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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行业(510630)

消费行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9 月13 日证 监许可[2012]1221 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可能赎回其认购的本基金
份额。另外 ,在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如 果本基金的 资产规模低 于2 亿元, 基 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认购行为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 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 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基金, 风险和收益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在股票基金中属于
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产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72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2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上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
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后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
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标的指数: 指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
换的其他指数。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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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 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兼执行委
员会委员,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 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 曾任华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
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北京市人大代
表, 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 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北京 东四营业部 总经理、总 裁助理、华 北区总监( 副总裁) 、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 经理,第
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信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
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
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
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
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
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
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
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 (外派工作) , 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
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
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
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
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
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李红源先生: 监事会召集人, 硕士,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任科员、 规划处
副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经济运营部副主任、 资本运营部巡视
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 监事, 大 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山东高速
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 探矿十
二队职员, 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 山东省交通厅主任、 副处长,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 
吕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
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养老金业务总监。 曾任 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 ,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 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 基金
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 公司, 曾任富勤谭普顿投
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 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
际总部副总 裁、公司行 政总裁,另 外,曾任职 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 ,并曾担任 加拿大投资 基金协 会
(IFIC )董 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 监事, 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法律监
察部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 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路先生, 博士。 曾任美国纽约德意志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及定量股票研究负责人、 美国纽约法
兴银行组合经理、 大成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等。2008 年11 月加入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数量投
资部总经理,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9 日起任职 ) 、 恒生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8 月21 日起 任职) 。 
3 、本公司投 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文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程海泳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 股票投资部总经理, 华夏复兴股票型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巩怀志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海雄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建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兴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限制等全 权处
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 保证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及行
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
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 控
制程序组成, 具体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 公司已经通过 了
ISAE3402 ( 《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 号》 )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 的
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公司
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 织
结构。 
(3 )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 行
为守则》 ,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
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 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
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
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的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
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建立
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
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
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
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
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
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
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
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
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
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
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
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
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
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
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
行。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
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
司晋升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
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中 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8.26% 。截 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九 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585.19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13.87% 。 年化平均资产回报
率为1.65% ,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18% 。 利息净收入2,610.24 亿 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7.05% 。
净利差为2.57% ,净利息收益率为2.74% ,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和0.06 个百 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
入699.21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64%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 万 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 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 在莫斯科、 台北设有代表处,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 24 小时不 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
步形成。 中国建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20 家, 拥有建行亚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敦、 建信基金 、 建
信金融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
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 年上半 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
授予的30 多 个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2012 年 “全球银行1000 强”中位 列第6 , 较去年上升2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中排 名77 位,较 去年上升31 位;在美国《福布斯》2012 年度全球 上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第13 位, 较去年上升4 位。本集团是境内唯一一家连续四年蝉联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
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的上市公司,并先后获得《环球金融》 、 《财 资》 、中国银 行业协会
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卓越管理及公司管治”与“2011 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
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 团队, 现有 员工 209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 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
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的 托管业务体 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 行之一。截 至2012 年9
月30日,中 国建设银行 已托管267 只 证券投资基 金。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2007 年及2008 年 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
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
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
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 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 、网上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以下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有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红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
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
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3 、网下现金 发售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4 、网下现金 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5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6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7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8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10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1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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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2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3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14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5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16 )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东电信 广场 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广 东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17 )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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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8 
(18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9 )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20 )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21 )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2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3 )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4 )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5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6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 、95525 
(27 )广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 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28 )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29 )南京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30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31 )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32 )大同 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 13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33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 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34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35 )华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36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7 )财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27 、2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38 )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39 )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40 )恒泰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41 )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42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43 )齐鲁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44 )第一 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45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46 )华林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 、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47 )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48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4890100 
(49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50 )财通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金 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51 )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 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52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53 )中山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54 )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 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55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56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028-8669132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张耘钒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 (四川地区 ) 、400-660-0109 (全国) 
(57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58 )爱建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59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60 )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
代理机构,并及时公告。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吴冠雄 
经办律师:王立华、吴冠雄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9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2]1221 号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1 、基金的类 别:股票型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
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 个月,自 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 其中 , 办理网上现 金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3 月 20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
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
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发售代理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 元, 认购价格为1.00 元。 
(八)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超过0.8% ,具体的认购费率如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50 万份以下 0.8% 
50 万份以上 (含 50 万份 )-100 万份 以下 0.5% 
100 万份以上 (含 100 万份 ) 每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
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九)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基金账
户。 
1 、如投资者 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上海证 券交易所基 金账户只能 进行基金的 现金认购和 二级市场交 易,如投资 者需要参与 网下
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 股账户。 
(2 )开户当 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 个工 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 、如投资者 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 者未办理指 定交易或指 定交易在不 办理本基金 发售业务的 证券公司, 需要指定交 易或
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十)网上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2013 年3 月20 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认购限额 :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最
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 行网上现金 认购,认购 以基金份额 申请,认购 佣金和认购 金额的计算 公式
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佣金比率) 
4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5 、 清算交收: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
资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束后的第4 个 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1 、认购时间 :2013 年2 月25 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 售
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 认购以基金 份额申请。 投资者通过 发售代理机 构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 ,每
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
万份以上(含5 万份) 。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通过基金 管理人进行 网下现金认 购的投资者 ,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认 购以基金份 额申
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
认购金额的计算。 
4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 认购时,需 按销售机构 的规定,到 销售网点办 理相关认购 手续,并备 足认
购资金。 
5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 +2 日内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 清算交收。 募集期结束 后,基金管 理人将于第4 个工作日将 汇总的认购 款项及其利 息划往基
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T 日通过 发售 代理机 构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由该 发售 代理机 构冻 结相应 的认 购资金 。在 网下
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 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之后,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交收, 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 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
专户。 
6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1 、认购时间 :2013 年2 月25 日至2013 年3 月22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 、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 认购以单只 股票股数申 报,用以认 购的股票必 须是其所认 购基金的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 股, 超过1,000 股的部分须 为100股的整 数倍。 投资者可以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 、认购手续 :投资者在 认购基金时 ,需按销售 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 点办理认购 手续,并备 足认
购股票。 
4 、特殊情形 
(1 )限制个 股认购规模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个 股价格波动 及其他异常 情况,决定 是否
对个股认购 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 日前至少3 个 工作日公告 限制认购规 模的个股名 单。基金
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10 只。 
(2 )临时拒 绝个股认购 :对于在网 下股票认购 期间价格波 动异常或认 购申报数量 异常的个股 ,基
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 、清算交收: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 ,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
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 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 基金管理
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 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
除, 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
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
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
i
(第i 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 )i 代表投 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 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 只股票 的申请,则i=1 。 
(2)“ 第i 只 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
情数据, 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
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转增) 、配 股等权益变 动,则由于 投资者获得 了相应的权 益,基金管 理人将按如 下方式对该 股票在网
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1+ 每 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 配股比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 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送 股比
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 (1+ 每股送 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3 )“有效 认购数量” 是指由基金 管理人确认 的并由登记 结算机构进 行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 。其
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 ? ? ?
n
j
j j
p w q p Cash q
1
max
/ % 105 ) (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
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
合计申请数额,
j j
q p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
股在网下股 票认购期最 后一日的均 价和认购申 报数量乘积 , w 为该股按 均价计算的 其在网下股 票 认 购
期最后一日基金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有其标的指数调整公告, 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
的成份股名 单以及标的 指数编制规 则计算调整 后的标的指 数构成权重 ,并以其作 为计算依据) ,
p
为该
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 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
购申报数量从小到大收取。 
②若某一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 、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
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十四)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的
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 (含
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并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
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 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股票,登记结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 份 额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运作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是否增加本基金份额分级业务模式,届时需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公告。 
(三)IOPV 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
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IOPV ) ,供 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
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 5 项等原因使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可由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 份 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采用 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基金的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赎 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
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
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
则。 
投资者 T 日 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 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
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 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
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2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 标准 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
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现 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
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 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
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
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
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 理人将以收到
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 ,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的未购入
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
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 +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期间被替代
的证券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
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
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 
?
i
第 i 只替代证 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
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参 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
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
现金, 即“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
计开盘价。 
4 、预估现金 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 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 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
外,若 T 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 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
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
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 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3-01-30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名称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0631 
2013-01-29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13,375.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500,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2013-01-30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13,375.0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5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成 份 股 信息内 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金额
600056 中国医药 300 允许 10.0%


600059 古越龙山 800 允许 10.0%


600108 亚盛集团 3000 允许 10.0%


600132 重庆啤酒 600 允许 10.0%


600197 伊力特 500 允许 10.0%


600199 金种子酒 900 允许 10.0%


600251 冠农股份 400 允许 10.0%


600298 安琪酵母 400 允许 10.0%


600300 维维股份 1900 允许 10.0%


600315 上海家化 700 允许 10.0%


600429 三元股份 800 允许 10.0%


600439 瑞贝卡 1500 允许 10.0%


600467 好当家 800 允许 10.0%


600511 国药股份 600 允许 10.0%


600519 贵州茅台 300 允许 10.0%


600597 光明乳业 800 允许 10.0%


600598 北大荒 1600 允许 10.0%


600600 青岛啤酒 800 允许 10.0%


600616 金枫酒业 700 允许 10.0%


600702 沱牌舍得 500 允许 10.0%


600737 中粮屯河 1100 允许 10.0%


600779 水井坊 800 允许 10.0%


600809 山西汾酒 600 允许 10.0%


600827 友谊股份 1700 允许 10.0%


600873 梅花集团 1800 允许 10.0%


600887 伊利股份 3200 允许 10.0%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600993 马应龙 400 允许 10.0%


600998 九州通 600 允许 10.0%


601607 上海医药 2100 允许 10.0%


601933 永辉超市 500 允许 10.0%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7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并提前公告。 2 、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 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 (如变更标的指数) ,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 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 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质 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上证主要消费行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及其他合理方法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 当的替代。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再平衡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 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 研究: 基金经理、 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成份股替代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衍生品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及其他合理方法构 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3 、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 、 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告。 绩效评 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 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5 、 组合再平 衡: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 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 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十一、基 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 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 值。 3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 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 正。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3 )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 上时, 可进行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 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基金收益可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目前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4 月30 日和10 月3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的 收益评价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 、在收益评 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 标的 指数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的差额,当差额 超过1% 时, 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3 、根据前述 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 市初费及年费。 (4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财 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 )基金 的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 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1 )基金 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 )依法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 、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3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收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6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变 更标的指数。 25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7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 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 七 、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法 ,使基金在 相应的组合 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 与跟 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份 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发生变化, 使基 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 利、新股市 值配售收益 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超过 标的指数收 益率,产生 正的 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因 使基金无法 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 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5 )由于基 金投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 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 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 基金投资组 合与 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基金 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 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 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 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票的持有 比例 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 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 误差。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 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 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 风险。 6 、参考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IOPV ) ,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 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 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 考IOPV 进行 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 ,需投资者 自行承 担。 7 、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 导 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 、投资者申 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 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9 、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 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0 、基金份 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 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 、基金合 同终止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 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12 、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因多种原因 ,导致代理 申购、赎回 业务受到限 制、暂停或 终止,由此 影响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记结 算机构可能 调整结算制 度,如实施 货银对付制 度,对投资 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及资 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券交 易所、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 及其他代理 机构可能违 约,导致基 金或投资者 利益 受损的风险。 13 、管理风 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 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 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4 、技术风 险 在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 代理机构等。 15 、政策变 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 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6 、不可抗 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 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 常时限完成。 (二)声明 1 、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销售代理机 构销售,但 是,本基金 并不 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基金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 2 项规定的情况之一时,变更基金合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制作清 算报告。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十九、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份额净值 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 的人工服 务 。周一至 周 五的人工 电 话服务时 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 的人工 电 话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假日除外) 。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二)在线服务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 8 :30~21 :00 ,周六至周 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法 定节假日除外) 。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 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三)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 招 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者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上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上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附件一: 基 金合同摘 要 一、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及 其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收益分配、 转换、 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 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9 、 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 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 、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对价及规定的费用。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 时, 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 )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交易所、 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管、 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 (6 )基金管 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7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 )按照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 金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按规定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并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 。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 (不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多数 (不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限一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 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 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 的 收益与分 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 上时, 可进行 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 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 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 、 基 金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4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10 、基金的 证券交易或结算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1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 、依法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 计提。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H=E×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1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足 3 个月的按 3 个月收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 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 、 除管理费、 托管费、 指 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 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 财 产的投资 方 向和投资 限 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二)投资限制 1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7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 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9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 合 同的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发布相关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5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6 )制作清 算报告。 (7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8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1 )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 合 同存放地 和 投资者取 得 基金合同 的 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 询,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 议 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替代性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 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 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股指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签署三方补充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 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 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 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由此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 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 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出合理资金安排,不得影 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3 、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 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 、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合同等相关资料中明确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款项划往基金募集专户;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于认购结束后由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 往基金募集专户;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2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和股票划入基金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和冻结股 票的解冻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4 、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 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 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 的 处理和适 用 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 协 议的变更 和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