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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510660)

医药行业: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费用 ................................................................................................................................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4 十五、禁止行为 ................................................................................................................................ 2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7 十七、违约责任 ................................................................................................................................ 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30 二十、其他事项 ................................................................................................................................ 3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0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证医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拟担任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 托 管协议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 管协议的 依 据、目的 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 律 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 资于非成份 股、债券、 股指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5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 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 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签署三方补充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要 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基 金管理人已 成交的关联 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造 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管 问题,基金 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与 损失,及因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投资 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 关损失的应 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 理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基 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做出合理资金安排,不得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对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 证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 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 同、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 金托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结算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合同等相关资料中明确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 理。通过基 金管理人提 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划往基 金募集专户 ;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提 交的网上、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 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 市值)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和股票划入 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和冻结股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 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的原件 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15 年。 六、指令 的 发送、确 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 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 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1 、指令包括 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 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 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授权 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 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 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者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并以电话或 者双方认同 的其他方式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同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尽可能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 日下达投资 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 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 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 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查明原因,采用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 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通知 资产托管人 ,并经电话 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 发出后七个 工作日内送 达文件正本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资产托管人按 照新的授权 文件传真件 内容执行有 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 产生的责任 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 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发现 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 及 清算交收 安 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 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 协议,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 请书》及时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 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 付的佣金等 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 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3 个工作日 内,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 对结算参与 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 金,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基 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 不完整,造 成清算差错 的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 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 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 卖及质押券 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 发现后应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资产造成 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据 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基金管理人按照 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每日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当日的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如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 资金头寸不足,对于交易所场内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收日上午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 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 基金托管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资产造 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 约事件,基金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 为偿还融资 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 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 司收保或冻 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在基金 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 人,并对传 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及转入资 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 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数据办理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的 结算。 5 、登记结算 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 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6 、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现金替代退补款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收款 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 损失。 8 、现金替代 退款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现金替代退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 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 有足够的资 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 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现金替代补款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场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场 外投资有关的付款、现金替代退款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有关本基金申购和赎回清算业务的具体处理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 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 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前,应与托管行签署《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2 、本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 、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八、基金 资 产净值计 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 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f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f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 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 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 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 估值;如果 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制;在每 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 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 以 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 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2 次,每次基金收 益分 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 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 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 公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 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 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 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程序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 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 一 、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 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 的年费率计 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1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3 个月的按3 个 月收费。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证券交易或结 算产生的费 用、基金财 产划拨支付 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 关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 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从基金资产中按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 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证 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 金 有关文件 档 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 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 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 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 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 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 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 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或者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 )审计: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 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 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 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或者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管 业务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5 )审计: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 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 五 、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 管 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 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4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制作清 算报告。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 七 、 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 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过 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 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 、计算机系 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意外事故。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八、争 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 管 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以 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十 、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 托 管协议的 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上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 文,为《上 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 章页。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