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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二 ○一 三 年 一月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6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2 年12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9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 理人 .............................................................................................................................................. 3 四、基金托 管人 ............................................................................................................................................ 17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6 七、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 47 八、基金的 转换 ............................................................................................................................................ 52 九、基金投 资 ................................................................................................................................................ 54 十、基金业 绩 ................................................................................................................................................ 61 十一、基金 财产 ............................................................................................................................................ 63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67 十四、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68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1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1 十七、风险 揭示 ............................................................................................................................................ 73 十八、基金 的终止和 清算 ............................................................................................................................ 75 十九、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7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91 二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96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98 二十三、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 99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9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99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 解释 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其 任何修改 和补充 基金代码 指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代码 为 090004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信托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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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 露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基 金发起 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可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可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法人、社 会团体、 其他组织 或投资主 体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 交 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为大成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结 束达 到合 同生效 条件 后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合同备 案 手 续并收到其 确认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时间 段,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 人申 请卖出 本 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份 额转 换为同 一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 只开放式 基金的份 额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有 关规 定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销 售服务 代 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 金份额余 额及 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在 某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全 部或部分转 出并转入 另一销售 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 为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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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基 金合同终 止的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天/ 月 指公历天/ 月 T 日 指 销售 机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指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换或 其他 基金交 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财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 资等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财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的 有关基金 概 要、基金投 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 绩、重要 变更事项 和其他按 法律规定 应披 露事项的说 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 基 金管 理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是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文 批准发起设立,概况介绍如下: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48% ) 、 中国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5% ) 、 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 )四家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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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 成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设 有 股东 会 、 董事 会 、监 事 会 , 下设 二 十 个部 门 , 分 别 是股票投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 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 究部、 交易管理部、 产品开发与 金融工程部、 信息技术部、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总 经理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 划财务部、 行政部、 基金运营部、 监察 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武汉、福州、 沈阳、 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公司, 并 在香港设立了子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企业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投 资回报。 公司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 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2 年12月1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2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2只ETF 及2只ETF 联接基金: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中 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1只创新型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只QDII 基金: 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2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大成 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 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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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和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中央财经大 学财政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 任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任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8 年 11 月起兼任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 王颢先生,董事总经理,国际工商管理专业博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任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深 圳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机构 管理部 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起担任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计委 国土局主任科员、副处长(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计划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人 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改革部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公司高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 今,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 委书记;2009 年 11 月起,兼任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以及中泰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赤忠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深圳蓝天基金 管理公司投 资与研究部经理;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基金 经理; 光大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研究所所长; 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董事。 现任光大证 券党委委员、助理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生在读, 中国注 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1997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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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5 月-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长城信托投 资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部;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顾问, 高级经济师,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 家。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生指导老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兼职教授, 清华大学 中国经济 研究中 心高级 研究员 。先后 在北京 市 人民政府 研究室 (副处 长、处 长) ,北 京市第一商业局 (副局长) , 中国建设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投资银行 (行 长) ,国家开发银行(总会计师)工作。 宣伟华女士, 独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户大学法 学院法学修士,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 究委员会副主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法大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神 户学院大学法学部 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日本国立神户大学学习;1999 年- 2000 年,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负责人; 2001 年始任 国浩律 师(上 海) 事务所 合伙人 。擅长于 公司法 、证券 法、 基金法 、外 商投资企业法、 知识产权法等相关的法律事务 。 曾代理过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 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件, 被 CCTV ? 证券频道评为 “五年风云人物” , 并获 得过“上海市优秀女律师”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博士生导师, 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中国金 融学 会金融工程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金融 学年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助教; 1989 -1994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讲师;1994 -1997 年,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副 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 学教授 ,先后 担任副系 主任、 系主任 、副 院长等 行政 职务。 王江先生 ,独 立董事 ,金融 学博 士。2005 年 至今任职 美国 麻省理 工学院 斯隆管 理学院瑞穗金融集团教授。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金融学会理事;2010 年至今 兼任美国西部金融学会理事;1997 年至今兼任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研 究员;2007 年 至今兼任 纳斯达 克公司 经济 顾问理 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 海交通 大学 上海高 级金融学院院长;2003 年至今兼任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监事长, 大学本科。 曾任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江苏北路 营业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投资部董事总经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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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 谢红兵先 生, 监事, 双学士 学位 。1968 年 入 伍,历任 营教 导员、 军直属 政治处 主任;1992 年转业,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营业处处 长兼房地 产信贷 部经理 ,静 安支行 行长, 杨浦 支行行长 ;1998 年 调总行 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部,任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基金公司,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董 事长; 2008 年任中国交银保险公司 (香 港)副董事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省永嘉县峙口 乡人民政府妇联主任、 团委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人民政府民政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处 助理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 职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任三级 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民生人寿北京公司人 事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纪委副书记、大成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南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江南证券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 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 机构管理部总经 理, 期间还任江南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 备组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中航集 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 理总经理;2008 年 5 月起任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 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历任 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 经理、 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 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春明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 任职于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5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 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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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肖冰先生 ,副 总 经 理, 工 商 管理 硕 士 。曾 任 联合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国 际 业 务 部 总经理助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 监、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总监、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董事会秘书。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 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刘安田先生, 金融学硕士, 证券从业年限8年。 曾任职于中国证券研究设计中心、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 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公司。 曾担任行业研究员、 宏观经济及策 略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2008 年8月 加入大 成基金, 曾任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部总监助理。2010年4 月7日起任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3月20日起任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 23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9 名成员组成, 设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8 名。名单如下: 刘明, 助理总经理,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曹雄飞,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部总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支兆华, 研究部总监, 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汤义峰, 数量投资部总监 ,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于雷, 交易管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蒋卫强, 风险管理部执行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施永辉, 股票投资 部副总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孙蓓琳, 研究部副总监, 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朱文辉, 大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基金基 金经理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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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其 他行为。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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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其 代理人 、代 表人、受 雇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持有 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投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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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 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 实施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董 事 会对 公 司 建立 内 部 控制 系 统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最 终 责 任, 公 司 管 理 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 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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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基 本 要 素包 括 控 制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通 和 内 部 监 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 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 正当关联 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位 职责 明确 ,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 岗前 均 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 立重 要 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监 督 制衡。 ③ 公 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 情 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 风 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等进 行 风险测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 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 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 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 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 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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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① 确 保股 东会 、董 事会 、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 和履 行各 自的 职权 , 建立 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 司适 当授 权, 建立 授 权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包 括 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 员的 反 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 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和交易、 交 易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 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 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 立投 资对 象备 选库 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础 上 建立 和 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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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② 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 限, 严 格遵 守投 资限 制, 防 止越 权 决策。 ③ 投 资决 策有 充分 的投 资 依据 ,重 要投 资有 详细 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 析 支持 , 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 包括 投资 组 合情 况、 是否 符合 基 金产 品 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 金交 易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 向交 易员 下达 投资 指 令或 者 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 易管 理部 门审 核投 资 指令 ,确 认其 合法 、合 规 与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 如出 现 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 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明, 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 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 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 范,建立广告 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 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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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 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 技术资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 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 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 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 信息 数 据 实行 严 格 的管 理 , 保证 信 息数 据 的 安 全、 真 实 和完 整 , 并 能 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 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 并坚 持 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 息技 术 系 统定 期 稽 核检 查 , 完善 业 务数 据 保 管 等安 全 措 施, 进 行 排 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会计 法 》 、 《 金 融企 业 会 计制 度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 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 确职 责 划 分, 在 岗 位分 工 的 基础 上 明确 各 会 计 岗位 职 责 ,禁 止 需 要 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 以 基金 为 会 计核 算 主 体, 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 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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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① 建 立凭 证制 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 递、 归 档等 一系 列凭 证管 理 制度 , 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正确设置会计账簿, 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 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强 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 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 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 督 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 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 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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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系 的 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设 在北 京。经 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 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中 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 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 联 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 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 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 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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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 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 工程师 、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2 年12月15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139 只, 包括富 国天源 平衡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华 夏平稳 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裕阳证 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 裕隆证券投 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 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 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 垄断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信诚四 季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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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金、长盛 中 证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企 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东吴 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 比联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增 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银华内 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 证180公司治 理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沪深300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 证5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景 顺长城 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富国可转换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 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 领先成 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 金、广 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 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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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资基金、 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 中国中 小盘股 票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值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5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长 信内需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盛 同瑞中 证200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核心 竞争力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 惠理新经济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 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7天 理财宝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 施 罗德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 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 托 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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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 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 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常 交 易 行 为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进 行 以 下 方式 的 处 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 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北京、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并在武 汉分公司开通了直销业 务: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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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 层 联系人:瞿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金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05-106室 联系人:陈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101 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218 号浦发银行大厦15楼 联系人:肖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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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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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 号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刘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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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热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0571-96523 、全国客户服 务热线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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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胡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 、浙江省外0577-96699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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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办公地址同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 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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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联系人:董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明、宋永成 客户服务电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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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 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962528(北京、 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2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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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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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维琳、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6 )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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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路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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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1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2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021-52574550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8588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 、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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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5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转8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7 )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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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4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9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王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50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1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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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xyzq.com.cn (52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0571 -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3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4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 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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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丽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8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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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2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 (广 西)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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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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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9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7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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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7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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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7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 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 、39、41、42、 43 、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 大厦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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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王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0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周晖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腾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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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雅筠、杨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治国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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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7 )天源证券经济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 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址:www.tyzq.com.cn (88 )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8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徐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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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 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颖 六、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规 和 《 大成 精 选 增值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 规 定 , 基金合同已于 2004 年 12 月 15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三)基 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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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基金类型: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七、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1、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4、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12 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于2005年3月8日起办理日 常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 其他 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间前 按照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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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应指示基 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 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 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追加 金额为 500 元。 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 金份额, 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 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在每个交易账户内的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为 0 份; 基金对于投资者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不做限制。 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 人民币元, 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 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 调整结果必须至少 于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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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 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 一交 易日(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份数 (七)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 暂停、 延缓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相应的基金管理 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 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 ) 当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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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接受 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 支付时,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 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 基金暂停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 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一日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 复刊 登 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 个 开放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 申请 份额 (赎 回申 请总 数 与基 金转 换申 请转 出 份额 总 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接受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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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开 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办 理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 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 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 含两 个开 放日 )发 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公告。 (九)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基 金合 同》 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未 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 管理 人 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 2 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 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是 指不 采用 申购 、赎 回等 基 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 数量 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 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等, 及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等。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 承; 捐 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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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 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具体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 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 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 基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时间、 扣款金额和扣款方式, 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及代销机构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 基金的转换 (一)定义 基 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 转 换为 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 转换业 务目前 限于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任注 册登 记机构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详见本 基金管理人 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 2、本基 金转换 业务适 用于 已开通 转换业 务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包括 个人投 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3、本基 金转换 业务限 于本 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 点,以及 接受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转换业务规则且有条件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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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4、本基 金转换 的适用 范围 同时还 须遵守 其他 基金的转 换公告 及其业 务规 则等有 关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情 况下可 以更改 上述 适用范 围,但最迟应于开始实施日前 2 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办理时间及场所 1、 转换开始日: 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3 月 8 日 正式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转换业务。 2、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 “ 未知价 ” 和 “ 已知价 ” 相结合的原则 , 即转换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以一 元人民币的确定价为基准转换基金份额; 转换入非大成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 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份额申请” 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 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 “ 定向转换” 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 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 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 “ 视同赎回” 原则, 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 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 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 当发 生巨额赎回时, 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 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更 改 上 述 原 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 2、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 =[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 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 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F 为基 金账 户内货币市场 基金全部 份额转出 时,结 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正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转换 费用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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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 )每 笔基金 转换视 为转 出基金 的一笔 基金 赎回和转 入基金 的一笔 基金 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 )转 入基金 时,从 申购 费用低 的基金 向申 购费用高 的基金 转换时 ,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 用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用。 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差。 (3 )转 出基金 时,如 涉及 的转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基 金的赎 回费 用。收 取的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 )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之前提下 ,调整 上述收 费方式 和费率 水平, 但 最迟应于 新收费 办法开 始实施 日前2 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 构将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 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转 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转换的限制 详见基金转换业务公告等有关公告。 6、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 下, 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但 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基金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 为投资者寻求持续稳 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的增长动力转化为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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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其中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40% -95% , 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要 求, 基金持有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0- 55%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利 用大 成基 金自 行开 发的 投资 管理 流程, 采 用 “ 自上 而下 ” 资产 配置 和 行 业配置, “ 自下而上 ” 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 主 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 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 通过积极主动的 投资策略,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的资本增 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1)资产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市场价值指标、 投 资者气 氛指标、 盈利预测指标、 证券市场 流动性指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 对股票、 债券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行预测。 利用情 景分析对上述预测进行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 确定行业配置比 例。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 根据竞争优势分 析, 确定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和比 较竞争优势的行业范围。 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 确定每个行业的内在价值, 以及行业价 格向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结合均值方差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①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行业配置 筛选行 业股票 重点股 票深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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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全球、 地区、 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 进行分析, 判断行业或产品的增长 前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②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利用多因素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价值变量、 增长变量、 盈利变量、 动量变 量等多种因素指标的定量分析, 确定每个行业 的内在价值, 以及行业价格向内在价值 回归的速度,利用结合均值方差分析 有效边界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分析模式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利用长期模型估计每个行业和影响其基本因素的长期依赖关系, 同时估计 行业价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 这里我们利用 DDM 模型作为估计行业内在价值 的框架模型。 第二步结合经验和实证分析结论, 对不同行业 设定不同的影响因素。 利用短期动 态模型分析每个行业价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各行业收益率的预测水平。 第 三 步利 用 定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的 方式 , 确定 优势 行 业, 结 合均 值- 方差 分析 确 定 行业投资组合比例范围。 (3)个股选择 ① 首先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 排序,挑选出符合 基金投 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股 票,作为模型的基础股票库。 ②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通过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相关性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 市盈率、 市净率、 市 销率 (P/S ) 、 流 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 为指标, 对基础股票库中各行业股票的 投资价值和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 分筛选,在剔除掉通过不公允关联交 易、 非经常性收益等方式实现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个股后, 组成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将 新股申购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看待,单独管理) 。 ③通过商业评估、 公司评估、 价值评估、 盈利 预测和市场表现对备选 股票库上市 公司进行综合比较, 按照比较后的优先顺序, 在备选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 基本面 良好、具有一定上涨空间的股票 。 (4)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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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经理按以下步骤建立投资组合: ①对当前的投资策略进行分析评估; ②基于“ 自上而下” 进行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 , 基于 “ 自下而上” 选择的股票 , 结 合基金经理自身的研究分析,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风险收益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充分重视对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时, 将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 利 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债券价格进行分析, 确定 债 券投资品种。 基金经理统一负责本基金 的债券投资。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 配置比例, 并结合资金量及流动性要求 提出债券投资执行方案。 (5)业绩风险控制 金融工程部运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模型, 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构成进 行度量预测分析。 基金经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基金申购和赎 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 以及对基金投资 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五)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大成精选增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 由原 “新华富时中国 A600 指数×75% +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 ” 变更为 “沪 深 300 指数×75% +中国债券总指数×2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于本基金采 取积极的投资管理、 主动的行业配 置, 使得本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 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 其长期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价值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和国债。 (七)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部的研究成果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和行业研究员在广泛参考 和利用公司内、 外部的研究成果, 了 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产业政策, 经过筛 选、 归纳和整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 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 司分析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 研究部 的分 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 和基金经理提供的 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宏观研究报 告、行业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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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结合 研究部 的宏观、 行 业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市场分析报告, 确定 类属资产和行业配置比例, 构造投资组 合。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 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 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 现金流情况,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 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 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其他基金; 4、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5、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 卖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9、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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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2、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3、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 以 上 1 、2 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以上 1、2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2012年9月30日)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654,744,461.80 87.46 其中:股票


1,654,744,461.80 87.46 2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3,166,038.10 11.80 6 其他资产


13,983,109.63 0.74 7 合计





1,891,893,609.5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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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A 农、林、牧 、渔业 30,561,919.95 1.62 B 采掘业 51,729,263.02 2.75 C 制造业 884,116,844.76 46.99 C0 食品、饮料 194,378,267.26 10.33 C1 纺织、服装 、皮毛 26,695,735.92 1.42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37,207,404.48 1.98 C5 电子 49,260,325.80 2.62 C6 金属、非金 属 52,290,623.09 2.78 C7 机械、设备 、仪表 335,053,696.08 17.81 C8 医药、生物 制品 189,230,792.13 10.06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19,840,160.64 1.05 G 信息技术 业 44,576,263.28 2.37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68,106,701.08 3.62 I 金融、保险 业 262,041,558.48 13.93 J 房地产业 179,389,222.40 9.54 K 社会服务业 77,696,916.91 4.13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36,685,611.28 1.95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654,744,461.80 87.96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00,000 73,740,000.00 3.92 2 000858 五 粮 液 2,049,897 69,491,508.30 3.69 3 600518 康美药业 4,299,847 68,023,579.54 3.62 4 601318 中国平安 1,499,953 62,908,028.82 3.34 5 600690 青岛海尔 5,200,000 58,916,000.00 3.13 6 000826 桑德环境 2,408,404 58,885,477.80 3.13 7 000651 格力电器 2,377,866 50,838,775.08 2.70 8 600048 保利地产 4,484,275 48,250,799.00 2.56 9 002142 宁波银行 5,199,759 47,057,818.95 2.50 10 600079 人福医药 2,141,476 46,127,393.04 2.45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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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投 资于 超出基金 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9,421.5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2,207,835.48 3 应收股利 593,087.99 4 应收利息 43,269.36 5 应收申购款 329,495.2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83,109.63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情况。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投资业绩以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比较: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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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9.30 -0.03% 1.20% -0.93% 0.96% 0.90% 0.24% 2004.12.15-2012.9.30 236.95% 1.64% 110.41% 1.43% 126.54% 0.2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 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大成 精选增值基金 累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 势 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40% 0% 140% 280% 420% 560% 04-12-15 06-07-07 08-01-27 09-08-18 11-03-10 12-09-29 大成精选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6 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至报告日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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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 本基金使用的业绩比 较基准由原 “新华富时中国A600 指数×7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变更为“沪深300 指数×75%+中国债券 总指数×25%”。 十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 金 财 产 总值 包 括 基金 所 拥 有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本 息 、 应收 基 金 申 购 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是 指 基金 财 产 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 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有 关 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目 的是 客 观 、准 确 的 反映 基 金相 关 金 融 资产 和 金 融负 债 的 公 允 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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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 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 品种, 如估值 日无 市价,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 当 投 资品 种 不再 存 在 活跃 市 场, 且 其 潜在估 值 调 整 对前 一 估值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影 响 在 0.25 % 以上的, 应 采用市 场参与 者普遍认 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 市流 通 股票 按 估 值日 其 所在 证 券 交易所 的 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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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券 交 易所 市 场 挂牌 交 易实 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 ) 在 证券 交 易所 市 场 挂牌 交 易未 实 行 净价交 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债 券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的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 在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6 )小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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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3、权证估值办法: (1 ) 基 金持 有 的权 证 , 从持 有 确认 日 起 到卖出 日 或 行 权日 止 ,上 市 交 易的 权 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首 次发 行 未上 市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因 持有 股 票而 享 有 的配 股 权, 以 及 停止交 易 、 但 未行 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 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进 行。 基金 资产 净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 后, 将 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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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持 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 失。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 托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 项或权证 估值方 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十三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括 : 基 金投 资 所 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 买卖 证 券 差价 、 银 行 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 金 净 收 益为 基 金 收益 扣 除 按照 有 关 规定 可 以在 基 金 收 益中 扣 除 的费 用 等 项 目 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事 先 选 择将 所 获 分配 的 现金 收 益 , 按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基 金 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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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支付现金;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6 次,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7、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 50%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载 明 基 金收 益 的 范围 、 基金 净 收 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由基 金 管 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核实 后 确 定, 在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后两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 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 择现 金分红 方式时 ,收 益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少于 100 元时, 为降 低投资者的转账成本,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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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6)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 (7)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 管 理 费 划付指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基 金 托 管 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 (3)至第 (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的 费 用 支出 或 基 金 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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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可 协商 酌 情 调低 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 托 管 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依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申购 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 ≤M <200 万 1.0% 2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在申购基金时从申购金额中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申购费用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按持 有期递减 ,最高不 超过 赎回总金额的 0.5% 。具 体费率如 下: 持有 期 赎回 费率 M <2 年 0.5% 2≤M <3 年 0.25% M ≥3 年 0% 赎回费用的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 75% 作为注册登记费, 剩余 25% 归基金资产所有。 3、基金转换费用: 详情见“ 八、基金的转换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应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 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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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 业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按 照 《 基金 法 》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实 施 准则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披露 。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本基金 发售前三天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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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净 值公 告 及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经 注 册 会计 师 审计 后 在 基 金会 计 年 度结 束 后 的 90 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 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 于每 6 个月结束后 45 日内公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并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 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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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住 所 , 以 及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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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 基 金 主 要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而 证 券 市场 价 格受 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策 等 国 家宏 观 经济 政 策 的 变化 对 证 券市 场 产 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国 民 经 济的 晴 雨 表, 而 经 济运 行 则具 有 周 期 性的 特 点 。随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 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率 的 变 化直 接 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 格 和收 益 率 , 进而 影 响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的价格和收益率, 同时影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 同时,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也影响 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直 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经 营 状 况受 多 种 因素 影 响 ,如 管 理能 力 、 财 务状 况 、 市场 前 景 、 行 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 不善, 成长性不足, 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 、 红利减少;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 公司基本情况 继续恶化, 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股 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一 部 分 将通 过 现 金形 式 来 分配 , 而现 金 可 能 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 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 着 中 国 市场 开 放 程度 的 提 高, 上 市 公司 的 发展 必 然 要 受到 国 际 市场 同 类 技 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 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 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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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类 型为 契 约 型开 放 式 ,基 金 规 模将 随 着基 金 投 资 者对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 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股票,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采 用定 性 与 定量 相 结 合的 方 式 进行 行 业配 置 。 由 于信 息 来 源的 不 足 、 滞 后或错误, 可能导致对数量模型参数的预测产 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带来 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 、基金的终止 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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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范围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发生导致基金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指 基 金 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 清 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 金 清 算 后的 全 部 剩余 财 产 扣除 基 金 清算 费 用后 如 有 余 额, 按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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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 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 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 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10)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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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管 理人享 有如 下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依照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 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 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有 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8)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10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并以 相 应基 金财 产履 行偿 还 融资 和 支付利息的义务;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本 基金 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 文 件所 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 基金合 同和 其他有关 法规, 基金管 理人负 有如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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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3)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委托其 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1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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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除; (19)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0)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 权利: (1)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 金资产,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除非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规定 , 否则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 担任何责任; (4)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投资指令 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监督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 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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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 则,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 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 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减少 风险; (3) 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 , 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托法》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 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任何 基 金财 产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 违背 此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托法 》 相关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 金财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 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 料等; 除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托法》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但因遵守和 服从司法机构、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 裁决、 决定、 命令而作出的披露 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11 ) 按规 定出 具 基金 业绩 和 基金 托管 情 况的报 告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 银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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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监会; (12 )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 符合 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 条件 以及 使基 金管 理 人用 以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法 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5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基金 托管 人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 保存基金会计账册、 报表和其他有关基 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 上;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9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相应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赎回款项;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 其财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 金管 理人 因过 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 基金 管 理人追偿; (23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因 违背 托管 职 责或 者处 理基 金事 务 不当 对 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 应以其 自有财产承担,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 所规 定 的其他义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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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 变更基金类型; 11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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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 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取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 况下 ,会 议通 知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由 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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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 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 现场 开 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本人 出席会 议者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应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3)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3)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若该次会 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 条件, 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 议题, 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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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 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 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 如修 改基 金合 同、 提 前终 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 提案涉及事项与 本基金有直接关系 , 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召集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 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对 于 召集 人未 列入 会议 通 知并 公告 的提 案, 该提 案 的提 案人 可在 本次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 第( 七) 款规 定的 程 序确 定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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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律师见证并形成大 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 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 议 人员 的签 名册 ,签 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处 地址、 持有或 者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 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作 出。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 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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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 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 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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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变更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3)基金合同出现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终止的情形之一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终止基 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 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 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违约责任 (1 ) 由 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 多 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根据实 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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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 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4)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5)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 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 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7)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2、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行。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 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凭。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等 的营业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 等的网站上,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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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证券 法规 的规 定,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 基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 可以拒绝执行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3)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基金 管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 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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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托 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是否将 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 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息账户等事 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财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 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 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 托管人事宜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对方依 照本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 《基金法》 《信 托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大利 益处理 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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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并 保持对 于基 金财 产的托 管所 必要 的设 备和 设施(包 括硬件和 软件) ,并对 设备和 设施进 行维修 、 维护和更 换,以 保持设 备和设 施的正常 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 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 有财产, 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 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违 背此款规定的, 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但不 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 承担赔 偿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将 基金 财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分 开, 将基 金财 产与 其托管的 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 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 金存入 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 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本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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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本 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票据 法》 、 《银 行账 户运 作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可以 根据 当时 市场 的通行做 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 行报备。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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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 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 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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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协 议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 各方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 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 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服务内容 1、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2、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 用。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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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该定期 申购计划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持有人专项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四个平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项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理财热 线、大成绿色通道、基金 E 点通和财富俱乐部。 (1)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的人工服务和 7× 24 小时自助语音查询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在工作时间选择人工查询、 咨询、 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服务, 也可选择 大成基金客服热线自助语音系统查询基金净值、账户情况、公司介绍等服务。 (2)大成绿色通道 “大成绿色通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发送对账单服务。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在最近一季度内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该份额持 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记录该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 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间、 金额、 数量、 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 每年度结 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账户状况对账单。 “大 成绿色通道” 同时提供理财期刊定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人出版 《大成理财》 等专业 理财刊物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订阅。 (3)基金 E 点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了短信服务定制平台、电子对账单及电子刊物订阅平台、 网站留言互动平台和 网上交易平台等。 通过先 进的网络通讯技术,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交易服务、及时迅捷的基金信息和理财服务。 (4)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 将为优质客户提供专项 的个性化服务。 (二)联系方式 1、大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2、大成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成投资理财中心电话: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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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深圳:0755-83195236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十 二、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2 年 6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 发布的公告 1、2012 年 7 月 1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好买 基金为代销机构及相关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12 年 7 月 13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通联支付为网 上直销第三方支付渠道的公告》 。 3、 2012 年 7 月 20 日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2 年第二季度报告》 。 4、 2012 年 7 月 28 日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期) 》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12 年第 1 期) 》 。 6、2012 年 8 月 25 日《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 7、2012 年 9 月 4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公告 》 。 8、2012 年 10 月 25 日《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三季度报 告 》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三季度报告摘要》 。


9、2012 年 11 月 28 日《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持有的“美的电 器”股票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 。 (四) 《招募说明书》 及以前公布的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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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 三、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 2012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期》进 行了更新 ,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 实 施 的投 资 经营 活 动进 行 了内 容 补充 和 更 新, 本 更新 的 招募 说 明书 主 要更 新 的内 容 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三、基金管理人 ” 部 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四、基金托管人 ” 部 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 九、基金的投资 ” 部 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 “ 十、基金的业绩 ” 部 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 “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部分,披露了 2012 年 6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5 日的公告 。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 二十三、 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的营业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如涉及争议事项 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凭。 二十 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的相关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 仲裁或诉讼的, 应以各项备查文 件 的正本为凭。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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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4、《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8、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9、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 年一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