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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内需(090015)

大成内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 一三 年 一 月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内需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 4 月 27 日证监许 可 【2011 】 609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2年12月14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基金净 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2年9月30日,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2 目


录............................................................................................................................................... 3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40 八、基金的投资 ............................................................................................................................. 47 九、基金业绩 ................................................................................................................................. 57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 5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69 十九、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2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9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93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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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 投资者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大 成 内需增 长 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合同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其任何有效 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 和国 (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 包括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 文 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基金合 同 所募集 的大成 内 需增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 机构、 基金的募集 、 基金合同的 生效、 基 金份额的 交易、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基 金 的投资、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基金收益与 分配、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风险揭 示、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对 基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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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招募 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 阅 方式、 备查 文件等涉 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 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 是 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 文件,及 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大成 内需增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发 售公告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注 册登记业 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基金合 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 得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 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 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 户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其 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 条 件的办 理 基 金注 册 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受权 利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 条件可以 投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在 中 国 合法 注 册登记并存 续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 续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 境内 合 法募 集 的证 券 投 资基金 的 中 国境 外 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 险公司、 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 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条件 , 基金 管理人聘请 法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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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定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合法 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 销售本基 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 金 份额的行为 。 本基金 的日常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 金 份额的行为 。 本基金 的日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 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 总数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 额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给 投 资者 开 立的 用 于记 录 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开 放式基金 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 录投 资 者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 办 理基 金 交易所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其 持 有 的同 一 基金 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 从某一 交 易 账户 转 入另一交易 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的相 关公告 , 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 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 基金 (转出基金 ) 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开 放 式基 金 (转入基金 )的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 扣款金额 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 内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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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证券 投资收益 、 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 值变动、 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 定基金 资 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 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 的债券 ; 期 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 其他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 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 四家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 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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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公司 , 并在香港 设立了子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委 员会、 投资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和 战略规划 委员会 等 专业委员 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福证券 投资基金 ,2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及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基 金 ,1 只创新 型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1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普 5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 25 只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价值增 长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大成蓝筹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精选增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 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创新成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强化收 益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策略 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 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中证 红利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中证内地 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产 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和大成理 财 21 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兼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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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起担任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计 委国土 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1998 年 11 月 -2000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发展 银行资金 计划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 国人寿保 险 (集团) 公 司战略规划 部战略研 究与规划 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 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高 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党委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 任中国华 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泰信 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杨赤忠先生,董 事,硕士 。历任深圳 蓝天基金管 理公 司投资与研究部 经理;长 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 副总监、 基金 经理;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研究总监、 基 金经理; 光大 证券投资部 总经理、 研究 所所长; 光大 保德信基 金公 司董事。 现任光 大证券党 委委员、 助理 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 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 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 行顾问,高 级经 济师,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 部硕士生 指导老师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学兼职 教授, 清 华大学中 国经济研 究中心高级 研究员。 先后在北 京市人民 政府研究 室 ( 副处长、 处 长) , 北京 市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 国 投资银行(行长) , 国家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独 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 上海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 曾任 上海市 律师协会证 券与期货 法律研究 委员会副 主任。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法大 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户学 院大学法 学部 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 立神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师(上 海) 事务所合伙 人。 擅长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基金法、 外 商投资企业 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关 的法 律事务。 曾代理过 中国证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公 司虚假 陈述民事索 赔共同诉 讼案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评 为“五年 风云人物 ” ,并获 得过“上 海市 优秀女律师 ”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 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 武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士 生导师, 中 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融 工程 研究会常务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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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理事,湖北 省政府咨 询委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1989 -1994 年, 任武汉大学 管理学院 讲师;1994 -1997 年,任 武汉大 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1997 年 至今,任 武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任副系 主任、系 主任、副 院长 等行政职务 。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 事长,大 学本科。曾 任中国银河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江苏北 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总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 上海投资部 董事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政 治处主任 ; 1992 年转业 , 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 托管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托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险 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 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 副总 经理, 管理学硕 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 督察长 ,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国 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 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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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肖冰先生,副总 经理,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 际业务部 总经理 助理、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 监、 泰达 宏利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营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入大 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市场部总 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杨丹先生 , 理学硕 士 , 证券从 业 年限 11 年 。2001 年 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后 任职于基金 经理部、 研究部、 产品开发 与金融 工程部 、 股票投资部 。 200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1 年 6 月 14 日曾任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2008 年 8 月 23 日 开始担任 景 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2011 年 6 月 14 日 开始兼 任大成内需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 有基金从 业资格。 国籍:中 国。 李本刚先生 , 管理学 硕士,证 券从业年 限 11 年。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就职 于西 南证券投资 部, 任助理研 究员。 2002 年 9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职于中 关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任研发中心 研究员。2005 年 11 月至 2010 年 7 月就 职于建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 究部,历 任研究员 、 高级研 究员 。2010 年 8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 历任 研究部高 级研究 员、 行业研究主 管。2012 年 9 月 4 日起任 大成内 需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国籍: 中国。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9 名成 员组成, 设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刘明, 助理总经 理, 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席; 曹雄飞, 首席 投资 官,股票 投资部总 监,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支兆 华, 研 究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汤义峰, 数量投 资部总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 于 雷, 交易管 理部总监,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蒋 卫强, 风险 管理部执 行 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施永 辉, 股票投资 部副总监,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孙蓓琳, 研究 部副总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 证券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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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朱文辉, 大 成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 成可转债增 强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大成 景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如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同 、 基 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 协议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定 期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投 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 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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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 资 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导 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 而基金 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定期或 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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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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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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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 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 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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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 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改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 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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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 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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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改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 、 《企 业财务通 则》 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制 订基金会计 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会计 工作操作流 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 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险 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 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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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进一 步树立 以投资者为 中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 更名为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人。 另外,中国 银行在重 点分行已 开展托管 业务。 目前,中国 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 基金、一 对多专户 、一 对一专户、 社保基金 、保险资 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划 、证券公司 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资 产、 年金资 产、 理财 产品、 海 外人民币 基金、 私 募基金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 品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银行率 先 开展绩 效 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 务, 为 各类客户提 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中国 银行各类 托管资产 规模突破 两万亿元 ,居 同业前列。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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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2 年 6 月末 ,中国银 行已托管 长盛创 新先锋 混合、长盛 同盛封闭 、长盛同 智优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 命周期 混合、 大成蓝 筹 稳健混合、 大成 优选封闭、 大成景宏 封 闭、 工银大盘蓝 筹股票、 工 银核心价 值股票、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国 泰金鹿保 本混合、 国 泰 金鹏蓝筹混 合、 国泰区位 优势股票、 国投瑞银 稳定增 利债券、 海富通 股票、 海富 通货币、 海 富通精选贰 号混合、 海富通收 益增长混 合、海富 通中 证 100 指数(LOF ) 、华宝兴 业大盘精 选股票、 华宝兴 业动力组 合股票、 华宝 兴业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策略 混合、 华夏大 盘精选混 合、华夏回报 二号混合、 华夏回报 混合、华夏 行业股 票(LOF) 、嘉实超 短债债券、 嘉实成长 收益混合、 嘉实服务 增值行业 混合、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LOF) 、嘉实 货币、嘉 实稳健混 合、 嘉实研究精 选股票、 嘉实 增长混合、 嘉实债券、 嘉实 主题混合、 嘉实 回报混合、 嘉实价值 优 势股票型、 金鹰成份 优选股票 、金鹰行 业优势股 票、 银河成长股 票、易方 达平稳增 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 成长混合、 易 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 易 方达积 极成 长混合、 易方 达货币、 易方 达稳健收益 债券、易 方达深证 100ETF 、易方达中小 盘股票、易 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 家稳健增 利债券、 银华 优势企业 混合 、 银华优质增长 股票、 银华领 先策略股 票、 景顺长 城动力平 衡混合 、 景顺长 城优选股 票、 景 顺长城货币 、 景顺长 城鼎益股 票(LOF) 、 泰信天天收 益货币、 泰信 优质生活 股票、 泰信蓝 筹精 选股票、 泰信债 券增强收 益、 招商先锋 混合、 泰达宏利 精选股票、 泰 达宏利集 利债券、 泰达 宏利中证财 富大盘指 数、 华泰柏瑞 盛世 中国股票、 华泰 柏瑞积极 成长混合、 华 泰柏瑞价 值增 长股票、 华泰柏 瑞货币、 华泰 柏瑞量化 现行股票型、 南方高增长 股票(LOF) 、国 富潜力组 合 股票、国富强 化收益债券 、国富成 长动 力股票、 宝 盈核心优 势混合、 招商行业 领先股票 、 东方 核心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轮动 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 华鑫强收 益债券型 、 诺德中 小盘股票 型、 民生加银稳 健成长股 票型、 博 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 易方达岁 丰添利债 券型、 富 兰克林国 海中 小盘股票型 、 国联安 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 品股票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 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华泰 柏瑞上证 中小盘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 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 票型 、 易 方达医疗 保健行业 股票型、 景顺 长城稳定收 益债券型 、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国 泰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诺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泰达宏利 聚利分级 债券型、 国联 安优选行 业股 票型、 长盛同鑫 保本混合 型、 金鹰中证 技术领先指 数增强型、 泰 信中证 200 指数、 大成 内需 增长股票型、 银 华永祥保 本混合型、 招 商深圳电子 信息传媒 产业 (TMT )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 嘉实深 证基本面 12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华 宝兴业上 证 18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 易方达 资源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券 型、 平安大华行 业先锋股 票型、 华泰柏 瑞信用增 利债 券型、 泰信中小 盘精选股 票型、 海富通 国策导向股 票型、 中 邮上证 380 指数增 强型、 泰 达宏 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 、 长盛同 禧信用增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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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利债券型、 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 主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币 市场、 上投 摩根健康 品质生活 股票型、 工银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级、 招商优势 企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 、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 国泰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 景顺长 城优信增 利债券型 、 诺 德周期策略 股票型、 长盛电子 信息产业 股票型、 诺 安中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信诚双盈 分级 债券型、 嘉 实沪深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 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工银瑞 信基本面 量化 策略股票型、 信 诚周期轮 动股票型、 富 兰克林国海 研究精选 股票型、 诺安汇鑫 保本混合 型、 平安大华策 略先锋混 合型、 华 宝兴业中 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180 等权重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华安双 月鑫短期 理财债券 型、大成 景恒保本混 合型、 景 顺长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 上投摩根 分 红 添 利 债 券 型 、 嘉 实 优 化 红 利 股 票 型 、 嘉 实 海 外 中 国 股 票(QDII) 、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 、 长 盛 环 球 景 气 行 业 大 盘 精 选 股 票 型(QDII) 、 华 泰 柏 瑞 亚 洲 领 导 企 业 股 票 型 (QDII) 、 信诚金 砖四国积 极配置(QDII) 、 海 富通 大中 华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标 普金砖 四 国 指 数(LOF-QDII ) 、 华 宝 兴 业 成 熟 市 场 动 量 优 选 (QDII ) 、 大 成 标 普 500 等 权 重 指 数 (QDII ) 、 长信标 普 100 等 权重指数 (QDII ) 、 博时抗 通胀增强回 报 (QDII ) 、 华安大中华 升 级股票型(QDII ) 、信诚全球商品主题 (QDII ) 、上 投摩根全球天然资 源股票型、工 银瑞信 中国机会全 球配置股 票型(QDII ) 、易方 达标普全 球 高端消费品 指数增强 型、建 信全球资 源 股票型等 164 只证券 投资基金,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 同客户多 元化的投 资理财需 求, 基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开 办各类基 金托管业 务均获得 相应的授 权, 并在辖内实 行业务授 权管理和 从业 人员核准资 格管理。 中国银行 自 1998 年开办 托管业 务以来严格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 的监管要 求, 以控 制和防范 基金托管 业务 风险为主线 , 制定并 逐步完善 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 管理制度 、 业务操 作规程、 员工职业 道德 规范、 保密 守则等在 内的各项 业务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制落 实到每个 工作环节 ; 在敏感 部位 建立了安全 保密区和 隔离墙, 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 ,以保证 基金信息 的安全; 建立了有 效核 对和监控制 度、应急 制度和稽 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 金资产与 银行自有 资产以及 各类托管 资产 的相互独立 和资产的 安全; 制 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 遵循基金 信息披露 规定和要 求, 及时准确地 披露相关 信息。 最近一年内 , 中国银 行的基金 托管业务 部门及其 高级 管理人员无 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及其他有 关机关的 处罚 。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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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 码:400-888-5558 (免 固话长 途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 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陈 丹丹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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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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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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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 客户服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全 国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2)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温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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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4)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办公 地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5)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6)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7)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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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9)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20)中信 建投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1)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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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网址: www.guosen.com.cn (22)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4)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6)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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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7)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8)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9)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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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1)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 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沈强 客服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 会亮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32)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3)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4)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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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5)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 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6)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37)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 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传真:0731-85832214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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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40)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1)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2)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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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43)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4)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5)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6)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7)中航 证券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六楼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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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法定代表人 :杜航 客服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scstock.com (48)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9)英大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话:0755-26982993 、4008-698-698 联系人: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网址:www.ydsc.com.cn (50)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1)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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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52)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3)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66 号未来资 产大 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徐 方亮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20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55)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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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6)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7)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8)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李 昕田 联系电话:0931-8490208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9)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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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0)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61)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 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62)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63)天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 、(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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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 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刘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 颖 六、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 成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基金 合同 已于2011 年6 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20个 工作 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和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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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 式: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七、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 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 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 以公告 。 销售机构 可以酌情 增加 或减少其销 售网点、 变更营业 场所。 (二)申购 、赎回开 放日及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1 年8月15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转换及 定投业务 。 基 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并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基金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时 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 行处理 时, 份额确认日 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 先赎回, 份额确认日 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 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 按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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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 在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申 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应在T+2 日 后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 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 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 金管 理 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T +7 日(包 括该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 持有人账 户。在发 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 关条款处 理。 4.投资者申 购、赎回 的详细程 序或手续 ,以开 放申 购和(或) 赎回的相 关公告为 准。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 每 次申购金 额不得低 于1,000 元 (含 申购费, 定 期定额 不 受此限制) 。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 购,累计 申购金 额不 设上限。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六)申购 与赎回的 费率 本基金目前 开通前端 收费模式 ,将来根 据市场发 展状 况和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可能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也可 能相应增 加新的基 金份 额种类, 并 可能需计 算新基金 份额类 别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应当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的规定, 履行 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 公告。新 的收费模 式的具体 业务规则 ,请 见有关公告 、通知。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 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1)前端收 费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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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后端收 费 本基金未开 通后端收 费模式。 (3)其他与 申购相关 的事项 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申 购基金份 额的基金 投资者承 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在 扣除手续费 后,余额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25 %的部 分, 应当归入基 金财产。 持有基金时 间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 2 年 0 (1)投资者 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登记之 日起 计算。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有关规 定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 (3)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 低于柜台 交易 方式的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并 依法公告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 对基金投 资者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对基金投资 者适当调 整基金申 购费率、 转换 费率和 调低赎回 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净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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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 值 / T 日基金份 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基金份额 、余额的 处理: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理方 式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或拒 绝基 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 购。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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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 户。 当发生上述 (1)到( 5) 项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 应 当依法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2.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基金 合同 规 定, 可以 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告。 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 可延期 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 按 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 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 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 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按 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兑 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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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3)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同时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 以上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种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一)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 的时间 为一天,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 近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 网站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换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 率是基金 管理人及 其销售机 构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办理 基金转换 业务时收 取 的费用比率 。 每笔基金转 换视为转 出基金的 一笔基金 赎回和转 入基 金的一笔基 金申购。 基金转换 费用 由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用及转入 基金的申 购补差费 用构 成。 转入基金时 , 从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高 的基 金转换时, 每次收取 转入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费用 。 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 差费用按 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 与转 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 差。 转出基金时 , 如涉及 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 费用, 收 取该 基金的赎回 费用。 收 取的赎回 费用 不低于 25% 的部分 归入基金 财产,其 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2.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 事项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本基金 和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已开放 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 基 金之间的转 换。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所有持 有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开放基金 转换业务 的开放式 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包括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等。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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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本基金转换 业务限于 本公司直 销网点( 含大成基 金网 上交易) ,以 及已开放 基金转换 业 务的相关代 销机构之 营业网点 。 各代销 机构受 理本公 司基金转换 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 各代销机 构营业网点 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 原则: (1) “ 份 额申请 ”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转换 申请必须以 份额为单 位提出。 (2) “ 定 向转换 ”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必须指 明基 金转换的方 向,明确 指出转出 基 金和转入基 金名称。 (3) “ 视 同赎回 ” 原则 ,即基金 转换申请 转出的基 金份 额应作为赎 回申请纳 入转出基 金 当日赎回申 请总量的 汇总计算 中。 当发 生巨额赎 回时 , 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 回 具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 况, 决定 全额 转出或部分 转出, 并 且对于基 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 同的比例 确认; 在 转出申请 得到 部分确认的 情况下, 未确认的 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顺 延。 关于基金转 换的其他 规则, 可 见 2008 年 9 月 24 日已 公告的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旗下 开放式基 金基金转 换业务规 则的公告 》及 其他相关公 告。 (十三)基 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 业务规则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 转托管费 。 (十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销售机构将 按照与投 资申请时 所约定的 每月固定 扣款 日、 扣款金 额扣款, 若遇非基 金交 易日时, 扣 款是否顺 延以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 准。 具体办理程 序请遵循 各销售机 构的有关 规定,具体 扣款方式 以各销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 则为 准。 (十五)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 亡,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 司法执行 ”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持有 本基 金份额的投 资者的条 件。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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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 《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并按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六) 基 金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 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及国 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 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 有权机关 作出决定 之前,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 红利 再投资) 先行一 并冻结。 被冻 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 与支付 。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受 益于内需 增长的 行 业中的 优 质上 市公司, 力 争充分 分 享中国经 济 增 长以及经济 结构转型 带来的投 资收益, 追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稳健 增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为 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股票 ( 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范围为 60%-95%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逆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 和现 金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4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 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 基 金将 80% 以上的股 票资产投 资于受益 于 内需增长的 行业中的 优质企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 理念 为中国经济 持续发展 而进行的 经济增长 模式转变 过程 中, 内需增 长正在成 为重要的 推动 力。 在宏观 政策引导 和经济结 构的自我 演进中 , 受益 于内需增长 推动力的 行业与上 市公司的 投资价值将 获得提升 。本基金 通过对宏 观经济与 政策 的全面分析 ,挖掘内 需增长投 资主题, 精选相关行 业的优质 上市公司 股票, 在 有效控制 投资 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 超额收益 。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 积极主动 的投资策 略。 以宏 观经济和 政策 研究为基础 , 通过影 响证券市 场整 体运行的内 外部因素 分析, 实 施大类资 产配置 ; 分析 以内需增长 为重要推 动力的中 国经济转 型进程中的 政策导向 与经济结 构调整的 特点, 研究国 内消费需求 以及与之 紧密关联 的投资需 求的增长规 律, 结合 经济周期 与产业变 迁路径的 分析 , 实施 行业 配置 ; 以 相关的投 资主题和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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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内需增长受 益行业为 线索, 通 过公司基 本面的考 量, 精选优质上 市公司股 票, 力求 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为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 , 本基金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 适度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 股指 期货 投资将 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 并 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套期 保值管理 的有关规定 执行 ,对 冲系统性 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 况下 的流动性风 险等。 1.大类资产 配置 本基金以股 票投资为 主, 但为 规避市场 系统性风 险, 保障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本 基金实施适 度的战略 或战术性 类别资产 配置。 本基金 根据各类资 产的市场 趋势和预 期收益风 险的比较判 别, 对股 票、 债券 及现金等 大类资 产 的配 置比例进行 动态调整 , 以期在 投资中达 到风险和收 益的优化 平衡。 在 大类资产 调整过程 中, 本基金将在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适度 运用股指 期货的套 期保值功 能,控制 投资 组合的系统 性风险暴 露。 本基金采用 多因素分 析框架, 从宏 观经济环 境、 政策 因素、 市场利率 水平、 市场投 资价 值、 资金供求因 素、 证券市场 运行内在 动量等方 面, 采取定量与 定性相结 合的分析 方法, 对 证券市场投 资机会与 风险进行 综合研判 。 宏观经 济环 境方面, 主 要是对证 券市场基 本面产生 普遍影响的 宏观经济 环境进行 分析, 研 判宏观经 济运 行趋势以及 对证券市 场的影响 。 政策因 素方面 , 主 要是对影 响经济结 构、 金融 和证券市 场的 政策进行前 瞻性分析 , 研究政 策对不同 类别资产的 影响。 市 场利率水 平方面, 主要分 析市场 利率水平的 变化趋势 及对固定 收益证券 的影响。 资金供 求因素方 面, 主要分析 证券市场 供求 的平衡关系。 投 资价值方 面, 主要研究 各类证券市 场的整体 内在价值 的变化和 估值水平 的相 对变化。 市 场运行内 在动量方 面, 主要 分析证券市 场自身的 内在运行 惯性与回 归(规律 ) , 发现驱动证 券市场向 上或向下 的市场因 素。 通过上述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结 合公司研 究开发的 定量 模型工具, 判断市场 时机, 进 行积 极的资产配 置,合理 确定基金 在股票、 债 券、现 金等 各类资产类 别上的投 资比例。 此外, 本基 金还将利 用基金管 理人在长 期投资管 理过 程中所积累 的经验, 根据市场 突发 事件、市场 非有效例 外效应等 所形成的 市场波动 做战 术性资产配 置调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决 策是: 采 取自上而 下为主、 自下 而上为辅的 积极管理 策略, 深 入分 析作为中国 经济转型 重要推动 力的内需 增长的外 部环 境条件、 政 策导向、 实现路径 与推动作 用, 发掘与 之相关的 投资主题 , 结合行 业受益敏 感性 与投资主题 进行行业 选择; 运 用细致的 公司基本面 分析,结 合估值模 型,挖掘 重点行业 中的 优质上市公 司股票。 (1)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受 益 于内需 增长的行 业, 以 分享国 内经济增长 以及经济 结构转型 所带 来的行业利 润的增长 。 受益于内需 增长的行 业主要包 括以下两 类: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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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一类是受益 于国内消 费需求增 长的行业 , 即为 消费水 平提升中的 国内消费 者提供消 费品 和消费服务 的行业, 根据申银 万国行业 分类标准 , 主 要包括食品 饮料、 商 业贸易、 医药生物、 纺织服装、 金融服务 、房地产 、餐饮旅 游、家用 电器 、信息服务 等行业。 另一类是受 益于国内 城市化建 设和国内 消费增长 驱动 的投资需求 的行业, 即为国内 城市 化建设、 消费增 长所需投 资提供原 材料、 设备、 建造 服务和物流 服务的行 业 , 根据申银 万国 行业分类标 准,主要 包括化工 、黑色金 属、有色 金属 、建筑建材 、电子元 器件、信 息设备、 交运设备、 交通运输 等行业。 本基金基于 行业研究 小组的研 究成果, 通过分析 宏观 经济环境、 国家财政 政策和货 币政 策、 区域及 产业发展 规划、 城 市化进程 、 基础设 施建 设、 居民消 费升级 、 消费文化 、 社会保 障体系建设 等内需影 响因素, 研究内需 增长的区 域特 征、 梯度演 进、 实现 路径以及 在内需增 长、 技术变 迁推动下 的行业发 展特点, 评估各个 内需 增长受益 行 业对 内需 增长的盈 利敏感程 度, 并结合 证券市场 的投资主 题和经济 周期中的 行业 景气轮动特 点, 比较 不同行业 的 相对投 资价值,确 定行业配 置方案。 本基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 产投资于 受益于 内需增长 的行业中的 优质企业 。 (2)股票组 合构建策 略 本基金将剔 除最近一 期年报中 有明确数 据显示其 主营 业务收入 60% 以上 来源于海 外的 上市公司 ( 除非有充 分的研究 成果表明 其主营 业务收 入来源正在 发生由境 外到境内 的根本性 转变) ,并在 行业配置 策略的基 础上,深 入研究 公司 基本面,精 选受益于 内需增长 的上市公 司,并结合 风险管理 ,对股票 组合构建 进行动态 调整 。 公司基本面 研究 主要 包括公司 在内需增 长背景下 的成 长性评估和 投资价值 评估。 成 长性 评估将首先 研究基于 内需 增长 背景下产 业政策、 消费 趋势、 供应商力 量、 行业壁垒、 商 业模 式与技术变 迁等因素 对行业竞 争格局演 变的影响 , 然 后分析公司 战略、 资 源与能力 等方面的 优势, 评判公 司的行业 竞争地位 以及业 绩驱动因 素, 最后运用主 营业务收 入、EBITDA 、净 利润等的预 期增长率 指标 , 结合公 司营运指 标 ( 如固定 资产周转率 等) 以及经营 杠杆指标 (如 权益乘数等) ,对公司 盈利的持 续增长前 景进行 综合 评价。投资 价值评估 是根据一 系列历史 和预期的财 务指标, 结合 定性考虑, 分 析公司盈 利稳 固性, 判断相对 投资价值, 主 要指标包 括: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 V 、股息率、ROE 、经营 利润率和 净利润率 等。分析师 将根据行 业特点选 择合适的 指标进行 估值 。 根据公司基 本面考量 结果, 本 基金将精 选受益 于内需 增长而具有 较好的盈 利增长前 景且 估值合理的 上市公司 ,结合行 业配置策 略,构建 股票 组合。 在股票组合 构建与调 整过程中 , 本基金 将运用风 险绩 效评估及归 因分析方 法, 控制 组合 风险。 3.债券投资 策略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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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主要通过利 率预测分 析、 收益 率曲线变 动分析、 债券 信用分析、 收益率利 差分析等 策略 配置债券资 产,力求 在保证资 产总体的 安全性、 流动 性的基础上 获取稳定 收益。 1)利率预测 分析 准确预测未 来利率走 势能为债 券投资带 来超额收 益。 当预期利率 下调时, 适当加大 组合 中长久期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为 债券组合 获取价差 收益 ; 当预期利 率上升时 , 减少长 久期债券 的投资,降 低债券组 合的久期 ,以控制 利率风险 。 2)收益率曲 线变动分 析 收益率曲线 会随着时 间、 市场 情况、 市 场主体的 预期 变化而改变 。 通过预 测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变化 ,调整债 券组合内 部品种的 比例,获 得投 资收益。 3)债券信用 分析 通过对债券 的发行者、 流 动性、 所处行 业等因素 进行 深入、 细致的调 研, 准确评价 债券 的违约概率 ,提早预 测债券评 级的改变 ,捕捉价 格优 势或套利机 会。 4)收益率利 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 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 块之间、 不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之间 、 不同市 场不同板 块之 间的收益率 利差的基 础上,采 取积极投 资策略, 选择 适当品种, 获取投资 收益。 4.权证投资 在控制投资 风险和保 障基金资 产安全的 前提下, 对权 证进行投资 , 争取获 得较高的 回报。 权证投资策 略主要为 : 采用市 场公认的 多种期权 定价 模型对权证 进行定价 , 作为权 证投资的 价值基准, 并根据权 证标的股 票基本面 的研究估 值, 结合权证理 论价值进 行权证趋 势投资。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以投资 组合避险 和有效管 理为 目的, 通过 套期保值 策略 , 对 冲系 统性风险, 应对组合 构建与调 整中的流 动性风险 ,力 求风险收益 的优化。 套期保值实 质上是利 用股指期 货多空双 向和杠杆 放大 的交易功能 ,改变投 资组合的 Beta , 以达到适度增强 收益或 控制风险 的目的。 为此 , 套期保值策略 分为多头 套期保值 和空 头套期保值 。 多头保 值策略是 指基于股 市将要上 涨的 预期或建仓 要求, 需 要在未来 买入现货 股票, 为了 控制股票 买入成本 而预先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的操作; 空头套期 保值是指 卖出期货 合约来对冲 股市系统 性风险, 控制与回 避持有股 票的 风险的操作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对股 市未来趋 势的研判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目标 以及投 资 组合的构 成 , 决定是否对 现有股票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采用 何种 套期保值策 略 。 在构建套期 保值组合 过程中, 基金 管理 人通过对 股票 组合的结构 分析, 分 离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系 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将关注 股票组合 beta 值的易变 性以及股 指期货 与指数之间 基差 波动 对套期保 值策略的 干扰 , 通 过大 量数据分析 与量化建 模, 确立 最优套保 比率。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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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在套期保值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将 不断 精细和不 断修 正 套保策略 , 动态管 理 套期保 值组 合 。主要工 作包括, 基于 合理 的保证金 管理策略 严格 进行 保证金 管理 ;对 投资组合 beta 系 数 的实时监 控 ,全程 评估 套期 保值的效 果 和基差 风险 ,当 组合 beta 值超过事 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 时, 需要对套 期保值组 合进行及 时调整 ; 进行 股指期货合 约的提前 平仓 或展 期决策 管 理 。 (五)投资 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本基金的 投资决策 流程如下 : 1.大类 资产 配置和 股 票资产类 别 配置的 决策程 序 (1)大类 资 产配置 宏观研究员 就政治形 势、 政策 趋势、 宏 观经济形 势、 利率走势以 及证券市 场发展趋 势等 进行分析, 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 和基金经 理提交研 究报 告。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相关报告 , 对市场 中长期发 展趋 势做 出 判断 , 向基金 经理提出 大类 资产配置指 导性意见 。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指导性 意见并结 合自 己的研究分 析结果, 拟定基金 大类 资产配置建 议,提交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 投资决策委 员会对基 金 大类资 产配置建 议的可行 性进 行分析, 形 成投资决 议并授权 基金 经理执行。 (2)股票资 产类别配置 基金经理综 合各研究 员的研究 成果, 依 据本基金 投资 策略 , 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 股票 资产类别 配 置建议。 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 批准后 , 基金 经理制定详 细的 股票 资产类别 配置计划 并经授权后 执行。 2.投资品种 选择的决 策程序 (1)股票投 资的决策 程序 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必须 已经进入 本基金股 票投 资备选库, 进入备选 库的股票 必须 经过股票投 资基本库 、股票投 资初选库 和股票投 资备 选库的筛选 程序,具 体过程如 下: 1)研究员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判断 股票 是否存在明 显风险, 确定股票 投资 基本库; 2)研究员通 过大量研 读 证券公 司 研究报 告,经过 综 合分析判断 ,在股票 投资基本 库的 基础上确定 股票投资 初选库; 3)研究员选 择初选库 中的股票 ,进行深 入分析 和实 地调研后, 提交投资 研究联席 会议 讨论。投资 研究联席 会议经过 充分讨论 和论证, 确定 该股票是否 进入股票 投资备选 库; 4)基金经理 从股票投 资备选库 中选择股 票构建 投资 组 合。 (2)债券投 资的决策 程序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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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本基金投资 的债券包 括国债、 央票、 金 融债、 公 司债 、 企业债 ( 含可转换 债券) 等 债券 品种。 基金经理根 据经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批的 大类资产 配置 计划, 向债 券投资研 究员提出 债券 投资需求, 债券投资 研究员在 对利率变 动趋势、 债券 市场发展方 向和各债 券品种的 流动性、 安全性和收 益性等因 素进行综 合分析的 基础上, 提出 债券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根据 债券投资 研究员的债 券投资建 议,制定 债券投资 方案 。 (3)股指期 货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 委员会依 据研究部 提供的宏 观分析 报告 、投资策略 报告,结 合 产品开 发与 金融工程部 提供的 风 险评价和 股指期货 市场分析 报告 等资料, 对 证券市场 形势进行 研判, 提 出下一阶段 基金的股 指期货投 资策略及 参与比例 意见 , 审批基金 经理提交 的具体的 股指期货 投资建议; 2)金融衍生 品投资研 究会议定 期回顾和 研究股 指期 货投资的情 况以及市 场状况, 并提 出基金进行 指期货投 资的调整 建议。 同 时, 不定 期就 突发事件进 行分析评 估, 形成 股指期货 的调整意见 ,供基金 经理及投 资决策委 员会决策 参考 ; 3)基金经理 依据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 和金融 衍生 品投资研究 会议的调 整建议, 确定 其投资组合 , 制定具 体的股指 期货投资 计划, 并 在获 得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批准后, 负 责计划 执行; 4)风险管理 部 对股指 期货投资 潜在的异 常风险 进行 监控并及时 揭示; 5)风险管理 部定期对 投资组合 进行事后 的风险 与绩 效评估,并 就投资组 合的绩效 进行 评估和归因 分析,以 供基金经 理和投资 决策委员 会使 用; 6)基金经理 对市场变 化、投资 组合调整 、组合 风险 监控、业绩 评估等事 项进行汇 总和 分析, 形成 下一阶段 的投资策 略建议, 并提交投 资部负 责人审批或 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使用。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80%× 沪深 300 指数+20%× 中证 综合债券指 数 本基金作为 股票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范 围为 60%-95%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和现金投资 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 产的 5%-40% , 所以采 用股票指数 和债券指 数加权复 合的方法 构建业绩比 较基准。 由于沪深 300 指数 是反映沪 深两 市 A 股综合表现的 跨市场成 份指数, 中证综合债 券指数是 综合反映 银行间和 交易所市 场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 央票及 短融整体 走势的跨市 场债券指 数, 两者 均具有良 好的市场 代表 性, 因此, 选择沪深 300 指数 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 基准, 同 时, 选取 中证综合 债券 指数作为债 券投资部 分的比较 基准。 参 考股票投资 比例上下 限的均值, 确定股票 指数加 权比 例为 80% ; 参考债 券投资比 例上下限 的 均值,确定 债券指数 加权比例 为 20%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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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以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 告 。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基金的 风险与预 期收益都 要高 于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较高风 险、较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八)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2.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公允价 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 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遵从 其规定; (5)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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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7)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 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0)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1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约 定;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12)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13)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他投 资限 制。 若将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发生修 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 资禁 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 序后, 本 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 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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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复核了 本 基金投资组 合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79,739,522.27 81.64 其中:股票


379,739,522.27 81.64 2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78,372,379.93 16.85 6 其他资产


7,044,145.72 1.51 7 合计





465,156,047.92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 渔业 4,694,520.76 1.01 B 采掘业 8,874,044.80 1.91 C 制造业 251,679,855.92 54.27 C0 食品、饮料 84,572,535.00 18.24 C1 纺织、服装 、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 、塑胶、 塑料 12,115,169.60 2.61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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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C5 电子 31,650,472.84 6.82 C6 金属、非金 属 - 0.00 C7 机械、设备 、仪表 70,871,007.48 15.28 C8 医药、生物 制品 52,470,671.00 11.31 C99 其他制造业 - 0.00 D 电力、煤气 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10,448,802.24 2.25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 0.00 H 批发和零售 贸易 - 0.00 I 金融、保险 业 51,650,990.25 11.14 J 房地产业 29,772,000.00 6.42 K 社会服务业 21,684,908.30 4.68 L 传播与文化 产业 934,400.00 0.20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379,739,522.27 81.88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518 康美药业 2,300,000 36,386,000.00 7.85 2 600519 贵州茅台 147,950 36,366,110.00 7.84 3 000858 五 粮 液 856,500 29,035,350.00 6.26 4 000651 格力电器 1,100,000 23,518,000.00 5.07 5 002106 莱宝高科 1,329,813 21,596,163.12 4.66 6 601601 中国太保 986,513 19,957,157.99 4.30 7 000568 泸州老窖 497,950 19,171,075.00 4.13 8 000527 美的电器 2,049,991 18,818,917.38 4.06 9 000826 桑德环境 599,894 14,667,408.30 3.16 10 002422 科伦药业 218,290 10,892,671.00 2.35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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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 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8,219.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742,559.83 3 应收股利 63,000.00 4 应收利息 13,840.37 5 应收申购款 106,526.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44,145.72 (4)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0527 美的电器 18,818,917.38 4.06 重大资产重 组 (6)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 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2011 年6月14日 ) 至2012年9月30 日以来 完整会计 年度的基 金 份额净值增 长率以及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① -③ ②- ④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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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② 收益率 ③ 率标准差 ④ 2011.06.14-2011.12.31 -17.30% 1.01% -15.95% 1.08% -1.35% -0.07% 2012.01.01-2012.09.30 2.90% 1.21% -0.99% 1.02% 3.89% 0.19% 2011.06.14-2012.09.30 -14.90% 1.13% -16.78% 1.05% 1.88% 0.08%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净 值的变动 情况 , 并与同期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 动的 比较 :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 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 年 6 月 14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4% -18% -12% -6% 0% 6% 11-06-14 11-09-16 11-12-19 12-03-22 12-06-24 12-09-26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 基金 合同规定 ,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 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截 至建仓期 满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已达 到基金合 同中规定 的比例。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 基 金资产 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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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 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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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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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 合同利率 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 生品按估值日 其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值 。 (2)未上市金融衍生 品按成本价估 值,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 值。 7.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报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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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 条款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及 证券账户 等的开 户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的费 用,按实 际支出额 从基 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 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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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3.本条第( 一)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本条第(一)款约 定以外的其他 费用,以及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 务 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 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 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益分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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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配方式;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选择红 利再投资 的,分红资 金将按除 息日基金 份额净值 转成相应 基金 份额;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止 日; 4.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 6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 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5.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 投资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第 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去部分 归基金资 产;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 收益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原则、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 关手续费等 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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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二)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 基金托管协 议 和 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1 年5月9 日公告 了《大成 内 需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大 成 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发行 公告 》 、基金合同 及基金合 同 摘要。 2、 本基金 管理人已 于2011 年6月16 日公告 了 《 大成 内 需增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成 立公 告》 。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 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 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三)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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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四)股指 期货投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 股指期货 投资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 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 货投资对 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 (五)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 。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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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27.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8.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六)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供 公众免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供 公众免 费 查 阅 ,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印 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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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本基金 利用 “ 积极 进取策略 ” 和 “ 超额收益策略 ” 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面临的经济周 期风险,但 不能完全 避免。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 公司将面 临前所未 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 (二)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 管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或现金 过多 导致收益下 降的风险 。 (三)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债券 本 息, 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重视 股票投资 风险的防 范, 但是 基于投资 范围 的规定, 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例最 低将保持 在 60% 以上,无 法完全 规避股票 市场的下跌 风险。 本基金股票 投资部分 主要投资 于受益于 内需增长 的行 业中的优质 企业。 中 国经济持 续增 长的不确定 性和经济 协调发展 模式实现 路径的复 杂性 可能对以内 需增长为 推动力的 行业与 公司的业绩 产生重大 影响,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波动风险。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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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 股 指期货交易 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 有杠 杆性, 当出 现 不利行 情时, 股 指期货标 的 指数 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 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 资带来重 大损失。 此外, 交易所 对股指期货 的交易限 制与规定 会对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策略 执行产生 影响,从 而对基金 收益 产生不利影 响。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 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以 下情况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而经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 管费率 ;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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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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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 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 基 金财 产 ;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其 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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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10)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6)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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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报、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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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其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 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作为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为 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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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 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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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会议的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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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 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表决截 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 告 ;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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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 通讯表决 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由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 议,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 员由基 金托管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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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 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 金管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应 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以 下情况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而经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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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基金 托管费率 ; (2)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按照 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资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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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3) 项规定 清偿 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 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 同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同是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 文 件 , 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 签字人签 字并加盖 公章。 基金合 同于投资者 缴纳认购 的基金份 额的款项 时成立,自 基金募集 结束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获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 效。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 本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之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四)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一 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 管机 构二份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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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人各持有二 份,每份 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 力。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供公众免 费查 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 费 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 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理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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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范 围为 60%-95% ;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逆 回购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和现 金投资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4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货 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 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予以 更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督。 本基 金将 80% 以上 的股票资 产 投资于受益 于内需增 长的 行业 中的 优质 企业 , 基金管 理人于每月 将本基金 的股票库 及受益于 内需增长行 业的股票 库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资 产托管人 项下义务 仅限于 监管其 托管的 某资 产管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 的投资符合 上述比例 限制) ;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 市值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资 产托管 人项下 义务仅限于 监管其托 管的 某资 产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的 投资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 。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 从其 规定; (5)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不低于 5%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资 产托管 人项下义务 仅限于监 管其托管 的 某资产 管理人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的投 资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 ; (8)本 基金资产 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9)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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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 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 例的有关约 定;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达 到规定的标 准。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 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 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达标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对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为对 基金禁止从事的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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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在本 协议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 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法律法 规的 规定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 包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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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 含期货结算 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 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并负责 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 在上述 账户开立 和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 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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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 。 基金托 管人对其 以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 有价凭证 不承担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价值。基 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含第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传真 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 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 并在 盖章后 以传真方式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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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 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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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 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 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的 登记与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 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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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七、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 (一)服务 内容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注 册登记服 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供 注册登记服 务。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配备安全、 完善 的电脑系 统及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 基 金份 额的登记、 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 股东 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 , 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 算过户和 基金交易 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保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的 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红利再投 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 分配, 该持 有人当期 分配所得 基金 收益将按除 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 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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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3.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 渠道 , 定期定额 申购基金 份额, 该 定期 申购计划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 限制。 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具体服务 事宜, 以 有关公告 、 通知为 准。 4.持有人专 项理财服 务 基金管理人 通过四个 平台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专项 理财服务, 包括满意 理财热线 、 大 成绿色通道 、基金 E 点通和财 富俱乐 部。 “满意理财 热线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专业化 的人 工服务和 7× 24 小时 自助语音 查询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在工作时 间选择 人工查询、 咨询、 信息定制、 投诉建议 服务, 也可 选择基金管 理人客服 热线自助 语音系统 查询基金 净值 、账户情况 、 公司介 绍等服务 。 “大成绿色 通道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定 期 发送 对 账单 服务。每季 度结束 后 20 个工 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将向 在最近一 季度内发 生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发送 该份 额持有人 最近一季 度基金交易 对账单, 记录该份 额持有人 最近一季 度内 所有申购、 赎回、 非 交易过户 等交易发 生的时间、 金额、数 量、价格 以及当前 账户的余 额等 。每年度结 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基金 管理人将向 所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发送账 户状况对 账单 。 “ 大 成绿色通 道 ” 同 时提供理 财期刊定 期送阅服务 ,基金管 理人出版 《大成理 财》等专 业理 财刊物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订阅 。 “基金 E 点通”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开 通了短 信服务 定制平台、 电子对账 单及电子 刊物 订阅平台、 网站留言 互动平台 和网上交 易平台等 。 通 过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高 效安全的 基金交易 服务、及 时迅捷的 基金 信息和理财 服务。 “财富俱乐 部 ” 是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的高端客 户专 门设立的服 务体系, 将为优质 客户 提供专项的 个性化服 务。 (二)联系 方式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费) 大成基金深 圳理财中 心 联系人: 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大成基金北 京理财中 心 联系人:廖 红军 电话:010-85252345/46 传真:010-85252272/73 大成基金上 海理财中 心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3513925/26 传真:021-63513928 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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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大成基金 武 汉分公司 联系人: 肖 利霞 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大成基金公 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电 子信箱 service@dc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 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三)2012 年6月15日至2012年12 月14日 的公告 : 1、2012 年7月3日《 大 成内需增长关 于再次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 份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 。 2、 2012 年7 月12日 《 大成内需 增长关于 增加上 海好买 基金为代销 机构及相 关申购费 率优 惠的公告 》 。 3 、2012 年7 月13 日《 大成内 需增 长关 于增 加通 联支付为 网上 直销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的 公 告 》 。 4、2012 年7 月20日《 大成内需 增长2012 年第二季 度报 告 》 。 5、 2012 年7 月26日 《 大成内需 增长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增加浙商银 行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 。 6、2012 年7 月28日《 大成内需 增长更新 招募说明 书摘 要 》 。 7、2012 年8 月25日《 大成内需 增长2012 年半年度 报告 摘要 》 。 8、2012 年8 月25日《 大成内需 增长2012 年半年度 报告 》 。 9、2012 年9 月6日《大 成内需增 长增聘基 金经理 公告 》 。 10、2012 年9 月20日《 大成内需 增长关于 增加上 海农 村商业银行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11 、2012 年9月21 日 《 大 成内需增 长关于增 加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 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 。 12、2012 年10 月25日 《 大成内 需增长2012 年第三 季度 报告 》 。 13、 2012 年11 月28日《 大成 内需增长 关于持有 的 “ 美 的 电器 ” 股 票估值方 法变更的 公告》。 (四) 招募 说明书或 以前的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与本次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内 容若有不 一致 之处,以本 次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为准。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大成 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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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法规的要求,对2012 年7月20日公 布的 《大成内需 增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2 年1期) 》 进行 了更新, 并根据本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实施 的投资经 营活动进 行了内容 补充 和更新 , 主要更 新的内容 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 了 “ 八、基 金的投资 部分 , ( 十) 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 了 “ 九、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6.根据最新 公告,更新 “ 二十二、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 9.根据最新 情况,更新 了 “ 二十三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 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大成 内 需增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规则》 (四) 《大成 内需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三年 一月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