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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标普全球(000049)

中银标普全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中银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三 年二月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 言 ..................................................................... 3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9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10 五、基 金备 案


................................................................ 12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3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 21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8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6 十、基 金的 托管


.............................................................. 39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 40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 51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7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0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7 二十、 违约 责任


.............................................................. 70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71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 72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73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一、前言 (一)订 立《 中银标 普全 球精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 称“本 《基 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的 订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是明 确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 务、 规范 中银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运作 , 保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2、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据 订立本 《 基金 合同 》 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 《关 于实 施 〈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资 者境 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3、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原则 订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原 则是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本 《 基金合 同》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 《基 金合同 》 是 约定本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其 他与本 基金 相关 的涉 及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如与 本 《基金 合同 》 有 冲突 , 均 以本 《 基金 合同 》 为 准。 本 《基金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 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即成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 《基金合同 》 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本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本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四 ) 投 资者 认购 、 申 购 确认份 额和 赎回 基金 确认 份额均 以人 民币 元计 算, 在本基 金存 续期间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汇率 变动 风险 。 《基金 合同 》 应 当适 用 《 基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 之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或 更新 导致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不 一致 , 应当以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本《基 金合 同》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或本 《 基金 合 同》: 指《中 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托管 协议 》: 指《中 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 说明 书》 : 指《中 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中 银标普全球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业务 规则 》: 指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 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公布 、 自同年 7 月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实施的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 通知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 其签订的 合 同,为 本基 金提 供境 外资 产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结 算、基金 销 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结算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 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载明,并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 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管理 人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存续期 :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间,投资者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本基金 份 额兑换 为现 金 的行为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登 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 基金份额 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 的 价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 发行人所公告的 会或将会 影响到基金资产 的价值及 权 益的任 何未完成或已完 成的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 金持仓证 券 所投资 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大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 益派发 、 配股、 提前 赎回 等信 息;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及 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 政府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 及 对于该 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和 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事 件 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地 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 、 疫情、 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 没收、恐怖袭击 、传染病 传 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 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 公众通 讯设 备或 互联 网络 故障等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中银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以低成 本、 低换 手率 实现 对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本基 金控 制目 标为 基金净 值收 益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的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份 额的 首次 募集 初始 面值 为1.00 元人民 币。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发 售 (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 。 除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 与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 事人不 得预 留 和提前 发售 基金 份额 。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 购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者任 何损 失由 投资者 自行 承 担。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限 , 并 在 《 招募 说明 书》 以 及相 关公 告中 列示 ; 募集 期内 超过 募集 目标 上限时 采取 比例 配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具 体办法 参见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五)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列 示。 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2、认 购限 额 在募集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每 个账 户的 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 具 体限 制请 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3、募 集期 的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4、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 购, 份 额确 认” 的方 式。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 募说明 书》 中列 示。 5、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6、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有 效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利 息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将折 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折算 的基金份额以 登记结算机 构的记录为 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具 备下 列条件 的 , 或 者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符合 下列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按 照法律 法规 及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规 定办 理 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或基 金募 集期内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 《 招募说 明书 》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且基 金募 集具备 上述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基金 募集结 束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 基金 合同 》生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 告。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不 能满 足基金 备案 的条 件的 ,则 基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并说 明出现上 述情况 的 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具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或其 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交易 方式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基 金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办 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 开始时 间。 2、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以及 境外主 要投 资场所 同 时开放 的每 个工 作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时 除外 ) 。 3、投资 者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但 基金管理 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 其他 时间或非开 放日 受理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届时 以基 金管 理人或 者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如果 本基 金接 受投 资者在 非开 放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回申 请且 登记结 算机 构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5、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 易时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赎回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本基 金采 用“ 金 额申 购 、 份额 赎回” 的方式 ,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3、本 基金 赎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时, 认购、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认 购、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在 T +3 日 后(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及时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理 人或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 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除 外; 如基金投 资所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处的主 要市 场有 一个 或一 个以上 休市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过 登记 结算 机构 及其 相关销 售机 构 在最迟 不超 过T +10 日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 更或本 基金 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 则有 变更 时, 赎回款 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 整。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首 次申 购和 每笔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及 每笔 赎回的 最 低份额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者每 个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 募说明 书》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 ; 4、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用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投资 者可将 其持有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3、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5%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5% 。 4、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适 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的 余额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3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按 照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正常 情况下 , 投 资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结算 机构 在T+2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结算手 续, 投资 者自T+3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T+2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结 算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 法对 上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如果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本基 金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并 可能影 响本 基金正 常 估值时 ; 4、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机构因技 术保 障不充 分或 人员伤 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注册 登记系 统、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基金 资产规 模或者 份额 数量达到 了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外 管 局的审 批及 市场 情况 进行 调整) ; 8、基 金管 理 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9、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到7 项、第9 项和 第10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如果出 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本基 金进行 交易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 基金投 资, 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2 个或 2 个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本基 金投资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的公 众节假日 、休 市,并 可能 影响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与投 资; 5、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确 认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 处理办 法在 20 个工 作日 内予以支 付。 同时 , 在出现 上述 第 3 项 的情形 时 , 对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 的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4)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指定媒 体或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网 点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 明书 》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十二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2.基金 管理 人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登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记结 算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登 记结算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登记结 算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则 》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并按 登记 结算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相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 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 结算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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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2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回的价 格; (9)进行 基金 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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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15.77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10%,下同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或前 十大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9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终止 《基 金合 同》 而无需 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2、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或 本 《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方 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或法 律法 规和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 效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含 50% ,下同 ) ; 2)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人 按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管 理人 (分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5)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 记结 算机 构记 录相 符; 6)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议并表 决。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时 提案 , 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召集 人公 告。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及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 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任基 金管 理人 退任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 在6 个月 内选 任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在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1) 提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内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公告。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任基 金 管理人 有关 的名 称或 商号 字样。 2、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任基 金托 管人 退任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需在 六个月 内选 任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在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1) 提名: 新任基 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 被提 名的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 上(含 2/3)表 决通过 ;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两日 内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 公 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新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或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总 值和 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4、新任 基金管 理人接 受基 金管理或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接受基金 托管 业务前 ,原 任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 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在继 续履 行相 关职责 期间 , 仍 有权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管 费。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订 立 《 中银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以明 确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和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对本基 金的 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可 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 错、 疏忽 等 原因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责 任。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 基金 的登记 结算 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清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二) 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为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三) 登记 结算 机构 享有 如下权 利: 1.建立 和管 理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2.取得 登记 结算 费; 3.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于 开始实 施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四) 登记 结算 机构 承担 如下义 务: 1.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 3.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业 务记 录15 年以上 ; 4.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 因违反 该保 密义 务而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5.按 《 基金 合同 》 和 《 招 募说明 书》 规定 为投 资者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 并提供 其他 必要服 务; 6.接受 基金 管理 人的 监督 ; 7.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以低成 本、 低换 手率 实现 对标普 全球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的有 效跟踪 , 追 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本基 金控 制目 标为 基金净 值收 益率 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之 间的 年跟踪 误差 不超 过5% 。 (二) 投资理 念 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以 在美 国、 加拿 大、 英 国、 澳 大利 亚和 香港 证券市 场 交易的 , 能 源、 基础 金属 、 贵重 金属 、 农 业四 大板 块中市 值规 模大 、 流 动性 好的100 只股票 构成成 分股 , 衡 量全 球自 然资源 板块 主要 股票 的价 格水平 , 并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反 映自 然资 源类商 品的 价格 走势。该 指数 通 过等 权重 的编 制方 法实现 在各 板块 之间 的均 衡配置 , 有 利于 把握板 块和 个股 周期 性表 现和行 情轮 动中 的投 资机 会。 在 经济 繁荣 时期, 该指 数能充 分分 享 相关上 市公 司业 绩增 长带 来的投 资收 益, 在经 济走 弱时期 , 受 益于 自然 资源 稀缺性 对资 源类 商品价 格和 相关 上市 公司 盈利水 平的 支撑 ,具 备一 定的抗 跌能 力。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 资源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力求通过完全复制法 以较 低成本 实现对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重 指数 的紧 密跟 踪, 在 中长 期通 胀预 期升 温的背 景下 , 为 投资者 提供 理想 的抗 通胀 和分散 单一 市场 、单 一货 币汇率 波动 风险 的投 资工 具。 (三)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 (包 括股 票和/ 或 存托凭 证, 下同) 、 备选成 份股 ,与标 普全球 精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 相关的 公募基 金、 上市交 易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 的结构 性产 品及 金融 衍生 产品等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 银行 存款 、 现 金等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产 品或 金融工 具 ,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以及 与标 普全球 精 选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相 关的公 募基 金、 上市 交易 型基金 、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投资的 结构 性 产 品及金融 衍生 产品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 于与 标普全 球精 选自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相 关的 公募 基金 、 上市 交易 型基 金、 中 国证 监会许 可投 资的 结构 性产 品 及金 融衍 生 产品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10% ; 投资 于现 金、 银 行存款 、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5%—20% , 其中 投资 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保证 流动 性的前 提下,本 基金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现金头 寸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足基 金赎 回、 支付 管理 费、 托 管费 、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 可以 投资 货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的,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相应将其纳 入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如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变 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比例 限制 , 不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上述 相关 规定。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 照成 份股在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等 权 重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并根 据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化 进行 相应 调整 , 达 到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的 目的 。 但在因 特殊 情况 (如 股票 停 牌、 流动 性不 足) 导致 无 法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配 使用 其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 例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 普全 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 重指 数相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金以 及结 构性 产品 , 以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达 到节约 交易 成 本 和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 表现 的目的 。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由 于必须 保有 一定 比例 的现 金资产 ,导 致在 市场 上涨 的过程 中 ,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表现 可能 会落后 于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另外, 基金 投资 组合 权重 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权 重的 不一 致、 股票 买卖价 格与 股票 收盘 价的 差异、 指数 成份 股构 成调 整与指 数成 份股 权重调 整所 产生 的交 易费 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项 费用与 开支 都会 使基 金投 资组合 产生 跟 踪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会定 期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 析 , 为 基金 投资组 合下 一步 的调 整及 跟踪误 差 的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 依据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力 争实现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5%,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5% (以 美元 资产 计价) 。 未来, 随着 跟踪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投资工 具的 增加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和更新 相关 投资 策略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 公告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本基金 的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差 的定 义及 计算 公式 如下: 跟踪偏离 度(Tracking Difference) : 采用基 金份额 净值(NAV )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增长 率之 差来 衡量 ,计 算公式 如下 :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跟踪误 差(Tracking Error):采 用跟 踪偏 离度 的波 动性来 衡量 ,计 算公 式如 下: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 本均值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对于 标普 全球 精选 自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根 据标普 全 球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成份 股及其 权重 的 变动进 行相 应调 整。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管 理人 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程 主要 分 为3 步: 确定目标 组合 、 确定 建仓 策略和逐 步调 整。 (1) 确定目 标组 合: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完全 复制 法确 定目 标组合 。 (2) 确定建 仓策 略: 基金 经理 根据对 成份 股流 动性 的分 析,确 定合 理的 建仓 策 略 。 (3) 逐步调 整: 通过 完全 复制 法最终 确定 目标 组合 之后 , 基金 经理 在规 定时 间内 采 用适当 的手 段调 整实 际组 合直至 达到 跟踪 指数 的要 求。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的 时间 内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此后, 如因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 基 金申 购或赎 回等 因素 导致 基金 不符合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合理的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 2. 投资组 合的 管理 (1) 每日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成份股 公司 行为 信息 的跟 踪与分 析 跟踪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如 : 增发 、 配股、 拆股 、 缩股、 分红、 停牌 、 复牌、 暂 停交易 等) 信息 , 以 及成 份股公 司其 他重 大信 息, 分析这 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进 而进 行组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合调整 分析 ,为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2) 标的指 数的 跟踪 与分 析 跟踪分 析标 的指 数的 调整 等变化 , 确 定标 的指 数的 变化是 否与 预期 相一 致, 分析是 否存 在差异 及差 异产 生的 原因 ,为投 资决 策提 供依 据。 3) 每日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分析 根据本 基金 每日 申购 和赎 回的信 息, 分析 由此 对组 合产生 的系 列影 响。 4) 组合持 有证 券、 现金 头寸 及流动 性分 析 基金经 理分 析实 际组 合与 目标组 合的 差异 及其 原因 ,并进行成 份股 调整 的流 动性 分析。 5) 组合调 整: ① 利 用数 量化 分析 模型 , 确定将 实际 组合 调整 到目 标组合 的最 优方 案和 组合 交易计 划 。 ② 如 发生 成份 股变 动、 成 份股公 司合 并及 其他 重大 事项, 及时 提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召 开会议 ,决 定基 金的 操作 策略。 ③ 调整组 合, 达到 目标 组合的持 仓结 构。 (2) 定期投 资组 合管 理 1) 每月末 , 根据 基金合 同中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 管费 等的支 付要 求 , 及时 检查 组合 中 现金的 比例 ,进 行支 付现 金的准 备。 2) 每月末 , 在 基金 经理 会议 上对投 资操 作、 组合 、 跟 踪误差 等进 行分 析。 分析 最近基 金组合 跟踪 偏离 度情 况, 找出未 能有 效控 制较 大偏 离的原因。 3) 每月末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对基金 的操 作进 行指 导与 决策。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的 决策 开展 下一 阶段 的工作 。 (3) 投资组 合调 整


1) 投资组 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基金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将 根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 同时 , 本 基金还 将根 据法 律法 规中 的投资 比例 限制 、 申 购赎 回变动 情况 等变 化,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适时调 整, 以保 证基 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间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2) 成份股 构成 的调 整 每年 , 根 据标 的指数 的编 制规则 及调 整公 告, 基金 经理依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 在 指数成 份股 调整 生效 前, 分析并 制定 投资 组合 调整 策略, 尽量 减少 因成 份股 构成变 动带 来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3) 成份股 权重 的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每 季度 对成 份股 的权 重进行 调 整, 使 每一 个指 数成 份股 的权重 重新 回至1%。 本基 金将根 据标 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源 等权 重指 数成份 股权 重变 动公 告, 及时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 资源 等权 重指数 成份 股因 增发、 送配 等股 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 重调 整时 , 本基 金将 根据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的股 权变动 公告 及时 计算 需要 调整的 权重 比例 ,并 适时 进行相 应 调 整 。 调整期 间原 则上 定为 :对 于每季 度成 份股 权重 的定 期调整 ,在 调整 日之 前的5 个交易 日 与之后 的5 个交 易日 内完 成 。对于 因公 司行 为进 行成 份股调 整时 ,在 标普 全球 精选自 然资 源 等权重 指数 调整 决定 公布 日起至 该股 票除 权日 后的5 个交易 日之 内进 行调 整。 4) 其它调 整 ① 限制性 调整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相关 规定 , 当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规定 限制 时, 本基 金将 对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 出调整 , 并 相应 地对其 他资 产类 别或 个股 进行微 调, 以保 证基 金合 法规范 运行 。 ② 大额赎 回调 整 由于本 基金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点 , 当 大额 赎回 超过 最 高现金 保有 比例5%时, 本基金将 对股 票投资 组合 进行 同比 例的 被动性 卖出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正 常运 行。 3. 金融衍 生产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的 各种 金融 衍生 产品, 如股 指期 货、 期 权、 权证以 及 其他与 标的 指数 或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相 关的 衍生 工具 。 本基金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主 要遵循 以下 原 则: (1) 利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跨市 场交易 的特 点, 减少 因为 限制投 资、 交易 假期 和时 差 对跟踪 指数 的拖 累。


(2) 利用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杠杆 作用 , 减 少现 金头 寸或 者某 些成份 股的 交易 流动 性可 能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3) 利用金 融衍 生产 品来 对冲 一些外 汇市 场汇 率波 动造 成的跟 踪误 差;


(4) 适当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组合 的持有 收益 覆盖 一定 的基 金固定 费用 。


本基金 对金 融衍 生产 品的 投资将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五)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 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购买不 动产 ; (5)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 购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7) 购买实 物商 品; (8) 除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等 临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金 ; (9)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11) 购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12) 直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生 品; (13)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或债 券; (14)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15)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16)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禁止,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境 外托管 人发 行的 金融 产品 。 2.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 款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 他 国家或 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或地区 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3) 基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10% 。 前项 非流动 性资 产是 指 法律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 基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 持有货币 市场 基金 可 以不受 前述 限制 。 (5)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 不得超 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临时 借入 现金 的期 限 以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期限 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1-6 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后30 个工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约 定的 投 资组合 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投资 限制规 定 , 不 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基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限 于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 交易 , 同 时 应当严 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3)基 金投资 于远 期合 约、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 与交易 的对 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不低 于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交 易对 手方应 当至 少 每个工 作日对 交易 进行 估 值,并 且基金 可在 任何 时 候以公 允 价值终 止交 易。 3)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4)基 金 拟 投资衍 生品 , 基金管 理人在 产品 募集 申 请中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提 交基金 投 资衍生 品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拟采 用的 组合 避险 、有 效管理 策略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6)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 (六) 标的指 数与 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标普 全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NTR)( S&P Global Resources Select Equal Weighted Index)。 本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人 民币计价 的标 普全球 精选 自然资源 等权 重指数 (NTR )收益 率 ×95%+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收 益率×5%(税后 ) 。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变 更或 停止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的编制 及发 布、 或停止 对本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授权 、 或标普全 球精 选自 然资 源等权 重指 数 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等 原因导致标普 全球精选自 然资源等权重 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 指数 , 或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 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 预 期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采 用完全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 数的表 现 ,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以及 与标 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八)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和 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益 ;


2、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相关 权利 时遵 循有 利于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 值的 原则。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开立基 金资 金账 户以 及证 券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账 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 和登 记结 算机构 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和/ 或其委 托的 境外 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 归入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登记 结算机 构和 代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在符合 本 《 基金 合同 》 和 《托管 协议 》 有 关资 产保 管的要 求下 , 对 境外 托管 人的破 产而 产生的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应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理 人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追 偿 。 基 金 托管人 存在 故意 或过 失行 为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 , 并 对第三 方处 理有 关本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 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将 不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 有 权、合 法性 或真 实性 (包 括是否 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妥善 保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财产 汇入 、 汇 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 及证 券交 易的 记录 、 凭证等 相关 资料 , 并按规定的 期限 保管 , 但境外 托管人 持有 的与 境外托 管人 账户 相关 的资 料的保 管应 按照 境外 托管 人的业 务惯 例保 管。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 价值, 并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转换等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基 金、 股票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已 上市 流通 的有 价证 券 的估值 上市流 通的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 (ETF ) 、 股票 和 债券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或 综合 报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或 综合 报价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增发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4)对 于首次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按 成本 价估值 ;对 于非上市 债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其中 成熟 市场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的最 近买价 估值 ; 新 兴市场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买 价和 卖价 的均 值估 值。 3、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在估值日 公布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4、配股 权证,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配 股确 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按 收盘价 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衍生品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衍生品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衍 生品按 成本 价估值, 如成 本价不 能反 映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若 衍生品 价格 无法通 过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处 取得 , 并 及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 6、基金 持有的 其他有 价证 券,从持 有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有 价 证券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该 证券 投资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投资 按公 允价 估值 ; 7、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上述 第 1-6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10、估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1)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 加元 、 澳 元、 港 币、 英镑 等五种 主要 货币 对人 民币 汇率的 , 将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 估值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 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 间价 。 (2)其 他货币 与美元 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 伦敦时 间下 午四点( 或能 够取到 的离 下午四 点 最近时 点) 由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提供 的其 他币 种与美 元的 中间 价套 算。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招 商银 行或境 外托 管人 所提 供的 合理公 开 外汇市 场交 易价 格为 准。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11、估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实际 支付 日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意见 和建 议。 境外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 但 不改 变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承 担的 责任 。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 同 基金托 管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分别 进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 (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 完 成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 报给基 金托管 人(或 其授 权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估 值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所、 市场或 外汇 市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延迟估 值有 利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保护 ; 4、法 律法 规、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 日的 截止时 间后 计算 开放 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 以公布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错误 , 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 自 行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基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偿。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账 务进 行更正 调整 ,不做追 溯处 理;当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3、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 的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结算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并 不能 克服的 客观 情况 ,按 下列 有关不 可抗 力的 约定 处理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 在 基金 管理 人可 承担的 范围 内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原 则, 向过 错人 追偿 , 本合 同的 当事 人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如采 用本合 同或托 管协 议中估值 方法 进行处 理, 若基金管 理人 净值计 算出 错,基 金 托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 发现, 且造 成投 资者 损失 的, 由 双方 根据 过错 程度 按照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的 比例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2)如基 金管理 人采用 规定 估值方法 外的 方法确 定一 个价格进 行估 值的情 形并 已告知 基 金托管 人的 情形 下, 若基 金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没有发 现或 未提 出异议 ,且 造成 投资 者损 失的, 双方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 例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单方 面对外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有 关情 况 向监管 机构 报告 , 由此给 投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基 金 托管人 故意 或过 失没 有尽 到复核 义务 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相应 责任 ; 4)如基 金管理 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单方面 对外 公告基金 净值 计算结 果应 该在公 告 上标明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而单 方面 对外 公布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结果 或公 告的 计算结 果与 基金 托管 人 ( 最终 ) 复 核结 果不一 致而 造成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5)由于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市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数 据供应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经纪 商 或交易 对家 未能 及时 确认 交易及 详细 交易 资料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6)由于 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另 一方当 事人 在采取了 必要 合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 发现该 错误 , 进而导 致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 损失, 由提 供信 息的 当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7)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8)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 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9)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10)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11)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12) 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的情 况下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赔 偿并 向差 错方追 偿。 13)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14)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 ,由登 记结 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或 其授权 代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 或其 授权 代 理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3、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含境外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与 指数 数据费 ; 4、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在 境外 市场开 户、 交易、 清 算、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以及 为了加 快清 算向 券商 支付 的费用 )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收 益分 配过 程中 发 生的费 用; 8、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 而进行 临时 借款 所发 生的 费用; 9、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税 务顾问 费; 10、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和外汇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 用; 11、 除 去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 原任基金托 管人转移至新 任基金托管 人以及由于境 外托管人更 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 移所 引起 的费 用; 12、 基 金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应当 缴纳 的、 购买 或处 置证券 有关 的任 何税 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 交 易及 其他 税收 及预扣 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有 关的 任何 利息 、 罚 金及费 用) 以及 相关手 续费 、汇 款费 、基 金的税 务代 理费 等; 13、 为了 基金 利益 , 除 去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自身 原因 而导 致的 、 与 基金有 关的 诉讼、 追索 费用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14、按 照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1%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 首期 支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 式函 件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 收款 账户。 如需 要变 更收款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10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 托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 款账 户变更 通知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计提 。 境外 托管 人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中扣 除。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标的指 数 许可 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指 数所 有人 签署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向 指数公 司 支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计 提,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06 %年 费率 计 提,且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年3 万美 元, 即若不 足3 万 美元则 按照 3 万美 元收 取。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06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标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及其 后的 12 个月为第 一 个指数 许可 使用 费的 支付 周期, 依此 类推。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支付首个 支付 周 期的指 数许可 使用费 下限 (3 万 美元) , 在首 个支付 周期到 期后, 若根据 上述 公式计 提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大 于 3 万美元,基 金管 理人 在 30 天内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划 款 指令, 将超 出部 分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人。 以后 各个 支付 周期 的指数 许可 使用 费支付 方法 依此 类推 。 如果指 数许可 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行公 告。 此项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4、 本条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14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除非 《基 金合同 》 、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或所 投资市 场所 在国 家的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履行 纳税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包括 : 1、买卖证 券差 价; 2、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存 款利 息; 4、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5、持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值变动 (该 部分 收益 不得 用于支 付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 ; 6、外 汇汇 兑损 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 末资 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为 期末 余额 ,不 是当 期发生 数) 。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红 利再 投资方 式免 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4、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利 润计 算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 人对相 关财 务数 据进 行复 核,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8、 基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 析年度 报告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采 用中 文。 (一) 《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书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 明。 (二)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后 的2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销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前述 最后 一个估 值日 后 的2 个 工作 日内,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境 外托 管人 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偏 差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所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将 有关 情 况报告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当基 金规 模小 于 5000 万元人 民币 或基 金持 有人 数小 于 200 人或前 十大 持有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 到90%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终止 《基 金合 同》 而无需 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权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但出现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降低 赎回费 率 ; (4)按 照基金 管理人 与标 的指数许 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许 可协 议调整 本基 金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6)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使得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除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 其他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情形。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基 金合 同》变 更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变 更生 效之 日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合同 》 终止后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 从 基金资 产中 获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 》 和《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发生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统 一接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二十、违约责任 (一) 本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不 履行 本 《 基金 合同 》 或履 行本 《 基金 合同》 不符合 约定 的,应 当承 担违 约责 任。 (二)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一 方当 事人违 反本 《基金合 同》 , 给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或基 金财 产造成 损 失的, 应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四)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 损失等 ; 3、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 同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证 券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无 法控 制和 不可预 测的 突 发事件 造成 的损 失。 (五)在 发生 一方或 多方 当事人违 约的 情况下, 《基 金合同》 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应当继 续 履行。 (六) 本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一方 违约 后, 其他 当事 方应当 采取 适当 措施 防止 损失的 扩 大;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 使损失 扩大 的 , 不得 就扩 大的损 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防 止损 失 扩 大而支 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承 担。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 本《 基金 合同 》适 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解 释。 (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之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 产 生的 或与 本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 好协 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该 会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 《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继续履 行。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 《基 金合同 》 是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律 文件,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基 金合同 》于 投资者 缴纳认 购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时 成立 ,自 基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 生 效 。 (二 ) 本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 《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四) 本 《基 金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 监管机 构二 份外,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本 《基 金合同 》 可 印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资 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 本为 准。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由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规 定协 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