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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兴 全 商业 模 式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 人: 兴 业 全球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 2013 年 2 月 1 日 
公告日期 : 2013 年 1 月 29 日 
 
 



2 目


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 示 .................................................................................. 3 二、基金 概览 ............................................................................................... 3 三、基金 份额的 募 集与上市 交易 .............................................................. 4 四、持有 人户数 、 持有人结 构及前 十 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 主要当 事 人简介 .......................................................................... 7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11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31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33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36 十、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 36 十一、基 金托管 人 承诺 ............................................................................ 36 十二、备 查文件 目 录 ................................................................................ 37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市 规 则 》 的 规定 编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 不 存 在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完 整 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责 任 。 本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本 报 告书 中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等内 容 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和 完 整 性 , 承 诺 其 中 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券 交 易所 对 兴全 商 业模 式 优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及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 均 不 表 明 对 本 基 金 的 任 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2 年 11 月 9 日刊登于 《中 国 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券 日 报》 和兴业全球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网站(www.xyfunds.com.cn )的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二、基 金概览 1、基金名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基金简称: 兴全商业模式股票(LOF )


场内简称:兴 全模式 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交易代码:163415 4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46,108,563.81 份。 5、基金份额净值:截止 2013 年 1 月 25 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8 元。 6、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110,139,755.00 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 8、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2 月 1 日 9、基金管理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 金份额的募集与上 市交易 ( 一) 上市前 基金 募集情 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 2012 年 10 月 22 日 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2 年 11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5、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6、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7、发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银行:光大银行(仅开通前端认购) 、招商银行、 工商银行、兴业银行、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宁波银行、 上海银行、 浦发银行 (仅 开通前端认购) 、东莞农商行。


代销券商: 兴业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长江证券、 海 通证券、 招 商 证 券 、 银河 证 券 、广 发 证 券 、 山西 证 券 、德 邦 证 券 、 国海 证 券 、国 元 证 券、 光 大 证 券 、 申银 万 国 证券 、 湘 财 证 券、 中 航 证券 、 渤 海 证 券、 瑞 银 证券 、 华 福 证 券 、 齐 鲁 证 券、 爱 建 证券 、 安 信 证 券、 华 融 证券 、 国 信 证 券、 东 海 证券 、 天 源 证 券、中信证券、中信(浙江)证券、信达证券、中信万通证券。 其他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5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本基金募集 结束 前 具有 基金发行认购 权限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会 员 单 位可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 爱建证券、安信证 券、 渤海证券、财达证 券、 财富证券、财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 长 江 证 券、 大 通 证券 、 大 同 证 券、 德 邦 证券 、 第 一 创 业、 东 北 证券 、 东 方 证 券 、 东 海 证 券、 东 莞 证券 、 东 吴 证 券、 东 兴 证券 、 高 华 证 券、 方 正 证券 、 光 大 证 券 、 广 发 证 券、 广 州 证券 、 国 都 证 券、 国 海 证券 、 国 金 证 券、 国 开 证券 、 国 联 证 券 、 国 盛 证 券、 国 泰 君安 、 国 信 证 券、 国 元 证券 、 海 通 证 券、 恒 泰 长财 、 恒 泰 证 券 、 红 塔 证 券、 宏 源 证券 、 华 安 证 券、 华 宝 证券 、 华 创 证 券、 华 福 证券 、 华 林 证 券 、 华 龙 证 券、 华 融 证券 、 华 泰 联 合、 华 泰 证券 、 华 西 证 券、 华 鑫 证券 、 江 海 证 券 、 金 元 证 券、 联 讯 证券 、 民 生 证 券、 民 族 证券 、 南 京 证 券、 平 安 证券 、 齐 鲁 证 券 、 日 信 证 券、 瑞 银 证券 、 山 西 证 券、 上 海 证券 、 申 银 万 国、 世 纪 证券 、 首 创 证 券 、 天 风 证 券、 天 源 证券 、 万 和 证 券、 万 联 证券 、 西 部 证 券、 西 藏 同信 、 西 南 证 券 、 厦 门 证 券、 湘 财 证券 、 新 时 代 证券 、 信 达证 券 、 兴 业 证券 、 银 河证 券 、 银 泰 证 券 、 英 大 证券 、 招 商证 券 、 浙 商 证券 、 中 航证 券 、 中 金 公司 、 中 山证 券 、 中 投 证 券 、 中 天 证券 、 中 信建 投 、 中 信 浙江 、 中 信万 通 、 中 信 证券 、 中 银证 券 、 中 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8、验资机构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6,536 户 , 净 认 购 金 额 ( 不 含 认 购 费 ) 为 545,952,105.79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为 156,458.02 元人民币,共计 546,108,563.81 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 账户。 10、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 年 12 月 18 日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46,108,563.81 份 ( 二) 本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赎 回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将 于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 6 体业务办理时间等情况在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中规定。 ( 三) 基金上 市交 易 的主 要内 容 1、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 证上 【2013】 4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 年 2 月 1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 4、基金场内简称: 兴全模式 5、交易代码:16341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10,139,755.00 份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个 工 作 日交 易 结 束 后 将经 过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传 给 深 交所, 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持有人将其 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 ( 一) 基金场内 份 额持有 情况 (截止 2013 年 1 月 25 日) 份额单位:份 场 内份 额 持有 人 户数 ( 户) 场 内份 额 户 均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场 内份 额 持有 人结 构 机 构投 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持 有份 额 占 总份 额 比例 持 有份 额 占 总份 额 比例 1,178 93,4797.25 15,981,859.00 14.51% 94,157,896.00 85.49%





7 ( 二) 基金场内 份 额前十 名持 有人情 况 ( 截止 2013 年 1 月 25 日) 序号 持 有人 名称 持 有份 额 ( 份) 占 场内 总份额 比例 1 赵仁杰 10,000,486.00 9.08% 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486.00 9.08% 3 邓雄杰 5,000,388.00 4.54% 4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融裕 33 号 5,000,291.00 4.54% 5 吴继芳 5,000,243.00 4.54% 6 曹晖 5,000,243.00 4.54% 7 张应好 2,300,134.00 2.09% 8 封婉娇 2,200,106.00 2.00% 9 刘永德 2,000,136.00 1.82% 10 李雯 2,000,097.00 1.8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名称:兴业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3、法定代表人: 兰荣 4、总经理:杨东 5、成立时间:2003 年 9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 8、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101000325177(市局) 9、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1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 、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 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49%) 1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8 本基金管理人总 部位 于上 海 , 在 北 京 、 深圳 设有 分 公 司 , 公 司 总部 下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 、 综 合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运 作 保 障部 、 基 金 管 理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究部、 交易室、 市场部、 渠道部、 机 构 业 务 部 、电 子 商 务部 、 客 户 服 务中 心 , 随着 公 司 业 务 发展 的 需 要, 将 对 业 务 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行政办公事务等工作的部门;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稽核、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法务及信息披露的部门; 运作保障部:负责 基金 注册登记、资金清 算、 基金估值和公司信 息系 统的部 门;


基金管理部: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部门; 专户投资部:负责除基金外的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运作管理部门; 研究部:通过宏观 、债 券、行业及公司研 究工 作,为基金及其他 受托 资产的 投资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的部门;


金融工程与专题研 究部 :负责产品设计、 投资 业绩评价、量化支 持及 各类专 题研究的部门;


交易室:执行公司所有产品交易指令的部门; 市场部:负责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营销、产品制作等的部门; 渠道部:通过建设、管理和维护代销渠道实现销售的部门; 机构业务部:通过 开发和维护机构及个人 VIP 客户实现销售的部门; 电子商务部:依托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和实现销售的部门; 客户服务中心:通 过电 话、在线、邮件、 账单 和短信等方式提供 客户 服务工 作的部门;


北京、深圳分 公 司: 负责 所 辖 区 域 基 金 销售 、与 当 地 监 管 部 门 联络 等工 作 的 分支机构。 13、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53 人, 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 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1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冯晓莲,( 021)20398888 1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9 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兴业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13 只开放 式 基 金 , 管 理 的 公 募 基 金 总 资 产 331.46 亿元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规 模 46.38 亿元。目前, 旗下管理开放式基金分别为兴 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 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全 球 视 野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兴 全 社会 责 任 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兴 全 有机增长 灵 活 配 臵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兴 全磐 稳 增 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兴 全 合润分 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 绿 色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 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兴全商业模 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等 十三只基金。 16、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1977 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 划部行业研究员、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本基金和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1977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国 泰 人 寿 保 险有 限 责 任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华 富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理 、 东 吴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 二) 基金托 管人 1、名称: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2、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19 日 3、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5、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7、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8、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 石立平 9、电话:010-63639180 10、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历任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 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 10 行 长 、 党 组 副书 记 , 中国 人 民 银 行 辽宁 省 分 行党 组 成 员 兼 沈阳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中 国 人民 银 行 信贷 管 理 司 司 长, 中 国 人民 银 行 货 币 金银 局 局 长,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监 管一 司 司 长,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党 委 委员 、 副 主席 。 现 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董事 长 、 党委 书 记 , 中 国光 大 银 行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中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会 主 席 ,中 国 光 大 国 际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主 席 、光 大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行长郭友先 生 , 历任 国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 汇储 备业 务 中 心 外 汇 交 易部 主任 , 中 国 投 资 公 司 (新 加 坡 )总 经 理 , 中 国人 民 银 行外 资 金 融 机 构管 理 司 副司 长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副 行长 , 中 国光 大 ( 集 团 )总 公 司 执行 董 事 、 副 总经 理 兼 中国 光 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行 政总 裁 , 现任 中 国 光 大 (集 团 ) 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中 国 光大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 大学 法学学士、硕士。 曾任 中共中央联络部干 部, 四川光 大 资 产 管 理 公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中 国 光大 银 行 昆 明 分行 副 行 长。 现 任 中 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11、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投 瑞 银 景 气行 业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投 瑞 银 融华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摩根士丹利华 鑫 基 础 行 业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工 银 瑞 信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博 时转 债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 策 略 回 报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大成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恒稳 价 值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光大 保 德 信 量 化核 心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添天 利 季 度开 放 短 期 理 财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联 安 双佳 信 用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 信 先 行 策 略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商 安 本增 利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金通用 国鑫灵活配臵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核 心 增 长 灵 活配 臵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建 信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兴 业 商 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共 21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 规模 723.59 亿元。 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 基金、QDII 、 银 行 理财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划 等 资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 资金信 托计 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 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11 ( 三) 基金验 资机 构 1、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3、法定代表人: 卢伯卿 4、电话: (021 )61418888 5、传真: (021 )63350377 6、经办注册会计师: 陶坚、吴凌志 7、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 金合同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合 同 》 及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12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3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 合 同 》 等法 律 文 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披 露 前 应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 银行 同 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义 务 包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15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 臵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 托 管 人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 (19 ) 因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17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 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8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 基 金 托 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1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 响 表 决 意 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20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 管 人 不 派 代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1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 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 出 席 或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22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 身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 有 效出 席 的 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代 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监 票 人 。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应 当 当 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3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表 ( 若 由基 金 托 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授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24 但 应 于 变 更 实施 日 前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休 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 年 费率 计 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际 支 出 金 额 列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 此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必 须 最迟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 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 行。


26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依法公开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包 括 活期 存 款 和 定 期存 款 ) 等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 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 其 它金 融 工 具 ( 但需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符合商 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 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债券、中期票 据 、 货 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经 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其 中 本 基 金 保 留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 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以 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证 券 以 及 经 中国 证 监 会批 准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它 金 融 工 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27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臵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的 投资 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8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大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29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 充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0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组 可 以 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民 事 活 动。 (1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欠 税 款 并 清 偿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持 有 的 基 金 31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后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分 会 , 按照 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上 海市 。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仲 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 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投 资 者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基 金合 同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兴 全 商业模式优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募 集 期 间 至 上 市 交 易 公告 书 公 告前 未 收 取 任 何费 用 , 其他 各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根 据本 基 金 《 招 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用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2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截止 2013 年 1 月 25 日资产 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本 期末 (2013 年1 月25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19,560,325.66 结算备付金 9,552,913.26 存出保证金 46,066.42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7,442,251.46 其中:股票投资 282,744,755.26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44,697,496.2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192,974.26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


资产总计 646,794,531.06 负 债和 所有者 权益 本 期末 (2013 年1 月25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89,994,972.68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571,127.24 应付托管费 95,187.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交易费用 147,112.32 应交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 270,548.00 负债合计 91,078,948.11 所 有者 权益:


33 实收基金 546,108,563.81 未分配利润 9,607,019.1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55,715,582.95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646,794,531.06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3 年 1 月 25 日,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2013 年 1 月 25 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82,744,755.26 43.71% 其中:股票 282,744,755.26 43.71% 2 固定收益投资 44,697,496.20 6.91% 其中:债券 44,697,496.20 6.91%








资产支持证券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0,000,000.00 29.3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9,113,238.92 19.96% 6 其他资产 239,040.68 0.04% 7 合计 646,794,531.0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 因,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 差。 (二)期末(2013 年 1 月 25 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27,765,168.60 5.00% C 制造业 120,037,740.14 21.60% C0








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皮毛 28,750,306.70 5.17% C2








木材、家具


C3








造纸、印刷





34 C4








石油、 化学、 塑胶、 塑料 43,412,500.13 7.81% C5








电子


C6








金属、非金属 13,760,000.00 2.48% C7








机械、设备、仪表 34,114,933.31 6.14% C8








医药、生物制品


C99








其他制造业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303,204.40 0.95% E 建筑业 13,109,281.88 2.36%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G 信息技术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116,529,360.24 20.97% J 房地产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合计 282,744,755.26 50.88% 注:由于四舍五入 的 原 因 ,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差。 (三) 期末 (2013 年 1 月 25 日)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601601 中国太保 1,260,440 26,847,372.00 4.83% 2 601318 中国平安 499,923 22,791,489.57 4.10% 3 600000 浦发银行 2,000,000 21,320,000.00 3.84% 4 002152 广电运通 1,415,689 19,635,606.43 3.53% 5 002154 报 喜 鸟 2,109,835 19,030,711.70 3.42% 6 600731 湖南海利 2,158,605 13,858,244.10 2.49% 7 600660 福耀玻璃 1,600,000 13,760,000.00 2.48% 8 601628 中国人寿 678,237 13,503,698.67 2.43% 9 601328 交通银行 2,600,000 13,234,000.00 2.38% 10 002140 东华科技 539,921 13,109,281.88 2.36% (四)期末(2013 年 1 月 25 日)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3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4,697,496.20 8.04% 8 其他 - - 9 合计 44,697,496.20 8.04% (五)期末(2013 年 1 月 25 日)债券投资前五名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 ) 1 113002 工行转债 391,020 44,697,496.20 8.04%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属于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46,066.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2,974.2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9,040.68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391,020 44,697,496.20 8.04%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 2013 年 1 月 25 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本基金本期未(2013 年 1 月 25 日)投资 托管行股票、未投资控股股东主 承 销 的 证 券 ,未 从 二 级市 场 主 动 投 资分 离 交 易可 转 债 附 送 的权 证 ,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未违反相关法规或本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36 九、重 大事件揭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 《证券日 报》刊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 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 实 、 准 确、 完整 和 及 时 地 披 露 定期 报告 等 有 关 信 息 披 露文 件 , 披露 所 有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有 重 大 影 响 的信 息 , 并接 受 中 国 证 监会 、 证 券交 易 所 的 监 督管理。 ( 三 ) 在 知 悉 可 能对 基金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影 响或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任 何公 共 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 ,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 一 ) 严 格 遵 守 《基 金法 》 及 其 他 证 券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设立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部 , 配 备足 够 的 、 合 格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专 职 人 员负 责 基 金 财 产托管事宜。 ( 二 ) 根 据 《 基 金法 》及 其 他 证 券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金 的 投 37 资 范 围 、 基 金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违 反《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证 券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四)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xyfunds.com.cn )查阅。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