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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回报A(110027)

安心回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2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 安 心回 报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二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2011 年5 月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 安 心 回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1]665 号) 和2011 年5 月12 日 《关于 易方 达 安心回 报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2011]295 号)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6 月21 日 正式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品种 并 辅 以权 益类 品种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 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投 资本 基金 可能遇 到的 风险 包 括 :利 率风 险, 本基 金持有 的 信 用品 种 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新股 发行 数量减 少及 新股 申 购收益 率降 低带 来的 风险 , 股票 市场 的系统 性风 险 及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等 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运作 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等等 。 此外 , 本 基金 以1 元初 始 面值进 行募 集,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存 在单 位份 额净 值跌 破 1 元 初始 面值 的风 险。


本基金 力争 战胜 通货 膨胀 和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但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有 可能 不能达 到 或 超过同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水 平,投 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 目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 的风 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 金投 资者 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2 年12 月2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7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7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1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16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 16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 19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0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5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45 六、基金 的募集 .................................................... 46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7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7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 47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8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48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48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48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I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49 (六) 申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 50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50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 52 (九)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54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4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 55 九、基金 转换 ...................................................... 57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57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7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8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8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9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59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1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1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61 十、基金 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 62 (一) 转托 管 ................................................................................................................. 62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62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 62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63 (一) 投资 目标 ............................................................................................................. 63 (二) 投资 理念 ............................................................................................................. 63 (三) 投资 范围 ............................................................................................................. 63 (四) 投资 策略 ............................................................................................................. 63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67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67 (七) 投资 决策 ............................................................................................................. 67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68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II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70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70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70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70 十二、基 金的业绩 .................................................. 74 十三、基 金的财产 .................................................. 75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5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5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5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76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 77 (一) 估值 目的 ............................................................................................................. 77 (二) 估值 日 ................................................................................................................. 77 (三) 估 值 对象 ............................................................................................................. 77 (四) 估值 程序 ............................................................................................................. 77 (五) 估值 方法 ............................................................................................................. 77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79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80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80 十五、基 金的收益分配 .............................................. 82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 82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82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8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82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83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83 十六、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4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84 (二) 与基 金销 售相 关的 费用 ..................................................................................... 86 (三) 基金 税收 ............................................................................................................. 88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IV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9 (二) 基金 审计 ............................................................................................................. 89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 90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90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90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93 十九、风 险揭示 .................................................... 94 (一) 市场 风险 ............................................................................................................. 94 (二 ) 管理 风险 ............................................................................................................. 94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5 (四) 特有 风险 ............................................................................................................. 95 (五) 其他 风险 ............................................................................................................. 95 二十、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6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6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7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7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99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01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03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4 (五)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11 (六) 争议 的处 理 ........................................................................................................ 113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114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5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15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116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21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22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24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26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V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26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27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28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128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12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 服务 ........................................................................128 (四) 基金 间转 换 ........................................................................................................128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28 (六) 资讯 服务 ............................................................................................................129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31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32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5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与格式> 》 、 《易 方达 安心回 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 安 心回 报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安心回报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 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 称 ; 个人投 资者 :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 险公 司、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 申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 赎回: 指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定 的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 人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 赎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办 理 ;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 开放 日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的情形 ; 基金转 换: 指投资 者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请 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A 类份 额 指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B 类份 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 代理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转托管 :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 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务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 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德 百年 科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 美 的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 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 事、副 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EMBA ,董 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 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 董 事长 兼总 裁,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 兼) 、 广州 银行 副 董事长 ( 兼)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先 生,MBA , 常务副 总裁。曾 任南 方 证券 交易 中心业务 发展 部经理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经 理(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 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 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基金 经理 钟鸣远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国 家开 发银行 深圳 分行资 金计 划部 职员 , 联 合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泰康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研究 员, 新 华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经 理、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助 理、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 ( 自2008 年3 月 19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岁 丰添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0 年 11 月 9 日起任职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自 2011 年 6 月 21 日 起任职 ) 。 3.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刘 晓艳 女士 、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首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人 民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 4.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 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 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3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4 4. 关于授 权、研 究、 投资、 交易等 方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 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5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 情 况 截至2012年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61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 业 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2 年9 月 , 中 国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7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69只 , 其 中 封 闭 式6 只 , 开 放 式263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八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33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年四 次顺 利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控 制和 安全措 施是 否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标准 第70 号)审 阅后 ,2011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五 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 )审阅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8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独 立的 负责 内部风 险的 部门 , 专 责内 控 制度的 检查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 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 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9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五)资产托管 部 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0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 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1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后 ) (1)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2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3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2)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4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5)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5 (16)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8)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6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0)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1)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2)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4)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5)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6)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8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8)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9)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29 网址:www.fcsc.com (30)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1)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2)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0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5)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6)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7)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8)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9)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0) 国金 证券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2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1)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2)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3)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5)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6)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 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7) 宏源 证券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4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8)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9)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0)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5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1)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52)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 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53)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6 (54)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5)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6)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8)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 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9)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60)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1)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8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2)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3)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4)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39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65)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6)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7)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8) 湘财 证券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0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69)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0)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1)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1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2)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3)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74)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75)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2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76)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 址:www.zszq.com.cn (77)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8)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9) 中信 建投 证券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3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0)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81)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2)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4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3)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84)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5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 责人 :廖 海





联 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 (021 )51150398





联 系人 :梁 丽金





经 办律 师: 梁丽 金、 刘佳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 许 建辉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 安 心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665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债券 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11 年5 月19 日至2011 年6 月 17 日。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7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6 月21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8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www.efunds.com.cn) 。 2.各代 销机 构 开 办开 放式 基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金 代 销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网 等 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8 月2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开 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交 易日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 除外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49 2.“金 额申 购 、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 除指 定赎 回外 , 基 金管 理人按 “先 进先 出 ” 的原 则, 对 该持 有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应 当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 者已 交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0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 额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 司网 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 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含 申购费)。 各销 售机 构对 申 购金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每 类 基 金份 额 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 少于 100 份(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出该 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类 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 类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 构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 准。 3.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或 调整 上述 申购 、 赎回 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但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在 调 整生 效前 至少 在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七)基 金的申 购 费和赎回 费 1.本基 金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A 类基 金份 额和B 类 基金 份额两 类。 其中 :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B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B 类基 金份 额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2.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担 。 3.申购 费率 :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 直 销中 心 申购的 养 老 金 客户 与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 实施 差 别 的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1 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 元) (含申 购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16% 500 万≤M <1000 万 0.04%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M ( 元) (含申 购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 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4.赎回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见 下表 : 持有时 间 (天 )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 及 以上 0%


本基 金B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2 持有时 间 (天 ) B 类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 在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调 整后 的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还应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前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通 过互 联网 、 电话 、 移 动通 信等 方式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数额和 价格 1.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的 费用 后,以 申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 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 乘 以 申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后 的余 额 ,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若投 资者 选择A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1000 万( 含) 以上 适 用固 定金 额申 购费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3 例四 : 某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客户 ) 投资4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 申购 费 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8% )=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五: 某投 资人 ( 养老 金 客户)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申购 投 资 4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A 类份额 , 申 购费 率为0.3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32%)=39,872.41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872.41=127.59 元


申购份 额=39,872.41/1.040=38,338.86 份


(2) 若投 资者 选择B 类 基 金份额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七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0 天 , 则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49.84 元。


例 八: 某投 资人 赎 回 1 万份 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 1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75%,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75% = 76.2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76.20 = 10,083.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B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083.80 元。


4.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计算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 类 基金 总份 额。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4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 九)申 购与赎 回 的 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 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5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 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暂停赎 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的, 申购 本金退 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按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 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 基 金管 理人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当 日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6 人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的 , 可延 期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 人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7 九、 基 金转 换 (一)基金转换 开 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8 月4 日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转换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在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转换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转 换价 格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转换 的价 格。 (二)基金转换 的 原则 1. 基 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 申请 。投 资者 可以 发起 多 次 基 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 换费 用 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2. 当 日的 转换 申请 可以 在当 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 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换 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 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6.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出 ” 的业 务规 则, 即份 额注 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 出, 份 额注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8 册 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如 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7. 基 金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 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 开始 计算。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调 整 生效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三) 基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0 份(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某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 必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 类基金 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转换导 致投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类 基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 者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类基 金剩余 份额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在调整 生 效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59 (五)基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同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具 体实施 办 法 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关 公告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代销 机构 可 对每笔 转换申 请向投 资者 收取 不 高于10 元的业 务代 理费,具 体收费 标准 以各代 销机构 的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通 过互 联网 、 电话 、 移 动通 信等 方式 ) 或特 定时 间段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转换 费率 。 (六)基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 (1+G )+F]/E H= B ×C× D J= [B ×C ×(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全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 (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0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转出 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 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 假设 某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 10,000 份 ,持 有 100 天,现 欲转 换为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出 基 金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00 元,转 入基 金易 方达 策略 成长二 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为0,申 购补 差费 率 为2.0% 。转换 份额 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00=0.00 元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换 金 额-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 1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1,000.00-0.00) ×2.0 % ÷(1+2.0%)=215.69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784.31 ÷1.020=10,572.85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0.00 元 215.69 元 10,784.31 元 1.020 元 10,572.85 份 注: 本基 金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转 出至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讯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翔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行业 领先企 业股 票 型 基金、 易方 达沪 深300 指 数基金 、易 方达 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上 证 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型基 金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 达资源 行业 股 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 、 易 方达 双债 增 强债券 型基 金、易 方 达纯 债债券 型基 金 和易方 达量 化衍 伸股 票型 基金 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 所 有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1 (七) 基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 者 T 日申 请基 金转 换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工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另有公 告的除 外) ; 在转出 申请得 到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以 顺延。 (九)暂停基金 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2.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转 换申 请的 情况。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1 到6 项暂 停基 金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 网站刊 登相 关公 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2 十、基 金的转托管、非交 易过 户、冻结与解 冻 (一)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 (二 )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 他销 售机构 可代 为接收 投 资者 的申请 材 料,但 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 规定办 理并 有权收 取一 定费 用。 (三 )基 金的冻 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 基 金力 争战 胜通 货膨 胀和 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 主要 面 向以 储蓄 存款 为主 要投 资 工具 的 中小 投资 者,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持 续、 稳定增 值, 努力 为投 资者 实现有 吸引 力的 回 报,为 投资 者提 供养 老投 资的工 具。 (二)投 资理念 本 基 金采 取稳 健的 资产 配置 策 略,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品 种, 严格 管理 权益 类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把 握相 对确定 的股 票一 、二 级市 场投资 机会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净 值波 动的 基 础上, 力争 实现 投资 目标 。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公 司债 、 可 转换 债 券 ( 含分 离型 可转 换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 证 监会核准 上 市的 股票 ) 、 权 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资 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法 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 固 定收 益类 品 种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权 益类品 种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四)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稳健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进行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与 权益类 品 种的战 略及 战术 资产 配置 ,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 值波 动、 追求 收益 稳定的 基础 上, 提高 基金 的 收益水 平。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4 (1)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大类 资产 在不 同市场 环境 下表 现出 的相 关关系 , 对各 类资 产进 行相 对稳定 的 战略配 置, 以此 降低 基金 的组合 风险 , 控 制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波 动, 追求 收益 稳定。 具体 来看,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研究 各类 资产在 较长 时期 的收 益与 风险水 平特 征 , 及 各类 资产 收益与 风险 间 的相关 关系 , 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形势 、 宏 观经 济政 策、 市 场利 率走 势、 信用 利差水 平、 利率 期限结 构以 及证 券市 场走 势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 在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范围 内设 定战 略资产 配置 比 例,使 本基 金具 有明 确、 稳定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2) 战术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框 架下 , 本 基金 在对 各类 资产 在未 来 3 至6 个 月的 预期 收益率 与 风险进 行分 析的 基础 上, 定期对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比 例进行 优化 , 在 严格 控制 基金下 行风 险的 前提下 ,提 高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2.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置策略 1 )类 属配 置策 略 根据类 属资 产的 风险 来源 不同以 及是 否含 有转 股权 等特征 , 本基 金将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细 分为利 率品 种、 信用 品种 以及可 转换 债券 三类 类属 资产。 理论与 实践 证明 , 经 济增 长与通 货膨 胀均 具有 周期 波动的 固有 规律 , 且 两者 之间具 有相 关关系 。由于 价 格的 “粘 性” ,通 胀周期 通常 滞后于 经济周 期。按 照经济 周期 理论, 本基金 将经济 分为 衰退 、 萧 条、 复苏、 繁荣 四个 阶段 , 并 在各个 阶段 通过 主要 投资 不同的 固定 收益 类属资 产, 以获 得超 越长 期平均 通胀 水平 的回 报。 具体如 下: 在经济 衰退 与萧 条阶 段, 经济下 滑, 企业 盈利 能力 降低, 导致 信用 利差 趋于 扩大。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于 中长 期的 利率品 种, 在有 效规 避信 用风险 的基 础上 获取 较好 的回报 。 在经济 复苏 阶段 , 由 于通 胀周期 滞后 的原 因, 基准 利率仍 处于 较低 水平 。 但 此阶段 经 济 增速已 开始 回升 , 信 用利 差较大 。 本基 金将逐 步增 大组合 中信 用品 种的 比重 , 以 获取 良好 回 报 。 在经济 繁荣 阶段 , 经 济已 回升了 一段 时期 , 通 胀压 力抬升 , 经 济进 入加 息周 期。 本 基金 通过投 资与 基准 利率 挂钩 的浮息 债来 获取 较好 的回 报。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适当 投资受 益于 经 济增长 的可 转债 品种 。 同时, 本基 金通 过对 信贷 水平、 证券 市场 走势 以及 不同类 属资 产之 间的 相关 关系等 其他 因素进 行分 析, 调整 各类 属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在收 益与风 险间 寻求 配置 的最 佳平衡 点。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5 2 )平 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 括国 内生 产总 值、 工 业增长 、 货 币信 贷、 固 定资 产投资 、 消费、 外贸 差额 、 财 政收 支 、 通胀 率和 汇率 等) 和宏 观 经济政 策 ( 包括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 策 、 产业政 策、 外贸 和汇 率政 策等) 进行 分析 , 预 测未 来的利 率与 通胀 水平 变化 趋势, 判断 债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据 此积 极调 整债 券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消 除或减 轻由 通胀 因素的 负面 影响 、 减少 其对 债券组 合带 来的 负面 冲击 的前提 上 , 提 高债 券组 合的 总投资 收益。 3 )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 对债 券市 场 收 益率 期限结 构进 行 分 析, 运用 统计和 数量 分析 技术 , 预 测收益 率期 限结构 的变 化方 式, 选择 确定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 以达 到 预期投 资收 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2) 利率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 、 央行 票据 等利率 品种 的投 资 , 是在 对国内 、 国外 经济趋 势进 行分析 和 预 测 基 础 上 , 运用 数 量 方 法对 利 率 期 限 结构 变 化 趋 势和 债 券 市 场 供求 关 系 变 化进 行 分 析 和预 测, 深入 分析 利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并据此 调整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 在 确定组 合平 均 久 期后 ,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期 限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选择 合适的 期限 结 构 配置策 略, 在合 理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综 合考 虑组 合的流 动性 ,决 定投 资品 种。 (3) 信用 品种 的投 资策 略 与信用 风险 管理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和短 期融 资券 等信 用品种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 投资策 略指 本基 金在 平均 久 期配 置策 略与 期限 结构 配置策 略基 础 上, 运用 数量 化分析 方法 对信用 产品 的信 用风 险溢 价、 流动 性风 险溢价 、 税 收溢价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对 利差 走势 及其 收益和 风险 进行 判断 。 自 下而上 投资 策略 指本 基金 运用行 业研 究方 法和公 司财 务分 析方 法对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和 度量 , 选择 风险 与收 益相匹 配的 更 优品种 进行 配置 。 具 体而 言: 1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确定 各 行业的 优先 配置 顺序 ; 2 )研究 债券发 行人的 产业 发展趋势 、行 业政策 、公 司背景、 盈利 状况、 竞争 地位、 治 理结构 、特 殊事 件风 险等 基本面 信息 ,分 析企 业的 长期运 作风 险; 3 )运用 财务评 价体系 对债 券发行 人 的资 产流动 性、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现 金流水 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价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4 )利用 历史数 据、市 场价 格以及资 产质 量等信 息, 估算债券 发行 人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 失率;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6 5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确 定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水平, 利用 市场的 相对 失衡, 选 择溢价 偏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本基金从 以下 三个方 面来 进行信用 风险 管理:1 )进 行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不 断 在实践 中完善 分析方 法和 积累分 析经验 数据;2 )严 格遵守 信用类 债券的 备选 库制度 ,根据 不同的 信用 风险 等级 , 按 照不同 的投 资管 理流 程和 权限管 理制 度, 对入 库债 券进行 定期 信用 跟踪分 析;3) 采取 分散 化 投资策 略和 集中 度限 制, 严格控 制组 合整 体的 违约 风险水 平。 (4)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 决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 券价 值和内嵌 期权 价 值,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对可转 换债 券的 价值 进行 评估, 选择 具有 较高 投资 价值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本管理 人将 对发 行公 司的 基本面 进行 分析 , 包 括所 处行业 的景 气度 、 公 司成 长性 、 市 场 竞争力 等, 并参 考同 类公 司 的估值 水平 , 判 断可 转换 债 券的股 权投 资价 值; 基于 对 利率水 平、 票息率 及派 息频 率、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的分 析, 判断 其债券 投资 价值 ; 采 用期 权定价 模型,估 算可转 换债 券的 内嵌 期权 价值 。 综 合以 上因素 , 对 可转换 债券 进行 定价 分析 , 制 定可 转换 债 券的投 资策 略。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根 据新 发可转 债的 预计 中签 率、 模型定 价结 果 , 积极 参与 可转债 新 券 的申购 。 3.权益 类品 种的 投资 策略 在权益 类品 种投 资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波动 幅度 , 特别 是 下跌风 险作 为首要 因素 进行 考虑 ,并 严格管理 权 益类 品种 的投 资比例 。 (1)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新 股的 分析 ,参考 同类 公司 的估 值水 平,判 断一 、二 级市 场价 差的大 小 , 并根据 过往 新股 的中 签率 及上市 后股 价涨 幅的 统计 、 综合考 虑锁 定期 间的 投资 风险以 及资 金 成本, 制定 新股 申购 策略 。 (2)股 票二 级市 场的 投资 策 略 在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方面 ,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行 业配置 与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 选择相结 合的投 资策 略 。 在行 业配 置方面 , 除 通过 对包 括产 业政策 、 行 业成 长性 、 市 场竞争 、 行 业估 值等方 面进 行深 入研 究以 外, 本管 理人 将着 重分 析未 来一段 时间 的通 胀水 平的 变化特 征及 其 成因 , 选 择受 益于 该运 行特 征或者 受其 负面 影响 最小 的行业 进行 重点 投资 。 在个 股选择 方面 , 本管理 人将 精选 满足 以下 特征的 公司 进行 谨慎 的投 资: 1 )企业 治理结 构良好 ,管 理层诚信 尽职 ,重视 股东 利益,能 根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正 确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7 地制定 和调 整发 展战 略, 经营管 理能 力能 适应 企业 规模的 需要 ; 2 )公 司财 务透 明、 清晰 , 资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较好 ,拥有 良好 的历 史盈 利记 录; 3 ) 企 业的 主营 产品 或服 务 具有良 好的 市场 前景 , 企 业在经 营许 可、 规模 、 资 源、 技 术、 品牌、 创新 能力 等方 面具 有竞争 对手 在中 长期 时间 内难以 模仿 的竞 争优 势; 4 )根据 企业业 绩的长 期增 长趋势以 及同 类企业 的平 均估值水 平, 应用本 基金 管理人 设 计的估 值模 型, 价值 被市 场低估 的企 业。 (3)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本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 率 (税 后)+1.0% 上述“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收益 率” 是指 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三 年 期“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所 在年 度以《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 行的三 年期 “金 融机 构人 民币存 款基 准利 率” 为准 。 上 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反 映本 基 金“ 力争 战胜 通货 膨胀 和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的 投 资目 标 和产 品定 位, 符合 本基金 “在 控制 基金 资产 净值波 动、 追求 收益 稳定 的基础 上, 提高 基 金 的收 益水 平” 的追 求绝对 回报 的投 资策 略, 也符合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且 该基 准 中 “ 三年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 益率” 容易 被广 大投 资人 理解和 接受 ,因 而较 为适 当。 如 果 今后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 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绩 基准 的指 数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 更需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 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型 基 金,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投 资决策 1.决策 依据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8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 经济 运行 环境 和证 券市场 走势 。 2.决策 程序 (1)研 究员 提交 宏观 经济 、 债券 市场、 行业 分析 、 新 股申购 、 公 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报 告 ; (2)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报 告以及 对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投 资机 会 、 新股 申购 收益率 、 股 票市场 预期 收益 水平 的判 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照公 司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新股 (含 增发) 的投 资方 案, 构造 投资 组 合 ; (4)集中 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 检 查 ; (6)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7)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八)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资 组合 限制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69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 公 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定 ; (5)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不超 过1 年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2)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 同》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限制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0 (九)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或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 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债 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益 。 (十二)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经 审 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 据 的期间 为2012 年 7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2,275,383.92 2.23 其中: 股票 22,275,383.92 2.2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45,585,839.33 94.56 其中: 债券 945,585,839.33 94.5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1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802,680.07 1.1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345,331.11 2.03 7 合计 1,000,009,234.4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954,636.00 0.15 C 制造业 11,226,900.00 1.80 C0








食品 、饮 料 - -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塑料 - - C5








电子 11,226,900.00 1.80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 -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 -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264,535.20 0.04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 - J 房地产 业 7,063,312.72 1.13 K 社会服 务业 2,766,000.00 0.4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2,275,383.92 3.57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128 锦富新 材 300,000 4,776,000.00 0.77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2 2 300088 长信科 技 300,000 4,440,000.00 0.71 3 000024 招商地 产 200,000 4,160,000.00 0.67 4 600376 首开股 份 299,929 2,903,312.72 0.47 5 300335 迪森股 份 200,000 2,766,000.00 0.44 6 300346 南大光 电 30,000 2,010,900.00 0.32 7 603993 洛阳钼 业 318,212 954,636.00 0.15 8 600795 国电电 力 110,223 264,535.20 0.04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38,680,000.00 6.21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660,764,700.60 106.0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60,828,000.00 9.76 7 可转债 185,313,138.73 29.73 8 其他 - - 9 合计 945,585,839.33 151.70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3003 重工转 债 750,000 77,152,500.00 12.38 2 122114 11 一重 债 500,000 50,500,000.00 8.10 3 122080 11 康美 债 480,000 49,344,000.00 7.92 4 1280007 12 晋煤 销 债 400,000 41,752,000.00 6.70 5 1280084 12 黔铁 投债 400,000 41,088,000.00 6.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3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3,512.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37,791.05 4 应收利 息 19,792,009.35 5 应收申 购款 82,018.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345,331.1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18 国电转 债 37,742,400.00 6.06 2 110013 国投转 债 32,357,579.40 5.19 3 110016 川投转 债 27,104,345.00 4.35 4 125731 美丰转 债 10,956,314.33 1.76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 情况说 明 1 603993 洛阳钼 业 954,636.00 0.15 新股流 通 受限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4 十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6 月21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至2012 年 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0.70% 0.29% 3.06% 0.02% -2.36% 0.2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9.43% 0.36% 6.00% 0.02% 3.43% 0.3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10.20% 0.33% 9.06% 0.02% 1.14% 0.31% 2. 易 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B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0.60% 0.28% 3.06% 0.02% -2.46% 0.26%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8.95% 0.36% 6.00% 0.02% 2.95% 0.3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9.60% 0.33% 9.06% 0.02% 0.54% 0.31%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5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6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 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8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价格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79 (六)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和估值 错 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基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0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市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八)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注 册登记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1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2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由于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B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应 的 可 分 配收 益 将 有 所 不同 。 本 基 金同 一 类 别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2.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 润的 6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3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六)收 益分配 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4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B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5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B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B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B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B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划 出,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其 他各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律 师费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4. 基金 费用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6 (二)与 基金销 售 相关的费 用 1 .申 购费 (1) 申购 费率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 M (元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16% 500 万≤M <1000 万 0.04%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 额 M (元 ) 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B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二位 ; 申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7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 限N (天 )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730及 以上 0%


本基金B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 限N (天 )


B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0-29 0.75% 30及以 上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于持有 期不 少于 30 日的A 类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在 扣除 用于 市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手 续费 后 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对 于持 有期限 少 于 30 日的A 类/B 类 基金 份额 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数 量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 、 赎 回金额 的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3.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 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 两 部分 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代销 机构 可 对每笔转 换申 请向投 资者 收取 不高 于 10 元的 业务 代理费, 具体收 费标准 以各 代销机构 的规 定为准 。 4. 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 交易系 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的 交 易费率 ,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站 上的 相关 说明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8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人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通 过互 联网、 电话 、 移 动通 信等 方式) 或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 申购 、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89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认。 (二)基 金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指定 媒体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 供书面 说明 。 。 (2)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3)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2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3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三)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4 十九、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 ,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5. 股 票市 场风险 如果股 票市 场下 跌, 本基 金 持有 股票 部分 将面 临下 跌风险 。 另外 , 如 果新 股 发行数 量减 少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 本基 金将 面临 收益 率降 低的风 险。 尤其 当新 股上 市价格 跌破 发行 价格时 ,新 股申 购将 可能 出现亏 损。 6.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债 券价 格可 能下跌 ;同 时, 其偿 债能 力也会 受到 影响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5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三)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 张的情 况下),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 波 动 。 基金管 理人 为提 高新 股中 签率 , 可 能采 取回购 的方 法, 会降 低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 新 股 申购到 股票 上市 存在 一定 时间间 隔, 如果 遭遇 大量 赎回, 可能 导致 基金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 难 。 (四)特 有风险 本基金 对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担 由 于市场 利率 波动 造成 的利 率风险 以及 如企 业债 、 公司 债 等信 用品 种 的 发债 主体 信用恶 化造成 的信用 风险 ; 如 果债 券市 场出现 整体 下跌 , 将 无法 完全避 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另外 , 因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主要 在场 外市场 进行 交易 ,场 外市 场交易 现阶 段自 动化 程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 本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操 作风 险。 同时,本 基金还 可参与 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持有可 转债 转股所 得的 股票、 投 资二级 市场 股票 等 权 益类 品种 , 但上 述 权 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因此, 本基 金也 将面 临 股 票市场 下跌 、 新 股发 行数 量减少 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甚至 可能 出 现亏损 的风 险。 (五)其 他风险 1.本基 金力 争战 胜业 绩比 较基准 , 但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有可 能不 能达 到或 超过 业绩比 较 基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无法 获得 目标 收益 率甚 至本金 亏损 的风 险; 2.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3.因战 争 、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等 机构 无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运 作的 风险 ; 4.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因 素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的风 险。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6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终止 基金 合同: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个工作 日低 于3000 万 元; (3) 本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全 部份 额数 中所 占 比 例连续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7 情形。 2.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8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6.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7.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8.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9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管 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整 相关 业务 规则, 决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0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1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2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3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4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在 授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权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2.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5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3.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调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 4.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6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6.会议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形 式 ; b.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形 式 ; c.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 d.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e.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 系电 话 ; f.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g.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7.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式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a.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b.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2)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b.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c.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d. 上述 c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注 册 机 构 记录 相 符 , 并 且委 托 人 出 具的 代 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8 e.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 、电话 等其 他非现 场 方式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表 进行 授权 或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 会或通 讯开 会。 8.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09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b.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9.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0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 见视 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10.计票 (1)现 场开 会 a.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宣 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d.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1.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1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 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a.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b.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c.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d.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e. 变更 基金 类别 ; f.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g.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h.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程序 ; i. 终止 《基 金合 同》 ; j.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终止 基金 合同: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3000 万元; (3 ) 本 基金前 十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份 额数 在本 基金全 部份 额数 中所 占比 例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到90% 以 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2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b.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c.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调 整 收费方 式 ; d.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e.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f.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a.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b.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3 c.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d. 制作 清算 报告 ;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 算告 出具 法律意 见 书; f.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g.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4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之 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 5.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 基 金合同 》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内容 应以 《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路3号4004-8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6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公司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型 可转换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 品种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各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范围为 :固 定收益 类品 种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权 益类品种 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20%; 现金 以及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b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c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 遵从其 规定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7 d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以及 到 期日不 超过1年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e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f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g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h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i 、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 股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j 、一只 基金持 有单个 流通 受限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一 只 基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因流 通受 限证 券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控制 的因素 导致 上述 比例 被动 超标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停 止主 动买 入流 通受限 证券 或在 流通 受限 期结束 后卖 出流 通受 限证 券。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出现 可预 见资产规 模大 幅变动 的情 况下,至 少提 前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8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于2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回函 确认已 知名 单 的变 更。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19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面 申请, 基金 托管人 于2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 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0 知 》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有 关 问 题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 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首 次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2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2.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 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开 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中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3 确认文 件, 同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的2名 以上 ( 含2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有效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4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在合 同签 署后5个 工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 寄等安 全方 式将合 同原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各 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的 数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5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 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 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6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6 月30 日、12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登 记日 、 每 年6月30日 、 每年12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7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8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对 账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基 金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五)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 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29 (六)资 讯服务 1.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基 金产 品、 服 务等 信息, 可拨 打如 下电话 : 4008818088 ( 免长 途话费 )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30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6-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7-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国 盛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 在国 盛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国盛 证券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7-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金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2-8-27 易方达 安心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正 公告 2012-8-30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直销申 购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2-8-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浙 商 证 券 为代销 机构 、 在浙 商证 券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浙商 证券 非 现场委 托方 式申 购与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市 场 上 出 现 冒 用 本 公 司 名 义 进 行 非 法 证券活 动的 特别 提示 2012-9-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民 族 证 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9-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行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9-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 告 2012-10-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公 告 2012-1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公 告 2012-11-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2-11-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12-5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31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2 132 二十六 、备查文件 1 、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 安 心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 《易方 达 安 心回 报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易方 达 安 心回 报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 法律意 见书 ; 5 、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2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