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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阳(519019)

大成景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一 三 年 一 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景阳 证券投 资 基 金转型而来 。基金转 型 经 2007 年 11 月 9 日景阳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获 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28 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 号文核 准。 自 2007 年 12 月 11 日起,由《 景阳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修 订而成的 《 大成 景 阳领先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 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 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做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至日 为 2012 年 12 月 11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 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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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21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5 六、基金 的沿革 .............................................................................................................................. 52 七、基金 的存续 .............................................................................................................................. 52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53 九、基金 的投资 .............................................................................................................................. 59 十、基金 业绩 .................................................................................................................................. 69 十一、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70 十二、基 金财产 .............................................................................................................................. 70 十三、基 金资产 估值 ...................................................................................................................... 70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77 十五、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9 十六、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0 十七、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1 十八、风 险揭示 .............................................................................................................................. 84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6 二十、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2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1 二十三、 其他 应 披露事 项 ............................................................................................................. 113 二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部 分的说 明 ...................................................................................... 113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4 二十六、 备查文 件 ........................................................................................................................ 114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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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


言 《大成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 《大成 景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 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 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本基金由 景阳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 :指景阳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方式 为契 约型封闭式 。 3.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4.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 5.基金合同:指《大 成景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 其 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的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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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招募说明书: 指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 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 开发售时 对基金情 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 文件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 更新内容截 至每 6 个 月的最后 1 日。 8.集中申购公告:指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 9.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 府规章及 其他规范 性文件。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基金合 同而言, 不 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 地区。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地 方派出机构 。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交易所 或证券交 易所: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或 深 圳证券交易 所。 18.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19. 个人投 资者: 指 合法持有 现时有效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居民身 份证、 军 人证件等 有效 身份证件的 中国公民 ,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 他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 20.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 册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 21.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 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 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 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 机构、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 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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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2.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的合称。 23.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 24.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 务。 25. 会员单 位: 指由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具有开放 式基 金代销资格 , 经相关 交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相关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26.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 27.直销机 构:指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8.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29.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 网 点。 30.销售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销售场所 ,分 别简称场外 和场内。 31. 场外销 售: 指销 售机构不 使用上海 证券交 易所开 放式基金销 售系统而 通过自身 的柜 台或其他交 易系统进 行基金份 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 32. 场内销 售: 指交 易所会员 单位作为 代销机构 , 通 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进行基 金份额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33.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4.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35.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3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 记 录 投资者 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 37.基金转 型:指景 阳基金由 封闭式基 金转为开 放式 基金,调整 存续期限 ,终止上 市, 调 整 投资 目标 、范 围和 策略 ,修 订基 金合 同 和更 名为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等一系列事 项。 38.基金 合 同生效日 :指《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起始 日, 基金合同 自 景阳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起生 效, 《景 阳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同日 起失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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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9.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40. 集中申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仅 开放申购、 不 开放赎回的 一段时间, 最 长不超过 1 个月。 41. 存续期: 指自 《景 阳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至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终止 且基金财 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的不定期 期限。 42.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 43.日:指 公历日 。 44.月:指 公历月 。 45.T 日:指销售机 构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请的 日期。 46.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数。 47.开放日 :指为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日期。 48.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9.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 投资者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 50.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 人购 回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1.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 份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 转换行为 。 52.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5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 (净赎回申 请为赎回 申请总数 与基 金转换申请 转出份额 总数之和 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基 金转换申请 转入份额 总数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 时。 54.元:指 人民币元 。 55. 投资指 令: 指基 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 资时,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 金划 拨及实物券 调拨等指 令。 56.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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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58.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 额净值: 指 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数 值。 6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1. 指定 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2.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服, 且 在 基金合 同 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 的, 使 基金合 同 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交易 等。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 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 四家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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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 公司 , 并在香港 设立了子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委 员会、 投资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和 战略规划 委员会 等 专业委员 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 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 管理人共 管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福证券 投资基金 ,2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1 只创新 型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1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 25 只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精选增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强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策略 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中证 红利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产 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大成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和 大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 董事 长 , 经 济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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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助 理总经 理、 副 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主任科员、 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资金 计划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持工 作);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战略 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司战 略规划部 副总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发展改革部 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 司高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 党委 书 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 任中国华 闻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书 记以及中 泰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杨赤忠先生,董 事,硕士 。历任深圳 蓝天基金管 理公 司投资与研究部 经理;长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 副总监、 基金 经理;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总监、 基 金经理; 光大 证券投资部 总经理、 研究 所所长; 光大 保德信基 金公 司董事。 现任光 大证券党 委委员、 助理 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 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 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 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 行顾问,高 级经 济师,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 部硕士生 指导老师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学兼职 教授, 清 华大学中 国经济研 究中心高级 研究员 。 先后在 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 究室 ( 副处长、 处长) , 北 京市第一 商业局 (副 局长) , 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 中 国 投资银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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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宣伟华女士,独 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 上海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 曾任 上海市 律师协会证 券与期货 法律研究 委员会副 主任。1986 年 -1993 年, 华 东政法大 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户学 院大学法 学部 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 立神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师(上 海) 事务所合伙 人。 擅长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基金法、 外 商投资企业 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关 的法 律事务。 曾代理过 中国证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公 司虚假 陈述民事索 赔共同诉 讼案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评 为“五年 风云人物 ”,并获 得过“ 上海 市优秀女律 师”称号 。 叶永刚先生,独 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 ,武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士 生导师, 中 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融 工程 研究会常务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 理事,湖北 省政府咨 询委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1989 -1994 年, 任武汉大学 管理学院 讲师;1994 -1997 年,任 武汉大 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1997 年 至今,任 武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任副系 主任、系 主任、副 院长 等行政职务 。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 事长,大 学本科。曾 任中国银河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江苏北 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总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 上海投资部 董事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政 治处主任 ; 1992 年转业,历任 交通银行上海 分行杨浦支行副 行 长(主持工作),营 业处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静安支 行行长,杨浦支 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 金托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 试点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罗德 基金公司 董事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 险 公司 (香港) 副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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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 副总 经理, 管理学硕 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 督察长 ,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国 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 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刘泽兵先生 , 管理 学硕 士,证券从业 年限11年。2001 年2月至2012年2月就职 于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市场部总监助 理、研究员、 研 究策划部总监助理及 基金经理助理 等职 务。2007年9 月28日至2012 年1月19 日任通乾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2月加入大成 基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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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7月28日 起任大成景阳领 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 同时 任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副总 监。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国籍:中 国 (2)历任基 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杨建华 2007 年12 月 11 日 2012 年 7 月27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股票 投资)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9 名成 员组成, 设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刘明, 助理总经 理, 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席; 曹雄飞, 首席投资 官,股票 投资部总 监,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支兆 华, 研 究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汤义峰, 数量投 资部总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于 雷, 交易管 理部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部执 行 总监 ,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施永 辉, 股票投资 部副总监,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孙蓓琳, 研究 部副总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朱文辉, 大 成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 成可转债增 强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大成 景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登记 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资产相互 独立,保 证不同基 金在 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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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 法进行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1 .按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2.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 和直接经 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4.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5.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6.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 项; 21.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内发出 ;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料 , 并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印件;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负责为 基金聘请 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 ; 24. 由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5.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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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五)基金 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建立 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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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 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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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 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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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 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 书和业务 流程 , 各岗位人 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 ,在授权 范围内承 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③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 于其他部 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 行严 格的检查和 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 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①确保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管理 层充分了 解和 履行各自的 职权, 建 立健全公 司授 权标准和程 序,保证 授权制度 的贯彻执 行。 ②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定 授权 范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 责。 ③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权 书的 授权内容和 时效。 ④公司适当 授权, 建 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 机制, 包 括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 修订 或 取消授权 。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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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 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①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②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有 效的 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 库制度, 根据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 备选 库。 ④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的 交流 渠道。 ⑤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符合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投资组 合和投资 限制等要 求。 ②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格 遵守投资限 制,防止 越权决策 。 ③投资决策 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 , 重要投 资有详细 的研 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支 持, 并有 决策 记录。 ④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险 权限 额度内进行 投资决策 。 ⑤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 价体系, 包括投资 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 和决 策程序、基 金绩效归 属分析等 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 , 基金经 理不得 直接向 交易员下达 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 进行 交易。 ②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 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 , 确认其 合法、 合 规与 完整后方可 执行, 如 出现指令 违法 违规或者其 他异常情 况,应当 及时报告 相应部门 与人 员。 ④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资 者的 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 待。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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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⑤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保 管每 日投资组合 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 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 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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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 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①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系列凭 证管理制 度, 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 务,明确 经济责任 。 ②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计 账簿 ,有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 ③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 和业务 复核防止 会计 差错的产生 。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 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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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 世贸 中心东座9层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 院批准, 中 国农业银 行整体改 制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并 于2009年1 月15日依 法成立。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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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 位居《财富》世 界500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全 国的分支 机构 、 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 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 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 绩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 托管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银行 ”。2007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 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 内 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 业 银 行着 力 加 强能 力 建设 , 品牌 声 誉进 一 步 提升,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 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经 中国 证 监 会 和中 国 人 民银 行 批 准成 立,2004年9 月更名 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 理 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管 处、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处、 境外资产托 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 理处,拥有 先进的安 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146名 ,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级 经济师 、 高级工 程师、 律师等专家1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 专业水平 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能 力强, 高级管 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 融从业经 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 证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至2012 年12 月11 日 , 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的封 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共139 只,包括富国 天源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主题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裕阳证 券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投资 基金、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 鸿阳证 券投资基金 、 丰和价 值证券投 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成长 价值证券 投资基金 、 宝 盈鸿利收益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价值增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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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长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基 金、 银河稳健 证券 投资基金、 银河 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息 收益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动 态精选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内需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银利精 选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瑞 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货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 金、信诚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富国天时货 币市场基 金、富兰 克林国海 弹性市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 报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优 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 罗德成长股票证 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宝 盈策略增 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民创 新优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邮 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天成红 利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深 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新华优 选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金元 比联成长 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天 治稳健双 盈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进取策 略灵活配 置混 合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建 信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 成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中证5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景 顺长城 能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中小 盘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货币 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利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兴全沪 深3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换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深证成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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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长40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泰达 宏利领先中 小盘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信用添利 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瑞 进取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社会责任 股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金 主题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 金、 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 基金、南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上投摩 根新 兴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策略回 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比 联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价 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 中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交银施罗 德深证30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 富国 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消 费主题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 同瑞中证2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核心竞 争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光 大保德信 行业 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 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 逆向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新 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 、 金元惠 理新经济 主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月 添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7 天理财宝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景顺长城 支柱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易方达 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 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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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 评价。 托 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立行使 监督 稽核工作职 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商银 行大 厦32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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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 码:400-888-5558 (免 固话长 途 费 )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5号中 青旅大 厦105-106室 联系人: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 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218 号浦发银 行大厦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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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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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西大街 13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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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9)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睿 网址:www.shrcb.com (10)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 客户服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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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全 国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5)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6)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办公 地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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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7)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9)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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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0)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21)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 东区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 州、南京 、 深圳、 苏州 、温州) 、962528 (北 京、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22)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3)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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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4)中信 建投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6)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7)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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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8)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0)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1)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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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2)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3)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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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网址:www.ebscn.com (35)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6)东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 0519-88166222 、 0379-64902266 、 021-52574550 、 免费服务 热线: 400-888-8588 联系人: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15776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8)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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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9)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0)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1)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2)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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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3)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王 伟力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4670436 网址:www.962518.com (44)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5)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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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网址:www.xyzq.com.cn (46)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47)浙商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8)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9)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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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50)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1)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2)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3)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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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4)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5)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6)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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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57)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8)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9)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0)恒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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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1)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2)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63)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4)英大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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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65)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66)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7)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68)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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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9)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1)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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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2)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3)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王 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4)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5)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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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6)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7)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8)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79)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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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0)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 :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1)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2) 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3) 第一 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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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法人代表: 刘学民


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4) 民生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85)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石 路爱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86)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邮政编码 :57020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楼(邮政编 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87) 南京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 市大钟亭 8 号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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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客服电话:025-83367888 联系人:石 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88)德邦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 500 号城建大 厦 26 楼(邮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表人 :王军 客服电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89)天源 证券经济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 址:www.tyzq.com.cn (90)天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91)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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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 财富中 心写 字楼A 座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 财富中 心写 字楼A 座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 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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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 颖 六、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景阳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景阳 基金 ” ) 转型而来。 2007 年 11 月 9 日, 景阳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以现 场方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景阳 基金转型 议案, 内 容包括景阳 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转为 开放式基 金、 调整 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 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 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11 月 28 日证监 基金字[2007]324 号 文核准,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依 据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 管理人向上海 证券交 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 上市, 自 2007 年 12 月 11 日景阳 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 起, 原 《 景阳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失效 , 《 大成 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 转型为开 放式基金, 存 续期限调 整为 无限期,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 和策略调 整,同时基 金更名为 “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七、基金 的 存续 (一)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 止上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 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取 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之 后, 进行 了 基金份额 更 名以及必要 的信息变 更,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根 据基金管 理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提 供的明细 数据进行 了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 登记。 (二)基金 类型和存 续期限 1.基金类型 : 股票型 基金 2.基金运作 方式:契 约型 、开 放式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限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如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说明 出现上述 情况的 原 因和解决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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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1. 投资者可以通 过场外、 场内 两种方 式申购、 赎回 本 基金份额或 从事其他 基金交易 业务。 本基金的场 外申购、 赎 回不使用 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 放 式基金销售 系统, 通过 基金管理 人的直 销网点、 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办 理; 场 内申购 、 赎回使用上 海证券交 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 售系统, 以具 有开放式 基金代销 资格的交 易所会员 单 位作为场 内 代销机构, 通过其销 售网点 办理。 2.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 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 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赎回 原景 阳 基金 基金份额。 (1) 原景 阳 基金基金 份额托管 在本基金 场内代销 机构 席位上的, 基 金份额由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统 一变更 登记至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式 基金注 册登 记 系统。 基金开 放赎回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托 管 其原景 阳基 金基金份 额的场内 代销机构 办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 。 (2) 原景 阳 基金基金 份额托管 在非场内 代销机构 席位 上的, 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注册登 记系统开 设大成 景 阳领先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临时 账 户(以下简称 “ 临时 账户 ” ) ,用 于归集该部分基金 份 额。基金开放赎回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中国 农业银行 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 公司或基 金 管理人直销 网点向基 金管理人 提供确认 其权益的相 关信息, 基 金管理人 核对无误 后报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据此办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将基 金 份额从临时 账户扣减, 同时记增 持有人 基金账户基 金份额 。 此后 , 投资 者 可通过 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业 务。 确认权 益的具体流 程和要求 ,详见基 金管理人 有关公告 。 4. 直销机 构、 场 内代销机 构、 场 外 代销机 构名单和 联 系方式 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第五 条第 (一) 款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 代 销机构, 并另行公 告。 销售机构 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 市、网点 ,并另行 公告 。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对象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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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的自然人 、法人及 其他组织 (法 律法规禁止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者除 外)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三)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时 间。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 改或 其他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可 视情况对 营 业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 整,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 日的价格。 2.申购与 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2 月 5 日开 始办理日 常赎回业 务 ;已于 2008 年 3 月 7 日开始办 理日 常申购业务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开 放时间结 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时 间结束后 不 得撤销; 4.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 回。 投 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一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间所 在的开放 日的 价格; 5. 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 统办 理本基金的 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 务 时,需遵守 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 6.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在不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 情况 下调整上述 原则,但 最迟应在 新原则实 施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予 以公告。 (五)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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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资者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 构(网点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 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 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减 权益的登 记手续。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不成 功的 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关规 定划付赎 回款项。 赎回 款项应在自 受理投资 者有效赎 回申请之 日起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 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但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构 最迟须于受 理申购、 赎回 申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六)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者办 理场内申 购时,每 次申购金 额不得 低于 1000 元,超过 部分需为 100 元的 整 数倍,最高 不能超 过 99,999,900 元 ;投资者 办理场外 申购时,每 次申购金 额不得低 于 1000 元。投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累 计申购金 额不设上 限。 2.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 。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 额进行限制, 亦不对单 个投资者 累 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 限进行限 制。 4. 同一基 金账户自 最近一次 申购之日 起, 如 在 3 个月 内赎回规模 过大, 基金管理 人有权 要求提前预 约或采取 相应的限 制措施。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 情 况下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对以上 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于调 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 予以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注:申购 金额在 500 万元(含 )以上适 用绝对数 额 的申购费金 额,即净 申购金 额 =申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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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购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对于办理场 内申购的 投资者, 申购份数 的计算采 用截 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 分 对应的申购 资金将返 回给投资 者 ; 对于办 理场外申 购 的投资者, 申 购份数的 计算以四 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或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2.基金净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 赎回费 用 计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算公式 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 遇 特殊情 况, 可以 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八)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 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 户。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并及 时公告或 通 知。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或通知。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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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或 无法支付 赎回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或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 公告。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当按 单个赎回 申请人已 被 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其余部 分在后 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 据 计算赎回金 额。 赎回申 请的延期 办理最 迟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2.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及时公告 。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净 赎回申 请为赎回 申请 总数与基金 转换申请 转出份额 总数 之和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申请 转入份额 总数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数 的 10%时,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 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 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 下一开放日 办理, 以下 一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转入下 一开放日 的 赎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以 此类推, 直到办理完 毕全部赎 回申请为 止。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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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3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部 分延期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 3 个 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说明有 关处 理办法。 (4) 暂停 接受和延 缓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确认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 (十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按规 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天, 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2.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 基金 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的 频率进行 调整。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 ,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制定 并在相 关业务 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三)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 者基金账户 的行为, 包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等 , 及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行为。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 受划转的 主 体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者或 机构投资 者等。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具 有社会 公益 性 质的社会团 体; 强制执行 是指国 家有权机 关依据生 效 的法律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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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金份额强制 执行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 条 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具体条 件、 程序及收 费标准以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结算业务指 南》为准 。 (十四)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五)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构申 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时 间、 扣款金额和 扣款方式, 由 指定的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 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 基 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长期投资 方式。 本基金管理 人现已开 通部分代 销网点为 投资者提 供定 期定额投资 服务。具 体业务规 则, 详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及代销机 构的规定 。 在各项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本 基金可为 投资者提 供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 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为 准。 (十六)其 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关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的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 的权益一 并冻结 ,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或法 院判决 、 裁 定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或其 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基 金份额的 赎回 申请、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 转托管。 九、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 目标 追求基金资 产长期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限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权证、 债券、资 产支 持证券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允 许基 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 值的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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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3% 。 固定收 益类证券 和现金投 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 资 产的 5%-40% , 其中 , 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0% , 现 金和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等短期 金融工具 的比例最低 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 策略 1.投资理念 在中国经济 强劲增长 、企业盈 利持续上 升以及人 民币 稳定升值的 背景下, 形成了一 批代 表我国新兴 经济体特 点、 具有核 心竞争力 的领先上 市 公司。 本基金 将通过定 量与定性 分析相 结合的方式 ,选择此 类上市公 司进行投 资,分享 中国 经济高速成 长果实, 获取超额 收益。 2.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根 据国内外 宏观 经济情况、 国内外证 券市场估 值水 平, 阶段 性不断调 整股票资 产和其他 资产之间 的大类 资产配置比 例。 其 中, 全 球主要股 市的 市盈率比较 、我国 GDP 增速、 上市公司 总体盈利 增 长速度、股 市和债市 的预期收 益率比较 以及利率水 平,是确 定大 类资 产配置比 例的主要 因素 。 3.股票投资 策略 (1)建立初 选股票池 本基金通过 建立初选 股票池, 避免投资 于具有较 大风 险的股票。 企业的历史 财务表现 不但能刻 画企业的 经营情况 、财 务健康程度 ,还可以 较大程度 上反 映其未来成 长性。 本基 金将通过 对上市公 司过去 3 年 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 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 率和净利 润增长率 等财务指 标的分析, 选 择上述财务 指标优于 行业平均 水平的上 市公司,建 立基金初 选股票池 。 (2)建立备 选股票池 能够充分从 中国经济 高速成长 中获益的 领先上市 公司 ,是本基金 的主要投 资对象。 基金 投资团队将 在初选股 票 池的基 础上, 选择 具有以下 一 项或多项特 征的上市 公司构建 备选股票 池。 ①高速增长 行业中市 场份额领 先的龙头 上市公司 随着中国经 济的快速 发展和人 民富裕程 度的不断 提高 ,与消费升 级、金融 深化和产 业结 构调整相关 的行业及 其上游行 业将从中 充分获益, 并 持续保持较 高的增长 速度, 而此 类行业 中市场份额 领先的龙 头上市公 司将是行 业发展中 的主 要受益者。 因 此, 过去 2 年其所 在行业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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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销售额增长 速度高于 GDP 增速 ,且过去 3 年在全 行 业市场占有 率居于前 列的上市 公司,本 基金将予以 关注。 ②资源优势 领先的上 市公司 长期来看, 中国仍将 作为制造 业大国参 与国际竞 争, 对自然资源 将保持较 大需求。 由于 自然资源的 稀缺性和 不可再生 性, 对自然 资源的开 发 、 销售等具有 垄断优势 的上市公 司将会 长期获益。 ③在获益于 人民币升 值方面具 有领先优 势的上市 公司 伴随着中国 经济的高 速增长, 人民币升 值是一个 长期 趋势,将导 致消费需 求变化和 产业 结构调整, 直接带动 相关行业 和上市公 司的业绩 增长 。 ④外延扩张 能力领先 的上市公 司 作为全球最 重要的新 兴经济体 ,中国将 越来越多 的参 与到国际竞 争中来。 在此过程 中, 重组和购并 将是我国 上市公司 增强国际 竞争力的 重要 方式和手段, 也 有助于显 著提升 其未来 盈利能力 。 因此 , 有明确 重组 、 购并计 划或潜在 机会 , 且重组 、 购并 将显著提 升上市 公司盈 利能力、 市 场占有率 或产能 水平, 并 将在未 来 1-2 年 内实施或实 现的上市 公司也将 进入基金 的备选股票 池。 (3)实地调 研 基金投资团 队将在案 头分析的 基础上、 通过公司 实地 调研等方式 ,深入了 解备选股 票池 成份股基本 面数据的 真实性, 确 保对上市 公司内在 价 值估计的合 理性。 基金 投资团队 将把上 市公司的盈 利能力与 国际、 国内同 行业的公 司作比较 , 调研与 公司有关 的供应商 、 客 户、 竞 争对手等各 方的情况 ,通过行 业主管机 关、税务 部门 、海关等机 构进行第 三方数据 核实。 (4)估值比 较 结合实地调 研 的结果, 本基金将 根据备选 股票池中 上 市公司所处 行业、 业务 模式等特 征, 综合利用市盈率(P/E ) 、市净率(P/B )和折现现金 流(DCF )等估值方法,通过估值比 较 对备选股票 池成份股 做进一步 筛选。 估值 比较将主 要 从两方面对 投资价值 进行分析: 一是上 市公司在其 所处行业 内部的相 对估值水 平; 二是与 境 外类似上市 公司的估 值水平差 异, 特别 是与香港市 场上市公 司的差异 。 (5)建立和 调整投资 组合 本基金将在 实地调研 和案头分 析的基础 上,按照 估值 比较的排序 结果,选 择估值比 较结 果最优的上 市公司 , 建立买 入股票 名单, 并选择合 理 时机, 稳 步建立投 资组 合 。 在建 立投资 组合过程中, 本基金还 将注重投 资对象的 交易活跃 程 度, 以保证整 体组合具 有良好的 流动性。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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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投资组合建 立后, 基金 投资团队 将动态跟 踪上市公 司 的基本面变 化, 动态调 整投资组 合, 使其保持较 好的安全 性、流动 性和增值 潜力。 4.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严格控制 组合风险 的前提下 ,进行总 体的 战略资产配 置。同时 ,基于收 益的 要求, 在 战术资产 配置 、 类属配 置、 个券选择 和交易 执行层面上 实施积极 的策略 , 以期 在承 担有限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的投资收 益。 战术资 产 配置上, 本基 金将通过 深入分析 宏观经 济、 政策 影响和市 场信用利 差结构等 各种变量 并参照 市场基准久 期, 确 定出目标 久期。 类属 配置上, 将通过各 类属资产 的比例配 置、 期 限配置以 及市场配置 实现超额 收益。 个券选择 和 多样化的交 易策略将 成为本基 金日常获 取超额收 益的 重要手段。 5.其他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在 控制投资 风险和保 障基金财 产安全的 前提 下,对权证 进行投资 。权证投 资策 略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 方面:1) 采用市场 公认的多 种 期权定价模 型对权证 进行定价 ,作为权 证投资的价 值基准;2 )根据权 证标的股 票基本面 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 理论价值 进行权证 趋势投资;3 )利用权 证衍生工 具的特性 ,通过权 证 与证券的组 合投资, 达到改善 组合风险 收益特征的 目的,包 括但不限 于杠杆交 易策略、 看跌 保护组合策 略等。 本基金还将 在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范围 内,依法 投资 于其他金融 工具,用 于基金的 风险 管理和增加 收益。 (四)投资 组合的管 理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的影响 ; (3)利率走 势与通货 膨胀预期 ; (4)地区及 行业发展 状况 ; (5)上市公 司价值发 现。 2.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基金管理 人选择具 有丰富证 券投 资经验的人 员担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研究分 析 研究员将广 泛地参考 和利用公 司外部的 研究成果 ,尤 其是研究实 力雄厚的 证券经营 机构 提供的研究 报告, 并经常拜 访国家有 关部委 , 了解国 家宏观经济 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 况; 走 访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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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调查上市公 司, 通过对 市场行情 和上市公 司价值变 化 的分析研究, 进行上市 公司的竞 争优势 分析及价值 评估,挖 掘有投资 价值的上 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 筛选、归 纳、整理 ,撰写宏 观经济分 析报 告、证券市 场行情报 告、行业 分析 报告和上市 公司研究 报告。 公司投资研 究团队定 期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 经理 提供研究报 告。研究 报告是投 资决 策委员会进 行投资决 策的主要 依据之一 。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并决 定基金的 总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分析投 资研究团 队所提供 的研 究报告,根 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 确定基 金的总体 投资计划 , 包括 在股票、 国债及现 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 资产配置范 围比例等 。 (3)基金经 理制定具 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结合自 身研究判 断,参考 投资 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 制 定具体投 资组合方 案, 包括投 资结构、 具体投 资品种及 持仓比例 等。 其中,重大 单项投资 需经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批。 (4)交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 立 的集中交 易室,由 基金经理 向集 中交易室下 达具体交 易指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 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后, 根据 有关规定 对 投资指令的 合规性、 合 理性和有 效性进 行检查,确 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合规的 前提下得 到高 效的执行。 (5)投资风 险监管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 根据市场 变化对基 金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估, 并 提出风险 防范措 施。 监察稽核部 对投资执 行过程进 行日常监 督, 通过交 易 系统检查包 括投资集 中度、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 投资权 限等交易 情况 , 并定期 或不定 期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 提出总结 报告 , 使 得投资决策 委员会随 时了解基 金的风险 水平以及 是否 符合既定的 投资策略 。 (6)基金绩 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 设有基金 绩效评估 小组,定 期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交 基金绩效 评估报告 。基 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 (7)组合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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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基金还将根 据经济总 体状况、 证券市场 趋势,并 结合 申购、赎回 现金流情 况,调整 基金 的投资组合 ,使之不 断优 化。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 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决策程 序进行调 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 新中 予以公告。 (五)投资 限制和禁 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 进行证券投 资,需遵 守以下限 制: (1)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时 ,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 金投资于 股权分置 改革中发 行的权证 ,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 金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2)遵守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2.禁止行为 依据《基金 法》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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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由国 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动。 3. 若将来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 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金 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限制规定 。 (六)证券 交易席位 选用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证券经营 机构,租 用其专用 交易 席位作为本 基金买卖 证券专用 。选 择使用交易 席位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 为: 1.资力雄厚 、信誉良 好。 2.财务状况 良好,各 项财务指 标显示公 司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营行为 规范。 4.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5. 具备基 金运作所 需的高效 、 安全 的通讯条 件, 交 易 设施符合代 理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 需求,并能 为基金提 供全面的 信息 服务 。 6. 研究实 力较强 , 有固定 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 的研究人 员, 能及 时为基金 提供高质 量的咨 询服务,并 能根据基 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门研 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 位的证券 经营机构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上述 标准考察后 确定。 (七)业绩 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 数+20%× 中 信标普全 债指数 在本基金的 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于外部 投资环境 或法 律法规的变 化而使得 调整业绩 比较 基准更符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则基 金管理人 可 以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 行适当调 整, 在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 公告并予 以实施。 中 信 全债 指数 的编 制人 中信 标普 指数 信息 服务 有限 公 司 已将 “ 中信 全债 指数 ” 更 名为 “ 中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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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信标普全债指数 ” ,指数 的编制方法 未发生变动, 保 持了较好的延续 性和连接性。 鉴于此,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中对应的 指数名称 也做相应 调整 。 (八)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 险收益特征 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 种。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12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855,568,807.40 74.13 其中:股票 1,855,568,807.40 74.13 2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支持证 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36,569,331.43 25.43 6 其他资产 10,838,225.95 0.43 7 合计 2,502,976,364.78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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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牧 、渔业 16,980,000.00 0.68 B 采掘业 54,167,592.75 2.18 C 制造业 1,215,880,796.71 48.84 C0 食品、饮料 564,801,018.30 22.69 C1 纺织、服装 、皮毛 429,196.71 0.02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 0.00 C5 电子 75,868,749.25 3.05 C6 金属、非金 属 109,775,382.00 4.41 C7 机械、设备 、仪表 219,465,051.72 8.82 C8 医药、生物 制品 245,541,398.73 9.86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88,700,000.00 3.56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0.00 I 金融、保险 业 268,947,911.08 10.80 J 房地产业 184,104,015.48 7.39 K 社会服务业 22,151,944.62 0.89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4,636,546.76 0.19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1,855,568,807.40 74.53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800,000 196,640,000.00 7.90 2 600518 康美药业 11,013,314 174,230,627.48 7.00 3 000858 五 粮 液 4,500,000 152,550,000.00 6.13 4 000651 格力电器 7,072,316 151,206,116.08 6.07 5 601601 中国太保 4,599,858 93,055,127.34 3.74 6 600406 国电南瑞 5,000,000 88,700,000.00 3.56 7 600887 伊利股份 3,500,000 74,550,000.00 2.99 8 601318 中国平安 1,599,971 67,102,783.74 2.70 9 600048 保利地产 6,199,886 66,710,773.36 2.68 10 000895 双汇发展 999,999 60,499,939.50 2.43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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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投 资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权证投 资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在报告期 内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有 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597.4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000,174.64 3 应收股利 215,996.09 4 应收利息 114,308.11 5 应收申购款 95,149.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38,225.95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 基金未持 有处于转 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 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600406 国电南瑞 88,700,000.00 3.56 重大事项 (6) 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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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2007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2.11-2007.12.31 2.08% 1.61% 3.30% 1.38% -1.22% 0.23% 2008.01.01-2008.12.31 -57.17% 2.26% -56.15% 2.44% -1.02% -0.18% 2009.01.01-2009.12.31 81.28%


1.87%


73.37%


1.65%


7.91%


0.22%


2010.01.01-2010.12.31 20.40% 1.36% -9.34% 1.27% 29.74% 0.09% 2011.01.01-2011.12.31 -29.07% 1.13% -19.71% 1.04% -9.36% 0.09% 2012.01.01-2012.09.30 -2.21% 1.12% -0.99% 1.02% -1.22% 0.10% 2007.12.11-2012.09.30 -33.81% 1.64% -43.41% 1.61% 9.60% 0.03%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80% -60% -40% -20% 0% 20% 07-12-11 08-11-26 09-11-12 10-10-29 11-10-15 12-09-30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基金 合同规定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截至 本报 告期末, 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已符合 基金合同中 规定的各 项投资比 例。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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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十 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持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 资产 等形式存在 的基金财 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 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 抵销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非 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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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的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应 收应付款 等项 目。 (四)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 使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 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上 的,应采用市场 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 有可 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 定投资品 种的公允 价值。 (五)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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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的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的 ,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5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5)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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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7)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 -(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签章 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七)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基金合同 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 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任。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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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 金费用, 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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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 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偏差 达到或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当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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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偿金额,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九)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 基金合 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十)特殊 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 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或 权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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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证估值方法 的第(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证券交 易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和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资金汇划 费用; (7)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可 以从基金资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况 下,该项 费用按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1.5% 的年费 率计提 , 即本基金 的年 管理费率为 1.5% 。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底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 应于次月 首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按 照基金管 理人指令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 下, 该 项费用按 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 即本 基金的年 托管费率为 0.25%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支付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 计算,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底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 应于次月 首日起 10 个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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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工作日内按 照基金管 理人指令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 (3)上述 “1、基 金费用的 种类 ” 第 (3) 至(7 ) 项费 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 付。 (二)与基 金销售有 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期 申购费率 与日常申 购费率一 致 ,本基 金日常 申购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200 万 1.00% 2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多次 申购, 须 按每次申 购所对应 的费率档 次分 别计费。 当 需要采取 比例 确认 方式 对 有效 申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认 时, 投资 者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缴 纳, 用于市场推 广、销售 、登记结 算等各项 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 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 费率 1 年以内(不 含 1 年) 0.50%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5% 2 年(含 2 年 )以上 0 投资者在基 金终止上 市前持有 的原景阳 基金份额 , 持 有期限自 《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计算 ;投资者 通过 集中申购和 日常申购 所得的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自 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 登记之日 起计算。 本基 金 赎回费的 25% 归 入基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 销售手续 费等各项 费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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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四)费率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等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 等相 关费率或改 变收费模 式。 调高 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等相关 费率或 在不提高整 体费率水 平的情况 下改变收 费模式,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将来法律法 规许可的 情况下, 本基金可 以依法提 取业 绩报酬和/ 或业 绩风险准 备金。 基金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模 式 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依 据国家有 关规定依 法纳 税。 十 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2.买卖证券 价差; 3.银行存款 利息; 4.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 金收 益。 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当期 收益弥补 上期亏损 后,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配。 3.基金投资 当期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分 配。 4.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不超过 6 次,全 年基金 收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 基金年度 可分配收 益的 50%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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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5.投资者可以选择取 得现金红利或 将所获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投资者 选择采取红利 再投资形式 的, 红利 再投资部 分以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计算 基准, 确 定再投资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默认 的分红方 式为 现金红利。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在不影响 投 资者 利益 的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 上基 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最迟应 于变 更实施 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 公告。 (四)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 额。 十 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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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以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应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 师,须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及 其实施准 则、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露 , 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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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一)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之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集 中申购开 始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集中 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集 中申购的 具体事宜 编制集中 申购 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日常 申购 或赎回 之 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自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 之日起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 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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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延 长 或提前 终止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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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九)本基 金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为 方便投资 者, 可增加信息 披露的范 围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上述存放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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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 后, 中 国境内公 司将面临 前所未有 的市 场竞争, 上 市公司在 这些因 素的影响 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 (二)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 拒绝支 付债券本 息, 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 (三)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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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平。 (四)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资产规模 将随着 投资者 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 断波 动, 若由于 基金投资 者的连续 大量赎回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或 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 证券,使 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 不利 影响,从 而 产生流动 性风险。 (五)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重视 股票投资 风险的防 范 , 但是 基于投资 范围 的规定, 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例最 低将保持 在 60% 以上,无 法完全 规避股票 市场的下跌 风险。 (六)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变更基 金类别; (2)变更基 金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 投资策 略; (3)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终止基 金合同; (6)与其他 基金合并 ; (7)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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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2.出现下列事项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情况时,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 后公布经 修订的基 金合 同,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2)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因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代 表人变更,当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做 出相应变 动的;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有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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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财产进 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小项规 定清 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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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2) 根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获得基金 管理费, 收取或 委托收取投 资者申购 费、 赎回 费 、 其他事先公 告的合理 费用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 费用 ; (3)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并 公布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 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5)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以 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 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 务; (8)选择、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行使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或 基金 销售代理协 议赋予、 给予、 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基 金财 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10)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等有关规 定, 代表基金 行使因基 金投资而获 得的任何 权利; (11) 依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 对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 并有 权提议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 换基金托 管人,或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 (12)《基 金法》、 《运作办 法》、本 基金合同 以及 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登 记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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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 在资产运作 、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严格按照《基金 法》、《运作 办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 务; (10)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1)按基 金合同规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2)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制和直接 经营管理 ; (13) 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4)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5)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规,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0)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21) 确保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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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3)负责 为基金聘 请注册会 计师和律 师; (24) 由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5)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6)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获得基 金托管费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财产 、 其他基 金当 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 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 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8)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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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19)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投资者自依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 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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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 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 情形之一 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修改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中 约定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而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情形除 外); ②变更基金 类别;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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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③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④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⑤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⑥终止基金 合同; ⑦与其他基 金合并; ⑧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⑨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⑩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经基金合 同约定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①调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②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③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④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⑤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 必须做出相 应变动的 ; ⑦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2.召集方式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定期 或不定期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有 关基金运 作的重大 事项 。 (2)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 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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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3.通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人 ” )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权益登 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当至少提 前 30 天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至少应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 权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议的 表决方式 ; (6)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7)与会者 需要准备 或履行的 文件和手 续; (8)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会议通 知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由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等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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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4.会议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与 通讯 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终止 基金合同 、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委托的 代理人参 加方可召 开。 (1)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 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并 符合下列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①本人出席 会议者持 有本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本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 书应符合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②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 为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2)通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符合以下 条件 的通讯开会 有效: ①召集人应 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告会议 通知, 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连续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 告; ②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 “ 监督人 ” )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③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经通知拒 不 参加收 取和统计 书面表决 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提 交 的 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的授权 委托书应 符合 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⑤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 见的 ,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 额在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 以上; ⑥会议通知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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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3)不论现场开会或 通讯方式开会 ,若该次会议不 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开会条件, 则该次会议 不得审议 会议通知 中的各项 议题, 但召集 人可以按照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方式 和程 序,对于同 一议题再 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再次开会日 期的提前 通知期限 为 3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发生变化 ; 再次 召开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需满足上 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方 式开会的 各项条件 方为有效 。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①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 项。 ②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 记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 发出 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集人 。 召集 人对于 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临 时提案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大会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公告前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核 : ①关联性。 提案涉及 事项与本 基金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 将提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 的, 召集人 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并 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的提案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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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对于召集人 未列入会 议通知并 公告的提 案, 该 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后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 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不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 处地址、 持 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②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天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构监 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 效。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 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②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通 过方可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金合 同、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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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 效表决。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 否则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书 面 表决意见 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为 无效 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 2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 的 1 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选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 表担任监票 人。 但如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出席 , 则大会 主持人可 自行选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 , 记票、表 决结 果仍然有效 。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③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 果会 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代 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一 次为限,会 议主持人 应当于重 新清点后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 在监督人 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督 员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构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8.生效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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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之日 起生效, 并在生效 后方可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六)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 合同内容变更 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①变更基金 类别; ②变更基金 的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 ③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④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⑤终止基金 合同; ⑥与其他基 金合并; ⑦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⑧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⑨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形。 (2)出现下列事项及 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情况时,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 布经修订 的基 金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①调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②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 ③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④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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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⑤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⑥因当事人 名称、 住所、 法定 代表人变 更, 当事人分 立、 合并等原因 导致基金 合同内容 必须 做出相 应变动的 ; ⑦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 情 形。 2.基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应当 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承接 的; (3)基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 的; (4)有关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形。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 同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①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3)清算程 序 ①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 期限 ; ③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 产 进行评 估和变现 ; ⑤制作清算 报告; 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 计; ⑦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 书; ⑧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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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⑨公布基金 清算公告 ; ⑩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 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①支付清算 费用; ②交纳所欠 税款; ③清偿基金 债务; ④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① 、 ②、③ 小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和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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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进 行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限 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 60%-95% ,其中 , 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3% 。固定收 益类证券 和现金投 资比例范 围为基 金资产的 5%-40% ,其 中,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 现 金和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等 短期金融 工具的比例 最低为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时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 超过该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股 权分置改革中 发行的权证,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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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1)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2)遵守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以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变更 或取消上 述强制性 规定 的, 本基金 将相应变 更或取消 上述 强制性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 整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 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银行存 款进行监督 。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基 金管理人 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 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 易对手是 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 行监 督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 材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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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变 更和管理 基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管 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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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 托管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规定开 立或变更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6)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 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变 更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变 更 原封闭式 基金 的银行账户资料。本 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有 关规定。 3.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本托 管协议 第 三 条所述存款 银行名单 中的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 设存 款账户, 并 负责该账 户的日常 管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 人协 助办理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 户或账户 变更所需 的相关资 料,并对基 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协 助。 4.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变更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变 更证券账 户的资料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 的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 借和未经 另一方同 意擅自转 让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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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本 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5) 法律法 规对基 金证券账 户和资金 账户的变 更和管 理另有规定 的, 本基 金从其规 定。 5.债券交易 账户和托 管专户的 变更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全 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 心变更银 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交易账 户的资料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变 更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托 管银行的 保管库, 但要 与非本基金 的其他有 价凭证分 开保管。 保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对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但相 关业 务程序另 有限制的 除外。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应及 时将合同正 本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 除本 托管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一般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2 份 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 1 份 正本的原 件。上述 合同的保 管期 限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执行。 (五)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 外的该基 金份额总 数后 的价值。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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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2)基金管理人应 在 每个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对基金财产 估值。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 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以传 真方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 计算 结果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后以 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 点后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 净值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 ,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且对基 金管理人的 净值数据 出具了正 确的复核 意见, 则 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的净值 数据也不 正确或者 没有对基 金管理人 的净 值数据出具 正确的复 核意见, 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 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 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如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 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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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 设置、登 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 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 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独 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以 公告。基 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在 2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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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 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 (3)每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并 有义务持 续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管 期限不少 于 15 年 。基 金管理人委 托其他合 格机构担 任注册登 记机构时 , 可 委托该注册 登记机构 承担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持 续保管义 务。 注册 登记机构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的 保管, 按 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 关监管机构 的要求执 行。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委托 的注册登 记机构在 本基 金续存期内 , 应采用 电子或者 书面 的形式按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年 中 持有人名 册和 年度持有人 名册。 当 年的年中 持有人名 册应于当年 6 月 30 日后 的 10 个工 作日内 提供;当 年的年度持 有人名册 应于当年 12 月 31 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提供。 对于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或其委托 的注册登 记机构应 采用电子 或者书面的 形式在相 关名册生 成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除 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管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注册登 记机构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持 有人名册 建立 基金持有人 名册档案 并妥善保 管, 保管期限不 少于 15 年。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未 能妥善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的, 应当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 承担相 应责任。 基金托管 人只能将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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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用于履行 本托管协 议约定的 目的 , 不得为其 他任何目 的使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七)争议 解决方式 1.本托管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因 本托管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 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根据 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托管协议 的当事 人仍 应履行本托 管协议的 其他规定 。 (八)托管 协议的效 力 1.本托管协议由《景阳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 订而成。本托管协议 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盖章以 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代表 签字,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 《 景阳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2.本托管协议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本托管协 议自生效 之日对双 方当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4.本托管协 议正本一 式 6 份,协 议双方 各执 2 份, 上报监管部 门 2 份,每 份具有同 等 法律效力。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 这些 服务项目 。 (一)服务 内容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注 册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 注册登记服 务。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 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 持有 人 名册的 管理 ,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 交易份额的 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 交收等服 务。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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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2.红利再投 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 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 基金 收益将按除 权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 3.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将 开通部 分代销网 点为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 购基 金单位, 该 定期申购 计划不受 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以另行 公告为准 。 4.持有人专 项理财服 务 基金管理人 通过 4 个 平台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专项 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 理财热线 、 大 成绿色通道 、基金 E 点通和财 富俱乐 部。 “ 满意理 财热线 ”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专业化的 人工 服务和 7× 24 小时 自助语音 查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在 工作时间 选择人 工查询、 咨 询、 信息定制、 投 诉建议服 务, 也可选 择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自助语 音系统查 询基金净 值、 账户情况、 公司介绍 等服务。 “ 大成绿 色通道 ”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定期 发送对账 单服 务。 每季度 结束后 20 个工作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在 最近 一季度 内发 生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发送 该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 基金交易对 账单, 记 录该份额 持有人最 近一季度 内所 有申购、 赎 回、 非交 易过户等 交易发生 的时间、金 额、数量 、价格以 及当前账 户的余额 等。 每年度结束 后 30 个 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将向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送账户 状况对账 单。 “ 大成绿色通 道 ” 同 时提供理 财期刊定 期 送阅服务, 基金管理 人出版《 大成理财 》等专业 理财 刊物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通了 短信服务 定制 平台、 电子 对账单及 电子刊物 订阅 平台、 网站 留言互动 平台和网 上交易平 台等。 通 过先 进的网络通 讯技术,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高效安 全的基金 交易服务 、及时迅 捷的基金 信息 和理财服务 。 “ 财富俱 乐部 ” 是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的 高端客户 专门 设立的服务 体系, 将为优质 客户提 供专项的个 性化服务 。 (二)联系 方式 1.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客服 热线:400-888-5558 2.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3.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 理财中心 电话: 深圳:0755-83195236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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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北京:010-85252345/46 上海:021-63513925/26 二 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目前 无重大诉 讼事 项。 (二)最近 半年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高 级管 理人员没有 受到任何 处罚。 (三)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1 日发 布的 公告: 1.2012 年 7 月 3 日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再 次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 身份 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 2.2012 年 7 月 13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通联支 付为网上 直销第三 方支 付渠道的公 告 》。 3.2012 年 7 月 20 日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告 》 。 4.2012 年 7 月 26 日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2 年第 1 期)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摘要(2012 年第 1 期)》 。 5.2012 年 7 月 28 日 《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变更基 金经理的 公告 》 。 6.2012 年 8 月 25 日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 半年度报 告 》 、 《 大 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2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7.2012 年 10 月 25 日 《大成 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报告 》 。 8.2012 年 11 月 8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赎回公司持 有旗下开 放式基金 的公 告 》。 9.2012 年 11 月 28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持 有的" 美的 电器" 股 票估 值调整的公 告 》。 (四) 《招募说明书》 与 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有不一致 之处, 以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为 准。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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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的要求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对 2012 年 7 月 26 日 公布 的 《大成景 阳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2012 年第 1 期) 》进行 了更新 ,并根据本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实施的 投资经营活 动进行了 内容补充 和更新, 主要更新 的内 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 部 分。 4.在“ 九、基金的投资 ” 中,根据最新资料,对 “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的内容进行 了更新。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十、基 金业绩 ” 部分。 6. 在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部分, 披露 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1 日期间涉及 本基金的 公告。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四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 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 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准。 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景阳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公 告 (二)中国 证监会 《 关于核准 景阳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的批复》 (三)《大成 景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四)《大成 景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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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 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 一 月二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