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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增长(260104)

景顺增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一 )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37 号 文件批 准发 起设 立 , 批 准 日期 为 2004 年
3 月 19 日 。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四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五 ) 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 
(六 ) 本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独 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七)本招 募说明 书已经 本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为 2012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中的 财务 数
据未经 审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及 其 他注 册 登记 业务 ........................................................................ 34 七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44 八 、 基 金的 投 资 .................................................................................................................................... 45 九 、 基 金的 融 资 .................................................................................................................................... 50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50 十 二 、 基金 财 产估 值 ............................................................................................................................ 52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57 十 四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58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1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1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4 十 八 、 基金 的 终止 与 清算 .................................................................................................................... 65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67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81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82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其 查 阅 方式 ............................................................................................ 84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84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本基金 :














指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 景顺长城 内需增 长 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该合 同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中国证 监会 :








指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 中 国银行 业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基金 法》











指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试点 办法 》 :








指 《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 点 办法》 ; 《运作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








指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 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 金账 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指 接 受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注册登记 人:








指办 理本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 机构,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人为景顺 长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其委 托的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基 金 募集期 结束并 达到合同 生效条件 后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合 同 备案手 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设立募集 期:








指自 招募说明 书公告 之日起 到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时间 段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 认购:

















指 在 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申购:

















指 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 本基金 合 同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 管理人购 回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换 :

















指 在 基金存续 期间, 基金投 资 者按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 手续,在 同一 销售机构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 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 种业务 模式 ; 巨额赎回:








指在 单个开放 日内, 本基金 净 赎回申请 份额( 赎回申 请 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10%的情 形; 销售代理 人:








指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 理本基金 的认购 、申购 、 赎回、非 交易 过户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投 资者 :





指 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可 以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基金账户 :








指注 册登记人 为基金 投资者 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 止,基 金存 续的 不定 期 之 期限; 工作日 :











指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 为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 资者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 ; 元:

















指 人 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 金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股 票分红、 买卖证 券价差 、 银行存款 利息 及其他 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 价值总 和;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指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推出的一 只基于 全市场 角 度衡量国 内债 券市场 价格 总体 变动 水平 的指标 ; 不可抗 力 :





指 任 何无法 预见 、 无法 避免 和 无法克 服的 事件 或因 素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 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 停止交 易; 指定媒体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用以进 行 信息披露 的报纸 和互联 网 网站,包 括但 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 《证券 日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se.com.cn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zse.cn)。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杨 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 理人景顺 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 公司” ) 是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76 号文 批准 设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由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 公 司、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任 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限 公 司共同 发起 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出 资比 例 分 别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 7 个一 级部 门 , 分别是 : 投资 部 、 市 场部 、 运营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 行政部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室 。其 中投 资部 下设 投资研 究部 、固 定收 益部 、专户 理财 部 、 国际投 资 部 4 个 二级 部门 ; 市 场部 下设 渠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 市 场服 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4 个二 级部 门; 运营 部下 设基金 事务 部、 信息 技术 部、 交 易管 理部 3 个 二级 部门。 各部 门的 职责如 下: 1、 投资部 (1) 投资研 究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的投 资管 理并 完成 对宏 观经济 、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究 。 (2) 固定收 益部 : 负 责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 则进行 国内 债券 选择 和组 合的投 资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的 研究 。 (3) 专户理 财部 :负 责完 成一 对一、 一对 多等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产 品的 投资 管 理 。 (4) 国际投 资部 :主 要负 责与 QDII、QFII 等国 际业 务相 关的基 金产 品设 计、 投资 管理、 国际 合作 和培 训等 业务。 2、 市场部 (1) 渠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在各 银行 、券 商等 渠道 的销售 。 (2) 机构客 户部 : 负责 开发 机 构客户 , 并使 其认 识并 了 解我公 司在 企业 年金 、 社 保 等方面 所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务 。 (3) 市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 场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 及 客户 服务 管理 等工 作。 (4) 产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 品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3、运营部 (1) 基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核算 等工 作。 (2) 信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3) 交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4、 人力资源部 : 负责 公司 各项人 力资 源管 理工 作 , 包括招 聘 、 薪 资福 利 、 绩 效管理 、 培训 、 员工关 系、 从业 资格 管理 、高管 及基 金经 理资 格管 理等。 5、财务行政部 : 负责 公司 财务管 理及 日常 行政 事务 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管 理和 基金 运作合 规性进 行全方 位的 监察稽 核,并 向公 司 管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核 报告 。 7、 总经理办公室: 主 要 受 总经理 委托 , 协 调各 部门 的工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常 办公秩 序监 督、 工作项 目管 理跟 进等 ,并 负责基 金风 险的 评估 、控 制及管 理。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士 。 曾任 葛洲 坝水 力 发电厂 主任 、 研究 员级 高 级工程 师, 葛洲坝 至上 海 超 高压 直流 输电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开 发公 司 党 组书 记 、 总经理 , 中住 地 产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书 记等 职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009 年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董 事长 。 罗德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 洲分公 司的 董事 总经 理。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资基 金公 会 管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 于 1996 至1997 年间 担任 公会 主 席。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 任香港 联交 所委员 会成 员 , 并 在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 太 区首席 执行 官。 杨平先 生, 董事 ,国 际工 商管理 硕士 。历 任北 京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外汇 部首 席交易 员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北京 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 高级 经理、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 投资部投资总 监、中国 人保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银 行/外汇 业务部副 总经理、 中国人民 保险( 香港)有 限 公 司投资 部总 经理 、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助理 等职务 。 现任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行 总行 中国 环球 市场 部 ; 之前 曾担 任台 湾景 顺 证券投 资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 经理 、 香港 景顺 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大 中华 区业 务拓 展总 监等职 务 。2009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董事兼 总经 理。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 教 育 部社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集 人。 伍同明先生 ,独立 董事, 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 。香港会计 师公会 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 公认会计 师(ACCA ) 、香港执 业会计 师(CPA ) 、加拿大 公认管 理会计师 (CMA) 。 拥 有超过 二十 年以 上的 会计 、 审核 、 管 治税 务的 专业 经验及 知识 ,1972-1977 受 训于国 际知 名 会计师 楼“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计 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港 马士 打律师 行 、 英 国律 师行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务 所 , 担 任执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海洲 先生 , 监事 , 工 商 管理硕 士 。 曾 任深 圳新 江 南投资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招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经 理及 工程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行 政官 。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业银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运营 部下 属基 金事 务部总 监。


3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统计学 和经 济学 双硕 士 。 曾担任 法国 东方 汇理 银行 香港分 行外 汇及资 金部 交易 员, 法国 巴 黎银行 香港 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信 贷银 行香 港分 行董 事, 高盛 (亚 洲)有限 责任公司 融资部 董事总经 理及中国 资本市 场部主管 。2011 年加入 本 公司,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吴建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机 构管理部 总经理、 公司总 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 公 司,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 城证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 总裁办 副主 任、 行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4、督 察长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 非上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 5、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王鹏辉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先后 担任 深圳 市农 村 商业银 行资 金部 债券 交易 员、 长城 证 券研究 部 研 究员 、 融 通基 金 研究 策划 部 行 业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 研究 员 等职务 ; 自 2007 年 9 月 起 担任基 金经 理 。 具有 11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杨鹏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职 于融 通基 金研 究策 划部 , 担 任宏 观研 究员 、 债券研 究员 和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职务。2008 年 3 月加 入本 公司, 担任 研究 员等 职务 ;自 2010 年 8 月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 8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7、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 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王鹏 辉先生和杨鹏先生同时兼 任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及景 顺长 城中 小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8、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孙延群 2004 年 6 月 25 日—2005 年 6 月 14 日 岑伟昌 2005 年6 月 15 日—2005 年12 月15 日 李学文 2005 年12 月 16 日 —2007 年9 月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 9 月 15 日( 公告 日) — 至今 杨鹏 2010 年 8 月 21 日( 公告 日) — 至今 9、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投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国际 投资 部负 责人等 组成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王鹏辉 先生 ,投 资总 监; 唐咸德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研究总 监; 陈爱萍 女士 ,国 际投 资部 负责人 。 10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3)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4)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和 法定 的收 入;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后 ,制订和 调整开 放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取 认(申 )购 费; (7) 选择 和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对 其销 售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代表基 金行 使因 运营 基金 财产而 产生 的股 权、 债权 及其他 权利 ; (9)担任 注册登 记人或选 择和更换 注册登记 代理机 构,并对 其注册登 记代理 行为 进行 必 要 的监督 ;


(10 )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情 形出现 时 ,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暂停受 理基 金份 额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12)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3)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14) 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时,提 名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 (1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 回及其他 业 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 业务; (5)设置 相应的 部门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 办理基 金的注册 登记工作 或委托 其他机构 代 理 该项业 务; (6)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和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受 理并办 理申 购、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2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和 本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6)依 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编制 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 上; (18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 到 有关资 料的 复 印件;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免除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合法 权益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3 )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4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5) 基金 托 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6) 为基 金聘 请会 计师 和律师 ; (27) 不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以下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的 行为,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的 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 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vi)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 诺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全面 性原则 :公司风 险管理必 须覆盖公 司的所 有部门和 岗位,渗 透各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节 ;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 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离 ;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司 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 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客观性 和 操 作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 控制委 员会:负 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批 准公 司内 控制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况 ; 监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及 管理 状况 及风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常 经营 、 拟募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险 控制 情 况进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半 个年 度风 险控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赋 予的 其 他职责 。 (ii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是 公司日 常经 营中整 体风 险 控制的 决策 机构, 该委 员 会是对 公 司各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责 是 : 评 估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定风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分 析报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大 事件 ; 负 责界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是公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以 定期 或不 定期 会议的 形式 讨 论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题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公司总 经理 、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经 理 、 投 资 总监、 投资 研究 部研 究总 监、国 际投 资部 负责 人等 组成, 其主 要职 责包 括: 依照基 金合 同 、 资产管 理合 同的 规定 , 确 立各基 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的 投资 方针 及投 资方 向; 审定 基金 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的 配置方 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在 股 票、 债券 、 现金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定 基 金、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投 资授权 方案 ; 对超 出投 资 负责人 权限 的投 资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核 包 括基金 经理 、 投资 经理 在 内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 绩效 ; 需 要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项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iv ) 督察长: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监 察 稽核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理 、 制度 执 行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 保证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 权对公 司各 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和 建议 , 并 将意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稽 核部 协助 对全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回答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询 , 并 对 公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司 管理 上存 在 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 风险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或总 经理 办公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整 改。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法律、监 察稽核 部,法律 、监察稽 核部保 持高度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稽 核和 检查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管 理的各 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 的空白 或 漏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 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明 的内 控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 通过 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基 本管 理制 度以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本 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 现了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 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预 警与 公司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制 系统 : 公 司启用了 电子化投 资、交 易系统, 对投资比 例进行 限制,在 “股票黑 名单” 、 交叉交易 以 及 防范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风 险。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 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施 , 对风 险 进行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金 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 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 牌声 誉进 一步提 升 ,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 财 ? T 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 次荣获 《首 席财 务官 》杂 志颁发 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6 名 , 其 中高 级 会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 工程师 、 律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2 年 12 月 25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 143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裕阳 证券 投资 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 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丰 和 价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益 证券 投 资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债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稳健 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银 利精 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分 红 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四季 红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基 金、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牛 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成红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深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 竞争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 选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比 联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蓝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金 元 比联丰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景顺 长城 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信 用添 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深证 红 利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富国 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四 季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安 瑞 进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 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领先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比 联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南 方中 国中 小盘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 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国 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长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同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核 心竞争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 除日本 )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 菱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金、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安信 目标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 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理 财 21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景顺长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鹏 华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委 员会 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银 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和 评 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 料严格保 管,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 算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 机 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0755 )82370388 -1661 传


真: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28号 凯晨 世贸 中心东 座F9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州 市越秀 区东 风东 路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服务热 线:400 830 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中 山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 平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591)87844211 联系人 :陈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A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明权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 号 富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5541585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4)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刘 晓楠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755-22168532 传真:0755-25841098 客服热 线:95501 、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 王 宏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7)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网 址:www.czbank.com (18)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010-852384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9)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华 市光 南路668 号( 邮 编:321015 ) 法定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网 址:www.jhccb.com.cn (20)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嘉兴 市建国 南路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396528 银行网 址: www.bojx.com (2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 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2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 国华投 资大 厦9 号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龚 正 电话:021-68604866-83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35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国元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安徽 省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徽 省内热 线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 燕 电话:0755-82130833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贸 大 厦2座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1号 国贸 大厦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春蓉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5679238 ,010 -85679169 传真:010 -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40)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湖南 省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热 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566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西安 市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南京 西路758 号2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7)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热 线:0755-26982993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网址: www.ydsc.com.cn (4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热 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9)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江苏 省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万 鸣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客服电 话:96668 ,400689888 网址:www.hlzqgs.com (5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都 市东城 根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杭州市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 广场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许 嘉行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路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55)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 、05 、11 、12 、13 、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7)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莞城 区可 园南 路一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熊 定炎 电话:0769-22116111 传真:0769-22116111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8)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济南 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南昌 市北京 西路88号 (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0)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6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6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4)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 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


话 : (0755 )82370388 -1668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人 :杨 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市 金诚 同达 律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华 夏银 行 11 层 负责人: 田予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


话 : (010 )85237766 传


真 : (010 )65185057 经办律 师: 贺宝 银、 徐志 浩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及 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王灵 六 、基 金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其他 注册 登记业 务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 定 期。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3 月 1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 】37 号 文核 准募 集 。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法 律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除 外)及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与 转换 场所 1、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2、经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三)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于2004 年 6 月25 日起基 金合 同生 效, 已于 2004 年7 月14 日起 开始 办 理日常 申 购业务 ,从2004 年8 月 27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 业务, 并于2009 年 10 月30 日开 通了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部 分基金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 放 日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目 前,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时 间为 交易 日上 午 9:30 -11:30 , 下 午 1:00 -3:00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 之外提 出申 购 、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 格为 下 次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与转换 时间所 在开放日 的价格。 基金管 理人如果 对申购、 赎回与 转换时间 进 行 调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如果 对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在实 施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内 撤销 ; 4、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的具体 时间来计算持 有期限,系统 会采取先进 先 出法,即先 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会先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处 注 册登记 的基 金; 6、基金转 换转出后 剩余份 额不产生 强制赎回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基 金首次 申 购及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日 同时 有赎 回申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在变 更上述 原 则时,基 金管理人 必须最 迟在新规 则实施日 前 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2、基金投 资者必须 根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定的 手续, 向基金销 售机构提 出申购 、赎回 与 转换申 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 转换 申请 时, 账户 中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 转换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 者可 在 T+2 工作 日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4、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购 款项 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 赎 回款 项通 常 在 T+5 工作 日但 不超 过 T +7 工 作日 内划 往赎 回人 指定的 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或延 期 支付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有 关条 款办 理。 5、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工作 日公 告。 遇 特殊 情 况, 基 金 份额净 值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六)申购、赎回与 转换 的数额限制 1、代 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代 销网 点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已在 任一网 点有认( 申)购本 基金记录 的投资 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 低金额 的限制( 代 销 网点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直销 中心 每个 账户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一 直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2、 本 基金 不设 最低 赎回 份 额 ( 代销 网点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销售机 构进 行某 笔赎 回后 , 若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低于 1,000 份 , 则 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需一 同全 部赎 回; 3、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申 请份 额为 1,000 份 ,基金 转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产 生 强制赎 回。 4、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金 额、赎回 与转换份 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 前 3 个工 作日 至少 在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率 标 准: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 资人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赎回 费的 25% 归 入基 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减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含)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0 注: 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 的转换费 用 由赎 回费和申 购补差费 组成, 转出时收 取赎回费 ,转入 时收取 申 购补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 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 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 申购费 用,0】 。 4、基金管 理人可按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程序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 费率, 调整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应在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5、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特 定 地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 定职业的 投资者 以及以 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 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67.11 份 基金 份额 。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 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本基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148 元 ,则可 得 到 11,451.3 元 净赎 回金 额 。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回 费 为 0.25% , 申 购 费为 1.5%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 投资 者转 换后 可得到 的内 需增 长贰 号基 金份额 为: 转出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69.23 ,0 】=11,451.3 元 转入份 额=11,451.3 / 1.163 =9,846.34 份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申 购、 转入 份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申购 、 转入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 转 入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后 , 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尾 数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 6、赎 回、 转出 金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 、 转 出金 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 回 、 转 出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九)申购、赎回、 转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减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注 册 登记手 续, 并同 时为 投资 者办理 登记 转入 基金 权益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向 销售机 构查 询确 认结 果且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转 入基金 份额 可用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体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 本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基金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 为为实 现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金份 额净 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基金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者 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请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完成 赎回 申请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办法。 (3)基金 连续两个 开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已经确 认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期支 付赎回 款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间后 的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本基 金出 现以 下情 况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基金 管理人认 为市场 缺乏合适 的投资机 会,继 续接受申 购可能对 已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2、拒 绝或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和处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 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或其他 情形,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3)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将 足额 按时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其 余部分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兑付 ,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份额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以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基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 由认 为需要 暂 停赎回 ,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批准 ; 经批 准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第二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少 于两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若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一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两个月 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调整 为每 月一次 。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推 出 “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是申 购业 务的 一 种方式 , 投 资者可 通过 向代 销机 构提 交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款 时 间、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代销 机构 于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 投资 者在 办 理 “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的 同时 ,仍 然可 以进行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 购 、赎回 业务 。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适用 于符 合 《 景顺 长 城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 (2) 办理 场所 : 自 2007 年 1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国农 业银 行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农业 银行 的规 定。 中国农 业银 行受 理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包 括“ 定期定 额申 购 ” 及“定 期定 额赎 回” 。投 资 者可从 中任 选一 项或 两项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自2007 年2 月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浦发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并 自 2007 年8 月 16 日起 开通 了柜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浦发 银行的 规定 。 自2007 年8 月2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工商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中国 工商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光大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国光 大银行 的 规定 。 自2008 年1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4 月2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北京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北 京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6 月1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国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国银行 的规 定。 自2008 年7 月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民生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民 生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广发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投 资 者可 通 过中 国建 设银 行 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建设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深圳 发展 银行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深圳 发展 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4 月 27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兴 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建投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建投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平安银 行的 规定 。 自 2010 年 1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爱 建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爱 建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银 河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银 河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的 规定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泰 君安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国泰 君安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申 银万 国证 券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申银 万国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温州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温 州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安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安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7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平安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平 安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广发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广 发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13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信达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信 达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光大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光 大证券 的规 定。 自2010 年8 月30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宏源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宏 源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海 通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海 通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9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 泰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泰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渤海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渤海银 行的 规定 。 自2010 年11 月 8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龙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龙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兴业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遵 循 兴业证 券的 规定 。 自2011 年1 月3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浙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浙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2 月2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中 信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泰 联合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 理程序 遵 循华泰 联合 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11 月 8 日起, 华泰联 合证 券停 止办 理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业务。 自2011 年4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招商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招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商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5 月9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江 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江 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6 月3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齐 鲁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齐 鲁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6 月29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华夏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华 夏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长 城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长 城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国 盛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国 盛证券 的规 定。 自 2011 年 8 月5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信证券 ( 浙江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遵循 中信 证券 (浙 江) 的规定 。 自 2011 年 9 月1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华 宝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华 宝证券 的规 定。 自2011 年11 月 4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网上 直销 天天 盈支付 方式 办理 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 办理程 序遵 循我 公司 及天 天盈的 规定 。 自2011 年12 月 1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国海 证券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国 海证券 的规 定 。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中信 万通 证券 办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程 序 遵循中 信万 通证 券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直 销网 上交 易建 设银行 及通 联支 付交 易方 式办理 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景顺 长城 基金 及建 设银行 、通 联支 付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6 月6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 众 禄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众 禄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7 月4 日 起投 资 者可通 过中 投证 券办 理定 期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循 中 投证券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12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金华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金 华银行 的规 定。 自2012 年7 月25 日 起投 资者可 通过 嘉兴 银行 办理 定期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循 嘉 兴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 投 资者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办 理定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序 遵 循数米 基金 网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适用费 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 及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 益 (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 利 再投资 ) 一并 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 参与基 金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具 体执 行办 法由 《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规则 》约 定。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可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或其它 业 务,并 会同 注册 登记 人制 定、公 布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 基金 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账 户转移 到 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协议 离婚 、 国 有资产 无偿 转让 、 机构 合 并与分 立、 资产售 卖 、 机 构清 算、 企 业破产 清算 、 司法 执行 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它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其中,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社会 团体 ; “协议 离婚 ” 指 原属 夫妻 共 同财产 的基 金份 额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协议 离婚 而使 原在某 一方 名 下的部分 或全部基 金份额 划转至另 一方名下 ; “国有 资产无偿 划转”指 因管理 体制改革 、 组 织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资 产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国有 产权 主 体 之 间 的 无偿转 移;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指 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 而导致 的基 金份 额的 划转 ; “资产 售卖 ” 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 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 他 经 营 性 资 产 一 同 转 让 给 后 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 价; “机构 清算” 是指机构 因组织文 件规定的 期限届 满或出现 其他解散 事由, 或因其权 力 机 关作出 解散 决议 , 或依 法 被责令 关闭 或撤 销而 导致 解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 从 而进 入清 算 程序(破 产清算程 序除外) ,清算组 (或类似 组织, 下同)将 该机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分 配 给 该机构 的债 权人 以清 偿债 务,或 将清 偿债 务后 的剩 余财产 中的 基金 份额 分配 给机构 的股 东 、 成员、出 资者或开 办人; “ 企业破产 清算”是 指一企 业法人根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企业 破 产 法(试行) 》或《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十 九章的有 关规定被 宣告破 产,清算 组 依 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 效法律 文书 , 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 文书 之规定 主动 过户 给其 他人 , 或法院 依据 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履 行义 务 的当事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规则 》的 有 关 规定以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 办 理转 托 管的销 售机 构因 技术 系统 性能限 制或 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八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 水长 流 , 不 要惊 涛 裂岸 。 本 基金 的所 有投 资 都是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和价 值投资 , 深 度挖掘 个股 的投 资机 会,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最佳 风险 收益比 。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优先 投资 于内 需拉动 型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 享中 国经 济和 行业 的 快速增 长 带来的 最大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可持 续的 稳定增 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 行业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优 先投 资于 和经 济增 长最为 密切 的内 需拉 动型 行业中 的 优 势企业 。对 这些 行业 的投 资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 不低 于 80% 。 在资产 配置 方面 ,投 资于 股票的 最大 比例 和最 小比 例分别 是 95% 和 70% ,投 资于债 券 的 最大比 例 是30% 。 (四)投资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构建 和管 理投 资组 合的 过程中 , 主要 采取 “ 自 上 而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着重在 内需 拉动型 行业 内部 选择 基本 面良好 的优 势企 业或 估值 偏低的 股票 。 基 于对 宏观 经 济运行 状况 及 政策分 析 、 金 融货 币运 行 状况及 政策 分析 、 产业 运 行景气 状况 及政 策的 分析 , 对 行业 偏好 进 行修正 ,进 而结 合证 券市 场状况 和政 策分 析, 做出 资产配 置及 组合 构建 的决 定。 股票投 资部 分以 “内 需拉 动型” 行业 的优 势企 业为 主, 以 成长、 价值 及稳 定收 入为基 础, 在合适 的价 位买 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成 长型 股票 , 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价值 型股 票, 以及 能提 供 稳定收 入的 收益 型股 票。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部分 着重 本金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 综 合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并 对货币 政策 与财政 政策 以及 社会 政治 状况等 进行 研究 , 着重 利 率的变 化趋 势预 测 , 建 立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预 测模 型 。 通 过该 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确定 价 格中枢 的变 动趋 势 ; 同 时 , 计 算债 券投 资 组合久 期 、 到 期收 益率 和 期限等 指标 , 进行 “ 自下 而上 ” 的 选券 和债 券品 种 配置 。 如 果政 策 允许, 本基 金将 不做 债券 部分投 资。 本 基 金 将 持 续 地 进 行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的 投 资 组 合 回 顾 与 风 险 监 控 , 适 时 地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加 权指 数 ( 上证 综合指 数 和 深证综合 指数按照 总市值 权重加权 形成的指 数) ,本 基金债券 部分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中 国 债 券总指 数。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综 合指 数总 市值 加权 指数×80% +中 国债 券总 指 数×20% 如果今 后有 更权 威的 、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本基 金将 按 照事先 预定 的程序 进行 基准 变更 。 如果法 律法 规允 许不 投资 国债, 那么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比较 基准 为沪 深综 合指 数总市 值 加 权指数 。 (六)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总值 的 80% ; (2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5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6 )本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特殊 基金 品种除 外)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8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9 )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资建 仓期 为 3 个月 , 特 殊情况 下最 长不 超 过 6 个 月达到 上述 比例限 制。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投资 组合 超过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金管 理 人将在 合理 期限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在风 险较 高的 股票 型基金 中属 于中 低风 险基 金, 依 据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管 理方法 的 特征对 投资 组合 风险 进行 控制, 力争 使本 基金 的平 均 单位风 险收 益值 高于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平 均单位 风险 收益 值。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5 )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 则: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 本 基金 资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 本 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 。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已 经 复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40,231,362.05 81.41 其中: 股票


1,840,231,362.05 81.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8,627,895.20 7.02 其中: 债券


158,627,895.20 7.0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7,025,792.58 11.37 6 其他资 产


4,467,484.17 0.20 7 合计





2,260,352,534.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A 农、林 、牧 、渔 业 76,842,387.80 3.46 B 采掘业 11,059,430.76 0.50 C 制造业 1,295,286,296.62 58.29 C0 食品、 饮料 328,778,528.51 14.80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37,126,125.87 1.67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41,223,614.09 1.86 C5 电子 230,876,469.48 10.39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283,460,737.60 12.76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373,820,821.07 16.82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2,737,180.24 1.02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40,598,000.00 1.83 G 信息技 术业 44,731,512.40 2.01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31,290,055.70 5.91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152,324,702.63 6.86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5,361,795.90 2.94 M 综合类 - - 合计 1,840,231,362.05 82.82 3、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385 大北农 7,166,431 152,931,637.54 6.88 2 000028 国药一 致 3,872,863 131,290,055.70 5.91 3 002456 欧菲光 3,338,538 120,421,065.66 5.42 4 002429 兆驰股 份 8,555,802 110,455,403.82 4.97 5 300070 碧水源 2,971,592 103,203,390.16 4.64 6 600062 华润双 鹤 4,289,297 97,924,650.51 4.41 7 600557 康缘药 业 4,762,397 92,676,245.62 4.17 8 300124 汇川技 术 4,513,944 85,539,238.80 3.85 9 601633 长城汽 车 4,560,010 79,936,975.30 3.60 10 002477 雏鹰农 牧 4,257,196 76,842,387.80 3.46 4、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156,266,000.00 7.0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361,895.20 0.11 8 其他 - - 9 合计 158,627,895.20 7.14 5、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1098 11央行 票据98 600,000 58,032,000.00 2.61 2 1101094 11央行 票据94 500,000 48,350,000.00 2.18 3 1001042 10央行 票据42 300,000 29,940,000.00 1.35 4 1001060 10央行 票据60 200,000 19,944,000.00 0.90 5 113003 重工转 债 22,960 2,361,895.20 0.11 6、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报 告期 内未出 现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者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47,185.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11,432.72 5 应收申 购款 108,865.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8 其他 - 9 合计 4,467,484.1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九 、基 金的融 资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1 )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2 )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标 准差(4 ) (1)- (3) (2 )- (4) 2004 年 6 月 25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20% 0.72% -9.59% 1.11% 11.79% -0.39% 2005 年 6.47% 0.98% -5.27% 1.12% 11.74% -0.14% 2006 年 182.27% 1.41% 92.74% 1.07% 89.53% 0.34% 2007 年 106.97% 1.96% 79.80% 1.76% 27.17% 0.20% 2008 年 -55.13%


2.27%


-54.74%


2.28%


-0.39%


-0.01%


2009 年 89.68% 1.89% 64.78% 1.53% 24.90% 0.36% 2010 年 11.42% 1.56% -7.69% 1.15% 19.11% 0.41% 2011 年 -19.21% 1.12% -18.76% 0.96% -0.45% 0.1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3.70% 1.22% -2.93% 0.93% -0.77% 0.29% 2004 年 6 月 25 日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369.04% 1.59% 61.04% 1.43% 308.00% 0.16% 2、累计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 史走 势比较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注: 在 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投资 的比 例为 70%-95% ; 投资 于债 券 投资的 最大 比 例为30% 。 本 基金 优先 投资 于和经 济增 长最 为密 切的 内需拉 动型 行业 中的 优势 企业 。 对 这 些 行业的 投资 占股 票投 资的 比重不 低 于80% 。 按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本 基 金的投 资建 仓 期为 自2004 年6 月25 日 合同生 效日 起3 个月 。 建 仓期结 束时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达 到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的要 求。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 投资 构 成 。


(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资 产等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开 放日 闭市之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而得 到的 金额。


(四)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 以 托管人 和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设证 券账 户 、 以 基金 名 义开立 的银 行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 、 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它基金 资产 账户 相互 独立 。 (五)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 二、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 值方法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发 行 未上市 的股票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 新股等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按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③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 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开 发行的 且在发 行 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 (2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在证 券交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 净价估 值 ; 如 果估 值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首次 发行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交易 所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5)在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6)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按本 项第 (1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 (6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在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 市 场 报价 、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 证估 值办 法: (1)基金 持有的权 证,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任 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 (3)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果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 - (3 )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其 他 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则 差错 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的行为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采 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 司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处 理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 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本 基金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3 ) 项、债 券估值方 法的第 (7) 项 或权证 估值 方法 的第 (4 )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注:根据 中国证监 会《关 于进一步 规范证券 投资基 金估值业 务的指导 意见》 ( 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的 规定 ,本 公司 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 布 《关于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下 基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 本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牌证 券采 用指 数收 益法 估值。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2、基 金买 卖证 券价 差; 3、基 金银 行存 款利 息; 4、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 5、其 他收 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投资者 可以选择 现金分 红方式或 分红再投 资的分 红方式, 以投资者 在分红 权益登 记 日前的 最后 一 次 选择 的方 式为准 ,投 资者 选择 分红 的默认 方式 为现 金分 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5、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本基 金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一次 ,年度 分配在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的 4 个 月内完 成; 6、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四)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 基 金 净收益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 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核实 后确 定 , 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中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2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可 将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 依 照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有 关业务 规定 执行 。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办法 按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执行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费率 、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管理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1.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管理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 管理费 ; E : 为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 底,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 本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本基金 托管 费年 费率 不超 过 0.25% , 在通 常情 况下 ,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乘以相 应 的托管 年费 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 为每 日应 支付 的基 金 托管费 ; E :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底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基金 首次发行 中所发 生的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等 费用自基 金发行费 用中列 支,不 另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与 基 金有关 的法 定信 息披 露费 按有关 规定 列支 ; 若本 基 金发行 失败 , 发 行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各项 费用按 有关 规定 列支 。 (4) 上述 1、 基 金费 用 第 3-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 由基 金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4、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认 购费 用 (1) 本基 金认 购费 率为1.0%, 不按 认购 金额 设置 级 差费率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认购份 额= 【 (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 )- 认购 费用 】/基 金单位 面值 基金认 购份 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二 位 , 小 数点 二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2、基 金申 购费 用 (1) 本基 金可 适用 以下 申 购费率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1.2% 500 万≤M <1000 万 0.6% M ≥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法 , 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 金额 ;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申 购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3、基 金赎 回费 用 (1)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1 年以 内 0.5% 1 年以 上 ( 含 ) -2 年 0.25% 2 年以 上 ( 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 )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3 ) 本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归入基 金资 产, 其余 部分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 其 他手 续 费 支 出 。 4、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本基 金的 转换费 用包 括了基 金转 出时 收取 的赎 回费和 基金 转入 时收 入的 申购补 差 费, 其中 赎回 费的 收取 标 准遵循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约 定, 申购 补差 费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 差 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 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 用,0 】 。 (2) 计算 公式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 算: 由股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 的计算 :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 运作 和销 售过 程中 发生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因 故与本 基金 有关 的其 他费 用, 将依 照 国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予 以收取 和使 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四)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的各类纳税主体,依 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 纳税义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 理人为本 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 金托管 人或者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 同时从 事本 基 金的审 计业 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规则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 管理人聘 请具有 证券业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各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 独 立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 所后 在 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时 间内 , 通过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前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九)澄清公告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 包 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 、 临 时公 告等 文 本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 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 取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直接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查阅信息披 露 文件。 投资者 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 与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 致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 或 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利润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 因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导 致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下 降。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二)债券投资久期 风险 依据对 超额 收益 的贡 献大 小,债 券管 理的 风险 依次 可划分 为久 期风 险、 期限 结构风 险 、 类属配 置风 险和 个券 选择 风险 , 国 外和 国内 的研 究 表明久 期风 险占 总风 险 的85% 以 上 。 如 果 债券组 合久 期与 基准 久期 相差太 多 , 一 旦市 场利 率 发生明 显不 同于 预期 的变 化, 将导 致组 合 收益率 与基 准收 益率 出现 较大偏 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 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国内 刚刚 试点 , 应对 基 金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 加 之 中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 在 市场 下跌 时 经常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况 , 如果 在这 时出 现 较大数 额的 基金 赎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 变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高 持股 比例 的基 金, 特点 为较 高风 险与 较 高收益 的对 应 。 因 此, 股 票市场 的任 何波动 对本 基金 的净 值均 有直接 影响 , 特此 提醒 投 资人注 意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过 严谨 的选 股策略 ,并 运用 国际 通行 的风险 控 制BARRA 量 化模 型将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降 至 最 低 。 (六)其他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 建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 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二)基金 的清算 1、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 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将 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的 具体 人 员名单 函告 其他 各方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算 程序 : (1) 基金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 算公告 ; (2)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终 止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认 ; (4) 对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5)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6)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7) 以自身 名义 参加 与基 金有 关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终 止后 的基 金清 算结 果公告 ; (9) 进行终 止后 的基 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基金 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3) 清偿终 止后 的基 金债 务; (4) 按终止 后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基 金 清算结 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3 个工作 日内 公 告。 6、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并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据有 关法 律规 定及 本基 金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3)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获 取基金 管理 费及 其他 约定 和法定 的收 入 ; (4)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后 , 制 订和 调整 开放 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 销售基 金份 额, 获取 认( 申)购 费; (6) 选择和 更换 销售 代理 人, 并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


(7) 代 表 基 金 对 其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依 法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或 行 使 因 投 资 于 其 他 证 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8) 担任注 册登 记人 或选 择和 更换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并对其 注册 登记 代理 行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9)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情形 出现 时,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暂停 受 理基 金份额 的赎 回申 请;


(10) 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1)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1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及 其 他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这些业 务; (5) 设 置 相 应 的 部 门 并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资 产相互 独立 ,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资产 运作 、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 立 ; (7) 除 依据 《暂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不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 理申购 、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暂 行办 法》 、 《 试 点办法 》和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和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6)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17)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 告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 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2)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3) 为基金 聘请 会计 师和 律师 ;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5) 依法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 (6) 获取基 金托 管费 ; (7) 监督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8)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时 ,提 名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9)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设有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 除 依据 《暂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委 托其他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7)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设立证 券账 户 、 银 行存 款账 户等基 金财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 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0)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4)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 , 还应 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关 规定 ,保 存基 金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收益 、赎 回 等 款项 ;


(18)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因过错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过 错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提议 召开或 自行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3) 取得基 金 收 益; (4) 监督基 金运 作情 况; (5)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6) 获取基 金业 务及 财务 状况 的公开 资料 ; (7) 按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购 、 赎 回基 金份 额 , 并 在规 定的时 间取 得有 效申 请的 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8) 取得基 金清 算后 的剩 余资 产; (9) 因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的 过错 导 致利益 受到 损害 , 有权 要 求赔 偿; (10)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业务 规则;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事 宜涉 及的 款项 ,承 担规定 的费 用; (3) 以投资 额为 限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召开原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 管部门批 准,则 即刻 生效 ;需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在 获得 相关 批准后 生效 。 2、 召开事 由 在本基 金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项之一 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但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或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更 做 出 相 应 更 改 的 除 外;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 托 管人 ; (4)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持有本 基金 百分 之十 或以 上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提 议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9)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标准的 除外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1) 因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2) 调低基 金管 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3)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的变 化;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3、 召集方 式 (1) 在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开会时 间、 地点 及权 益登 记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 定; (2)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未行 使召 集权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4)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未 行使 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 记 日百分 之十 或以 上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若就 同一 事项 出现 若 干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则 由提 出该 等提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推 选出 代表 召集 持有 人大会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 之十或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第七十 二条 第二 款的 规定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知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 至少三 十日 ,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4)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 (7) 会议的 表决 方式 ; (8)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9)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10)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11)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 会议 通知 中还 应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 取的具 体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方 式。 5、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 也 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百分 之五 十 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应 发生 变化 。 (1)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亲自出席 会议者应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 议者应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②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③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6、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决定 终止 基金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三 十日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三 十日 的 间隔期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或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①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 出法律 、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①现场 开会 大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不 含 百分 之 五十 ) 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提 前三 十日 公 布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须经 出席 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不 含百 分 之五十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②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须经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不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 可做出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决 定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等 重大 事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有充分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其表 面符合 法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意 见模糊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无效表 决。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②计票 人应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对会 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 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 自其 核准 之日 或相关 核准 另行 确定 的日 期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有关 事项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 止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的 终止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2) 基金经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 止; (3)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4)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而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托管 人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 由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的 基金合 并、 撤销 ; (6)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 与基 金 有关的 所有 交易 应立 即停 止。 在基 金清 算小 组组 成 并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清 算小 组 (1 ) 基 金终 止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国 证 监会的 监督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证 券从业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事务所 、 律师 事务 所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事 务所 和律 师事 务所 应在该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将本 方参 加清 算小组 的具 体 人员名 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清 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后 ,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工作 内 容 (1)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 金清算 公告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 管终止 后的 基金 财产 ; (3)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终 止后 的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价;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变 现 ; (6) 将基 金清 算 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以自 身名 义参 加与 基 金有关 的民 事诉 讼; (8) 公布 终止 后的 基金 清 算结果 公告 ; (9) 进行 终止 后的 基金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 由清算 小 组优先 从终 止的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终止 后的 基金 债 务; (4) 按终 止后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该 基金 财产 未按 前 款 1 至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终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 重大事 项将 及时 公告 ; 该 基 金清算 结果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7、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协 议的 订立 、 内 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本 协 议有关 的争 议 ,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深圳 分会 ,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销售 代理 人 和注册 登 记人办 公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以 本基 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赵 如冰 注册资 本:1.3 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发 【1979 】056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外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币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币兑 换; 外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保 险兼 业代 理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的 投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 资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分别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暂 行办法》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契约 》和 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暂 行办 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 契约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金 托管 人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分 账管 理 、 是否擅 自动 用基 金资产 、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 给基金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基金 管理人定 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资产 进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 基金 资 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 错 导致基 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 或 处于 危险 状 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 以书面 的方 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予 以纠 正和 采取必 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损 失。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契约 》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契 约》 或本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门, 有权利并 有义务 行使法律 法规 、 《基金 契约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以保护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召 集基 金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本基 金资产 的保管责 任,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 人将遵守 《信托 法》 、 《 暂 行办法 》 、 《试 点办 法》 、 《 基金契 约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持 有人 的最 大 利益处 理基 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恪 尽 职守 , 依 照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 , 谨 慎 、 有 效地持 有并 保 管 基金资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基金 托管人应 当购置 并保持对 于基金资 产的托 管所必要 的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 件 和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 进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4)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务 ,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方谋取 利益 , 所得 利益 归 于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基金 资产 转为 其固 有财产 , 不得 将 固有资 产与 基金 资产 进行 交易 , 或 将不 同基 金资 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 违 背此 款 规定的 , 将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 不限 于恢复 基金 资产 的原 状、 承担赔 偿责 任。 (5)基金 托管人必 须将基 金资产与 自有资产 严格分 开,将本 基金资产 与其托 管的其 他 基金资 产严 格分 开 ;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为本 基金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 账簿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 金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 (6)除依 据《信 托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金契 约》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 (7)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资 产;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发起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发起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全部资 金 存入该 基金 的基 金募 集专 户, 由 基金 发起 人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该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 鉴 , 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 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该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进行该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银行 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以托管人 和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证券账 户。 (2)本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该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另一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本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托管人应 以其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资 金结算 账户, 用 于其托 管的 本基 金的 证券 资金清 算; 以基 金名 义在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国 债 托管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国 债的交 易和 清算 。 (4)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可以根 据当时市 场的通行 做法办 理,而 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 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 保管库 , 也可 由基 金托 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 与非 本基 金的 其 他实物 证券 分开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6、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 7、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 成立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银监 会进 行报 备。 (2)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本基 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单 位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单位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契约》 的规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单 位 净值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 基金 单位 净值 , 并在盖 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 收到上 述 传真 后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进 行复 核, 若 核 对一 致, 则 在 盖 章后以 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 核结果 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 商未 能达 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 按照 其对 基金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 布,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 关情况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账 和 对 账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金 成立 后,应 按照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 立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 各自的 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双 方应 每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 3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 成;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成立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中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 表完成 当日, 将报 表盖章 后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 人 在 收到 后应 立即 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 时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 人在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或 年中 报 告完成 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 应在 收到 后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6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加密 传 真的 方式 进行。 (3)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人 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 可的账 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处理 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公 章,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公 告 之日 之前 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 与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 金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权 益 登记日 的基 金 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 持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 持有人 名 册、 每半 年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的 基金 持有人 名册 , 应 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妥 善保 管之。 为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契 约规 定的 职责 之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注 册登 记人)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 的协助 。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产 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深 圳分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议 之外 , 各 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 基金 契约 》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本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 可以对协 议进行 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契约 》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以 下服 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 料的 寄送服务 1、注 册登 记人 保留 持有 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 有持 有人 的 基金 交易 记录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所 有持有 本基 金份 额或 本年 度内发 生本 基金交 易且 留有 完整 信息 的投资 者以 书面 或电 子邮 件或手 机短 信形 式提 供对 账单。 每季 度 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 金 管理人 向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交 易且 留有 完整 信息 的投资 者以 书 面或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提 供对 账单 。每 月度 结束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 制电子 对账 单 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 基金 交易且留有完整信息 的投 资者或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以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 提供 对账单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该基 金份 额形 式 进行 分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 分配所 得 的红利 将按 照除 息日 当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该基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公 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 时销售转 出 基金、转入基 金并开办 基 金转换业务的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 遵守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基 金转 换的 业务规 则 , 具 体业 务规 则 详见本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露 媒体 及本 公司网 站上 的公 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提 供 投资策 略分 析报 告以 及基 金经理 交流 等服 务。 投资 者可以 登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投资者 想要 了解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信 息或 进行 投诉 等, 可拨 打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888606 。 (七)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投 诉栏 目、 自 动 语音 留言栏 目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网 点所 提供 的服务 以及 公司 的政 策规 定进行 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收 到投 诉后下 一个 工作 日内 作出 回应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 的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就 投诉 处理 进度 向投诉 人作 出定 期更 新。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数米 基金网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12 月 20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数米 基金网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 的公 告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2012 年 12 月 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调 低旗 下基 金在 华泰 证券定 期 定额投 资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中国银 行 基金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012 年 11 月 23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 2012 年 9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农 业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2012 年 8 月 28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告 》 及《摘 要》 2012 年 8 月 17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海 南航 空 ( 股 票 代码:600221 )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 2012 年 8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 长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号更 新招募 说 明书 》 及《 摘要 》 2012 年 7 月 24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嘉 兴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浙 商 银 行 为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务 及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 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招 商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1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2012 年 7 月 1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新 增金 华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 业务 ”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中投 证券开 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4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投证券 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7 月 2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2012 年上半 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 2012 年 7 月 2 日发 布《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银行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补 充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国银行 基 金申购 与定 期定 额投 资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2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中 信银行 电 子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2 年 6 月 28 日发 布 《 景 顺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景 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合 同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基金 合 同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八)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 顺 长 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三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