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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天天A(000009)

易方达天天: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天天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二 月



























































































































































































































































I 易方达天天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2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核准 易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2 】1634 号) 和 2013 年 1 月 30 日 《关于 易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市场基 金 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13] 60 号) 的核准, 进行募集。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 《 招募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3、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 基金及债 券 型基 金, 属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收益 品种 。 投资 者购 买本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 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低 收益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 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 承担 基 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 影响 的市场 风险 ,因 金融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而导 致 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益 率变动 的利 率风 险, 因债 券和票 据发 行主 体信 用状 况恶化 而可 能产 生 的 到期 不能 兑付 的信 用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由 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 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 申购 本基金 R 类基 金份额或特定投资群 定在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外的 其他销售机构认/ 申购 R 类基金份额存在 认/ 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 金管理现金头寸时有 可能 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 或现 金过多 而带来 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等等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和 《 基金合同 》 , 全 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者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5、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 信 用、 谨慎
























































































































































































































































II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 益 。



























































































































































































































































II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2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 2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8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 35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 冻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九、风险揭示 .................................................... 5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7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 十六、备查文件 .................................................. 96


1 一、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易 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天天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 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天 天理 财 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 布修 订后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3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特定 投资 群体 : 指 依 法设立 的基 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业 年金 计划筹 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 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 金、 享受 税收 优惠的 个人 养老 账户 、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养 老基 金类 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 发布 临时 公告将 其纳 入特 定投 资群 体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特 定投资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 直销中 心认/ 申购 本基 金 R 类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本基 金 R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则》 :指 《易 方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 守 38 、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5 46 、 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47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48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 含 节假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折算 出 的年收 益率 49 、 摊余 成本 法: 即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50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的过 程 54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 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就 基 金合 同和 本招 募说明 书 而 言,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区 56 、不 可抗 力: 指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2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7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 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 术主管 、 企 划经 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 心区域 经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首 席 战略官 。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 曾 任53011 、53061 部队 财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8 司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 裁,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长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长 (兼 )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 常 务副 总裁 。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 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兼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 投资 有限 公司 业务 部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9 范岳先 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执行 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 金经 理 石大怿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交易 员、 易方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集 中交 易室 债券交 易员 、 固 定收 益部 基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 方达 月月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2 年11 月26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双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1月15 日 起任 职 )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曾任 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总 裁助理、 基金 科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投资 者(RQFII) 业务负责 人。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 、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秩 序;


11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合法 合规 性;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 展,维 护股 东权 益;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 职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自律 ,勤 勉尽 责;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 声誉 。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 置的各 部门 、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相互 制衡 ;


12 (4)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据业 务的 需要 设立 相对独 立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公司 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部管 理制 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 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 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13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14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15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57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82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277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九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35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16 (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重 要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 2010 年四 次顺 利通 过评 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后 , 2011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五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与 国际 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规 化的 内 控工作 手段 。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监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并 贯穿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管 业务 的各项经 营管 理活动 都必 须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则 。各项 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内控 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经营管理 的需 要适时 修改 完善, 并 17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则 。设立 专门 履行托管 人职 责的管 理部 门;直接 操作 人员和 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风 险的 部门 ,专 责内 控制度 的 检 查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管行 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 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 务政 策和策 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 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 自 控防 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 责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进 行定 期 、 定向 的业 务与职 业道 德 培 训、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产托 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 、编制 预算 等方法开 展各 种业务 营销 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资 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等方 式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我 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 真加 密、数 据传 输线路 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 备与响 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定 了基 于数 据、 应 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 从 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部 内部设 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 门,配 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 员,在 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结 构,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完善的 风险 管理体系 需要 从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18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规 章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 重视内 控制 度的建设 ,一 贯坚持 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控 制始终 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务发 展同 等 地位 。资 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 定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 的投 资比 例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 时 间内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改正 ,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在通 知期 限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19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代 销机 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变更 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12 层 负责人 :王 丽


21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联系人 :李 晓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22 六、基金 份额的 分类 (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分为 A 类基 金份 额 、 B 类 基金 份额 和 R 类 基 金份额 , 三 类基金 份 额按 照不同 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分别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其中, 本基 金 R 类 基金 份 额仅限 特定 投资 群体 进行 认/ 申购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依法 设立 的基本 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金 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以 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特定 投资 群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中 心认/ 申 购本 基 金 R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本基 金 R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机 构,并 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份额 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 调整 并提前公 告。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根 据认 购、 申购 限额选 择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R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直销 中心 为5 万元) 500万 元 5万元 追加认/ 申购 最低 金额 1,000 元 10万元 1,000 元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 100份 100份 100 份 基金交易 账 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份 100份 1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25% 0.01% 0 ( 三) 基金 份额 的升 降级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升降 级业 务。 今后 若开通 升降 级的 有关 业务 , 业务 规则 23 详见届 时发 布的 有关 公告 及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 四) 基金 份额 分类 及规 则的 调整


1 、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在履行相 关程 序后, 调整 认( 申) 购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至少 在开 始调 整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24 七、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易方达天天理财 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2]1634 号) 核准 募 集。 ( 一) 基金 的类 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 具 体发售 时间 由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中 披露 。 (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网点 公开 发售 。本基金 R 类 基金 份额通 过我 司直 销中心 募 集。 投资者 还可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www.efunds.com.cn) , 通 过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认购 等 业务。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 式以 及发售方案以 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及后续关于变更 本基 金 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 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 宜仔细 阅读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 七)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 2 、募 集规 模上 限


25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基金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款 。 (3)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认 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 (4)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另有规 定 , 投资 者 通 过代 销机构 或本 公司 网 上交易 系统 首次 认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首次认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 元, 追 加认 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 投资 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 首次 认 购 A 类 和 R 类基金 份额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 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次 认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万元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5) 基金募 集期 间单 个投资者 的累 计认 购规 模没 有限 制。


4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 金份 额面值


例:某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 A 类份 额 10,000 元 ,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 的利息 为 5.50 元, 则可 认 购基金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10,000 +5.50)/1.00 =10,005.5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份额 , 可得 到 10,005.50 份 基金 份 额。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及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四 舍五入 ,保 留小 数 点后 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 舍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6 、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 定时 间内 提 交的申 请, 投资 者 通 常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基金销 售 26 网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销售 机构对 投资 者 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 成功确 认, 而仅 代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资者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 费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7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可以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并在 10 日 内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28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 者 的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 各代 销机 构开 办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 销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或其 他交 易 方 式 进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 各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日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该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视 为下 一开 放日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29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赎 回;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某类 基金份额 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 收 益 一 并结 算 并 与 赎 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其 持有 的某 类 基 金份额 时, 当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 不进行 支付 ; 当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 其 剩余的 该类 基金份 额需 足 以 弥补 其当前未付收 益为负时的 损益,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 结转当前未付 收益, 再进行 赎回款项 结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前( 含 T+1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申 购申 请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30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期限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 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账 户划 出, 经销售 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追 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 次申 购本 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 万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 万 元。 投 资者 通 过 本公 司直销 中心 首 次申 购本基 金 A 类和 R 类 基金 份额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首 次申 购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500 万元 ,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结 为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每类基 金份 额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于 100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每类基 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或转 出该 类基 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 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 的该类 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各销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为 零 。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零 。


31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调 整后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在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通 过每 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的 方式 , 使 每份 基 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 元。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例:假 定 T 日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份 申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赎 回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的 确定分 两种 情况处 理:


(1) 部分赎 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 份额时 , 如 该类 基金 份额 其未付 收益 为正 , 或 该笔 赎回完 成后 剩余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按照 1.00 元 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的 该类 基 金份额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 赎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为 8,010.80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的未 付 32 收益 为 88.08 元 ,该 投资 者申请 赎 回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 = 1,000 ×1.00 = 1,000.00 元


投 资者部分 赎回 某类 基金份 额时,如 其该笔赎 回完成 后剩余的 该类基金 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 则 将 自动按 比例 结转 该类 基金 份额 当 前未 付收 益。


(2) 全部赎 回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某类 基金 份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付收 益 一并结 算并 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给 投资 者, 赎回 金额 包括赎 回份 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分 , 具 体的 计算方 法为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 该 份额 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假 定某 投资 者 在 T 日所 持有 的 B 类 基金 份额 为 300,000,000.00 份 基金 份额 ,且有 151,808.08 元的 未付 收益。 投资者 申请 全部 赎回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 如下


赎回金 额 =300,000,000.00 ×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 元 赎回金额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前( 含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含 T +2 日) 有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2 . 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前( 含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按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赎 回 :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异常 情况导 致基 金销 售 系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6)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 基金 业 34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 至(3)项、(5) 至(7) 项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本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临 时停 止交 易。 (4) 连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业务的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5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一)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具 体规 定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定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36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 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37 十 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和保 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 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 的投资回 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和大 额存单 ,短 期融 资券 ,剩 余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债券 回购 , 剩 余期 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 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利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方法 , 通 过对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积极 投资 , 在 有效控 制投 资风险 和 保 持高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力 争获 得高 于业 绩比较 基准 的投 资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和可投 资品 种的 容量 , 在 严谨深 入的 研究 分析 基础 上, 综 合考 量市场 资金 面走 向 、 存 款银 行的信 用资 质 、 信 用债 券的 信用评 级以 及各 类资 产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特征 等, 确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2 、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回购 利率 与短 期债券 收益 率、 存款 利率 进行比 较, 并在 对资 金面 进行综 合分 析的基 础上 ,判 断是 否存 在利差 套利 空间 ,以 确定 是否进 行杠 杆操 作。 3 、银 行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 交易 对手 银行 进行询 价的 基础 上, 选取 利 率报 价较 高的 银行 进行 存款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注 重 对 交 易对 手 信 用 风 险的 评 估 和 选择 。 当 银 行 存款 投 资 具 有较 高 投 资 价值 时,本 基金 存款 投资 比例 上限最 高可 达 100% 。 4 、债 券回 购投 资策 略 首先, 基于 对资 金面 走势 的判断 , 选 择回 购品 种和 期限。 若资 产配 置中 有逆 回购, 则在 判断资 金面 趋于 宽松 的情 况下 , 优 先进 行 相对 较 长 期限逆 回购 配置 ; 反 之 , 则进行 相对 较 短 38 期限逆 回购 操作 。 若 在组 合进行 杠杆 操作 时, 判断 资金面 趋于 宽松 , 则 进行 相对较 短期 限 正 回购操 作; 反之 ,则 进行 相对较 长期 限正 回购 操作 ,锁定 融资 成本 。 5 、利 率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的配置 策略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流动 性, 决定 投资 品种。 6 、信 用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建立 “内 部信用 评级 体系 ” 对 市场 公开发 行的 所有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 票 据、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可分 离转债 存债 等信 用品 种进 行研究 和筛 选。 形成 信用 债券投 资备 选 库, 结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与 配置需 要, 通过 对到 期收 益率、 剩余 期限 、 流 动性 特征等 进行 分析 比较, 挑选 适当 的短 期信 用品种 进行 投资 。 7 、其 他金 融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银 行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汇 票等 商业票 据以 及各 种衍 生产 品的动 向 , 一旦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参 与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在 届时 相应 法律 法规的 框架 内 , 根据对 该金 融工 具的 研究 , 制定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投 资策 略, 在充 分考 虑该投 资品 种风 险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 下, 谨慎投 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 信用等 级低 于 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流通受 限证 券; (7) 权证; (8)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39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的债 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金投 资于定 期存 款( 不包括有 存款 期限, 但根 据协议可 以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 失的银 行存 款) 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10)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 例 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 其规定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 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券 ,其 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信 用评 级和 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40 ①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若中国 主 权评级 为 A- 级,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 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4 、本基 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 、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以修 改或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 五)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 、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的 计 算公式 如下 : ( Σ 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 ×剩余期 限- Σ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负债× 剩余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产生的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央行票据、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活 期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 的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1 (2) 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存单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银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 期限 以存款 协议 中约 定的 通知 期计算 ; (3) 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允 许投资 的含 回售 条款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售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算; (5) 中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计算 ; (8) 短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 对 其它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或 参照 行业 公认 的方 法计算 其剩 余期 限。 平均剩 余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后 四舍五 入。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对 剩余 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 六)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 交易 ,不 得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的真 实天 数; (9)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42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的,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相 关限 制。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的税 后收 益率 , 即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1 -利 息税 税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风 险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十)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43 十 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 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 摊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 行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 控制的 需要 调整 组合 。 其 中, 偏离 达到 或 超过 0.5% 时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发生 了其 他的 重大 偏离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可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计 价 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计 价。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四) 估值 程序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是 指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含节假 日)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45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估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对 外公 布基 金收 益数 据。 ( 五) 基金 净值 和收 益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予以 公布 。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 后 2 位 以内(含第 2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当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46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估 值差 错处 理方 法: (1) 基 金估 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47 ( 八) 特殊 情 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2 、 3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 构及 存款银行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非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2 、 “每日 分配、 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自动 合并 入 下一日 收益 中进 行分 配 ;


3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 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不 记收 益;


4 、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 算并分 配 , 每 月累 计收 益 支付方 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 即红 利 转基金份额) 方式。若投资 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 则 缩减投 资者 基金份 额 。 投 资者可 通过 赎回基 金份 额 获 得收益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 赎回其持 有的 本基金 某类 基金份额 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自 动 将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该类 基 金 份 额 未付 收 益 一 并结 算 并 与 赎 回款 一 起 支 付给 该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赎 回其 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时, 当该 类基 金份 额 未付 收益 为正 时, 未付 收益 不进行 支付 ; 当 该类 基金 份额 未 付收 益为负 时 , 其 剩余的 该类 基金份 额需 足 以 弥补 其当前未付收 益为负时的 损益,否则将 自动按比例 结转当前未付 收益, 再进行 赎回款项 结算;


6 、当日 申购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享有 基金的收 益分 配权益 ;当 日赎回 成 功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权 益;


7 、本 基金 同类 每份 基金 份 额享有 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49 8 、在不 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可在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本基金 每 月 15 日 例 行对 累计实 现的 收益 进行 收益 结转( 如 遇节 假日 顺延)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满 一个 月时 可不 结转 , 每月 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行 公告 。


50 十六、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一致后 ,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 51 一致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公休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本基 金 R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 人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划出 ,经 注册 登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 支付 日期 顺延 。 本 基金 今后若 开通 份额类 别之 间 升 降级的 有关 业务 , 应自 其升 降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适用升 降级 后的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 年费率 ,业 务规 则详 见届 时发布 的有 关公 告及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上述 费用 不从销 售服 务费 中列 支。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 本基 金认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七、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七)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


52 2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 七)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与“( 八)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 中的 相关规 定。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等 相关 费率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 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55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 日 , 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各 类基 金 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收 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总份 额] ×10000 ,上 述收 益的 精度 为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7 1 7 / i Ri )×3 6 5/1000 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公 历日(i=1 ,2??7) 的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56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七 日 年 化 收 益率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 易 日 的次 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方式 。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7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18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9、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1、更 换基 金注册 登 记机 构; 22、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4、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58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59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而 其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 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 生波 动,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主 要的 风险 因素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其收 益水 平 直接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 定期 存款 偿付 本息后 以及 回购 到期 后可 能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 临资金 再 投资的 收益 率低 于原 来利 率,由 此本 基金 面临 再投 资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发行 主体 、 票据 发行 主体 、 存款 银行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 可能产 生 的到期 不能 兑付 的风 险。 5 、经 营风 险 债券发 行主 体 的 经营 活动 受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经营 不善 , 其 债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等原 因 ,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标 的 不 能迅 速 地 转变 为现金 的 60 风险 。 大 部分 债券品 种的 流动性 较好 , 也存在 部分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 较 差的情 况 ; 本基 金对 银行 存款的 投资 是在 充分 考虑 组合流 动性 管理 需要 的前 提下, 但在 特殊 情况下 , 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 能会 影响 到 银 行存 款的流 动性 和 投 资收 益 。 在特殊 市场 情况 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张 的情况 下),会 普 遍存 在债 券品种 交投 不活 跃、 成交 量 不足的 情形 , 此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 较大波 动。 ( 四) 特有 风险 1 、本 基金 R 类基 金份 额 仅限特 定投 资群 体进 行认/ 申购。 非特 定投 资群 体认/ 申购本 基 金 R 类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做失 败处 理。 2 、 由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特 殊要求 ,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需 求, 在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 或 现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险 。 ( 五) 其他 风险 1 、本基 金力争 战胜业 绩比 较基准, 但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有可 能不 能达到 或超 过业绩 比 较基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面临无 法获 得目 标收 益率 甚至本 金亏 损的 风险 ; 2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 、因固 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主要在场 外市 场进行 交易 ,场外市 场交 易现阶 段 自 动化程度 较 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 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4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5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6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62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3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有 权获 得《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2)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64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65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6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信息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67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每份 同类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68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 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69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销售服 务费 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 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70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方式、 授 权 委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的有关证 明文 件、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示 的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 71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到会者 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及有 关证 明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72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73 面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大 会通知 为准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74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5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76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 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7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40-43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二)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78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转 账);保 险代理 业务 ; 代 理政 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券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 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 购和 赎 回 业务 ; 资 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 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现 金, 通知 存款 ,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存 单, 短期 融资 券, 剩 余期限 在397 天 以内 ( 含397 天) 的 债券 、 中期票 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剩余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对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与 限制 进行 调整 , 本基 金将随 之 调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 证券 及金融 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79 (4) 信用 等级 低于AAA 级 的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流通 受限 证券 ; (7) 权证 ; (8)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120天; 2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公司 发行的短 期企 业债券 及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其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存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资格 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5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40%, 在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1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定期 存款 (不包括 有存 款期限 ,但 根据协议 可以 提前支 取且 没有利 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剩余 期限 不超过397 天但 剩余 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的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8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397天;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 基金持 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 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0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20% ;因发 生巨额赎 回致 使本基 金债 券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除上述 第10 ) 条外 ,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8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上 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以 修改 或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3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81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后,对 名单进 行更 新。基 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核心交 易对 手为中国 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82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 息、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83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就 基金 管理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 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从公 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书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 信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二)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确认文 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含2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84 款事宜 。 ( 三)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 四)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易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 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五)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 六)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85 理。 ( 七)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按规 定公 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净收 益 , 精 确到小 数 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位 四舍五 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 当 日该 类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已 实现 收 益/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总 份额] ×10000


上述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精 度为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保 留小 数点 后4 位。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指最 近七 个自然 日 ( 含节 假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折算 出的年 收 益率。


86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 ? 7 1 7 / i Ri )×365/10000] ×100%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公历 日(i=1 ,2??7)的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 率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 保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如果 基金 成立不 足七 日, 按类 似规 则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 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按 市场 利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偏 离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偏离 达到或 超过0.5% 时,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发 生了 其他 的重大 偏离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可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价值 。 (3)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计价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87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计价 。 (4)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致 本基 金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后2位 以 内(含 第2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 误。当 发生估 值错误 时,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88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估值 差错 处理 方法 : (1)基 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89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次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并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60 日内完 成半 年 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 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对 报告 加盖 公章 后, 以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3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7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3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45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报 告、 年度 报 告和季 度 报 告复 核完 毕后 ,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 报告 应当在 公开 披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90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及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年 6月30日 、每年12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91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92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 易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交易记 录。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点 应 根据在 基金 管理 人 直 销网 点 进行 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 成交 确 认单。 基金 代销 机构 应根 据在代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 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 录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 可向 本公司定 制纸 质、电 子或 短信形式 的定 期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方法 见有 关公 告。 (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 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 供 定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 六)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免长 途话费) 。 2 、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9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95 二十 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9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天天理 财 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 《易 方达 天 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二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