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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科讯(110029)

易基科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三年 一月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重要提 示 
 
易方达科 讯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 科讯 证券投 资基 金转型而 成。 依据中 国证 监会 2007 
年12 月6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330 号文 核准 的科 讯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科讯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封闭 式基金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 调 整存续 期限 、 终 止上 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
范围和 策略 、 修订基 金合 同, 并更 名为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 起, 由《 科讯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的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职 守 、
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请认 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对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益 , 亦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投资 本
基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 量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 操作 风险 , 因 交收 违约 和
投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投 资策 略引致 的特 有风 险, 等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2 年12 月 18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 本报 告中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7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 18 (四) 其他 事项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5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5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 4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46 七、基金的存续 ........................................................................................... 47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 47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47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 4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II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 48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48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49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9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 50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 51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52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2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53 十、基金转换 .............................................................................................. 55 (一) 基金 转换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 55 (二)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 55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6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6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6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57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58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59 (九)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 59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 押 .........................................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61 (一) 投资 目标 ................................................................................................................ 61 (二) 投资 范围 ................................................................................................................ 61 (三) 投资 理念 ................................................................................................................ 61 (四) 投资 策略 ................................................................................................................ 61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64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 65 (七) 投资 决策 ................................................................................................................ 65 (八) 投资 限制 ................................................................................................................ 65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III (九) 禁止 行为 ................................................................................................................ 66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67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67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 67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 6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72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2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3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3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 73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74 (一) 估值 目的 ................................................................................................................ 74 (二) 估值 日 .................................................................................................................... 74 (三) 估值 对象 ................................................................................................................ 74 (四) 估值 方法 ................................................................................................................ 74 (五) 估值 程序 ................................................................................................................ 7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6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76 (八) 估值 错误 处理 ........................................................................................................ 76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7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一) 收益 的构 成 ............................................................................................................ 79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 79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 80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 80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 80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IV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 81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8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4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 8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一) 披露 原则 ................................................................................................................ 85 (二) 基金 相关 信息 披露 ................................................................................................ 85 (三) 定期 报告 ................................................................................................................ 86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 87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 87 (六) 澄清 公告 ................................................................................................................ 88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 88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88 二十、风险揭示 ........................................................................................... 89 (一) 市场 风险 ................................................................................................................ 89 (二) 管理 风险 ................................................................................................................ 90 (三) 流动 性风 险 ............................................................................................................ 90 (四)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 90 (五) 其他 风险 ................................................................................................................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91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1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1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1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一) 前言 ........................................................................................................................ 93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94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96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V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98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9 (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5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 107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107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109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 112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 113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16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17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 118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18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 119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 119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 119 (四) 基金 间转 换 .......................................................................................................... 120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120 (六) 资讯 服务 .............................................................................................................. 12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2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 号<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 达科讯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由科 讯证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成; 基金合同: 指《易 方达科讯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本 《基金合同》由 《科讯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 达科讯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即 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 定对招募说明书 进行的定 期 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易 方达科讯 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本托管协议 由《科讯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订而成 ; 业务规则: 指《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发售公告: 指《易 方达科讯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立法机 关对 其不时 作 出的 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 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 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和结算 、 基金销 售业务确认、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等 ;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人为 易 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它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 市 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之规 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 最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基金转型: 指对包 括科讯基金由封 闭式基金 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基 金 存续期 限、更换注册登 记人、更 名为“易方达科 讯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 收益分配 政 策、持 有人 大会 等条 款的 一系列 事项 的统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起始 日, 本合同 自科讯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科 讯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续期: 指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存 续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 回 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申 请总份额 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 额 (基金 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的 业务规 则进行的本基金 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 、由同一 注 册登记 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同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他 基 金业务 的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 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基金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内受理投 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日期 ; T +n 日: 指T 日 起( 不包 括 T 日) 的第n 个工 作日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是指本基 金拥有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 行 存款本 息、债券的应计 利息、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缴 存 的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 总数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 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力: 指不能 预见、不能克服 、不能避 免的任何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 袭击、法 律变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 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 :12,000 万 元人 民币 2.股权 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首 席 战略官 。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 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 裁,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长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长 (兼 )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兼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任 易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兼 任易 方达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2. 基金经理 宋昆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 2010 年9 月11 日起 任职 )。 本基金 (原 科讯 证券 投资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 马骏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 2001 年 5 月 25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侯 清濯 先生 ,管 理 时间 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0 年 9 月 10 日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 上。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首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人 民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转换 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转型 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2.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 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2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审慎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 构成 、 内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根据 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 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3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 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 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4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 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 基本情况


1.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618.85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 裴 学敏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 行始 建于 1908 年,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也是 近代 中国 发钞 行之一 。 交通银 行先 后 于 2005 年 6 月和 2007 年 5 月在 香港 联 交所、 上交 所挂 牌上 市, 是中 国 2010 年上海 世 博 会唯 一的 商业 银行全 球合 作伙 伴。 《财 资 》杂志 (The Asset)“ 2010 年全 球最 佳 交易银行评选”中 ,交通 银行荣膺 “ 最 佳 次托 管 银行 ” 大 奖 。 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 2011 年公布 的全 球1000 家银 行 排名 , 交 通银 行以 343.21 亿美元 的一 级资 本连 续第 三年跻 身全 球 商业银 行 50 强。 截至 2012 年6 月 30 日 , 交 通银 行 资产总 额达 到人 民 币5.15 万亿元 , 实现 净利润 人民 币310.88 亿元。 交通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 部。 现有 员工 具有多 年基 金、 证券 和银 行的从 业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以 及经 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 律师 等中高 级专 业技 术 职 称, 员工的 学历 层次 较高, 专业分 布合 理, 职 业技能 优良, 职业 道德 素 质过硬, 是一 支诚 实勤 勉 、 积极进 取、 开 拓创新 、奋 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从 业人 员队 伍。 2. 主要人 员情 况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6 牛锡明 先生 , 交通 银行 行 长, 哈尔 滨工 业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2009 年 12 月 起担任 交通 银行 副董 事长 、行长 。 钱文挥 先生 , 交 通银 行副 行长, 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硕 士。2004 年 10 月 起 任交通 银 行副行 长,2007 年8 月 起 任交通 银行 执行 董事 。 刘树军 先生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中国农 业银 行长春 分行 办公 室主 任、 农行总 行办 公室 正 处 级秘 书, 农行 总行 信贷部 工业 信贷处 处长 , 农 行总行 托管 部及 养老 金中 心副总 经理 , 交 通银 行内 蒙古分 行副 行长 。2011 年10 月 起任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2012 年5 月 起任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3. 基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2 年三 季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1 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 益货币 、 博时新兴 成长 股票、 长城 久富股票(LOF) 、富 国汉兴 封闭、富 国天 益价值 股票 、光大保 德信 中小盘 股票 、 国 泰金 鹰增 长股票 、 海 富通 精选 混合 、 华安 安顺 封闭 、 华 安宝 利配置 混合 、 华 安策略 优选 股票 、 华 安创 新股票 、 华 夏蓝 筹混 合(LOF)、 华 夏债 券、 汇 丰晋 信 2016 周 期混 合、 汇丰晋 信龙 腾股 票、 汇丰 晋信动 态策 略混 合、 汇丰 晋信平 稳增 利债 券、 汇丰 晋信大 盘股 票 、 汇丰晋 信低 碳先 锋股 票、 汇丰晋 信消 费红 利股 票、 建信优 势封 闭、 金鹰 红利 价值混 合、 金鹰 中小盘 精选 混合 、大 摩货 币、农 银恒 久增 利债 券、 农银行 业成 长股 票、 农银 平衡双 利混 合 、 鹏华普 惠封 闭、 鹏华 普天 收益混 合、 鹏华 普天 债券 、鹏华 中国 50 混 合、 鹏华 信用增 利、 融 通行业 景气 混合 、 泰 达宏 利成长 股票 、 泰 达宏 利风 险预算 混合 、 泰 达宏 利稳 定股票 、 泰 达宏 利周期 股票 、天 治创 新先 锋股票 、天 治核 心成 长股 票(LOF) 、 万家 公用 事业 行 业股票(LOF) 、 易方达 科汇 灵活 配置 混合 、易方 达科 瑞封 闭、 易方 达上证 50 指 数、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银 河 银富货 币、 银华 货币 、 中 海优质 成长 混合 、 兴 全磐 稳增利 债券 、 华 富中 证100 指数 、 工 银瑞 信双利债 券、 长信量 化先 锋股票、 华夏 亚债中 国指 数、博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ETF 、博时 深证 基本面 200ETF 联 接、 建信 信用增 强债 券、 富安 达优 势成长 股票 、工 银主 题策 略股票 、汇 丰 晋信货 币、 农银 汇理 中证 500 指 数、 建信 深证 100 指数、 富安 达策 略精 选混 合、金 鹰中 证 500 指 数分 级 、 工 银瑞 信纯 债定期 开放 债券 、 富安 达收 益增强 债券 、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企 业 ETF 、 易方达 恒生 中国 企 业 ETF 联接 、 光 大保 德信添 盛双 月债券 、 浦银 安盛幸 福回 报债券 、 浙商 聚 盈信用 债债 券、 德邦 优化 配置股 票。 此外 , 还 托管 了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保 险资产 、 企 业年 金、QFII 、QDII 、 信 托计 划、 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计 划、ABS 、 产业 基金、 专户 理财 等 12 类产 品,托 管资 产规 模实 现一 点三万 亿元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7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 规、 行业规 章及 行内 相关 管理 规定 , 加 强内 部管理 , 保 证资产 托管 部业务 规章 的健 全和 各项 规章的 贯彻 执行 , 通 过对 各种风 险的 梳理 、 评 估、 监控, 有效 地实 现对各 项业 务风 险的 监控 和管理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部 控制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通 过各 个处室自 我监 控和专 门内 控处室的 风险 监控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覆盖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 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 建立全 面的 风险 管理 监督 机制。 (2)独 立性原 则:交 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 独立负 责受 托基金资 产的 保管, 保证 基金资 产 与交通 银行 的自 有资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受 托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 管 理 。 (3)制 衡性原 则:贯 彻适 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 的设置 上确 保各处 室 和各岗 位 权 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有 效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4)有 效性原 则:在 岗位 、处室和 内控 处室三 级内 控管理模 式的 基础上 ,形 成科学 合 理的内 部控 制决 策机 制、 执行机 制和 监督 机制 , 通 过行之 有效 的控 制流 程、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理 的有 效执 行。 (5)效 益性原 则:内 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 规模、 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 作环节 的风 险控制 要 求相适 应,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成 本,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商 业银 行法》 等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 制定 了一整 套严 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基 金托管 业务 运行的 规范 、 安 全、 高 效, 包括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 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内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 交通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监 察守 则 》 等 , 并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基 金业务 的发 展不 断加 以完 善。 做 到业 务分 工合 理, 技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 核 心作业 区实 行 封 闭管 理, 有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 和事 后稽 核的 动态管 理 过程来 实施 内部 风险 控制 , 为了 保障 内控 管理 的有 效执行 , 聘 请国 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8 金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内部 控制评 审。 ( 三)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 作 基金进行 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 购资 金的 到 账 与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的行 为,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时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须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 责基 金托管 业务 的 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9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 代销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后 ) (1)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0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 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2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1)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3)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5)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7)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 南东 路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4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8)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20)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1)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2)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3)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6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7)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7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8)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全 国 ) 网址:www.ctsec.com (29)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0)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1)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8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32)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33)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传真:0519-88157761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29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6)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7)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38)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0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1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4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44)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 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2 (45)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6)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7)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8)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3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0) 红塔 证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51)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2)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4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3)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联系人 :宋 歌 联系电 话:021-5012208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5)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5 网址:www.hlzqgs.com (56)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57) 华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深圳 总部 )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金 达勇 联系电 话:0755-830257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59)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6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0)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1) 民族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2) 南京 证 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7 (63)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4)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qlzq.com.cn (65)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6)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7)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68)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69)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39 (70)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 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71)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2)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3)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0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14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311 网址:www.swsc.com.cn (74)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5)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021-6863451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76)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7)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8)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9)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0)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2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1)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2)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83)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4)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3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5)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6)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4 网址:www.bigsun.com.cn (88)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89)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90)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李丹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91)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5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二)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 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 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田 卫红 (四)会 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 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6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六、基金 的历史 沿革 本基金 由科 讯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科讯 基金 ” )转型 而来 。 科讯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按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原有 投资 基金 清理 规范的 有 关要求 和 《 关于 广东 省原 有 投资基 金清 理规 范补 充方 案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0]19 号) , 并经广 发基 金一 期、 广信 基金 2000 年临 时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由原 广发 投资 基金一 期和 广 信基金 清理 规范 合并 而成 的契约 型封 闭式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为10 年 ( 自1993 年1 月 12 日至 2003 年1 月11 日 ) 。 当时 基 金总 份额 为 207,250,331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发起 人为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 管理 人为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交 通银 行。 2001 年6 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 《关 于同 意科 汇 、 科 讯、 科翔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 市、 扩募 和续期 的批 复》 (证 监基 金 字[2001]11 号) 的批 复, 经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证 上字[2001]88 号文) 批准 ,科 讯证 券投 资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2001 年7 月, 本 基金 由原 来的 207,250,331 份 基金 单位扩 募 至8 亿 份基 金单 位, 基 金 存续期 延 长5 年 (至2008 年1 月11 日) , 扩募 配售 份额 于 2001 年8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007 年 11 月 9 日, 科讯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以现场 方式 召开 ,大 会通 过了科 讯 基金转 型议 案, 内容 包括 科讯基 金由 封闭 式基 金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 存续 期限、 终止 上 市、 调整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 收益 分 配政策 以及 修订 基金 合同 等。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2007 年12 月6 日 证监基 金字[2007]330 号 文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 依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 管理 人向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 上市, 自基 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原《科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易方达科讯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生 效 , 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开 放式 基金 , 存 续期 限 调 整为 无限 期 , 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 和 策 略 等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7 七、基金 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科讯基 金终 止上 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申 请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变更 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取 得终 止上市 权益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之后 , 将投 资者 权益 数据 转登记 到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的 注 册登记 系统 , 进 行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初始 登记 , 并进 行基 金份 额更 名以 及必要 的信 息变 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八、基金 的集中 申购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为 2007 年12 月 24 日至 2008 年1 月4 日。 本基金最 终有效 净集中 申 购金额为 11,830,863,816.12 元人 民币 ,有效 集中 申购申 请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2,048,261.03 元 人民 币。 本次集 中申 购有 效净 申购 资金及 其产 生 的银行 利息 已全 额划 入本 基金在 基金 托管 人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托 管专户 。 本次 集 中申购 有效 申购 户数 为 327,220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00 元人 民币计 算, 本 次集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生 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 额共 计11,832,912,077.15 份 , 已 分别计 入参 加集 中申 购的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 归 参加 集中 申购 的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8 九、 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基金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 管理 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 销机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 其他 电子交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办法 详见 销售 机构 公告 。 (二)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1. 开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办 理 基 金申 购 、 赎回 等业务 的上 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 时间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 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提前 公告 。 2.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08 年 2 月4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赎 回业 务,于 2008 年6 月19 日 起开始 办 理日常 申购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 , 即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份 额时,除指 定赎回外,基 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 原 则, 即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注册 日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注 册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49 4.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 在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 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可依 法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 则 实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予以 公告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销售 机构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日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除非招 募说 明书 另有 规定 , 正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自 T+2 日 起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3.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时 ,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无 效。 若申 购 无 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 人。 赎回时, 当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或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通过 本公司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笔最 低限 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 以上 金额 含 申购费 ) 各代 销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0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00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 管 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0 份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申 购、 赎回的 程序 及有 关限 制, 但应在 调整生 效 前2 日 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赎 回 的费率 1.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费率设 置如 下表 所示 : 日常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M ( 元 ) (含 申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3%


100 万≤M <500 万 1.2%


M<100 万 1.5%


日常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注: 对 于投 资者 在基 金退 市前持 有的 原科 讯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 限自 集中 申购 最后一 日的 次一工 作日 起开 始计 算。 对于集 中申 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自集 中申 购结束 后注 册登 记机构 确认 登记 之日 起计 算。 2.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的 费率 。 3.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 整 后的 申购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1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和赎 回费 率。 (七)申 购份额 、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数 10,000 元 1.5% 9,852.22 元 147.78 元 1.0000 元 9,852.22 份 10,000,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9,999,000 份 申购份 额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计 算 结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小 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10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2 赎回金 额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日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次日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4.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 本 基金 的赎 回 费由赎 回人 承担 ,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其余 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八)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 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2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九)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巨额赎 回是 指在 单个 开放 日内, 本基 金中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份额 (基 金赎 回申 请总份 额扣 除申购 申请 总份 额之 余额 ) 与基 金转 换净 转出 申请 份额 ( 基金 转出 申请 总份 额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之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情 形。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和基 金间转 换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3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等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并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3. 暂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十)拒 绝或暂 停 申购、赎 回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4 发生上 述 1)、2 )、3)、4 )项 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内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当按单 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1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2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 的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于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暂停期 间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最 迟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5 十、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一)基金转换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08 年6 月27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日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转 换时 除外 。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 易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提前 公告 。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为单 位进 行申请 ;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 不得撤 销 ;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 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 以转换 申请受理当日各转 出、转 入基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4. 基金份额在转换后 , 转入 的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 确认之 日起重 新开始 计算 ; 5. 除非有特别说明, 投资者 可在同时代理拟转 出基金 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机构处 办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处注 册的 基金 ; 6.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 换业务 时,转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 基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7. 转换业务遵循 “先 进先出 ”的业务规则, 即 份额注 册日期在前的先转 换出, 份额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 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6 8.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最 迟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2 日予 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 帐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 则 必须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 金余 额不足 1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本基金 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最迟在 调 整生效 前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 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代销 机构 可对 每笔 转换 申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 高于10 元的业 务代理 费, 具体 收费 标准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水平, 但最 迟 应 于 新收 费 办 法开 始实 施 日 前2 日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7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特定 时间 段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B ×C ×(1-D) /(1+G )+F ]/E H= B ×C× D J=[B ×C×(1-D)/(1+G)] ×G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 的申 购补 差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 当日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全 部转 出时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H 为转 出 基金赎 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说明: 1. 每笔基 金转 换视 为一 笔赎 回和一 笔申 购。 2. 转入基 金时 , 从 申购 费用 低的基 金向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转 换时 , 每 次收 取申 购补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并 见相 关公告 。 3. 转出基 金时 , 如涉及 的转 出基金 有赎 回费 用, 收取 该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 每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举例说 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 份 易方 达科讯 股票 型基 金至 易方 达策略 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份 额, 转出基 金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1000 元 ,转 入 易 方达策 略成 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 假设该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 0.5%,申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8 购补差费 率为 0.5% ,则可 获得转入 基金 的 易方 达策 略成长二 号混 合型基 金 基 金份额计 算如 下: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5%÷(1+0.5%)=54.45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54.45 =109.45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109.45=10,890.55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90.55 ÷1.020=10,677.01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54.45 元 10,890.55 元 1.020 元 10,677.01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科 汇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易方 达科 翔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 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上 证中盘 ETF 联接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 股票型 基 金 、 易方达 医疗 保健行 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安 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 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创 业板 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基 金、 易 方达 纯债 债 券 型基金 和易 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型 基金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 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59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2 日 予以 公告 。 (八)基金转换 与巨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另 有公告 的除外 ) ;在 转出申 请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不 予以顺 延。 (九)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或证 券交 易场 所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入 或某 笔转 出; 5.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 募说 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的 事项 ,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正 当理 由认为 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一、基 金的非 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 与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0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强 制 执行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它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件 。 其中: “继承 ”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或 受遗赠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强制 执行 ” 是指 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强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可以 办理 的非交 易过 户情 形, 以其 公告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相关 资料 ,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代 为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请 材料 , 但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三)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两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户 费用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可根 据各销 售机 构的 实际 情况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其业 务规 则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五)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 他情况 下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 包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 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与 支付。 (六)


在 不违 反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1 十二、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标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综合 运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它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各 类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资 产支持 证 券 、 权 证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保留的现 金以 及投资 于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理念 市场环 境复 杂, 综合 运用 多 种投资 策略 , 有 助于 把握 多 种投资 机会 , 并 有利 于分 散 风险, 给投资 者更 稳健 的回 报。 (四)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基 金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权 证、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 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基于 定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宏观 及市 场分析 , 进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2 行战术 性资 产配 置, 确定 组合中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比例 , 追 求更 高收益 ,回 避市 场风 险。 在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主 要考虑 (1 )宏 观经 济因 素 ,包 括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CPI 、 市场利 率水 平变 化、 货币 政策等 , 以 判断 经济 周期 对市场 的影 响; (2) 微观 经济因 素, 包括 各行业 主要 企业 的盈 利变 化情况 及其 盈利 预期 ; (3) 市场因 素, 包括 股票 及债 券 市场的 涨跌 、 市场整 体估 值水 平 、 大 类资 产的预 期收 益率 水平 及其 历史比 较 、 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及其 变化 ; (4) 政策 因素 ,与 证券 市 场密切 相关 的各 种政 策出 台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应 用多 种投 资策略 , 广 泛地 分析 、 研 究、 比 较市 场中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 选 择收益 相对 较高 、风 险可 控的投 资品 种进 行投 资, 以提高 本基 金相 对比 较基 准的超 额收 益 。 一般情 况下 ,本 基金 以优 势企业 策略 和成 长策 略为 主,辅 以行 业周 期策 略、 绝对价 值策 略 、 突发事 件/收购 兼并 策略以 及新兴 技术策 略。在 特定 的市场 情况下 ,后四 种策 略中一 种或多 种的资 金容 量较 大、 不确 定性较 小、 收益 预期 较高 时,也 可成 为主 策略 。 (1) 优势企 业策 略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 选择 具有较 强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并长 期持 有。 企业的 核心 竞争力 主要 体现 在: ? 企业拥 有知 名品 牌, 客户 忠诚度 高; ? 企业的 技术 领先 、创 新能 力较强 ; ? 企业的 经营 成本 低于 主要 的竞争 对手 ; ? 企业由于对稀缺或不可 替 代资源的占有、拥有特 许 经营牌照、在规模经 济 明显的 行业 中经 营规 模位 居前列 、 已拥 有较 广泛 的销 售网络 等原 因 , 在 行业 中占 据垄断 地 位 ; ? 企业拥有一只管理能力 较 强的管理团队,专业、 尽 职,能正确制定企业 发 展战略 ,并 创造 较好 的企 业绩效 。 优势企 业的 主要 财务 特征 是: 企业 营业 利润率 、 净 资产收 益率 在行 业内 位居 前列 , 并 将 在未来 继续 保持 这一 趋势 ; 即使 在行 业低 谷期, 优势 企业的 盈利 波动 也小 于行 业内大 多数 企 业。 本基金 将以 合理 价格 或股 价低估 时, 买入 优势 企业 , 并长 期持 有, 与企 业共 同成长 。 当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力发 生实 质不利 变化 时, 出售 股票 。 (2) 成长企 业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 式, 重 点发 掘具 有以 下特 征的企 业: 企业 产品 与服 务具有 较大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3 的市场 空间 ; 生 产性 企业 的生产 能力 持续 扩张 或闲 置产能 不断 得到 利用 , 服 务类企 业营 业网 点、 业 务范 围等 服务 能力 持续增 加, 营业 收入 不断 增长。 本基 金将 对上 市公 司的产 量、 在建 产能/现 有产能 、营 业网点 数量、 营业额 的数据 进行 统计, 根据行 业特征 ,选 取适当 的反映 生产能 力的 指标 进行 分析 , 选取 在未 来一 到两 年收 入与盈 利成 长速 度高 于行 业平均 水平 , 而 且股价 未明 显高 估的 公司 进行投 资。 (3) 行业周 期策 略 在本策 略下 , 本基金 重点 把握两 个阶 段的 投资 机会 。 一 个是 在行 业低谷 期 , 行业景 气持 续低迷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和企 业效 益下 滑, 已开 始有企 业退 出该 行业 。 本 基金预 期行 业情 况难以 继续 大幅 恶化 ,而 股价已 充分 或过 度反 映了 基本面 的不 利影 响, 一旦 行业景 气回 升 , 企业净 利润 将会 大幅 增加 。 另 一投 资机 会是在 行业 景气上 升周 期 , 行业 景气 好转已 确立 , 企 业效益 、 产 品价 格、 产销 量出现 普遍 上升 , 本 基金 预期行 业景 气将 会持 续。 在本策 略下 ,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企 业效 益对行 业景 气敏 感度 较高 的公司 。 (4) 绝对价 值策 略 绝对价 值策 略指 的是 , 根 据行业 和企 业特 点, 寻找 对企业 的绝 对价 值进 行评 估的合 理估 值方法 , 包 括账 面价 值法、 重置成 本法 和分 拆出 售法 等。 当 企业 的绝 对价 值高 于 企业总 市值 , 而且企 业价 值重 估的 诱发 性因素 有可 能出 现时 ,本 基金将 对此 类公 司进 行投 资。 (5) 突发事 件/ 收购 兼并 策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关 注突发 事件 以及 收购 兼并 信息对 公司 股价 的影 响。 如果突 发事 件对企 业盈 利能 力产 生短 暂的不 利影 响, 但市 场过 度反应 造成 股价 大幅 下跌 , 已低 于其 合理 估值时 , 本 基金 可对 此类 公司进 行投 资。 此外 , 在 公司公 告收 购兼 并信 息后 , 本基 金将 分析 收购兼 并事 件对 企业 盈利 能力造 成的 实质 影响 。 当股 票价格 未充 分反 映收 购 兼 并给企 业带 来 的正面 效应 时, 本基 金将 对此类 公司 进行 投资 。 (6) 新兴技 术策 略 在此策 略下 ,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注 有可 能出 现重 大技 术突破 的领 域, 如生 物、 医药、 电子 通讯、 环保 、新 材料 等。 这些领 域的 新技 术开 发难 度大、 进入 壁垒 高, 一旦 转化为 生产 力 , 将会带 来巨 大的 市场 需求 和企业 效益 的高 速增 长 。 本 基金将 密切 跟踪 这些 领域 中技术 水平 处 于前列 的公 司, 了解 其技 术开发 进度 以及 采用 新技 术产能 的建 设进 度, 在技 术突破 即将 实现 而股价 未充 分反 映之 前, 进行投 资。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以 上策 略进行 股票 选择 , 根 据对 各种策 略的 收益 与风 险的 判断、 投资 品种资 金容 量的 分析 ,进 行组合 的构 造与 调整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4 3. 债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在类 属配置 层次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市场 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间 市场 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定 期对 投资 组合类 属资 产进 行优 化配 置和调 整, 确定 类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变 化趋势 、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券 品种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合理 运用 投资管 理策 略, 实施 积极 主 动的债 券投 资管 理。 在可转 债方 面, 本基 金将 投资具 有较 高 成 长性 或正 股价格 被低 估公 司发 行的 可转债 ; 投 资折价 交易 或底 价溢 价率 较低的 可转 债, 在接 近强 制赎回 点时 卖出 ; 及 时把 握可转 债与 股票 的套利 机会 ; 根据中 签率 预测和 模型 定价 结果 , 积 极参与 可转 债新 券申 购等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动态监 控可 转债 发行 主体 的信用 状况 ,及 时抛 售主 体信用 状况 有恶 化迹 象的 可转换 债券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 更 多债 券新品 种和 交易 形式 将增 加债券 投 资盈利 模式, 本基金 会密 切跟踪 市场动 态变化 ,选 择合适 的介入 机会, 谋求高 于市场 平均水 平的投 资回 报。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有 利于 基金资 产增 值 、 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 保值和 锁定 收益 。 (五)业 绩 比较 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 停 止计 算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 名称、或 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本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对 此基准 进行 调整 并及时 公 告。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在 考虑了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投 资标的 、 构 建流 程以 及市 场上各 个股 票指数 的编 制方 法和 历史 情况后 , 我 们选 定沪 深 300 指数、 中债 总指 数作 为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为60%-95% ,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可以 反映 本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5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主 动股 票型 基金 , 理论 上其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和债 券基 金。 (七)投 资决策


1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①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②政治 形势 、政 策趋 势和 宏观经 济形 势。 ③行业 和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 ④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2) 投资 决策 流程 ①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置 计划, 按制 度提 交审 议并 实施; ②研究 员为 投资 运作 提供 研究支 持。 2 .投 资交 易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3 .投 资风 险的 监控 和管 理 (1)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 (2)投 资风险 管理部 定期 出具基金 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报告 ,供 基金经 理调 整投资 组 合时参 考。 (八)投 资限制 根据目 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6 的 10% ; 3)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4)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本 基金 总资 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5)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在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7)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中保 留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8) 权证投资比例遵照 《关于股权分 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9)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比例 遵照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有 关事 项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 通受 限证 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对 上述 投资 限制 另有规 定的 , 本 基金 合同 将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可依据 法律 法规 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进行 变更,在变更 前 2 日 内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及 指 定 媒体上发布公 告,此 项合 同修 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九)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7 6 )买卖 与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 东 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一) 投资组 合 比例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二)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 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的 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已于2013年1 月25日复 核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 7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8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41,921,482.01 71.18 其中: 股票 2,941,921,482.01 71.1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2,410,000.00 5.38 其中: 债券 222,410,000.00 5.3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47,250,960.88 8.4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1,105,154.95 14.54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0,530,006.34 0.50 7 合计 4,133,217,604.1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635,000.00 0.31 B 采掘业 44,391,920.88 1.09 C 制造业 1,496,406,656.60 36.64 C0








食品 、饮 料 550,396,165.75 13.4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81,796,376.44 2.00 C2








木材 、家 具 104,940,000.00 2.57 C3








造纸 、印 刷 - - C4








石油 、 化 学、 塑胶 、 塑料 73,780,973.50 1.81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69 C5








电子 81,854,341.97 2.00 C6








金属 、非 金属 - -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276,654,365.82 6.7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326,984,433.12 8.01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247,926,042.32 6.07 E 建筑业 128,311,847.82 3.14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71,414,697.35 1.75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78,510,367.00 1.92 I 金融、 保险 业 3,386,663.28 0.08 J 房地产 业 461,455,002.89 11.30 K 社会服 务业 395,870,283.87 9.69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613,000.00 0.04 M 综合类 - - 合计 2,941,921,482.01 72.0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002 万 科A 30,000,000 252,900,000.00 6.19 2 600887 伊利股 份 8,000,000 170,400,000.00 4.17 3 600518 康美药 业 9,999,906 158,198,512.92 3.87 4 600011 华能国 际 18,630,596 117,931,672.68 2.89 5 002400 省广股 份 5,500,713 113,039,652.15 2.77 6 002572 索菲亚 6,000,000 104,940,000.00 2.57 7 600027 华电国 际 30,000,000 97,200,000.00 2.38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0 8 601117 中国化 学 13,900,000 95,493,000.00 2.34 9 600559 老白干 酒 3,006,008 85,581,047.76 2.10 10 002081 金 螳 螂 2,300,000 85,100,000.00 2.0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22,410,000.00 5.45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22,410,000.00 5.45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01094 11央行 票据94 2,300,000 222,410,000.00 5.4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1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99,112.2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760,971.58 3 应收股 利 125,998.87 4 应收利 息 6,554,589.98 5 应收申 购款 89,333.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530,006.3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600027 华电国 际 97,200,000.00 2.38 非公开 发行流 通受限 十三、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2 自封转 开后 的2007 年12月18 日 《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以来 (截 至2012 年12 月31 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十四、基 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债券 的 应计利 息、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缴存的 保证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息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7 年 12 月 18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78% 0.83% 7.98% 0.89% 2.80% -0.0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41.77% 1.72% -51.23% 2.43% 9.46% -0.71%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42.36% 1.63% 76.48% 1.65% -34.12% -0.0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54% 1.40% -10.18% 1.27% 6.64% 0.1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4.76% 1.12% -19.51% 1.04% -5.25% 0.08%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51% 1.08% 5.91% 1.02% -0.40% 0.06% 基 金 合 同 生效 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29.68% 1.42% -36.99% 1.58% 7.31% -0.16%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3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存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基 金款 ; 6.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7.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8.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9. 其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本基 金的银 行存 款托 管账 户 ; 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基 金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立 的上 述基金 财产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和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4)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 执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4 行。 十五、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 海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 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 值方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5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 期 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估值 办法 (1)证 券交易 所市场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计算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 权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6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 值时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处 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 (含 第四 位)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估值 或基 金份额 净值 计价出 现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7 净值的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代理 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 的原 因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 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 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权向 责任 人追偿 。 本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的原 则处 理基 金估 值差错 。 1 )差错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 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 大的损 失有 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正 方依 法 分别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8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托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4.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责 任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项第5 条 款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79 十六、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收 益的构 成 (1)基 金收益 包括: 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2)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益 。 (3)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收 益中 扣除的 费用 等项目 后 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指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现金方 式或 红 利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4)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 基金份 额的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6)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多 为十 二次, 全 年分配 比 例 不得 低于 年度 可供分 配收 益 的 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7)原 基金科讯 终止 上市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由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更 换 为易方 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需要对 原持有 的基金 份额进 行确 认和重 新登记, 方可通 过其办 理确权 业务 的相关 销售机 构办理 赎回 等业务 。在投 资者办 理确 权登记 之前, 如 本基金 进行收 益分配, 则未 办理确 权手续 的基金 份额 产生相 应的基 金权益 将以 红利再 投资方 式进行处理,分 红 后 基金 份额 继 续 托 管在 易方达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登 记 注册 中心, 直 至 投资 者办理 确权 登记 。 (8)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0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分 配方 式等 内 容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配 采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采用 现金 分红方 式, 则可从 分 红现金 中提 取一 定的 数额 或者比 例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作业 手续 费, 如收 取该 项费用 , 具 体提 取标准 和方 法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他公 告中 列示。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3)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发 放 日 前一 工 作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1 十七、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在中国 证监 会有 明确 规 定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有关规 定收 取的 基金 持续 销售 和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销售服 务费 ; (8) 基金银 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5 ‰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2 下: H =E× 2.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首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 (3) 上述“1.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基金费 用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 告。 5. 其他费 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其他 的费用 , 并 按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或备 案。 6.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用 1. 申购费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3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前 端收费 的形 式收 取申 购费 用 ,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回费 (1) 赎回 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 据持 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 档。 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0-364 0.50%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00%


注:对于投 资者在 基 金退市前 持有的原科 讯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自集中 申购最后 一日的次 一工作日起 开始计算。 对于集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集中申购结束后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赎回 费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转换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 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代 销机构 可对 每笔 申购金 额M( 元 )(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M≥10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500 万≤M <1000 万 0.3%


100 万≤M <500 万 1.2%


M<100 万 1.5%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4 转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 高于 10 元 的业 务代 理费, 具体收 费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为 准 。 4. 投资者通 过本公 司网上 交 易系统(www.efunds.com.cn )进行 申购、 赎回和 转 换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我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从本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用 于基金 的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具 体办 法按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 执行 。 6.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应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 手机 交易 等) 或 特定 时间 段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费率 。 十八、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 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执行 。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 (6)基 金管理 人及托 管人 应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年度 审 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5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 理由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经 基金托 管 人 (或 基金 管理 人) 同意 可以更 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 内公 告。 十九、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一)披 露原则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报刊 和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基 金 相关 信 息披露 本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集中 申购 期开始3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6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 内,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 2.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4. 基金集 中申 购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集中 申 购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金 集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三)定 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7 ( 四) 基金 资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公告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集中 申购期 开始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自集中 申购 期开 始之 日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日 的次 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中 国证 监会指定 媒体 上。 (五)临 时报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8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六)澄 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八)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投 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89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风 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 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0 ( 二)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股 票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60% , 受 股票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影响 较大。 此 外, 为把 握复 杂市场 出现 的多种 投资 机会 , 本 基金 运用多 种投 资策 略进 行投 资, 可能 存在 由 于研究 支持 不足 、 基 金经 理对投 资机 会判 断失 误等 方面的 问题 , 导 致本 基金 收益低 于采 用单 一策略 的基 金。 (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 机构等 机构 无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运 作的 风险 ; 3.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 基 金托 管人 违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 素出现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的风 险。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1 二十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2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3 二十二、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前 言 1. 订立 《 易方 达科 讯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合 同” )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 (1)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易 方达 科讯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 的运 作, 保护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3)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2. 本基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最 低收益 。 3. 本基金 合同 是约 定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 相关的 涉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文 件或 表述 , 如与 本基 金合同 不一 致 或有冲 突 , 均 以本基 金合 同为准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本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4 (二)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 产 ; (3)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决定 本基 金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之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收 取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及其 它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费 用; (7)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或选择 、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理 机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12)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3) 按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 于 其它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4)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5 定有关 费率 ; (1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它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转 型手 续;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 托 其 他 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8)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9)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10)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和分红 款项 ; (15)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6 (17)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9)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20)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能在 规定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21)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2)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3)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4)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5)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公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防止 在不 同基 金间 进 行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及资 源分 配; (27)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2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的 ,不 予执 行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4)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了法 律法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7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以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本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以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按规定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8) 保守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 、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10)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按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3)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并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4)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 基 金转换 转出 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8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18)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撤 销 、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0)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2)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合同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本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投资人购买或 通过 其他 合 法 方 式 持 有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对 基金 合 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据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取 得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益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 登记 人、 基金 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它 权利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99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其他费 用;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理机 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7)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2.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的 合并; (7) 变更 基金 类别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0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形 。 4.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以 上” 含本 数 ,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通过 指定媒 体公 告会议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1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及截 止时 间。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以上 ( “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2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和 地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注 册登 记人 记录相 符。 如果开 会 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条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提 交召 集人 。召 集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 当最 迟在大 会召 开 日前 30 天 公布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3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②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执 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4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8.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2 ) 项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之 二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方式 通过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 以公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 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5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或拒 不配 合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由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六)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涉 及本 基金合同 第十 节第( 二) 项规定的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意 。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 (2) 除上 述第 (1) 项 规定 的情形 外,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可 对基 金合同 的 内容进 行变 更, 该等 变更 应当 在 2 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6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变现 ; 5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作出 清算报 告; 6 )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7 )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8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7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期限 为 6 个 月。 (8)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七)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律 1.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 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 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设在 上海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上 海分会 , 根据 提交仲 裁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 行 。 (八)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十三、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8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 2001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中 国证 监会 ” )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营 结汇 、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489.94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09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它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以 上范 围的 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 规行 为,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2.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 5%-40% ; (4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 期 ; (6)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7)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中 保 留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8 ) 权 证投 资比 例遵 照 《 关于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证券 投资基 金投 资权 证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证监 基金 字[2005]138 号)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0 (9)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遵照 《关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有关 事项的 通 知》 ( 证监 基金 字[2006]93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0)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 照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 ( 证监 基金 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时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 其投 资组 合限 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有超 出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基金 投融 资比 例限 制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纠正 。 3.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本基 金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2 个 工 作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以 上名单 发生 变化 的, 应及 时予以 更新 并通 知对 方。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1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以上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 交易日 内纠 正。 4.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 电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新 名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当 日生效 。新 名单 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2 )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时 , 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资 金划 拨、 账 目 核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利 、义 务 和职责 ,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2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6.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7. 基 金 托管 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8.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 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说明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 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规 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纠正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 并以 电话 或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反馈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10 个 交易日 内,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根据《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3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户 ,是否 及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否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如遇 到问 题是否 及时 反馈 , 是 否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是 否对 非公开 信息 保密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正 ,基 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规 定开立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和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4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2. 集中申 购资 金的 验证 集中申 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集 中申 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基 金集 中申 购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基 金集中 申购 期满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集 中申 购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3.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 款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投 资、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存 款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存款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申请开 通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企业 网上 银行 业务 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 银行 (简 称 “ 交通 银行 网 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 金 结算汇 划业 务。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 《 人民 币银 行账户 结 算管理 办法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 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6)基 金托管 人应严 格管 理基金在 基金 托管人 处开 立的银行 存款 账户、 及时 核查基 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余 额。 4. 基金证 券交 收账 户、 资金 交收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5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除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允 许,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券 交收 账户 、 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管 人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 算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证 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结 算的 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 5. 债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托 管 账户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 完毕 后, 由基 金托 管 人向人 民银 行进 行 报 备。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协 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 6. 基金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代 保管 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7.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务 程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6 (五)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后 的价 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用 于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盖 章后 ,将复 核结 果以 加密 传真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予 以公 布。 待条 件成 熟后, 双方 可协 商采 用电 子对账 方式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股票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 其所 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首 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2.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 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计算 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7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证 估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停止 交易 、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4. 其他 资产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由 于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等 原 因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因 素的 基础 上 与基 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以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知 对方 ,以 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基金 注册 登 记人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8 名册的 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最 后 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人负 责编 制和 保管 ,并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的 真实 性、 完整 性和准 确性 负责 。 1.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及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由 注册登 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后10 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 册登记 人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 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由 注册 登记 人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托管 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 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 保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通过 友 好协 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 争 议 处理 期间 ,相 关各 方当 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19 本 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 一致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托 管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被依 法 取消基 金管 理资 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四、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投资 交易确 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 应根据 在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供成交 确认单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交易 记录查 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对 账 单服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20 (四)基 金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五)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 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 人投 资者开 通)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六)资 讯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获 配七 匹狼 (002029)非 公开发 行A 股的 公告 2012-6-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江 苏 银 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6-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6-29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获 配广 州控股 (600098 ) 2012-7-6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21 非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获 配华 电国际 (600027 ) 非公开 发 行A 股 的公 告 2012-7-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7-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国 盛 证 券 为 代销机 构、 在国 盛证 券推 出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参加 国盛证 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7-23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金 证 券 为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8-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延 长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借 记 卡 基 金 网 上 直 销申购 费率 优惠 期的 公告 2012-8-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浙 商 证 券 为 代销机 构、 在浙 商证 券推 出 定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参加 浙商证 券非 现场 委托方 式申 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9-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市 场 上 出 现 冒 用 本 公 司 名 义 进 行 非 法 证 券活动 的特 别提 示 2012-9-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民 族 证 券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9-14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9-28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身 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10-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公 告 2012-1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公 告 2012-11-27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银 行 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11-3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12-5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披 露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上。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01 122 二十七、 备查文 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科 讯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4.《易 方达 科讯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律 意见 书; 6.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1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