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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A(000009)

易方达天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易 方 达天天 理 财 货币 市 场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0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1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4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7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20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26 十、 信 息披 露 28 十 一、 基金 费用 30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32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33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34 十 五、 禁止 行为 37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39 十 七、 违约 责任 41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42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43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44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2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货币市场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 本 基金将随之调整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 不得 投资于 以下证 券及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流通受限证券; (7 )权证; (8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发行 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期 融资券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不 包括有 存款期 限,但根 据协议 可以 提前 支取 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 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除上述第 10 ) 条外, 因基金规 模或 市场变 化 导致本基 金投 资组合 不 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6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7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 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 提前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8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 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9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就基 金管理 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 如基 金托管 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 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 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12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 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13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14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 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 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令 确认,致 使资金 未能及 时到 账所 造成的 损失不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 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法 》 、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在 其合法 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指令时, 应为 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 指令,基 金管理 人应给 基金托管 人预留 出距划 款截至时 点 2 小 时的 指令执行时 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查指令的要素是否齐 全 , 并将指令所载签字和印鉴与授权通知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限范围核对, 复核 15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 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在没有充足资金情况下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 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 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 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 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 时间 ,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16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7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 状况良 好,经 营行为规 范,最 近一年 未发生重 大违规 行为而 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 管理规 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 内控制 度,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 基金运 作所需 的高效、 安全的 通讯条 件,交易 设施符 合 代理 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 和专门 研究人员 ,能及 时、定 期、全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将基金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18 托管人负责办理 。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 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 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 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对基金 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 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托管人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账实核对 。


19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 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 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 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 电子形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管理人将在 15:00 前进行划付,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收,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此产生的责任 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在下午15: 00 前进行 划付。 对于 未准时划 付的资 金,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划 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20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金的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 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各 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 当日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已实 现 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7 1 7 / i Ri )×365/ 1000 0]× 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 按 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21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照实际利率 法进行摊销 ,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偏离达到或超 过 0.5% 时,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可 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计价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 价。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22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 发生估值错误时, 《基 金合同 》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23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 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 处理方法: (1 )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4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 、 年度 报告 和季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25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6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每日分配、 按月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收益。 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 小于零时, 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收益 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 值, 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 基 金 某类基金份额余 额 时 , 基 金 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 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 某类 基金份额 时, 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 当该类基金份额 未 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该类基 金 份 额 需 足 以 弥 补 其 当 前 未 付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当日申购 成功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功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本基金同类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 分配权;


8.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7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 月例行 对上月 实现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时可不结转,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28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 各类基金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29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 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0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33%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R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 券交易 费用、 基金信息 披露费 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等根据 有关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1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 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 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的约 定,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有 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32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 止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34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 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35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 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 更换, 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6 (6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换程序进行。


37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 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券; (2 )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38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39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40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41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4、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 机病毒 攻击及 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42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43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 协 议 当 事 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 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 《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