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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成长(481004)

工银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稳 健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 三 年 一月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2006 年11 月17 日 证监基 金字[2006]239 号 文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12月6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2 年12 月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2 年9月30 日。 本 招募 说 明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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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i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7 八、基 金的 投资................................................................................................................................ 44 九、基 金的 业绩................................................................................................................................ 52 十、基 金的 财产................................................................................................................................ 53 十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54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2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7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7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3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3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8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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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 细阅 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 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 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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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 银瑞 信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 募 说明书 是基金 向社 会公 开发 售时 对基金 情况 进行 说明 的法 律文件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法 律法规: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机构 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定 的条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准 的中 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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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 具 体时 间 见基金 份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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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额发售 公告 39. 业务规 则:指《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 巨额 赎 回: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息 、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 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且 在本 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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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 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李晓鹏 先生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自 2005 年 10 月起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副行长 ,2010 年 10 月起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河 南 省分行 副行 长、 总行 营业 部总经 理、 四川 省分 行行 长,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公 司副总 裁, 中 国工商 银行 行长 助理 兼北 京市分 行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副 行长 等职 。目 前兼 任工银 金融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城市金 融学 会副 会 长 、中 国农村 金融 学会 副会 长、 中国银 行业 协 会金融 租赁 专业 委员 会主 任和行 业发 展研 究委 员会 主任。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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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eil Harvey 先生, 董 事, 瑞士信 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长驻 香港 工作, 负 责资产 管理 部的 环球 新兴 市场及 亚太 区市 场业 务, 是资产 管理 部的 全球 管理 委员会 成员 并 兼任瑞 士信 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亚太 地区 执行 委员 会成员 。 2010 年 重返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工 作 , 在 此之 前 任职于 复兴 集团 (Renaissance Group ) , 最 后担 任复 兴 集团的 副首 席执行 官及 全球 主席 。在 2006 年加盟 复兴 集团 之前 ,Harvey 先生合作创 立 了 以亚太 地 区 市场为 主的 多策 略对 冲基 金 ——Bennelong 资产 管理 公司。 Harvey 先生 1993 年 初次加 入 瑞 士信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香港公 司。 他在 任的 十年 间,分 别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方面担 任了 多 种不同 的职 务、 涉足 多个 区域。 他离 任前 是香 港投 资银行 部和 客户 拓展 业务 的负责 人。 此 外,他 创立 并管 理瑞 士信 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在亚 洲(除 日本 )的 固定 收益 业务, 并担 任 了多个 领导 职务 ,包 括新 兴市场 固定 收益 分配 全球 负责人 ,管 理中 东、 非洲 、土耳 其和 拉 丁美洲 的业 务。 郭特华 女士 ,董 事, 博士 ,现任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历 任中 国工商 银 行 总行 商业 信贷 部、 资金 计划部 副处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 处长 、副总 经 理 。 库三七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现 任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北京 市分 行方 庄支行 副行 长, 中国 工商 银行总 行办 公室 秘书 ,中 国工商 银行 信 贷管理 部、 信用 审批 部信 贷风险 审查 处长 ,中 国工 商银行 (亚 洲)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中国工 商银 行香 港分 行总 经理。


朱文信 先生 , 董 事, 高 级 经济师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历任 中 国工商 银行 安徽 省分 行计 划处处 长 , 安 徽省 滁州 分 行行长 、 党组 书记 , 安徽 省 分行副 行长 、 党组成 员、 党委 副 书 记, 安徽省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安 徽省 分行 行长 室资 深专家 。 王莹女 士, 董事 ,高 级会 计师, 中国 工商 银行 集团 派驻子 公司 董监 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 书。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国 际业 务部 外汇 清算 处负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清算中 心外 汇 清算处 负责 人、 副处 长, 中国工 商银 行稽 核监 督局 外汇业 务稽 核处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 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生 导师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 经济 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 济与 管理 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 京大 学中 国卫 生经济 研究 中心 主任 。目 前担任 国务 院 医改专 家咨 询委 委员 ,中 国药物 经济 学专 业委 员会 主任委 员。 曾执 教美 国南 加利福 尼亚 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 医药 经济 学会 亚太联 合会 主席 。主 要研 究方向 为发 展与 卫生 经济 学,医 疗保 险 与医改 政策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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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孙祁祥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现 任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 受国 务院 政府 特殊 津贴专 家。 兼任 北 京 大学 中国保 险与 社会 保障 研究 中心主 任, 中 国金融 学会 学术 委员 会委 员、常 务理 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 会长 ,教 育部 高等 学校经 济学 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美 国国 际保 险学 会董 事会成 员 、 学 术主 持人 ,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 授。 曾任 亚太 风险 与保险 学会 主席 、美 国国 家经济 研究 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 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 及主 席,2009 年至今 担任 美国 亚洲 艺术 文献库 总 裁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衢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博士 。1997.5-1998.8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浙江 省分 行行 长、 党组 书记。1998.8 -2000.11 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广 东省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2000.11 -2005.10 中 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5.10-2008.5 年 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党委委 员。 史泽友先生:监事,高级 经济师。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 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 2004.11-2011.07 历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 审计局 昆明 分局 局长 、 成 都分局 局长 、 内部审 计局 副局 长。2011.07 至 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 专职派 出董 事( 省行 行长 级)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先 后 担任全 球投 资银 行战 略部 助理副 总裁 、 亚太 区投 资 银行战 略部 副 总裁、 中国 区执 行首 席运 营官, 现任 资产 管理 大中 国区首 席运 营官 。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2007 年 以来 任职 于 战略发 展部 ,现任 战 略发 展部副 总监 。 洪波女 士: 监事 , 硕 士。ACCA 非执 业会 员。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监 察稽 核高 级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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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 女士: 督察 长, 硕士 , 国 际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1997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2000 -2005 年 中国 华融 资产 管 理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证券 业务部 高级 副 经理。





夏 洪彬 先生 :副 总经 理,工 商管 理硕 士。1999 年至 2003 年任 职于 瑞士 信 贷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资 产管 理公 司, 历任高 级风 险分 析师 、副 总裁;2003 年至 2005 年 ,任职 于瑞 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CSFB/Tremont 对冲基金 指数 的数 量分 析员 、基金 经理 、 副总裁 。2006 年加 入 瑞 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 历任 副总 裁、 董事。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曹冠业 先生 , 11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票基 金经 理, 香港 恒生 投资管 理公 司担 任香 港中 国股票 和 QFII 基金投资经 理;2007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 现 任权益 投资部 总监 ;2007 年 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 5 月 17 日, 担任 工银 核心价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 工银 全球基 金基 金 经理,2009 年 5 月 18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成长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1 年 10 月24 日至 今, 担 任工银 主题 策略 股票 基金 基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 翎先生 , 2006 年12 月6 日至 2007 年11 月 5 日 管理 本基 金 。





























吴 刚先生 , 2006 年 12 月6 日至 2007 年11 月 5 日 管理 本基 金 。





























王 筱苓女 士, 2007 年1 月5 日至2008 年2 月20 日 管理 本基金 。





























杨 建勋先 生,2007 年3 月 19 日至2009 年5 月 17 日 管理本 基 金。





























温 震宇先 生,2007 年 11 月 5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 管理本 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何江旭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曾 担任 国泰 基金 金鑫、 基金 金鼎 、金 马稳 健回报 、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2010 年 4 月 12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核 心 价值基 金基 金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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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消费 服务 行业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江明波 先生 : 12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鹏 华基 金普 天债券 基金 经理 、 固 定 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 零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 金经理 ;2006 年加入 工银 瑞信 ,现 任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2008 年 4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添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四 季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 简 历同 上。 郝康先 生: 17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首源 投资 管 理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 联 和运通 投 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北京博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和财务总监; 2007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曾 任国际 业务 总监 , 现任 工 银瑞信 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公 司副 总 经理 ; ;2008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全球 基金 基金经 理。 杜海涛 先生 :15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先 后在 宝盈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担 任基 金经 理助理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固 定 收益部 总监 ;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 任工 银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 理 ;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 利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5 月 11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添颐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 21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纯 债定期 开放 基 金基金 经理 。 杨军先 生, 15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先 后在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 经理 , 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基金 经理;2010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5 月 18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宋炳珅 先生 ,8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曾 任中 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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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 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 为;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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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 下设 公司 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主要 负责 对公司 治理 结构 进行 定期 的评估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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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检验, 提出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修 改和 完善 方案 , 对 公司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进 行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性控 制, 对公 司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结果 进行审 查和 监督 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 事 会下设 资格 审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 负责 对股 东推 荐的 董事人 选资 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 格、 独 立董事 资格 进行 审查 ,拟 定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薪 酬和 激励 政策 ,报 股东会 或董 事 会批准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 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展 战略 ,总 经理 下设 执行委 员会 ,负责 公司 日 常经营 管理 活 动中的 重要 决策 ,执 行委 员会下 设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就基 金投资 和风 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对 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合法 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 动包 括自 我控 制、 职责分 离、 监察 稽核 、实 物控制 、业 绩评 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 我控 制以各 岗位 的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防 线。 在公司 内部 建立 科学 、严 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授权 制度、 资产 分离 制度 等, 在相关 部门 和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 岗位负 有监 督责 任, 使相 互监督 制衡 的机 制成 为内 部控制 的第 二道 防线 。充 分发挥 督察 长 和法律 合规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全面 监察 稽核 作用 ,建 立内部 控制 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双 向的 信息 交流 途径, 形成 了自 上而 下的 信息传 播渠 道和 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并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公 司根 据组 织架 构和 授权制 度, 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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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 控 内部监 控由 公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 长、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 在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展 。 本 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各 业务 部门 的法 律合 规部, 其中 监 察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 职能, 检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有 效性 ,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及时 提出 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 国建 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 而成 立 , 承 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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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的商 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主板 上 市 , 是中 国 四大 商 业银 行 中 首 家在 海 外公 开 上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 设银行 的已 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2 年9月30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 上年 末增 长8.26% 。 截至2012年9月30 日 止九 个 月,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 利润1,585.19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13.87%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65%, 年化 加权 平 均净资 产收 益率 为24.18% 。利息 净收 入 2,610.24 亿 元 , 较 上年 同 期增长17.05% 。 净 利差 为2.57%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74%, 分别 较上 年同期 提高 0.01 和0.06 个百分 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收入699.21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 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 东 京、 首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及 悉尼 设 有分行 , 在莫 斯科 、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 基本 完成 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断 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 中 国 建设银 行筹 建 、 设 立村 镇 银行20 家 , 拥 有 建行亚 洲 、 建 银国 际, 建 行伦敦 、 建信 基金 、 建 信 金融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 房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2年 上半 年 ,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 到市 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30 多个 重要奖 项 。 本 集团 在英 国 《银 行家 》2012 年 “ 全球 银行1000 强 ” 中 位列第6, 较去 年上 升2位 ;在美 国《 财富 》世 界500 强中排 名77 位, 较去 年上 升31位 ;在 美 国《福 布斯 》2012 年 度全 球上市 公司2000 强排 名第13 位, 较去 年上 升4位 。本 集团是 境内 唯 一一家 连续 四年 蝉联 香港 《亚 洲公 司治 理》 杂志 颁 发的 “亚 洲企 业管 治年 度 大奖 ” 的 上市 公 司,并 先后 获得 《环 球金 融》 、 《 财资 》 、 中国 银行 业 协会等 颁发 的“ 中国 最佳 银行” 、 “卓 越 管理及 公司 管治 ”与 “2011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 构”等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 处 、 理 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处 、 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产 核算 团 队、 养 老金 托管 处 、 托 管业 务系统 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备 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 处室、 团队, 现有员 工209 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行 内部 控 制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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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公 司业 务部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售业 务部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为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 高质量 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稳 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断 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断 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老 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2 年9 月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已托管267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赢得 了业 内 的高度 认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 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 起连续 三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 球托 管 人》评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 评为“ 国内 最佳托 管银 行” 奖, 并获 和讯 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度中 国“ 最佳 资产 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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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配备 了专 职 内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 管理 ,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 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并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的 基金 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 开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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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张睿 智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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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网址: www.95599.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客服电 话:95595


(全 国 ) 网址: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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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孔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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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联系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63229475 传真:63229478 客服电 话:96198 公司网 址:www.bjrcb.com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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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51339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幼一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联系人 :李洋 电话: (010 )66568047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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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 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 :魏明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010-60838888 联系人 :陈 忠 公司网 址:www.ecitic.com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热线 :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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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史 洁民 联系电 话:0532-85022273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刘 光明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 询电 话:0532-96577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注册资 金:14.9 亿元 人民 币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业务联 系电 话:021-38565785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网站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6) 申银 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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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7) 恒泰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安 徽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程 维 联系电 话:0551-2207936 传真电 话:0551-2207965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4008888777 安徽省 :9688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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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1)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区 中心 广场 香港 中旅大 厦第 五层 (01A 、02、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中 心广 场香 港中 旅大 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 25 层、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昭明 联系人 :盛 宗凌


电 话:0755-82492000


传 真:0755-82492962


公 司网 站:www.lhzq.com 客服电 话:95513 ,400-8888-555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 6 楼、7 楼 联系人 :袁 丽萍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5288 , 0510-82588168 公司网 站: http://www.glsc.com.cn (33)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北路 81 号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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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邮政 编码 :100140 负 责 人: 赵大 建


投诉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林 治海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38、41和42 楼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35)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长城证 券网 站:www.cc168.com.cn (3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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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十路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热 线:


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9) 东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59 号 常信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址:http://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 务热 线:400-888-8588 (4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 大街 甲43 号金 运大 厦B 座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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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栋第18 层-21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 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42)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联系电 话:0791-6768763 联系传 真:0791-6789414 公司网 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44)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5)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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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B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 徐勇 力 联系人 :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 注册 )地 址: 山西 省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 国贸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联系人 :张 治国 联系电 话:0351 -8686703 网址:www.i618.com.cn (47)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4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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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 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0)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五 楼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吴志 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1) 中信金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南 路11 号 万凯 庭院 商 务楼A 座 联系人 :俞 会亮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5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6598 (5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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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54) 方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 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 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 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0731-85832343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55)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支 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人代 表人 :王 珠林 联系人 : 徐 雅筠 联系电 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5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方 式:0592-5161642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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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7)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甘肃 省兰州 市静 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8)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59)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60)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北 街 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之锁 联系人 :梁 宇 联系电 话:010 -58568007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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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3577930 联系人 :刘 晓明 电话:0871-3577942 (6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樊 昊 客服电 话:025-95597 ( 江 苏省外 需加 区号 ) 网址:www.htsc.com.cn (64)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联系传 真 :0371--65585665 公司网 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967218





400-813-9666 (6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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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00 网址: 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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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黄 立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 -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7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展恒基 金网 :www.myfund.com (7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众禄基 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鹏 电


话:010-66583099 传


真:010-66583348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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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 定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请 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证监 基金字 [2006] 23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 效。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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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 应当 在 基 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办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 基 金管理 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 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放 交 易的工 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 时间(目 前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申请 ; 如 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 券交 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当 日收市时间之 后,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为 下 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2 月 2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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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 理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 直销中心 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 为100 万 元 人民币 , 已在 直销 中心 有认 购或 申 购本 基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次赎回 申请不得 低于1,000 份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的 ,余 额部 分基 金 份额在 赎回 时需 同时 全部 赎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三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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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 对申 购设 置级 差费 率,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 过 3%,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 有期<2 年 0.25% 持有 期 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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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 在赎 回本 基金 时缴 纳赎回 费, 投资 人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473.75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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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 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笔 或 某些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到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6.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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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 应按 时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不得 超过 自正 常支 付时 间 起 20 个工 作日,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 的办理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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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3)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第二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同 一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请 参照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 换业 务办 理时 间与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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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转换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将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 构投 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 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基金 申购 业务的 一种 方式 ,投 资者 可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指定 的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指 定 资金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金 申购 申请 。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构成 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的影 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 关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的同 时, 仍然 可以 进行 日常申 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本基 金份额 在直 销机 构和 部分 代销机 构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求基 金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选择经 营稳 健、 具有 长期 可持续 成长 能力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以 合理 价格 买入 并进行 中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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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长期投 资, 获取 超过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 回 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 其 中,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专注基本 面研 究, 采取“ 自下而 上 ” 的策 略,运用工银 瑞信上市公 司成长性评 价 体系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进 行充分 投资 , 通过发 掘成 长型 股票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 进行 中长 期投资 ,获 取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长 期 投资收 益。


1.股 票选 择 选择成 长型 股票 是本 基金 投资策 略的 核心 , 本 基金 采 用的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评价 体系具 体 包括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局考 察 、 公 司竞 争力 分 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潜 力 评估及 投资 吸引 力评估 等四 个层 次, 如下 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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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图1-1








上 市公 司成 长性评 价体 系 (1)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竞 争 格局考 察


根据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 产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 趋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进行 评价 。 本 基金 将致 力于 从 那些处 于成 长期 、 发展 前 景光明 、 盈利 能 力强的 行业 , 例如 , 新 能 源、 新材 料、 信息 技术 、 生物医 学 、 健 康保 健等 , 发掘具 有持 续增 长潜力 的公 司 。 此 外, 对 于传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发 掘那 些应 用新 技术 或新商 业模 式等 途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 客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 市公司 。 (2) 公司 竞争 力分 析 考察公 司的 竞争 战略 , 从 公司治 理 、 经 营机 制、 品 牌、 生产 成本 、 营 销 、 产 品研发 、 技 术、 财 务管 理等 方面 , 评 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 相 对竞 争地 位。 那 些具有 清晰 、 合理的 竞争 战略 , 主营 业 务突出 , 在品 牌、 技术 、 自 主创新 能力 等方 面具 有明 显竞争 优势 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 可持 续成 长能 力评 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 分 析公 司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 选 择 预期 未来3-5 年 或 更长 时间 ,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具 有20% 以上 可持 续成 长 行业发展前景 生命周 期 竞争结 构 近期趋 势 可持续成长潜力 主营业 务收 入 主营业 务利 润 增长速 度 公司竞争力 治理、 战略 、 机制、 品牌 、 成本、 研发 、 技术、 财务 投资吸引力 FCF 、PEG 长期可持续 成长股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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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速度的 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其中可 持续 成长 速度 是公 司未来 一段 时间 剔除 掉短 期非经 营性 或 者非正 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长 速度 。 (4)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 价值 , 并 结合PEG( 当 前市 盈率PE 与 可持续 增长 速度G ×100 的 比值) 等 指标 , 评 估投 资的 安全边 际与 投 资 吸 引力 ,选 择具 有 足够安 全 边际 、PEG 指标 在1.0 以 下 且在 投资 期限 内 预期投 资 收益 能达 到30% 以上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2.组 合优 化 基于基 金组 合中 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益 及风 险特 性, 对组合 进行 优化 ,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 基金 收益 最大 化, 同时监 控组 合中 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 证券 价格 明显 高于其 内在 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此外, 由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本基 金将进 行国 债、 金融 债等 固定收 益 类证券 以及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 债券 投资 策略 包括 利率策 略、 信用 策略 等, 由相关 领域 的 专业研 究人 员提 出独 立的 投资策 略建 议, 经固 定收 益投资 团队 讨论 ,并 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性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还将 在法 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基 于谨 慎原 则利 用权证 以及 其它 金融 工具 进行套 利 交易或 风险 管理 ,为 提高 基金收 益提 供增 加价 值。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证券 进行 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础 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 定价 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基准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 指数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3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是成 长型股 票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 基金与 混合型基 金, 属于 风险水 平相 对较 高 的 基金 。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 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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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百 分 之 十;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 (6)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投资于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9)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1) —(6)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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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30 日止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821,006,904.15 86.96 其中: 股票


3,821,006,904.15 86.9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63,140,195.20 10.54 其中: 债券


463,140,195.20 10.5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2,489,629.24 2.33 6 其他资 产


7,525,190.62 0.17 7 合计





4,394,161,919.2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189,120,330.81 4.34 C 制造业 1,986,684,694.41 45.56 C0 食品、 饮料 541,136,488.26 12.41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7,395,881.29 0.17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60,160,000.00 1.3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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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C5 电子 221,286,743.10 5.08 C6 金属、 非金 属 53,070,265.47 1.22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713,907,341.67 16.37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389,727,974.62 8.94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业 140,863,535.70 3.23 E 建筑业 14,389,800.00 0.33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198,878,367.20 4.56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308,145,796.71 7.07 I 金融、 保险 业 285,699,000.00 6.55 J 房地产 业 118,211,014.78 2.71 K 社会服 务业 385,347,840.65 8.84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67,440,258.21 1.55 M 综合类 126,226,265.68 2.89 合计 3,821,006,904.15 87.6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11 海大集 团 22,619,630 370,961,932.00 8.51 2 000566 海南海 药 12,180,975 248,979,129.00 5.71 3 000888 峨眉山 A 11,366,806 240,180,610.78 5.51 4 002273 水晶光 电 10,164,906 217,020,743.10 4.98 5 002266 浙富股 份 29,411,125 197,936,871.25 4.54 6 300257 开山股 份 7,210,987 176,669,181.50 4.05 7 000759 中百集 团 26,633,039 172,315,762.33 3.95 8 600066 宇通客 车 6,837,576 148,854,029.52 3.41 9 601633 长城汽 车 8,250,000 144,622,500.00 3.32 10 600310 桂东电 力 13,549,657 136,851,535.70 3.14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8,822,000.00 7.7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38,822,000.00 7.7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29,916,000.00 0.69 7 可转债 94,402,195.20 2.17 8 其他 - - 9 合计 463,140,195.20 10.6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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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0305 12 进出 05 2,400,000 240,192,000.00 5.51 2 113001 中行转 债 981,720 94,402,195.20 2.17 3 120309 12 进出 09 500,000 49,420,000.00 1.13 4 120307 12 进出 07 500,000 49,210,000.00 1.13 5 1282287 12 电网 MTN1 300,000 29,916,000.00 0.69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未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57,237.3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096,316.46 5 应收申 购款 71,587.29 6 其他应 收款 49.5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25,190.6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94,402,195.20 2.17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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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无。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1.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2006 年12 月6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2012年9月30日) 的 投 资业绩 及同 期 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12.6-2006.12.31 2.16% 0.25% 10.90% 1.49% -8.74% -1.24% 2007 年 95.05% 1.82% 117.92% 1.84% -22.87% -0.02% 2008 年 -47.97% 1.98% -56.18% 2.44% 8.21% -0.46% 2009 年 62.32% 1.81% 73.60% 1.64% -11.28% 0.17% 2010 年 9.37% 1.52% -9.12% 1.26% 18.49% 0.26% 2011 年 -22.33% 1.16% -19.67% 1.04% -2.66% 0.12% 2012.1.1-2012.9.30 -4.42% 1.25% -1.06% 1.02% -3.36% 0.2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36.63% 1.63% 32.81% 1.65% 3.82% -0.02%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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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注: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起六 个月内 为建 仓期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基 金合同 第十 二条 (三 ) 投 资范围 、 ( 七) 投 资限 制中 规定的 各项 比 例。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60%-95%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为5%-4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法律 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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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费 用。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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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应 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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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 同查 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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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 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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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 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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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 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将投 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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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1.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财 产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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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第( 一)款第 1 条中 第(3) 到(9)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降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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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第 七章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本公 司相 关公 告 。 ( 三 )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理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基 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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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关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披 露 事 项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编 制 并在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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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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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5.基 金定期报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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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有 关销 售机构 及其 网点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 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与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影 响股 票与债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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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 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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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 于本 基金 出现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致 使本 基金 没有足 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支 付的 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的 风 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成 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 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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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当 事人 名称、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当事人 分立、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关 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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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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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司 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 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 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 有人指 定 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 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 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 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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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 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 金分 红 ,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构 和 我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定 期定 额投 资的服 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 资 讯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基 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 报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 金净值 等多 种资讯( 电子版) 。如需通 过手机或 电子邮件 获得上 述资讯,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公司网 站 或 热线电 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 ) 人 工服 务 : 公 司客户 服务中 心提供 工 作日 每天8 小时的 人工 服务 (9 :00-17:00)。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公司 在线 客服的 时间 是: 工作 日9:00-17:00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 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子 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 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 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两 种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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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网上交 易 : 客户 可以 使用 多家银 行的 银行 卡通 过网 上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 交易业 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户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 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务 。 电话 :4008119999-3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关 交易 指引。 八、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次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理 人 的 有关 公告 : 1、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2-11-23; 2、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 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 并实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2-11-23; 3、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增加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机构 的公 告,2012-10-20 ; 4、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东 北 证 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2012-09-01 ; 5、 工银 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 于在国都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增加 代销 旗下八只基金 的公 告,2012-07-12 ; 6、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申 购 宏 源 证 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 告 , 2012-06-29 。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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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 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基金 投资 者在 营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三年一 月十八 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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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 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依 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认购和 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 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 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9.自 行担任或选择、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销售 代理 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协 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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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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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 限于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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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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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同为 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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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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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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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在 上述 情形 下, 若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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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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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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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指派授 权代 表完 成计 票程 序; 如基 金托 管人 拒绝 按 照上述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的计票 程序 进行 监督 或配 合,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指 派 授权代 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 仍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大 会会议 决议 的效 力。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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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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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 的效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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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晓 鹏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基金 等资 产管 理业 务; 募集 设立 基金 ;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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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回购 , 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其中,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现 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百分 之十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投资 于 债券、现金等 金融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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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以 后,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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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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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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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4.在符 合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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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包 括基 金席 位租 用 协议 、 信 息 披露协 议 、 基 金审 计合 同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 、 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 责 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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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