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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000049)

中银标普全球: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银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三 年二月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托 管人 承担 的受 托人 职责和 托管 职责


............................................................................. 13 六、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4 七、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8 八、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1 九、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5 十、基 金收 益分 配 ..................................................................................................................... 31 十一、 基金 信息 披露 ................................................................................................................. 32 十二、 基金 费用


........................................................................................................................ 34 十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7 十四、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8 十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9 十六、 禁止 行为


........................................................................................................................ 40 十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1 十八、 违约 责任


........................................................................................................................ 42 十九、 争议 解决 方式 ................................................................................................................. 45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6 二十一 、其 他事 项 ..................................................................................................................... 47 二十二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7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中银 标普全 球精 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鉴于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拟担任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 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中银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中银标普全球精 选自 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中银 标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 依其条 款解 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5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 理试行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试行 办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 理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以 下简 称 “ 《 通知》 ”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与 《中银 标普 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 金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除非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 若 因境外 资产 托管 人的 行为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协 议,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 定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包 括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 份股 ,与标 普全球 精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 相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交 易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 与 标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融 衍生 产品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 于与 标普全 球精 选自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 融衍 生 产品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 行存款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本 基金 现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基 金赎 回、 支付 管理 费、 托 管费 、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如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2、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基 金托 管人应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起对 基金 的投资 和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8 融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监督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置 比例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满 6 个月后 开始) 、单一 投资 类别比 例限 制、 融资 限制、 股票申 购限 制、 基金 投资 比例是 否符 合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 不符合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进 行整 改, 整改 的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投资 比例 调整期 限。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14)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投资组 合限制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9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持有货 币市 场基 金可 以不受 前述 限制 。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任何一只境外 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 算等临 时用途借入现金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 资组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金融衍 生品投 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 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 估 值,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 候以公 允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0 价值终 止交 易。 3)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4)基 金拟 投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在 产品 募集 申 请中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若基金 超过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均有 责任 保证 该名单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性 , 并及时 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 列示 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 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 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理 人后 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及 《基 金合 同》 要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 券借 贷、 回 购交 易时 , 交 易对 手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的范 围。 基 金托 管人 对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 监控 事项约定 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1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现金 差额 的计 算、 预估 申购价 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业务 监督 、核 查。 (三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违规 行为 , 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管 理人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正, 投资 组合比 例的 调整 时间 为30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 时进行 核对 确认 并回 函;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如基金 管理 人未 予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五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他 中介机 构 提供的 数据 和信 息, 基金 托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作任 何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七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 ( 包括 但不限 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其 投 资回报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2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要 的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由未 执行 或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托管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3 五、托 管人承担的受托人 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基 金的境 外财产, 基金托管 人可 在符合《试 行办法》 第二十 一条规定 情况下 授 权境外托 管人代 为履行 其承 担的受 托人职 责。境 外托 管人在 履行职 责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疏忽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履 行下 列受 托人 职责: 1、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按 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 投资 行为 和资金 汇出 入情 况实 施监 督, 如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外管 局报 告; 2、安 全保 护基 金财 产 ,在 基金托 管人 应尽 义务 范围 内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 理 人,确 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 收入 ; 3、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投资目 标和 限制 进行 管理 ; 4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 5、确 保基 金份 额净 值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6、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申 购 、认 购、 赎回 等 日常交 易; 7、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确定 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8 、按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以受 托人 名义或其 指定的 代理 人名 义登记资 产,但 根据 投资 地法 律法 规或行 业惯 例对 境外 资产 的登记 有不 同规 定的 除外 ; 9、每 月结 束后7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0、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 慎监 管原 则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履行 下列 托管职 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按照有关 规定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并按规 定向 外管局 报备; 2、办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3、保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汇入 、兑 换、 收汇 、付 汇、资 金往 来、 委托 及成 交记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20 年; 4、中国证 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审慎 监管 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三)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应当 将其 自有 资产 和基金 的财 产严 格分 开。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14 六、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财 产安全 保管 和办 理与 基金 财产过 户有 关的 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 三方机 构履行。 6、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和本 协议 约定 外,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或 第三方 谋取 利益, 违反此 义务所 得利 益归于 基金财 产,由 此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该 等责 任包括 但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财产的 原状、 承担因 此所 引起的 直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7、基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 配 托管证 券; 8、 除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意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在任何 托管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但不 限于抵 押、质 押、 留置等 ,基金 托管人 将尽 商业上 的合理 努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得 在任何托 管资产 上设立 任何 担保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 根据有 关适用 法律的 规定 而产 生的 担保 权利除 外; 9、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本协 议项 下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资 产所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作 为资产 持有 人,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到账日没 有到达 托管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并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当 存入 注册 登记 结算 机构的 备付 金账 户; 该账户由 注册 登 记结算 机构 管理 。 2、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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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验 资完 成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账户 中,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2、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刻制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支 活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过 本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 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处按 照该交 易 所 或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开立 证券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供 必要 的协 助。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以 及各自 委托代 理人 均不得 擅自出 借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 户相 关证 明文 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4、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投 资市场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托管 人或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供 必要 的协助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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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属 于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灭 失,由此 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基金 托管 人应 确保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始 终是 所有 证券的 实 益 所有人 (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 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所有 证券 。 3 、基金托 管人应 该: (a )在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 (b )要 求和尽商 业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清楚列 记证 券不属 于境外 托管人, 不论证 券以何 人的 名义登 记。而 且,若 证券 由基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以无 记名方 式实际 持有 ,要求 和确 保其境外 托管 人将 这些 证券 和基金 托管 人、其 境外 托管人自 有的 资产 、 任何其 他人 的资 产分 别独 立存放 。 4、除 非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托管 人存 在过 失、疏 忽、欺 诈或 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托 管人 将不保证 其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所接收 基金财 产中的 证券 的所有 权、合 法性或 真实 性(包 括是否 以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存放 在证 券系 统的 证券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指示 为基 金的 实益所 有 人 持有, 但须 遵守 管辖 该系 统运营 的规 则、 条例 和条 件。 6、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名 证券 和在证券 系统 持有的 证券 除外 )应 按本 协议约 定登 记。 7、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就其 为基 金利 益而 持有证 券的 市场 有关 证券 登记方 式 的 重大改变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应基 金管理 人要求 将这 些市场 发生的 事件或 惯例 变化通 知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 管理人 要求 改变本 协议约 定的证 券登 记方式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应 就此予 以充 分配 合。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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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 有关重 大合同 后应 及时将 一份正 本的原 件或 加盖公 司印章 的复印件 提交给 基金托 管人 。除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 一般应 保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以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件 与事后送 达的合 同原件 不一 致所造 成的后 果,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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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七、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 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人发送 资金划 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 指令,基 金托管 人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基金 的资金 往来等 有关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上 述相关 业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事先 向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授权 通知正 本(以 下称 “授 权通知” ) ,载 明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委 托的 第三方机构 有权 发送 指令 的人员 名单 (以下 称“ 指令发送 人员 ” )及 各个人员 的权限 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人 员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鉴 样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 加盖 公章并 由法 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 签署,若 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 附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授权 通知后 以电话 确认 ,授 权按 照基 金托管 人确 认时 间与 授权 通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孰晚 原则生 效。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对授权 文件 负有 保密 义务 ,其 内容 不 得向被 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二) 指令 的内 容 1、指 令 是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 资金 划拨 及投 资指令 。包 括各类 付款 指令 ( 含赎 回款场外 交收 、分红 付款 指令 ) 、实物 债券 出入 库指 令以及其 他资 金划 拨指令 等。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 发给 基金 托管 人的指 令应 写明 指令 类别 、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币 别、金 额、 账户 等,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并加 盖预 留印鉴 ( 如 有 )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 令的 发送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其 合法的经 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 时间内 发送指 令; 指令由 “授权 通知” 确定 的指令 发送人 员代表 基金 管理人 用传真 或 SWIFT 的方式 或其 他双 方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发送 。对 于被授 权人 按照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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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授权权限 发出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交 易指令发 送人员 或机构 的授 权,并 且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议 确认后 ,则对 于此 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人员 或机构 无权发 送的 指令, 或超权 限发送 的指 令,基金托管 人应拒 绝执 行,否 则由此 种行为 造成 的责 任,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过错 程度 分担 。 指令发出后 ,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应及 时向基金 托管人 及境外资 产托管人 确认。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发送指 令时,应 为基金托 管人留 出执行指 令合理必 需的时间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致 使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造 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下 达指令时 ,应确 保基金的 银行存款 账户有 足够的资 金余额, 确保基金 的证券 账户有 足够 的证券 余额。 对超头 寸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 账户 证券余 额的指 令,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 ,但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2、指 令的 确认 和执 行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 专人接收 基金管理 人或其 委托的第 三方机构 的指令 ,预先通 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 单,并 与基金 管理 人商定 指令发 送和接 收方 式。基 金托管 人在接 受指 令时, 应对投 资指令的 要素是 否齐全 、印 鉴是否 与被授 权人预 留的 授权文 件内容 相符等 进行 表面真 实性的 检查, 对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规 定期 限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拖 延。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办 理。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约 定,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等情形 。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能 时,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错误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 行,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指 令错 误造 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五)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有 效指令 , 致使 本基 金的 利益受到 损害 , 基金托管 人应承 担相应 的责 任。除 此之外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对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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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六)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若对授 权通知的 内容进行 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指令 发送人 员的名单 的修改, 及/或权限 的修 改)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 基 金管理人 加盖公 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授 权签字 人签 署,若 由授权 签字人 签署 ,还应 附上法 定代表人 的授权 书。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通 知的修 改应 当以传 真的形 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同 时电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变更通 知后 应向基 金管理 人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通 知的内 容的修 改经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后按 照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时间与 通知 载明的 生效时 间孰晚 原则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 后 3 个 工作 日 内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逾 期未交 付授权 变更 通知正 本或收 到的正 本与 传真件 不一致 的,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的 传真件 为准 。 (七)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人 在接收 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 是否齐全 、印鉴与 被授权 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 容相符 进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并暂停 指令 的执行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此暂 停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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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八、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 及清算 交收指基 金在交易 过程、 申购赎回 过程和基 金现金 分红过程 中的结算 交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委托 第三方 机构完 成其在 交易 及清算 交收过 程中的 工作 。境外 交易及 清算交 收工 作,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机 构代 为完 成。 (一)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 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算 交收。 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 第三 方机 构的 交易 成交结 果和 交易 成交 形式 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 金托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资产 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 基金所遭 受的直 接损失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方机 构违反 市场 操作规 则的规 定进行超 买、超 卖等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后 应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构 负责 解决;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构原 因在 清算上造 成基 金资产 或基金 托管人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第 三方机 构承担 损失 赔偿 责任 。 基金管理人 和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应 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在资 金结算 前有足够 的资金头 寸用于 交易 资金 结算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 令时, 基金银行 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 户(除 登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金 外)上 有充 足的资 金。基 金的资 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托管人 的划款 处理时 间。 在基金 资金头 寸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对于未成功 交割的 结算指令 以及特殊 情况下 的延迟交 收,基金 托管人 或其委托 的境外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 便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联系 解决 。 由于全球投 资涉及 不同投资 市场和结 算规则 ,对于不 是因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 委托代理 人的原 因造成 的延 迟交收 等情况 导致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措施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2、资 金和 证券 账目 核对 的 时间和 方式 (1)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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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2)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日核对证 券账户 中的 种类 和数 量 。 (3)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时与 托管 人进行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可授权 但基金托 管人及其 境外托 管人没有 义务,在 账户现 金不足的 情况下垫 付完成交 易所需 现金。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有权 向基 金管理 人收回 所垫付的 资金, 并收取 与所 垫付资 金有相 的合理 费用 。基金 管理人 应认可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托管 人根据 不同国 家、 市场以 及投资 品种, 做出 相应的 决定, 在账户 资金 不足的 情况下 垫付交易 所需资 金。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所垫 付的资 金及相 关的合 理费 用应从 基金财 产中支付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有 权从贷 记或应 付本 基金的 款项中 扣除其所 垫付的 资金及 相关 的合理 费用。 若相应 账户 中的资 金余额 不足,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的 书面 通知 ,在收 到书面通 知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托 管人补 足所需 资金 。否则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托 管账户 中与已 垫付资金 和相关 合理费 用额 度相当 的基金 财产拥 有( 并有权 行使) 留置权 或相 关使用 法律规 定的其他 权利, 并有权 处置 相应证 券。当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从基 金管 理人收 回所垫 付资金 和相 关合 理费 用时 ,应 当相 应地 解除 设置 于基金财 产上 的、与 收回 金额相当 的留 置权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行使 留置 权时 不得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负责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于 每个 开放日 将申 购 、赎 回开 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申 购、 赎回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准 确、完 整性负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 况并 及时划 付赎 回款 项。 3、登 记结 算机 构应 通过 与基金托 管人 建立 的加 密系 统发送 有关 数据 ,如因 各种原因 ,该 系统无法 正常发 送,双 方可 协商解 决处理 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方 各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 4、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5、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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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 6、赎 回和 分红 资金 划拨 规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基金 托管 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时 拨付 ; 因基金银 行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如系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7、资 金指 令 基金托管账 户与 “ 基金清算 账户”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 “ 全额清 算、净 额交收 ” 的原则, 即按照托 管账户 当日应 收资 金(包 括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转 入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额 (含赎 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 转换 转出款 及转换 费)的 差额 来确定 托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应 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资金指令的 格式、 内容、发 送、接收 和确认 方式等除 与投资指 令相同 外,其他 部分另行 规定。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流 程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负责。 2、申 购、 赎回 款的 交收 、 资金清 算和 数据 传递 的时 间和程 序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10 日内将赎 回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除外 ;如基 金投资 所处的 主要市场 有一个 或一个 以上 休市时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登记 结算机 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 构最迟 不超 过 T +10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外管 局相 关规 定有 变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市 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更 时, 赎回款 支付 时 间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3、对 于基 金申 购过 程中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金 的损失 。 4、资 金指 令 除申购款项 到达基 金资金账 户需双方 按约定 方式对账 外,回购 到期付 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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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基金 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资 金划 入指 定专 用账 户。 3、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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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九、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按照 相关的 法律法规 进行,基 金管理 人可以委 托第三方 机构完 成。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完成 。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净资产 值。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进行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企业会 计准 则》及 其他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每 个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将 前一工 作日的 基金估值 结果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当 日将复核 结果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基金月 末、季 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程 序以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协 商和 纠正。 5、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实际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若基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失 不承担 责任; 如果 上述错 误造成 了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主 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 利。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已承 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自 赔偿金 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行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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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公司 或其他 中介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管 人予以 免责。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 额净值 0.5%时,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在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当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登 记结算 机构、或 代理销售 机构、或 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对 于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业 现有 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在基金 管理人可 承担的范 围内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本协议 的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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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如 采用 本协 议或 基金 合同中估 值方 法进 行处 理,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投资 者损失 的, 由双方 根据过 错程度 按照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比 例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2) 如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规定 估值方 法外 的方 法确 定一 个价格 进行 估值 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 金 托管人的 情形下 ,若基 金管 理人净 值计算 出错,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没有 发现或 未提出 异议,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的,双方按 照 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3)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单方面 对外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时 注明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将有关 情况向 监管机构 报告, 由此给 投资 者和基 金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 基金托 管人故 意或 过失 没有 尽到 复核义 务的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相 应责 任; 4)如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单方 面对 外 公告基 金净 值计 算结 果应 该在公 告上 标明未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因基金 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而单 方面对 外公 布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结果或 公告的 计算 结果与 基金托 管人( 最终 )复核 结果不 一致而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市场 、注 册登 记公 司或 数据供应 商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经 纪商 或 交易对家 未能及 时确认 交易 及详细 交易资 料或由 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 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6)由 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另 一方 当事 人 在采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 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失 ,以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由 提供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7)法 律法 规或 者监 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8)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 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则 该当事 人 应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差 错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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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11)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 )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偿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但该第 三方 是由托 管人委 托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 追偿。 13)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记结 算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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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证券交 易所 、市场 或外 汇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延 迟估 值有 利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保 护;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和 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托管 人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和 保管基 金的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若 双方对 会计处理 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由此产 生的后 果基 金托管 人予以 免责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和 基金托 管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托管 人应定期 就会计数 据和财 务指 标进 行核 对。 如发现 存在 不符 ,双 方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托 管人 法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需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向监 管机构报 告相关信 息,包 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 容: (1)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之日 起 5 日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每月 结束 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监管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3)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规的 ,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4)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规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4、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每 月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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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 了后 45 日内 ,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编制 完毕 的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编制 完毕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 方机构 在半 年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 定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基金 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的 第三方 机构 的账务 处理为 准。核 对无 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见书 ,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由此 产生的 后果基 金托管 人予 以免 责。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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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十、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 份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其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为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红利 再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的 费用;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的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 日;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基金 托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 规定)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期末 可供分 配 利 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 益分配 的付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 配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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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十一、 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1、除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运 作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对 方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保 密。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对本 基金的 任何信 息,不 得在 其公开 披露之 前,先 行对 双方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任何 机构、 组织 和个 人泄 露。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合法 履行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所必要之 外,不 得为其 他目 的使用 、利用 其所知 悉的 基金的 保密信 息,并 且应 当将保 密信息 限制在为 履行前 述义务 而需 要了解 该保密 信息的 职员 范围之 内。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 视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被 披露 、泄 露或 公开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 监会等监 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信息披露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负有积 极配 合、互 相督促 、彼此 监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金 信息披 露的所 有文 件,包括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和本 协议规 定的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公 告及其 他必要 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予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 金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宜, 对于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需要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信息披 露文件 ,在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对于不需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复 核的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 公告前 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 3、 基金 年度 报告 中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必 须经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 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的 公告, 必须 在指 定媒 体发 布;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必要 ,还可以 同时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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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通过其 他媒 体发 布。 5、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暂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 抗力 ;


(2)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对于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导致 基金信息 的暂停 或延迟披 露的(如 暂停披 露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采取补 救措 施 。 不可抗 力情 形消 失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 露。 6、按 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的 信息 披露 文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 经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 事项 时,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 。 7、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将 《基 金合 同》 、首 次募集的 《招募 说明 书》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季 度报告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临时公告 等文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并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复 制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为文 本存放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查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的 场所和 其他 便利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三 )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管 人应按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 每个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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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二、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1%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将 上月 基金管理 费的 计算 结果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出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基金 管理 费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 期顺 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 理费前, 基金管理 人应向 托管人出 具正式函 件指定 基金管理 费的收款 账户 。如 需要 变更 收款 帐户,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0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收 款账 户变 更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托 管人 的托管 费从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中 扣除 。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次月 首日 起 3 工作 日内 将上 月基 金托管费 的计 算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从基金 财产 中 一 次性支 付托 管费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作 为指数 基金, 需根 据与指 数所有 人 签署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的 约定向 指数公司 支付指数 许可 使用费。 指数 许可 使用费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计提 ,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06 %年 费率 计 提,且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年3 万美元 ,即若不 足 3 万美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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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元则按 照3 万美元 收取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提 ,逐日累 计。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及其 后的 12 个月为第 一个 指数许可 使用费 的支付 周期 ,依此 类推。 基金管 理人 将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支付 首个支 付周期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下 限(3 万美元 ) , 在首 个支 付周 期到期 后, 若根 据上 述公 式计提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大 于 3 万美元 ,基金管 理人 在 30 天内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指 数 许可 使用费划 款指 令, 将超出部 分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支付 给指数 所有人 。以 后各个 支付周 期的指 数 许可使用 费 支付 方法依 此类 推。 如果指数 许可 使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等 发生 调整, 本基金 将采用 调整 后的方 法或费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 按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体 进行 公告 。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四)其他 费用 因基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包 括但不限 于在境外 市场开 户、交易 、清算、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 加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的 指数 数据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过 程中发 生的费 用,为应 付赎回 和交易 清算 而进行 临时借 款所发 生的 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税务顾问 费和律 师费, 基金 的资金 汇划费 用和外 汇兑 换交易 的相关 费用, 代表 基金投 票或其 他与基金 投资活 动有关 的费 用,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资产 由原任 基金托 管人转移 至新任 基金托 管人 以及由 于境外 托管人 更换 导致基 金资产 转移所 引起 的费用 ,基金 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购 买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 税、交 易及其 他税 收及 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 的任何利 息、罚 金及 费 用)以及相 关手 续费 、 汇款费等 ,为了 基金利 益, 除去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自身原 因而导 致的 、与基 金有关 的诉讼、 追索费 用之外 ,对 于 按照 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根据 有 关法 规及相关 合同的 规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期 基金费 用。基金终 止清算 时所发 生费 用, 按实 际支 出额从 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五)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资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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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对于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 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基金费 用(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方法 、计提 标准 、支付方 式等 ) ,不 得从任 何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六)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除非 《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前予 以披露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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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 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5 个工作日 内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应依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 务。除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何方 式向任 何第三 方披 露,基 金托管 人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其中 的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 之目的 而需要 了解该 等信 息的人 员范围 之内。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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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 保存 期限 不少 于20 年。境 外托 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管 账户 相关 的资料 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人 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正 本应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1、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时 将 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 账凭 证、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并保存 至 少20 年以 上。 (五)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有关 文件档案 均负有保 密义务 ,任何一 方不得在 基金有关 文件档 案公开 披露 前,先 行向双 方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之外的 任何 机构或 个人披 露,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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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后,仍应 妥善保 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 料,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 金管理 人及时 办理 基金管 理业务 的移交 手续 。基金 托管人 应给予 积极 配合, 并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后,仍应 妥善保 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及时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基金管 理人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更换 1、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境 外托管 人, 应在 合理 的期 限内及 时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根据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通 知办理 相应 的业 务交 接手 续, 在办 理 相应的业 务交接 手续时 ,基 金托管 人和境 外托管 人应 继续遵 循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妥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应要 求接 任 的境外 托管 人配 合和 原境 外托管 人办 理业 务交 接手 续。 4、在 新的 境外 托管 人履 行职责前 ,原境 外托 管人 应继续履 行本 协议 项下 的托 管职责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支 付相 应的 合理托 管费 用。 5、因 更换 境外 托管 人而 进 行的资 产转 移所 产生 的费 用可由 基金 资产 列支 。 6、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变更 境外托管 人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四)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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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六、 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条、第三 十一 条禁 止的 行为 。 (二) 《基 金法 》第 五十 九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通 知》 第五 条( 二 ) 、 (四 )款 禁止 的行 为。 (四)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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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十八、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 议或履行 本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应 当承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或本托管 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 (三)当事 人违约 ,给另一 方当事人 或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方 当事 人有 权利 及义 务代表 基金 向违 约方 追偿 。如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不 可抗 力; 根据 不可 抗力的影 响,违 约方 部分 或全部免 除责 任,但 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或潜 在 损 失等。 4、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包 括境外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5、境 外托 管人 或其 指定 的 分托管 人因 破产 进行 终止 清算时 , 托管 资产 中的 现 金可能 依据 境外托管 人或其 指定分 托管 人注册 地的法 律法规 ,需 要归入 其清算 财产, 由此 可能给 托管资 产造成损 失。由 于境外 托管 人或其 指定的 分托管 人破 产清算 ,致使 托管资 产的 现金形 成损失 的,基金 托管人 免予承 担责 任。但 境外托 管人及 其分 托管人 应尽当 地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最大限 度的努力 ,以减 少其破 产清 算行为 给托管 资产造 成的 损失。 境外托 管人或 其指 定的分 托管人 发生破 产情 形的 ,或 面临 被宣告 破产 的情 形时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四)当事 人违约 ,另一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 围内有义 务及时采 取必要 的措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 扩大 。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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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五)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在 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为明 确责任 ,在不影 响本托管 协议本 条其他规 定的普遍 适用性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行 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担 问题 ,明 确如 下: 1、对于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为违法 违规 的指 令,基 金管理人 接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通知后 仍坚 持执行 的,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指 令下 达人 员在 授权 通 知载明 的权 限范 围内 下达 的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即 使该人 员下达 指令 并没有 获得基 金管理 人的 实际授 权(例 如基金 管理 人在撤 销或变 更授权 权限 后未 能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但如 果基 金托管 人明 知指 令下 达人 员所下 达的 指 令 未 获得授 权或超 越权限 ,基 金托管 人应拒 绝执行 ,否 则由此 种行为 造成的 责任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 过错 程度分 担; 3、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该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4、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其 应收取 的管 理费 数额 计算 错误的 责任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则 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相应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对 基 金托管 人应 收取 的托 管费 数额计 算错 误的 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 同意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则 基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未正 确履行 复核 义务的 相应责 任;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不 能依据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 则 及时清算 的,由 责任方 承担 由此给 基金财 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受 损害方 造成 的直接 损失, 若由于双 方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依 据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则 及时清 算的 ,双方 应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本协议所述 责任划 分仅 指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基金/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 责任 划分 ,并不影 响承担 责任 一方 向其 他责 任方追 索的 权利 。 7、由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 境外托管人 或者 其分 支机 构 、 附属公 司在 为本 协议 提供 服务或 管理 的过程中 的过失 、疏忽 、欺 诈、严 重的不 良行为 给基 金财产 造成实 际损失 ,基 金托管 人承担 相应的责 任。基 金托管 人并 应就上 述损失 向责任 方索 赔或提 起诉讼 ,或在 基金 管理人 索赔或 提起的 诉讼 中提 供证 据或 给予基 金管 理人 其他 配合 。 (七) 免责 条款 1、在 本托 管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一方 当事 人对 因其 违约行为 导致 另一 方遭 受的 间接的 、偶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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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然的、衍 生的、 特殊的 以及 惩戒性 方面的 损失都 不承 担责任 ,除非 违约一 方应 该合理 预知其 违约行 为将 导致 该等 损失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外 托管人 对 市场 的证 券系 统的 作为、 不作 为或 破产, 以 及由此 产生 的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本条 不受本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影 响。 3、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对其 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4、如 果本 协议 任何 一方 因受不可 抗力 或 计算机 系统 故障 、网 络故 障、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 障、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他 突发事 件的影 响,未 能履 行其在 本协议 下的全 部或 部分义 务,根 据不可 抗力 或突 发事 件 的 影响, 可以 部分 或者 全部 免除责 任。 5、不 可抗 力事 件发 生时 , 双方应 立即 通过 友好 协商 决定如 何执 行本 协议 。 不 可抗力 事件 及突发 事件 或其影响 终止 或消除 后,协 议双 方须 立即恢复 履行 各自 在本 协议 项下的 各项 义务。 6、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在按照 本协 议规 定而 作为或 不作 为,且 没有 任何违反 本协 议的规定 的情况 下,对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影响 ,不负 责任,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管 人 补偿其因 按照本 协议规 定的 有关指 示作为 或由于 在没 有指示 的情况 下不作 为所 引起 的损 失、 花费或 税费 等。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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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解决 ,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现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双 方当事人 应各自继 续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 权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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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 人双方 加盖公 章以 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 签字人 签字, 协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管 协议经 托管协议 当事人双 方加盖 公章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代 表签字后 自基金合 同成立 之日起 成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托管协 议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日 起至本 协议 终止 之日 或该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本协 议一式 六份,协 议双方各 持两份 ,上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各 一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法律 效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草案) 二十一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 义外,本 协议的用 语定义 适用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 协议未尽 事宜,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签 字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