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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天A(380010)

中银30天: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 中银理财30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三年一月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3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1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2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 30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1 二十、 其他 事项


............................................................... 32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2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 效存续 的有限责 任公司,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 募集 发行 中银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 照中国 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中银理 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中银 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权利义 务 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中银 理财 30 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中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本 托管 协议时 应具有 相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 以基金 合同 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简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和长期贷 款;办理 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业 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汇 汇款;外 币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 贴现; 外汇借 款;外汇 担保; 发行和 代理 发行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买卖和 代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 和代客 外汇 买卖;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业 务;离 岸金融 业务 。经中 国人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制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 是明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 财产的 保管、投 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 披露及 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 责,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自 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定 期存 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的 债券 (包 括国债 、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次 级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 期票据 等)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部 门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不符合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拒绝执 行,并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对 于已 经执行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 投资指 令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票 、权 证、 流通 受限证券 ;


(2)可转 换债 券;


(3)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超 过397 天的债 券;


(4)债项 评级 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中国 证监 会禁 止投 资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符 合以下规 定: (1)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150 天; (2)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指 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 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券 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 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的资 产 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8)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限于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代销 资格 以及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9)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 不低 于以下 标准 :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 当于 A-1 级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3)同 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4)本 基金 持有 短期 融资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易 日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1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三)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 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 交易时 ,如基 金托 管人提 醒基金 管理人 后仍 无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金 管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关 联交易的 发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 存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 符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 在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 理、投 资指 令传达 与执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 款证实 书的开 立、传 递、 保管等 流程中 的权利 、义 务和职 责,以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在选择存 款银行 时违反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拒 绝结 算, 若基 金管 理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五)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经 慎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理 人有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新 后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否 则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在 基金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调 整交易 对手 名单, 但应将 调整结果 至少提 前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金托管 人。 新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市 场需 要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券 交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 制,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交 易,并 负 责解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纠 纷及损 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定 的时间内 仍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他 相关法 律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基金 财产 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六)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 进行研究 ,认真评 估中期 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 险,本着 审慎、 勤勉尽 责的 原则进 行中期 票据的 投资 业务。 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监 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制 度(以 下简称 “ 《制 度》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 据 的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制度 》的 内容与 本协议 不一致的, 以本协 议的约 定为准 。 1、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应 遵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 益类证 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应 符合 法律 、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是否 符合比 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如 发现异常 情况,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 查。 基金管理 人接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原因 和解决 措施。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如 因市 场变 化, 基金 管 理人投 资的 中期 票据 超过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七)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运作 期收 益率 、 应收资金到 账、基 金 费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人 ,对 于收到 的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及 时纠 正,由 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运作 期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管理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基 金托 管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管理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金管 理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何 资产。 不属 于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并配合 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追 偿。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用、处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属 于基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的损 坏、灭 失,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8、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财 产,或交 由期货 公司或 证券 公司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期货 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由于该 等机构 或该 机构会 员单位 等本合 同当 事人外 第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应存 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开 放式 基金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基 金管理 人应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刻制、 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户,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法 人清 算工作 ,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 金、结 算互保 基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比照 上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金 管 理人协助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 本协议 的约 定协商 后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按 约定由基 金托管人 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及 银行定 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 金财 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应保 证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作 日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因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合 同传 真件与 事后送 达的合 同原 件不一 致所造 成的后 果,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 以上的正 本的,基 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加 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合 同原 件不得 转移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书 面授权 文件 须加 盖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内容包括 被授权 人名单 、预 留印鉴 及被授 权人签 章样 本,授 权文件 应注明 被授 权人相 应的权 限。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书 面授权 通知 原件 当日 向基 金管理 人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认 。 授 权通知 在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确认 后于 授权 通知书 上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生效。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漏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赎回 指令 、 回 购到期 付款 指令 、 与投 资 有关的 付款 指令 、 实物 债 券出入 库指 令以及 其他 资金 划拨 指令 等。 2、 基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金额、 账户等 , 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字。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 发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 其他 双方 同意的 指令 传送 方式 。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其 合法的 经营权 限和 交易权 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 时间内 发送指 令; 被授权 人应严 格按照 其授 权权限 发送指 令,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后 应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不得 延误。 对于被 授权人 按照 其授权 权限发 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已经撤 销或更 改对 交易指 令发送 人员的 授权 ,并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本协议 确认后 ,则 对于此 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发送 的指令 ,或 超权限 发送的 指令,基 金托管 人应拒 绝执 行,否 则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授权 已更改 但未 经基金 托管人 确认的 情况 除外 。 指令发出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电话方 式向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后应 在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延误。 基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 将银行 间同业 市场 债券交 易成交 单加盖 授权 印鉴后 及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投资指令 正本由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投 资指令 传真件 ,当 两者不 一致时, 以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投资 指令传 真件 为准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指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预先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其 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 定指令 发送和 接收 方式。 指令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 指定 专人立 即对有 关内容及 印鉴和 签名进 行审 慎的表 面验证 ,如有 疑问 必须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没有得 到基金 管理人 的 回复前可 暂缓指 令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因 此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3、指令的 时间 和执 行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经表 面验 证一致 后,应 及时 办理。 指令执 行完毕 后,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下 达指令 时,应 确保 基金资 金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投资指 令、赎 回资金 等的 划拨指 令,基 金托管人 可拒绝 执行, 并应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 此对基 金财产 所引起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 误指令的 情形包括 指令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 发送 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 素不 全导 致无 法执行 等情 形。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 监督职能 时,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错误时 ,有权 拒绝执行 ,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如 需撤 销指 令, 应出具 书面 撤销 说明 或在 原指令 上注 明 “ 作 废”后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理人 的有效 指令 和通知 ,除非 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基金托 管人不得 无故拒 绝或拖 延执 行。基 金托管 人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 协议规定 的有效 指令执 行或 拖延执 行基金 管理人 的前 述有效 指令, 致使基 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 或过失 致使基 金的 利益受 到损害 而负 赔偿责 任外, 基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撤换 被授 权人 员或改 变被 授权 人员 的权 限,必 须提 前至 少一 个交 易日, 使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 公司 公章的 书面 变更 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变更 通知 通过电 话向 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 确认 。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话方 式或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方式 确认后 ,于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生效 时间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后 三日 内将被 授权 人变 更通 知的 正本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变 更通知 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的传真 不一 致的 ,以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为 准。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接受基 金管 理人指 令的人 员, 应至少一个交 易日书 面提前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接 收指令 时, 应对指 令的要 素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人 是否与 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 容相符 进行检 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并暂停 指令 的执行 ,基金 托管人 对因 此暂 停执 行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 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 择代理本 基金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使用其 交易 单元作 为基金 的交易 单元 。基金 管理人 和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相关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并将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 要求提 供相关 申请 表格 及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确保 基金托 管人申 请接 收结算 数据。 交易单元 保证金 由被选 中的 证券经 营机构 交付。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有关规 定, 在基金 的半年 度报告和 年度报 告中将 所选 证券经 营机构 的有关 情况 、基金 通过该 证券经 营机 构买卖 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成 交量和 支付 的佣金 等予以 披露, 并将 该等情 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佣 金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清算与 交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金买 卖证 券的清 算交收 。场 内资金 结算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 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款 指令及 相关 结算 规则 具体 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人的 过错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应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赔偿基 金的直接 损失; 如果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增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致 使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 成清算 差错的 损失责 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未事先通 知需要 单独结 算的 交易,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责任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市 场操作 规则 的规定 进行超 买、超 卖等 原因造 成基金 投资清 算困 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后应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解决 ,基金 托管 人给予 必要的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配合, 由此 给本 基金 和其 他产品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确保 在 T+1 日上 午 10 点之前 有足 够的 资金 头寸 用于中 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 人在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时 ,基 金银行 账户或资 金交收 账户( 除登 记公 司收 保或冻 结资 金外)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拒绝执 行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款 指令并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在 发送划 款指令时 应充分 考虑基 金托 管人的 划款处 理时间 。在 基金资 金头寸 充足的 情况 下,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2.、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账目 核对 的时 间和 方式 (1)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每日 与托 管人 进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2)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3)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每 个交易日 结束后 核对基金 证券账目 ,确 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月末 核对 实物 证券 账目 。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每个 开放日的 申购 、赎回、转换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数据 真实性 负责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查收 申购 及转 入资 金的到 账情 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及时 划付 赎回 及转出 款项 。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通 过与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 托 管人发送 有关数 据,如 因各 种原因 ,该系 统无法 正常 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 决处 理方式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 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 购、赎 回资金 汇划 的需要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资金 清算的 专用 账户, 该账户由 注册登 记机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账日 应收款 没有到 达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的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损失。 8、赎回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回 款时, 如基金 资金 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按时 拨付 ;因基 金资金账 户没有足 够的资 金,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时拨 付,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垫 款义 务。 9、资金指 令 除 申购款 项到达 基金资 金账 户需双 方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回 购到期 付款 和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 赎回 资金 划拨 时, 基金管 理人 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达 指令 。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 账户与“ 注册 登记 账户” 间的资 金清 算遵循“ 全额 清算、 净额 交收” 的 原则, 即按照托 管账户 当日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 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 交收额 。当存 在托 管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将 托管账 户净 应收额 在当日 15:00 前从 基金清 算账 户 划到基金 托管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 账后应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账务 处理; 当存在 托管 账户净 应付额 时,基 金托 管行按 管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净 应付额 在当 日 12:00 前划到 基金 清算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账务处 理。 当存在托 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如基 金银行 账户 有足够 的资金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时拨付; 因基金银 行账户 没有足 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 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如 系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基金管 理人 应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 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 数 据传递的 时间、 程序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承 担的权 责按 届时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的公 告执 行。 3、本 基金 开展 基金 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 行公 告。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收 益 率 的计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算、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1.00 元。 该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七日年化 收益 率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七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本息 、备 付金、 保证 金和 其他 资产 及负债 。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值:


(1)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本法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 )为了避 免采 用“ 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影子定 价” 。 投资组合 的摊余 成本与 其他 可参考 公允价 值指标 产生 重大偏 离的, 应按其 他公 允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价 值进行 调整。 当“ 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或 超 过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偏 离度 的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0.5%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应编制 并 披露 临时 报告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3)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应 立即通 知对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 的第 (3 )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三) 基金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1 ) 当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 第 4 位) ,或 者基 金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基 金估值 错误;基 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 纠正,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如 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 尚不能达 成一致 时,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议 执行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年 化收 益率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 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 核对 或对基 金管理 人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资 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和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 七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计算 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 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行 核对,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资产 的安全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报表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金财 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 核。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复 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定 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果。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3、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各类 基金份额 收益 情况 ,以基 金净收益 为基 准,为 投资 者每日计 算当 日各类基 金份额 的收益 并分 配,并 在运作 期到期 日集 中支付 。投资 者当日 收益 分配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4、本 基金 根据 各类 基金 份额每日 收益 情况 ,按当 日收益全 部分 配,若 当日 净收益大 于零 时,为投 资者记 正收益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者 记负收 益;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零 时,当 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本 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计算并分 配,累 计收 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即红利 转基 金份额) 方式。 若投资 者在 运作期 到期日 累计收 益支 付时, 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投 资者增 加相应的 基金份 额,其 累计 收益为 负值, 则缩减 投资 者基金 份额。 投资者 可通 过在基 金份额 运作期到 期日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当 期运作 期的基 金未 支付收 益。对于持有 超过 一个运 作期、 在当期 运作 期到 期日 提出 全部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而言 ,除 获得 当期 运作 期的 基 金未支 付收 益外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投资者还 可以获 得自申 购确 认日( 认购份 额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至上 一运 作期期 末的基 金收益 ;


6、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分 配权 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 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 各类基 金份额 的的 每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有新 的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个 运作 期到 期日 例行收 益结 转( 如遇 节假 日顺延 ) , 不再 另行 公告 。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 在公 开披露 之前应 予保密 。除 按《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信 息披 露办 法》及 其他 有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内 容主要包 括基金招 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 七日年 化收益 率、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临时报 告、澄 清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基 金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露 过程中 应以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为宗 旨,诚实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信用,严 守秘密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办理与 基金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宜 ,对于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 的需要 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的信息 披露 文件, 在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需 要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复核 的信 息,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互相 监督,保 证其履行 按照法 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时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 性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的互 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根 据法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管 人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信 息披露 文件,由 基金管理 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 信息文 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查 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十一、 基金费用 ( 一)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仲裁 费; 7、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8、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9、基金的 开户 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 金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2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0.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对于 由 B 类降 级为 A 类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A 类条 件 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本基 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 于由 A 类升级 为 B 类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应 自其 达到 B 类条 件 的开放 日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 务费每 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核对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划出 , 经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支付 给各个 基金 销售 机构。 4.除管 基金 理费 、基金 托管费 、 销售服 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 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四)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 律师费、 会计师费 和信息 披露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协商酌情 降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 销 售服务 费 , 此项 调整不 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从 基金财产 中列支 费用时 ,基 金托管 人可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予以 说明解 释,如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少应 包括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证件 号码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 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 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 报前,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绝或 延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 人和 托管人 不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义 务。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本基金 账务 处理 、资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生变更 ,未变 更的一方 有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 应文件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记 账凭 证、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格; 2、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1、提 名: 新任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金 管理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核 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5、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6、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妥善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临 时基金 管理 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接 收, 并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终止的 ,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 规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新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 求替 换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 基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名 称字 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基金 份 额的基 金持 有人 提名 ;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在 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后 6 个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新任 基金 托管人形 成决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之二 )表 决通 过; 3、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核 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 5、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6、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料, 及时 向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人 办理基 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手 续,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及时 接收 ,并应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审 计: 原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 律法规规 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公告: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获 得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 四)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接收基 金管 理业 务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接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前,原基 金管理 人或原 基金 托管人 应继续 履行相 关职 责,并 保证不 做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造 成损 害的 行为 。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 同于基 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 管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他 人泄漏 基金运作 和管理过 程中任 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金 管理人 在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投资指 令和赎回 资金的划 拨指令 ,或 违规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指 令。 (七)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立,其高级管 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金 托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基 金财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者债券 ;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行为 ,以及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的职 责: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在基 金财产清 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进行 基金财 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 用; (2)交纳所 欠税 款; (3)清偿基 金债 务; (4)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6、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履行本协 议或履行 本协议不 符合约 定的,应 当承担违 约责任 。 (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履 行各自 职责的过 程中,违 反《基 金 法》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别 对各自 的行为 依法承担 赔偿责 任;因 共同 行为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 根据各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三)一方 当事人 违约,给 另一方当 事人造 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基金 财产造成 损失的 ,应就 直接 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 方当 事人有 权利及 义务代 表基 金向违 约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可抗 力; 2、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 进行 投资 造成 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四)一方 当事人 违约,另 一方当事 人在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尽力 防 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 采取 适当措 施致使 损失扩 大的 ,不得 就扩大 的损失 要求 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 必要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违约 行为虽 已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在 最大限 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继续履 行本协 议。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由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可控 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 出现差 错,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基金财 产或投 资人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 之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各 自继 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金 管理人 在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 基金份额 时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 人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会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管 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生效。托 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本协 议一式 六份, 除 上报有关 监管机 构二份 外,协议双 方各持 二份。每 份具有同 等法律 效力 。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 司法机 关依法冻 结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时,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配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 义外,本 协议的用 语定义 适用基金 合同的约 定。本 协议未尽 事宜,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