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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519020)

国泰金泰:份额确权登记指引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泰”)退市时,托管在不具备“上 证基金通”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基金份额,在实施“封转开”时,由基金管理人统 一登记在其直销开立的“临时账户”下。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投 资者”)需要对该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后,方可进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泰金泰平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对于基 金份额托管在基金金泰退市后,新增的“上证基金通”资格的证券公司的投资者 ,
也需要对该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此过程称之为“确权”。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 公司”) 自 2013年 2月 4日起 ,为投资者 办 理国泰金泰 平衡的确权业务。 
确权 遵从谨慎 原 则 , 如果 投资者不 按照本流 程 办 理 相关手续或 者 虽按照本流 程 办 理 了相关手续但 其 身 份 仍 不 能核 实的, 则本 公司不对其 做 “确权”登记。 
一 、凡 要 求 确权的投资者 必须首先 在 本 公司直销 柜台、中 国 工商银 行 各网点、 或 其 他 国泰金泰平衡基金 场外代 销 机构办 理开 放式 基金账户( 中 登上 海 TA账户) 注册手续 , 或将 原 股东 账户转 指定到 具备“上证基金通”资格证券公司 席位 。 
具备“上证基金通”资格的证券公司 名单 可在上 海 证券 交易所网站查询 。 
二、 对于 欲 在 场外注册 开 放式 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须 持以下资 料到本 公司 提 出 确权申 请 。 
1、个 人投资者需 提供 以下资 料: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2) 原 场内 证券账户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3) 确权申 请表 ( 见附件 ) ; 
4) 开 放式 基金账户 注册成功 确认 单 。 
2、机构 投资者需 提供 以下资 料: 
1) 营 业 执 照或注册 登记证 书副 本 原 件或 加盖 单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或注册 登 记证 书 的 复印件 (以上 二 者 须提供 其一) ;


2) 基金业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本 公司 提供 的 标准文 本 , 须 加盖 单位 公 章和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人 章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3) 被授 权人 身 份证 件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4) 原 场内 证券账户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5) 确权申 请表 ( 见附件 ) ; 6) 开 放式 基金账户 注册成功 确认 单 。 本 公司直销 柜台、各代 销证券公司 营 业部可 接受 投资者的确权申 请 。在 接受 确权申 请 后 须首先核 实申 请内 容 的 正 确 性 , 无误 后 将 确权申 请表及 上 述 资 料传真 至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传真 号码 为 : 021-38561700), 并 将 投资者 提供 的确 权申 请表 原 件 留档 备 查 。 三 、 对于 欲 在 场内将 证券账户转 指定到 具备“上证基金通”资格证券公司的 席位 的投资者, 须 直 接向 本 公司 传真 申 请 材 料办 理。 1、个 人投资者需 提供 以下资 料;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本 人 签 名 的 传真件; 2) 原 场内 证券账户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本 人 签 名 的 传真件; 3) 确权申 请表 ( 见附件 ) ; 4) 指定交易 协议 原 件或复印件 。 2、机构 投资者需 提供 以下资 料: 1) 营 业 执 照或注册 登记证 书副 本 原 件或 加盖 单位 公 章 的 营 业 执 照或注册 登 记证 书 的 复印件 (以上 二 者 须提供 其一) ; 2) 基金业务 授 权 委 托 书 ( 本 公司 提供 的 标准文 本 , 须 加盖 单位 公 章和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人 章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传真件; 3) 被授 权人 身 份证 件 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本 授 权人 签 名 的 传真 件; 4) 原 场内 证券账户原 件 ( 必须提供 )以 及复印件或 被授 权人 签 名 的 传真件; 5) 确权申 请表 ( 见附件 ) ; 6) 指定交易 协议 原 件或复印件 。 注: 投资者 须 保 证以上资 料复印件或传真件内 容清晰 、 无误 。投资者 须将 确 权申 请表及 上 述 资 料传真 至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 户 服 务 专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联系 人 : 陈卓佳 网 址 : www.gtfund.com 传真 号码 为 : 021-38561700, 并 在 发送 传真 后 两 日内将 确权申 请表 原 件 寄至 : 上 海 浦 东 世纪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也 可以持上 述 资 料 的原 件 直 接 到本 公司 办 理。 四 、 在 收齐符 合 本流 程要 求 的确权申 请 材 料 后, 本 公司 会 对投资者 提供 的确 权 信息 进行 核 实, 无误 后 即 为其重新登记确认的基金份额。


五 、 若因 投资者 提供 的资 料 不 真 实 、 不 准 确 、 不 完整 或 不 及 时等原 因导致 的 后 果 由投资者 自 行 承担 。 六 、 业务 规 则 1、 投资者以份额 提交 申 请 。确权业务的申 请 份额为基金金泰退市时投资者 持有的原基金金泰的基金份额 数量 。 本 公司在 核 对投资者 身 份 和 申 请 份额一 致 后,确权 成功 , 并 将 投资者 应得 基金份额 及相关 权 益 登记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下。


2、 原基金金泰退市后,国泰金泰平衡进行 集 中 申购。 集 中 申购 验 资 结束 日 为基金份额 拆 分 日 ,基金管理人 将 通过基金份额 拆 分, 使得验 资 结束当 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00元 。 本 公司 将 根据 集 中 申购 验 资 结束 日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投资者 应 获 得 的基金份额, 并 予 以登记 集 中 申购 验 资 结束 日 原基金金泰份额 经 拆 分 调 整 后的基金份额。 3、 若 投资者 拥 有在基金金泰退市 前 的 现 金分 红且 退市时 暂未 指定交易 等原 因 产生 的 未领取现 金 红利 ,该 未领取现 金 红利 在基金份额 拆 分 日按照 每 基金份额 1.000 元 分 配比例折算 为基金份额, 并 由 本 公司进行投资者基金份额的登记确 认。 4、 未 办 理确权的投资者在基金金泰退市时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及 其 产生 的基 金权 益 , 暂 时托管在 本 公司。在投资者 办 理确权登记之 前 , 如本 基金进行 收益 分 配 , 则 未 办 理确权 手续 的基金份额 产生 相 应 的基金权 益 将 以分 红再 投资方 式 进行 处 理,分 红 后基金份额 继 续 托管在 本 公司,直 至 投资者 办 理确权登记。分 红期间 暂 不 办 理确权业务。 5、本 公司 收 到 具有投资者 本 人 签 名或 盖 有 预 留 印 鉴 的 传真 申 请 , 即 认为此 申 请 是 投资者 真 实 意思 的 表 示 , 并 据 此为投资者 办 理确权登记。 本 公司不对该 签 名或印 鉴是否 真 实 及 是否 为投资者 真 实 意思 表 示 承担法 律责任 。 6、本 公司 收 到 投资者 多次递 交 确权申 请 的 传真 时,以 最 后一 次 所 收 到 的 填 写 真 实 、 完整 、 准 确的确权申 请传真件 为 准 。 七 、本流 程的 最终解释 权 归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 有。投资者 欲了 解详细 情况 ,可登 陆 本 公司 网站 ( www.gtfund.com) 或 者 拨打 本 公司的 客 户 服 务 电话 ( 4008-888-8688) 垂 询相关 事宜 。 特 此公 告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 2月 1日 附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权业务申 请表 一 、 投资者 信息




















投资者 名 称 :









































证 件 类 型 :











证件号码 :




















电话 : ( 区 号 )














手机:

















联系 地 址 :






































邮政编码 :














E-mail:

















场内 证券账户( 或 开 放式 基金账户) :























开户 席位 (持 场内 证券账户确权者 须 填 ) :

















开户 机构 全 称 :






































持有基金份额 :





























份( 大 写 ) 二、 投资者 签 名























本 人 保 证以上 填写 的 信息 真 实 、 准 确 和 有 效 。 投资者 /授 权 代表 签 字 :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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