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标普全球(000049)

中银标普全球: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三 年二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17 )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义务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议时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但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或前 十大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9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终止 《基 金合 同》 而无需 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 》 ,不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降低 赎回 费率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基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或 本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基 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基 金合 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也可 以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 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 告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六)决议形成的条 件、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七)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 讯开会的 情况下, 计票方 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名监 督员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 集人 可自行 授 权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 九)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额 ,其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 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红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再投 资的 费用 ; 若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 容。 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4、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 市场开 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 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 原任基金托 管人转移至新 任基金托管 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 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14、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1%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 首期 支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 收款 账户。 如需 要变 更收款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0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 托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更 通知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 境外 托管 人 的托管 费从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的指 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签署 的指 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指数公 司 支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06 %年 费率 计提, 且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年3 万 美元, 即若不 足3 万 美元则 按照 3 万美 元收 取。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及其 后 的12 个月为 第一 个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支付 周期, 依此 类推。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支付首个 支付 周 期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下限 (3 万 美元) , 在首 个支付 周期到 期后, 若根据 上述 公式计 提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大 于 3 万美元, 基金 管理 人在 30 天内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划 款 指令, 将超 出部 分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以后 各个 支付 周期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支付 方法 依此 类推 。 如果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公 告。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第 (一 ) 款第 3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金 托管 费率 ,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包 括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 份股 ,与标 普全球 精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 相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交 易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 与标 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的 结构 性产 品及金融 衍生 产品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 于与 标普全 球精 选自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 及金 融衍 生 产品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 行存款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本 基金 现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基 金赎 回、 支付管理 费、 托管费 、 手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二)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 指 法律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 可以不 受前述 限制 。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6、 为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临时借 入现 金的 期限 以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 资组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人 民币计价 的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 (NTR )收益 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收 益率×5%(税后 )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或停止 对本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授权 、 或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等 原因导致标普 全球精选自 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 指数 , 或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 通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ETF ) 、 股票 和 债券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或 综合 报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综合 报价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于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 价估值 ;对 于非上市 债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其中 成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4、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衍 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基金 持有的 其他有 价证 券,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有 价 证券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7、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二)公告方式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七、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 后,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三)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基金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本 《基 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或 与本 《 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 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提交中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仲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 所查阅;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 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但 内容应 以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