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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B(150061)

鹏华丰泽: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三 年一 月




































































招 募说 明书 重 要 提示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2011 年10月25日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 于核准 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许 可[2011]1707 号文 )核准 ,进行募 集。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基金合同已 于2011年12 月8日生 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三年内 (含三年 ) 为基 金分级 运作期, 丰 泽 A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于丰泽 A 的开放日 接受申购 赎回, 丰泽 B 封 闭运作 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基金 分 级运作期届 满,本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对主 体 信用评级为 AA+ 、AA 、AA-级别 的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 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易可转 债、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 非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投资上述 债券 资产的 80% , 相对 于普通的 主要投资 信 用债的债券 型基金而 言面临着 相对更高 的信用风 险。 总体来看, 本基金属 于具有 中低风险 收益特征 的基金 品种, 其长 期平均风 险和预 期收益 率低于股票 基金、 混合基 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从 投资者具体 持有的基 金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收益分 配的安排 ,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内 , 丰泽 A 份额 将表现出低 风险、 低收益的 明显特 征, 其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要低于 普通的债 券型基金 份额 ; 丰泽 B 份 额则表现 出高风 险、 高收 益 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 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 高于普通 的债 券型基金份 额。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 括 但不限 于 : 系统性风险 、 非系统 性风险、 管理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 等等。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 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 由投 资人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选 择 适合自己的 基金产品 予以投资 。










































































招募 说明 书


本招募说明 书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2 年12 月7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2 年9 月30 日(未 经审计)。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2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基金的投资 ........................................................... 56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六、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与基金份额 转换 .................................... 73 十 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79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招募 说明 书


2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 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 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 金 ”) 的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人 投 资决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 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邮政储 蓄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 鹏华丰泽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 《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9.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招募 说明 书


3 10.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6 月9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中国证监 会 :指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 :指中 国人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据基 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资 者:指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 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实有效的相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0.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指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 22. 基金份额 分级: 指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通过 基金收益 分配的安 排, 将基金份额 分成预期 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 , 即 丰泽 A 份额 和丰泽 B 份额, 两级份额 的 配比原则上 不超过 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基金 采取分级运作 的期间,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 日,则顺 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 24. 丰泽A : 指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丰 泽 A 份额 25. 丰泽B : 指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丰 泽 B 份额 26. 丰泽A 的 开放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满 半年 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27. 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丰泽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其基金份 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 应增加或 减少 的行为 28.丰泽 B 的封闭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3 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







































































招募 说明 书


4 日,则顺 延 至下一个 工作日 29.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代销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30. 销售机构 :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构 31. 直销机构 :指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2.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其中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必须 是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证 券经 营 资格且具有 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 、 并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33. 基金销售 网点 :指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34. 场外: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 35. 场内:指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 内 具有相应业务 资 格 的会员单位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 36. 上市交易: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 额的行为 37.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 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等 38.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9. 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系 统 40. 注册登记 系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41.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4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4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4.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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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6. 存续期 : 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47. 工作日 : 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8.T 日: 指 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 投 资者 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9.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50. 开放日: 指为基金 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51. 交易时间 :指开放 日基金接 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2. 认购: 指 在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者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3.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者 根据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 某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6.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7.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 算 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58.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59. 基金份额 转换日 : 为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 年后的 对应日。 如 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到下 一个工作 日。 基 金份额转 换日为基 金分级 运作期的届 满日, 与 丰泽 B 的封闭期 届 满日相同 60. 基金份额 转换:指 在基金份 额转换日 按照基 金合 同规定的份 额转换规 则,丰 泽 A 和 丰泽 B 基金 份额自动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61.巨额赎回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内 , 在 丰 泽 A 的 单 个 开 放 日 , 经 过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成 交 确 认 后 , 丰 泽 A 的 净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前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 基金合 同生效后3 年期 届满,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在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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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超 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 的 10%时的情 形 62. 元:指人 民币元 63.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6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 净值: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7. 虚拟清算 :即假 定 T 日 为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 的提前终止 日,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 配和资产分配 规则进行资产 分配 从而计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级基 金份 额的估算价 值 68.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的 基础上,采 用“虚拟 清算”原 则计 算得到 T 日 本基金两 级基金份 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是对两类 基金份额 价值的一 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 价值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 金 资产 和负债的 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70. 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71. 不可抗力 : 指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 同由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 金 合同的任 何事件, 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恐怖袭击 、 传染 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 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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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计 15,000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长 。 胡继之先生 , 董事, 金融学博 士, 高 级经济师 , 国籍 : 中国。 历 任中国人 民银行武 汉市 分行办公室 科长、 金融研 究所副所 长、 所长, 中国 人 民银行深圳 分行办公 室负责人, 深 圳证 券交易所总 经理助理 兼办公室 主任、 理事 会秘书长、 策划总监、 纪委 书记、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现任 国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副 书记 。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 集团)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 香港深 业控股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 和资产管 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 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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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 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兼任 欧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 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 管理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 产品和销售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 意大利 企业法 人 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 官、 欧利 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 事, 现 任意 大利 联合圣 保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 资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李相启先生, 独 立董事, 高 级经济 师、 研究员, 国 籍: 中国。 历任陕西 省委办 公厅秘书、 省委政策研 究室财贸 处处长、 副主 任, 陕西省 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 会副书记、 副 主任、 党组 书 记、 主任 , 陕西省 证券监管 委员会主 席, 中国证 监会 济南证管办 党委书记、 主 任、 济南稽 查 局局长,山 东证监局 局长,上 海证券交 易所理事 会理 事、产品委 员会主任 。 宋泓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 博士,国 籍:中国 。曾 在美国哥伦 比亚大学 作访问学 者, 并在陕西省 社科院工 作,现任 中国社会 科学院世 界经 济与政治研 究所国际 贸易研究 室主任 、 研究员、教 授、博士 生导师。 黄善端, 独立董 事, 法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澳 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中 国民商事 法律 讲师, 李陈 郑律师行 中国事务 顾问, 杜威路博 国际律 师事务所香 港办事处 中国事务 理事, 广 东竞德律师 事务所律 师,现任 广东海 埠 律师事务 所涉 外法律总监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孙枫先生 , 监事会主 席, 国际 金融专业 硕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 注册会计 师 , 国籍 : 中 国 。 历任武 汉市经济 研究所副 所长, 武汉市轻 工业局 副局长, 武 汉友谊复 印机制造 公司副经 理,深圳市 财政局企 财处处长 、办公室 主任、副 局长 ,深圳市商 业银行董 事长、党 委书记 , 深圳发展银 行董事长 、 党 委书记 ,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 总支书记, 现任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 法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 意大利 。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 在法国 农 业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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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黄俞先生, 监事, 研究生学 历, 国籍: 中国。 曾 在中 农信公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深 圳市北融 信投 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苏波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 国籍:中 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 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 长、 投资部经理 ,南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投 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 管、西部 理财中心 总经理 、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12 月加盟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登记结 算部副总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 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任 科员、 中国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高阳先生, 副总 裁,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国国 际 金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 价值 增长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金裕隆 基金经理 、 股票 投资部 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曹毅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博 士,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于中国人 民银行广 州分行, 中国 人民银行深 圳中心支 行, 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场 拓展部副总 监、 渠道 部 总监 , 现任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部、境外投 资部,历 任副主任 科员、主 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 融分析师 (CFA) , 工商 管理硕士(MBA ) ,国 籍:加拿 大。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 、 美国 景顺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AIM Trimark 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分析 师, 中 国证监会 基金监管 部四处 调研员,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裁 助 理,现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 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 职 工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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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戴钢先生,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0 年 证券从业 经验 。曾就职于 广东民安 证券研究 发 展部,担任 研究员;2005 年 9 月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从 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任债 券研究员、 专户 投资经 理等职;2011 年12 月 起至今 担任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2 年6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兼任鹏 华中小企 业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戴钢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 格。 本报告 期内本基 金基金经 理未发生 变动。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戴钢先生 2011 年12 月 8 日起 至今担任 本基金基 金经 理。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它基金 情况: 戴钢先生 2012 年6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起兼任 鹏华中小 企业纯债 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党总 支书 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冀洪涛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鹏华社保 基金 组 合投资经 理 。 程世杰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 部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 和鹏 华价值 精选基金 基 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鹏华动 力增长基 金基金经 理。


初冬女士,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 收益部 总经理 , 鹏华社保 基金组合 投资经理 、 鹏 华货币市场 基金经理 和丰盛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杨俊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总经理 、 鹏 华普惠基金 基金 经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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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 证券法》 、 《基金 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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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 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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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 和 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 风险 控 制 ”的理念, 公司 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人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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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 通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对 风险问题 进行层层 监督 、 管理、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 系统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 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决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维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 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 6 日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证 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王 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 国务 院同 意并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限 责任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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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成立于 2007 年3 月6 日)于2012 年 1 月 21 日依 法整体变更 为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依法 承继原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有 限责任公 司全部资 产、 负债、 机构、 业务 和人员, 依法 承担和履 行原中 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在有关具 有法律效力 的合同或 协议中 的 权利、 义 务, 以 及相应 的债权债务 关系和法 律责任。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坚持服务“ 三农” 、服务 中小 企业、服务城乡居民 的大型零售商 业银 行定位, 发挥邮 政网络优 势, 强化内 部控制, 合规 稳 健经营, 为广大 城乡居民 及企业提 供优 质金融服务 ,实现股 东价值最 大化,支 持国民经 济发 展和社会进 步。 2.主要人员 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 经理,14 年 金融从业经历, 曾 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汇兑业务 部、代理业 务部,具 有丰富的 金融业务 管理经验 。 3.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2009 年7 月23 日 ,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会联 合批准, 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是 我国第 16 家托管 银行。中 国邮政储 蓄 银行坚持以 客户为中 心、 以服 务为基础 的经营 理念, 依托专业的 托管团队 、 灵活的 托管业务 系统、 规范的托 管管理制 度、 健全的 内控体系、 运 作 高效的业务 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众 多资产管 理机构提 供安全、 高效、 专业、 全面的托管 服务, 并获得 了合作伙 伴一 致好评。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托 管的证 券投资基金共 16 只 ,包括中 欧中 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166006) 、长 信中 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 、东 方 保本 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400013 ) 、 万家添 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1908 ) 、 长信 利鑫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利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164208 ) 、 鹏 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长安宏 观策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740001 ) 、 金鹰 持久回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162105 ) 、 中欧信用 增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66012) 、 农 银汇理消 费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660012 ) 、 浦银安盛 中证锐 联基 本面 4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519117)、 天 弘 现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20006 ) 、 汇 丰 晋 信 恒 生 A 股 行 业 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华安 安心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040036 (A 类 ) 、040037 (B 类) 。 托 管的特 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共 12 只 , 其中 9 只已到期 , 包括 南方-灵活配 置之出口 复苏 1 号 资产管 理计划、 景 顺长城基 金- 邮储 银行-稳 健配置型 特定多 个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 银华 灵活精选 资 产管理计划 、 长盛灵 活配置 资产管理 计划、 富 国基金- 邮储银行-绝 对回报策 略混合型 资产管 理计划、 光 大保德信-邮储银 行- 灵活 配置 1 号 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 大成- 邮储银行- 灵活配 置 1 号特定多个 客户资 产管理计 划、 银华灵 活配置资 产 管理计划、 长盛-邮储- 灵活配置2 号资 产管理计划 、 南方灵 活配置2 号资产 管理计划 、 鹏华 基金鹏诚理 财高息债 分级 2 号 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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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计划等。 至 今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已形成 涵盖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 产品(本外币 ) 、私募基金 、证 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等多种资 产类 型的托管产 品体系, 托管规模 达 1,399.68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邮政 储蓄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托管业务 的法律法 规、 行 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设 有风险与 内控管理 委员会 , 负责 全行风险管 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 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内部 风险控制 处室, 配备专职 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具有 独立 行使监督稽 核的工作 职权和能 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统 、 完善的 制度控制 体系,建 立了 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实行 复核、审 核、检查 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 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放 、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 像 监控; 业务信息 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 员负责, 防 止泄密 ; 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 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规定, 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 投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况进 行监督, 对违法违 规行为及 时予以 风险提 示, 要求其 限期纠正 , 同时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在日 常为基金 投资运 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送的 投 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 过基金监督子 系统,对各基 金 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 监 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 标等异常 情况, 向基金管 理人发 出书面通知 , 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 核 实,督促其 纠正,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 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 手 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 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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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通过技术或非技 术手段发现基 金涉嫌违规交 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 理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要 求限期纠 正,并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武汉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 梁 剑波


(2)代销银行 : 1)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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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查 樱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何 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张 令玮 网址:www.95599.cn 5)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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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网站:www.boc.cn 6)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陈 铭铭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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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3)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5)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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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7)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丰 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8)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19)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0)东莞农 村 商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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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点: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22)广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广 州大道北195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建军 客户服务电 话:广州 :96699; 全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3)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24)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其他代 销机构:


1)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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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4)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湘财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 厦 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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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7)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 省济南市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8)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湖南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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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wwww.bhzq.com 10)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 乌鲁木齐 市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申银万 国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2)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广州 天河区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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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3)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14)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15)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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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张 谨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7)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江苏 省南京市 中山东路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5 、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18)华西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金 达勇 联系电话:028 -86137782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 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19)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20)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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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cindasc.com 21)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2)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3)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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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5)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 责 任公司( 原 中信金 通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层、20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周妍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6)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 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张 玉静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7)诺亚正 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代金 融中 心8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28)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3588号 恒生 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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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29)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5号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30)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沈 雯斌 网址:www.erichfund.com 31)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903 ~906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32)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6号 法定代表人 :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3)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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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5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2.丰泽B 场 内发售机 构 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且符 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风 险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朝阳门外 大街 20 号联合大 厦 15 层 负责人:张 绪生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外大街 20 号联 合大 厦 15 层 联系电话: (010)65882200, (0755 )23982200 传真:(010 ) 65882211 ,(0755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 师:孔雨 泉、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上海 市湖滨路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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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计师 :单峰、 刘颖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 基金收益 分配 的安 排, 将 基金份额 分成预 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个级别 , 即 丰泽 A 基金 份额(基 金份额简 称“丰泽A ” )和丰 泽 B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简称“丰 泽 B” ) 。 除 收益 分配、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的基 金清算 财产 分配和基 金转 换运作 方式 时的 基金份 额折 算 外, 每份丰 泽 A 和每 份丰泽 B 享有同等 的权利 和义务 。 此外, 所有法律 法规涉及 的关于基 金 份额的占比 的计算, 包括但 不限于认 购或持有 基金份 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各 种表决计票 等, 两级 基金的 基金份额 应单独进 行计算 , 且两级基 金在各自 级别基 金中的基 金 份额占比均 满足条件 方为有效 。 丰泽A 和丰 泽 B 分别 募集并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比例 进行初始配 比, 所 募集的两 级基金 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丰泽A 与丰 泽 B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初始配比 不高 于 7:3。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将 于丰泽A 的开放日接 受基金 投资者的 集中 申购与赎回 ,丰泽 B 封闭 运作并上 市交易。 丰泽 A 的每次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将 对丰泽 A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丰 泽 A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丰 泽 A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 应增减 。 丰泽 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与开 放日为同 一个工作 日。 开 放 日 结束 后,两 级基 金的 份额配 比将 根据申 购份 额 与赎回 份额 实际成 交确 认情 况重新 进行 确 定。 两级份 额的基金 份额配 比计算结 果保留至 小数点 后第 9 位, 小数点 第 9 位以 后的部分 四 舍五入。 在 每次开放 日后, 根据丰泽A 份额折 算和申 购、 赎回情 况可能会 出现两级 份额配比 大于或小于 7:3 的情 形。 (三)丰泽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 A 约定年收 益率=一 年期 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1.35 。 其中, 计 算丰泽 A 首个约定 年收益率 的一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指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 存款基准利率;其后 丰泽 A 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布 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 存款基准 利率重新调 整丰泽 A 的约定年 收益率 , 丰泽 A 的约定 收益采用单 利计算, 丰泽 A 的年收益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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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计算按照四 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例: 在本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如果 一年期银 行定期 存款利率为 3.25%, 则丰泽 A 的年 收益率(单 利)为: 丰泽A 的年 收益率( 单利)=1.35×3.25%=4.39% 本基金净资 产优先分 配予丰泽A 份额的 本金及约 定应 得收益, 剩余净资 产分配予 丰泽 B 份额; 在分 级运作期 内每个 开放日, 如本基金 净资产 等于或低于 丰泽 A 份 额的本金 及约定应 得收益的总 额, 本基 金净资 产全部分 配予丰泽A 份额 后, 仍存在 额外未弥 补的丰 泽 A 份额 本 金及约定收 益总额的 差额,则 不再进行 弥补。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每 个开放日 丰泽 A 份 额持 有人的约定 应得收益 , 即如 在分级 运作期间本 基金资产 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 下, 丰 泽 A 份 额仍可能面 临无法取 得约定应 得收益乃 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 险。 2.开放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半 年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 因不可抗力 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 的, 开 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 日。 丰泽 A 的第一次开 放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满半 年 的日期,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 该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 第二次 开放日为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至满 1 年 的日期 , 如该日 为 非工作日 , 则为该 日之前的 最后一个 工作日 ; 以此 类 推。 例如 , 如果 本基金基 金合同 于 2011 年 8 月1 日 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满半年 、 满 1 年、 满 1 年 半的日期 分别为 2012 年1 月 31 日、2012 年7 月 31 日、2013 年 1 月 31 日, 以此类推。 假设 2012 年1 月 31 日为 非工作日, 在其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为 2012 年1 月 30 日, 则第一次 开放日 为 2012 年1 月 30 日。其 他各个 开放日的 计算类同 。 3.基金份额 折算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丰 泽 A 将按 以下 规则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1)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 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每满半年 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与其开放 日为同一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的具体 计算见“丰 泽 A 的运 作”关于 开放日计 算的相关 内容 。 (2)折算对 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丰泽 A 所有份额 。 (3)折算频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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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每满半年 折算一 次。 (4)折算方 式 折算日日终 ,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丰泽 A 的 份额数按 照折算比 例相应增 减。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 下: 丰泽A 的折 算比例= 折算日折 算前丰泽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1.000 丰泽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折 算前丰泽A 的份额 数× 丰泽 A 的折 算比例 丰泽A 经折 算后的份 额数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 折算 后的份额数 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 记录 为准,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 折 算日折算 前丰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丰泽 A 的 折算比 例的具 体计 算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暂停 丰 泽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6)基金份 额折算的 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原则上不 超过 7:3 。 具体规模限 制及其控 制措施见 招募说明 书、发售 公告 以及基金管 理人发布 的其他相 关公告 。 (四)丰泽 B 的运作 1.丰泽B 封 闭运作, 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 。 丰泽B 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 3 年 后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 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2.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基 金上市 交易条件下 ,丰泽 B 将申请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3.本基金在 扣除丰泽 A 的应 计收益后 的全部剩 余收益 归丰泽 B 享有,亏 损以丰泽 B 的 资产 净值为 限由丰泽B 承担。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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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T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为丰 泽A 和丰泽B 的 份额总 额; 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该上市开放式 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六)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 基金资产 及收益分 配规则 , 在基 金分级运 作期内丰泽A 的开放 日计算丰 泽 A 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丰泽 B 的 封闭期届 满日分别 计算 丰泽 A 与丰 泽 B 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设第T 日为 分级运作 期内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日, Ta 为自丰泽 A 份额上一 次开放日 (若 之前尚未进 行开放, 则为基金 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 作 天数,NVT 为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资产 净 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 余额,Fb 为 T 日 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 NAVa 为第 T 日 丰泽 A 的 基金份额净 值,NAVb 为第 T 日丰 泽 B 的 基金份额 净 值,Ra 为 丰泽 A 约 定年收益 率,Y 为分 级运作期内 运作当年 实际天数 , 即丰 泽 A 上一 次开放 日 (如 T 日 之前无开 放日, 则为基金 成 立日) 所在 年度的实 际天数 。 在分级 运作期内 , 基金 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对用 于丰泽 A 和 丰泽 B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 实际运作 天数 进行调整, 如调整 , 届时可 参见更新 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 公告。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公式 如下:


(1)当 NVT <Fa ×1.00×(1+Ra×Ta/Y)时 ,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NAVa=NVT/Fa;


NAVb=0;


(2)当 Fa ×1.00×(1+Ra×Ta/Y)≤NVT 时,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NAVa=1.00 ×(1+Ra ×Ta/Y);


NAVb=(NVT -NAVa ×Fa)/Fb ;


丰泽A 与丰 泽 B 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8 位, 小 数点后第9 位四舍 五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后满 3 年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设自 丰泽 A 上一次开 放日 起的运作天 数为 180 天, 基 金运作当 年的实际 天数为365 天, 基 金资产净 值为 35 亿元, 丰 泽 A、 丰泽 B 的 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份 和 9 亿份, 丰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设定的丰 泽 A 年收 益率为 4.2% 。则丰泽A、丰泽B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如下:





丰泽A 的基金份 额净值=1.00 ×(1+4.2% ×180/365 )=1.02071233 元





丰泽B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5-1.02071233 ×21 )/9=1.5072267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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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七)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的基 础上 ,采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计 算并公 告丰 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 基金分 级运作期 内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是对 两级基金 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际 价值。 丰泽A 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与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一同公 告。如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设第 T 日为 分级运 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 ,Ta 为自丰 泽 A 份 额上一次 开放 日(若之前 尚未进行 开放,则 为基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作天数 ,NV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 资产净值,Fa 为 T 日丰泽 A 的份额 余额,Fb 为 T 日 丰泽 B 的份额 余额, NAVa 为第 T 日丰 泽 A 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NAVb 为第T 日丰泽 B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Ra 为 丰泽 A 约定年 收益率,Y 为分 级 运作期内 运作当 年实际天 数, 即丰 泽 A 上一次 开放日 (如 T 日之前无 开放 日, 则为基金成 立日) 所在 年度的实 际天数。 在分 级 运作期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 运作 的实际情况 对用于丰泽A 和 丰泽B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的实际 运作天数 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 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 公告 。


分级运作期 内第 T 日 ,丰泽 A 和丰泽 B 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1)当 NVT <Fa ×1.00×(1+Ra×Ta/Y)时 ,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 运作期内 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NAVa=NVT/Fa;


NAVb=0;


(2)当 Fa ×1.00×(1+Ra×Ta/Y)≤NVT 时,则丰 泽 A 与丰泽 B 在分级运 作期内第 T 日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


NAVa=1.00 ×(1+Ra ×Ta/Y);


NAVb=(NVT -NAVa ×Fa)/Fb ;


丰泽A 与丰 泽 B 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例:本基金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设自丰 泽 A 上一 次开放日 起的运作 天数 为 60 天,基金 运作当年 的实际天 数为 365 天 ,基金 资产净值为 31 亿元,丰泽 A、丰泽 B 的份额余额 分别为 21 亿份和 9 亿份 , 丰泽 A 上一次 开放日设定 的丰泽 A 年收益率 为 4.2%。 则丰泽 A、丰 泽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如下 : 丰泽A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1.00×(1+4.2%×60/365 ) =1.007 元 丰泽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31-1.007 ×21)/9 =1.095 元 (八)丰泽 A 和丰泽 B 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 本 基金的两 级基金份 额将按 约定的收益 的分配规 则进行净 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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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算,并以各自的份额 净值为基准转 换为同一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的份 额,并办理基 金的 申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丰泽A 和丰泽B 转 换比例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转换日 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 额实施转 换。 转 换后, 丰泽 A 和丰 泽 B 持有 人基金份 额数按照 转换规则将 相应增加 或减少。


丰泽A 和丰 泽 B 份额 转换公式 为:


丰泽A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A 份额数 ×T 日丰泽A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丰泽B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B 份额数 ×T 日丰泽B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具体转换规 则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章及基 金管理人 届时 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5 日 证监 许可[2011] 1707 号文 核准募集 。 募集期 从 2011 年 11 月 2 日起到 12 月 2 日止 , 有效 认购份 额 2,897,311,225.52 份, 利息 结转份 额 1,100,365.38 份 , 合 计 2,898,411,590.90 份 ,募集户 数为 43,662 户。 本基金债券 型基金 , 存续期间 为不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 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 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 的原因并 提出解决 方案。 八、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本基金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 下, 本基金在基 金分级运 作期内, 丰泽B 份额 申请上 市与 交易。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丰泽A与 丰泽B将分别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 转换后的基 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与 交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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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基 金丰泽 B 份额 于 2011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 基金份额(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专指丰泽B 份额) 上市 后,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后 ,方可上市 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在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丰泽B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丰泽B的参考 净值; 2.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丰 泽A与丰泽B份额转 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份 额 后,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100份 或其整数 倍; 5.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6.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 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 基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及其更新 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分 级运 作期内为丰 泽B 前一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原 因; 2.基金合同 终止;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报 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媒体上 刊登终止 上市公告 。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 以修改,并按 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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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九、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分级 运作期 内基金投 资者 可在 丰泽 A 的开 放日申购 或赎回丰 泽 A 份额。 1.申购与赎 回的开放 日 本基金办理丰泽 A 的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为自基 金 合同生效后每满 半年 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基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计算见“ 丰泽 A 的运作 ”的 相关内容。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 开放丰泽 A 的申购 与赎回的,开 放日 为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 日的下一 个工 作日。 丰泽 A 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丰泽 A 的申购、赎回 应使用经本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 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 立、使用 的具体事 宜见相关 业务公告 ) 。 3.申购与赎 回场所 丰泽A 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 式办理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基 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 以公 告。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确定 价”原则 ,即丰泽A 的申购 、赎回价 格以 人民币 1.00 元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 购 、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 影响基金份 额 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 资者 在申 购丰泽 A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投 资者 在提 交丰泽 A 的赎回申请 时, 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 份额余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 赎回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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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 间 在每一个开 放日 (T 日 ) 的下一 个工作日 (T+1 日) , 丰泽 A 的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对 投 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 和成交确 认。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投资 者应及 时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查询申购 与赎 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 须在调整 实 施日前 按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 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 放日, 本 基金以 丰泽 B 的 份额余额 为基准 , 在丰泽 A 和丰泽B 的份额 配比不 超过 7:3 的 范围内对 丰泽 A 的 申购进行 确认。 在每一个开 放日,所 有经确认 有效的丰 泽 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丰泽 A 的申购申 请, 如 果对丰泽A 的全部 有效申 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 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配比 小于 7:3, 则所有经 确认有效 的丰泽 A 的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如果对 丰泽 A 的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进 行确认后 , 丰泽A 与丰 泽 B 的份额 配比超过7:3 , 则在经确 认 后的丰泽 A 与丰泽 B 的份额 配比不超 过 7:3 的范围 内,对全部 有效申购 申请按比 例进行成 交确认。 丰泽 A 每次开放日 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确认办法及 确 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丰泽A 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丰泽A 申购和 赎回申请 。 丰 泽 A 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 (4)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将退 回 投资者账 户,由此 产生 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 售机 构在 T+7 日 (包括 该日)内 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账 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 合同的有关 条款处理 。 6.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 本基 金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申购金 额限制 和累 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 限 。 (2)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 丰泽 A ,单笔最 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中心 申购 丰泽 A,首次 最低金额 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申 购暂不受此限 制)。 若发生比例确认, 申购金额不受 最低 申购金额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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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丰泽 A 不设账户 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赎回的份 额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生 效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至少在一家 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7.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1)丰泽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 。 (2)丰泽 A 的赎回费 。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满 半年为丰 泽 A 的一 个开放周 期, 持有期限为 一个 开放 周期的 , 丰泽 A 的赎回费率 为 0.1% ;持有期 限超过 1 个开放周 期的 ,丰泽 A 的 赎回费率 为 0。 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丰泽 A 份额赎回 。 丰 泽 A 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为赎回 费总 额的 10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 8.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丰泽 A 申购份 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 申购”方 式, 申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例:在丰泽 A 的开放日 ,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申 购丰泽 A,则 其可得到 的丰泽 A 份 额计算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2)丰泽 A 赎回金 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 赎回”方 式,赎回 金额的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1.00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例:在丰泽 A 的开 放日,某 投资者赎 回 10,000 份丰 泽 A,持有 期限为一 个开放周 期,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 ×0.1% =10 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 -10=9,99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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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3)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 算公式见 基金份额 的分 级一章。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丰泽A 的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 数点后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 9.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登记 丰泽A 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业务, 按照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办 理。 投资者申购 丰泽 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 续。 投资者赎回 丰泽 A 份额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 续。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可依法 对上述相 关规 定予以调整 ,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 10.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对丰 泽 A 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根据申 购规则和 程序导致 部分或全 部申购 申请 没有得到成 交确认;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1)到(5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11.暂停赎回 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丰 泽 A 的 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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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丰泽 A 在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巨额赎 回的具体 处理 办法详见下 文“ (2 )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形式 ” )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 第 3)条 以外的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日立 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成功 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将 足额支 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 可延期 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 , 按每个 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 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基 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工 作日予以 支付。 (2)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形 式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经过申购 与赎回申 请的成 交确认 后, 丰泽 A 的净赎回 份额 (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 本 基金前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了丰 泽 A 巨额 赎回。


当丰泽A 出 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 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 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 可能会对 基金的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 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 请延期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照 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 当日未获办 理部分予 以撤销外 , 延迟至 下一个工 作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下 一个工作 日的价格 。 依照上述规 定转入下 一个工作 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 巨额 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顺延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 媒体或基金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告。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基金份额转换 后的申购与赎 回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后, 丰 泽 A 与丰 泽 B 两类 基金份 额将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份 额,并开 放申购、 赎回业 务。 申购、赎回 规则具体 如下: A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后, 本基 金转换运 作方式 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在本基 金转换 运作方式之 日起不超 过 30 天开 始办理日 常申购 、 赎回 。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 、 赎回开 放日前依 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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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B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的场 外申购 、 赎回业 务 。 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直接办理场 外申购、 赎回等 基金 业务 ;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登记到注 册登记系 统中 , 再办理场 外申购 、 赎回等 场外基金 业 务。 1.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的 场所 (1)本基金 管理人 设 在深圳、 北京 、上海 、武 汉和 广州 的直销 中心; (2)中国 邮 政储蓄 银 行的指定 网点以及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其他 代销机构 营业网点 ; (3)本基金 管理人 的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说明 参见相关 公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 2.场外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招 募 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业务 。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2)申购 、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 方可 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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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3.场外申购 、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 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 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者认 购 、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4.场外申 购、赎回 的程 序 (1)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构提出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 余 额,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无 效而不予成 交。 (2)申购、 赎回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前受 理申购、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构对申 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赎 回的确认 以注 册登记机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 赎回款项 支付的方 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 请成功后 , 基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 付 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5.场外申购 、赎回的 限制 (1)本基金 对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设 置最高 申购 金额限制。 (2)投资人 通过代销 机构 场外 申购本基 金,单 笔最 低申购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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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金额 为 50 万元,追 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 元(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申购本 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3) 场外 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 若 某笔赎 回将导致投 资人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30 份时,该 笔赎回业 务应包 括账户内全 部基金份 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4)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 额、 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调 整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至 少在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 、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 (2) 赎回 费: 通过 场外认购 、 申购 的投资者 其份额持 有期限以份 额实际持 有期限为 准; 从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基金份 额, 从场 外赎回时 , 其持 有期限从转 托管转入 确认日开 始计算 。 本基金由原 有丰泽A 、丰泽B 持 有人转入 的场外份 额不 收取赎回费 。 具体费 率 如下: 持有年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 ≤90 天 0.1% Y >90 天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 担,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 场推广、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手 续费 。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 或 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 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 增加新的 收费方 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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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人协商,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修改 基金合同 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7.场外申购 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 (1 )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申购份额=申 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 如 , 某 投资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128 元 , 则 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份数=5,000/1.128 =4,432.62 份 即: 某投资 人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432.62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 用 例如: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一年后 决定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元 即: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 额一 年后赎 回,假设 赎回当日 本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148 元,则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11,480 元。 (3)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 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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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5)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8.场外申购 、赎回的 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人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对 上述登记结 算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本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有关规 定予以公 告。


C、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节内容仅 适用于 本 基金 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会 员单 位办理的 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直接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中的基金份 额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 额转登记到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1.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 销业务资 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 交易所风 险控 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 位(具体名 单 见 本基 金相关业 务公告) 。 2.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 场内申购 、 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 的人 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账户 开立的 具体事项 参 见本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认购 开户相关内 容 )。 3.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 及开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 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在招 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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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说明书中载 明或另行 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业务 。 如果本基金 接受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2)申购 、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投资人 方可 进行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 (3)基金管理人如果 对申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 ,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实施日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4.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位以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规定为准 。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 时 间前 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 束 后不得撤销 。 (4) 投资 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 、 赎回时 , 需遵 守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 申购、赎 回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依法 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 需遵循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场内 申购赎回 相关 业务规则 , 在开放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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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人在申购 本基金时 须按业务 办理单 位规 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 其 账户 内 必须 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人对 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 资人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 位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 代表业 务办理单 位确实 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 购的确认 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 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投资人T 日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时,款 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 金合同》的 有关条款 处理。 6.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 人 通过 会员 单位办理 场内申购 本基金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额必 须 是整数 金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场内 赎回时, 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数份 额。 (3) 基金 管理人 、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在不违反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调整上 述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本基金 不收取申 购费 。 (2)赎回费 :本基金 的场内赎 回费率为 固定值 0.1%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在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收 取。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 担,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付 市场 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 费 。 (3)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式由 基 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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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 计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 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5)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不 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 率 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 基金份额 级别、 增加新的 收费方 式等情况, 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修改 基金合同 并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8.场内申购 份额和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数位 ,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 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 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 资人通过 场内投资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 其申购 手续费、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及返 还的资金余 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25 =9,756.10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 资人申购 所得份 额为 9,756 份, 整数 位后小 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申购金 额=9,756 ×1.025=9 ,999.9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9 =0.1 元 即: 投资人 投资 10,000 元从 场内申 购 本基金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 基金份额9,756 份 ,退款 0.1 元。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 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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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例如: 某 投资人 从场内赎 回本基金10,000 份 基金份 额, 赎回 费率为 0.1%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 1,480×0 .1%=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资人 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11,468.52 元。 9.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应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将 按新规定 执行。 D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 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认 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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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 刊登公告。 E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构 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系 统或 证券结算登 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5)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发生除上述 第 5 条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2.发生下列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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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连续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 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注册登记 系统、基 金会计系 统或 证券结算登 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 行; (5)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 回,延期支 付最长 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 3.暂停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1)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 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 如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2 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调整刊登 公告的频 率。 暂停结 束, 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三)基金转换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同 一注册登 记 机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 相关规 则 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 基金托 管 人与相关机 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而产生的 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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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 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 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 对于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 准 收费。 ( 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 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 通存通兑 的 , 可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 内转托 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 限于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为基 础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 户之间进行 , 指投资人将 基金份额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 某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与 注册登记 系统内的 某 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确定 。 投资人 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 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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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 风险的基 础上, 通过严格 的信用分 析和对 信用利差变 动趋势的 判断, 力争获 取信用溢价 ,以最大 程度上取 得超越基 金业绩比 较基 准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超额收益来 自于适度 承担信用 风险,并 对其进行 分析 和管理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 固定 收益类品种 , 包括国 债 、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债 、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等。 本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因 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 票、 因投 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在 其可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10 个交易日 的时间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包含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债、 分离交易可 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在 内的非国 家信用 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分级运作期 内 对 主体 信用评级 为AA+ 、AA 、AA-级 别的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 期融资券 、 可转债、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等在 内的非 国家信用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投 资上述债券 资产的80% (分级 运作期届 满后不受 此限制 )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 投资 将主要 采取信 用策略, 同时辅 之以久 期 策略、 收 益率曲线 策略 、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息差 策略、 债券 选择策略 等积极投 资策略 , 在适度控制风 险的基础 上, 通过严 格 的信用分析 和对信用 利差变动 趋势的判 断, 力争 获取 信用溢价, 以最大程 度上取 得超越基 金 业绩比较基 准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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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资产配置 策略 在资产配置 方面, 本 基金 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 、 经济 周期所处阶 段、 利率 变化趋势 和信用利 差变化趋势 的重点分 析,比较 未来一定 时间内不 同债 券品种和债 券市场的 相对预期 收益率 , 在 基金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范围内 对不 同久期 、信 用特征的 券种 及债券 与现 金之 间进行 动态 调 整。 2.信用策略





本基金 通过主动 承担适度 的信用风 险来获取 信用 溢价, 主 要关注信 用债收益 率受信用 利 差曲线变动 趋势和信 用变化两 方面影响 ,相应地 采用 以下两种投 资策略:








(1)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策略 :首先分析经 济周 期和相关市场变化情 况,其次分析 标的 债券市场容 量、结构 、流动性 等变化趋 势,最后 综合 分析信用利 差曲线整 体及分行 业走势 , 确定本基金 信用债分 行业投资 比例。 (2)信用变化策略: 信用债信用等 级发生变化后 , 本基金将采用最新信 用级别所对 应 的信用利差 曲线对债 券进行重 新定价。 本基金将根 据内、 外 部信用 评级结果 , 结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利差 的分析以 及对未来 信用 利差走势的 判断,选 择信用利 差被高估 、未来信 用利 差可能下降 的信用债 进行投资 。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将集中投资于主 体评级为 AA+ 、AA、AA-级别的非国 家信用债券。 从信用等级 的划 分来 看, AA 级 为信用优 良, 代表 发 行人信用程 度较高、 违 约风险较 小, 然 而比起 AAA 级信 用风险稍大, 所 以本基金在个 券的 选择当中尤其重视信 用风险的评估 和防 范。 本基金 采用经认 可的评 级机构的 评级结果 进行债 券筛选, 同 时辅之以 内部评 估体系对 债 券发行人以 及债务信 用风险的 评估进行 债券投资 范围 的调整及投 资策略的 运用。 基金管理 人 内部信用评 级体系是 参考国际 信用评级 公司体系 , 同 时结合国内 具体情况 建立起来 的分行业 的评级体系。信用分 析师将采取自 上而下的信用 产品 分析模式,分别从宏 观、行业和发 行人 三个层面对 信用风险 进行分析 。关键信 用评级因 素 包 括: (1)所有行 业共同面 临的系统 性宏观经 济风险 ; (2)发行人 所属行业 面临的特 定风险; (3)发行人 性质及管 理水平; (4)发行人 的行业地 位及业务 的稳定情 况; (5)发行人 运营能力 及具体财 务状况。





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内还将 辅助运用 主体评级 和债 项评级的利 差策略 。 主体评 级是反映 发 行人信用状 况的评级 ; 债项 评级是反 映所发行 债券信 用状况的评 级。 在债 券因增 信措施被 基 金管理人评 估为违约 风险较小 , 而市 场以主体 评级为 基础对债券 定价而产 生利差时 , 买入 低 估债券。





3.久期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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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将通过自 上而下的 组合 久期 管理策略 , 以 实现对组合 利率风险 的有效控 制。 基 金 管理人将根 据对宏观 经济周期 所处阶段 及其他相 关因 素的研判调 整组合久 期。 如 果预期利 率 下降, 本基金将 增加组合 的久期, 以 较多地获 得债券 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反 之, 如果预 期 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 缩短组合 的久期, 以减小债 券价 格下降带来 的风险。





4.收益 率曲线策 略





收益率曲线 的 形状变化 是判 断市场整体走 向的依 据之一, 本基金 将据 此调整 组合长 、 中、 短期债 券的搭配 。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 收益率 曲线变 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 子弹 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构造 组合,并 进行动态 调整。





5.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骑 乘策略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 这一策略即 通过对收 益率曲线 的分析 , 在可选的目 标久期区 间买入期 限位于收 益率曲线 较陡 峭处右侧的 债券。 在收益率 曲线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剩 余期限的 衰减,债 券收益率 将沿 着陡峭的收 益率曲线 有较大幅 的下滑 , 从而获得较 高的资本 收益; 即使收益 率曲线上 升或进 一步变陡, 这一策略 也能够 提供更多 的 安全边际。





6.息差 策略





本基 金将 利用 回购 利率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的情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得的 资金 投资 于债 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 券投资的 收益。





7.债券 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 券到期收 益率相对 于市场收 益率曲线 的偏 离程度 ,结 合信用等 级、流动 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 特点等 因素,确定 其投 资价值,选 择定 价合 理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债券 进行 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2.国内国际 宏观经济 环境、国 家货币政 策、利率 走势 及通货膨胀 预期、国 家产业政 策;


3.固定收益 市场发展 及各类属 间利差情 况; 4.各行业发 展状况、 市场波动 和风险特 征;


5.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和 市场 走势; 6.证券市场 走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 委员会: 确定本 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 和投资 策略。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定期 召开会 议, 由公司 总经理或 指定人员 召集。 如需做出 及时重 大决策或基 金经理小 组提议, 可临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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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开投资决策 委员会会 议。


2.基金经理(或管理 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合 。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需要考虑的 基 本因素包括 : 每日基 金申购和 赎回净现 金流量 ; 基金 合同的投资 限制和比 例限制; 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 基金经理 的独立判 断;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 组的建议等 。


3.信用分析研究员: 采用自上而下 的信用产品分 析模 式,分别从宏观、行业 和公司三个 层面对信用 债券所面 临的信用 风险进行 分析,维 护公 司信用库, 给基金经 理投资建 议。 4.集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向 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 资指令 , 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 到投资 指令后 分发予交易 员,交易 员收到基 金投资指 令后准确 执行 。


5.绩效与风 险评估小 组: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评估, 向基金经理 (或 管理小组) 提出调 整建议。


6.监察稽核 部:对投 资流程等 进行合法 合规审核 、监 督和检查。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 总指数收 益率。 中债总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编 制,并在 中国 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 具有较 强的权威 性和市 场影响力 ; 该指 数样 本券涵盖央 票、 国 债和政策 性金融 债, 能较好地反 映债券市 场的整体 收益。 本 基金是债 券型 基金, 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 为此,本基 金选取中 债总指数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但不 需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属于 具有中低 风险收 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 其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低于 股票基金 、混合基 金,高于 货币 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 体持有的 基金份额 来看, 由 于基金 收益分 配的安排, 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 丰 泽 A 份额将 表现出低 风险、 低收益的 明显特征 , 其预 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要 低于普通 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 丰泽 B 份 额则表现 出高风险 、 高收 益的显 著特征, 其 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要高于 普通的债券 型基金份 额。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禁 止以下投 资行为: (1)承销证 券; (2)将基金 财产向他 人贷款或 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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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 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 制。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 资 券、可转债、 分离交 易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2)本基金 在分级运 作期内 对 主体信用 评级为 AA+ 、AA、AA-级别 的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投资上述 债券资产 的 80%; 基金 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不 受此限制 ; (3)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4)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 券的 10%; (5)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 (6)在银行 间市场进 行债券回 购融入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公司 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模的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品种 除外 ; (8)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若法 律法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 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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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 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经营管理 ;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二)基金的 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系列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 证复核内 容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2 年 0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5,511,842,545.49 88.13 其中:债券


5,511,842,545.49 88.13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57,200,000.00 0.91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488,372,621.83 7.81 6 其他资产


196,826,571.70 3.15 7 合计





6,254,241,739.02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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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8,785,000.00 3.0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98,785,000.00 3.09 4 企业债券 4,246,136,545.49 132.89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420,607,000.00 13.16 6 中期票据 746,314,000.00 23.36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511,842,545.49 172.50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122115 11 华锐01 2,493,800 249,878,760.00 7.82 2 122780 11 长高新 2,100,000 213,150,000.00 6.67 3 1182340 11 华强 MTN1 2,000,000 207,100,000.00 6.48 4 112060 12 金风01 2,000,000 204,000,000.00 6.38 5 122102 11 广汇01 1,700,000 177,616,000.00 5.56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本 期没有发 行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库。 (3)其他资 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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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3,984,521.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82,592,050.03 5 应收申购 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6,826,571.70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十一 、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与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未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1 年12 月8 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0.50% 0.06% 0.38% 0.03% 0.12% 0.03% 2012 年1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7.78% 0.10% 1.94% 0.08% 5.84% 0.02%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8.32% 0.10% 2.32% 0.08% 6.00% 0.02%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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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注 1:鹏华丰 泽分级 债券 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中债 总指 数收益率 注 2: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未 经审 计) 注 3:本基金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日为 2011 年 12 月 8 日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 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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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 基金的名 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机 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可 以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费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抵 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三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营 业日 以及 国家 法律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如 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 的,应对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进 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进 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其所在 证 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票以第 (1)条确 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3)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方式发 行 的股票 ,按估值日该 上市公司在 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流通股票 以第(1) 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进行 估值。 4)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按如 下方法 进行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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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低于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时,应采用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 的估 值价格作为 估值日该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高于非公开 发 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时,应 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 值日 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FV=C+(P-C )×(Dl-Dr )/Dl (FV 为估值日 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 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本 ( 因权益业 务导致市 场价格 除权时, 应 于除权日 对其初 始取得的 成 本作相应调 整) ;P 为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Dl 为该非 公开发行 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 易所的交易天 数;Dr 为估 值日 剩余锁定期,即估值 日至锁定期结 束所 含的交易所 的交易天 数,不含 估值日当 天。 (3)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 如有充 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 不能真实 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 , 应对 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进行调 整, 确 定公允价 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 未实行净价交 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 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 息后的净 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净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 ,确定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如有 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 (净 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 价值的, 应 对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整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 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根据行业协会 指 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 素确 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 ,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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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认沽/ 认购权证 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易 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 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合 同利率在 回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列 示, 按相应利率 逐日计提 利 息。 6.在任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如采用 上述估值 方法对 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上述 估值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 场各因 素的基础上 , 可根据 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 后, 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的基础上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虚拟 清算 ” 原 则计算并 公告丰泽A 和丰泽B 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 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 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 实 际价值。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丰泽A 的每 个开放日 及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日 ,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定对丰 泽 A 和丰 泽 B 分别进行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各 自保留小 数点后 8 位,小数点 后第 9 位 四舍五入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及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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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 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后三 位内 (含第三位 )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 财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 时性。 当估值或 基金份额 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 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记机 构、 或代销机 构、 或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 错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 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 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当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 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会计责 任方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 净值、两级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明 ,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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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 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各 自 承担相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 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结 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两 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 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 时;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丰 泽 A 和丰泽B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丰泽 A 开放 日和基金 分级运作 期末丰泽A 和丰泽B 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净值计 算结果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6 条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 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 或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注册 登记 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场 规则变更 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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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 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 基金利润 减去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因 运用基 金资产带 来 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应计入收 益 。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在 分级运作 期内及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时, 收益 分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 不单独对 丰泽 A 与 丰泽 B 基 金份额 进行 收 益分配; (2)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 后,本 基金 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 式 (指将现金红利按除 息日除权后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 基准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 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 方式 或红利再投 资方式,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 分红,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投 资, 红 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 用; 登记 在深圳证 券账户的基 金份额的 收益分配 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 方式 ,不能选择 红利再投 资; (2)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3) 在符 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 收益每 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 收益 分配比例不 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期 末可供 分配利润指 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4)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 单 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净额后不能 低 于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享受 当 次分红,分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赎 回 的基金份额 享受当次 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期 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的时 间 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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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案公 告 后, 基金管理 人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行 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的上 市费用; 4.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 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7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每日 计提, 逐日 累 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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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每日 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个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 令,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抗力 致 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支付 。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支 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基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费 等。本基金 的基金销 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35%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3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日计提 , 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于次月首 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划出, 经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支付给 各基金销 售机构 。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结束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 除之日起3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 四)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后的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后 的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和 基金 上市初 费及 年费、 基金 银行汇 划 费用 以及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前的 律 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 息披露费 用等不得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 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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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 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六 、基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与 基金份额转 换 (一)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年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 在满足 基金合同约 定的存续 条件下 , 本基 金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基 金名称 变更为 “鹏 华丰泽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丰 泽 A、 丰泽 B 基金份额 将以各自 的份额净 值为基准 转换为同一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的份 额。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额后 ,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 有权在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满 前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审 议是否在 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 延长分级 运作期 、 延长分 级运作期 的期限 及其他相关 事项, 具 体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另行公告 。 (二)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丰泽 A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年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 丰泽 A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在此之 前的 丰泽 A 的开 放日将其 持有的丰 泽 A 份额 赎回,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规定时 间内未提 出赎回申 请,其持有 的丰泽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鹏华丰 泽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份额 。 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日前 , 基金管 理人将就 接受丰 泽 A 赎回申 请的时间 等相关事 宜进 行公告。 (三)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的份额转 换规则 1.基金份额 转换日的 确定 丰泽A 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转换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 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 , 则顺 延到下一 个工作 日。 基 金份额转 换日 的确定日期 , 见届 时基金管 理人公 告。 2.基金份额 转换方式 及份额计 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日终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丰泽A 和丰泽B 基 金份额 转换比例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 额转换日 登记在册 的基金份 额实 施转换。 丰泽 A 、 丰泽 B 的 场外份额 将 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场外份 额, 丰泽B 的场 内份额将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场内份额。 转换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数将按照转 换规则将 相应增加 或减少 。 本基金基金 份额转换 日 T 的份 额净值计 算见基金 合同 第四章。 丰泽A 基金 份额和丰 泽 B 基金 份额转换 公式为: 丰泽A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A 份额数 ×T 日丰泽A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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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丰泽B 份额 转换后基 金份额数 =转换前 丰泽B 份额数 ×T 日丰泽B 基金份 额净值/1.000 丰泽A、 丰泽 B 份额的转 换比例 、 丰泽 A 、 丰 泽B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转换后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份额 数的具体 计算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3.基金份额 转换日当 日及后续 申购与赎 回的计算 在基金份额 转换日后 不超过 30 天内 ,本基金 上市交 易,并开放 场内与场 外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份额转换 后的本基 金上市交 易、 开 始办理 申购与赎回 的具体日 期, 见基 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 (四)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投 资管理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如本基金继 续存续并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则本基 金的投资目 标、 投资理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 资管理程序 不变, 有关投 资限制 继续符 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并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五)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的公告 1.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时, 在符合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 本基金将 转换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就本 基金进行基 金份额转 换的相关 事宜进行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 额转换后 , 基金 管理人将 在 5 日 内对转换比 例及转换 后基金份 额数 的具体计算 进行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前 30 个工 作日,基 金管理 人还将就本 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 转换 的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 性公告。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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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 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换 。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 十八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 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应 按规定 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 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制并 在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具 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 《 鹏华 丰泽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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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 截止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具 体详见基金 管理人 于 2011 年 10 月 28 日公告 的《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登载 在 各自网 站上。 (具体 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 2011 年10 月28 日公 告的 《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及《 鹏华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具 体详 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11 年 10 月28 日 公告的《 鹏华丰 泽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份 额发售公 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 基金基金 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8 日生 效 。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工 作日, 将基 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具 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 于2011年12 月21日公告 的《 鹏华 丰泽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丰泽B份额上 市交易公 告书 》) (六)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 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计算并公 告两级 基金的基金 份额配比 。 截止 本报告 期末 (9 月 30 日) , 丰泽 A 与丰泽 B 基 金份额配 比为2.333333306 ∶1。 (七)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 、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 丰泽B 份额上 市交易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净 值 和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 2.在丰泽 B 份额上市 交易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 和两 级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和 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 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登 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4.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丰泽A 和丰泽 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 值、 丰泽 A 的每 个开放日 和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时基 金份 额净值及相 关披露内 容进行复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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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5.在本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交 易日的次 日, 通 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上 。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 关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九)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 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后,方 可披露;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 告,并将 半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3.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按 有关 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生 如下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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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 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 或开 放日丰 泽 A 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或开 放日 丰泽 A 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 0.5% ; 18. 本基金分 级运作期 间办理丰 泽 A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19. 基金分级 运作期间 丰泽 A 或 基金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本 基金申购 、 赎回 费用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更; 20.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21.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22.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 23.基金分级 运作期届 满基金份 额转换后 , 本基 金开 始办理申购 、赎回; 24.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5.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26.本基金暂 停办理申 购、赎回 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8. 基金份额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或终止 上市; 29.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 。 (十一)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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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或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 成后 ,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九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 、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 特定风险及 其他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系统 性风险是 指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风险,主 要包括政 策风险、 经济 周期风险、 利率风险 和购买力 风险等 。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 指政府有 关 证券市 场的政策 发生重大 变化 或是有重要 的举措、 法规出 台, 引 起债券价格 的波动, 从而给投 资带来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 有周期性 的特点 , 经济运 行周期性 的变化 会对基金所 投资的证 券的基本 面产 生影响,从 而影响证 券的价格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利 率变 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益 损失的 可能 性。 债券 是一种 法定 的 契 约, 大多数 债券的票 面利率是 固定不变 的, 当 市场利 率上升 时, 会吸引一 部分资金 流向银行 储蓄等其他 金融资产, 减 少对债券 的需求, 债 券价格 将下跌; 当市场 利率下降 时, 一部分 资 金流回债券 市场, 增加对 债券的需 求, 债券价 格将上 涨。 一般而言, 投资 购买的 债券离到 期 日越长,则 利率变动 对债券价 格的影响 越大,其 利率 风险也相对 越大。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的 购买力可能 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 降将影响 固定收益 类证券利 息收入的 再投 资收益率 , 这与利 率上升带 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 消长。 在利率 走低时, 再 投资收 益 率就会 降低, 再投资的 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 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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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时,债券价 格会下降 ,但是利 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 上升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上 市公 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 险等。 1.公司经营 风险 公司的经营 受多种因 素影响 。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对应的 公司经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少, 公 司无法偿 还债券 利息的风 险 。 虽然 本基金 可通过分散 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 系统性风 险,但并不 能完全消 除该种风 险。 同时, 公司 经营不善 也将导 致其股票 价格下跌 , 对本 基金的股票 投资带来 相应损失 的风 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付息 , 而使 投资遭受 损失的 风险为信用 风险。 这 种风险 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 券中, 公 司如果 因为某种 原因不能 完全履 约支付本金 和利息, 则债券 投资就会 承 受较大的亏 损 。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仅 指企业的 违约风 险, 还包括 市场信用 利差扩 大及企业 信 用评级下降 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人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 风险 1.由于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内所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资 产 主要投资于 AA+ 、AA 、AA-级别 的 信用债, 相 对于普通 的主要 投资信用 债的债券 型基金 而言面临着 相对更高 的信用风 险。 基 金 分级运作期 届满, 基 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后 , 所持有 的固定收益 类资产主 要投资于 信用债, 相对于普通 的债券型 基金而言 面临着相 对更高的 信用 风险。 2.丰泽A 的 特有风险 (1)流动性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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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丰泽A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满半年 的最后一 个工 作日开放一 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只 能在开放日 赎回丰泽A 份额 , 在非开 放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将不 能赎回丰 泽 A 而出 现流动性 风险。 另外,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丰泽 A 的开放日 可 能延后, 导致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 能 按期 赎回而出现 风险。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A 的 每次开放 日, 本 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 率设定丰 泽 A 的年收益率 。 如果开 放日利率 下调, 丰泽 A 的 年收益 率将相应向 下进行调 整; 如果 在非开放 日出现利率 上调, 丰 泽 A 的 年收益率 并不会立 即进行 相应调整, 而是等到 下一个 开放日再 根 据实际情况 作出调整 ,从而出 现利率风 险。 (3)开放日 的赎回风 险 在丰泽A 的 每次开放 日, 丰 泽 A 将同 时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丰 泽 A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 为 1.000 元,并相 应对丰 泽 A 的份 额数进行 增减。 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丰泽 A 时, 可能出现 新增份额 不能全部 赎回的风 险。 (4)极端情 形下的损 失风险 丰泽A 具有 低风险、 收益相对 稳定的特 征, 但 是, 本 基金为分则A 设置的 收益率并 非保 证收益, 在 极端情况 下, 如 果基金在 短期内发 生大幅 度的投资亏 损, 丰泽A 可能不 能获得收 益甚至可能 面临投资 受损的风 险。 (5)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 在 基金转型 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 择将其 持有的丰泽A 份额赎 回。 投资 者不选择 的,其持有 的丰泽 A 份额将被 默认为转 入“鹏华 丰泽 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份额。 丰泽 A 的 基金份 额转入本 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份 额后,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险 。 3.丰泽B 的 特有风险 (1)杠杆机 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的分级 基金运作 期内, 本基金在扣 除丰泽 A 的应计 收益 分配后的全 部剩余收 益将归丰 泽 B 享 有,亏损 以丰 泽 B 的资产 净值为限 由丰泽 B 承担, 因 此, 丰泽 B 在可能获 取放大的 基金资产 增值收益 预期 的同时, 也 将承担基 金投资的 全部亏损 , 极端情况下 ,丰泽 B 可能遭受 全部的投 资损失。 (2)利率风 险 在丰泽 A 的每次开 放日,本 基金将根 据届时执 行的 1 年期银行存 款利率重 新设定丰 泽 A 的年收益率 , 如 果届时的 利率上 调, 丰 泽 A 的 年收 益率将相应 向上作出 调整 , 丰泽 B 的资 产分配份额 将减少, 从而出现 利率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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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3)份额配 比变化风 险 本基金的丰 泽 A、丰泽 B 的份额 配比原则 上为 7:3 , 由于丰泽 A 、 丰泽 B 将 独立发售 , 两级份额在 基金募集 设立时的 具体份额 配比可能 低于7:3 ,存在不 确定性; 本基金成 立后 , 丰泽 B 封闭 运作, 丰泽 A 则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满 半年开放一 次。由于 丰泽 A 每次开放 后 的基金份额 余额是不 确定的 , 在丰 泽 A 每次 开放结束 后, 丰 泽 A、 丰泽 B 的 份额 配比 可能发 生变化。 两 级份额配 比的不 确定性及 其变化将 引起丰 泽 B 的杠杆 率变化, 出现份 额配比变 化 风险。 (4)杠杆率 变动风险 丰泽 B 具 有较高风 险、较高 收益预期 的特性, 由于丰 泽 B 内含 杠杆机制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波动将 以一定的 杠杆倍数 反映到丰 泽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波动上, 但是, 丰泽 B 的预 期收益杠杆 率并不是 固定的 , 在两级 份额配比 保持不 变的情况下 , 丰泽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越高,杠 杆率越低 ,收益放 大效应越 弱,从而 产生 杠杆率变动 风险。 (5)上市交 易风险 丰泽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封 闭期内上 市交易 。丰泽 B 上市交易 后可能因 信息披露 导致 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丰泽 B 份额, 产生风险; 丰泽 B 上 市后也可 能因交易 对手不足产 生流动性 风险。 (6)折、溢 价交易风 险 丰泽B 上市 交易后, 受市场 供求关系 等的影响 , 丰泽B 的上市交易 价格与 其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之间 可能发生 偏离从而 出现折、 溢价交易 的风 险。 (7)基金转 型后风险 收益特征 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类型为 债券型。 在 基金转型 时, 所 有丰泽 B 份额将自 动转入 本基金转型 后的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份额。在基金份额转 换后,丰泽 B 将不再内含 杠杆 机 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 额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 征变化的 风险。 另外, 本基 金转型后 , 原有 丰泽 B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转换 后的基金 份额, 可 能会 因其业务办 理所在证 券公司的 业务资格 等方面的 原因 , 不能顺利 赎回。 此时, 投 资者可选 择 卖出或者通 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 具有基金 代销资格 的证 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 额。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故 障产 生的风险; 2.战争、 自 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从 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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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十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 止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 在 基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 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基金清 算组做出 清算报告 ; (6)会计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审计 ; (7)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 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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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 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若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 届满前基 金合同终 止, 则 本基金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 根据基金合 同 “虚拟 清算” 的原则计 算并确定 丰泽 A 和丰泽 B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别 应得的剩 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 比例对丰 泽 A 和丰 泽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进 行剩余基 金资产的 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 届满,即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基金 合同终止,则 本基金依据 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 所欠税 款 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 立后 2 日 内应就清 算小组的 成立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清算过 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权利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转让 及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资料 ;





7)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务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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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遵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2) 交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 金份额范 围内,承 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 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合 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 额; 4) 依照有关规 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 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 结构和收费 方式; 6) 根据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申购 和赎 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 进行融资、 融券; 9) 自行担任或 选择、 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 获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 并依 据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和有关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 律师、审 计师、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2)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4)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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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 人的 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受理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 项 ;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 意 向等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及 时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 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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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22) 按规定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 利益的活 动; 26)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 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保管基 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5) 根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 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托管 人的 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的 、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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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8)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9)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 对; 15)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赔 偿责任 ,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 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1)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 金当事人 利益的 活 动; 23)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组成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具 有同等的投 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 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除 外 ;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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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基 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在分级 运作期内 , 依据 本基金合 同享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 权、 自行 召集权、 提案权、 新任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提名 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类似 表述均指 “单 独或合计持 有丰泽 A 和丰泽 B 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 金合同 ,不 需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集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集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 必要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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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集的 ,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但应当 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 (以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 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 集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 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集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 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 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 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 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 表决结果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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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 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 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 集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2)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显 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对 应 的基金份 额 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50%以上 (含 50% ,下 同) ;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 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a)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或/和基 金 管理人 (分别或 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 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 影响表决 效 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 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交 的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 与 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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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就召集 事由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 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 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集日期应 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 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 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量 、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督人 的监督下 由召 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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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 形成的决议 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平等 的 表决权。在基金分级 运作期内,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审议事项 应分别由 丰泽 A、 丰 泽B 基金份额持 有人独 立进行表 决, 且丰 泽 A、丰泽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 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 同等的投 票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 理 人) 所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但在 基金分 级运作期 内, 一般决议 须同时经 参加 大会的丰泽 A 、 丰 泽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通 过方 为有效;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或其代理人 )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下同) 通过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 直接转换运作 方式 的除外) 、终止基金 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但 在基金分 级运作期 内,特别 决议 须同时经过 参加大会 的丰泽 A、丰 泽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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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 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 持人可 自行选举 三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 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 人宣布的 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 要求重 新清点 ,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 监督人 经通知但 拒 绝到场监督 , 则大会 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 以公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 规定的第 (1)- (11) 项 召集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 (12) 、 (13 ) 项召 集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但本基 金分级运 作期届 满转 为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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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 除 外 ;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基 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0)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1)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基 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应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并 于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 意见后生 效执行 , 并自 生效之日起2 日 内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2.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将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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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 其效力应 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 准。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8]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 刘安东 成立时间 : 2007 年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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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证监 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金 :41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 币储蓄存 款; 办理 汇兑; 从事银 行卡 (借记 卡) 业务 ; 代理 收付款 项, 包括代发工 资和社会 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 公用事 业收费和代 收税款等; 代 理发行、 兑 付 政府债券; 代理 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商业 银 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特 定业务; 办理 政策 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 行和农村 信用社大 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和中 央银行票 据; 承销政府债 券和政策 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 人存款 证明服务; 提供 保险箱服 务; 办 理网 上 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 行身份 参与政策 性银行、 国有商 业银行及股 份制商业 银行牵头 组织的银 团贷款业务 ; 邮政储 蓄定期存 单小额质 押贷款 业务;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 ; 吸收对 公存款; 办 理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从事 同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汇;经 银监会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主 要为 固定 收益类品种 , 包括国 债 、 央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可转债 、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等。 本基 金不直接 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 工具, 因所持可 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 形成的股 票、 因投 资于分离 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 权证,在 其可上市 交易后不 超过10 个交易日 的时间内 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对包含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债、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在 内 的 非 国 家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分级 运作期内 对主体信 用评级 为 AA+ 、AA、AA- 级别的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 短期 融资券、 可 转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产支持 证券 等 在内的非国 家信用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投资上述债券 资产的 80% (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 不受此限制)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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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对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短期融资 券、 可 转债、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在内的非 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 对主体信用评 级为 AA+ 、AA 、AA-级别的 金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 资券、 可转 债、 分离交易 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等在内的 非国家信 用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投资上述 债券资产 的 80% ; 基金 分级运作 期届满后 不 受此限 制; 3) 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4) 本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 不 超过该证 券 的10% ;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 在银行间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 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品种除 外 ; 8) 本基金不得 违反基金 合同中有 关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9)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制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上述 限制,履 行适当程 序后,本 基金投资 可不 受上述规定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3.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财 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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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9)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4.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向 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 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 格遵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 ,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 监督。 (1)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 单。 基 金托管人 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 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应向基 金托管人 说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易 前 2 个工 作 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确认 , 基 金托管人 于 1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管理 人电话确 认, 新 名单自基 金 托管人确认 当日生效 。 新名 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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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 式进 行控制 , 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 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 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 基金 管理人仍 不撤销 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 损失和责任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因交 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 造成的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但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 用风险控 制的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 交易方式 。 基金 管理人仍 不重新确 定交易 方式的,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 任何损失和 责任,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6.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 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 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 就 本基金 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 订书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 相关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与管 理、 投 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责 , 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管人 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 , 应 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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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7.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资 决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动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规 章制度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 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并 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 明确具体 比 例, 避免出 现流动性 风险。 投资流程 及风险控 制制度 需经董事会 授权, 其 中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还 应批准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一 旦因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出 现流动性风 险,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该风 险, 具 体规定 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执 行。 上述 规章制度 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 章制度 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 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托 管人。 (4)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体 的资格证 明、 发行证券数 量、 定价依 据、 募集资金 投向、 承销 商、 发行期限、 流 通受限期 限, 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 并至 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 的前两日 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 托管人 ,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 (5)基金托 管人如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存 在疑 义,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并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如投 资运作 行为违反 相 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改正或 补救。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6)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和比 例的情况 进行监督 。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没有 切实履行监 督职责, 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 , 基金托管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 实履 行了监督职 责,则不 承担任何 责任。 8.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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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份额净值计 算、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 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 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上述规定期 限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法、违规 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 及时、 准确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 两级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且如遇 到问题应 及时反馈 、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 作 是否对 非公开信 息保密 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 正。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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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 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 管理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 改正 等。基 金管理人 有权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如果基金 财产(包 括实 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损坏 、 灭失的,应 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 担赔偿责 任。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 、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 基金账户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 配合 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给 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 满之日前,投 资者的认购款 项 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 基金结算 备付金账 户中 , 基金投 资者通过 场内认购 的认购款 存 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募集专 户中 , 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丰泽 A 、 丰 泽B 有效 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 集期内产 生的利息 将折合成 各自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基 金募集期 产 生的利息金 额及利息 转份额的 数额以注 册登记 机 构的 记录为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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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 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基 金管理人 在规定 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事 宜 ,基金托 管人应提 供充分协 助 。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本 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3)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基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有关 规 定。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 托管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 的支付。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 账 户,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基金 托管人托 管系统中 开立二 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 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 助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的规 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 (4)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 生 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设、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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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定,则基金 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 、使用的规 定。 5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 规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 报中 国人民 银行 备 案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 协议正本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 协议副 本由基 金管理人 保 存 。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申请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 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 。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其 中 实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托管 银行的保 管库, 应 与非本基金 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 开保管 ; 也可存 入登记 结算机构的 代保管库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 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 外 。 除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 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 处。重大 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对 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 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 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 同原件不 得转移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及 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后的数 值。 在 计算得 出基金份额 净值后, 根据本 基金基金 合同约定 的计算 公式, 计算 两级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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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值。 基金份额净 值 、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国 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两级基 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按 规定公告 。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 两级基金 的基金 份额参 考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 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 净值、两级基 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理 (1)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 (2)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a)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但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 最 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 能真 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进行 调 整,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b) 未上市股票 的估值:





①首次 发行的股 票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②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 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 票以第 1 )条确定 的估值价 格进 行估值。





③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方式发 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 司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流 通股票以 第 1)条 确定的估 值价 格进行估值 。





④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按如下方 法进 行估值:





A、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 票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低于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时, 应采 用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 交易的同一 股票以第1 ) 条确定的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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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价格作为估 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价 值;





B、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同一股 票以 第 1)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高于非公 开发 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 本时,应 按下列公 式确定估 值日 该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日该 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 价值;C 为该非 公开发行 股 票的初始取 得成本 ( 因权益 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 除权时 , 应于除权 日对其初 始取得 的成本作 相 应调整) ;P 为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 非公开 发行股票 锁 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 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 余锁 定期,即估值日至锁 定期结束所含 的交 易所的交易 天数,不 含估值日 当天。 c)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2)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证券交易 所市场挂 牌交易的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 估值日 无 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 真实地反 映公 允价值的 , 应对最 近交易日 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b) 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无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 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所 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 券应收利息 后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 净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日收盘价 (净 价) ,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如有 充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 (净价 ) 不 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 价值的 , 应对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净价)进 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c) 首次发行未 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d)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 素确 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e) 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 , 按其规定 进行估值 。 3)权证估值 方法: a)配股权证 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b)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易 的认 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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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 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4) 本基金 持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上述估值方 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 是 , 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上 述估值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场各 因素的基础 上, 可根 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 , 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 知对方 , 以约定 的 方法、程序 和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基金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特殊情 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按 第2 条第 6)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 成 的基金财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当积 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3.估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 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确 保 基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 估值或基 金份额 净值计价出 现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或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2)差错处 理原则 当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两 级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两级基金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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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已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 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资者 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 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两级基 金的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的 计算结果 ,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能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两级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的 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 4.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情况, 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 金 资产 时; (5)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5.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6.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7.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 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 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 报告编制并 予以公告 ;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报告 编制并 予以公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 (2)报表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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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收到后应在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 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 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 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 部业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 告,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8.基金管理 人应每周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业绩 比较 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基金权益登 记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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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 基 金管理人 为投资 者提供包括 基金的转 换、 定 期定额 交易 等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cn)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 定额及信 息查询等 已 开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基金管 理人也将不 断努力完 善现有技 术系统和 销售渠道 ,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 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开 户欢 迎 信、 交易 对账单、 《鹏友会 》 等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道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在 申请获基 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定 期为 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 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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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可定制的信 息包括: 月度 短信账单、 持有基金 净值短 信等; 通过邮件 定制的信 息包括: 鹏 友 会周刊、 电 子对账单 等信息 。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业务 发展需要和 实际情况 , 适时调 整发送的 定制信息内 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基 金公司网 站进行信 息查询 , 通过 输入基金账 户号 (或 证件号码 ) 和 查询密码进 入查询账 户, 享有交 易查询、 信息 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日的工作 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每天 8:30-21 :00 的座席服 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投 资 者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服 务投 诉、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代销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场 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各 代销机构 受 理后反馈 给我公司 跟进处理 。 (七) “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 金的份额持有 人均自动成为 鹏华 投资者俱乐部“鹏友 会”的会员。 “鹏友会” 俱乐部旨 在提供 一个良好 基金投资 互动平 台, 通过举 办丰富多 样的客 户活动促 进 投资者与基 金管理人 、投资者 之间的沟 通和交流 。 (八)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公司建 立 “客户专 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作提 出意见和建 议。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格按 照《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等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的内容 与格式进 行披 露,并至少 在一种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丰 泽 A 基金 份 额折算和申 购与赎回 结果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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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关于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申购广 西 沿海铁路股 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 度第一期 短期融 资券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6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所有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深圳众 禄网上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数米基 金网上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19 日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书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7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为旗 下开放式 基金代销 机 构的公告 鹏华 基金公 司网站 2012 年 7 月 31 日 鹏华基金增 加浙商银 行为部分 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8 月 9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长量投 顾网上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 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8 月 15 日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半年 度报 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8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关于部 分基金参 与好买基 金网上申 购费率优 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9 月 14 日 关于使用农 行卡在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9 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0 月 10 日 鹏华关于旗 下基金参 与展恒网 上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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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新增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旗 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鹏华 基金公 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鹏华 基金公 司网站 2012 年 11 月 15 日 丰泽 B 份额 交易风险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鹏 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之丰泽 A 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丰 泽 A 份额 折 算方案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新 增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为旗下 部分开放 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2 月 5 日 鹏华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之丰 泽 B 份额 (150061) 暂停交易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 2012 年 12 月 7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2 年 6 月 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7 日 止。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人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六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 丰泽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文件 2.《鹏华 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鹏华 丰 泽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招募 说明 书


115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放 在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地 点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3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