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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等权(159921)

中小等权: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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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3年 1月 31日 
公告日期: 2013年 1月 28日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7 七、基金 财务状况 ............................................................................................................................ 7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 8 九 、重 大 事 件揭 示 .......................................................................................................................... 10 十、基金管理人 承 诺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 承 诺 .................................................................................................................. 12 十二、基金上市 推荐 人 意见 ........................................................................................................... 12 十三、 备查文件 目录 ...................................................................................................................... 12 附件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 并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担个别 及 连带责任。 本基金 托 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 金 财务 会 计 资料等内容的 真实 性、准 确 性和 完整 性, 承 诺 其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证 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 关 事 项 的 意见 , 均 不 表明对 本基金 的 任何 保证 。凡 本公告 未涉 及的有 关 内容, 请 投资者 阅读 2012年 11月 1日刊登 在《证券 时 报 》和本公司 网站 (www.lionfund.com.cn)上的《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二 、 基金概览 1、基金 名 称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 :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场 内简称 : 中小等权) 3、交易 代码: 159921 4、 标 的指数简称 : 中小板等权重指数 5、 标 的指数 代码: 399634 6、 截至 公告 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 1月 24日 基金 份额总额: 253,305,171.00份 7、 截至 公告 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年 1月 24日 基金 份额净值: 1.022元 8、本 次 上市交易 份额: 253,305,171.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 日期: 2013年 1月 31日。 11、基金管理人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 托 管人 : 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 登 记 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14、 申购赎回代 理券 商:长城 证券、 光大 证券、 广州 证券、国信证券、 海通 证券、 齐鲁 证券、上 海 证券、 申银万 国证券、信 达 证券、 招商 证券、中信证券、中信 建 投证券 。 15、本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时 间 : 2013年 1月 31日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一 )本 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 情况 1、基金 募 集 申请 的 核 准 机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中国证券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2年 8月 7日 证 监 许可【 2012】 1065号 。 2、基金 运 作 方 式 : 交易型开放式 。 3、基金 合同 期 限 : 不定 期。 4、 发售 日期: 2012年 11月 5日至 2012年 11月 30日。其 中,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日期 为 2012年 11月 5日至 2012年 11月 30日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日期 为 2012年 11月 5日至 2012 年 11月 30日 , 网 下 股 票认 购 的 日期 为 2012年 11月 28日至 2012年 11月 30日。 5、 发售价 格 : 人民 币 1.00元。 6、 发售 期 限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20个工作日 , 网 下 股 票认 购 20个工作日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3个工作日。 7、 发售方 式 : 投资者 可选择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股 票认 购 3种方 式 。 8、 发售 机构: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 1) 网 下 现 金 发售 和 网 下 股 票发售直销 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 网 下 现 金 发售 机构 和 网 下 股 票发售 代 理 机构: 安信证券、第 一创业 证券、 东方 证 券、 东 海 证券、 光大 证券、 广州 证券、国 都 证券、国 海 证券、国金证券、 海通 证券、华 西 证 券、华 泰 证券、 宏源 证券、 山西 证券、 申银万 国证券、 西部 证券、 新 时代 证券、信 达 证券、 兴业 证券、 招商 证券、中国 银 河 证券、中 航 证券、中投证券、中信 建 投证券等 。 ( 3) 网 上 现 金 发售 机构: 本基金 网 上 现 金 发售 代 理 机构 包括具 有基金 代 销业 务 资格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 。 具体 名 单详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 4)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 选择 其 它符合要求 的 机构代 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 公告 。 9、 验 资 机构名 称 : 国 富浩 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 10、 募 集 资金 总额 及 入账情况 : 本 次募 集 有 效认 购总 户 数 为 1,779户 , 募 集 总 金 额 为 253,305,171.00元 人民 币 ( 含 所 募 集 股 票 市 值 ), 其 中, 认 购 资金在 募 集 期 间产生 的 利 息共 计 14,080.00元 人民 币 。 经 国 富浩 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 验 资, 募 集 资金 已于 2012 年 12月 6日 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 托 管人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户 。 11、本基金 募 集备案情况 : 2012年 12月 10日 聘 请 国 富浩 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 验 资, 随后向 中国证 监 会 提 交 了验 资 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012年 12月 10日 中国证 监 会 予 以书 面 确 认 ,本基金 合同自该 日 起 正 式 生效 。 12、基金 合同生效 日: 2012年 12月 10日 13、基金 合同生效 日 的基金 份额总额: 253,305,171.00份 ( 二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 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 核 准 机构 和 核 准 文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3]38号 2、上市交易 日期: 2013年 1月 3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 会 员单 位 证券 营 业部 均 可 参 与基金交易 。 4、基金 场 内简称 : 中小等权 5、基金交易 代码: 159921 6、本 次 上市交易 份额: 253,305,171.00份 7、 未 上市交易 份额 的 流 通 规定 : 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所有的基金 份额均 可 进 行 交易, 不存在 未 上市交易的基金 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一 ) 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户 数 为 1,779户 , 平 均 每 户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142,386.27份。 ( 二 ) 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结构 如 下 : 机构 投资者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144,672,198.00份 ,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57.11%; 个 人投资 者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为 108,632,973.00份 ,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42.89%。 ( 三 ) 前十名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情况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 前 十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情况 如 下 表。 序 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称 持 有 份额 ( 份 ) 占 基金 总份额 的 比例 ( %) 1 诺安基金公司 - 工行 - 中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99,010,880.00 39.09% 2 光大 永 明 人 寿 保 险 有限公司 15,000,874.00 5.92% 3 广州 证券 - 建 行 - 广州 证券 红棉 1号 优 选集合 10,000,200.00 3.95%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8,000,233.00 3.16%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5 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份 有限公司 -传统 保 险 产 品 5,000,291.00 1.97% 6 中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5,000,145.00 1.97% 7 龙 起文 4,000,116.00 1.58% 8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限公司 2,000,136.00 0.79% 9 杨 华 珍 2,000,116.00 0.79% 10 曹 集 鸥 2,000,116.00 0.79% 注 :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公司 提 供 的 持 有人信息编制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名 称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 代表 人 : 秦维舟 3、 总 经 理 : 奥成 文 4、 注册 资本 : 1.5亿 元 人民 币 5、 住 所及 办 公 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 道 4013号 兴业 银行大 厦 19-20层 6、 设 立 批 准 文 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 [2003]132号 7、 工商登 记 注册 的法人 营 业 执照 文 号 : 440301103063235 8、 经 营范围 : 基金 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中国证 监 会 许可 的 其 他 业 务 9、 股 权 结构: 中国 对 外 经 济贸 易信 托 投资有限公司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有限公司 40%; 大 恒 新 纪 元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20%。 10、内 部 组织 结构 及 职能 : 委员 会 名 称 职 责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指导基金资 产 的 运 作 、 确 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 合 的 原 则 。 风险控 制 办 公会会 研究 制定 风险 管理 政策 和制 度 , 提 出 重 大 风险 的 解决 方案 ,指导和 监 督 各职能 部 门 开 展风险 管理 工作。 部 门 名 称 职能 定 位 投资 部 负 责 权 益类 基金 产 品 的投资管理 。 研究 部 负 责 宏 观策略 、 行 业 与上市公司 研究 。 固 定 收益 部 负 责 固 定 收益类 基金 产 品 投资 。 国 际 业 务 部 负 责 国 际 基金的投资管理与 业 务 合 作。 产 品研 发 中 心 负 责 产 品 开 发 、 设 计 、 报 批 及 产 品 管理 工作。 市 场 部 开 展营 销 宣传 和 活动策 划 ;负 责 营 销 材 料制 作 ; 开 展 媒 体 宣传 和公 关 维 护 工作 ; 为销售 前 台 提 供营 销 支 持 。 构 建 公司 渠 道营 销 服 务 体 系 ; 管理和 支 持 区域 营 销 中 心 的 业 务 开 展 。 搭 建 分级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运 用多形 式 服 务 手 段 , 建立 客 户 沟 通 平 台 ; 编 辑服 务 咨询 ; 为 公司 营 销提 供 服 务 支 持 。


北京分 公司 负 责 所在 区域 公 募 基金、 一 对 多 专户 等 产 品 的 销售 工作 及 区域 内 代 销 渠 道 机构 的 维 护 和 服 务。 上 海 分 公司 广州 分 公司 西部 营 销 中 心 监 察稽 核部 负 责 公司及基金的 合 规与 运 作 风险 的 全 面 管理 。 风险控 制 部 负 责 投资 风险 监 控 与 业 绩归因分析 。 交易中 心 负 责 执 行 基金、 组 合 交易指 令 , 实 施 一 线 风险 监 控 。 运 营 保 障 部 负 责 信息 技 术 平 台 建 设 、 注册 登 记、 产 品 销售 的 后 台清 算 、保 障 业 务 开 展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财务 综 合部 负 责 办 公管理、 财务 管理、 后 勤 保 障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管理与 服 务 , 使 公司 获取 并 保 持 人 力 资 源 竞争 优 势 ;负 责 基金 估 值 、投资交易 清 算 及 投资 运 作 的定 期 信息披露 。 11、人 员情况 : 截 止 2013年 1月 24日 ,本公司共有 员 工 148人, 其 中 博士 4人, 硕士 61人,本 科 63 人, 其 他 20人 。 12、信息披露 负 责 人 : 陈 勇


咨询电话 : 400-888-8998或 0755-83026688 13、基金管理 业 务 情况 简 介 :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二 十 四只 开放式基金 : 诺安 平 衡 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 货 币 市 场 基金、诺安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优 化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 价 值 增 长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成 长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 增 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 盘精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主题精 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全球黄 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诺安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多 策略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全球 收益 不 动 产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油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诺安 新 动 力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创业 成 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汇鑫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 双 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及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14、本基金基金 经 理简 介 宋德舜先 生 , 经 济 学博士 , 具 有基金 从 业 资格 。 曾 任招商银行计 划 财务 部 资 产 负 债 管理 经 理, 泰 达 荷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2010年 4月 加 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 投资 经 理, 2011年 4月 起 任 上证 新兴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 联接 基金基金 经 理, 2012年 12月 起 任任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 其 联接 基金基金 经 理 ( 二 ) 基金托管人 1、基金 托 管人 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 名 称 : 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 : 交 通银行 ) 公司法定 英 文 名 称 :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 代表 人 : 胡怀 邦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88号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88号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注册 时 间 : 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618.85亿 元 基金 托 管资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 字 [1998]25号 联系 人 : 裴学 敏 电话 : 021-32169999 2、 主 要 人 员情况


牛锡 明 先 生 ,交 通银行行长 , 哈尔滨 工 业 大 学 经 济 学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2009年 12月 起 担任 交 通银行 副 董事 长 、 行长。 钱 文 挥 先 生 ,交 通银行 副 行长 ,上 海财 经 大 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2004年 10月 起 任 交 通银 行 副 行长 , 2007年 8月 起 任 交 通银行 执 行 董事 。 刘树军 先 生 ,交 通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管理 学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国 农 业 银 行长 春 分 行 办 公 室 主 任 、 农 行总行 办 公 室 正 处 级 秘 书, 农 行总行 信 贷 部 工 业 信 贷处处 长 , 农 行总行托 管 部 及 养老 金中 心 副 总 经 理,交 通银行 内 蒙古 分 行 副 行长。 2011年 10月 起 任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2年 5月 起 任 交 通银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 3、基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况 截 止 2012年 三季 度 末 ,交 通银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71只 , 包括 博 时 现 金 收益 货 币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博 时 新兴 成 长股 票 、 长城 久 富 股 票 (LOF)、 富 国 汉 兴 封闭 、 富 国 天 益 价 值股 票 、 光大 保 德 信 中小 盘 股 票 、国 泰 金 鹰 增 长股 票 、 海 富 通 精 选 混 合 、华安安 顺封闭 、华安 宝 利 配置混 合 、华 安 策略优 选 股 票 、华安 创新 股 票 、华 夏蓝筹 混 合 (LOF)、华 夏 债 券、 汇 丰晋 信 2016周 期 混 合 、 汇 丰晋 信 龙 腾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动 态 策略 混 合 、 汇 丰晋 信 平 稳 增 利 债 券、 汇 丰晋 信 大 盘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低碳 先 锋 股 票 、 汇 丰晋 信 消费 红 利 股 票 、 建 信 优 势 封闭 、金 鹰 红 利价 值 混 合 、金 鹰 中小 盘精 选 混 合 、 大 摩 货 币 、 农 银 恒 久 增 利 债 券、 农 银行 业 成 长股 票 、 农 银 平 衡双 利 混 合 、 鹏 华 普 惠封闭 、 鹏 华 普 天 收益 混 合 、 鹏 华 普 天 债 券、 鹏 华中国 50混 合 、 鹏 华信 用增 利 、 融 通行 业 景 气混 合 、 泰 达 宏利 成 长股 票 、 泰 达 宏利 风险 预 算 混 合 、 泰 达 宏利 稳 定 股 票 、 泰 达 宏 利 周 期股 票 、 天治 创新 先 锋 股 票 、 天治 核 心成 长股 票 (LOF)、 万 家 公 用 事 业 行 业 股 票 (LOF)、 易 方 达 科 汇灵 活 配置混 合 、易 方 达 科 瑞封闭 、易 方 达 上证 50指数、易 方 达 科 讯 股 票 、 银 河 银 富 货 币 、 银 华 货 币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混 合 、 兴 全 磐稳 增 利 债 券、华 富 中证 100指数、 工银 瑞 信 双 利 债 券、 长 信 量 化先 锋 股 票 、华 夏亚 债 中国指数、 博 时 深证基本 面 200ETF、 博 时 深证 基本 面 200ETF联接 、 建 信信 用增 强 债 券、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股 票 、 工银 主题 策略 股 票 、 汇 丰 晋 信 货 币 、 农 银 汇 理中证 500指数、 建 信深证 100指数、 富 安 达 策略 精 选 混 合 、金 鹰 中证 500指数 分级 、工银 瑞 信 纯 债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富 安 达 收益 增 强 债 券、易 方 达 恒 生 中国 企 业 ETF、 易 方 达 恒 生 中国 企 业 ETF联接 、 光大 保 德 信 添盛 双 月 债 券、 浦 银 安 盛幸福 回报 债 券、 浙 商 聚 盈 信 用债债 券、 德 邦优 化配置 股 票 。 此 外 , 还 托 管 了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保 险 资 产 、 企 业 年 金、 QFII、 QDII、信 托计 划 、证券公司 集合 资 产 计 划 、 ABS、 产业 基金、 专户 理 财 等 12类 产 品 , 托 管资 产 规 模 实 现一 点三 万 亿 元。 ( 三 )验 资 机 构 名 称 : 国 富浩 华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殊普 通 合伙 ) 住 所 : 北京 海 淀 区 西 四 环 中 路 16号 院 2号 楼 4层 执 行 事 务 合伙 人 : 杨 剑涛 联系电话 : 010-57835188 传 真: 010-57835188 联系 人 : 门 熹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李 英 、 韦雪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 合同 摘 要 见 附件 。 七、基金 财务状况 ( 一 )基金 募 集 期 间 费 用 本 次 基金 募 集 期 间 所 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 、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 以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金资 产 中 支 付 。 ( 二 )基金上市 前 重 要 财务 事 项 本基金 发售后 至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 前 无 重 要 财务 事 项 发生 。 ( 三 )基金资 产 负 债 表 (财务 资料 未 经 审 计 ) 本基金 2013年 1月 24日 资 产 负 债 表 如 下 : 资 产 本 期 末 2013年 1月 24日 资 产 :


银行 存 款 228,129,806.68 结算 备 付 金 2,085,185.71 存 出 保证金 - 交易性金 融 资 产 28,669,176.00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其 中 :股 票 投资 28,669,176.00 债 券投资 - 资 产 支 持 证券投资 -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应 收 证券 清 算 款 - 应 收 利 息 118,662.89 应 收 股 利 - 应 收 申购 款 - 其 他 资 产 - 资 产 总计 259,002,831.28 负债和 所有 者 权 益 本 期 末 2013年 1月 24日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 交易性金 融 负 债 -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 卖 出 回购 金 融 资 产 款 - 应 付 证券 清 算 款 - 应 付 赎回 款 - 应 付 管理人 报 酬 85,023.46 应 付 托 管 费 17,004.66 应 付 销售 服 务 费 - 应 付 交易 费 用 - 应 交 税 费 - 应 付 利 息 - 应 付 利 润 - 其 他负 债 35,806.00 负 债 合 计 137,834.12 所有 者 权 益 :


实 收 基金 253,305,171.00 未 分配 利 润 5,559,826.16 所有者权 益 合 计 258,864,997.16 负 债 和所有者权 益 总计 259,002,831.28 注 : 1、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基金 份额净值 1.022元 ,基金 份额总额 253,305,171.00 份。 2、本基金 合同于 2012年 12月 10日 生效 。截至 2013年 1月 24日 ,本基金 合同生效 未 满 6个月。 八 、基金投资 组 合


截至 2012年 1月 24日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 计 )如 下 : ( 一 )报 告期 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28,669,176.00 11.07 其 中 :股 票 28,669,176.00 11.07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3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 存 款 和 结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30,214,992.39 88.89 6 其 他各 项 资 产 118,662.89 0.05 7 合 计 259,002,831.28 100.00 注 : 由 于 四 舍五 入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与 合 计 可 能 有 尾差 。 ( 二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 投资 组 合 代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563,945.00 0.60 B 采掘 业 1,272,948.00 0.49 C 制 造 业 17,284,455.00 6.68 C0 食 品 、 饮 料 22,830.00 0.01 C1 纺 织 、 服 装 、 皮毛 580,032.00 0.22 C2 木 材 、 家 具 - - C3 造纸 、 印刷 183,066.00 0.07 C4 石 油 、 化学 、 塑胶 、 塑 料 3,301,927.00 1.28 C5 电 子 2,609,301.00 1.01 C6 金 属 、 非 金 属 494,727.00 0.19 C7 机 械 、 设 备 、 仪 表 5,988,600.00 2.31 C8 医药 、 生 物 制 品 3,554,120.00 1.37 C99 其 他 制 造 业 549,852.00 0.21 D 电力 、 煤 气 及 水 的 生产 和 供 应 业 121,023.00 0.05 E 建 筑 业 - - F 交 通 运 输 、 仓储 业 108,324.00 0.04 G 信息 技 术 业 4,106,924.00 1.59 H 批 发 和 零 售 贸 易 3,267,229.00 1.26 I 金 融 、保 险 业 477,024.00 0.18 J 房 地 产业 299,568.00 0.12 K 社 会 服 务 业 167,736.00 0.06 L 传 播 与 文 化 产业 - - M 综 合 类 - - 合 计 28,669,176.00 11.07 ( 三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 投资明 细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序 号 股 票 代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 ) 1 002024 苏宁 电 器 346,600 2,516,316.00 0.97 2 002001 新 和 成 96,000 1,733,760.00 0.67 3 002230 科 大 讯 飞 52,100 1,510,900.00 0.58 4 002202 金 风科技 264,000 1,496,880.00 0.58 5 002056 横店 东 磁 57,800 815,558.00 0.32 6 002161 远 望 谷 100,300 787,355.00 0.30 7 002422 科 伦药 业 12,000 744,000.00 0.29 8 002155 辰 州 矿 业 38,400 717,696.00 0.28 9 002168 深圳 惠 程 65,200 681,340.00 0.26 10 002092 中 泰 化学 93,900 658,239.00 0.25 ( 四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 品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 五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五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 ( 七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权证 。 (八) 投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查 的 情 形 , 也没 有 出 现 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形 。 2、本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股 票 中, 没 有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 票 库之 外 的 股 票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1 存 出 保证金 - 2 应 收 证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18,662.89 5 应 收 申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18,662.89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明 本基金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股 票 。 九 、重 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 项均 已 通 过 指定 报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lionfund.com.cn)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进 行 公开披露, 并 已 报 送相 关监 管 部 门 备案 。 编号 公告事 项 披露 媒 体 披露 日期 1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1 2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1 3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 摘 要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1 4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1 5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1 6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上 网 发售提 示 性公告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5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增加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6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增加 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09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加联 讯 证券 为 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 ETF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10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齐鲁 证券 为 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 ETF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15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华 宝 证券 为 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 ETF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16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 网 下 股 票认 购 的 提 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26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东 北 证券 为 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 ETF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26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增加 长城 证券、华 融 证 券 为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ETF代 销 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1-28 15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2-12-12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提 请 投资者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1-10 十、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上市交易 之 后 履 行 管理人 职 责 做 出 承 诺 : ( 一 ) 严 格 遵守 《基金法》及 其 他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 二 )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和及 时 地 披露定 期报 告等有 关 信息披露 文 件 ,披露所有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重 大 影响 的信息, 并 接 受 中国证 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 监 督 管理 。 ( 三 )在 知悉 可 能 对 基金 价 格 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任何 公共 传 播 媒介 中 出 现 的或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 息 后 , 将 及 时 予 以公开 澄 清 。 十一、基金托管人 承 诺 基金 托 管人 就 基金上市交易 后 履 行托 管人 职 责 做 出 承 诺 : ( 一 ) 严 格 遵守 《基金法》及 其 他 证券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设 立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事 宜 。 ( 二 ) 根 据《基金法》及 其 他 证券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对 基金的投资 范围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金 托 管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等 行 为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行 为 违反 《基金法》及 其 他 证券法 律 法规、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将 及 时 以 电话 、 提 示 函 或者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十二、基金上市 推荐 人 意见 本基金 无 上市 推荐 人 。 十三、 备查文件 目录 ( 一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 二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 三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 四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五 )法 律 意见 书 ( 六 )基金管理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照 ( 七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 资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照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风险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 投资者投资 于 本基金 前 应 认 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 。 敬 请 投资者 注 意 投资 风险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 一 三 年 一 月二 十 八 日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附件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 、 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 、 义 务 ( 1)基金投资人 持 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金投资人 自 依据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 取 得 本基金的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 再 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 签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额 具 有 同 等的 合 法权 益 。 (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 1) 分 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2) 参 与 分配清 算 后 的 剩余 基金 财 产 ; 3)依法 转 让 或者 申请赎回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者 复 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 法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它 权 利 。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交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款 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费 用 ; 3)在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基金 合同 终 止 的有限 责任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动; 5)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还 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 代 销 机构 处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7)法 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 利 、 义 务 ( 1)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1)依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独 立 管理基金 财 产 ; 3) 根 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 订 、 修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金 募 集 、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托 管、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 收益 分配 等 方面 的 业 务 规则 ; 4) 根 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获 得 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 5)在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 前 提 下, 决 定本基金的 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6) 根 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7)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 8)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金 销售 机构并 有权依 照 销售 协议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自 行 办 理基金 登 记 结算 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登 记 结算代 理 机构 , 办 理基金 登 记 结算 业 务 , 并 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登 记 结算代 理 机构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在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 11)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2)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制 订 基金 收益 的 分配 方案 ; 13) 按 照 法 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对 被 投资 企 业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表 基金 行 使因 投 资 于 其 它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4)在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15)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6)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7)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 计 师 、证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有 关 费 率 ; 18)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以及依据基金 合同 制 订 的 其 它 法 律文 件 所规定的 其 它 权 利 。 ( 2)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 1)依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管理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 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5) 配 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 员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 务 或 委 托其 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6) 配 备 足够 的 专业 人 员 和 相应 的 技 术 设 施 进 行 基金的 登 记 结算 或 委 托其 他 机 构代 理 该 项 业 务 ; 7) 建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8)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 得 以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9)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依法 进 行 的 监 督 ; 10) 采 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 购 、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规定, 按 照 有 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确 定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回对 价 ,编制 申购赎回 清 单 ; 11) 严 格 按 照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法》、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 , 应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 照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 等 申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投资者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或 赎回 的 对 价 ; 15)不 谋 求 对 上市公司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理 ; 16)依据《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 规定保存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不 少 于 15年 ; 18)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并 编制基金的 财务 会 计报 告 ; 19)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20) 确 保 需 要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资料, 能 在规定 时 间 内 发 出; 保证投资人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开资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料的 复 印 件 ; 21)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22)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23)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 24)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25)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财 产 及本基金 其 他 当 事人 利 益 的 活动; 26)公 平 对 待 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和 受 托 资 产 , 防 止 在不 同 基金和 受 托 资 产间 进 行 有 损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的资 源 分配 ; 27)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8)法 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3、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 和 义 务 ( 1)基金 托 管人的权 利 1)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保管基金 财 产 ; 2)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 3)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 利 益; 4)在基金管理人 职 责 终 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5)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6)依据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 基金管理人 违反 了 法 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它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及 相 关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的 利 益; 7)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它 权 利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 2)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 1)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 原 则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设 立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合要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事 宜 ; 3) 建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资 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 同 的基金和 受 托 资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受 托 资 产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面 相 互独 立 ; 4) 除 依据《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外 ,不以基金 财 产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5) 按 规定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7)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8)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法》、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 应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9) 复 核 、 审 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及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对 价 ; 10)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 告、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 为 , 还 应 说明 基金 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 了 适当 的 措 施 ; 12) 按 规定保存有 关 基金 托 管 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 报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保存基金的会 计 账 册 、 报表 和记 录 等不 少 于 15年 ; 13)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建立 并 保存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14) 按 规定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对 价 ; 16) 按 照 规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7) 按 照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8)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 管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20)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 基金 向 基 金管理人 追偿 ; 21)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 22)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基金 合同 其 他 当 事人 利 益 的 活动; 23)法 律 、法规、本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 其 他 义 务。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召 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 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 合 法 授 权 代表 及本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 合 法 授 权 代表 共 同 组成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金 份额 为一 参 会 份额。 本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凭 所 持 有的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 经 折 算 后可 以 参 加 或者 委 派 代表 参 加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表 决 。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数 折 算 为 参 会 份额 数的 方 法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 登 记 日 当 日 , 联接 基金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持 有人所 持 有的 联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接 基金 总份额 的 比例 ( 计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 入 的 方 法,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每 一 参 会 份额 享 有 一票 投 票 权 。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 以 联接 基金的 名 义 代表 联接 基金的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身 份行 使 表 决 权, 但 可 接 受 联接 基金的 特 定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委 托 以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 身 份 出 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联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 先 遵 照 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由 联接 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 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2、有以下事 由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 2)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3)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6)本基金与 其 它 基金的 合 并 ; ( 7) 变 更 基金 类 别 ; ( 8) 变 更 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 ; ( 9) 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对 基金 当 事人权 利 和 义 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1) 终 止 基金上市, 但 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决 定 终 止 上市的 除 外; ( 12)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其 它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3、以下 情况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在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 变 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 修改 ; ( 4)基 于 修改 后 的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 登 记 结算机构 修改 或 更 新 的 相 关 规则的 要求 ,或基 于 中国证 监 会的 相应 规定, 必 须 对 《基金 合同 》 进 行 修改 ;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生 变 化 ; ( 6)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 ( 7) 除 法 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 的 其 它情 形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4、 召 集 人和 召 集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 或者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 2)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以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权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日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碍 、 干扰 。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 记 日。 5、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 1)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前 40天 在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5)有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权 益 登 记 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权限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会 务 常 设 联系 人 姓 名 、 电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 表达意见 的 寄 交和 收 取 方 式及 截 止 时 间 。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结 果 。 6、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会 议 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 包括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 现 场 开会 由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代 理人 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出 席 。 通 讯 方 式开会指 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规定以 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 决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决 定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和 终 止 基金 合同 事 宜必 须 以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2)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可 举 行: ① 对 到 会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统 计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② 到 会的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代 理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 托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 会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合 有 关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 记资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述 条 件 的 情况 下,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 并 公告重 新 开会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有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格的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可 举 行: ① 召 集 人 按 本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个工作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 告 ; ② 召 集 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则 为 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③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其 他 代表 , 同 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符合 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 登 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述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 并 公告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但 确 定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资格的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 明 , 否 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和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7、 议 事内容与 程 序 (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容 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事 由 所 涉 及的内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本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也 可 以在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案 。 临 时 提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前 35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天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前 30天 公 布 。 3)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的 提案 (包括 临 时 提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按 照 以下 原 则 对 提案 进 行 审 核 : ①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 与基金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述 要求 的,不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 决 定不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明。 ②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提案 涉 及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 照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利 登 记 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一提案 再 次 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 其时 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月。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除 外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 进 行 修改 或 增加 新 的 提案 , 应 当最 迟 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日前 30日 公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 日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证 至 少 与公告 日期 有 30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定 程 序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 在公证 机关监 督 下 进 行表 决 ,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 。 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主 持;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均未 能 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 会的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50%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号 码 、 住 所 地址 、 持 有或 代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会的 方 式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至 少 提 前 30天 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期 第 2天 在公证 机构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未 事 先 公告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 决 。 8、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 1)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每 份 参 会 份额 有 一票 表 决 权 。 (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特 别 决 议 和 一 般 决 议 : 1)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2)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 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告 。 ( 4)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5)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一 项 提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表 决 。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7)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 明 ,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 知 中规定的 确 认 投资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者, 符合 会 议 通 知 规定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 数 。 9、 计 票 ( 1) 现 场 开会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选 举 三 名监 票 人, 其 中 至 少 有 两名监 票 人 从 出 席 会 议 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中 选 举 产生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及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权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4) 计 票 过程应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参 加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拒 不 配 合 计 票 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 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10、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的 生效 与公告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证 监 会依法 核 准或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联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定 。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自生效 之 日 起 2日 内 由相 关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在 至 少 一 种 指定 媒 体 公告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三、 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 、 执 行 方 式 1、 收益 分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 1)在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 和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之 比 减去 1乘 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 ,则以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 ; 标 的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收益 评 价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与基金上市 前 一 日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 之 比 减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 基金 份额 折 算 ,则以基金 份额 折 算日 为 初始 日 重 新 计算 )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此 计算截至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指数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 当 差 额 超过 1%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 进 行 收益 分配 。 ( 2) 当 基金 收益 评 价 日 核 定的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 超过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以上 时 ,以 使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尽 可 能 贴近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原 则 确 定 收益 分配 数 额。 2、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 ( 1)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 ( 2)基金 收益 评 价 日 核 定的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 超过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达 到 1%以上 时 , 基金管理人有权 进 行 收益 分配 ; ( 3)在 符合 上述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收益每 年至 多分配 6次 , 每 次 基金 收 益 分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为 : 使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净值 增 长 率尽 可 能 贴近 标 的指数 同 期 增 长 率 ; 若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 分配 ; ( 4)基 于 本基金的性 质 和 特 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不 须 以 弥补 亏损 为 前 提 , 收益 分配 后 有 可 能 使 基金 份额净值 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 收益 评 价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 额 后可 能 低 于面 值 ; ( 5)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 取 现 金 方 式 ; ( 6)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3、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中载 明 基金 收益 的 范围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基金 期 末 可 供 分配 利 润 、 分配 原 则、 分配 时 间 、 分配 数 额 及 比例 、 分配 方 式、 支 付 方 式及有 关 手续 费 等内容 。 4、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 确 定与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核 实 后 确 定,基金管理人 应 在 2 个工作日 内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工作日。 5、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收益 分配 时 发生 的 银行 转 账 等 手续 费 用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 行承担。 四、 与基金 财产 管理、 运用 有 关费用 的提 取 、 支付方 式与 比例 1、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 3)基金管理人与 标 的指数 许可方 签订 的 相应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约 定的基金的指数 使 用 许可 费 ; ( 4) 因 基金的证券交易或 结算 而 产生 的 费 用 ( 包括 但 不限 于经手 费 、 印 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 费 、 手续 费 、券 商 佣 金、权证交易的 结算 费 及 其 他类 似 性 质 的 费 用 等) ; ( 5)《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金 相 关 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 6)《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与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师 费 和 诉讼 费 ; ( 7)基金上市 费 及 年 费 ; ( 8)基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 9)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 10)、基金的 银行 汇 划 费 用 ; ( 1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和《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本基金 终 止清 算时 所 发生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金 财 产 总值 中 扣 除 。 2、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5%。 在 通 常 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0.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月 首 日 起 5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 2)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1%。 在 通 常 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0.1%÷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于 次月 首 日 起 5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 托 管人 。 ( 3)《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按 照 基金管理人与 标 的指数 许可方 所 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中所规定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计 提方 法 支 付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其 中,《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 的 许可 使用 固 定 费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在 通 常 情况 下,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03%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03%÷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计 提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所在 季 度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按 实 际 计 提 金 额 收 取 ,不 设 下限 。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所在 季 度 的下 一 个 季 度 起 ,指数 许可 使用 许可 费 的 收 取 下限 为 每 季 度 5万元 , 即 不 足 人民 币 5万元 则 按 照 5万元 收 取 。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每 日计算 , 逐 日 累 计 , 按 季 支 付 。 于 次 季 首 日 起 10个工作日 内 从 基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4) - ( 11) 项 费 用 , 根 据有 关 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3、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同生效 之 前 的 律 师 费 、会 计 师 费 和信息披露 费 用 等不 得 从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4、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 符合 相 关 法 律 法规和 履 行 了 必 备 的 程 序 的 条 件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 , 无 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最 迟 于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前 2日 在 至 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 刊登 公告 。 5、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定和基金 合同 约 定,基金管理人 可 以在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 费 用 , 并 按 照 相 关 的法 律 法规的规定 进 行 公告或 备案 。 6、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资 方向和 投资限 制 1、投资 目 标 紧 密 跟踪 标 的指数, 追 求 跟踪偏离 度 和 跟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实 现 与 标 的指数 表 现 相 一 致 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2、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 工 具 , 包括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票 、 备选 成 份股 票 、 一 级 市 场 新发 股 票 、 债 券、权证、 股 指 期 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合 中国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其 中,本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票 及 备 选 成 份股 票 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3、投资 禁 止 行 为 与限制 ( 1) 禁 止用 本基金 财 产 从 事以下 行 为 1) 承 销 证券 ; 2) 向 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 外; 5) 向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者 买 卖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 卖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 股 东 或者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规有 关 规定, 由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禁 止 的 其 他活动 。 对 于 因 上述 5、 6项 情 形 导 致 无 法投资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或 备选 成 份股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严 格 控 制 跟踪 误 差 的 前 提 下, 结 合 使用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进 行 适当 替 代。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不 受 上 述规定的限制 。 ( 2)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 于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 备选 成 份股 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2)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 ,不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基金 持 有的 全 部 权证的市 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权证,不 得 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遵 从 其 规定 ;


3)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同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40% ; 4)本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 得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 产 ,所 申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过 拟 发 行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 行股 票 的 总 量 ; 5)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持 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6)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 用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7)本基金所 持 有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90%- 100%;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保证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8)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9)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其 中,有 价 证券指 股 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权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等 ; 10)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 持 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 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容、格式与 时 限 向 交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 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况 、交易 目 的及 对 应 的证券资 产情况 等 ; 11)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 额 不 得 超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12)法 律 法规以及 监 管 部 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由 于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调 整 、 标 的指数 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三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按 照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有 关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履 行 适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 方法和 公告 方 式 1、基金资 产 净值 指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T日 基金 份额净值 = T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T日 基金 总份额 余 额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五 入 。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2、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介 ,披露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登 载在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体 上 。 七、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 的事 由 、 程序以 及基金 财产清 算 方 式 1、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1)基金 合同 变 更 涉 及本基金 合同 第 八 节 第( 二 ) 项 规定的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应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并 自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生效 。 ( 2) 除 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 情 形 外 ,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可 对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进 行 变 更 , 该 等 变 更应 当 在 2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2、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本基金 合同 终 止 :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 3)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 他 情 形 。 3、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基金 合同 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 止 之 日 起 30个工作日 内 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 协议 的规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 的民事 活动 。 ( 3) 清 算 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财 产 ; 2)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根 据基金 财 产 的 情况 确 定 清 算期 限 ; 3)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 确 认 ; 4)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评 估 和 变 现 ; 5) 基金 清 算 组 做 出 清 算报 告 ; 6)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7) 律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 8) 将 基金 清 算结 果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 9) 公 布 基金 清 算 公告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配 。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所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 清 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 5)基金 剩余 财 产 的 分配 基金 财 产 按 如 下 顺 序进 行 清 偿 : 1) 支 付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2) 缴 纳 基金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 ( 6)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 算 小 组成 立后 2日 内 应就 清 算 小 组 的 成 立 进 行 公告 ; 清 算 过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 后 ,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告 。 ( 7)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 以上 。 八 、 争议解决方 式 1、本基金 合同 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本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之 间 因 本基金 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金 合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首 先 通 过 友好 协 商 或 调 解解决 。 自一方 书 面要求 协 商 解决 争 议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如 果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或 调 解 方 式 解决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 设 在上 海 的中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上 海 分 会, 根 据 提 交 仲裁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3、 除 争 议 所 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继 续 履 行。 九 、 基金合同 存 放地 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 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代 销 机构 和 登 记 结 算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资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容 应 以基金 合同 正 本 为 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 全 一 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