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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00ETF(510310)

HS300ETF: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2 
 
 
重要 提 示 
 
 
本基金 经 2012 年12 月 31 日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证 监许 可 【2012 】1762 号文核 准
募 集 。 基金 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 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是 一 种长 期 投 资工 具 , 其 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 资 , 降低 投 资 单一 证券 所 带 来的
个别风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不 同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提 供 固 定收 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既可 能 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 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 承 担基金 投 资 所 带来 的损
失 。 本基 金 属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风险 与 预期 收 益 水平 高 于 混合 型 基 金 、 债券 型 基 金与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本 基 金在 股 票 型基 金 中 属于 指 数 型 基金 , 主 要 采 用完 全 复制 法紧 密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表 现 ,
本基金 的业 绩表 现与 沪 深 300 指数 的表 现密 切相 关 。 
证券投 资基 金 分 为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 投
资 不同 类型 的 基金 将获 得 不 同的 收益预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 基金 的 收 益
预期越 高 ,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越 大 。 
本基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值 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因折算 、 分红 等行 为 导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变 化 , 不会 改变基 金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不 会 降 低基
金 投 资 风 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 益 。 本 基 金以 1 元 初始 面 值 开 展基 金募 集或 因 折算 、 分 红 等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调 整至1 元初 始面值 或1 元 附近 ,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影 响 下, 基 金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亏 损或 基金 净 值仍 有 可 能低 于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
基 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 市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 资行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并 承担基 金 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特有 风险包 括 : 指 数
化 投 资 的风 险 、 标的 指 数 的 风险 、 跟 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风 险 、 基金 交 易 价 格与 份额 净 值发
生 偏 离 的 风险 、 参考 IOPV 决策 和IOPV 计 算错 误 的风险 、 投 资 人 申购 失败 的 风险 、投资 人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本 基金 场内 外 份额申 购赎 回对 价 方 式不 同的风 险、 基 金 场内 份 额 赎回 对 价 的变 现
风 险 、 套 利风 险、 申 购赎 回 清 单差 错 风险 、二 级 市 场 流 动性 风险 、 退 市风 险 、 第 三方 机构 服 务
的风 险 等。 
对于场 内申 购: 投资 者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当 日可 卖出 ,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在份额 交收
成功之 前不 得卖 出和 赎回 ;即在 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当日 可卖出 ,T 日申 购
当日未 卖出 的基 金份 额,T+1 日 不得 卖出 和赎 回,T+1 日交 收成 功后T+2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因
此为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业务 的代理 券商 若发 生交 收违 约,将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及 时、足 额获 得申
购当日 未卖 出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的 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3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并 根据 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断 基 金 是 否和 投资 人 的风 险 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
证本 基 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 所 得会高 于或 低 于投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 金 额。 本基 金的 过 往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 预示其未 来业 绩 表 现。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资风 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应 当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或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的其他 机 构 购买 和赎 回 基 金, 基金
销售 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以 及 相 关 公告。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 管理人 .......................................................................................................................... 12 
四、基金 托管人 .......................................................................................................................... 20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4 
六、基金 的募集 .......................................................................................................................... 28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35 
八、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 36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 38 
十、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61 
十一、基 金的投 资 ...................................................................................................................... 62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 68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69 
十四、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74 
十五、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6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9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0 
十八、风 险揭示 .......................................................................................................................... 85 
十九、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90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 要 ...................................................................................................... 93 
二十一、 托管协 议的 内 容 摘要 ................................................................................................ 109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25 
二十三、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6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27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28 5 
 
 
一 、绪 言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 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 《 易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 阐 述 了 易 方 达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策 略 、 风险 、 费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必 要事 项 , 投 资人 在 作 出投 资 决 策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 明书不存 在 任 何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 招 募说 明书所载明 的 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 明 书由 易方达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 或 对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 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 签章 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金 合 同。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 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易 方达 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 的修 改、补 充和 有权 解释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1 年6 月2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7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国 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文件 合法 取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包 括发 售代 理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场外申 购赎 回的 销售 机构 和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和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25.发 售代 理机 构: 指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理本 基金 发售 业务 的机构 
26.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符 合《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办理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证券 公司 ,又称 为代 办证 券公 司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8.登 记结 算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交 易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8 
 
 
29.登 记结 算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是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简称" 中国结 算") 和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其中 :本 基金认 购份 额 的
登记结 算 由 中国 结算 负责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场内 上市 交易 以及申 购、 赎回
等相关 业务 的登 记结 算由 中国结 算负 责办 理; 本基 金的场 外申 购、 赎回 等相 关业务 的登 记结
算由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负 责办 理 
30.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之 日 
32.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间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35.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37.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 指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40.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申 购将 导致本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增加 
42.赎 回: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 金投 资人 向基 金管 理人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兑换为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对价 的行 为, 赎回 将导 致本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减少 
43.场 外: 指不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而 通过 销售机 构自 身的 柜台 或者 其他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44.场 内: 指通 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业9 
 
 
务的场 所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款
项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所得 的数 值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1.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 、无 法克 服、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基 金合 同的
任何事 件 
52.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业 务实
施细则 》所 定义 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亦 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
“ETF 基金 ”, 即指 经依 法募集 的、 投资 特定 证券 指数所 对应 组合 证券 的开 放式基 金, 其基
金份额 用组 合证 券进 行申 购、赎 回, 并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53.ETF 联 接基 金或 联接 基 金:是 指将 其绝 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与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类似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表现 ,追 求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 运作
方式的 基金 
54.申 购赎 回清 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申 购对价 、赎 回对 价等 信息 的文件, 适
用于场 内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55.申 购对 价: 在 场 内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是 指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在场 外申 购赎回 方式 下,
申购对 价是 指现 金 
56.赎 回对 价: 在场 内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是 指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 交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对 价; 在场
外申购 赎回 方式 下, 赎回 对价是 指现 金 
57.组 合证 券: 本基 金标 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10 
 
 
58.标 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司 编制 并发 布的 沪 深300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发 生的变 更 
59.现 金替 代: 在场 内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申 购、 赎回 过程中 ,投 资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用 于替 代组 合证券 中部 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的 现金 
60.现 金差 额: 在场 内申 购 赎回方 式下 ,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资产 净值 与 按T 日收 盘价
计算的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中的 组合 证券 市值 和现 金替代 之差 ;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时应 支付
或应获 得的 现金 差额 根据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对应 的现金 差额 、申 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61.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赎 回份 额的最 低数 量, 在场 内申 购赎回 方式
下,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的 整数 倍 
62.基金 份 额参 考净 值: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在交 易时 间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申购 赎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计 算并 发布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简 称 IOPV 
63.预 估现 金部 分: 在场 内 申购赎 回方 式下 ,指 由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在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布 的当 日现 金差 额的 预估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代办 证券公 司) 预先
冻结 
64.基 金份 额折 算: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在 不改变 投资 人权 益的 前提 下将投 资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及数 量进 行相应 调整 的行 为 
65.完 全复 制法 :一 种跟 踪 指数的 投资 方法 ,即 通过 购买标 的指 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
且按照 每种 成份 证券 在标 的指数 中的 权重 确定 购买 的比例 以构 建指 数组 合, 达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66.收 益评 价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本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与标的 指数 累计 报酬 率差 额之基 准日 
67. 基 金累 计报 酬率 :收 益评价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基金 份额 折算 ,则 采用 剔除上 市后
折算因 素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 市前 一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比减 去
100% 
68. 标 的指 数同 期累 计报 酬率: 收益 评价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比 减 去100% 
69.日/ 天: 指公 历日 
70.月 :指 公历 月 
71.上 海证 券账 户: 指投 资 人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开 立的上 海证11 
 
 
券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简称 上海 A 股账 户 )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72.中 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为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12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联系人 :陈 晓梅 
联系电 话:4008818088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计 100%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 俊 英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长 。 曾 任 中 国 南 海 石 油 联 合 服 务 总 公 司 条 法 部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广 东 省 烟 草 专 卖 局 专 卖 办 公 室 干 部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裁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 晓 艳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总 裁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员 兼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副 总 裁 、 常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13 
 
 
秦 力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 总
经理 、 资 金 营 运 部 总 经 理 、 规 划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自 营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广 发 信 德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 斌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信 托 管 理 一 部 总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广 东 粤 财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兼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 理硕士(EMBA ) ,董事。曾 任美的集团 空调事业部技 术主
管 、 企 划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百 年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监 , 美 的 空 调 深 圳 营 销 中 心 区 域 经 理 , 佛
山 顺 德 创 佳 电 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长 虹 空 调 广 州 营 销 中 心 营 销 总 监 , 广 东 盈 峰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总 监 、 董 事 、 副 总 裁 。 现 任 盈 峰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首 席 战
略官。 
谢亮 先生,高级 管理人员工商 管理硕士(EMBA ) ,董事。 曾 任 53011 、53061 部队 财务部
门 助 理 员 , 广 州 军 区 生 产 管 理 部 财 务 部 门 助 理 员 、 处 长 , 广 东 省 广 晟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助理 兼计 划财 务部 部长 。现任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 石 松 先 生 , 法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中 山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国 际 法 研 究 所 所 长 , 兼
任 中 国 国 际 私 法 学 会 副 会 长 ,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兼 职 教 授 ,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员 及 专 家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上 海 、 广 州 、 深 圳 、 厦 门 、 珠 海 、 佛 山 、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 化 成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 小 锋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教 育 局 干 部 , 中 共 广 东 省 韶 关
市 委 宣 传 部 干 部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副 教 授 、 金 融 系 主 任 兼 教 授 及 博 士 生 导 师 。 现 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 国 祥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曾 任 交 通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江 南 西 营 业 部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 舫 金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外 语 系 党 总 支 书 记 , 中 国 证 监 会 广
州 证 管 办 处 长 。 现 任 广 州 国 际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广 州 市 广 永 国 有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党 支 部 书 记 、 董 事 长 兼 总 裁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兼 ) 、 广 州 银 行 副 董 事 长
(兼) 。 
廖 智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 广 东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部 主 管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总经 理。 14 
 
 
张 优 造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MBA) , 常 务 副 总 裁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交 易 中 心 业 务 发 展 部 经
理 , 广 东 证 券 公 司 发 行 上 市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副 总 裁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 坚 先 生 , 经 济 学 硕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职 员 , 香 港 安 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粤 信( 香港)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部 副 经 理 , 广 东 粤 财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基 金 部 经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专 户 投 资 总 监 、 专 户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科
翔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策 略 成 长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 志 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公 共 管 理 硕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托 部 经
理助理,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投资 部 副总经理(主管研究 )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及 基 金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任
基 金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科 翔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基 金 科 汇 基 金 经
理 、 易 方 达 积 极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机 构 理 财 部 投 资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 彤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经 济 开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成 都 营 业 部 研 发 部 副
经 理 、 交 易 部 经 理 、 研 发 部 经 理 、 证 券 总 部 研 究 部 行 业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主 管 、 基 金 科 瑞 基 金 经 理 、 市 场 部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 理 及 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南 京 分 公 司 及 成 都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南 京 分 公 司 以 及 成 都 分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 市 场 总 监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 南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督 察 长 。 曾 任 广 东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拓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 生,工商管理硕 士(MBA) ,首席产品 执行官。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深圳 分行国际 业务
部 科 员 , 深 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办 公 室 经 理 、 国 际 部 经 理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北 京 中 心 助 理 主
任 、 上 市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债 券 部 副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产品 执行 官, 兼任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 
2. 基金 经理 
林 飞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易 方达 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 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15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6 年7 月4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07
年 2 月 10 日 起任 职) 和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09 年12 月 1 日起 任职)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 
林 伟 斌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 任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发 部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 量 化 投 资 部 量 化 研 究 员 。 现 任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数 与量
化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 理兼 任指数 量化 研究 员。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 骏 先 生, 高 级管 理 人员工 商 管 理硕 士(EMBA) 。 曾任 君 安 证券 有 限公 司营 业部 职 员 ,深 圳 众 大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员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首 席 投 资 官 兼 任 易 方 达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投 资者(RQFII) 业 务负 责人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金备 案手 续; 3.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16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违 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7 为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化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促 进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 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 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 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 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 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 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 战略、经营方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制 度 等 外 部 环 境 的 改 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和完 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 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 系 公 司 制 定 了 合 理 、 完 备 、 有 效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制 度 体 系 。 公 司 制 度 体 系 由 不 同 层 面 的 制 度 构 成 。 按 照 其 效 力 大 小 分 为 四 个 层 面 : 第 一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章 程 ; 第 二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 公 司 制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 第 三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个 层 面 是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制 定 的 各 种 制 度 及 实 施 细 则 等 。 它 们 的 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 废 止 应 该 遵 循 相 应 的 程 序 , 每 一 层 面 的 内 容 不 得 与 其 以 上 层 面 的 内 容 相 违 背 。 公 司 重 视 对 制 度 的 持 续 检 验 , 结 合 业 务 的 发 展 、 法 规 及 监 管 环 境 的 变 化 以 及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 司 的 授 权 制 度 贯 穿 于 整 个 公 司 活 动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履 行18 各 自 的 职 权 , 健 全 公 司 逐 级 授 权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 各 项 经 济 经 营 业 务 和 管 理 程 序 必 须 遵 从 管 理 层 制 定 的 操 作 规 程 , 经 办 人 员 的 每 一 项 工 作 必 须 是 在 业 务 授 权 范 围 内 进 行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应 当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 不 适 用 的 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不 受 任 何 部 门 及 个 人 的 不 正 当 影 响 ; 建 立 严 密 的 研 究 工 作 业 务 流 程 , 形 成 科 学 、 有 效 的 研 究 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 品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投 资 产 品 的 特 征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 护 备 选 库 。 建 立 研 究 与 投 资 的 业 务 交 流 制 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 金 投 资 应 确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理 念 , 根 据 决 策 的 风 险 防 范 原 则 和 效 率 性 原 则 制 定 合 理 的 决 策 程 序 ; 在 进 行 投 资 时 应 有 明 确 的 投 资 授 权 制 度 , 并 应 建 立 与 所 授 权 限 相 应 的 约 束 制 度 和 考 核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的 投 资 禁 止 和 投 资 限 制 制 度 ,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将 重 点 投 资 限 制 在 规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 对 于 投 资 结 果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 立 集 中 交 易 室 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指 令 通 过 集 中 交 易 室 完 成 ; 应 建 立 交 易 监 测 系 统 、 预 警 系 统 和 交 易 反 馈 系 统 , 完 善 相 关 的 安 全 设 施 ; 集 中 交 易 室 应 对 交 易 指 令 进 行 审 核 , 建 立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各 基 金 利 益 的 公 平 ; 交 易 记 录 应 完 善 , 并 及 时 进 行 反 馈 、 核 对和存 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学 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业 务 的 要 求 建 立 会 计 制 度 , 并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 的 会 计 系 统 , 对 于 不 同 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通 过 复 核 制 度 、 凭 证 制 度 、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等 会 计 措 施 真 实 、 完 整 、 及 时 地 记 载 每 一 笔 业 务 并 正 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 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 设 立 了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并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收 集 、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工 作 , 以 此 加 强 对 信 息 的 审 查 核 对 , 使 所 公 布 的 信 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同 时 加 强 对 信 息 披 露 的 检 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19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部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监 察 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公 司 明 确 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 察 部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促 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充 分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 人 情 况 1. 基 本 情 况 名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简 称 : 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1 号楼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 时 间 :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 资 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 捌 仟 玖 佰 零 捌 万 肆 仟 元 存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联系 人 : 尹 东 联系 电 话 :(010)67595003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经营历史,其 前 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 于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商 业 银 行 之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 承 继 了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家 在 海 外 公开 上 市 的 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 股 公 司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 25 日 中 国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 包 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 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 至2011 年 9 月30 日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17,723.30 亿元 , 较 上年末增长 8.90%。截 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 止 九 个 月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实 现 净利 润 1,392.07 亿 元 , 较上 年 同 期 增 长 25.82%。年 化 平 均 资 产 回 报率 为 1.64%,年 化 加 权 平 均 净资 产 收 益 率 为 24.82% 。 利 息 净收 入 2,230.10 亿元 , 较 上 年 同 期增长 22.41% 。 净 利差 为 2.56%,净 利息 收 益 率 为 2.68% , 分 别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0.21 和 0.23 个 百 分点 。 手 续 费及 佣 金 净 收 入687.92 亿元, 较 上年同期 增 长41.31% 。 21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3 万余 个 分 支机构,并 在 香 港 、 新 加 坡 、 法兰克 福、 约 翰 内 斯堡 、 东 京 、首尔 、 纽 约、胡 志 明 市及悉 尼 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科 、 台 北 设 有代 表 处 ,海 外 机 构 已 覆 盖到 全 球 13 个 国 家 和地 区 ,基 本 完 成 在 全 球 主 要 金融 中 心 的 网络 布 局 ,24 小 时 不间断服 务 能 力 和 基 本 服 务 架 构已 初 步 形 成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筹 建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33 家 , 拥 有建 行 亚 洲 、 建 银 国 际 , 建行伦 敦 、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金融 租 赁 、 建信 信 托 、 建信 人 寿 、 中德住 房 储 蓄银行 等 多 家子公 司 , 为客户 提 供 一体化 全 面 金 融 服务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得 到 市 场 和 业界的 支 持 和 广 泛 认 可 。2011 年上 半 年 , 中 国建设银行 主要 国 际 排 名 位 次 持 续 上 升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构 授 予 的 50 多 个 重要奖项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2011 年 “世界 银 行品牌 500 强 ” 中 位 列 第10 , 较 去 年 上 升 3 位 ; 在 美 国 《 财富 》 世 界500 强 中 排 名 第108 位 , 较 去 年 上 升8 位 。中国建设 银 行 连 续第 三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公司 治 理 》 杂 志 颁 发 的 “ 亚洲 企 业 管 治 年 度 大奖 ” , 先 后 摘 得 《亚 洲 金 融 》 、 《 财 资 》 、 《 欧洲 货 币 》 等 颁 发 的 “中国最 佳 银 行 ” 、 “ 中 国 国 内 最佳 银 行 ”与“ 中 国 最 佳 私 人 银 行 ” 等奖 项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下设综合 制 度 处 、 基 金市场处、资产 托 管 处、QFII 托管 处 、 基金核算处 、 基 金 清 算 处 、 监 督稽核 处 和 投 资 托 管 团 队 、涉外 资 产 核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服 务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市 场 团队 、 上 海 备 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 处 室、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130 余 人 。 自 2008 年 以来中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持 续通 过 SAS70 审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2.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曾就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省 分 行、 广 东 省 分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 部 ,长期 从 事 计划财 务 、 会 计 结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管 理 经 验 。 纪伟,投 资 托 管服务部副总经理 , 曾 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 南 通分行、中国建设 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 信 贷经营 部 、 公司业 务 部 ,长期 从 事 大客户 的 客 户管理 及 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军红, 投 资 托管服务部副总经 理 ,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 银 行 青岛分行、中国建 设 银行 零 售 业 务部 、 个 人 银行业 务 部 、行长 办 公 室,长 期 从 事零售 业 务 和个人 存 款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3.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不 断 加 强风 险 管 理 和内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 托管人 的 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资 产 持 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托人 提 供 高质 量 的 托 管服务 。 经 过 多 年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 银行托 管 资 产规 模 不 断 扩大, 托 管 业务 品 种 不 断增加 , 已 形 成22 包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社 保基金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 户 、QFII 、企业 年金 等 产 品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银 行 已 托 管224 只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高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2011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以总分 第 一 的 成绩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托 管 人 》 评 为 2011 年 度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并 获 和 讯网 2011 年 中 国 “ 最 佳资产托 管 银 行 ” 奖 。 ( 二) 基金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 1.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为基金 托 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 严 格 遵守国家有关托管 业 务 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 管规 章 和 本 行内 有 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整 , 确 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时 , 保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建设 银 行 设有风险与内控管 理 委 员会,负责全行 风 险 管 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 管 业 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行 检 查 指导 。 投 资 托管 服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督 稽 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 业 务的 内 控 监 督工 作 , 具 有独 立 行 使 监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和 能 力 。 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投资托管 服 务 部具备系统、完善 的 制 度控制体系,建立 了 管 理制度、控制制度 、 岗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 流 程,可 以 保 证托 管 业 务 的规 范 操 作 和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行 复 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 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 严 格 保管 , 制 约 机制 严 格 有 效; 业 务 操 作 区 专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1. 监 督 方 法 依照《基 金 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 基 金 合同的约定,监督 所 托 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综 合 系 统 — — 基 金 监 督 子系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行法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 金管理 人 运 作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并 定期 编 写 基 金投资 运 作 监督 报 告 , 报送 中 国 证 监会 。 在 日 常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 基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中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基 金 管 理 人 对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监 督 流 程 23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基金监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资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 现 投资 比 例 超 标等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书面 通 知 , 与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划款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 手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督。 (3)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监督情 况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投资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会。 (4)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手段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发 售协 调人 (1) 主协 调人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副主 协调人 1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 网 下现 金 和 网下 股票 发 售直销 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26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 息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 网上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网下 现金 发售 代理 机构 和网 下 股票 发售 代理 机构 详见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变更 发售代 理机 构的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1 .场 内份 额登 记结 算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联系人 :郑 奕莉


电话: (021 )58872935


传真: (021 )68870311 2. 场外 份额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珠海市 横琴新区 宝中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区 珠江新城 珠江东 路 30 号 广州银行 大厦 40-43F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 17 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27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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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庄贤 2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的募 集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监 会2012 年 12 月31 日 证监 许可【2012 】 1762 号 文核 准 募 集 。 (一) 基 金的 类 别 、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标的 指 数 、 基 金存续 期 限 、基 金 面 值 及 认购价 格 基金的 类别 :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放式 标的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基金面 值及 认 购 价格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本基 金 按 初始面 值发 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 份 基 金 份额 人 民币1.00 元。 ( 二)募 集方 式 投资人 可选 择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网 下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股票认 购三 种 方 式。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人通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在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网上 系统以 现金 进 行 的认购 ; 网 下现 金 认购 是 指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及 其指 定的 发售 代 理机 构以 现 金 进 行 的认购 ; 网 下 股 票认购 是指 投资 人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及其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以 股 票 进 行的 认 购。 基 金投 资 人 在 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 认 购 一经 受理 不得撤 销 。 销 售 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受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投资 者应及时 查询其 认购申 请 的确认结 果 。 ( 三)募 集对 象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其 他投 资 人 。 ( 四)募 集场 所 投资人 应当 在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基金 管 理 人 及 其指定 发 售 代 理机 构 办理基 金发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 者按上 述 机构提供 的方式 办理基 金 份额的认 购 。 基金 管 理人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办理 基金 发售 业 务 的 具 体情况 和联 系方 式 , 请 参 见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情 况变更 发 售 代理 机构 , 并另行 公告 。 ( 五)募 集规 模 上 限 本基金 不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 六)募 集期 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29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披 露。 ( 七)认 购开 户 投资人 认 购 本 基金 时 需 具 有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A 股 账 户 或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账 户( 以 下统 称证 券 账 户 ) 。 已 有 上 海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不 必 再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尚 无 上 海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需 在 认 购 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上 海A 股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户 手 续 。 有 关 开 设 上 海A 股 账 户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的 具 体 程 序 和 办 法 , 请 到 各 开 户 网 点 详 细 咨 询 有 关 规 定 。 (1)如 投 资 人 需 新 开 立证券账户, 则 应 注意 : ①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账户 只 能 进 行 基 金 份额的 现金 认 购 和 二 级 市 场交易 , 如投 资 人 需 要 使用 沪深 300 指 数成份 股中 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股 票 参 与 网 下 股 票 认购 或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赎回 , 则应 开立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A 股 账 户 ;如投 资者 需要 使用 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中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票参 与网 下股 票认 购, 则还应 开立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户 。 ②开户 当日 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 建 议 投 资 人 在进 行认 购前至 少 2 个工 作日 办理开 户手 续 。 (2)如 投 资 人 已 开 立 证券账户,则 应 注 意: ①如投资 人未 办理 指定 交 易或指定 交易 在不 办理 本 基金发售 业 务 的证 券公 司, 需要指定 交易 或 转指 定交 易 在 可 办 理本 基 金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司。 ②当日办 理指 定交 易或 转 指定交易 的投 资人 当日 无 法进行认 购 , 建 议投 资 人 在 进行认购 前至 少1 个 工作 日 办 理指定 交易 或 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3) 使 用 专 用 交 易单 元的 机构投资 者 无 需 办 理 指定 交易 。 ( 八)认 购费 用 或 认 购 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 份 额 认购的原则。 认购费用 或 认购佣金 由认购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 担,认 购费 率 不 超 过 认购 份额 的 0.08%, 主要用 于 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 项费用 。 认 购费 率如 下 表 所 示 : 认购 份 额(M) 认购费 率 M<50 万份 0.08% 50 万 份≤M<100 万份 0.05% M≥100 万份 按笔固 定收 取 ,500 元/笔 基金管 理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购 时 按照 上 表 所 示 费 率 收取认 购费用 。 发 售代 理 机 构办理 网 上30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股 票认 购 时 可 参 照上 述费率 结构 , 按照 不超 过 认 购份额 0.08% 的标 准 收取 一 定 的佣 金。 投 资者 申请 重复 现 金 认购的 ,须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所对 应的 费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 (九)网 上现 金认 购 1.认购 程序 :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进 行 网 上现 金 认购 的 投 资 人 ,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 申 请 , 认购 佣 金 、 认 购金 额的 计 算 公 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佣 金 比 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1 + 佣 金 比 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 理 机 构 向投 资 人收 取 , 投 资 人 需 以现金 方式 交 纳 认 购 佣 金 。 例:某投 资 人 通过某 发售 代理机构 以 网 上现金 认 购 方式认 购 1,000 份本 基金 , 假设该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确 认 的佣 金 比 率 为 0.08%,则 投资 人需支 付的认 购佣 金 和 需准 备的 认购金 额 计 算 如下: 认购佣 金=1.00 ×1,000 ×0.08% =0.80 元 认购金 额=1.00 ×1,000 ×(1+0.08%) =1,000.80 元 即投资 人需 准 备1,000.80 元资金, 方 可 认 购 到1,000 份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3. 认购 限额 网上现 金认 购 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单一 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需 为 1,000 份 或其 整 数倍, 最高 不得超 过 99,999,000 份 。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认购 ,累 计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 4. 认购 申请 投资人 在认 购本 基 金 时 , 需按发 售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 备足 认购 资 金 , 办 理 认 购手续 。 网上 现金 认 购 申请 提交 后 , 投资 人 可 以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内 撤 销 指 定的 认购 申请 。 5. 清算 交收 T 日通过发售 代理机 构 提交的网上现 金 认购申 请 ,由该发售 代 理 机构冻结相应的认 购资 金 ,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 行清 算交收 , 并 将 有效 认 购数 据发送 发售 协调 人 , 发售 协调 人 于网上 现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的 第4 个工作日将实 际到 位的 认 购 资 金 划往基 金募 集专户 。 6. 认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 ( 十)网 下现 金 认 购 1.认购 程序 : 31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购 金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额 的 计算 (1)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 进行 网 下现金 认 购 的 投资 人 , 认 购以基 金 份 额 申请 , 认 购 费用和认 购金 额 的计 算公 式 为 : 认购费 用= 认 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认 购 费 率 认购金 额= 认 购 价 格 × 认 购份 额 ×(1 + 认 购 费 率)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面 值 认购费 用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资 人 收取 , 投 资 人 需 以 现金 方 式交 纳 认 购 费 用。 例:某 投 资人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以 网 下 现 金认 购 方 式 认购本 基 金800,000 份, 认 购费 率 为 0.05%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为10 元 , 则 投资 人 需支付 的 认 购 费用 和 需 准 备的认 购 金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费 用=1.00 ×800,000 ×0.05%=400 元 认购金 额=1.00 ×800,000 ×(1+0.05%)=800,400 元 该投资 人所 得 认 购 份 额 为 :净 认 购份 额 =800,000+10/1.00=800,010 份 即,若 该 投资 人 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下 现 金认 购 本 基 金800,000 份 ,则 该 投资人 的认 购 金 额为800,400 元 , 假定 该 笔认购 金额 产生 利 息 10 元, 则 可 得 到800,010 份基 金份额 。 (2)通 过 发售 代 理 机 构进 行 网下现 金 认 购 的投 资 人 , 认购以 基 金 份 额申 请 , 认 购佣金 和 认购 金 额的 计算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计 算 。 3. 认购 限额 网下现 金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请 。 投 资 人 通 过 发 售 代 理机构 办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 每 笔认 购份 额 须 为1 ,000 份 或其 整数倍 ; 投 资 人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办理 网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每笔 认 购 份额须 在10 万 份 以 上( 含10 万 份 ) 。 投资 人可 以 多 次认购 , 累 计 认购 份 额 不 设上 限。 4. 认购 手续 投资 人 在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按销 售机 构 的 规 定 , 到 销售网 点办 理 相 关 认 购 手 续, 并备 足 认购 资 金。 网下 现 金 认 购 申请 提 交后 在销 售 机 构 规 定的时 间之 后不 得 撤 销。 5. 清算 交收 T 日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提交的 网下现 金认 购 申请, 由 基 金 管理人 于 T+2 日 内进 行 有效认购 款项的 清 算交 收 。募 集 期 结 束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 于 第 4 个工作 日将 汇 总的 认 购款 项及 其 利息 划往基 金募 集专 户 。 其中 , 现金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内产生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 所有。 T 日通过 发售 代 理机构 提 交 的网下现 金 认 购申请 , 由 该发售代 理机 构冻结 相 应 的认 购 资 金 。 在网 下现 金认 购的 最 后一个工 作日 , 各 发 售 代 理机 构将 每一 个投 资人 账 户提交的 网下现32 金认 购 申 请汇 总后 , 通 过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 网 定价 发 行系 统 代 该投 资 人 提 交 网 上现金认 购 申 请 。 之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进行清算 交收 , 并 将有 效 认购 数据 发送 发 售 协调 人 , 发 售协 调人于 网上 现 金认 购结 束 后 的 第4 个工 作 日 将 实际 到位 的认 购资金 划往 基金 募 集 专 户 。 6. 认购 确认 在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应 通 过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网点 查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 ( 十一) 网下 股 票 认购 1.认购 程序 :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2. 认购 限额 网下股 票认 购 以 单 只 股 票 股数申报 。 投 资 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发 售 代 理 机 构进行 网 下股票 认 购 , 单只 股 票 最 低认购 申 报 股 数为 1,000 股,超 过1 ,000 股的 部分 须为 100 股 的 整数倍 。 投资 人 应以A 股 账 户认 购。用 于认 购 的股 票 必须 是 符合 要求 的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 股 和 已 公 告的 备 选 成 份 股 ( 详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投 资 人 可 以多 次提 交认 购 申请 , 累计 申 报股 数不 设上 限。 3. 认购 手续 投资人 在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按 销 售机 构 的 规 定 , 到 销售网 点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并备足认 购 股票 。 网下 股票 认 购 申 请 提交 后 在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时间之 后不 得撤 销。 4. 特殊 情形 (1)已 公 告 的 将 被 调 出沪深 300 指 数 的 成 份 股不 得用 于 认购 本 基 金。 (2)限 制个 股 认 购 规 模:基金管理 人可 根 据 网 下 股 票 认购开 始日 前3 个月 个股的 交易 量 、 价格 波 动及 其 他 异 常 情况 , 决定 是否 对 个 股 认 购规 模进 行 限制 , 并 在 网 下股 票认 购 开 始 日前 至少3 个 工 作 日 公告 限制认 购规模 的个 股名 单。 (3)临时 拒绝 个 股 认 购: 对 于在网下 股 票 认购 期 间价 格波动异 常 或 认购 申 报数 量异常 的个 股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不经 公告 , 全 部 或部 分拒 绝该 股票 的 认 购 申报 。 5. 清算 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 终,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 汇总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 。T 日 日终(T 日为本 基金 发售 期最 后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初 步确 认各 成份股 的有 效认 购数量 。T+1 日 起, 登记 结算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确认 数据, 冻结 上海 市场网 下认 购股 票 , 并将 深圳 市场 网下 认购 股 票过 户至 本基 金组 合证 券认 购专 户。 基金 管理人 为投 资者 计 算 认 购 份额 ,并 根据 发售 代理 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 投资 者应 以基 金份 额方 式支付 的佣 金, 从 投 资 者 的认 购份 额中 扣除 ,为 发 售代 理机 构增 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投资 者净 认购 份额 明 细数 据进 行投 资者 认购 份额 的初 始登 记,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确 认 的 认购 申请 股票 数据 ,按 照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 构 的规 则和 流程 ,最 终将投 资者 申请 认 购 的股票 过户 到本 基金 在上 海、深 圳开 立的 证券 账户 。 33 , 6. 认购 份额 的 计 算 公式 认购份 额 = (第i 只 股票在 网下 股 票认 购期 最后 一 日 的均 价 × 有效 认 购 数量 ) /1.00 其中: 1)i 代 表 投 资 人 提 交 认购申 请的第 i 只 股票 ,n 代 表投 资人 提 交 的 股 票 总 只 数,n ≦300 。 如 投资 人 仅 提 交 了1 只 股 票的申请 , 则n =1 。 2) “第 i 只股 票 在网 下 股 票 认购期最 后 一 日的 均 价 ” 由基金管 理人 根据 证 券交 易 所的 当 日 行情 数据 , 以 该 股 票的 总 成 交 金 额 除以 总 成 交股 数 计算 , 以 四舍 五 入 的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 若 该 股票 在当 日停 牌 或无 成 交 , 则 以同 样方 法 计算 最 近 一个 交易 日的 均 价作 为 计算 价 格 。 若 某 一 股票 在 网下 股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 日 至登 记结 算 机 构 进 行股 票 过户 日的 冻 结期间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转增 ) 、 配股 等 权益 变动 , 由于投 资人 获 得了 相应 的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将按 如下 方 式对 该股 票 在 网 下 股票 认 购日 的均 价 进 行 调 整: ① 除息 :调 整 后 价 格=网下股票认 购 期 最后 一 日 均 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 股 息 ② 送股 :调 整 后 价 格=网下股票认 购 期 最后 一 日 均 价/(1+每 股送 股 比 例) ③ 配股 : 调 整 后价 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配股价 × 配 股比 例)/(1+ 每 股配股 比例) ④ 送股且 配股: 调整后 价 格=(网 下股票 认购期 最 后 一 日均 价+ 配股价 ×配股 比 例)/(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每 股 配股比 例) ⑤ 除息 且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日 均价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或股息 )/ (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 ⑥ 除息 且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一日 均价 + 配 股 价 × 配 股比例 -每 股现 金 股利 或股 息 )/ (1 +每 股 配股 比 例 ) ⑦ 除息 、 送 股 且 配股 : 调整 后价格=(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后一 日均 价+ 配 股 价× 配 股比例-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1+每股 送 股 比 例+ 每股 配股比 例) 3) “有 效认 购 数 量 ” 是 指 由基 金 管理 人 确 认 的 并 据 以进行 清算 交 收 的 股 票 股 数。其中 , ① 对于 经公 告 限 制 认 购 规 模的 个 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确认的 认购 数 量 上 限 为: q max 为限 制认 购规 模的 单 只个股 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Cash 为 网上 现金 认 购和网 下现 金认购的合 计申请数 额,p j q j 为除限制认购 规模的 个 股和基金管 理人全部 或部 分临时拒绝 的 个 股 以 外 的 其 他 个 股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均 价 和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乘 积 ,w 为 该 限 制 认34 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认购期间如 有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公 告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告 调 整 后 的 成 份 股 名 单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 数 构成 权 重 , 并 以 其 作 为 计 算依 据) ,p 为 该 股 在 网 下 股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日的 均价 。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某只股票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 按照各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报 数量同 比例 收取 。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 下 股 票 认购期最后一日至 登 记 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 户 日 的冻结期间 发生 司 法 执行 , 基 金 管理 人 将根 据 登 记结 算 机构确 认的 实 际 过 户 数 据 对 投 资 人 的 有效认购 数 量 进行 相 应 调整 。 7.特 别提 示: 投资 者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及证 券交 易所 相关规 定进 行股 票认 购, 并及时 履 行因股 票认 购导 致的 股份 减持所 涉及 的信 息披 露等 义务。 (十二 )募 集资 金利 息与 募集股 票权 益的 处理 方式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 额归 投资 者所 有, 其中利 息转 份额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记录 为准 ;网 上现 金认购 和通 过 发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 金认购 的有 效认 购资 金在 登记结 算机 构清 算交 收后 至划入 基金 托 管专户 前产 生的 利息 ,计 入基金 财产 ,不 折算 为投 资者基 金份 额; 网下 股票 认购所 募集 的 股票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日至 登记结 算机 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的 冻结 期间 所产 生的 权益归 投资 者 所有 。 (十三 )募 集资 金、 股票 与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股票 由发 售代理 机构 予以 冻结 。 基 金募集 期间 的信 息披 露费 、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不 得 从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四 ) 发 起资 金的 认购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金 额不少 于 1000 万元 ,且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3 年 。发 起资 金来 源于 基金管 理公 司股 东资 金、 公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等 人员 。 ( 十五) 增设新 的份额 类 别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不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发 展需要, 为本基 金增设 新 的份额类 别,而 无需召 开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35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1. 本基 金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 在 基 金 募 集份 额 总额 不少 于 5000 万 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含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的 股票市 值)不 少于 5000 万 元 , 并且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 届 满 或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法 律 法 规 及 招募说 明 书 决定 停 止 基 金发 售 , 且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 金备 案 条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束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 向中 国 证监 会提 交 验 资报 告, 办 理 基金 备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 备 案 手续 办 理 完 毕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2.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 证 监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对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1. 基金 募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基 金 备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募集失 败。 2.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 担因募集 行 为 而产 生的 债 务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 届满 后 30 日 内 返还 投资 人 已 缴纳的 认购 款项 ,并 加 计 银行同 期活期 存 款 利息 (税 后 )。 对于 基 金 募 集 期间 网 下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的股票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应 予以解 冻。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不 得 请 求报 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募 集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 证 监 会 说明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出 解 决 方 案。 在本基金 合同生 效日三 年 后的对应 日,若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2 亿元 的,基 金 合同自动 终止,各 方当事 人不得 通 过召开持 有人大 会的方 式 延续其效 力。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规 定 。 36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一)基 金份 额 的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 备 下 列条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依据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向 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 申 请 基 金 份额 上市 : 1.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含网下 股票 认 购所 募 集 的 股 票 市 值)不 低于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 少 于1,000 人; 3.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上 市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与 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 签 订 上市协 议书 。 基 金 份 额 获 准在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基 金 份额 上市 日前 按相 关 法 律 法规 要求 发布 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 ( 二)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照《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规则》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 《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基 金业 务实 施细 则 》 等有 关规 定。 基金上市 后,本 基金场 内 份额可直 接在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上市 交易, 场外份 额 应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通过 申请办 理 跨系统转 托管将 基金份 额 转为场内 份额后 ,方可 上 市交易。 ( 三)终 止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 交 易 后 ,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交易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1.不再具 备本条 第( 一) 款 规定的上 市条件 ; 2.基金合 同终止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上 市; 4.上海证 券交易 所认为 应 当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上 海证券交 易所终 止基金 上 市的决定 后按相 关法律 法 规要求发 布基金份 额终止 上市交 易 公告。 若因上 述 1 、3 、4 项等 原 因使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而 被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终止上 市37 的,本 基金 将由 交易 型开 放式基 金变 更为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非上 市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届时, 基金管理 人可变 更本基 金 的登记结 算机构 并相应 调 整申购赎 回业务 规则。 ( 四)基 金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算 与 公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IOPV ) ,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交易 、申 购、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参考 。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为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 价 相 乘 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成 交价 相乘 之和 +申 购 、赎 回清 单中 的预 估现 金 部分 )/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 位对 应的 基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 括 境外交易 所在内 的其他 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 易,而 无 需召开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38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分为 场 内份额与 场外份 额两种 , 分别适用 不同的 申购赎 回 办法。 (一)申购 和赎回 场所 1. 场内 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当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本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在 开始 申购、 赎回 业务 前公 告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名 单, 并可依 据实 际情 况变 更申 购赎回 代理 券 商,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在确 定、 变更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名 单时 ,均 应在 公告之 前报 请上 海证券 交易 所认 可 。 2 . 场外 申购 赎回 对于在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人 ,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机 构 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前 公 告 有 关 场 外 申 购 赎回的具体 办法,包括但不限于 :适 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 件、 开放日场外申赎的截 止时 间、业务规则 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实际情 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 业务。在决定停止场 外申 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应采取 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 份额 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 并提 前公告。 3. 特殊申购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本 基 金可根据 实际情 况需要 向 本基金的 联接基 金开通 特 殊申 购,申购 对价按 特殊申 购 日基金管 理人公 布的申 购 赎回清单 计算, 对于申 购 赎回清单 中 的深市成 份股, 本基金 联 接基金可 以采用 实物方 式 或“深 市 退补” 的现金 替 代方式, 除 此之外的 其它方 面比照 普 通的场内 申购。 (二)申购 和赎回 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39 场内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为 上海证 券 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 、 赎回时除 外。 场外投资 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 开放日办 理场外 申购赎 回 业务的 截止时间 为14:00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化 对截止时 间作出 调整, 具 体以基金 管理 人当时适 用 的规 定为准 。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 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外 。本基 金场外 申 购赎回的 开放时 间与场 内 申购赎回 的 开放时间 存在差 异,投 资 者应关注 基金管 理人发 布 的有关公 告并注 意其提 交 交易申请 的 时间。 场外投资 人在开 放时间 以 外提交的 申购、 赎回等 交 易申请, 且登记 结算机 构 确认接 受的,其 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的价 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若上 海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 或出现其 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 日 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 调 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2. 申购 、 赎回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实际 情 况决定本 基金开 始办理 申 购的具体 日期, 基金管 理 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 过 3 个 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在确定申 购开始 与赎回 开 始日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 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场 外申购 赎回的 开 始时间与 场内申 购赎回 的 开始时间 可能存 在差异 , 投资者 应关注基 金管理 人发布 的 有关公告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本基 金的 场内份 额 采 用 份 额申 购 和 份额 赎 回的 方 式 ,即 申 购 和赎 回 均以 份 额 申 请 ;本基金 的场外 份额采 用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的 方式,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以 份 额申请。 2. 本基 金场 内份额 的 申购 对 价 、赎 回对 价 包括 组 合 证 券 、现 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 他 对价;本 基金场 外份额 的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为 现 金。 3.场外份 额申购 赎回遵 循 “未知 价 ” 原 则,即 申 购、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40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4.场外份 额赎回 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 投资人申 购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赎 回。 5.条件许 可情况 下,本 基金场外 份额既 可在不 同 场外的销 售机构 之间办 理 系统内转 托管,也 可跨系 统转托 管 为场内份 额,但 除非基 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 场内 份 额不可跨 系统 转托管为 场外份 额; 6.场内申 购、赎 回申请 提交后不 得撤销 ;当日 的 场外申购 、赎回 申请可 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前撤销 , 在当日的 业务办 理时间 结 束后不得 撤销 ; 7.场内申 购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务实 施 细则》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关于上 海证券 交 易所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基 金登记结 算 业务实施 细则》 的规定 ; 场外申购 赎回应 遵守 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 相关业务规 则; 8.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 况,在 不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或 依 据上海证 券交易 所或登 记 结算机构 相关规 则及其 变 更调整上 述 规则,但 应在新 的原则 实 施前依照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 (四)场内 申购与 赎回的 程 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 申请方 式 投资人必 须根据 申购赎 回 代理券商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根据 申购赎 回清单 备 足相应数 量的股 票和现 金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 额 和现金。 投资人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 务时应提 交的文 件和办 理 手续、办 理时间 、处理 规 则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前提 下,以 各销售 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 准。 2.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投资人申 购、 赎 回申请 在 受理当日 进行确 认。如 投 资人未能 提供符 合要求 的 申购对 价,则申 购申请 失败而 不 予成交。 如投资 人持有 的 符合要求 的可用 基金份 额 不足或未 能 根据要求 准备足 额的现 金 ,或本基 金投资 组合内 不 具备足额 的符合 要求的 赎 回对价, 则 赎回申请 失败而 不予成 交 。 41 投资人可 在申请 当日及 时 通过其办 理申购 、赎回 的 销售网点 或以销 售网点 规 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有关 申请的 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 询有关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者申 购的基 金份额 当 日可卖出 ,当日 未卖出 的 基金份额 在份额 交收成 功 之前不 得卖出和 赎回; 投资者 赎 回获得的 股票当 日可卖 出 。即在目 前结算 规则 下,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额当 日可卖 出,T 日 申购当日 未卖出 的基金 份 额,T+1 日不得 卖出和 赎 回,T+1 日交 收成功后T+2 日 可卖出 和 赎回。投 资者赎 回获得 的 股票当日 可卖出 。 3. 申购和 赎回的 清算交 收 与登记 本基金场 内申购 赎回过 程 中涉及的 基金份 额、组 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 额及其 他对价的 清算交 收适用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 则》、《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关于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 放式基 金登记 结 算业务实 施 细则》和 参与各 方相关 协 议的有关 规定, 对于本 基 金的场内 申购业 务采用 净 额结算和 逐 笔全额结 算相结 合的 方 式 ,其中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的现金 替代、 申购当 日 并卖出的 基 金份额及 对应的 深交所 上 市的成份 股的现 金替代 采 用净额结 算,申 购当日 未 卖出的基 金 份额及对 应的深 交所上 市 的成份股 的现金 替代采 用 逐笔全额 结算; 对于本 基 金的赎回 业 务采用净 额结算 和代收 代 付相结合 的方式 ,其中 上 交所上市 的成份 股的现 金 替代采用 净 额结算, 深交所 上市的 成 份股的现 金替代 采用代 收 代付;本 基金上 述申购 赎 回业务涉 及 的现金差 额和现 金替代 退 补款采用 代收代 付。


投资者T 日申购 成功后 ,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日收 市 后办理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交收 与申购当 日卖出 基金份 额 的交收登 记以 及 现金替 代 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 现 金替代的 交 收与申购 当日未 卖出基 金 份额的交 收登记 以及现 金 差额的清 算;在T+2 日 办 理现金差 额 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 给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现 金替代交 收 失败的, 该笔申 购当日 未 卖出基金 份额交 收失败 。 投资者T 日赎回 成功后 , 登记结算 机构在T 日收 市 后办理上 交所上 市的成 份 股交收 与基金份 额的注 销以及 现 金替代的 清算; 在 T+1 日 办理上交 所上市 的成份 股 现金替代 的 交收以及 现金差 额的清 算 ;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 额 的交收, 并将结 果发送 给 申购赎回 代 理券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不 迟于 T+3 日办理 赎回的 深 交所上市 的 成份股现 金替代 的交付 。


如果登记 结算机 构和基 金 管理人在 清算交 收时发 现 不能正常 履约的 情形, 则 依据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业务实 施 细则》、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关 于上海 证券交 易 所交易型 开放式 基金登 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 则》和 参 与各方相 关42 协议的有 关规定 进行处 理 。


登记结算 机构和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 围内,在 不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利益 的前提 下,对 申 购和赎回 的程序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前3 个工作日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五)场外 申购赎 回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管 理 人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 日 的开放时 间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申 购申请 时 须全额交 付申购 款项, 并 在规定的 截止时 间 之前 划 到销售机 构指定的 账户上 ,投资 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须持 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 购、赎回 申请无 效而不 予 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以事 先规定 的 截止时间 前受理 申购和 赎 回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对该交 易的有 效 性进行确 认。申 购、赎回 的确认 以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 准。T 日 提交的 有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1 日后( 含该日) 到销 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构 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 确认情况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的 截止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接受投 资 者有效赎 回申请 之日起 七 个工作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的情 形时,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 合同有 关 条款处理 。 4.申购和 赎回的 注册登 记 正常情况 下,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记 结 算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 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 注册登 记手续 , 投资人自T+1 日 起有权 申请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或在条 件许 可情况下 申请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T 日赎 回 基金成功 后,正 常情况 下 ,登记结 算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43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 内 ,登记结 算机构 可以对 上 述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 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2 个工 作 日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5. 申购和 赎回的 投资交 易 对于 T 日 截止时 间前收 到 的有效申 购及有 效赎回 申 请,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 轧 差之后 的净申购 金额 或 净赎回 数 量,采用 算法交 易系统 , 按尽可能 贴近收 盘价的 原 则,在 T 日 完成相应 的证券 交易。 (六)场 内申购 与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人 申购、 赎回的 基 金份额需 为最小 申购赎 回 单位的整 数倍。 本基金 目前 的 最 小申购赎 回单位 为 200 万 份基金份 额 。 2.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对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进 行更改 , 并 在调整 生效前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要求 在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上公 告。 ( 七)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 每次申 购的单 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 币贰佰 万 元整(2,000,000 ),每 次赎回的 单笔 最低 份额为100 万份。 2. 投资者 可将其 全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单 笔 赎回不得 少于 100 万份 ( 如该账 户 在该场 外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万 份,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该 基金全 部场 外份 额);若 某笔赎 回将导 致 投资者在 该场外 销售机 构 托管的该 只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 100 万份 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将 投 资者在该 销售机 构托管 的 该基金剩 余场外 份额一 次 性全部赎 回 。 3. 上述规 定详见 基金管 理 人相关业 务规则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依 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八)场 内 申购、 赎回的 对 价及费用 1. 申购对 价、赎 回对价 根 据申购赎 回清单 和投资 人 申购、赎 回的基 金份额 数 额确 定。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应交付 的 组合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及 其 他对价。 赎回对 价是指 投 资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交付 给赎回 人 的组合证 券、现金 替代、 现金差 额 及其他对 价。 2. 申购赎 回清单 由基金 管 理人编制 。T 日 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 当日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开44 市前公告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计 算公式为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 日发售在 外的基 金份额 总 数。如遇 特殊情 况,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申购赎 回清单 的 内容与格 式示例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3. 申购费 用由申 购基金 份 额的投资 人承担 ,赎回 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投资 人在申 购 或赎回基 金份额 时,申 购 赎回代理 券商可 按照不 超 过申购或 赎 回份额0.5% 的标 准向投 资人收取 佣金, 其中包 含 证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 机 构等收取 的相 关费用。 ( 九) 场外申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及 费 用 1.申购份 额的计 算及余 额 的处理方 式:申 购的有 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 额 单位为份 ,份额 计算结 果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 整 数位, 申 购费用以 人 民币 元为单 位 ,四舍五 入保留 至小数 点 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2.赎回金 额的计 算及处 理 方式:赎 回金额 为赎回 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 赎回相关 费用, 赎回金 额 、赎回费 用的单 位为人 民 币元,四 舍五入 保留到 小 数点两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3.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方 法请见基 金合同 “基金 资 产的估值 ”部分 的约定 。 4. 投资者 在申购 或赎回 基金份额 时,基 金管理 人 参考当时 市场的 交易佣 金 、印花 税等相关 交易成 本水平 , 收取一定 的申购 费和/或 赎回费并 归入基 金资产 , 确保覆盖 场 外现金申 赎引起 的证券 交 易费 用。 当前的 申购、 赎 回费率如 下: 申购费率 :0.05%


赎回费率 :0.15%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赎回 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申 购费 与 赎 回费 均 全 部归入 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 况调整申 购费率 、赎回 费 率,经公告 后实施 。 5. 申 购份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包括 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其 通用的计 算方式 为:


净申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净 申 购金额


45 申购份数=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2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 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6.由于场 内与场 外申购 、 赎回方式 上的差 异, 本 基 金投资者 依据基 金份额 净 值所支 付、取得 的场外 申购、 赎 回现金对 价,与 场内申 购 、赎回所 支付、 取得的 对 价 方式不 同。投资 者可自 行判断 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 申购赎 回 场所、方 式。 (十)申 购、赎 回清单 的 内容与格 式 申购、赎 回清单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内申购 、赎回 业 务。 1、申购、 赎回清 单的内 容 T 日申购 、赎回 清单公 告 内容包括 最小申 购、赎 回 单位所对 应的组 合证券 内 各成份 证券数据 、现金 替代、T 日预估现 金部分 、T-1 日 现金差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及其他相 关 内容。 2、组合证 券相关 内容


组合证券 是指本 基金标 的 指数所包 含的全 部或部 分 证券。申 购、赎 回清单 将 公告最 小申购、 赎回单 位所对 应 的各成份 证券名 称、证 券 代码及数 量。 3、现金替 代相关 内容


现金替代 是指申 购、赎 回 过程中, 投资者 按基金 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 的规定 , 用于替 代组合证 券中部 分证券 的 一定数量 的现金 。 1)现金替 代分为 4 种 类 型:禁止 现金替 代(标 志 为“禁止 ”)、 可以现 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必 须现金替 代(标 志为“ 必 须”)和 退补现 金替代 ( 标志为“ 退 补”)。 禁止现金 替代 适 用于上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该成份 证券不允 许使用 现金作 为 替代。 可以现金 替代适 用于上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基金 份额时 ,允许 使 用现金 作为全部 或部分 该成份 证 券的替代 ,但在 赎回基 金 份额时, 该成份 证券不 允 许使用现 金46 作为替代 。 必须现金 替代适 用于所 有 成份股, 是指在 申购、 赎 回基金份 额时, 该成份 证 券必须 使用固定 现金作 为替代 。 退补现金 替代适 用于深 交 所上市的 成份股 ,是指 在 申购、赎 回基金 份额时 , 该 成 份证券必 须使用 现金作 为 替代,根 据基金 管理人 买 卖情况, 与投资 者进行 退 款或补款 。 2)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可 以现金 替 代的证券 一般是 由于停 牌 等原因导 致投资 者无法 在 申购时 买入的证 券。目 前仅适 用 于沪深 300 指数 中的上 交 所股票。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可以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金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数量 ×该证 券参考 价 格×(1 + 现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其中 ,“ 参考价 格”的确 定原 则为 (i)该证 券正常 交易时 ,采用最 新成交 价; (ii)该 证券正 常交易 中 出现涨停 时,采 用涨停 价 格; (iii)该 证券停 牌且当 日有成交 时,采 用最新 成 交价; (iv)该 证券停 牌且当 日 无成交时 ,采用 前一交 易 日收盘价 (考虑 当日的 除 权除息 等因 素) 。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参 考 价格确定 原则发 生变化 , 以上海证 券交易 所通知 规 定的参 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 替代溢 价的原 因 是,对于 使用现 金替代 的 证券,基 金管理 人需在 证 券恢复 交易后买 入,而 实际买 入 价格加上 相关交 易费用 后 与申购时 的最新 价格可 能 有所差异 。 为便于操 作,基 金管理 人 在申购、 赎回清 单中预 先 确定现金 替代溢 价比例 , 并据此收 取 替代金额 。如果 预先收 取 的金额高 于基金 购入该 部 分证券的 实际成 本 ,则 基 金管理人 将 退还多收 取的差 额;如 果 预先收取 的金额 低于基 金 购入该部 分证券 的实际 成 本 ,则基 金 管理人将 向投资 者收取 欠 缺的差额 。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基 金管理 人在申 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布现金 替 代溢价比 例,并 据此收 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代 的成份 证券有正 常交易 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 将以收 到的替 代 金额买入 被替代 的部分 证 券。 47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 券,则 以 替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券 的 实际购入 成本(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投资者 或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 项;若未 能购入 全部被 替 代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 额 与所购入 的部分 被替代 证 券实际购 入 成本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算 的未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 还投资者 或投资 者应补 交 的款项。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 易日已达 到 20 日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 加上按照 最近 一次收盘 价计算 的未购 入 的部分被 替代证 券价值 的 差额,确 定基金 应退还 投 资者或投 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 后 至 T+2 日 (若在 特例情 况下,则 为 T 日 起第 20 个交易 日)期间 发生除 息、送 股 (转增) 、配股 等权益 变 动,则进 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 (若在特 例情况 下,则 为 T 日起第 21 个 交易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应退款 和补款 的 明细及汇 总数据 发送给 相 关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和 基 金托管人 , 相关款项 的清算 交收将 于 此后 3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 ④替代限 制:为 有效控 制 基金的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 误差,基 金管理 人可规 定 投者使 用可以现 金替代 的比例 合 计不得超 过申购 基金份 额 资产净值 的一定 比例。 现 金替代比 例 的计算公 式为: 参考基金 份额净 值目前 为 最新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参 考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方式 发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交 易所通 知 规定的参 考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准。 3)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必 须现金 替 代 的证券 一般是 由于标 的 指数调整 ,即将 被剔除 的 成份证 券以及处 于停牌 的股票 。 ②替代金 额:对 于必须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基金管 理 人将在申 购、赎 回清单 中 公告替 代的一定 数量的 现金, 即 “固定替 代金额 ”。固 定 替代金额 的计算 方法为 申 购、赎回 清 单中该证 券的数 量乘以 其 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 48 4)退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 形:退 补现金 替 代的证券 目前仅 适用于 沪 深 300 指 数中深 交所股 票。 ②替代金 额:对 于退补 现 金替代的 证券, 替代金 额 的计算公 式为: 申购的 替 代金额 =替代证 券数量 ×该证 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 ×(1+ 现 金替代 溢价比 例 ); 赎回的替 代金额 =替代 证 券数量× 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 (1- 现 金替代 溢价比例 )。 ③替代金 额的处 理程序 对 退补现金 替代而 言,申 购 时收取现 金替代 溢价的 原 因是, 对于使用 现金替 代的证 券 ,基金管 理人将 买入该 证 券,实际 买入价 格加上 相 关交易费 用 后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可能 有所差 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管 理 人在申购 、赎 回清单中 预先确 定现金 替 代溢价比 例,并 据此收 取 替代金额 。如果 预先收 取 的金额高 于 基金购入 该部分 证券的 实 际成本, 则基金 管理人 将 退还多收 取的差 额;如 果 预先收取 的 金额低于 基金购 入该部 分 证券的实 际成本 ,则基 金 管理人将 向投资 者收取 欠 缺的差额 。 对退补现 金替代 而言, 赎 回时扣除 现金替 代溢价 的 原因是, 对于使 用现金 替 代的证 券,基金 管理人 将卖出 该 证券,实 际卖出 价格扣 除 相关交易 费用后 与该证 券 调整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可能 有所差 异 。为便于 操作, 基金管 理 人在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预 先确定现 金 替代溢价 比例, 并据此 支 付替代金 额。如 果预先 支 付的金额 低于基 金卖出 该 部分证券 的 实际收入 ,则基 金管理 人 将退还少 支付的 差额; 如 果预先支 付的金 额高于 基 金卖出该 部 分证券的 实际收 入,则 基 金管理人 将向投 资者收 取 多支付的 差额。 其中,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主 要根 据 中证指 数 公司提供 的标的 指数成 份 证券的 调整后开 盘参考 价确定 。 基金管理 人将自 T 日起 在收到申 购交易 确认后 按 照“时间 优先、 实时申 报 ”的原 则依次买 入申购 被替代 的 部分证券 ,在收 到赎回 交 易确认后 按照“ 时间优 先 、实时申 报”的原 则依次 卖出赎 回 被替代的 部分证 券。T 日 未完成的 交易, 基金管 理 人在 T 日后 被替代的 成份证 券有正 常 交易的 2 个交易 日(简 称为 T+2 日)内 完成上 述交易。 时间优先 的原则 为:申 购 赎回方向 相同的 ,先确 认 成交者优 先于后 确认成 交 者。先 后顺序按 照上交 所确认 申 购赎回的 时间确 定。 实时申报 的原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在 深交所 连续竞 价 期间,根 据收到 的上交 所 申购赎 回确认记 录,在 技术系 统 允许的情 况下实 时向深 交 所申报被 替代证 券的交 易 指令。 49 T 日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原则 依次与 申 购投资者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投资者 或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项 , 即按照申 购时间 顺序, 以 替代金额 与被替 代证券 的 依次实际 购 入成本( 包括买 入价格 与 交易费用 )的差 额,确 定 基金应退 还申购 投资者 或 申购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项; 按照“ 时 间优先” 的原则 依次与 赎 回投资者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投资者或 投 资者应补 交的款 项,即 按 照赎回时 间顺序 ,以替 代 金额与被 替代证 券的依 次 实际卖出 收 入(卖出 价格扣 除交易 费 用)的差 额,确 定基金 应 退还赎回 投资者 或赎回 投 资者应补 交 的款项。 对于 T 日 因停牌 或流动 性不足等 原因未 购入和 未 卖出的被 替代的 部分证 券 ,T 日 后基金管 理人可 以继续 进 行被替代 证券的 买入和 卖 出,按照 前述原 则确定 基 金应退还 投 资者或投 资者应 补交的 款 项。 T+2 日日 终,若 已购入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 证券的 实 际购入 成本(包 括买入 价格与 交 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申购投 资者或 申 购投资者 应 补交的款 项;若 未能购 入 全部被替 代的证 券,则 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 实际购入 成本( 包括买 入 价格与交 易费 用 )加上 按 照 T+2 日 收盘价 计算的 未购入的 部分 被替代证 券价值 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还 申购投 资 者或申购 投资者 应补交 的 款项。 T+2 日日 终,若 已卖出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 代金额与 被替代 证券的 实 际卖出 收入(卖 出价格 扣除交 易 费用)的 差额, 确定基 金 应退还赎 回投资 者或赎 回 投资者应 补 交的款项 ;若未 能卖出 全 部被替代 的证券 ,以替 代 金额与所 卖出的 部分被 替 代证券实 际 卖出收入 (卖出 价格扣 除 交易费用 )加上 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 的未卖 出 的部分被 替代 证券价值 的差额 ,确定 基 金应退还 赎回投 资者或 赎 回投资者 应补交 的款项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 ,深圳证 券交易 所正常 交 易日已达 到 20 日而该 证 券正常 交易日低 于 2 日 ,则以 替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 分 被替代证 券实际 购入成 本 (包括买 入价 格与交易 费用) 加上按 照 最近一次 收盘价 计算的 未 购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券 价 值的差额 , 确定基金 应退还 申购投 资 者或申购 投资者 应补交 的 款项,以 替代金 额与所 卖 出的部分 被 替代证券 实际卖 出收入 ( 卖出价格 扣除交 易费用 ) 加上按照 最近一 次收盘 价 计算的未 卖 出的部分 被替代 证券价 值 的差额, 确定基 金应退 还 赎回投资 者或赎 回投资 者 应补交的 款 项。 若现金替 代日(T 日) 后 至 T+2 日 期间发 生除息 、送股( 转增) 、配股 等 权益变 动,则进 行相应 调整。 T+2 日后 第 1 个 工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应 退款和 补 款的明细 及汇总 数据发 送 给相关50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和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款 项的清 算 交收将于 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4、预估现 金部分 相关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是 指为便 于 计算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及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预先 冻 结申请 申购、赎 回的投 资者的 相 应资金, 由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现金 数额。 T 日申 购、赎回 清单 中公告 T 日预估 现金部 分。其计 算公式 为: T 日预估 现金部 分=T-1 日最小申 购、赎 回单位 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必须 现金替 代的固 定 替代金额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退补 现金替 代成份 证 券的数量 与 该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相 乘之和 +申购 、 赎回清单 中可以 现金替 代 成份证券 的数 量与该证 券调整 后 T 日 开盘参考 价相乘 之和+申 购、赎回 清单中 禁止现 金 替代成份 证券 的数量与 该证券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相 乘之和 ) 其中,该 证券调 整后 T 日开盘参 考价主 要根据 中 证指数公 司提供 的标的 指 数成份 证券的调 整后开 盘参考 价 确定。另 外,若 T 日为 基金分红 除息日 ,则计 算 公式中的 “T- 1 日最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的基金资 产净值 ”需扣 减 相应的收 益分配 数额。 预 估现金部 分 的数值可 能为 正 、为负 或 为零。 5、现金差 额相关 内容 T 日现金 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 赎回清 单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为 : T 日现金 差额=T 日最 小 申购、赎 回单位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申购 、赎回 清 单中必 须现金替 代的固 定替代 金 额+申购 、赎回 清单中 退 补现金替 代成份 证券的 数 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 赎 回清单中 可以现 金替代 成 份证券的 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 之和 +申购、赎 回清单 中禁止 现金替代 成份证 券的数 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和 ) T 日投资 者申购 、赎回 基 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现金 差额进 行资金的 清算交收 。 现金差额 的数值 可能为 正 、为负或 为零。 在投资 者 申购时, 如现金 差额为 正 数,则 投资者应 根据其 申购的 基 金份额支 付相应 的现金 , 如现金差 额为负 数,则 投 资者将根 据 其申购的 基金份 额获得 相 应的现金 ;在投 资者赎 回 时,如现 金差额 为正数 , 则投资者 将 根据其赎 回的基 金份额 获 得相应的 现金, 如现金 差 额为负数 ,则投 资者应 根 据其赎回 的 基金份额 支付相 应的现 金 。 6、申购、 赎回清 单的格 式


51 申购、赎 回清单 的格式 举 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 日期 2012-9-28 基金名称 易方达沪 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基金 基金管理 公司名 称 易方达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一级市场 基金代 码 510311 2012 年 9 月 27 日信息 内 容 现金差额 (单位: 元) 1010.27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资 产 净值(单 位:元) 2,000,000.00 基金份额 净值( 单位:元) 1.000 2012 年 9 月 28 日信息 内 容 预估现金 部分( 单位:元) -5866.00 现金替代 比例上 限 30% 是否需要 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 单 位:份) 2,000,000 申购、赎 回的允 许情况 允许申购 ,允许 赎回 成份股信 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金溢价 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1 平安银行 1100 退补 10% 14333.00


000002 万科A


4300 退补 10% 35303.00


000009 中国宝安 500 退补 10% 4355.00


000012 南


玻A 600 退补 10% 4176.00


000021 长城开发 300 退补 10% 1473.00


000024 招商地产 300 退补 10% 6030.00


000039 中集集团 400 退补 10% 3956.00


000046 泛海建设 600 退补 10% 2142.00


000059 辽通化工 300 退补 10% 1767.00


000060 中金岭南 600 退补 10% 4812.00


000061 农 产 品 500 退补 10% 2795.00


000063 中兴通讯 900 退补 10% 9522.00


000069 华侨城A 1600 退补 10% 8752.00


000100 TCL 集团


3800 退补 10% 7106.00


000157 中联重科 1900 退补 10% 16017.00


000338 潍柴动力 400 退补 10% 7560.00


000401 冀东水泥 200 退补 10% 2360.00


000402 金 融 街 1100 退补 10% 6523.00


52 000422 湖北宜化 300 退补 10% 3576.00


000423 东阿阿胶 200 退补 10% 7770.00


000425 徐工机械 500 退补 10% 5190.00


000527 美的电器 900 退补 10% 8262.00


000528 柳工





300 退补 10% 2547.00


000538 云南白药 200 退补 10% 12206.0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退补 10% 1704.00


000562 宏源证券 300 退补 10% 5667.00


000568 泸州老窖 300 退补 10% 11250.00


000581 威孚高科 200 退补 10% 4948.00


000623 吉林敖东 300 退补 10% 4407.00


000625 长安汽车 800 退补 10% 4184.00


000629 攀钢钒钛 1900 退补 10% 7068.00


000630 铜陵有色 300 退补 10% 5784.00


000651 格力电器 900 退补 10% 18927.00


000680 山推股份 400 退补 10% 1904.00


000686 东北证券 100 退补 10% 1603.00


000703 恒逸石化 200 退补 10% 2264.00


000709 河北钢铁 1900 退补 10% 4389.00


000718 苏宁环球 400 退 补 10% 2268.00


000725 京东方 A


3800 退补 10% 7182.00


000728 国元证券 400 退补 10% 4596.00


000729 燕京啤酒 600 退补 10% 3114.00


000758 中色股份 200 退补 10% 4210.00


000768 西飞国际 500 退补 10% 3565.00


000776 广发证券 100 必须











1340.00


000778 新兴铸管 400 退补 10% 2396.00


000780 平庄能源 200 退补 10% 2090.00


000783 长江证券 700 退补 10% 6342.00


000792 盐湖股份 300 退补 10% 8598.00


000800 一汽轿车 400 退补 10% 2632.00


000807 云铝股份 400 退补 10% 2020.00


000825 太钢不锈 1000 退补 10% 3330.00


000839 中信国安 400 退补 10% 2468.00


000858 五 粮 液 800 退补 10% 26640.00


000869 张


裕A 100 退补 10% 4556.00


000876 新 希 望 200 退补 10% 2490.00


000878 云南铜业 300 退补 10% 4959.00


000895 双汇发展 100 退补 10% 5850.00


000898 鞍钢股份 800 退补 10% 2728.00


000933 神火股份 400 退补 10% 3240.00


000937 冀中能源 300 退补 10% 3774.00


000960 锡业股份 200 退补 10% 4014.00


000961 中南建设 200 退补 10% 1776.00


000968 煤气化


100 退补 10% 1364.00


000969 安泰科技 200 退补 10% 2500.00


000983 西山煤电 700 退补 10% 9310.00


000999 华润三九 200 退补 10% 4528.00


002001 新和成


200 退补 10% 3656.00


002007 华兰生物 100 退补 10% 2552.00


002024 苏宁电器 2000 退补 10% 12700.00


002038 双鹭药业 100 退补 10% 3483.00


53 002069 獐子岛


100 退补 10% 1713.00


002073 软控股份 300 退补 10% 2349.00


002081 金螳螂


100 退补 10% 3578.00


002092 中泰化学 400 退补 10% 2984.00


002106 莱宝高科 200 退补 10% 3278.00


002122 天马股份 300 退补 10% 1695.00


002128 露天煤业 200 退补 10% 2566.00


002142 宁波银行 500 退补 10% 4480.00


002146 荣盛发展 200 退补 10% 1686.00


002155 辰州矿业 200 退补 10% 4228.00


002202 金风科技 700 退补 10% 3934.00


002241 歌尔声学 200 退补 10% 7336.00


002299 圣农发展 200 退补 10% 2316.00


002304 洋河股份 100 退补 10% 12200.00


002310 东方园林 100 退补 10% 5777.00


002344 海宁皮城 100 退补 10% 2495.00


002353 杰瑞股份 100 退补 10% 4360.00


002378 章源钨业 100 退补 10% 2565.00


002385 大北农


200 退补 10% 4188.00


002399 海普瑞


100 退补 10% 1980.00


002405 四维图新 200 退补 10% 2512.00


002415 海康威视 200 退补 10% 5420.00


002422 科伦药业 100 退补 10% 4868.00


002431 棕榈园林 100 退补 10% 2250.00


002493 荣盛石化 100 退补 10% 1172.00


002500 山西证券 300 退补 10% 2457.00


002570 贝因美


100 退补 10% 2075.00


002594 比亚迪


100 退补 10% 1413.00


002603 以岭药业 100 退补 10% 2750.00


600000 浦发银行 5000 允许 10%




















600005 武钢股份 1800 允许 10%




















600009 上海机场 400 允许 10%




















600010 包钢股份 1100 允许 10%




















600011 华能国际 1400 允许 10%




















600015 华夏银行 1500 允许 10%




















600016 民生银行 10000 允许 10%




















600019 宝钢股份 2300 允许 10%




















600022 山东钢铁 900 允许 10%




















600028 中国石化 1900 允许 10%




















600029 南方航空 1600 允许 10%




















600030 中信证券 3300 允许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300 允许 10%




















600036 招商银行 5500 允许 10%




















600037 歌华有线 300 允许 10%




















600048 保利地产 1900 允许 10%




















600050 中国联通 3800 允许 10%




















600058 五矿发展 200 允许 10%




















600062 华润双鹤 200 允许 10%




















600066 宇通客车 200 允许 10%




















600068 葛洲坝


900 允许 10%




















600085 同仁堂


300 允许 10%




















600089 特变电工 1200 允许 10%




















54 600096 云天化


100 允许 10%




















600100 同方股份 700 允许 10%




















600104 上汽集团 1000 允许 10%




















600108 亚盛集团 600 允许 10%




















600109 国金证券 200 允许 10%




















600111 包钢稀土 600 允许 10%




















600115 东方航空 1000 允许 10%




















600118 中国卫星 200 允许 10%




















600123 兰花科创 300 允许 10%




















600125 铁龙物流 400 允许 10%




















600132 重庆啤酒 100 允许 10%




















600143 金发科技 800 允许 10%




















600150 中国船舶 200 允许 10%




















600153 建发股份 600 允许 10%




















600160 巨化股份 300 允许 10%




















600166 福田汽车 600 允许 10%




















600169 太原重工 800 允许 10%




















600170 上海建工 300 允许 10%




















600177 雅戈尔


600 允许 10%




















600183 生益科技 300 允许 10%




















600188 兖州煤业 300 允许 10%




















600196 复星医药 500 允许 10%




















600208 新湖中宝 800 允许 10%




















600216 浙江医药 100 允许 10%




















600219 南山铝业 500 允许 10%




















600221 海南航空 500 允许 10%




















600252 中恒集团 400 允许 10%




















600256 广汇能源 900 允许 10%




















600259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600266 北京城建 200 允许 10%




















600267 海正药业 200 允许 10%




















600271 航天信息 200 允许 10%




















600276 恒瑞医药 300 允许 10%




















600307 酒钢宏兴 400 允许 10%




















600309 烟台万华 500 允许 10%




















600315 上海家化 100 允许 10%




















600316 洪都航空 200 允许 10%




















600320 振华重工 800 允许 10%




















600331 宏达股份 400 允许 10%




















600348 阳泉煤业 500 允许 10%




















600352 浙江龙盛 500 允许 10%




















600362 江西铜业 400 允许 10%




















600369 西南证券 500 允许 10%




















600372 中航电子 200 允许 10%




















600376 首开股份 300 允许 10%




















600383 金地集团 2000 允许 10%




















600395 盘江股份 200 允许 10%




















600406 国电南瑞 400 允许 10%




















600415 小商品城 600 允许 10%




















600418 江淮汽车 400 允许 10%




















600432 吉恩镍业 200 允许 10%




















600456 宝钛股份 100 允许 10%




















55 600489 中金黄金 700 允许 10%




















600497 驰宏锌锗 300 允许 10%




















600498 烽火通信 100 允许 10%




















600500 中化国际 300 允许 10%




















600508 上海能源 100 允许 10%




















600516 方大炭素 300 允许 10%




















600518 康美药业 700 允许 10%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允许 10%




















600528 中铁二局 300 允许 10%




















600535 天士力


100 允许 10%




















600546 山煤国际 100 允许 10%




















600547 山东黄金 300 允许 10%




















600549 厦门钨业 100 允许 10%




















600550 天威保变 300 允许 10%




















600583 海 油工程 900 允许 10%




















600585 海螺水泥 900 允许 10%




















600588 用友软件 200 允许 10%




















600595 中孚实业 300 允许 10%




















600598 北大荒


300 允许 10%




















600600 青岛啤酒 200 允许 10%




















600642 申能股份 1300 允许 10%




















600649 城投控股 700 允许 10%




















600655 豫园商城 500 允许 10%




















600660 福耀玻璃 600 允许 10%




















600664 哈药股份 400 允许 10%




















600674 川投能源 400 允许 10%




















600690 青岛海尔 700 允许 10%




















600694 大商股份 100 允许 10%




















600703 三安光电 300 允许 10%




















600718 东软集团 400 允许 10%




















600739 辽宁成大 600 允许 10%




















600741 华域汽车 500 允许 10%




















600770 综艺股份 300 允许 10%




















600779 水井坊


200 允许 10%




















600783 鲁信创投 100 允许 10%




















600795 国电电力 3400 允许 10%




















600804 鹏博士


600 允许 10%




















600809 山西汾酒 100 允许 10%




















600811 东方集团 600 允许 10%




















600812 华北制药 400 允许 10%




















600827 友谊股份 300 允许 10%




















600832 东方明珠 700 允许 10%




















600837 海通证券 3900 允许 10%




















600839 四川长虹 1600 允许 10%




















600859 王府井


100 允许 10%




















600863 内蒙华电 300 允许 10%




















600873 梅花集团 400 允许 10%




















600875 东方电气 300 允许 10%




















600881 亚泰集团 800 允许 10%




















600887 伊利股份 700 允许 10%




















600893 航空动力 200 允许 10%




















600895 张江高科 300 允许 10%




















56 600900 长江电力 2200 允许 10%




















600970 中材国际 200 允许 10%




















600971 恒源煤电 200 允许 10%




















600997 开滦股份 300 允许 10%




















600999 招商证券 1300 允许 10%




















601001 大同煤业 300 允许 10%




















601006 大秦铁路 2600 允许 10%




















601009 南京银行 900 允许 10%




















601018 宁波港


1700 允许 10%




















601088 中国神华 1500 允许 10%




















601098 中南传 媒 200 允许 10%




















601099 太平洋


300 允许 10%




















601101 昊华能源 200 允许 10%




















601106 中国一重 1200 允许 10%




















601111 中国国航 1100 允许 10%




















601117 中国化学 900 允许 10%




















601118 海南橡胶 500 允许 10%




















601158 重庆水务 400 允许 10%




















601166 兴业银行 3300 允许 10%




















601168 西部矿业 800 允许 10%




















601169 北京银行 2300 允许 10%




















601179 中国西电 800 允许 10%




















601186 中国铁建 1400 允许 10%




















601216 内蒙君正 200 允许 10%




















601233 桐昆股份 100 允许 10%




















601258 庞大集团 200 允许 10%




















601268 二重重装 200 允许 10%




















601288 农业银行 11200 允许 10%




















601299 中国北车 1800 允许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500 允许 10%




















601328 交通银行 10400 允许 10%




















601333 广深铁路 1300 允许 10%




















601336 新华保险 100 允许 10%




















601369 陕鼓动力 200 允许 10%




















601377 兴业证券 700 允许 10%




















601390 中国中铁 2300 允许 10%




















601398 工商银行 6900 允许 10%




















601555 东吴证券 300 允许 10%




















601558 华锐风电 400 允许 10%




















601566 九牧王


100 允许 10%




















601600 中国铝业 1300 允许 10%




















601601 中国太保 1400 允许 10%




















601607 上海医药 400 允许 10%




















601618 中国中冶 2200 允许 10%




















601628 中国人寿 700 允许 10%




















601633 长城汽车 200 允许 10%




















601666 平煤股份 500 允许 10%




















57 601668 中国建筑 6700 允许 10%




















601669 中国水电 1700 允许 10%




















601688 华泰证券 1000 允许 10%




















601699 潞安环能 400 允许 10%




















601717 郑煤机


400 允许 10%




















601718 际华集团 500 允许 10%




















601766 中国南车 1600 允许 10%




















601788 光大证券 600 允许 10%




















601808 中海油服 300 允许 10%




















601818 光大银行 5400 允许 10%




















601857 中国石油 1500 允许 10%




















601866 中海集运 1100 允许 10%




















601888 中国国旅 100 允许 10%




















601898 中煤能源 800 允许 10%




















601899 紫金矿业 3500 允许 10%




















601901 方正证券 800 允许 10%




















601918 国投新集 200 允许 10%




















601919 中国远洋 1000 允许 10%




















601928 凤凰传媒 300 允许 10%




















601933 永辉超市 100 允许 10%




















601939 建设银行 4300 允许 10%




















601958 金钼股份 400 允许 10%




















601988 中国银行 3000 允许 10%




















601989 中国重工 2000 允许 10%




















601991 大唐发电 900 允许 10%




















601992 金隅股份 400 允许 10%




















601998 中信银行 1200 允许 10%




















(十一)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 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可视情 况同时暂 停或拒 绝场内 和 场外两种 申购方 式,也 可 以只拒绝 或暂停 其中一 种 方式)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受理或 办理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 2. 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 不 限于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依 法决定 临 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或 无 法进行证 券 交易;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管 理人开 市前因 异 常情况无 法公布 申购赎 回 清单; 5.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申 购 赎回代理 券商、 登记结 算 机构等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 理申 购、赎回 ,或者 指数编 制 单位、上 海证券 交易所 等 因异常情 况使申 购赎回 清 单无法编 制58 或编制不 当; 6. 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有 损 于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某笔 申购; 7. 在发生 基金所 投资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时 ; 8.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或上海证 券交易 所规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除 上述 第 6 项 以外 的 暂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十二)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基金管 理人可 同时对 场 内和场外 两种赎 回方式 实 施暂停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也可 以 只针对其 中一种 方式) : 1. 因不可 抗力导 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 受理或 办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 2. 因特殊 原因( 包括但 不 限于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依 法决定 临 时停市 或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或 无 法进行证 券 交易。 3.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4. 在发生 基金所 投资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 转变时; 5.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或上海证 券交易 所规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 办理并 予 以公告。 (十三 )场 外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场外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场外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减去场 外申59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场外 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对场外 赎回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场 外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场外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场外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场外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场外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场 外赎 回申 请量占 场外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场 外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场 外赎 回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场 外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场 外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场外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场外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场外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基金 的场 外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场外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场外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三个 交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四)基 金的非 交易过 户 、冻结及 解冻 登记结算 机构可 依据其 业 务规则, 受理基 金份额 的 非交易过 户、冻 结与解 冻 等业 务,并收 取一定 的手续 费 用。 (十五)基金 份额 的登记 和 转托管 1、基金份 额的登 记 本基金份 额采用 分系统 登 记的原则 。投资 者通过 认 购、二级 市场买 入或场 内 申购的60 基金份额 属场内 份额, 由 中国结算 负责办 理登记 结 算;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 的基金份 额 属场外份 额,由 易方达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负责办 理 登记结算 ; 2、基金份 额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 转托管 包括场 外 份额的系 统内转 托管及 场 内外份额 的跨系 统转托 管 。 条件许可 情况下 ,在基 金 管理人制 定并发 布有关 规 则后,本 基金场 外份额 可 跨系统 转托管为 场内份 额,并 进 行场内赎 回、上 市交易 。 但除非基 金管理 人另行 公 告,场内 份 额不可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场 外份额。 (十六)集 合申购 和其他 服 务 在条件允 许时, 基金管 理 人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 允 许多个投 资人集 合其持 有 的组合 证券,共 同构成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或其 整数倍 , 进行申购 。在不 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 人有权制 定集合 申购业 务 的相关规 则。 如果上海 证券交 易所推 出 ETF 分 级业务 ,在不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在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 致后, 可为本 基 金增设分 级份额 。基金 管 理人可就 分 级后的全 部或部 分份额 申 请上市, 并制定 、公布 相 应的业务 规则。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及 不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也 可 采取其 他合理的 申购赎回 方式 , 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 方式 开 始执行前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代理 机 构可依据 基金合 同开展 其 他服务, 双方需 签订书 面 委托代 理协议,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61 十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基金份额 折算是 指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金运 作的需 要 ,在基金 资产净 值不变 的 前提 下,按照 一定比 例调整 基 金份额总 额及基 金份额 净 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实际 需要对 基 金份额进 行折算 ,并提 前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 折算由 基金管 理 人向登记 结算机 构申请 办 理,并由 登记结 算机构 进 行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 的基金份 额总额 与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数额将 发生调整 ,但调 整后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占基 金份额 总额的 比 例不发生 变 化。基金 份额折 算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 益无实 质 性影响。 如果基金 份额折 算过 程 中 发生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 人可延迟 办理基 金份额 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 折算的 具体方 法 在份额折 算公告 中列示 。 (四)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及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 人在实 施份额折 算时, 可对全 部 份额类别 进行折 算,也 可 根据需要 只对其 中部分 类 别的份额 进 行折算 。 62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 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指 数,追 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的 最小化。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 标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为 主要投 资 对象。此 外, 为 更好地 实 现投资 目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 (包括 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一 级 市场股票 (包括 首次公 开 发行或增 发)、 债券资 产 (包括国 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次 级债、 可转换 公 司债券、 分离交 易可转 债 、央行票 据、短期 融资券 、回购 、 中期票据 等)、 银行存 款 (包括银 行定期 存款、 通 知存款或 大额存单 等)、 资产支 持 证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权证以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权 证、股 指 期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本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 ,还可 以投资 于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 未来允 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 。 本基金投 资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0% ,因法 律法规的 规定而 受限制 的 情形除外 。 待基金参 与融资 融券和 转 融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颁 布 后,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 改变本 基金既有 投资策 略和风 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 业 务以及通 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 业务,以 提高投 资效率 及 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 金 参与融资 融 券、转融 通等业 务的风 险 控制原则 、具体 参与比 例 限制、费 用收支 、信息 披 露、估值 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无 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以 拟合、 跟踪沪 深 300 指 数为投 资原则 , 通过被动 式指数 化投资 管 理,力求 实现跟踪 偏离度 和跟踪 误 差的最小 化,为 投资者 提 供一个管 理透明 且成本 较 低的标的 指 数投资工 具。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 要采取 完全复 制 法,即完 全按照 标的指 数 的成份股 组成及 其权重 构 建基金 股票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及 其权重 的 变动进行 相应调 整。但 在 因特殊情 形 导致基金 无法完 全投资 于 标的指数 成份股 时,基 金 管理人将 采取其 他指数 投 资技术适 当 调整基金 投资组 合,以 达 到紧密跟 踪标的 指数的 目 的。特殊 情形包 括但 不 限 于:(1 )63 法律法规 的限制 ;(2) 标的指数 成份股 流动性 严 重不足; (3)标 的指数 的成份股 票长 期停牌; (4)标 的指数 成份股进 行配股 或增发 ; (5 )标的 指数派 发现金 股息;(6 ) 其他可能 严重限 制本基 金 跟踪标的 指数的 合理原 因 等。 在正常市 场情况 下,本 基 金日均跟 踪偏离 度的绝 对 值不超过0.2% , 年化跟 踪误差 不超过2% 。如因 标的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 或其他 因 素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 踪 误差超过 正 常范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采取合理 措施避 免跟踪 误 差进一步 扩大。


本基金可 投资股 指期货 和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 衍生金融 产品。 本基金 投 资股指 期货将根 据风险 管理的 原 则,以套 期保值 为目的 , 主要选择 流动性 好、交 易 活跃的股 指 期货合约 。本基 金力争 利 用股指期 货的杠 杆作用 , 降低股票 仓位频 繁调整 的 交易成本 和 跟踪误差 ,达到 有效跟 踪 标的指数 的目的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 股指期 货 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指 标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 影 响以及是 否 符合既定 的投资 政策和 投 资目标。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期货 、 期权等相 关金融 衍生工 具 必须经过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的批 准。 (五)投 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2)沪深 300 指数 的编制 方法及调 整公告 等;


3)对证券 市场发 展趋势 的研究与 判断。


2. 投资决 策流程 1)基金经 理依据 指数编 制单位公 布的指 数成份 股 名单及权 重,进 行投资 组 合构建。


2)当发生 以下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对 投资组 合 进行调整 ,以降 低跟踪 误 差, 实现 对标的指 数的紧 密跟踪 。


(1 )指数 编制方 法发生 变更。基 金管理 人将评 估 指数编制 方法变 更对指 数 成份股及 权重的影 响,适 时进行 投 资组合调 整。


64 (2 )指数 成份股 定期或 临时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将 预测指数 成份股 调整方 案 ,并判断 指数成份 股调整 对投资 组 合的影响 ,在此 基础上 确 定组合调 整策略 。


(3 )指数 成份股 出现股 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 发现金股 息等情 形。基 金 管理人将 密切关注 这些情 形对指 数 的影响, 并据此 确定相 应 的投资组 合调整 策略。


(4 )当因 法律法 规限制 本基金不 能投资 指数成 份 股或境外 市场相 关法规 、 规则禁止 本基金投 资相关 股票时 , 基金管理 人研究 制定成 份 股替代策 略,并 适时进 行 组合调整 。


(5 )基金 参与新 股申购 、股票长 期停牌 、股票 流 动性不足 等情形 。基金 管 理人将分 析这些情 形对跟 踪误差 的 影响,据 此 对投 资组合 进 行相应调 整。


3)投资风 险管理 部定期 对投资组 合的跟 踪误差 进 行量化评 估,提 供基金 经 理参考。


4)基金经 理参考 有关研 究报告及 投资风 险管理 部 的报告, 及时进 行投资 组 合调整。 (六)标的 指数和 业绩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为沪 深 300 指 数。


沪深 300 指数是 指由中 证 指数有限 公司编 制和发 布 的沪深 300 的价 格指数 。 如果指 数发布机 构变更 或者停 止 上述标的 指数编 制及发 布 ,或者上 述标的 指数由 其 它指数代 替,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 据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 法权益的 原则, 进行适 当 的程序变 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并 同 时更换本 基金的 基金名 称 与业绩比 较基准 。其中 , 若标的指 数 变更涉及 本基金 投资范 围 或投资策 略的实 质性变 更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就变 更 标的指数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并在通过 之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备 案 且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公告。 若标的 指 数变更对 基金投 资无实 质 性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编 制机构变 更、 指数更名 等) ,则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取得基 金 托管人同 意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应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 日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媒 体上 刊登公告 。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 标的指数 。本基 金标的 指 数变更的 ,相应 更换基 金 名称和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在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及时公 告 。 (七)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属 股票型 基金, 预 期风险与 预期收 益水平 高 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场基 金。本 基金为 指 数型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 复制法跟 踪标的 指数的 表 现,具有 与 标的指数 所代表 的市场 组 合相似的 风险收 益特征 。 65 (八)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1)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2)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本基 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 的,遵从 其规定 ;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数 量不超 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5)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 有的卖 出期货 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卖 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0 % ;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若本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 , 本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易 所要求 的 内容、 格式与时 限向交 易所报 告 所交易和 持有的 卖出期 货 合约情况 、交易 目的及 对 应的证券 资 产情况等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 ,不66 得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 期间,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7)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作为完全 复制指 数的证 券 投资基金 ,本基 金不受 、 不计入《 运作办 法》第 三 十一条 的下列限 制:① 一只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②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 与基金 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收 等事宜 另行具 体 协商。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 组 合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 应 调整禁止 行为和 投资比 例 限制规定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 用于本基 金,则 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因证券及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或成 份股市场 价格变 化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 人、基金67 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 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不 正 当的证券 交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对于因上 述(5) 、(6)项 情 形导致无 法投资 标的指 数 成份股或 备选成 份股, 基 金管理 人将在严 格控制 跟踪 误 差 的前提下 ,结合 使用其 他 合理方法 进行适 当替代 。 (九)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 行使股东 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 2. 有利于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与增值; 3. 不通过 关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 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 本基金可 以根据 届时有 效 的有关法 律法规 和政策 的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转 融 通。待 基金参与 融资融 券和转 融 通业务的 相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改 变本基金 既 有投资目 标、策 略和风 险 收益特征 并在控 制风险 的 前提下, 参与融 资融券 业 务以及通 过 证券金融 公司办 理转融 通 业务,以 提高投 资效率 及 进行风险 管理。 届时基 金 参与融资 融 券、转融 通等业 务的风 险 控制原则 、具体 参与比 例 限制、费 用收支 、信息 披 露、估值 方 法及其他 相关事 项按照 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要 求执行 ,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 68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以及 其 他 资 产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 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 产以基 金名义 开 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基 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立证券 交 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 备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 的方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托 管 账户,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股指期 货账户 。开立 的 基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金 销售机 构和登 记 结算机构 自有的 财产账 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 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按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 费用 。 基 金 财产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固 有 财 产 的债务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相 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 自 有资 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 他权 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行清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财 产 。 除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 被 处 分 。 非 因基 金 财产 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 ,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 强 制 执 行。 69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 的 基金资产 估值的 目的是 客 观、准确 地反映 基金相 关 金融资产 的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计价 、场外 申购、 赎 回价格提 供依据 。 (二)估 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 所的 正 常 工作日 以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规定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 非 工作日 。 (三)估 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 (2) 交 易 所上 市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 交 易 所上 市 未 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 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调 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 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 不 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 值 。 交 易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2.处于 未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 所挂 牌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估 值; (2)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靠 计量 公 允 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70 一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 公 允价 值。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3.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券 、 资 产支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若 本 基金 投 资股 指 期货 合约,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如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商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应 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 原因,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及 基 金份额净 值。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公 布。 ( 四)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和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和负债 。 (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估 值 日闭 市 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 额 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 位 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个估 值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及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 估 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基 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 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估 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71 及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 第4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 按 照以 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记 结 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的 原 因 造 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差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差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原 因 引 起的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 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不 能克 服, 则 属不 可 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 造成 投 资人的交 易资 料灭 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 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不对其他 当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 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 失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 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差错 责 任 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责 任 方 对 直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 差 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 责 任 。 差错 责 任 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有 关 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 正 。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 不 对第 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 对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则差错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 的 范 围内 对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的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至假设 未 发 生差 错 的 正 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 责任 方 拒 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 果 因 基金 管 理 人 过错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 人 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 人 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 第 三 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时,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向 差错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 产生的 有关 费 用 ,应 列 入 基金 费用 , 从 基 金 资产 中 支付 。 (6)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72 管理 人 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 求其 赔 偿 或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费用和 遭 受 的直 接 损失 。 (7)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其他原则处 理 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理的 程序 如 下 : (1)查 明 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 生 的 原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对 因 差 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 (3)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或当事人协 商 的 方法 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基金 份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原 则 和方 法 如 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 损 失进 一 步扩 大。 (2)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 先行 赔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按 差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管 理人 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暂 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 投 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 大 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 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 值 ; 4.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或评估 基金 资 产的 ; 5.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定 的 其它 情 形 。 ( 八)基 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份额净 值予以 公 布 。 73 ( 九)特 殊情 况 的 处理 1.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按估 值 方 法 的第 6 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于 证 券 交 易 所、指数编制机构 及 登 记 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政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 74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遵循 下 列原则: 1 .每一基 金份额 享有同 等分配权 ;


2 .本基金 场内及 场外份 额的收益 分配方 式均采 用 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 益评价 日核定 的基金累 计报酬 率超过 标 的指数同 期累计 报酬率 达 到 1%以 上,基金 管理人 可进行 收 益分配;


4 .在符合 基金收 益分配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最多4 次, 收 益分配比 例根据以 下原则 确定: 使 收益分配 后基金 累计报 酬 率尽可能 贴近标 的指数 同 期累计报 酬 率。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 特点,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无 需以弥补 亏损为 前提, 收 益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值 有可能 低于面 值 ;


5 .基金收 益分配 的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时间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6.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证券交易 所或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对 场内份额 收益分 配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不影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前 提 下,对上 述原则 进行修 改 或调 整,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二)基金 收益分 配数额 的 确定原则 1 .在收益 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基金 累计报 酬 率、标的 指数同 期累计 报 酬率。


基金收益 评价日 本基金 相 对标的指 数的超 额收益 率 =基金累 计报酬 率-标的 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 率 基金累计 报酬率= 收益评 价日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上 市后基金 份额发 生折算 , 则采用剔 除上市后 折算因 素的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 上市前 一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日 基金份 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 后折算 因素的 基 金份额净 值=75 ?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上市后第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资产净值 注: ? i 为连乘符号 。当基 金 份额折算 比例为N 时, 表 示每一份 基金份 额折算 为 N 份。 标的指数 同期累 计报酬 率= 收益评价 日标的 指数收 盘值/基金 上市前 一上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 额收益 率超过1% 时,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 行收益分 配。 2. 根据前 述收益 分配原 则计算截 至基金 收益评 价 日本基金 的份额 可分配 收 益,并确 定收益分 配比例 。 3. 截至收 益评价 日基金 超过标的 指数的 超额收 益= (基金累 计报酬 率-标 的指数同 期 累计报酬 率)× 收益评 价 日发行在 外的基 金份额 总 额×基金 上市前 一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每基金份 额的应 分配收 益 为上述确 定的基 金超额 收 益数额乘 以收益 分配比 例 除以收益 评价日发 行在外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保留小 数点后3 位,第 4 位舍去 。 (三)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分配收 益、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 时 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方 式 、支付方 式等内 容。 (四)收益 分配的 时间和 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由 基 金管理人 拟定,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2.在收益 分配方 案公布 后 ,基金管 理人依 据具体 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 的指令及 时进行 分红资 金 的划付。 (五)场 外份额 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用 场外份额 收益分 配时所 发 生的银行 汇划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 额,不足 于支付 银行转 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不 足 部分由基 金 管理人垫 付。 76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 的 托 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 标 的 指数 许 可使 用 费 ; 4. 基金 财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费 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息 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8. 基金 的证 券 交 易 费 用; 9. 在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 准 在 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10.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费 ; 11.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生的费用; 12.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参照 公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自 动 在月初 五 个 工作 日 内 、按 照指定 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77 令。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用自 动扣 划后 ,管 理人 如发现 数据 不 符,及 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 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 计 提 , 按月 支付 。 由 托管 人 根 据与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在 月 初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指 定的帐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 支 付 ,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休 息 日 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 动扣划 后, 管理 人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 标的 指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标 的 指 数许可使用费按照 基 金 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 限 公 司签署的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从 基金财产 中向 中 证 指数 有 限公司支 付。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费按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0.03% 的年费率计提 。标 的指 数 许 可 使 用费每 日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 的 标 的 指数许可使用 费 E 为 前 一 日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 。 标的指 数许 可 使 用 费 的 收 取下限 为每 季 度 人 民 币 伍 万元(50,000 ), 计费 期 间不足 一季 度的, 根据 实际 天数 按比 例计算 。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根 据 相 应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变 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 使 用 费费率和计 算方 法 的, 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费 率和计 算 方 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 公 司 根 据指数使用许可协 议 的 约定要求变更标的指 数 许 可使用费费 率和 计 算 方法 , 应 按照 变 更后的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从基金 财产 中 支 付给 指 数许 可方 。 此项 变更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4. 除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标 的指数 许 可使 用费 之外 的 基金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其他有 关法 规 及相 应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入或 摊入 当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78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 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计 师 费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 金 发 展 情况 针对全部 或部分 份额类别 调低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基 金托管 费率。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 迟于 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公 告 。 调高基金 管理 费率 或基 金 托管费率 等费 率, 须召 开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 率或 基金 托 管 费 率 等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国 家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行纳 税义 务。 79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基 金的 会 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每 年 的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币元 为记 账 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会 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制基 金会 计 报 表 ; 7. 基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书面确认 。 8.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金 会 计政 策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二)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 定事项进 行审 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 会 计师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基金 管理 人 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认 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 同 意, 即可予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 务 所,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80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信 息披露 的规定 发 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 新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 所披 露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和其 他 基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应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事项 在 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以 下 简 称 “ 指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以 下 简 称 “ 网站”)等媒 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 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 文本 的 内 容 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开发 售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 度地 披 露 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 制 并在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 载 在网站 上 , 将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 公 告的15 日前 向81 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 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 公 告内 容的 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二)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基金合 同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 及 基 金投 资 者重 大利 益 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的 法 律 文件 。 基 金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的3 日前 , 将 基 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 站 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按 照 《基金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 , 就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 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 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收 到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的 次日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登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 日 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 以 及 其 他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 将 公告 半年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之 后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本 基 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 明 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能 够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申 购赎 回 清 单 开始 办 理 基金 场 内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之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 日 , 通 过网 站 、 申购赎 回 代 理 机构 以及 其 他 媒介 公 告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 清单 。 (八)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上市 交易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前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求 , 将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 82 ( 九)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和 折 算结 果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确定 基 金份 额 折 算 日 后 应 至少 提 前两 个 工 作 日 将 基 金份 额 折算 日 公告登载 于指 定 报刊 及网 站 上 。 基金份 额进 行 折 算并 由登 记结 算 机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 份额 折 算结 果公 告 登 载 于 指定 报 刊及 网 站 上。 基金份 额拆 分的 有关 公告 事项比 照基 金份 额折 算办 理。 (十) 基 金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 需 经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 告 ,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 季 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 载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4.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 按 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 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6.基金定 期报告 中应披 露 发起资金 持有基 金的份 额 、期限及 期间的 变动情 况 。 7.本基 金将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相应 部分 披露 场外 份额 变动、 场外 申赎 引起 的证 券交易 费用 及收取 的场 外申 赎费 用情 况。 ( 十一) 临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 发 生 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 事件 时 ,有 关 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当在 2 日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 更 ; 7. 基金 募集 期 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生 变 动 ; 83 9. 基金 管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30%; 11.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财产、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的 诉 讼; 12.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受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13.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 金 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16.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费用计提标 准 、 计提 方 式 和 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错误达基金 份 额 净值0.5% ; 18.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所; 19.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减少代销机 构; 20.基 金 更 换 登 记 结 算机构; 21.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赎回; 22.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费率及其收 费 方 式发 生 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 新接受 申 购、赎回 ; 26.变更标 的指数 ; 27.调整最 小 申购 赎回单 位; 28.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 项。 ( 十二)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 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 起 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知 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 行 公 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者备案 , 并予 以 公 告 。 ( 十四)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 信 息 84 若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件 中 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 标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 货 交易 对 基 金 总 体风 险 的影 响以 及 是 否 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 和 投资 目标 等。 ( 十五) 信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 支 付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将 在 指定媒 体 上公 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六) 信息 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 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 法律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关基 金信 息 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书面文 件 或 者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在 指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共 媒体 披 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 出具 审 计报告、 法 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 作 工作 底稿 , 并 将 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85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属 股票 型基 金, 其 风险与 预 期收 益水 平高 于 混合型基 金 、 债券 型基 金 与货币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在股 票型 基 金中属于 指数 型基 金, 主 要采 用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 现 ,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与 沪 深 300 指 数 的 表 现 密 切 相 关 。 本 基金 面 临 的 主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 、本基 金 特 有风 险 及 其他风 险等 。 (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治 因 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的 影 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 水 平变 化 , 产 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政策等 ) 发生 变 化, 导致 市 场 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 风 险 。 2. 经济 周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 化 ,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上 市公 司 的 股 票 ,收 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的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格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也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 润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股 票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 前 景、 行业 竞 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业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 果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股 票价 格 可 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 分 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 投 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 险 ,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 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 信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本基 金 的 收 益水 平与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管 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 管 理 技 术等 相 关性 较大 。 因 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 人 的 因素 而 影 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 三)技 术风 险 当计算机 、 通 讯系 统 、 交 易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异 常情 况 , 可能 导 致基 金 日 常 的申 购 赎 回 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 登 记 结算 系 统瘫 痪、 核 算 系 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产生 净 值 、 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四)本 基金 特 有 风 险 1 .指 数 化 投 资 的 风 险 本基金 不 低于 90%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将 用 于 跟踪 标 的 指 数, 业 绩 表 现 将会 随 着 标 的指 数 的86 波动 而 波 动 ;同 时 本 基 金 在多数 情况 下将 维 持 较 高 的股票 仓位 , 在 股 票 市 场 下跌的 过程 中 ,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净 值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步 下 跌 的 风 险 。 2. 标的 指数 的 风 险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股票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标 的指数 并不 能完 全代 表整 个股票 市 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平 均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 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定 , 如 出 现 变 更标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更 标 的指 数 。 基 于 原标 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 变 , 投 资组合 将 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将与 新 的 标 的指 数 保 持 一 致,投 资人 须承 担 此 项 调 整带来 的风 险 与 成 本 。 (3)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受 到 政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上市 公 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 人 心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而 波动 , 导致 指 数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收 益 水平 发生变化 , 产 生 风险。 3. 跟踪 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差 的风险 对于完 全 跟 踪 标的 指 数 表 现的 ETF 基金 而 言, 跟踪 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反 映 的 是 基金 份 额 净值(NAV )增 长 率 与标 的 指数增 长 率 之 间的 偏 离 程 度,是 控 制 投 资组 合 与 业 绩比较基 准之 间相 对 风 险 的重 要 指 标 。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 差 的 大小是 衡量 指 数 化 投 资 成 功与否 的关键 。 以下 原 因 可 能会 影 响 到 基 金的跟 踪偏 离度 和 跟 踪 误 差扩大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产生偏 离: (1) 由 于标的 指数 调整成份 股或变更编 制方法,使 本基金在 相应 的组合 调整 中产生跟踪 偏离 度 与跟 踪误 差。 (2)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发生配股、增 发等行为导 致成份股在标 的指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 化, 使 本基 金在 相 应 的 组 合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3) 成 份股派 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 售收益将导 致基金收 益率 超过标 的指 数收益率, 产生 正 的跟 踪偏 离 度 。 (4) 由 于成份 股停 牌、摘牌,成份股涨 停板、跌停 板或流动性差 等原因 使 本 基金无法及 时调 整 投资 组合 或 承 担 冲 击成 本 而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 (5) 由 于基金 投资 过程中的 证券交易成 本,以及基 金管理费 和托 管费的 存在 ,使基金投 资组 合 与标 的指 数 产 生 跟 踪偏 离 度与 跟 踪 误 差 。 (6) 在 本基金 指数 化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管 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 数 的 水平、技术 手 段 、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 择 等 ,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 益产 生 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 基金对标 的指 数 的跟 踪 程度 。 (7)基 金现 金 资 产的 拖累会影响本 基 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程 度。 (8) 其 他因素 产 生 的偏离。如因受 到 最 低买入股数 的限制, 基 金 投资组 合 中 个别股票的87 持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因缺 乏卖空 、 对 冲 机 制 及其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例 如 由 于 缺 少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建 仓 期 间 无 法 实 现 对 指 数 的 有效 跟 踪 ; 因 基 金 申购 与 赎 回 带来的 现 金 变 动;因 指 数 发布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由此 产 生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 踪 误差。 4. 基金 交易 价 格 与份 额净 值发生 偏离 的 风 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 有 效 的 套利机制使基金份 额 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 溢 价 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供 求关 系 等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在 不 同 于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即存 在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5. 参 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 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购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各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并发布 基 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IOPV) , 供投 资人 交 易、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参 考 。IOPV 与 实 时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可能 存在差 异,IOPV 计 算也 可 能出现 错误 ,投 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 投 资 决策 可能 导 致 损 失 ,需 由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6. 投资 人申 购 失 败的 风险 本基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能 仅 允 许 对 部 分 成 份股使用 现 金 替 代 , 且 设 置现金替 代 比例上 限 , 因 此 , 投 资 人 在 进行申 购时,可 能 存 在 因 个别成 份 股 涨 停 、 临 时 停 牌等原 因 而 无法买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 份股, 导 致 场 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暂停 或拒 绝接受 投资 人的 场外 申购 申请, 从而 导致 场外 申购 失败。 7. 投资 人赎 回 失 败的 风险 投资人 在 提 出场内 赎 回 申 请 时,如 基 金 组 合 中 不 具 备 足 额的符 合 条 件 的 赎 回 对 价,可 能 导致赎回 失 败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市 值 规 模 变 化 等 因 素 调 整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 位,由 此 可能 导 致 投 资 人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赎 回 单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的 最小 申购 赎 回 单位全 部赎 回, 而只 能 在 二级 市场卖 出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8. 基金 场内 份 额 赎回 对价 的变现 风险 本基金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组 合 证券、 现 金 替 代、现 金 差额等。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程中, 由 于市场 变 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性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 人变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回对 价 的 价值有 差 异 ,存 在 变 现风 险。 9. 本基 金场 内外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方 式 不同 的风 险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方 式 不 同 。 投 资 者可自 行判 断并 选择 适合 自身的 申购 赎回 场所 、方 式。 10.套 利风险 由于证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机 制 和技术 约 束,完 成 套 利 需要一定 的 时 间 , 因 此 套 利存在一 定 风 险 。同 时 ,买 卖一 篮子股 票和 ETF 存在 冲 击 成本和 交 易成 本 ,所 以折溢 价在 一 定范 围 之88 内也不能 形 成 套 利 。 另 外 , 当 一篮子 股 票 中 存 在 涨 停 或 临时停 牌 的 情 况 时 , 也 会 由于买 不 到 成份 股而 影响 溢 价 套利 ,或卖 不掉 成份 股 而 影响 折价套 利。 11.申 购赎 回 清 单差 错风 险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当 日申购 赎 回 清 单 内 容 出 现 差 错,包 括 组 合证 券 名 单 、 数 量 、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 现 金 替 代 比 率 、 替 代 金 额 等 出 错 , 将 会 使 投 资 人 利 益 受 损 或 影 响 申 购 赎 回 的正常 进行 。 12.二 级市 场 流 动性 风险 对 ETF 基 金而 言 ,二 级市 场 流动性 风 险 是指由于 相关 成份股 的 市 场流动 性 不足 使基 金 无法以 合 理 价 格 买 入 或 卖 出 所需股 份 数 量 所 造 成 的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发 生 在 基金建 仓 期 以及 标 的 指数 调 整 成份 股期间。 对 ETF 基金 投 资 人而 言,ETF 可 在二 级 市 场进 行买卖,因此 也 可 能面 临因 市场 交易量 不 足而造 成的 流动 性 问 题, 带来基 金在 二级 市 场 的流 动性风 险。 13.退 市风 险 因本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或被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提 前终止 上市 ,导 致 基 金份 额不能 继续 进行 二 级 市场 交易的 风险。 14.第 三方 机 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 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 存在 以下 风险: (1) 申 购赎回 代 理 券商因多种原因 , 导 致代理申购 、赎回业 务 受 到限制 、 暂 停或终止, 由此 影 响对 投资 人 申 购赎 回服务 的风 险。 (2) 登 记结算 机 构 可能调整结算制 度 , 如实施货银 对付制度 , 对 投资人 基 金 份额、组合 证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变化,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资 人 带 来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险 还 可 能 来 自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 他代 理机构 。 (3) 证 券交易 所 、 登记结算机构、 基 金 托管人及其 他代理机 构 可 能违约 , 导 致基金或投 资人 利 益受 损的 风 险 。 15.场 内申 购赎 回方 式下 退 补现金 替代 方式 的风 险


本 基金在场内申购赎回环节新增了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方 式 , 该 方 式 不 同 于 现 有 其 他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可 能 给 申 购 和 赎 回 投 资 者 带 来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 从 而 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水 平 。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使 用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证 券 的 权 重 增 加 , 该 方 式 带来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二 级市 场价 格折 溢价处 于相 对较 高水 平。


基金管理人不对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的 执 行 效 率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和 保 证 ,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的 计 算 以 实 际 成 交 价 格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准 。 若 因 技 术 系 统 、 通 讯 链 路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遵 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对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的证券 进行 处理 ,投 资者 的利益 可能 受到 影响 。 16.场 外申 购、 赎回 费率 调 整的风 险 89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 相关交 易成 本的 变动 而调 整,场 外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的成 本可 能受 到影 响。 ( 五)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能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销售 代 理 人 等机 构 无 法 正 常工作 , 从而 有 影 响 基金 的 申 购 和 赎回按 正常 时限 完 成 的 风 险。 90 十 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内 容 应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2)变 更 基 金 类 别; (3)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投资范围 或 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 合同另有 规定时除 外) ; (4)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程 序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时除外); (5)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 ; (6)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适用 的 相 关 规定 提 高 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 外; (7)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的合并; (8)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利、义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项 ; (9)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 基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 被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 市的除 外; (10)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 (11) 单 独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总份 额 10%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以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12)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 管 理 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 基 金 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或在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的 条 件 下 调 整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生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 发 生重 大 变 化; (5)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影 响; (6) 基 金 管理 人 、 相 关证 券 交易所 和 登 记 结算 机 构 在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91 调整 有 关 基 金认 购 、 申 购 、赎回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等业 务的 规 则 ( 包括申 购赎回清 单的 调整、场 内及场 外开放 时 间的调整 等) ; (7)标 的指 数 更 名 或 调整指数编 制 方法 ,以 及 变 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 (8)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服务; (9)法 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的基金费 用 的收 取; (10) 按照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的要求 ,根据 指数使 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 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 费率和 计算方 法 ; (11)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以 外 的 其 他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见 后 生 效 执行 , 并 自 生 效 之日 起2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 二)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终 止 的; 2. 基金 管 理 人 因解 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职 务 ,而在 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公 司 承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3. 基金 托 管 人 因解 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 续担任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职 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况。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 各方当 事人 不得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延 续其 效力。 ( 三)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1)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 组,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 (2)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清 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 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发布基金财 产 清 算公 告; 92 (2)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由基金财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财产 ; (3)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理和确认; (4)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价和变现; (5)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 行 审计 ; (6)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法律意见 书; (7)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果报告中国 证 监 会; (8)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关的民事诉 讼; (9)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结果; (10)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程中 发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2)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3)清 偿 基 金 债 务; (4)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 额 比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配给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 5. 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金财 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终 止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 财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 上 。 93 二 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为: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 裁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金 份额具 有同等 的 合法权益 。但由 于证券 市 场波动、 基金管 理人为 场 外投资 者买卖证 券时机 及申购 赎 回途径不 同等原 因,本 基 金投资者 依据基 金份额 净 值所支付 、 取得的场 外申购 、赎回 现 金对价, 可能与 场内申 购 、赎回所 支付、 取得的 对 价并不等 值。投资 者可自 行判断 并 选择适合 自身的 申购赎 回 场所、方 式。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义 务为: (1) 遵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款 项 和 认 购 股 票 、 应付申购 对 价 和 赎 回 对 价 款项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94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为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 财 产; (2)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销售基 金份 额; (4)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7)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 (8)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更 换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 记 结 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检查 和处理 ; (10)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1)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2)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3) 依法募 集基 金; (14)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5)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95 (1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管理 人 的义务为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对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份额或赎回的对 价;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得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96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4)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2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29)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30)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为 : (1)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2)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3)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7) 按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资料 ; (8)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97 2、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 根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管 人 的义务为 : (1)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13)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对 价;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98 (22) 不从事 任 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组成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 额( 包括 场内 份额 和场 外份 额 ) 具有同 等的投 票权 。 2、在 本 基 金 成 功 募 集 并 运 作 之 后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 鉴于本 基金和本 基金的 联接基 金 的相关性 ,本基 金联接 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 凭所持有 的 联接基金 的份额 出席或 者 委派代表 出席本 基金的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 参与表 决 。在计算 参 会份额和 计票时 ,联接 基 金持有人 持有的 享有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数 和表决 票 数为,在 本 基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权益登 记日, 联接基 金 持有本基 金份额 的总数 乘 以该持有 人 所持有的 联接基 金份额 占 联接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五入 的 方法,保 留 到整数位 。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不 应以联接 基金的 名义代 表 联接基金 的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身份 行使表 决权, 但 可接受联 接基金 的特定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委托 以联接 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理人的 身 份出席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须先遵 照 联接基金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召开联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联接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提议召 开 或召集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由 联接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代 表联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议 召开或 召集本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二)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或 持 有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当 日 的基金份 额 计算,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 99 (4)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时 除外) ; (5)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用 的相关 规定或 法 律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 合并 ; (9) 终 止 基金 上 市 ,但 因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条 件 而被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终 止 上市 的 除 外; (10)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1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2)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 金总份额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形。 (三)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基 金 合同 ,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费 和其他 应由基 金 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 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 会允许 的条件 下 调整收费 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或者登 记 结算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 利义务关 系发生 重大变 化 ; (5)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 响; (6)基金管 理人、 相关证 券交易所 和登记 结算机 构 在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赎回 、交易 、非交 易 过户等业 务的规 则(包 括 申购赎回 清 单的调整 、场内 及场外 开 放时间的 调整等 ); 10 0 (7)标的指 数更名 或调 整 指数编制 方法, 以及变 更 业绩比较 基准; (8)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 务; (9)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 基金费用 的收取 ; (10)按照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的要求 ,根据 指数使 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 ,变更 标 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费率 和计算 方 法; (11)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 他情 形。 (四)召 集人和 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基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 集 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 金 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 面告知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 应当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 提 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 的,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额10%以 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代 表 基金份额10%以 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通 知 内容、通 知方式 10 1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式 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人 必须于 会议召 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 须至少 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 点和出席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 主要事 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权益登 记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 、电话; (9)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 的文件和 必须履 行的手 续 ; (10)召集 人需要 通知的 其 他事项。 2. 采用通 讯方式 开会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 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 和表决 方 式,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 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提 交的截 止时间 和 收取方式 。 3. 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通知 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则 应 另行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代 表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的,不 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会 及法律 法 规、中国 证监会允 许的其 他方式 开 会。 10 2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 授 权委托书 委 派其 代理人 出 席,现场 开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 席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 决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合 同的 相 关规定 以 召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 式 进行表 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召 集 人通知的 非现场 方式在 表 决截至日 以 前提交至 召集人 指定的 地 址或系统 。 (4)在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 通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 式进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 络、电话 或其他 方式授 权 他人代为 出 席会议并 表决。 (5)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召 集人确定 。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 现场 会议 方可举 行 :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统计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基金份 额应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身份证明 及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 授权委托 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 金管理 人 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 相符。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 通讯会议 方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规 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或/和基 金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 为“监督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公 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 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 取和统 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 不到场 监督的 , 不影响表 决10 3 效力;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 和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意 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5) 直接出 具意见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 出具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与 登 记结算机 构记录 相符。 (七)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议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事由所 涉及的 内 容。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 决的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 会召集 人 提交临时 提 案,临时 提案应 当在大 会 召开日至 少 35 日 前提交 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审 核 后公告。 (3)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提 案,大 会召集 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 及 事项与基 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应提交 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审议。如 果召集 人决定 不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 说 明。 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 表决,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 意;原提 案人不 同意变 更 的,大会 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问题 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做 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 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 案,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 开会议 的 通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 提案进行10 4 修改,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前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 开日期应 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 事程序 及 注意事 项,确定 和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 经合法执 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 成大会 决 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 权代表 主 持。基金 管理人 为召集 人 的,其 授 权代表 未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 表均未能 主 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 以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 选举 产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 单位名 称) 、身份 证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 额 数量、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 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第2 个工 作日在 公 证机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 部有效 表 决并形成 决 议。如监 督人经 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 督,则 在公证 机 关监督下 形成 的 决议有 效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得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 容进行表 决。 (八)决议 形成的 条件 、 表 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 一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 决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 议 10 5 特别决议 须经出 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 效;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 换 基金运作 方 式、终止 基金合 同必须 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4.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法规 和会议 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 即视为 有 效的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 取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逐项表决 。 (九)计票 1. 现场开 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 表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授权 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 人;但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未 出席,则 大 会主持人 可自行 选举三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 监票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 清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大会主 持 人宣布的 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要 求 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 应 当立即重 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10 6 在通讯方 式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票人 在 监督人 派出的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如监督人 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票人 进行计 票,并 由 公证机关 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通 过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 备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 会依法核 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关于本 章第( 三) 条所规定 的召开 事由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 方可执行 。 2.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有约 束力。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应自生 效之日 起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十一)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另有规定 的,或 法律法 规 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规 定 发生变化 时,本 基金从 其 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本 基 金合同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后将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基 金 管理公司 承 接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 当的托 管 机构承接 其原有 权利义 务 ; 4.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情况。 在基金合 同生效 日三年 后 的对应日 ,若基 金资产 净 值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止,各 方当事 人不得 通 过召开持 有人大 会的方 式 延续其效 力。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0 7 1.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 组,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 国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 用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的 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 产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有 关规定对 基金财 产进行 清 算。基 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包 括 :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 (2)基金合 同终止 时 ,由 基金财产 清算组 统一接 管 基金财产 ; (3)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 计; (6)聘请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 的民事诉 讼 ; (9)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结 果; (10)对基 金剩余 财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在进 行基金 财产清 算 过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 用,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财 产按下 列顺序 清 偿: 10 8 (1)支付清 算费用 ; (2)交纳所 欠税款 ; (3)清偿基 金债务 ; (4)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 例进行 分 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 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结果 经 会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 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算 账册及 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 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订立 、 内容、履 行和解 释或与 基 金合同有 关的争 议,基 金 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径解 决。不 愿或者 不 能通过协 商、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各 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 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 记结算 机构办公 场所查 阅,但 其 效力应以 基金合 同正本 为 准。 10 9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易 方达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广 东省珠 海市横 琴 新区宝中 路 3 号4004-8 室 法定代表 人:叶 俊英 设立日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 文号:中 国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2001 ]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壹亿 贰仟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经 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 京市西 城区金 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 叁佰叁 拾 陆亿捌仟 玖佰零 捌万肆 仟 元 11 0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长 期 贷款;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融 债 券;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外 汇;从 事 银行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 代理保 险 业务;提 供保管 箱服务 ; 经中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按照 基金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投 资于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 及备选 成份股 。 在建仓完 成后, 本基金 投 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90% 。 同时,为 更好地 实现投 资 目标,本 基金可 少量投 资 于部分非 成份股 (包括 中 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一 级 市场股票 (包括 首次公 开 发行或增 发)、债 券资产 (包括 国 债、金融 债、企 业债、 公 司债、次 级债、 可转换 公 司债券、 分离 交易可转 债、央 行票据 、 短期融资 券、回 购、中 期 票据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银行定 期存 款、通知 存款或 大额存 单 等)、资 产支持 证券、 货 币市场工 具、股 指期货 、 权证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 权证、股 指期货 及其他 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本基金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会要 求履行 相 关手续后 ,还可 以投资 于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未 来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 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和备选 成份股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2)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0.5 %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遵从其 规 定; 11 1 (3)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 本基金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 股票 数 量不超 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 本次发 行 股票的总 量。 (5)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0 %,其 中 ,有价证 券指股 票、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6)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作为完全 复制指 数的证 券 投资基金 ,本基 金不受 、 不计入《 运作办 法》第 三 十一条的 下列限制 :①一 只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② 同一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本基金在 开始进 行股指 期 货投资之 前,应 与基金 托 管人就股 指期货 开户、 清 算、估 值、交收 等事宜 另行具 体 协商。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对上述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进行变更 的,本 基金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相应调 整禁止 行 为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审议。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不需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 。 11 2 因证券及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 整或成份 股市场价 格变化 等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 定。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通过事后 监督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 联交易 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规 有 关基金禁 止从事 关联交 易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 股关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 有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及有 关 关联方发 行的证 券名单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有责任确 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 整性, 并负责 及 时将更新 后的名 单发送 给 对方。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与关 联交易 名单中 列 示的关联 方进行 法律法 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 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如基 金托管 人采取 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 阻止关 联 交易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 有权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 基金管 理 人已成交 的关联 交易, 基 金托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 关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 进行事 后结算 ,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造 成的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 运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 重 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 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行 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是否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 易。基 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 及结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 确定前 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 要临时 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 手名单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 人 说明理由 ,并在 与交易 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 失,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 约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托 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 间前仍未 承担 违约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 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对相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督 。如11 3 基金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约 定 的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 何损失 和 责任。 (五)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 数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六)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违 反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的规定 ,应及 时以电 话 提醒或书 面提示 等方式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 理人收到 书面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 基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 改正。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 复查,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会 。 (七)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 照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 对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书 面 提示,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规 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 规、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需 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基金监 督 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 据资料 和制度 等 。 (八)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 由此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九)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基 金管理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托 管协 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 方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 露和监督 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 11 4 (二)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 产、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 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 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正 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期 限 内及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 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 并改正 、 就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 解释或举 证。 (三)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 证 监会。基 金托管 人无正 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 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 权,或 采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管的 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 立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基金托 管人按 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 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如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从 公开 信息 或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 期信 息的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 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成 损 失的,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 事人 追偿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7.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 金财产。 (二)基 金募集 期间及 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1 5 1.基金募 集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开 设 的基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网下股 票认购 结束, 发 售代理 机 构应根 据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资 料对募集 的股票 进行冻 结 。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 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属于基金 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 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的 基金银行 账户, 网下股 票 认购所募 集的 股票应划 入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方 式开立 的 证券账户 下;同 时在规 定 时间内,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 资报告, 验资 报告中需 对基金 募集的 资 金和股票 进行确 认。出 具 的验资报 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效。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股票 解冻事 宜,基 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以本 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 的 指令办 理 资金收付 。本基 金的银 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 户;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 活动。 3.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应符 合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的 有关规 定。 4.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 付。 (四)基 金证券 账户和 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 人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 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 的活动。 11 6 3.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4.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 的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立 、使用 的,若 无 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 比照上述 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 的规定 执 行。 (五)投 资者申 购或赎 回 时现金替 代、现 金差额 的 查收与划 付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登记 结 算机构的 交收指 令办理 本 基金因申 购、赎 回产生 的 现金替代 的结算,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现 金差额 和 现金替代 多退少 补款的 结 算。 (六)债 券托管 专户的 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中国人 民银行 、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以 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并 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 券 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 议 。 (七)其 他账户 的开立 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 户 按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八)基 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银 行定期 存款证 实 书等有价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 的代保管 库,保 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持 有。实物 证券、 银行定 期 存款证实 书等有 价凭证 的 购买和转 让,按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 托 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基 金托管 人的代 理 人除外) 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 、存款 不 承担保管 责任。 11 7 (九)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受 限于第 三方机 构 业务规则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协会发 布的格 式合同 等 基金管理 人不 可控制的 情形外 ,基金 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 合同签署 后及时 以加密 方 式或双方 同意的 其他方 式 将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 基金托管 人处。 重大合 同 的保管期 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 易 场所的 正 常工作日 以及国 家法律 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的 非 工作日。 (二)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复核 与完成 的时间 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金 额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 估值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 位 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无 误后,由 基金管 理人对 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11 8 根据《基 金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三)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权 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本息 、 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 产和负 债。 2.估值方 法 a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 到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b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 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11 9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 票在交易 所上市 后,按 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因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 股 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c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d 、同一债 券同时 在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 按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 值。 e 、若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 结算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算 价 估值。 f 、如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 后,按 最能反 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值。 g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 违反基 金 合同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基 金托管 人复核 、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结 果对 外予以公 布。 3.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f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 于证券交 易所 、 指数编 制 机构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 的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 已经采取 必12 0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积 极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 (四)基 金份额 净值错 误 的处理方 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 误;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 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 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错误偏 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 计 算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先 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 错情 形,有权 向其他 当事人 追 偿。 2. 当因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原 因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 实际情 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 任,经确 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 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管理 人 的建 议执行 , 若基金托 管人 已提出合 理意见 而基金 管 理人未采 纳的, 由此给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 造成的直 接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 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 算过程 提出疑 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 说 明,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 造成基金 份额 持有人直 接损失 的,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就 实际 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基 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 管费 的比例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 算和核 对,尚不 能达成 一致时 ,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对外 公布, 若基金 托 管人已提 出合理 意 见而 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 的, 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 的直接 损 失,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12 1 3.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结果为 准。 4.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五)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 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 估值;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 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六)基 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定的 会 计制度执 行。 (七)基 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会 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 计 报告。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独 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若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 核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 到错账的 原因 而影响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和公 告的, 以基金 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 (八)基 金财务 报表与 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 制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 调 整,直至 双方数 据完全 一 致。 12 2 3.财务报 表的编 制与复 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月 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日 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的编 制。基 金 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 月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2 )报表 的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完成 报 表编制, 将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 表存在不 符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 整以国 家有关 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应留 足充分 的 时间,便 于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相关报 表及报 告。 (九)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 报告之 前及时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 的基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根 据《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 的 登记结算 机构由 基金管 理 人委托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及本基金 管理人 共同担 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 编制及持 续保 管义务由 登记结 算机构 承 担。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记 结 算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 保管, 则按相 关 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无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并 保证其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 保密义务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或有权 机 关另有要 求的除 外。 七、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12 3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 托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都 应当按 规定的 期 限保管。 保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建立 1.基金管 理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及 时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 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生变 更,未 变更的 一 方有义务 协助变 更后的 接 任人接收 相应文件 。 (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按各自 职责完 整 保存原始 凭证、 记账凭 证 、基金账 册、交易 记录和 重 要合 同 等,承担 保密义 务并保 存 至少十五 年以上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或 有权机关 另有要 求的除 外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当 事 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或者 协 商、调解 不成的 ,任何 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 北京市, 按照中 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 束 力,仲裁 费用由 败诉方 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 忠实、勤 勉、尽责 地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议 规 定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 中国法 律管辖 。 九、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 管协议 的变更 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 何 冲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 更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后生效 。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终 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 12 4 2.基金托 管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托管人 接管基 金资产 ; 3.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 基 金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约 定的终 止事项 。 12 5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办证券 公司 提供 。投 资者 可通过 以下 方式了 解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进行 各类 业务 咨询 ,也 可将在 投资 过程 中需 要投 诉与建 议的 情况 反 馈给我 们:


客服热 线:4008818088 ( 免长途 话费 )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efunds.com.cn 12 6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12 7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代 销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业场所 , 投资 人 可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 后 , 可在 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 的 复 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 以 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的 正本 为 准。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funds.com.cn) 查 阅 和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12 8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2.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3. 《易 方 达 沪 深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协 议 》 ; 4.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 务 所 关 于申请 募集易 方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法 律 意 见; 5.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和 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基金 托 管 人 业务 资 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 基 金托 管人 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及 其 余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 基 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查 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复 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三年 二月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