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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国企债(000007)

鹏华国企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国有企业 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12 月 5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下发的 《 关于 核准 鹏华国有 企业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2]1630 号文)核 准,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 金管理 人 提醒 投资人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 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 基金 表现的保证 。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5-1 目


录 一、绪 言......................................................................................................................................... 2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 24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财产 ............................................................................................................................. 3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3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2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十六、风险揭示 ............................................................................................................................. 5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7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80







































































招募 说 明书 5-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 以及 《 鹏华 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国有 企业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与 投 资人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 5-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国有 企业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 华国有企业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 鹏华国有企 业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鹏 华国有企 业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 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18、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19、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招募 说 明书 5-4 20、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1、 销售机构: 指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2、 注册 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记 、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3、 注册 登 记机构 : 指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机构 24、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25、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6、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27、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28、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T 日:指 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3、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5、 《业务规则》 :指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开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6、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39、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 的条







































































招募 说 明书 5-5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0、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41、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43、元:指 人民币元 44、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45、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46、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7、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8、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49、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50、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招募 说 明书 5-6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102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 级会计师, 国 籍: 中国 。 历任中国电子 器件公司 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讲师, 国 籍: 中国 。 历任北京理工 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招募 说 明书 5-7 周中国先生 , 董事 ,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 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 市华为技 术有限 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 意大利。曾 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 和商业管 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独 立董事, 法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国人 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 大学本 科, 国籍 :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书 、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胡继之先生, 监 事会主 席, 金融学博 士, 高级经 济师 , 国籍: 中国。 历任中 国人民 银行







































































招募 说 明书 5-8 武汉市分行 办公室科 长、金融 研究所副 所长、所 长, 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分 行办公室 负责人 , 深圳证券交 易所总经 理助理兼 办公室主 任、 理事 会秘 书长、 策划 总监、 纪 委书记、 党委委 员、 副总经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国 信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 法学学 士, 律师, 国籍 : 意大利 。 曾 在意大利 多家律师 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 监事 , 研究生 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 农信公司 、 正大财 务公司工 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职 工监事,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部副总经 理。 于丹女士, 职工 监事, 法学 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监 察稽核部合 规控制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 裁,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副总 监、 渠道 部总监 , 现任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 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 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 国强先生 ,副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 国籍: 加 拿大。 历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招募 说 明书 5-9 助理,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 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拟 任基金经 理 刘建岩先生 , 经 济学硕士 ,7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 历任 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 管部 投资经理 ;2009 年 12 月加 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从事债 券研究 分析工作 , 担 任固定收 益部债券研 究员,2011 年 4 月 起至今担 任 鹏华信 用增 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刘 建岩具备基 金从业资 格。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总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 社保基金 组合投资 经理及 鹏华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鹏华丰 盛稳固收 益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招募 说 明书 5-10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 销售办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 成份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招募 说 明书 5-11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 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 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招募 说 明书 5-12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 职责, 负 责把公 司的风险 控制理念 和措施 落实到每一 个业务环 节当中 , 并负有 把 业务过程中 发现的风 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 及时进行 报告 、反馈的义 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不 断完善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明 晰的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 投资比例 限制 、 “ 禁 止买入股票 名单 ” 、 交 叉交易等 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 制,有效 地防止了 运作风险 和操守风 险。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招募 说 明书 5-13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招募 说 明书 5-14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联 系 人 : 蒋 松 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 年3 月末,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共有 员工 125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硕 士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工商 银行始终 坚持 “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 严格履 行着资产 托管人的 责 任和 义务, 依靠 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制体 系、 规范的业 务管理模 式、 健全的 托管业 务系统、 强大的 市场营销 能力, 为广 大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众 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 管服务, 取得了优 异业绩 。 截至 2010 年3 月,托管 证券投资 基金 152 只,其 中 封闭式 9 只,开放式 143 只。至今 已形 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 社保 基 金、 企业 年金、 股权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体系 。2010 年 初, 中 国工商银行 凭借 在2009 年国内 外托管 领 域的 杰出 表现 和 品牌 影响 力,先 后被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和香 港《财 资》 评选 为“2009 年度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 本届 《财资》 评选 首次设 立了在亚太 地区证券 和基金服 务领域有 突出贡献的 年度行业 领导者奖 项, 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周月 秋总经理 荣获 “ 年度最佳 托 管银行家” 称号,是 仅有的两 位获奖人 之一。 自 2004 年以来, 中国工商 银行资 产托管服 务 已经获得 22 项国内外 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 是与资 产托管部 “一手 抓业务拓展 , 一手抓 内控建设 ”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 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







































































招募 说 明书 5-15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7 年, 中 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再次通 过了评估 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 措施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的国 际资 格认证SAS70 (审计 标准第70 号) 。 通 过 SAS70 国际专 项认证, 表明独立 第三方对 中国工 商银 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 也证 明中国工 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际大 型托管银行 接轨,达 到国际先 进水平。 目前,已 经启 动SAS70审计 年度化、 常规化的 项目。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 托 管 人 托 管 的其他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招募 说 明书 5-16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应 急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除 了 在 数 据 服 务 端 和 应 用 服 务 端实 时 同 步 备 份 与 数 据 更 新 外 , 资 产 托 管 部 还 建 立 了 操 作 端 的 异 地 备 份 中 心 , 能 够 确 保 交 易 的 及 时 清 算 和 交 割 ,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17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和有关基 金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基 金资 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费用 的支付 、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 账和赎回资 金的划付 、 基金收 益分配 、 基金的 融资条 件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 投资监督 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招募 说 明书 5-18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102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 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祈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 梁 剑波 2、代销机构 : (1)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3







































































招募 说 明书 5-19 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联系人: 赵 会军 (2) 其他 代销机构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传真:(0755 )82021153 联系人:潘 艳梅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 嘉得信律 师事务所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国信证券 大厦十二 楼 负责人: 闵 齐双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国信 证券大厦 十二楼 联系电话:0755-33033027


0755-33033033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计师 : 单峰 、 刘颖 联系人:魏 佳亮







































































招募 说 明书 5-20 六、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2 年 12 月 5 日证 监许可[2012]1630 号 文 核准募集 。 除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任 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 事人 不得预留或 提前发售 基金份额 。 具体发售方 案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 投资人就发 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 式, 债券 型基金 (二) 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 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 (包括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及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 公开发售 , 各销售 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 增加销售 机构的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 、增 减代销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除法律、 行 政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 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 售有关 的当事 人不得预留 和提前发 售基金份 额。 (四)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 具体募 集时间 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及销售 机构 相关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首次 募集不设 目标上限 。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 的面值、 认购费用 、认购价 格及计 算公 式


(1)基金份 额初始面 值:本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 率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认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认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招募 说 明书 5-21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于特定 认购费率 , 其 他投资人认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于一 般认购费 率, 具体费率见 下表: 认购金额 M (元) 一般 认购费率 特定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 M<50 0 万 0.3% 0.09%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认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 费用。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 算。 (3)认购份 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 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 式。 基 金的认购 金额包 括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 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 额-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 基金份 额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认购 款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 利息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 为准。 利息折算的 份额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部 分 舍去 ,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认购 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 的认购费 率为 0.6% 。 假定该笔认 购金额产 生利息 5.20 元。则 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10,000/ (1 +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10,000 -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 息 ) / 基 金份额面 值= (9,940.36 +5.20 ) /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份 额,在基 金合 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 户登记有 本 基金 9,945.56 份。


2、投资人 对 基金份额 的认购 (1)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网 点办理基 金份 额认购手续 , 具体 的业务办 理时间 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构相 关业 务办理规则 。 (2)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 手续







































































招募 说 明书 5-22 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所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具体 办理手 续详见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或 各代销机构 相关业务 办理规则 。 (3)认购的 方式及确 认 1)投资人 认 购前,需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备 足认 购的 款项 。 2)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购 申请不允 许撤销。 3) 投资 人 在 T 日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 通常 应在 T+2 日到原认 购网点查 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 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 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 到认购申请 。 认购的 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 购申请及 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合 法权利 , 否 则由此产 生的投 资者任何 损 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 (4)认购的 限额 本基金代销 网点每个 基金账户 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 1,000 元, 如果代销 机构 业务 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 笔认购金 额高于 1,000 元人 民币, 以代 销 机构的规定 为准。 直销 中心的首 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 1 万元, 不 设级差限 制(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等特定交易 方式 认购本基 金暂 不受此限制) , 本基 金直销中心单 笔认 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 情调整 。 本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最高 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 制。 (八)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 》生效前 , 投资人 的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 门账户,不 得动用。







































































招募 说 明书 5-23 七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 并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 金募集期 届 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 明书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 且基金 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 条 件,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 集结束 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 告,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 完毕,基 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 资 人的认 购款项只能存 入 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 购 资金在募集 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 成投 资 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有 。 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 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 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 期届满, 未达到基 金 备案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败 。 2、 如基金 募集失败 , 基金 管理人应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 用, 在基金募集 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 已缴纳 的认购 款项,并 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按其规定 办 理。







































































招募 说 明书 5-24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 进 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2 日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申购 与赎 回 的开始时 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招募 说 明书 5-25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 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若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 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 可在 T+ 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并妥善 行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 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 何 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 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元( 通 过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 等特 定交易方 式 申 购本基金暂 不受此限 制 ) 。 3、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 账户最 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赎回 将导致 投 资人 在 销售机构托 管的单只 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括账 户内全部基金 份额 ,否则,剩余部分的 基金份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 额 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招募 说 明书 5-26 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人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 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等,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 及集合计 划。 如 将来出现 经养老基 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基金 管 理人可在招 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 纳入 养老金客户 范围, 并按规定 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养 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于特定 申购费率 , 其 他投资人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适用于一 般申购费 率, 具体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50 0 万 0.4% 0.12%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 投资人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投资人 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 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8%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 元 , 则其 可得到 47,241.11 份基 金份额。







































































招募 说 明书 5-27 3、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 2 年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 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如:某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有 时间 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六 个月,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 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10,626.60 元。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必要 手 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招募 说 明书 5-28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延 期 支付,并以 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 回金额。若 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招募 说 明书 5-29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 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 ( 含两周 ) ,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 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 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 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 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招募 说 明书 5-30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 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招募 说 明书 5-31 九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 保持 资产流动 性的基础 上, 通 过对国有企 业债积极 主动的投 资管 理,力争使 基金份额 持有人获 得长期稳 定的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品种,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可转 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同时投 资于 A 股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品 种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对国有企 业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 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国有企业 债是指国 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 发行 的债券, 包括这类 企业所发 行 的金 融债、 企业 债、公司 债、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券 、可 转债、分离 交易可转 债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三)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 自于 对宏 观因素和 利率曲线 变动的分 析和 管理。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作为债券型 基金, 本 基金重点 关注未来 宏观经 济形势 及 利率变化 趋势 。 因 此, 对 宏观经 济 形势及中 央银行 货 币政策尤 其是 利率 政策 的研 判将 成为投资决 策的基本 依据, 为资产配 置 提供前瞻性 指导 。本 基金将在 对未来宏 观经济形 势及 利率变动趋 势进行深 入研究的 基础上 , 对固定收益 类资产、 权益类资 产和现金 资产的配 置比 例进行动态 调整。 2、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同时辅之 以收 益率曲线策 略、收益 率利差策 略、 息差策略、 债券选择 策略等积 极投资策 略, 在 适度控 制风险的基 础上, 通 过严格的 利差分析 和对利率曲 线变动趋 势的判断 , 提高 资金流动 性和收 益率水平, 力争取得 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 基准的收益 。







































































招募 说 明书 5-32 (1)久期策 略 本基金将主 要采取久 期策略 , 通过自 上而下的 组合久 期管理策略 , 以实现 对组合 利率风 险的有效控 制。 为控制风 险, 本基金 采用以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的资 产配置方 式。 目标久 期 的设定划分为两个层 次:战略性配 置和战术性配 置。 “目标久期”的战略 性配置 由投资 决策 委员会确定 , 主要根 据对宏 观经济和 资本市场 的预测 分析决定组 合的目标 久期。 “ 目标久期 ” 的 战术 性配置 由基 金经 理根据 市场 短期因 素的 影响在战 略性 配置预 先设 定的 范围内 进行 调 整。 如果预期利 率下降, 本 基金将增 加组合的 久期, 直至接近目 标久期上 限, 以较多地 获得 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 收益; 反之, 如 果预期利 率上升 , 本基金将缩短 组合的久 期, 直至目 标 久期下限, 以减小债 券价格下 降带来的 风险。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 的形状变 化是判断 市场整体 走向的依 据之 一, 本基金 将据此调 整组合长 、 中、 短期债券的 搭配。 本 基金将通 过对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 预测 , 适时 采用子弹 式、 杠 铃或梯形 策 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 动态调整 。 (3)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骑乘策 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这一 策略即通过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 析,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4)息差策 略 本 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通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金 投资 于 债 券,利用 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5)债券选 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结 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择权条款 、 税赋 特点等因 素,确定 其投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或价 值被低估 的债券进 行投资。 (6)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在中国境 内以非公 开方式发 行和 转让, 约 定在一定 期限还本 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 公开性及 条款可协 商性, 普遍具 有较高收益 。 本基金 将深入研 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 运营情况 , 与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承 销券商 紧密合作, 合理合规 合格地 进行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投资。本 基金在投 资过程中 密切监控 债 券 信用等级或 发行人信 用等级变 化情况 , 力求规避可 能存在的 债券违约 ,并获取 超额收益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将根据 审慎原 则, 制 定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 控制 制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 董事会 批准, 以防范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等 各种风险。







































































招募 说 明书 5-33 3、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股票 投资以精 选个股为 主。 发 挥基金管 理人专 业研究团队 的研究能 力, 考 察上市 公司 所属行业发展前景、行业 地位、竞争优势、 盈利 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等多 种因素, 精选流动性 好、成长 性高、估 值水平低 的股票进 行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国际宏观经 济环境、国家 货币政策、利 率 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国家产业 政 策;


(3)固定收 益市场发 展及各类 属间利差 情况;


(4)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5)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司成长 性的研 究和 市场走势;


(6)证券市 场走势。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 :确定本基金 总体资产分配 和 投资策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定期 召 开会议 ,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 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 :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 合 。 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 括: 每日 基金申购 和赎回净 现金流 量; 基 金合同的投 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 ;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 小组的建议 等。


(3)集中交易室:基 金经理向集中 交易室下达投 资 指令,集中交易室经 理收到投资 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评估 小组: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 评 估,向基金经理(或 管理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六)业绩比较基 准 中债总指数 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 制,并在 中国 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 具有较 强的权威 性和市 场影响力 ; 该指 数样 本券涵盖央 票、 国 债和政策 性金融 债, 能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 场的整体 收益。 本 基金是债 券型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为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协商基金 托 管人后可以 在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以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但 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招募 说 明书 5-34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债券型基 金, 其预 期的收益 与风险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为证券投 资基金中 具有中低 风险收益 特征 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 通过分 散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国 有 企业债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 80% ; 股 票等权益类 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4)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15)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招募 说 明书 5-35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







































































招募 说 明书 5-36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 用或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 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招募 说 明书 5-37 十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招募 说 明书 5-38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以采用中国 债券信息网提 供 的私募债券价格进行 估值。如市 场 上有其他渠 道可以提 供私募债 券价格 , 则采用 最能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价格 进行估值 。 如市 场 上无法获取 私募债券 的价格或 相关价格 难以准确 计量 私募债券的 公允价值 , 则采 用按成本 法 进行估值。 如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最新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 估 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招募 说 明书 5-39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 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 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 估值错 误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损 方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 法 规、 《基金合同》或 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 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招募 说 明书 5-40 (2)根据估 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 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招募 说 明书 5-41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本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 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50% ; 3、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招募 说 明书 5-42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上述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6%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的 年费 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H=E×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招募 说 明书 5-43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募 说 明书 5-44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 明书 5-45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 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 说明 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招募 说 明书 5-46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 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 基金合同 》生效 的 次日在指 定媒 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 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招募 说 明书 5-47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招募 说 明书 5-48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 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 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招募 说 明书 5-49 复制。







































































招募 说 明书 5-50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 ,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利 率变 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益 损失的 可能 性。 债券 是一种 法定 的 契 约, 大多数 债券的票 面利率是 固定不变 的, 当 市场利 率上升时, 会吸引一 部分资金 流向银行 储蓄等 其他 金融资产, 减 少对债券 的需求, 债 券价格 将下跌; 当市场 利率下降 时, 一部分 资 金流回债券 市场, 增加对 债券的需 求, 债券价 格将上 涨。 一般而言, 投资 购买的 债券离到 期 日越长,则 利率变动 对债券价 格的影响 越大,其 利率 风险也相对 越大。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 加大。 当利率上 升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同时, 公司 经营不善 也将导 致其股票 价格下跌 , 对本 基金的股票 投资带来 相应损失 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1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 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 开放式基 金, 在 基金的所 有开放日 , 基金 管理人都有 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应 付可能 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 赎回, 或 者不能迅 速、 低 成 本地转变成 现金的风 险。前者 是指在开 放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形 , 巨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 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甚 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后 者 是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或 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 格交易而引 起损失的 可能性 。 为应付 投 资者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持 一定的流 动性, 从而在 收益性方面 可能会有 些损失, 影响基金 投资目标的 实现。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债 券类固定 收益品种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其中 国有企业 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80% 。因此, 本基金 需要承担如 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 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 法完全避 免债券市 场系统性 风险, 以及承 担个别债券 特别是国 有企业债 违约所形 成的信用风 险。 同时, 本基金还 参与股票 投资, 因此, 本 基金也将 面 临股票价格 波动、 新股发 行放缓或 停滞,或者 新股投资 收益率下 降甚至出 现亏损所 带来 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 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流动 性风险在 于该类债 券采 取 非 公 开方 式 发行 和 交易, 由于 不 公开 资 料,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 般不 对 这类 债 券进 行外 部 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 认可度,从而影 响该类 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 在于该类 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同时,各类材 料(包括 募集说明书 、审计报 告) 不 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 高了分 析并跟踪发 债主体信 用基本面 的难度。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 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招募 说 明书 5-52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招募 说 明书 5-53 十 七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招募 说 明书 5-54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 明书 5-55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为 :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费用 ;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 自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代销机 构、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处 获得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财 产 ;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 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







































































招募 说 明书 5-56 调高托管费 率和管理 费率之外 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 收费 方式; 6.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 对于 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9.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获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 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 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11.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 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招募 说 明书 5-57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行使 股 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产 ;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5.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资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当事 人的 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招募 说 明书 5-58 2.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 财产托管 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 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 基 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应承担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 具 有同等的投票权。







































































招募 说 明书 5-59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经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 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 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 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 基金合 同 , 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招募 说 明书 5-60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通 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 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 关 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 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招募 说 明书 5-61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 、 通讯 方式开会或 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 许的其他方 式。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 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 采







































































招募 说 明书 5-62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具 体会议方 式及程序 由届时公 告的会议 通知 规定。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招募 说 明书 5-6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 的公告时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 5-6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 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招募 说 明书 5-65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1998]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招募 说 明书 5-66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品种,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 债、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 据、 可转 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资产支持证 券、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款 等; 同时投 资于 A 股 股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等 权益类品 种以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对国有企 业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股 票等权益类品种 的投 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国有企业 债是指国 有及国有 控股企业 发行 的债券, 包括这类 企业所发 行 的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券 、可 转债、分离 交易可转 债等。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本基金 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国有 企 业债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 的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b、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 的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招募 说 明书 5-67 40% ; d、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 遵从其规定 ; e、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f、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中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 品种除外 ;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限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百 分 之 十;一只 基金持有 的 所有流 通受限 证 券,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 之 二十; 经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上 比例进行 调整 ; i、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但 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融券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 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招募 说 明书 5-68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 承销的证 券, 但 资产托管 人的监督 义 务仅以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名单 为限。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 制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仅 以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名单为 限, 对于 名单中 无法体现 的 关联关系, 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 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招募 说 明书 5-69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 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核心 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 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 存款银 行是否在 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 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招募 说 明书 5-70 基 金管 理 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 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及其他运作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协 议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 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招募 说 明书 5-71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 ) 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 ) 基 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 户, 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







































































招募 说 明书 5-72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 应收财产, 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 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 任。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的约定,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 。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 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招募 说 明书 5-73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 银行间 市场等级 结算机构 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 , 并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 清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 如果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招募 说 明书 5-74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 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3. 根据 《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审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是基金 管理人,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招募 说 明书 5-75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托 管协议 , 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 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生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招募 说 明书 5-76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人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人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 人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人可 登陆本 基金管 理 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cn ) , 更加方便、 快 捷地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交易 及信息查 询 等已开通的 各项基金 网上交易 业务。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 渠道 , 为投资 人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 且已 获得其真 实、 准 确、 完 整联系方式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书 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开 户 欢迎信 、交 易对账单、 《 鹏友会》 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 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期为 客户发送所 定制的信 息。 通过手 机短信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每笔 交易确 认短信、 月度 短信账 单、 公司最新公 告、 新产品 信息等; 通 过邮件定制 的信息包 括: 鹏友会 周刊、 财经资 讯、 电 子对账单、 客户 活动等信 息。 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业 务发展需 要和实际 情况,适 时调整发 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招募 说 明书 5-77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代销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七) “ 鹏友会 ” 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自 动 成 为 鹏 华 投 资 者 俱 乐 部 “ 鹏友会 ” 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公司建 立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招募 说 明书 5-78 二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 披露 ,并至少在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招募 说 明书 5-79 二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代销机 构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招募 说 明书 5-80 二十三 、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华 国有企 业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鹏华 国 有企业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3、 《鹏华 国 有企业 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 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 点: 《基金 合同》 、 《 托管协议 》 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 本页无正 文,为鹏华 国有企 业 债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明 书 的 签署 页)





签署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