 一;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按照相 关合 同的约 定和 所适用国 家、地 区法律 法 规的规定 ,开设 受托资 产 的资金 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联系人 :宋 亚平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其 它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并及 时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吕 红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汪棣


经办会 计师 :汪棣


刘颖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家有 关法 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 依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 于: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 基金份 额 具有同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下同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 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5)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果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式 开会或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b)到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b)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 分别 或共 同 称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f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集人 公告 。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的, 其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2)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 方 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 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3)如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 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1)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 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 基金持 有人数 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90% , 基金管理人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 需 召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 别;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5)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9)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基金 合 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降 低赎 回费率 ; 4)按照基 金管理人 与标的 指数许可 方所签订 的指数 使用许可 协议调整 本基金 的指数 许 可使用 费; 5)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6)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使 得 《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基金合同 》变更 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生效 后执行 , 自《基 金合 同》 变更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在 六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 产 中获得 补偿 的权 利。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发生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本 《基 金合 同》 适用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或 与本《基 金合同 》有关 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当由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继 续履行 。 (五) 《基 金合 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 金合 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同 》 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 议》 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 办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币兑 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营和 代客 外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中实 际可以监 控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 的股票 库等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各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包 括股 票和/ 或存托凭 证, 下同 ) 、 备选 成份 股, 与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相关 的公 募基 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 金、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投 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 银 行存 款、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备选成份 股以 及与 标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 上 市交 易 型基金 、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 投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投 资于 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 市交 易型 基金 、 中国 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 融衍 生 产品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0% ;投资于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20% ,其 中投 资于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保证 流动性 的前提 下,本 基金现 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 支付 管理费 、 托管 费 、 手 续费 等需要 , 并可 以 投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 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比例 限制 , 不需 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规定。 (2)对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应自 《基金合 同》生效 起对基 金的投 资 和融资 比例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监 督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资产配 置比 例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满 6 个月后 开始 ) 、 单一 投 资类别 比例 限制 、 融资 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金 投资比 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不符 合规 定的 , 基金托管人 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及 时进 行整 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 合法 规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除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14)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3)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法 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持有 货币 市场基 金可 以不 受前述 限制 。 5)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任何 一只境 外基 金,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6)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 1-6 项投资比 例限 制,应 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 合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制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 敞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2)基金投 资期 货支付 的初 始保证金 、投资 期权支 付 或收取的 期权费 、投资 柜 台交易 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 互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a )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b)交易对 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易 进行估 值 ,并且基 金可在 任何时 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c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基金拟 投资 衍生品 ,基 金管理人 在产品 募集申 请 中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提 交 基金投 资 衍生品 的风 险管 理流 程、 拟采用 的组 合避 险、 有效 管理策 略。 e)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 作 日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 括衍生 品 头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f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若基金 超过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对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监督 。为对基 金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均 有责 任保 证该名 单的 真实 、 准确 和 完整性 , 并及 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提醒 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购交 易及监 督所需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交易对 手 库, 交易 对手 库由 信用 等级符合 《通知 》 及 《基 金合同 》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贷 、 回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围 。 基金 托 管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6)对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中实际 可以监 控事项约 定的基金 投资的 其他方 面 进行监 督。 2、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现金差 额的 计算 、 预估 申 购价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 进行 业务监 督、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投 资组 合比例 的调 整时 间为 30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进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4、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5、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由基金 托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6、基金托 管人的投 资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人及 其他中 介机构 提 供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 管人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表 示,并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失 不负 任何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其投 资策略及 决定) 及其投 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托管 协议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就基 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 托管人可 将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 理与基 金财产过 户有关的 手续等 职责委 托 给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6)除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约定 外,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违反 此义 务 所得利 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 由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该等责 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金 财产 的原 状 、 承 担 因此所 引起 的直 接损失 的赔 偿责 任。 (7)基金 托管人自 身,并 尽商业上 的合理努 力确保 境外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托 管证 券; (8)除非 根据基金 管理人 书面同意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在任何 托管资产 上设立 任何担 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 押 、 质 押、 留置 等, 基金 托管 人将尽 商业 上的 合理 努力 确保境 外托 管 人不得 在任 何托 管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不限 于抵 押、 质押、 留置等 , 但根据 有 关适用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9)对于 因为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本协 议项下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 所产 生的应收资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 资产持 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到账 日没 有 到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注册 登记结 算机构的 备付金账 户;该 账户由 注 册登记 结算 机构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资完成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基 金管理人 应提供 必要的 协 助。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 的托管 账户。本 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动 ,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托管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 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 市场的 交易所或 登记结算 机构处 按照该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各自 委托 代理人 均不 得擅 自出 借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关证 明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负 责开立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必要 的协 助。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投资 市场所在 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 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 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的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7、证 券登 记 (1) 境外 证券 的注 册登 记 方式应 符合 投资 当地 市场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市场 惯例。 (2)基金 托管人应 确保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始 终是所 有证券 的 实益所 有人 (beneficial owner )的 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所 有证 券。 (3 ) 基金托管 人应 该: (a ) 在其账 目和 记录 中单 独列记属 于本 基金 的证 券, 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 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 其账 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 证券不属于 境外托 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 何人的 名义 登记 。 而且 , 若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 人以 无记 名方式 实际 持有 , 要求 和 确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和 基金 托管 人 、 其 境 外托管 人自 有的 资产、 任何 其他 人的 资产 分别独 立存 放。 (4)除非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 失、疏 忽、欺诈 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 托 管人将 不保 证其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权 、 合法 性 或真实 性 (包 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5)存放 在证券系 统的证 券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的指示 为基金 的实益 所 有人持 有, 但须 遵守 管辖 该系统 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件 。 (6)由基 金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人 为基金的 利益而 持有的证 券(无记 名 证券 和在证 券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系统持 有的 证券 除外 )应 按本协 议约 定登 记。 (7)基金 托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应 就其为基 金利益 而持有证 券的市场 有关证 券登记 方 式的重 大改 变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应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 将这些 市场 发生 的事 件或 惯例变 化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要求 改变 本协 议约 定的 证券登 记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应就 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及时 将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或加盖 公司 印 章的复 印件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一般 应保 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 基金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 不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 20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委托第三 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第 三方机 构每 个估 值日 对基 金进行 估值 , 估值 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企 业会 计准 则》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 基金管 理人将前 一工 作日 的基金 估值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当日将 复核 结果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 基金月 末、 季末、 年中 和年 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3)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由于 基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导 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如果上 述错 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公 司或其他 中介机 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如果 基金托管 人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 能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予以免 责。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证件 号码 和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3)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妥 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 有保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 信息 以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 披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 为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 等信 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 协议 》 的 修改 与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 形式 对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将 向特定销 售渠道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书面 或电子 文 件形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为直销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在选用网上 交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每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账 户信息、公 司 旗下基金定 期刊 物。 业务开 通时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 金净 值信 息、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列 文件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银标 普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 务资格 批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 查阅 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 在办 公时间可 供 免费查 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 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