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A(020035)

国泰上证5年期联接: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泰上证 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和管理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财产、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7.在基金合同 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 暂停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 8.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 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9.自行 担任 或 选择 、 更 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查 ; 10.选择 、 更 换 代销机构 , 并 依据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和 检查 ; 11.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 部 机构 ; 12.在基金托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基金合同摘要 3 (二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 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和运 作 基金财产; 5.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 事 管理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运 作 基金财产; 7.依法 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 8.计 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 的规定; 10.按 规定 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 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12.编 制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 13.严格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15.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摘要 4 17.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18.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 21.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按 规定 向 基金托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23.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 25.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动 ;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 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 作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 保 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任 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资产、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 相 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7.按 规定 取 得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资 料 ;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














































































































基金合同摘要 5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 义 务为: 1.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设 立 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 3.对 所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 基金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立; 4.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 及 任 何第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6.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 户和证券 账 户;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 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 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 当 的 措施 ; 9.保 存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10.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宜 ; 11.办 理 与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 项 ; 12.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13.按 照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14.按 规定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收 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 除 ; 18.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基金合同摘要 6 20.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1.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 22.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 的 活动 ; 23.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4.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 务 。 (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利为: 1.分 享 基金财产收 益 ; 2.参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财产; 3.依法申 请 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事 项 行使 表 决 权; 6.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席目标 ETF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对 目标 ETF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 决 权; 7.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8.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 9.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 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本基金同一 类 别 的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为: 1.遵 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 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 持 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 任 ; 4.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合法权 益 的 活动 ; 5.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易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基金合同摘要 7 构 、其他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处 获得的 不 当 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投 票 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 现 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持 有基 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额 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 应当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 作 方式 ; (3)变 更 基金 类 别 ; (4)变 更 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 (5)变 更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6)更 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标 准; (8)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 并 ; (9)基金管理人 代 表 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 目标 ETF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10)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2)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情形。 2.出 现 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摘要 8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 由 基金 承 担 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 (3)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4)因 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动 必 须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 (7)由 于 目标 ETF交易 方式 变 更 、 终止上 市 或基金合同 终止而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8)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9)标 的 指 数 更名 或调整 指 数 编 制 方 法,以及 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10)按 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集 或 者 不 能 召集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认为有 必要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 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 议 之日起 10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合同摘要 9 管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 开 。 4.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四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 必 须 于 会议召 开 日前 30日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 明 以下 内 容 : (1)会议召 开 的 时 间 、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事 项 ; (3)会议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权 益登记 日; (6)代 理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括但 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达 时 间 和 地点 ; (7)表 决方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出席 会议者必 须 准 备 的 文件 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 2.采 用 通 讯 方式 开 会并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 应 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则 应 另 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基金合同摘要 10 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结 果 。 (五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开 方式 包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及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开 会。 (2)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 讯 的 书面 方式进 行 表 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 行 表 决 ,或 者采 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授 权他人 代 为 出席 会议并 表 决。 (5)会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集 人 确 定 。 2.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条 件 (1)现 场 开 会方式 在同 时 符合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方 可 举 行: 1)对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 持 有基金份额的 统 计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 占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含 50%,下同 ); 2)到 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身 份证 明 及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通 讯 开 会方式 在同 时 符合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议方 可 举 行: 1)召集 人 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 公 布 会议 通知后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 按 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3)召集 人在监 督 人和 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合同摘要 11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 通知 拒 不 到场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4)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和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占 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以 上 ; 5)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 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 录 相 符 。 (六 )议事内 容 与 程序 1.议事内 容 及提 案 权 (1)议事内 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事 由 所 涉 及的 内 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会召集 人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对 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的提 案 , 大会召集 人 应当 按 照以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 审 核 : 关 联性 。大会召集 人 对 于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涉 及 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案 提交 大会 表 决 , 应当 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 程序 性 。大会召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 进 行 审 议。 (4)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 未 获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 时 间间隔 不 少 于 6个月 。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基金合同摘要 12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 开 会议 的 通知后 , 如果需 要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 修改 ,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 前 30日及 时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 至少 与公告 日 期 有 30日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 人 按 照规定 程序宣 布 会议议事 程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法 执 业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 由 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基金管理人为 召集 人的,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以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 召集 人 应当 制 作 出席 会议 人 员 的 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 号码 、 持 有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个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 关及监 督 人的监 督 下 由 召集 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则在 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内 容 进 行 表 决。 (七 )决议形成 的 条 件 、 表 决方式 、 程序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平 等的 表 决 权 。 2.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1)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2)所规定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 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 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











































































































基金合同摘要 13 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有效; 涉 及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 终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有效 。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 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4.采取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即视 为有效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 行投 票 表 决。 6.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 分开 审 议 、 逐 项表 决。 (八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如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但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未出席 ,则 大会 主 持 人 可 自行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 人 。 (2)监 票 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如 大会 主 持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如 大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 对大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在 宣 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立 即 重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新 清 点 结 果 。重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通 讯 方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召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 督 人 派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合同摘要 14 如 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 督 ,则 大会召集 人 可 自行 授 权 3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 的 公告 时 间 、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 决议 和 特 别 决议 ,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 内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 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日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议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 本基金 与 目标 ETF之 间 在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方 面 的 联系 鉴 于本基金 是目标 ETF的 联 接 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本基金份额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席目标 ETF的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其 持 有的 享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数 和 表 决 票 数 为,在 目标 ETF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本基金 持 有 目标 ETF份额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本基金份 额 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 例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位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不 应 以本基金的 名义代 表 本基金的 全 体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以 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身 份行使 表 决 权, 但 可 接 受 本基金的 特 定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委 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 身 份 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 目标 ETF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须 先 遵 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召 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 目标 ETF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由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代 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 议召 开 或 召集 目标 ETF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十 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摘要 1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收 益 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 益 分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1.由 于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 取销 售 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 取销 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 别 对应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将 有所 不 同,本基金同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收 益 分配 时 所发生的 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人自行 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可 将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配 12次 ,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低 于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 4.若 基金合同生效 不 满 3个月 则 可 不 进 行收 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 两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单 位 净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 益 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离 收 益 分配 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7.基金收 益 分配 后每 一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 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二 )收 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中应 载 明 收 益 分配 基准日以及 该 日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时 间 、 分配 数 额及 比 例 、 分配 方式 等 内 容 。 (三 )收 益 分配 的 时 间 和 程序 1.基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订,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在收 益 分配 方案 公 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 具 体 方案 的规定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 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按 照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 分 红











































































































基金合同摘要 16 资金的 划付 。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 售 服 务费:本基金 从 C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中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 4.基金财产 拨 划支付 的 银 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基金 信息披露 费用; 6.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与 基金有关的 会计师 费、律 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 开 户费用、 账 户 维 护 费用 10. 依法 可 以在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费用 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管理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 管理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投资于 目标 ETF部 分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 计 提 基金管理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为 已扣 除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部 分 基金资产 净值 后 的 净 额,金额为 负 时 以 零 计。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基金合同摘要 17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的 账 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费用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及 时 联系 基金托管 人 协商 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基金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1%年 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人 对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中 投资于 目标 ETF部 分 的基金资产 净值不 计 提 基金托管费 。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为 已扣 除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部 分 基金资产 净值 后 的 净 额,金额为 负 时 以 零 计。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的 账 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费用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及 时 联系 基金托管 人 协商 解 决。 3.销 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 收 取销 售 服 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 销 售 服 务费 年 费 率 为 0.25%。 本基金 销 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日 C类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年 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年 销 售 服 务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为 C类 基金份额 每 日 应计 提的 销 售 服 务费 E为 C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财务 数 据,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的 账 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基金合同摘要 18 息 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费用自 动 扣 划 后 ,基金管理人 应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及 时 联系 基金托管人 协商 解 决。 销 售 服 务费 主 要 用于本基金 持续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各 项 费用 。 4. 上 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 类 中 第 4- 10项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 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四 )不 列 入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 作 无 关的 事 项 发生的费用等 不 列 入基金费用 。 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 费、律 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 从 基金财 产 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根据基金发 展 情 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的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根据 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通 过 主 要 投资于 目标 ETF, 紧 密 跟踪 标 的 指 数 , 追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误差 的 最 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 要 投资于 目标 ETF、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国 债 和 备选成 份 国 债 。 为 更 好 地 实现 基金的投资 目标 ,本基金 还可 以投资于 国内 依法发行 上 市 的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 但











































































































基金合同摘要 19 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在 建 仓 完 成 后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的资产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三 )投资 限 制 1.组 合 限 制 (1)本基金 持 有的 目标 ETF的资产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0%; (2)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3)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 上 述比 例 限 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如果 法律法规 对 本基金合同 约 定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券调整、基金规 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 内 使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2.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财产 不 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基金合同摘要 20 (1)承 销 证券; (2)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担保 ; (3)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 本基金投资 目标 ETF或 者 法律法规或 者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或 者 买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6)买卖 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但 指 定的 目标 ETF除外 ; (7)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基金合同摘要 21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 告 方式 (一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基金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 每 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 ( 二 )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公告 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2.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 3.基金管理人 将 公告半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 日 )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 上 述市 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七 、基金合同 解除 和 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以 及基金财产 清 算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权利 义 务;














































































































基金合同摘要 22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 务, 而 在 6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 的托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利 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其他 情 况 。 (二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会计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 民 事 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 清算 程序 主 要 包括 :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 (2)基金合同 终止 时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财产; (3)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价 和 变现 ; (5)聘 请会计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聘 请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 (7)将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 (8)参加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民 事 诉讼 ; (9)公 布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 进 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 程 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基金合同摘要 23 4.基金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4)按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基金财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定 清 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 ;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结 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后 ,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解 决方式 对 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 容 、 履 行和 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商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义 务,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 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效 力 应 以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基金合同摘要 24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2013年 2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