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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量化(110030)

易基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量 化 衍伸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12 年5 月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量 化衍 伸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2]627 号) 和 2012 年 6 月 4 日 《关于 易方 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 [2012 ]456 号 )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2 年7 月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 、 期货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而 产生波 动。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 敬 请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获得 基金 投资 收益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 本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因 政治 、经 济、 投资 者心理 与交 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市场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大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管理 风险 ; 因投资 于股 指期 货以 及采 用定量 模型 指导 投资 管理 ,可能 存在 因特 定投 资对 象与投 资方 法 带来的 特有 风险 ;因 交易 对手违 约或 破产 所导 致的 对手方 风险 与连 带风 险等 。 基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 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 行负 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除 非另 有说 明,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2013 年1 月5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 理人 .............................................. 6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6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 6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0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0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 12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5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 15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7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 18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19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9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43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43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44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I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5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一)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46 (二) 基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 46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47 (一) 基金投 资人 范围 ....................................................................................... 47 (二) 申购、 赎回 的场 所.................................................................................... 47 (三)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 47 (四) 申购、 赎回 的原 则.................................................................................... 47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48 (六) 申购、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49 (七) 申购、 赎回 的费 率.................................................................................... 49 (八) 申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 50 (九) 申购、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52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 52 (十一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53 九、 基 金转 换............................................... 55 (一) 基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 55 (二) 基金转 换的 原则 ....................................................................................... 55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 56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II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56 (五) 基金转 换费 率 ........................................................................................... 56 (六) 基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57 (七) 基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59 (八) 基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59 (九) 暂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 理 .................................................................... 59 十、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 冻结与 解冻 ................... 60 十 一、 基 金的 投资 ............................................. 61 (一) 投资目 标 ................................................................................................... 61 (二) 投资范 围 ................................................................................................... 61 (三) 投资理 念 ................................................................................................... 61 (四) 投资策 略 ................................................................................................... 62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 65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 66 (七) 投资决 策依 据 ........................................................................................... 66 (八) 投资决 策流 程 ........................................................................................... 66 (九) 投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66 (十) 投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69 (十一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69 (十二 ) 基金的 融资 、融 券 ................................................................................ 69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V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 69 十 二、 基 金的 业绩 ............................................. 74 十 三、 基 金的 财产 ............................................. 75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 75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 75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 75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及处 分 ............................................................................ 75 十 四、 基 金资 产估值 ........................................... 76 (一) 估值目 的 ................................................................................................... 76 (二) 估值日 ....................................................................................................... 76 (三) 估值对 象 ................................................................................................... 76 (四) 估值方 法 ................................................................................................... 76 (五) 估值程 序 ................................................................................................... 78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 78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80 (八)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80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 80 十 五、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81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 81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81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V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 81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 81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 82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82 十 六、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83 (一) 与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83 (二) 与基金 销 售 有关 的费 用 ............................................................................ 84 (三) 基金税 收 ................................................................................................... 85 十 七、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6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 86 (二) 基金的 审计 ............................................................................................... 86 十 八、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87 十 九、 风 险揭 示............................................... 92 (一) 市场风 险 ................................................................................................... 92 (二) 管理风 险 ................................................................................................... 92 (三) 流动性 风险 ............................................................................................... 93 (四) 特定的 投资 方法 及基 金所 投资的 特定 投资 对象 可能 引致的 特定 风险 93 (五) 交易对 手风 险 ........................................................................................... 94 (六) 其他风 险 ................................................................................................... 94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95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VI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95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 95 (三)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 95 二 十一 、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98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98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00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02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103 (五)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 110 (六)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 110 (七)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10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 111 (九) 基金合 同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11 二 十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2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 112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113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18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18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21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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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122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22 二 十三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3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123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123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账单服 务 .......................................................................123 (四) 基金 间转 换 ..................................................................................................123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24 (六) 资讯 服务 ......................................................................................................124 二 十四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25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7 二 十六 、 备 查文 件 ..........................................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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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易方 达 量 化衍 伸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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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量 化衍 伸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易 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易 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易 方达量化 衍 伸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 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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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 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易方 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 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人 、基 金投资 人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日/天: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易方达量化衍伸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易方 达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及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开 放日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n 为自 然 数 《业务 规则 》: 指《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登 记方面的 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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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招募说 明书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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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基本 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权结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 人员 叶 俊 英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南 海石 油 联合 服务 总公 司条 法部 科 员、 副 科长 、科 长, 广东 省烟草 专卖 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总 经 理、 公司 董事 、副 总裁,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兼总 裁、 副董 事长兼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刘 晓 艳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董 事、 总裁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理财 部 副经 理 、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理 财部 副总 经理 、基 金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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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督 察员 兼监 察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市场 部总经 理、 公司 副 总 裁、 常务副 总裁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秦 力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投资 理 财部 总 经理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理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投 资自 营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现任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发 信德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广 发控 股(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邓 斌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董 事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 公司 计划 资金 部副 经理 、 广东 粤 财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信托 管理 一部 总经 理、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广 东粤 财 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任广 东粤 财 信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杨 力 先生 ,高 级 管理 人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EMBA ),董 事 。曾 任美 的 集团 空调事 业 部技 术 主管 、企 划经 理, 佛山顺 德百 年科 技有 限公 司行政 总监 ,美 的空 调深 圳营销 中心 区域 经 理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限 公司 董事 、副 总经 理,长 虹空 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销 总监 ,广 东 盈 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战略 总监 、董 事、 副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董 事、首 席战 略官 。 谢 亮 先 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 理硕 士 (EMBA ),董 事 。 曾任53011 、53061部队财务 部 门助 理员 ,广 州军 区生产 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处长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总经理 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 部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 石 松先 生, 法学 博士 ,独 立 董事 。现 任中 山大 学法 学 院教 授、 国际 法研 究所 所 长, 兼 任中 国国 际私 法学 会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 院、西 北政 法大 学兼 职教 授,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成员 ,上海 、广 州、 深圳 、厦 门、珠 海、 佛山 、 肇庆、 惠州 等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独 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省韶 关 市教 育局 干部 ,中 共广 东 省韶 关 市委 宣传 部干 部,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讲 师、 副教授 、金 融系 主任 兼教 授及博 士生 导师 。 现任北 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会 主席 。曾 任交 通银 行 广州 分行 江南 西营 业部 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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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粤 财信 托投 资公 司证券 部副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 理兼市 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 事。 曾任 华南 师范 大学 外 语系 党总 支书 记, 中国 证 监会 广 州证 管办 处长 。现 任广州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市广 永国有 资产 经营 有 限 公司 党支 部书 记、 董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 )、广 州银 行副 董 事长( 兼) 。 廖 智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监 事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金 部主 管, 易方 达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市场部 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务 副总 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副总裁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裁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副 总 裁。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 资公 司职 员, 香港 安财 投 资有 限 公司 财务 部经 理, 粤信(香港) 投 资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基金 部 经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兼 任基 金投 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 户首席 投资 官、 基 金科 翔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志 民先 生, 法学 硕士 、公 共 管理 硕士 ,副 总裁 。曾 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 托部 经理助 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 管研 究 )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 、基 金投资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总 裁 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 监、基 金首 席投 资官 、基 金科翔 基金 经理 、基 金科 瑞基金 经理 、基 金 科 汇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机构 理财 部投 资经理 。现 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总 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 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 发部 副 经理 、交 易部 经理 、研发 部经 理、 证券 总部 研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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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市场 拓展 部主 管、 基金科 瑞基 金经 理、 市场 部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 市场部 总经 理助 理 兼 华东 区大 区销 售经 理及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分 公司 总经 理兼 南京 分公司 及成 都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兼上海 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及 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市 场总 监兼 上 海分公 司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都 分公 司的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张 南 女士 ,经 济 学 博士 ,督 察 长。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贸 易 委员 会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拓展 部副 总经 理、 督察长 兼监 察部 总经 理。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 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国际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 市部 副总 监、基 金债 券部 副总 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首 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方 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2、基金经理 罗 山 先生 , 天 体物 理学 博士 。 曾任 巴克 莱银 行纽 约分 行 衍生 品交 易部 董事 、新 加 坡分 行 信用 产品 交易 部董 事,苏 格兰 皇家 银行 香港 分行权 益及 信用 产品 部总 经理, 加拿 大皇 家 银 行香 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部 总经 理, 诚信 资本 合伙人 ,五 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安信 证券 资 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指数及 量化 投资 部资 深投 资经理 。现 任易 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1 月8 日起 任 职)。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刘震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2 年 7 月 5 日至 2013 年 1 月7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 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助 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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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首席 投资 官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投 资者 (RQFII ) 业务负 责人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 人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 关 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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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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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管理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为 保 证公 司规 范化 运作 ,有 效 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 (4)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 各种 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 是所 有 员 工严 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 ;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权 力 ;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 司 制定 了合 理、 完备 、有 效 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 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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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分 为 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面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面 是公 司内 部 控 制大 纲, 它是 公司 制定各 项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据 ;第 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四个 层面 是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根 据业 务需 要制 定 的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 它 们的 制订 、 修改 、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 每 一层 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业 务的 发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公 司风 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 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济 经 营业务 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理 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办 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是 在业 务 授权范 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务 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式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内 容和 时 效。公 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有 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交易 室完 成; 应建 立交 易监测 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 施; 集中 交易 室应 对交 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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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 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确保 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交易 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行 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 会 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严格 制订 了专 业任 职条件 、操 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 范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 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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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26%。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月 ,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585.19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13.87% 。 年 化平 均资 产 回报率 为1.65% ,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24.18% 。 利息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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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2,610.24 亿元 ,较 上 年同期 增 长 17.05% 。净 利 差为 2.57%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74% , 分别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和0.06 个 百分 点。 手续 费及佣 金净 收入699.21 亿 元,较 上 年 同期增 长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 香港 、新 加坡 、法 兰克福 、 约翰内 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 设有分 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设有 代表 处, 海外机 构已 覆盖 到全 球 13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 在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局 ,24 小 时 不 间 断服 务 能力 和 基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形 成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设 立村 镇 银 行 20 家,拥 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建行 伦敦 、建 信基 金、建 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建信 人 寿、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 进一步 增 强 。 2012 年上 半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30 多 个重要 奖项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2012 年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 位列 第6, 较 去年 上 升 2 位 ; 在 美国 《 财富》 世界 500 强 中排 名 77 位, 较去年 上升 31 位 ;在 美国 《福 布斯 》2012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 排名 第13 位, 较去 年上 升 4 位。 本集团 是境 内唯 一一 家连 续四年 蝉联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理 》杂 志颁 发的 “亚 洲企业 管治 年 度大奖 ” 的上 市公 司, 并 先后获 得 《环 球金 融》 、 《 财资》 、 中 国银 行业 协会 等 颁发的 “ 中国 最佳银 行” 、 “卓 越管 理及 公司管 治” 与“2011 年 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 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209 人 。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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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 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26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在 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 三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 被 《财 资》 杂志 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银 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 度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二) 基金托管 人的内 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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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基 金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 指 标 进行例 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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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 (020 )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 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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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于 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以下 排序 不 分先后 )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 通银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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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 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重 庆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陈 曦 联系电 话:023-6763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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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8)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 东 莞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0)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民生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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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2)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海 农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4)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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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16)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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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8)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19)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0)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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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1)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2)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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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5)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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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28)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29)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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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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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35)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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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yzq.com.cn (37)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38)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39)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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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1)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3)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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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44)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深 圳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 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 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45)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6)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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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47)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49)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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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0)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1)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52)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3)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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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4)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5)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6)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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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7)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58)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59)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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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0)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61)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2)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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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3)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4)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5)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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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xyzq.com.cn (66)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8)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9)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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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0)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1)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2)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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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74)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75)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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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77)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 (020 )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事务 所和经 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律 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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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 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联系人 :廖 海 (四) 会计师事 务所和 经 办注册会 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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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2]627 号)核 准募 集。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为 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2 年6 月25 日至2012 年 7 月3 日止 。 募 集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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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7 月5 日 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 期内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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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 (一) 基金投资 人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赎 回的场 所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 代销 机构 开办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基 金的 销售 机构 ,并 按规定 予以 公告 。 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 易方式 进行 申购 、赎 回, 具体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三) 申购、赎 回的 开 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8 月6 日开始 办理 日常 赎回 业务 ,2012 年9 月27 日开 始办 理日常 申购业 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四) 申购、赎 回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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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对 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即 按照 持有人 认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先确 认 的份额 先赎 回, 后确 认的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 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 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五) 申购和 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 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 账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2、申购 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 包 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 申 购申请 及申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 资人已缴 付的 申 购款 项 的 本金 退回 投资人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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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相 关基 金销 售机 构 按规 定 向 投资 人 支 付赎 回款 项 。 赎回款 项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 日支付 。 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赎回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进行 公 告。 (六) 申购、赎 回的数 额 限制 1、申购 的 金额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通 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均 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销售 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 个 投资 人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或转换 不得 少 于 100 份 ( 如该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单 只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 份 , 则必 须 一 次 性赎 回 或 转出 该基 金 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金 余额 不 足10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将 投资 人 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各 销售 机构对 赎回 份 额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 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 但应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调 整生 效前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赎 回的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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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额M (元)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2% 500 万 ≤M <1000 万 0.3% M≥100 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人 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的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 后 的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在 更新 的 《 招募说 明书 》中 列示 。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份额 、 赎回 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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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 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二位 ; 申购 份数 采 取四舍 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二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 产所有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 四舍 五 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3、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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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投资人 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计入 基金 财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等其他 相关 手续费 。 (九) 申购、赎 回的注 册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 投资 人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日为 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资 人 自T+2 日起 (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其 办理 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十)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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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 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 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本 基金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至 (4) 项、第 (6) 、 (7 ) 项 情形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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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 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3、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1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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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转换 (一) 基金转 换开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8 月6 日开始 办理 转换 转出 业务 ,2012 年9 月27 日开 始办 理转换 转入业 务,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相 关公 告。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转 换时 除外 ) 。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转换 的 价格。 (二) 基金转 换的 原 则 1.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转换 后,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被 确 认之 日起 重新开 始 计算。 6.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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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三) 基金转 换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以在规 定的 基金 业务 办理 时间段 内收 到基 金转 换申 请的当 天 作为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者 可在 T+2 工 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况 。 (四) 基金转 换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单 笔转 出申 请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 转 出 该 基 金全 部 份额 ) ; 若某 笔 转 换 导致 投 资者 在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单 只基 金 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但 应在调 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五) 基金转 换 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 基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比 例归 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具体 实施 办法 和转 换费率 详见 相 关公告 。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为 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代 销 机 构可 对 每笔 转 换申请 向 投 资者 收 取不 高 于10元 的 业 务代 理 费,具 体 收费标 准 以 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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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应 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 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 基金转 换 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1-D) / (1+G )+F]/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 ,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益 (仅 限转 出基 金为 易方达 货币 市 场基金 ) ;G 为 对应 的申 购 补差费 率;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申 购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 每次转 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关 公告 。 3. 转出 基金 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 基金 合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举例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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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某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10,000 份 ,持 有 100 天 ,现欲 转换 为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假 设转出 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 转入 基金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20 元 , 则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率 为0.5%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0.5%。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换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1,000.0-55.00) ×0.5% ÷(1+0.5%)=54.45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 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 出 基 金 赎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 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转入 份额 的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财 产 所有; 本基 金转 出至 易方 达价值 精选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基金 、易 方 达价值 成长 混合 型基 金、 易方达 科讯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达 增强 回报 债券 型基 金、易 方达 中 小盘股 票型 基金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易方 达科 翔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行 业 领先企 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沪 深300 指 数基 金 、 易方达 深 证1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上 证中盘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基 金、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方 达资 源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易方 达创 业板ETF 联接基 金、易 方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基金 和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基金 时,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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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转 换 的注册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加 转入 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情 况下 , 投资 者自T+2 工作 日起 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应 在 调整生 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 予 以公告 。 (八) 基金转 换与巨额赎回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 余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请 总份 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10% , 为 巨额 赎 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 金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除 另有 公告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 予以 顺延。 (九) 暂停基 金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基金 管理 人, 本公 司 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转换 的收费 方式 、费 率水 平、 业务规 则及 有 关限制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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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 及 冻结 与 解 冻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 形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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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主要 采用 量化 策略 进行投 资组 合管 理, 追求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 投资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国债、 央行 票 据、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型可 转换 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整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采用 阿尔 法与 贝塔 分离的 现代 投资 组合 管理 理念, 对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收益( 贝 塔)和 超额 收益 (阿 尔法 )分别 建立 量化 模型 ,根 据模型 的预 测进 行组 合优 化管理 ,发 挥 量化策 略在 策略 宽度 、信 息处理 效率 、客 观性 和纪 律性等 方面 的优 势。 本基金 首先 采用 量化 行为 金融资 产配 置策 略, 确定 投资组 合市 场暴 露度 的目 标,以 获 取市场 收益 并控 制市 场风 险;其 次, 本基 金将 运用 多种量 化套 利策 略, 发现 和捕捉 因市 场 波动及 无效 定价 带来 的价 差机会 ,以 获取 与市 场收 益无关 的超 额收 益; 最后 ,本基 金还 可 增加权 益类 资 产 主动 投资 比例并 利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套期保 值, 在不 改变 投资 组合市 场暴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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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 下, 进一 步放 大超 额收益 ,实 现投 资组 合的 主动增 强。 (四) 投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行为金 融理 论认 为, 证券 市场价 格并 不仅 由证 券内 在价值 所决 定, 在很 大程 度上还 受 到 投资 人 主 体行 为的 影响 ,即 投 资人 心理 与行 为对 证券市 场价 格的 决定 及其 变动具 有重 大 影响。 本基金 运用 现代 行为 金融 学关于 市场 有限 套利 和 投 资人 有 限理 性的 理论 建立 量化资 产 配置模 型 , 综 合考 虑宏 观 经济与 相关 政策 预期 、 微 观经济 、 市场 情绪 及投资人 行为 等因 素, 对金融 市场 的预 期收 益及 风险进 行预 测, 并据 此确 定 组合 中权 益类 品种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 及金融 衍生 品的 投资 比例 目标, 以达 到获 取市 场收 益、控 制市 场风 险的 目的 。 本基金 所采 用的 量化 资产 配置模 型主 要考 虑如 下因 素: (1) 宏观 经济 因素 。包 括 国内生 产总 值增 长率 及其 构成、 价格 指数 (CPI 和 PPI )的 变动及 其构 成、 货币 供给 与需求 水平 的变 动、 利率 水平的 变化 及市 场对 此类 因素的 预期 等 ; (2 ) 政 策预 期因 素 。 包 括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以 及 与证券 市场 密切 相关 的其 他各种 政 策出台 对市 场的 影响 及市 场对此 类因 素的 预期 等; (3 ) 微 观经 济因 素 。 包 括 各行业 盈利 周期 及其 波动 、 各 行业 内主 要企 业的 盈 利变化 情 况及各 类投 资机 构的 预期 等; (4 ) 市 场情 绪因 素 。 包 括 市场供 求资 金供 求关 系及 其变化 、 大类 资产 的预 期 收益率 水 平及其 历史 比较 、股 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相对 强弱 、股票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 及其与 历史 水 平的比 较等 ; (5) 投资 人 行 为因 素。 包 括各类 投资 人 ( 各类 机构 投资者 及个 人投 资者 ) 在 不同市 场 周期内 对市 场收 益及 风险 的预期 、资 产配 置比 例及 风险偏 好等 投资 行为 及其 变化等 。 2、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策略包 括实 现市 场暴 露目 标和追 求超 额收 益两 个部 分。 2.1 实 现市 场暴 露目 标 根据资 产配 置策 略所 确定 的投资 组合 市场 暴露 度目 标,本 基金 将参 考业 绩比 较基准 中 股票指 数的 成份 股 构 成及 权重, 确 定股 票组 合中 各 成份股 的初 始配 置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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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追 求超 额收 益 在实现 市场 暴露 度目 标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运用 统计 套利、 定向 增发 套利 与大 宗交易 套 利等多 种量 化套 利策 略的 理念和 方法 ,根 据各 策略 的预期 收益 、风 险及 其所 使用的 市场 环 境,对 股票 组合 中各 成份 股的初 始配 置比 例进 行优 化与调 整, 以发 现和 捕捉 因市场 波动 及 无效定 价带 来的 价差 机会 ,力争 获取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 (1) 统计 套利 策略 统计套 利策 略利 用定 量方 法,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市 场情 绪与投 资 者预期 等多 种因 素, 对股 票的投 资价 值进 行统 计评 估,利 用市 场中 价格 与价 值的偏 差获 取 长期持 续的 超额 收益 。此 处所定 义的 统计 套利 策略 并不一定 需 要卖 空股 指期 货进行 套期 保 值。 该策略 在投 资程 序上 分成 两步 : 1) 超 额收 益预 测 本基金 根据 现代 投资 组合 理论 , 将 股票 收益 按市 场收 益和超 额收 益两 个维 度进 行分解 , 引进国 际先 进的 量化 对冲 基金经 验与 模式 ,建 立多 因子模 型对 个股 的超 额收 益进行 预测 。 本基金 在多 因子 模型 中所 使用的 因子 从信 息来 源上 可分为 : ①基本 面因 子: 如估 值水 平、盈 利能 力和 成长 性指 标等; ②技术 因子 :如 价格 动量 、成交 金额 和换 手率 等; ③ 分析 师因 子: 如分 析师 关注度 、一 致性 和预 期变 化等; ④风险 因子 :如 波动 率 和Beta 等。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和因 子的 实际 表现, 适时 调整 各因 子类 别的具 体 组合及 权重 。 2) 投 资组 合优 化 在超额 收益 预测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股票 超额 收益 预测 值、 投资组 合 整体风 险水 平、 交易 成本 、冲击 成本 、流 动性 以及 投资比 例限 制等 因素 ,通 过主动 投资 组 合优化 器, 构建 风险 调整 后的最 优投 资组 合。 (2) 定向 增发 套利 策略 定向增 发是 指向 特定 投资 人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融资 方式。 定向 增发 的股 票份 额在锁 定 期内不 得转 让, 作为 对其 流通限 制的 补偿 ,定 向增 发的股 票通 常会 折价 发行 。持有 定向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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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股票 的 投 资人 将会 面临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和个 股非 系统性 风险 。 定向增 发套 利策 略按 照分 散化投 资原 则, 分批 、分 期投资 于多 个定 向增 发项 目以分 散 非系统 性风 险, 同时 利用 股指期 货套 期保 值, 以获 得由折 价带 来的 超额 收益 。 (3) 大宗 交易 套利 策略 大宗交 易通 过沪 深两 市大 宗交易 平台 进行 。由 于大 宗交易 涉及 证券 的交 易数 量或金 额 通常远 超过 该证 券二 级市 场平均 交易 规模 , 若直 接在 二级市 场进 行交 易可 能受 流动性 限制 , 因此大 宗交 易的 卖方 通常 会向买 方提 供一 定的 折价 ,作为 对流 动性 限制 的补 偿。 大宗交 易套 利策 略借 助大 宗交易 平台 ,以 折价 交易 的方式 购入 股票 ,通 过投 资组合 多 元化分 散个 股风 险, 同时 利用股 指期 货套 期保 值, 以实现 折价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关注 中国 资本市 场的 发展 ,持 续研 发新的 量化 股票 投资 策略 ,争取 投 资策略 的长 期有 效, 并运 用于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 (4 ) 权 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工 具 。 权 证的 投资 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风 险、实 现保 值和 锁定 收益 。 3、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在固定 收益 品种 投资 方面 ,本基 金将 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与 券种 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投 资 管理。 在类 属配 置层 次方 面,本 基金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市 场 利 率、 供求 变化 等因素 的综 合 分析,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 进行优 化配 置和 调整 ,确 定类属 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在券种 选择 方面 ,本 基金 以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结 合经 济变 化趋 势、 货币政 策 及不同 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素 ,合 理运 用投 资管 理策略 ,实 施 积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券新 品种 和交 易形 式将 增加债 券 投资盈 利模 式, 本基 金会 密切跟 踪市 场动 态变 化, 选择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谋 求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4、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进行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符合 以下 投资 比例 规定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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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市 值 的20%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 符合 前述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若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变更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对上 述投 资比例 进 行调整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运用 股指期 货进 行如 下 投 资: (1) 主动 增强 本基金 在根 据量 化资 产配 置模型 确定 投资 组合 的目标 市场 暴露 度后, 调整 权 益类资 产 主动投 资比 例并 利用 股指 期货进 行套 期保 值, 在实现 目标 市场 暴露 度的 同时 ,力争 放大 超 额收益 ,实 现对 投资 组合 的主动 增强 。 (2)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出现大 量净 申购 或净 赎回 的情况 时, 本基 金将 使用 股指期 货来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 如出现 大量 净申 购, 本基 金可买 入数 量匹 配的 股指 期货合 约以 满足 权益 类资 产配置 比例 的 要求, 并在 净申 购资 金到 账后逐 步平 仓; 反之 ,如 预期出 现大 量净 赎回 ,本 基金可 在逐 步 卖出股 票的 同时 买入 数量 匹配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以维 持目 标 市场 暴露 度, 并在 投资人 赎回 的 同时平 仓。 本基金 将关 注国 内其 他金 融衍生 产品 的推 出情 况,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 资该衍 生工 具, 本基 金将 制定与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相 适应的 投资 策略 ,在 充分 评估衍 生产 品 的风险 和收 益的 基础 上, 谨慎地 进行 投资 。 5、 新 股( 含新 发行 可转 债 )申购 策略 由于新 股( 含新 发行 可转 债)申 购可 能为 本基 金带 来低风 险的 绝对 回报 ,本 基金将 对 新发行 企业 的基 本面 进行 深入研 究, 综合 考虑 新股 发行的 市盈 率、 可转 债的 定量化 定价 结 果、股 本结 构、 预测 中签 率、新 股/ 券上 市价 格等 因 素,决 定是 否参 与以 及参 与金额 。 (五) 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 +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20% 本基金 选定 被市 场广 泛认 同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 股 票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具有 知名 度高 、覆 盖面广 、行 业代 表性 强等 特点, 能够 反 映国内 股票 市场 整体 走势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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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本基 金还 根据 预期 的大类 资产 平均 配置 比例 设置了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权 重。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 或指 数编 制方案 发生 重大 变更 、或 指数名 称 发生变 更 , 或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有 更适 当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股 票指数 推出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 投资 人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进 行主 动管 理的 股票型 基金 , 理 论上 其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和 债券基 金, 属于 较高 预期 风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 金品种 。 (七) 投资决 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2、 政 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3、 行 业和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 ; 4、证券 、 期货 市场 发展 趋 势。 (八) 投资决 策流程 1、 基金 经理 拟定 投资 策略 报告, 按照 制度 提 交审 议 并 根据审 议意 见确定 具体 投 资策 略 。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经过 审议 的投资 策略 , 结合 量化 模 型 的预测 和 优化 , 定期 得 到投资 组 合建议 ,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3、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对 投资 组合的 风控 指标 进行 评估 , 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 基金 经 理视具 体情况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 调 整。 4、 基 金经 理提 交股 指期 货 投资申 请, 经审 批后 方可 进行投 资 。 (九) 投资禁 止行为与限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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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6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 入 权 证 的总 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4)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5)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还应 遵循 如下 投资 组合限 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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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④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⑤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的 要求 向其报 告所 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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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 使前 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修改或 取消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 行为 和 投资限 制规 定。 (十) 投资组合 比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十一 )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行使股 东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二 ) 基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3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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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 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10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4,935,874.84 88.78 其中: 股票 64,935,874.84 88.7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3,100.00 0.15 其中: 债券 113,100.00 0.1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69,840.73 10.7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24,764.35 0.31 7 合计 73,143,579.92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5,383,506.00 7.40 C 制造业 19,734,652.58 27.14 C0








食品 、饮 料 4,446,461.30 6.12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2,344,095.24 3.22 C5








电子 1,459,363.15 2.01 C6








金属 、非 金属 4,143,805.35 5.70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6,346,312.54 8.73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994,615.00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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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850,781.00 3.92 E 建筑业 2,591,900.00 3.56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2,001,916.00 2.75 G 信息技 术业 1,274,867.75 1.7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2,663,182.80 3.66 I 金融、 保险 业 23,136,317.70 31.82 J 房地产 业 3,956,033.01 5.44 K 社会服 务业 387,758.00 0.5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954,960.00 1.31 M 综合类 - - 合计 64,935,874.84 89.31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355,600 2,795,016.00 3.84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93,401 2,659,263.75 3.66 3 601318 中国平 安 52,300 2,368,667.00 3.26 4 601808 中海油 服 130,900 2,146,760.00 2.95 5 601166 兴业银 行 116,200 1,939,378.00 2.67 6 601328 交通银 行 360,600 1,781,364.00 2.45 7 600000 浦发银 行 170,300 1,689,376.00 2.32 8 600030 中信证 券 121,900 1,628,584.00 2.24 9 600021 上海电 力 328,900 1,526,096.00 2.10 10 000002 万 科A 141,000 1,497,420.00 2.0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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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13,100.00 0.16 8 其他 - - 9 合计 113,100.00 0.16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7001 海直转 债 1,131 113,100.00 0.16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1.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3,945.3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8.15 5 应收申 购款 58,819.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4,764.3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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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000002 万科 A 1,497,420.00 2.06 重大事 项 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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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为2012 年7 月5日 ,基 金 合同 生效以 来 (截 至2012 年12 月31日 )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 (3)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11.30% 0.69% 2.07% 1.00% 9.23 % -0.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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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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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四)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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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按照 估值 当日的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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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 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 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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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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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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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 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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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收益分配 方案的 确 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收益分配 中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人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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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 作相关 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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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二) 与基金销 售有关 的 费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中 “( 七) 申购 、 赎回 的费 率 ” 与“ (八) 申购 份 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 办法和 转换 费率 详见 相关 公告。 基金 转换 费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由 转出 基金赎 回费 用 及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构成 ,其中 赎回 费按 照基 金合 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的 相关 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转换费 用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销售 机构 可对每 笔转 换 申请向 投资 者收 取不高于 10 元 的业 务代 理费, 具体 收费标 准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规定为 准。 3. 投资 者通 过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 行申 购 、 赎 回和 转 换的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上述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上述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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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 金 投 资人 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 金 投 资人 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和 转换 费率 。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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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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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 投 资人 重大利 益的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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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人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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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 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 方 式。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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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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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 认 为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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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期货市 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变 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 益水平 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业 竞 争、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下跌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6、 信用 风险 。 信 用 风险 是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 资产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 研 究 水平 (包 括定性 研究 和定 量研 究) 、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资产 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对 经 济形势 和证 券、 期货 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 取的 信息 不完整 、在 设计 与建 立统 计模型 时未 能 全面考 虑影 响因 素、 市场 表现与 模型 预测 不一 致、 选择了 不适 当的 风险 暴露 水平, 或者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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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资 产间 价差 变动 的方 向判断 不准 确, 都会 影响 基金资 产的 收益 水平 。 此 外,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的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一 是基 金管 理人建 仓时 或为 实现 收益 而进行 组 合调整 时, 可能 由于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 法按 预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 买进或 卖出 ; 二是为 应付 投资 人 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 当 的价格 大量 抛 售股票 或债 券。 两者 均可 能使基 金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四) 特 定 的 投 资 方 法 及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可 能 引 致 的特定风险 1、 采 用量 化策 略进 行投 资 管理可 能引 致的 特定 风险 量化策 略投 资以 广泛 覆盖 各类信 息源 的数 据库 为基 础,包 括宏 观经 济数 据、 行业经 济 数据、 证券 与期 货交 易行 情数据 、上 市公 司财 务数 据等。 这些 数据 通常 来源 于不同 的数 据 提供商 ,并 且因 为不 同的 需要, 在数 据加 工过 程中 可能遵 循不 同的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建 立量化 模型 将以 加工 后的 数据作 为输 入, 因此 ,源 数据错 误或 预处 理过 程中 出现的 错误 可 能直接 影响 量化 模型 的输 出结果 , 形 成数 据风 险。 此外, 由于 本基 金采 用量 化模型 指导 投资 决策 ,因 此定量 方法 的缺 陷在 一定 程度上 也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表现 。一 方面, 面对 不断 变换 的市 场环境 ,量 化投 资策 略所 遵循的 模型 理 论均处 于不 断发 展和 完善 的过程 中; 另一 方面 ,在 定量模 型的 具体 设定 中, 核心参 数假 定 的变动 均可 能影 响整 体效 果的稳 定性 ;最 后, 定量 模型存 在对 历史 数据 的依 赖。因 此, 在 实际运 作过 程中 ,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可 能导 致遵 循量 化模型 构建 的投 资组 合在 一定程 度上 无 法达到 预期 的投 资效 果。 2、 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可能 引 致的特 定风 险 (1) 基差 风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进行 套期 保值的过 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因 为所 持有 股指 期货 合约与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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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 价格 波动 方向 不一 致而承 受基 差风 险。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 进行 股指 期货合 约展 期 的过程 中,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股指 期货 合约 之间 价差 的异常 变动 而遭 受展 期风 险。 (2)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 货采 取保 证金 交易 制度, 保证 金账 户实 行当 日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对资 金管理 要 求较高 。如 出现 极端 行情 ,市场 持续 向不 利方 向波 动导致 期货 保证 金不 足, 又未能 在规 定 的时间 内补 足, 按规 定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将 被强 制平 仓,从 而导 致超 出预 期的 损失。 (五) 交易对手 风险 1、 对 手方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资产 投资于 股指 期货 ,会 尽力 选择资 信状 况优 良、 风险 控制能 力 强的期 货公 司作 为经 纪商 ,但不 能杜 绝因 所选 择的 期货公 司在 交易 过程 中存 在违法 、违 规 经营行 为或 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资 产遭 受损 失。 另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市 场进行 交易 , 也会因 为银 行间 交易 对手 违约等 发生 对手 方风 险。 2、 连 带风 险 为基金 资产 进行 结算 的结 算会员 或该 结算 会员 下的 其他 投 资人 出现 保证 金不 足、又 未 能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 , 或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中金 所对 该结算 会员 下的 经纪 账户 强行平 仓时 , 基金资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六)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 的风 险; 2、 因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 代 理 商违约 、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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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 补偿的 权利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组 织 基金财 产 清 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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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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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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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 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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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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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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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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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与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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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 的 投票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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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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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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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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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 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 其 他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前30 日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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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 成 决议。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 议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会议 通 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决 。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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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 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 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 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机 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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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六)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七)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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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八) 争议的处 理 和适 用 的法律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合同 的存放 及 查阅方式 1、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八份, 除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各 持两 份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2、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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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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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 督 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 的股 票 (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 种, 国债、 央行 票 据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 型可 转换 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品 种,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3%。 若 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变 更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上 述资 产配 置比 例进 行调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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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1)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3%; 因流 通受限 证券 价 格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新股申 购等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 例被动 超标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 买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 通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 受限证 券; (1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还 应包 括以 下投 资监 督比例 : 1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不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 20% 。 2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本基 金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60%-95%。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 算、 估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 果 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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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 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与关 联交 易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 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应 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完成 确认 后,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 法 律责 任及 损失 。若 未履约 的交 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前仍 未承 担 违 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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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 规定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 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 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应保 证 登记 在本 基金 名下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 落 实和 协 调。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 基 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基 金管 理 人 原因 受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 基金安 全的 责任 及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应对 本基 金投资 受限 证券 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的 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 生剧烈 变动 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 转困 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 理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且基 金托管 人已 尽 职监督 核查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本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有 关资 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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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 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 面通 知 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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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作 日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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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情 况 双方可 另 行 协商 解决 。基 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 何 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如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理 人 提 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账 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 的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 基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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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 算互保 基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 上述 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 在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持 有人账 户和 资金 结 算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 券 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 签署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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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 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法 取 得二 份以 上 的正 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盖 公 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并对 该合 同的真 实性 承担 责任 ,未 经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 件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额 净值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按规 定公告 。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理 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 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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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 托管 人 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 要求将 有 关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 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 托管协议 的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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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易 记录。 基 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 网点 进 行 交易 的 投 资人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 投资 人 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 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对 账 单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基 金间转 换 本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在其 所 管理 的基 金间 进行 转换 , 具体 实施以 有关 公告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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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代 销 机 构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为 投资 者提 供定 期定 额投资 的 服务 (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见 相关 公 告。 (六)资 讯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人 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 息,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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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2-7-6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及 时 更 新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增 加 易 方 达量 化 衍 伸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7-1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增 加 国 盛 证 券 为代 销 机 构 、 在 国 盛证 券 推 出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务 及 参 加国 盛 证 券 网 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7-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易 方 达 量 化衍 伸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开 放日常 赎回 、转 换转 出业 务的公 告 2012-8-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增 加 国 金 证券 为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8-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延 长 中 国 工商 银 行 借记 卡 基 金 网 上 直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2-8-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增 加 浙 商 证 券 为代 销 机 构 、 在 浙 商证 券 推 出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务 及 参 加浙 商 证 券 非 现 场委 托方式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9-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对 市 场 上 出 现 冒用 本 公 司名 义 进 行 非 法 证券 活动的 特别 提示 2012-9-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易 方 达 量 化衍 伸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转 换转 入和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2-9-25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在 华 融 证 券 开 始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2-10-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及 时 更 新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 者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10-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公 告 2012-1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公 告 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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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1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住 所变 更的 公告 2012-12-22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增 加 重 庆 农 村 商业 银行为 代销 机构 及在 重庆 农村商 业银 行推 出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12-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公 告 2013-1-4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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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人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其所 提供 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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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量化衍 伸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2、 《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 《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 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