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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货币A(163802)

中银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1 
 
 
 
中银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3 年 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一三 年一月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05 年 4 月 25 日证 监基 金字[2005] 65 号文件 批准 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5 年 6 月 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 款类金 融机构 ,基 金管 理公 司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2012 年 12 月 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已复 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3 目


录 一 . 绪





......................................................................................................... 4 二 . 释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7 四 . 基金托管人


................................................................................................ 16 五 .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七 .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八 . 基金的投资


................................................................................................ 36 九 . 投资组合报告


............................................................................................. 41 十 . 基金的业绩


................................................................................................ 4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4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十七. 风险揭示


.................................................................................................... 57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5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摘要


.................................................................................. 7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81


4 一 .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及 《货币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 、 《 基金管 理公司 进入银 行间同业 市场管 理规定》 、 《中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银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投 资理念 、 投 资策略 、 风 险、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 按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二 . 释


义 在《中银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或 中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及对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中 银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的,并 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 订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2004 年7 月1 日起施 行 , 并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 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5 《销售 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暂行 规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于2004 年8 月16 日联 合发布 并实 施的 《货 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管理 规定 》 1999 年 8 月 19 日中国 人民银行 发布 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进入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管 理规定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 务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代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销售 代理 协议 办理基 金销 售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 准设立 的,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机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 券 市场, 并 取得 国家 外汇 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基 金管理 机构 、 保险 公司 、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 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备案条 件后,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法 定机构 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 备案手 续,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6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的认 购、申购、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申请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日常交 易 指日常 申购 、日 常赎 回 日常申 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基 金的 日常 申 购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7 个工 作日内 开始 办理 日常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销售 机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基金 的日 常赎 回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7 个工 作日 内开 始办理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某 一基 金 (包 括本基金 ) 的基 金份 额转 为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包 括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为 销售服 务费 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 本基 金对 各级 基金 份 额按照 不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 除,属 于基 金的 营运 费用 基金份 额等 级 指本基 金根 据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的金 额等 级, 对 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因此形 成的 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等级。 各级 基金 份额 单 独 设置基 金代 码, 并 单独 公 布各级 基金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份 额的 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达到 上一 级基 金份 额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级基金 份额 全部 升级 为上 一级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的 降级 指 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 和不能 满足 该级 基金 份额 最低份 额限 制时,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 级基金 份额 全部 降级 为下 一级基 金份 额


7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由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 机构交 易账 户的 行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银行 存款 利息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 价值和 基金 收益 的过 程 指定报 刊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公司名 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 址: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4.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5.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6. 电话: (021 )38834999 7. 传真: (021 )68872488 8. 联系人 :高爽秋


8 9. 注册资 本:1 亿元人 民币 10.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谭炯(TAN Jiong )先 生, 董事长 。国 籍: 中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南省 人民 政府 特殊 津贴 专家 。 历任中 国银行 武汉 市青山 支行 行长 、 党总支 书记 、 中国银 行 西藏自 治区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银 行云 南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等职 。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 ,董事。国籍:中国。清 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具 有 13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经验 。 梅非奇(MEI Feiqi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个人金融 总部总经 理。 哈 尔滨 工业 大学 硕士 研究生 , 高 级工 程师 , 高 级经济 师。 曾先 后在 地质 矿产部 、 国 务院 办公厅 工作 , 加入中 国银 行后 , 历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室 副主 任 、 中国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副 行 长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 董事。 国籍: 英国 。 现任贝 莱德 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主 要负 责管 理贝 莱德合 资企 业关 系方 面的 事务。 葛岱 炜先 生于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伦敦和悉尼分公司,之后,在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 伦敦 、 香港 和东京 分公 司任 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MLIM), 曾担任欧 洲、 中东、 非洲 、太平洋 地区 客户关 系部 门的负责 人。2006 年贝莱 德与美林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合 并后 ,加 入贝莱 德。 朱善利 (ZHU Shanli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现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教 授 、 博士生 导师 , 北京大 学中 国中小 企业 促进 中心 主任 、21 世纪 创业 投资中 心主 任、 管理 科学 中 心副主 任、 兼任 中国 投资 协会理 事、 中国 财政 学会 理事、 中国 企业 投资 协会 常务理 事等 职 。 曾任北 京大 学光 华管 理学 院经济 管理 系讲 师、 副教 授、 主任 、 北 京大 学光 华 管理学 院应 用经 济学系 主任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副院 长等 职。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9 副院长 、 会 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 任财 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会 计学会 理事 、 全国会 计专 业学位 教指 委副主 任委 员。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任 ,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处 长等 职。 葛礼 (Gary Rieschel) 先生, 独立董 事 。 国籍 :美 国。 启明维 创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的 创 办者,现任 董事 总经 理, 同时供 职于 里德 学院 董事 会、亚洲协 会、 中美 合资 企业清 洁能 源、 清洁技术 论坛 的顾问 委员 会,并担 任纳 斯达克 上市 公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曾 在美国知 名技 术公司 思科 、 英 特尔 等任 高级营 运职 位, 并被 多家 杂志如 福布 斯、 红鲱 鱼、 网络标 准评 为全 球最主 要的 风险 资本 家之 一。曾 在美 国英 特尔 公司 担任品 质保 证经 理, 在美 国NCube 公司、 思科公 司以 及日 本Sequent 公司 担任 管理 职位 ,后 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的 创办 者、 董事总 经理 。哈 佛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 里德 学院 生物学 学士 。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生, 监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校 经济 管理 专业 本科, 人 力资源 管理 师 、 经济 师。 曾任中国银 行人 力资 源部 信息团 队主 管、 中国 银行 人力资 源部 综合 处副处 长、 处长 、人事部 技术干 部处 干部 、副 处长 。 陈宇 (CHEN Yu ) 先生 , 职工监 事。 国籍: 中国 。 复旦大 学软 件工 程硕 士研 究生 。 现任 中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信息 资讯 部 总经理 , 参与中 银国 际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建 工 作。曾 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公司 从事 信息 技术 管理 工作,13 年证 券基 金行 业 工作经 历。 3. 管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先生 ,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 国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安 大略大 学毅 伟商学 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The University of Western Ontario) 工商 管理 硕士(MBA ) 和经济 学硕 士。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国 商业 银行 和加 拿大 伦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从 事金 融工 作多年 , 也曾 任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现英 大证 券) 研究 发展 中 心总经 理、 融通 基金 管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教 研室 主任 、讲 师。 宁敏(NING Min )女 士,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法 学博 士,中 国 政法大 学法 学硕 士, 曾在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局 博士 后流动 站从 事金 融专 业博 士后研 究工 作 。 宁敏女 士曾 先后 在中 国银 行总行 法律 与合 规部 、 总行 授信执 行部 及总 行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工作, 先后 担任 副处 长、 主管( 处长 )等 职。2009 年 9 月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 10 任副执 行总 裁。 4. 基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白洁(BAI Jie )女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 硕士。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 司投资部固 定 收益分 析员 。2007 年加 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2011 年 3 月至 今 任中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至 今任 中银 理财 7 天债 券基 金基 金经 理。具 有 8 年 证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证券 、银 行间 本币 市场 交易员 从业 资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先生,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担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李建(LI Jian )先 生,2007 年8 月至 2011 年1 月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庆瑞 (SUN Qingrui)女士,2006 年 7 月至 2010 年 5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 苏淑敏 (Tina SO )女士 ,2005 年 11 月至 2006 年 7 月担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黄健斌 (HUANG Jianbin )先生 ,2005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经理 。 5.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的姓 名及职务 主席: 陈军 (副 总裁 ) 、 成员: 孙庆 瑞( 副总 裁) 、 奚鹏洲 (副 总裁 ) 、 张发 余 (副总 裁) 、甘霖( 副总 裁)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寻 明辉 (副 总裁) 、李建 (副 总裁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活动 ,并 承诺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行为 的 发 生 。 2. 基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资产 ; 3 ) 利用基 金资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不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 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资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是指 基金管理 人( 以下称 为“ 公司” ) 为了防 范和化 解风 险,保 护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公 司和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保 证经 营活 动 合法合 规和 有效 开展 , 保证 经营运 作符 合公 司的 发展 规划 ,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 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 证公 司所 有业 务活 动 符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理念 。 (2)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基 金财产 的 安全完 整,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和 健康 发展 。 (3)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信息及 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确保 公 司对外 信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 规。 2.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程 ,涵 盖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12 有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 岗位 ,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 位职能 上保 持相 对独 立。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地 对各 部门的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评 估、 检查 和稽 核。 (4)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管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金投 资研 究、 决策 、执 行、清 算、 评估 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消除 内部控 制 中的盲 点。 (6)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的 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要以 审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部 环境的 变化 , 以及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系 统包 括四个 层次 : 第 一个 层次 是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 监管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和公 司章 程; 第二 个层次 是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三个 层次 是基 本管 理制 度; 第四 个层 次 是部门 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是 公司管 理制 度的 基本 原则 , 公司 章程、 董事 会及 其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的管 理制 度是制 定各 项 制度的 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原 则, 对制 定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 和部 门业 务规 章的总 览和 指导 性文 件, 是公司 经营 运作 13 和风险管理的核 心制度。公 司内部控制是 公司为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 而建立的一 系列组织机 制、管 理办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3) 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资 管理制 度、 市场营 销制 度、 法律 合规 与稽核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基金 运营 业务 管理 制度 、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信息 系统 管理 制度 、 危机 处理 制度 、 财 务管 理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行 政管 理制 度等。 (4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根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 在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础 上,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置 、 岗 位责 任、 操作 规程等 内容 的具 体说 明, 将内部 控制 落实 到每个 岗位 、每 个员 工和 每道程 序。 5. 内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通 、 内部 监控 完善。 (1 ) 控制 环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等 内容。 (2) 风险 是指 公司 经营 活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评 估就 是确定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哪 些方 面会 偏离 内部控 制的 目标 ,其 实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得真 实、 及时、 完整 的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完善 是一 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司 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及 适应 性等 进行 持续的 监督 评估 ,不 断完 善公司 的内 部控 制。


6. 内部控 制构 成系 统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由宏 观控 制和微 观控 制两 个层 次构 成。 宏观 控制 是公 司董 事 会及其 下 属的专 门委 员会 和经 营管 理层从 公司 内控 文化 建设 、治理 机构 设计 、总 体风 险识别 、内 控 制度完 善等 角度 对整 体经 营活动 的控 制; 微观 控制 则是在 宏观 控制 之下 ,在 公司经 营管 理 层的领 导下 ,由 各级 组织 从业务 控制 和组 织控 制两 个相互 交叉 的方 面对 公司 日常经 营活 动 进行管 理和 控制 。从 业务 的角度 划分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可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中线 业务 控 制和后 线业 务控 制。 从组 织的角 度来 看, 公司 的内 部控制 由公 司各 级组 织的 自我控 制和 监 督控制 组成 。公 司内 部组 织包括 执行 总裁 、业 务主 管、各 职能 部门 和员 工等 多个层 次。 7.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14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合 规审 计委 员会 , 对 董事 会负责 。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的职 责为 根据 董事 会的 授权, 协助 董事 会制 定和 调整公 司风 险取 向及 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政 策和指 导方 针, 并确 保其 得到有 效执 行。 合规 审计 委员会 的职 责为 负责 从强 化内部 监控 的角 度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合 规性进 行全 面、 重点 的跟 踪分析 并提 出改 进方 案。 (2)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对 执行 总裁负 责 , 协 助执行 总裁 在董事 会授 权范围 内确 定 、 调整 业务 权限 , 讨 论重 大决策 风险 以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就公 司的 风 险 状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 理委 员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殊 事件 ) 的汇报 ; 公 司经营 管理 层还 针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客户 资产 管理 分别 设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作 为各 业务领 域最 高 投资决 策机 构, 主要 负责 制定或 审议 基本 投资 策略 和原则 ,制 定或 审批 重要 投资项 目方 案 , 审批或 协调 与投 资管 理有 关的重 要事 项。 (3) 公司 设立独 立的 督察 长,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作 流程 ) 的合 法合 规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 全有 效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 保 证公司 的各 项规 章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 符合 法律、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 公 司相 关制 度和章 程, 定期 和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 期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监察 稽核报 告。 督察 长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 关会 议, 调查 档案 资料 , 及 时 报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 并 有权根 据公 司相 关制度 和相 关细 则, 提请 和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 相关 部门纠 错防 弊、 堵塞 漏洞 。 (4)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法 律合规部 与稽 核部 , 分别通 过事前 防范 、 事中监 督与 事后检 查和 评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 合 理性、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不 断完 善和更 新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 健全 内部 控制 的作业 流程。 (5)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 管理部 , 通过 检查 、 评 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 保国 家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和公 司相 关制 度得到 有效 贯彻 和执行 。 (6) 公 司其 他各 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制度 、操 作流 程或 工作 办法, 加强 对业 务风 险的 控制。 8. 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 务的 性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和 岗位 手册 , 明 确揭 示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点并 采取 相应 的控 制措 施。 对 公司 的前 线业务 、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均 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5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理 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价 体系 等; ⅱ) 交 易执 行控 制: 包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公平 交易制 度、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交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殊交 易制 度、 关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 资风 险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完 善且 与业 务相 称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人员 安 排、风 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及 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持 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告 制 度 等 ; ⅳ) 市 场营 销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销 售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体 关 系维护 、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 中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基 金运 营业 务控 制: 包括建 立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和 会计 核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与托 管行 的互 相监 督、 信 息披 露规 则等; ⅱ) 法律合 规控 制: 包括 规定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检查 和评估 、内 控制 度执 行情 况的核 查 、 全面推 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相关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等; ⅲ) 内 部稽 核控 制: 包括 制定并 维持 稽核 政策 和有 关的监 察职 能、 设立 独立 的内部 稽核 部门、 制定 清楚 的职 权范 围、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确保相 关人 员具 备专 业技 能及经 验、 确保 相关工 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及 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ⅴ) 危 机处 理控 制: 包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理 机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紧急事 件处 理、 系统 备份 、贯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等 ; ⅵ) 信 息披 露控 制: 包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界 定信 息披 露的主 要内 容、 设立 专 门的负 责人 、界 定岗 位职 责、禁 止披 露内 幕信 息、 持续检 查与 评价 制度 等。 vii) 风险 管理 控制 :包 括 投资业 绩归 因分 析、 投资 组合绩 效评 估、 运作 风险 识别及 评 估及定 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 后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ⅰ)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括建 立公 司财 务、 基金 财务互 相独 立、 凭证 制度、 用印制 度、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16 ⅱ) 人力资 源管 理和 培训 控制 : 包括制 定招聘 及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续 培训 、 绩效评 估 体系等 。 9. 内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 试; 2) 将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 标进 行比较 ; 3) 形成测 试报 告, 得出 继续 运行或 纠偏 的结 论。 10. 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平 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17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产管 理计 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2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269 只,其中 封闭 式 6 只,开 放式 263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 行连 续八 年获得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全 球托 管人》 、 香港《 财资》 、美 国《环 球金融》 、内 地《证 券时报》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33 项 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6 )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18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 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19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 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 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 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 20 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 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 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 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 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 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其 中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的监 督和核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后3 个月 开始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21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售机构 1. 直销机 构


名称: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2. 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 清 客户服务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22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8 公司网 站:








www.cmbc.com.cn 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建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hxb.com.cn 9)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许刚 联系人 :











马瑾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23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











李笑鸣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1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建华 联系人 :











芮敏祺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http://www.gtja.com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晓明 联系人 :











高夫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0086-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1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99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兰荣 联系人 :











谢高得 客服电 话:








4008888123 公司网 站:








www.xyzq.com.cn 1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深 圳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66-338 网址:














www.pa18.com 15)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市 长江 中路 357 号


24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551-96518 网址:














http://www.huaans.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浩明 联系人 :











刘晨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宫少林 联系人 :











林生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联系人 :











田薇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571 )96598


25 网址:














www.bigsun.com.cn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魏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系人:














陈剑 虹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网址:

















4008001001,020-96210 http://www.essences.com.cn 2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 志 联系人:














王邦 金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2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2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 厦 23 楼


26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刘闻 川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剑阁 联系人 :














罗春蓉 联系电 话:











010-65051166 或直 接联 系各 营业部 网址:

















http:// www.cicc.com.cn 29) 信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冠江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3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冯戎 联系人 :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31)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














张腾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加 拨 0591)


27 网址:

















www.hfzq.com.cn 3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万善 联系人 :














万鸣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 :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第A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客服电 话:














010-84588888 或拨打 各城 市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站:




















www.cs.ecitic.com 35)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 大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

















黄静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武 汉市 江 汉区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4008-888-999





公司网 址:

















www.95579.com 37)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湖 北武汉 东湖 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园 路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28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人 :

















陈璐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网址:




















www.tfzq.com (一)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区太 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金颖 联系人 :








朱立元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市 浦东南 路 5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韩炯 电话:











(021 )68818100 传真:











(021 )68816880 联系人 :








秦悦民 经办律 师:





秦悦民 、傅轶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








汪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棣、 刘颖 六 .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金 份额 和B 级基 金份额 。 两级基 金份 额单 独设置基 金 代码, 并单 独公 布基 金每 万份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金A 级基 金份 额针 对 在所有销 售机 构保 留 基金 份额在 500 万份以 下的 持有 人, B 级基 29 金份额 针对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 保留 基金 份额 在 500 万份以上 (含 500 万) 的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 申购各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限制、 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各级基 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的3 个工 作日 之前 至少 在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 所 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其委 托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具体 名单 见发 售公 告。 在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在 交易 所内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事 宜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销机 构 , 另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 售城 市、网 点, 并另 行公 告。 在销售 机构 允许 的条 件下 , 投 资者 还可 以委 托销 售 机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并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明确 双方的 权利 与义 务, 投资 者需遵 守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 间 1.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与赎回 基金业务的时 间即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参 见发售 公告 或基 金代 销机 构的相 关公告。 投资者 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时 间之 后的 日期 或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 视 为在下 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提出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进行 相 应的调 整并 提前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申购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6 月14 日起开始办 理申 购 业务,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5 年 6 月 10 日发布 的《 中银 国际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3.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6 月14 日起开始办 理赎 回 业务,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5 年6 月 10 日发布 的《 中银 国际 货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日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公告 》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 赎回基 金的 单位 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份额赎 回” 的原 则, 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3. 当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当日交 易时 间结 束 以前撤销 , 在当日 的交 易时 间结束后 不得撤 销。


30 4.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该赎 回份 额对 应 的待支 付收 益将 与赎 回款 项一起 结算并 支付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实质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方式 。 基金投 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 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申 请无 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到 销售 网点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 购申 请。 申购 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管 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额交款方 式,若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投资 者 T 日 的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指示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 于 T+1 日从 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及本 招募 说 明书有 关规 定处 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投资者 每次最低 申购 金额 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业务规则 确定 , 在直 销网 点的 场外最 低 申购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制 定和调 整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可以 赎回 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足 1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 制进行 调整 , 基金 代销机 构 可以 按照委托 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 在其 代销 网点 对以 上 申购与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进行 调整 。


31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代销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者 委托 代销 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 , 按 照委托 代理 协议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可 不遵 守以 上限 制。 投资者 首次 申购 A 级基金 份额的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最低 追加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A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 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 制。 投资者 申购B 级 基金 份额, 如申购 后其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 累计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500万份 ( 包 括500 万份 ) , 则按 照申 购 B 级基金 份额 处理 , 如不足 500 万份, 则按 照申 购 A 级基金 份额 处理; 最低 追加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B 级基 金份 额 当期基 金收 益结 转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本基金 B 级基金 份额 暂不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 在单 个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A 级基 金份 额最 低余 额为 10 份, 如果 赎回 、转 换后导 致 其份额 余额 低于 10 份的, 投资者 应一 并全 部赎 回 或 转换, 否则 注册 登记 系统 将自动 对剩 余 份额进 行强 制赎 回。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A 级基 金份 额之 和超 过 500 万份 ( 含 500 万份 ) 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 的A 级基 金份 额全 部升 级为B 级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所 有销 售机 构保 留的B 级基 金份 额之 和低 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的,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所 有销 售机 构持 有 的B 级基 金份 额全 部降 级为A 级基 金份 额。 根据市 场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在 销 售 机构 保留 的各级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之 日 的3 个 工作 日之 前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费 用。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1.00 元。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基金份额净 值 本基金 的申 购份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定 ,保 留至 0.01 份,小数 点 后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例二: 假定 T 日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获得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数=10,000/1.00=10,000.00 份 2.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对应的 待支 付收益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1.00 元计算 ,保 留至 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三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32 例三 :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假设 该 10000 份基 金份额对 应 的待支 付收 益为 15.00 元,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1.00+15.00=10015.00 元 基金管 理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处理方 式 进行调 整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最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增 加权益的 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自T+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与 过户登 记人 在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和 处理方式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 算当日 的基 金净 值;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可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方式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同时, 在 出现上 述第 3 款 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33 (十二)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 数与基金转 换申请转出份 额总数之和 扣 除申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申请转 入份 额总数 的余 额)超过 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 , 为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 接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办 理 。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本 基金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即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报刊及其 他相 关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本 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含2 个开放 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过正 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三) 其他暂停申购、赎回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 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书中未 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 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应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必要 的核准 后立 即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 告。 (十四)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赎 回公 告并公 布最 新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 34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提示 性 公告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 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五)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各项 技术条件成熟 和准备完备 的情况下,投 资者可以选 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旗 下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十六)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易 制度。投资者 可将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 户 转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进行份 额转托管时, 投资者可以 将其某个交易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托管 。 基金份额转托管 分两步完成 ,申请办理转 托管业务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在拟转 入销售机构 (网点 ) 办 理增 开交 易帐 户业务 , 然 后到 原销 售机 构 (网 点) 办理 转托 管转 出手续。对 于有 效的基 金转 托管 申请 , 基 金 份额将 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后 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 网点) 。 (十七) 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 级 当投资 者在所有销售 机构保留的 某级基金份额 之和达到上 一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 要 求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者在 所有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为 上 一级基 金份 额等 级。 当投资 者在所有销售 机构保留的 某级基金份额 之和不能满 足该级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 限 制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者在 所有 销售 机构保 留的 该级 基金 份额 全部降 级为 下 一级基 金份 额。 在投资 者持有的某级 基金份额满 足升降级条件 后,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为其办 理 升降级 业务 ,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等 级在 升降 级业 务办理 后的 当日 按照 新的 基金份 额等 级 享有基 金收 益。 如果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T 日 对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升 降级处 理, 那么 投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赎 回、 基金转 换转 出、 转托 管等 交易申 请将 确认 失败,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投 资者可 于 T +1 日就升 级或 降级后 的基 金 份额提 交赎 回、 基金 转换 转出及 转托 管申 请。 基金份 额升 降级 的相 关规 则以基 金管 理人 和 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最 新业 务规 则为 准 。 (十八)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35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特 定情 形下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 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承 、 捐赠 、 强制执 行, 及基 金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认可 的其 它情 形。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须按照 基金 注册 与过户 登记 人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 记相关 规则 , 直接 向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 人申请 办理 。 上述继 承、 捐赠 、强 制执 行指: 1)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2)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 会团体 。


3) “强制 执行 ” 是 指国 家有 权 机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二十) 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七 . 基 金份 额的登 记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指本 基金份 额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本基金 份额 的登 记业 务由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注 册与过 户 登记人 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人在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人承 担以下 职责 :


1.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的 登记 业务 ;


2.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相关 的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3.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信 息承 担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或其他 任何 方带 来的 损失 , 须以其 自身 财产 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检查 情 形除外 ;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36 务;


5. 确保基 金注 册登 记及 结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行 ,按 约定 的时间 完成 数据 的发 送和 接受;


6. 提供灾 难恢 复和 应对 突发 事件的 机制 ;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八 .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追求 超过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的金 融工 具包 括: 1.





现金;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3.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 4.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 回购 ; 5.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三) 投资理念 深入研 究、 稳健 投资 深入研 究 : 作 为主动 投资 管理的 基金 , 深入的 研究 是取得 良好 投资 业绩 的基 础。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业绩 主要 受短期 利率 变动 影响 , 而短 期利率 又受 各种 宏观 经济 变量和 其他 基 本因素 的影 响。 对这 些基 本因素 的深 入研 究是 本基 金进行 投资 决策 的基 础。 稳健投 资 : 本 基金坚 持稳 健投资 , 强调 控制风 险 、 在维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和 安全性 的基 础上, 追求 稳定 收益 。 (四) 投资策略 1. 决策依 据 以 《基 金法 》 、 《 货币 市场 基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章 程等 有关 规定 为决策 依据 ,并 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则 。 2. 决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图 所示 :


37 3. 投资程 序


1) 整体配 置策 略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指标 、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的 预判 , 决定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到期 期限 和比例 分布 。


根据各 类资 产的 流动 性、 收益性 和信 用水 平, 决定 组合中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在保证 组合 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运 用现 代金 融工 具和分 析方 法, 寻找 被低 估的投 资品 种并进 行优 化配 置。 2) 投资管 理方 法


? 短期利 率预 测 深入分 析国 家货 币政 策、 短期资 金市 场利 率波 动、 资本市 场资 金面 的情 况和 流动性 的变 化,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形成 合理预 期, 并据 此调 整基 金货币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 组合久 期制 定 根据 对宏观经 济和短期资金市 场的利率 走势, 来确定投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到期期限 。具 体而言,在预计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适当 缩短 投资 品种 的平均期 限; 在预计 利率 下降时, 适当 延长 投资品 种的 平均 期限 。 ? 类别品 种配 置 在保持 组合 资产 相对 稳定 的条件 下, 根据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的 市场 规模 、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 决定 各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 再 通过 评估各 类资 产的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利差 , 确 定不 同期 限 类别资 产的 具体 资产 配置 比例。 ? 收益率 曲线 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以及隐含的即 期收 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 值判断 基础 ,结合对资金 面的分析, 匹配各期限的 回购与债券 品种的到期日,实现 现金流 的有效管 理。 ? 无风险 套利 跨市 场套利: 短期资金市场分 为银行间 市场和交易所市 场两个子 市场, 其中投资群 体、 基金经理/ 分析 员提交投资建议 及研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议并批准投资 建议 基金经理在授权 下,根据基金的 投资政策实施投 资管理 风险管理部提供 风险分析及业绩 评估报告


38 交易 方式等市场要 素不同,使得 两个市场的资 金面和市场 短期利率在一 定期间内可 能存在定 价偏离 。本基 金在充 分论 证这种 套利机 会可行 性的 基础上, 寻找最 佳介入 时机, 进行跨 市场操 作,获得安 全的 超额 收益 。 跨品种套 利: 由于投 资群 体的差异, 对期 限相近 的品 种,因为其 流动 性、税 收等 因素造 成 内 在价值出 现明显偏 离时, 本 基金可以 在保证流 动性的 基础上, 进行品 种间的 套利 操作, 增加 超额收 益。 ? 滚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资品种的 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 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 财产的整体 持 续的变 现能 力。 (五) 禁止行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买卖其 他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3. 承销证 券; 4. 从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但下 列情 形除 外: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控股股 东在 承销 期内 担任 副主承 销商 或分 销商 所承 销的证 券;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非控 股股 东在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本基金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东 进行 交易 , 不 得通 过 交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剩 余期限 的真实 天数 ; 8.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9. 其他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 投资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39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的 企业债 券; 5)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6)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7)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 于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如下 投资限 制: 1)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不 得超 过 180 天; 5)


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 ,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中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在 每个 交 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5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小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基金 投资符合 上述 投资限 制和 资产配 置 比例的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发 债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1)、 2)、 3 ) 项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标准 。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有 新的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 新的 规定 作出 调整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投 资目标确立本基金的 业绩 比较基准为税后活期 存款利率: (1- 利息 税率 )× 活期 存款利 率。 本基金 选取 这个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理由 : 本 基金 定位 于现金 管理 的工 具, 产品 性质上 与银 行活期 存款 有着 很强 的相 似性 , 活 期存 款税 后利 率能 很好地 体现 本基 金良 好的 流动性 与安 全 性。 当市场 上有 更加 适合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在 不损 害投 资者利 益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40 按照相 关规 定对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高流 动性 , 低 风险 的品 种,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都 低于 股票, 债券 和混 合型 基金 。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计算方法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公式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 算款、 买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 证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 期限 的确定 (1)银 行存款 、清 算备 付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证 券清 算款 的剩余期 限 以计算 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日 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内(含 一年) 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组合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券到期 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4)回购(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债券 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发 债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发债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41 九 . 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7,884,386,980.40


34.16


其中: 债券 7,884,386,980.40


34.1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146,188,459.27


17.97


其中 : 买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0,796,422,544.97


46.78


4 其他资 产 251,555,168.60


1.09


合计


23,078,553,153.24


100.00 (二)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054,943,737.57 15.3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内债券回 购融资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报告期内每个 交易日融资 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说明: 在本 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场 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过 资产 净值 的 20 %。


42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3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7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1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未 超过180 天。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1 30 天内 24.02 15.3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6.70 - 2 30 天( 含) -60 天 4.2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0.40 - 3 60 天( 含) -90 天 14.2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2.37 - 4 90 天( 含) -180 天 28.10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43.7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 - 合计 114.31 15.30 (四)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31,931,594.22


14.6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31,931,594.22


14.68 4 企业债 券 - -


43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952,455,386.18


24.8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合 计 7,884,386,980.40


39.48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891,876,581.49


9.47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成本 包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五) 报告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20228 12 国开 28 6,900,000 689,294,351.06


3.45 2 110221


11 国开 21


5,900,000


585,577,792.60


2.93


3 110402


11 农发 02


4,400,000


439,486,089.86


2.20


4 041251015


12 铁道 CP001


4,300,000


430,637,674.83


2.16


5 090205


09 国开 05


3,700,000


373,224,032.71


1.87


6 120218


12 国开 18


2,500,000


250,720,168.30


1.26


7 041252034


12 国电集 CP002


2,500,000


250,010,100.13


1.25


8 041253037


12 联通 CP001


2,500,000


250,006,104.86


1.25


9 041252023


12 大唐集 CP001


1,900,000


190,005,539.39


0.95


10 041262027


12 云铜 CP001


1,900,000


190,000,223.67


0.95


(六) “ 影子 定价” 与“摊余成 本法”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间的次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142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47% 报告期 内每 个交易 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607% (七)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价 ,即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 44 率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并 按实际 利率 法在 其剩 余期 限内摊 销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或折价 。 本基金 采用 1.00 元 固定 单 位净值 交易 方式, 自基 金 成立日 起每 日将 实现 的基 金净收 益 分配给 基金 持有 人, 并按 月结转 到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 2、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但 剩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均未 超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资产的 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714.2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51,394,454.31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合 计 251,555,168.6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十 .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5 年 6 月 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银货 币 A : 阶段 基金净 值收 益率① 基金净 值收 益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5 年 6 月 7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0.8653% 0.0047% 1.0260% 0.0003% -0.1607% 0.0044%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9179% 0.0039% 1.8799% 0.0003% 0.0380% 0.0036%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3.3696% 0.0067% 2.7850% 0.0019% 0.5846% 0.0048%


45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8426% 0.0122% 2.0134% 0.0044% 1.8292% 0.0078%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4994% 0.0062% 0.3650% 0.0000% 1.1344% 0.0062%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1223% 0.0039% 0.3650% 0.0000% 1.7573% 0.0039%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9242% 0.0045% 0.4762% 0.0001% 3.4480% 0.004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3.2325% 0.0072% 0.3365% 0.0002% 2.8960% 0.0070%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2.7094% 0.0073% 9.2468% 0.0031% 13.4626% 0.0042%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中银货 币 B :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中银货 币实施 分级起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0344% 0.0015% 0.2143% 0.0002% 1.8201% 0.0013%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为按 月结转 份额 。 十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 的基金财产包 括基金所拥 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的申 购 基金款 及其 他投 资形 成的 价值等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 清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3.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4.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收申 购款 ; 6.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46 本基金 以基金的名义 开立基金银 行存款帐户;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 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名 义开 立基 金证 券帐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 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注册 与过 户登记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单位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定价 时点 为上 述证 券交 易场所 的 收市时 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票 面利 率或 商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按 照实际利率 法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交易 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对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 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 象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影 子定 价的 偏离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时,或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发 生 47 了其他 的重 大偏 离时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进 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方 法估 值。 4、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估 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估值程序 在估值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 基金 契约》 及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 理 当基金 估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公告 、 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估 值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向 过错 人追 偿, 本契 约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注 册与 过户登 记人 、 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并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48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基 金 契约》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 被发 现后 ,有 关的 当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 处理 ,处理 的程 序如 下: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 责任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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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的交 易数 据的 ,由 注册与 过 户登记 人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计算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的第 2 、3 条方 法进 行估 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 净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各 个市场 及其 登记 结算 机构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 券差 价; 2. 基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票据投 资收 益; 3. 银行存 款利 息; 4.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 净收 益 本基金 的当日基金收 益在扣除管 理费、托管费 以及本基金 合同第十四部 分第(一) 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等 项目 以后的 余额 ,在 各级 基金 份额间 按比 例分 配, 然后 分别扣 除各 级 基金份 额当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 , 形 成各 级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净 收益 。 各级 基金 份额按 照 《关 于中银 货币 市场 基金 实施 基金份 额分 级并 修改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和 托管 协议的 公告 》 的 规定计 提相 应的 销售 服务 费。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 再投资 ,每 日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每日 分配 、 按 月支 付” 。 本基金 收益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公 告, 以每 万份 基金 份额收 益 50 为基准 , 为投 资者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 投资 者当 日收益 的 精 度为0.01 元, 如收益 为正, 则采 取小 数点 后第 3 位去尾 原则 ; 如收 益为 负, 则采取 非 零即入 原则 ,因 收益 分配 的尾差 所形 成的 余额 调整 入基金 资产 。 3.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况 ,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分 配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时,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若当 日净 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净 收益 等于 零时 , 当日 投资 者不记 收益 。 4. 本基金 每日 收益 计算 并分 配时, 以人 民币 元方 式簿 记,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 即红 利转 基金 份额) 方式 ,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投 资者在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时, 其累 计收 益为负 值 , 则将缩 减投 资者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 为负值 , 则将 从投资 者赎 回基金 款 中 扣除。 5. 当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下 一个工 作日 起享 有基 金的 分配权 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 一工作 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6. 本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付 一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一个月 时不 支付 。 本 基金 同一级 别内 的每一 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7.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得到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基金 管理人 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公告 前一 日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公 告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净收 益=[ 当日基 金净 收益/当日基 金发行在 外的 总份 额]*10000


上述收 益的 精度 为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采 用去尾的 方式 。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Ri/7 )*365)/10000】*100% (按 月结 转份 额)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自然日(包 括计 算当 日,i=1,2…..7)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采取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小 数点 后三 位。 (五)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 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 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承 担。 (六)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 收益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分配原则进 行分配,收 益公告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每开 放日公 告一 次, 披露 公告 截止日 前一 个开 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 若遇法 定节假日 , 应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每 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对上 述事 项, 法律 法 规有新 的规 定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新 的规 51 定作出 调整 。 十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售服 务费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与 律师 费;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银行汇 划费 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本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所 发生 的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按 实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 产中 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33%年费率 计算。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3%÷当年 天数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 基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2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3.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各级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但 各级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费 率均不 超过 0.25%年费率 。


52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R÷当年 天数 H 为每 级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费 率 各级基 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率参见《关于 中银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 金实施基金 分 级并修 改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和托 管协 议的 公告 》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 对各级 基金 份额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 但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最 高不 超过0.25%。 在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开始 调 整之日 的 3 个 工作 日之前 至少在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媒体 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各级基 金份额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每 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 务费支 付指 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两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 产中一 次性 直接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中 4 到 9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它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资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信息 披露费 、验 资费 、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磋商 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经 中国证监会 核 准后公 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调 高上 述费用 时, 按 《 基金 法》 和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 账单位 。


4.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5.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3 6.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整 的会 计帐 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 委托 具有 相关业 务资 格的独 立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担任基 金会 计 , 但 该会 计师 事务所 不能 同时 从事 本基 金的审 计 业务。 7.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独立的 、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 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按基金 合 同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在 公 告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通过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在支付 合理成本后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网 站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3.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4.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销 售机构 ; 5.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54 6.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的基 本法 律文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之外披 露的 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其内 容涉 及界 定本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以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为准。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 一次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于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 在指 定报 刊和管 理人 网站 上披 露开 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个 自然日 , 披露 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级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 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各级基 金 份额 每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55 5.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6. 临时报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 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 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0.5 %;


56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与 过户 登记人 ; 21) 开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开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开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27)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与 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8. 澄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 息 (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57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公 众查阅 、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 四)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 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十七. 风险揭 示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作为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述 变化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购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5) 信用风 险 主要指 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 若 债务 人经 营不善 , 资 不抵债 , 债权 人可能 会损 失大部 分投 资,这 主要 体现 在企 业债 中。 6)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好坏 受管 理能力 、 财 务状 况等 因素 影响。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善 ,其 债券 可能 下跌 ,可能 会导 致基 金收 益下 降。 7) 再投资 风险


58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受益的影响。 当利 率下降 时,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 的收益 率。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于 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况 , 如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3.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4.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1) 技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 基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 脑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 或不可 抗 原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 金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基 金经 理违 反职 业操 守的道 德风 险, 以及 因内 幕交易 、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违规 风险 。 5. 制度性 风险 中国经 济体 制 、 政治 体制 的改革 和发 展 、 经济 结构 的调整 、 对外 开放的 日益 加强等 制 度 性变迁 ,带 来特 定的 市场 风险, 如: 1) 政府的 宏观 经济 政策 的指 引和向 导作 用; 2) 行业、 企业 发展 受宏 观政 策、产 业政 策的 制约 ; 3) 行业发 展的 明显 的周 期性 。 6. 新兴证 券市 场风 险 中国作 为新 兴证 券市 场, 具有以 下新 兴市 场所 共有 的风险 : 1) 流动性 风险 : 总市 值 、 交 易量等 相对 较小 , 市场 深 度相对 较弱 , 证券 市场 的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2) 规避风 险难 度较 大: 投资 工具单 一, 缺乏 对冲 、衍 生品种 等避 险工 具, 在市 场下跌 时 , 规避风 险的 操作 空间 有限 ; 3) 上市公 司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有待进 一步 完善 ; 4) 统计数 据、 财务 数据 、信 息披露 的可 信度 有待 进一 步提高 。 7. 其他风 险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59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资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除非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并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 或 备案。 2.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自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或 者 基金合 同的变 更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变更后 的基 金合 同自公布 之 日起生 效。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3.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4. 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5.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清 算组 必须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 2)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 等中 介机 构的 人 员组成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及上 述会 计师 事务所 和 律师事 务所 应在 基金 合同 终止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将本方 参加 清算 小组 的具 体人员 名单函 告其 他各 方。 清算 组可以 以自 己的 名义 聘请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清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60 2.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 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产 的分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4.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剩 余 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清算 组作 出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由 清算 组公 告。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 依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 理费、 其他 法定 收入 和其 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约定收 入;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61 9)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10)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11)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决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托 管费 率和 调高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代表 基金 行使 债权 或因 基金财 产投 资而 产生 的其 他权 利 ;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专 业机 构; 16)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4)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申 购 、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如认为 基金 代 销机构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9)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及基 金 的 7 日年化 收益 率; 10)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1)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2)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62 15)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6) 依据《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帐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8)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21)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对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行 为进 行纠 正和 补充;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给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对 自己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因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 的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25)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 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 依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和 其 他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行 为,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63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 基 金的债 券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 设立专 门的 资产 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 基 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不同 的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册 登 记、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 审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按有关 规定 , 保存 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64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 免 除;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 对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行 为进 行纠 正和 补充;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给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对自 己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因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21)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动; 22)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3)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发售 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 同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65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7)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终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 变更基 金类 别; ?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涉及本 基金 的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 在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66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如在上述第 (4)条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 的,单 独或合 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 67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 的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召 集人对 同一 议题 可以 履行 再次开 会程 序, 并公 告再 次开会的时 间和地 点,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再次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仍 应满 足上 述现 场开会 的条 件方 为有效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 表决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 会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在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完毕 必要 的备 案手续 。 如上述 条件 未能 满足 , 召 集人对 同一 议题 可以 履行 再次开 会程 序, 并公 告再 次开会 的时 间和地 点,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再次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仍 应满 足上 述以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条件方 为有 效。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68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15 天提交召 集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10 天前公告 。 否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有 1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1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或 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 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2) 议事程 序 ?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一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6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 通过 方可 做 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基 金合 同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若由 通讯方 式召 开的 基金 持有 人大会 在公 告时 应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 证机 关名称 及公 证员 姓名 一同 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五)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的 ; 2)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和报 送解 决方 案;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宣布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托管人 承 接的; 4)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合 同终止 事由 。 2.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等 中介 机构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可 以依法 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 制作清 算报 告;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71 ?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6)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7)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报备案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公 告。 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担。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 基金合同的效力 1. 基金合 同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并 在募集 结束 后, 经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国 证监会书 面 确认之 日起生效 。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 止。 3. 基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 八)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本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72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 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 算; 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销 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务 (银 证转账) ;保 险业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 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 业务; 保 管箱服 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币兑 换; 出口托 收及 进口 代收 ;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业 务 ; 电 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 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和 有关 法规 的规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基金 财 产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核 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及申 购份 数和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 基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 金申 购资金 的到 账和赎 回资 金 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73 人的违 规行 为 ,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要求 其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的 划款 指令 、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按 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收 益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财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托管 人违 约导 致基 金财 产灭失 、减 损 、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财 产因 此所 受的损 失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的 行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和 其他 有关 法规 的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 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 依照 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 督、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的全部 基金 财产 。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财产 设立 独立的 账户 。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应 与托 管人 的其 他资 产及其 他基 金财 产应 该实 行严格 的分 账 管理。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损失 。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74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 管 理人 应负 责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的基金 验资 专户 。 基 金募 集期满 ,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发起 人应 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基 金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金 资产 接 收报告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基 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银行 业监 管机 构、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5.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 易账户 ,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设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查询 及资 金的清 算。 2) 同业拆 借市 场交 易账 户和 债券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 民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 和中央 国 75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 协议, 进 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6.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公司 或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其他 的代 保管 库中 。 保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托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责任 。 7. 和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 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保管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用 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结 果复核后 ,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予 以公布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本 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定 利率 并 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价 ,在 其剩 余期 限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 收益 。本基 金不 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计 价方法 如下 : ? 基金持 有的 短期 债券 采用 折溢价 摊销 后的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计 提应 收利 息; ? 基金持 有的 回购 协议 以成 本列示 ,按 商定 利率 在实 际持有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 基金持 有的 银行 存款 以本 金列示 ,按 银行 同期 挂牌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资 于交 易 所短期 债券 。 3)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 金 76 管 理人 于每 一计 价日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价 格,对 基金 持有 的计 价对 象进行 重新 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的偏 离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或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发生 了其 他的 重大 偏离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 后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确保 以摊 余成本 法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不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实 质性 的损害 。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计 价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方法 计价 。


5)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计价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本基 金的 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净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责任 方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 7 日年化 收益率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 告 的, 由此 造成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率 和 托管费 率的 比例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 资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 供错误 信息 的当 事 人一方 负责 赔偿 。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基金 净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率差 错处 理, 如果法 律法规或 证 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则 按新的 规定 执行 ;如 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 不损 害 投资者 利益 的前 提下 ,相 关各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7 日年化 收益 率与 基金托管 人 的 计算 结果 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 着勤 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 对, 如果最 后仍 无法 达 成 一致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有 权向相 关责 任方 追 偿。


77 3. 基金账 册的 建账 和对 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 方的账目 存在不符 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必 须及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 保证 相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4.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季 度报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 在截止 日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公告 一次 , 于 截止日 后 1 个月 内公 告。 年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公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 由基金 管理 人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负 责制定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争议的处理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78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和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商一 致,可以对 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向 中国 证监 会完毕 必要 的核准 或备 案 手 续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 寄送 1. 基金投 资者 账单 : 基 金管 理 人将向 特定 销售 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件 形式定 期或 不定 期寄 送对 账单; 2.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 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代码 :163802 ,B 级 基金 代码 :163820。 场外 投资 者可 通过销 售 机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 回及 信息 查询。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利 用自己 公司 的网 站 (www.bocim.com)为 投资者 提供 基金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资 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服 务之 前, 请向 相关 机构咨 询。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 机短 信、 传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每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每笔 交易 确认 、每 月账户 信息 、公 司 旗下基 金定期 刊物 等。 业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 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 全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 易情 况、 基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业务 开通的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79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一)基金专用交易 业务单元/ 交易单元相关事宜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 券经营机构,选用其 专用 交易席位供本基金证 券买 卖专用, 选择标准为: (1) 实力 雄厚 ,信 誉良 好,注册 资本 不少 于 3 亿元 人民币 ; (2) 财务 状况 良好 ,各 项 财务指 标显 示公 司经 营状 况稳定 ; (3) 经营 行为 规范 ,最 近 一年未 因发 生重 大违 规行 为而受 到中 国证 监会 处罚 ; (4) 内部 管理规 范、 严格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5)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本 基金 进行证 券 交易的 需要 ,并 能为 本基 金提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6)研究 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的研 究人员, 能及 时为本 基金 提供高 质 量的咨 询服 务, 包括 宏观 经济报 告、 行业 报告 、 市 场走向 分析 、 个 股分 析报 告及其 他专 门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2. 席位租用期限及更换方 式 席位的 使用 期限 遵循 基金 管理人 与证 券经 营机 构签 订的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的 约定。使 用 期满后,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各证券经营机 构所提供的 各类研究报告 和信息资讯 进行综合评 价,包 括: (1) 提供 的研 究报 告质 量和数量 ; (2) 研究 报告 被基 金采 纳的情况 ; (3)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 金运作 带来 的直 接效 益和 间接效 益; (4) 因采 纳其 报告 而为 基金运作 避免 或减 少的 损失 ; (5) 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课 题,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的 研究论 文质 量; (6) 开放 证券 经营 机构 资料库的 情况 ; (7) 其他 可评 价的 量化 标准。 根据上 述综 合评 价的 结果 进行排 名。 在这 一过 程中, 管理人 不但 对已 使用 席位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进行 排名 , 同 时亦 关注并 接受 其他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研究 报告 和信 息资 讯, 为 租用 期限 届满后的席 位更 换作 准备 。 若证券 经营 机构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及 其他 信息 服务 不符合 要求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提前 终 止租用 其交 易席 位。 3. 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加 强证券 投资 基金 监管 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中关于 “ 每 只基金 通过 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总成交量 的 30% ” 80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结 合各证 券经 营机 构提 供研 究报告 及信 息服 务的 质量 , 分配 基金 在各 席位买 卖证 券的 交易 量。 4. 其他事宜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基 金中 期报 告和 年度 报告中 将所 选择 的证 券经 营机构 的 有关情 况、 基金通过 该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支付的 佣金等 予以 披露 , 并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二)相关基金公告 1) 2012 年 6 月 11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2) 2012 年 7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3) 2012 年 7 月 19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4) 2012 年 7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2 年第 2 号) 》 5) 2012 年 7 月 20 日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2 年第 2 号) 》 6) 2012 年 8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关于 中银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大 额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务的 公告 》 7) 2012 年 8 月 10 日本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8) 2012 年 8 月 24 日本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9) 2012 年 8 月 24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银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 告》 10) 2012 年 9 月 1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11) 2012 年 9 月 20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网上 直销 通联支 付通 道新增 支持 银行 卡并 实施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 12) 2012 年 9 月 2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关 于中 银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秋 、 国庆 假期 前暂停 申购 、转 换转 入及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3) 2012 年 10 月 10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14) 2012 年 10 月 13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大额 申购、 定 期定额 投资 及转 换转 入业 务公告 》 15) 2012 年 10 月 24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 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 告》 16) 2012 年 11 月 12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 支付 公告》


81 17) 2012 年 11 月 16 日本 基 金管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公告 》 18) 2012 年 11 月 29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上海 银联广 发 银行借 记卡 网上 直销 业务 功能并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上海 证券 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 上述公 告。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指 定信 息披 露报纸 公布 , 投 资者 可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查 阅, 也可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支付工 本费 后, 在合 理的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者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3、《 中银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 中银货 币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 意见书 ;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3 年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