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纯债A(166017)

纯债A: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中欧纯债 分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 一月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一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唐步 成立时间:2006 年7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6]10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包括依中国法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 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本 外币 储蓄存 款; 办理汇 兑; 从事银 行卡 (借记 卡) 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款等; 代理发行、 兑付 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对公 存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 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获 得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 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 务代理 协议和 有关法 律 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5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 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27.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 告、季 度、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纯债 B 和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及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纯债 A 和中欧纯债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分级运作期内,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 程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 A、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9 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纯债 A、 纯债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转 换为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其所持有的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 票权 。 (二)召集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 式,但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后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提前终止纯债 A 、纯债 B 并进行基 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 B 或中 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但因 纯债 B 或中欧纯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享 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提议权 、 自行 召 集 权、提 案权、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提 名权 的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 似表 述均指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纯债 A 和 纯债 B 各 自的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0 (13)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 的,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合 同,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证 券交易 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 必要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基金 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集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1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集。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集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开 会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2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方 式包 括现 场开会 、通讯 方式 开会 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集方 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须 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5 )在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益 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纯债 A 、 纯债 B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 A 、 纯债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2 )到会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身 份证明 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人 和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 意见和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含 50% , 在分级运作期 内, 指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纯债 A 、纯债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 ); 5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本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集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4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 ,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30 日前及时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含 50% , 在分级运作期内, 指纯债 A 、 纯债 B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纯债 A 、纯债 B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在 分 级 运作期内, 指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纯债 A 、 纯债 B 各 自基金份额 50% 以上 (含 50% )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5 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在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纯债 A 、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且纯债 A 、 纯债 B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 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一般决议须同 时经参加大会的纯债 A 、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 据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转 换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 终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特别决议须同时 经过参加大会的纯债 A 、 纯债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6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会 主持人 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7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及分级运作期届满时, 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不单独对纯债 A 与纯债B 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基金转换为 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 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 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 红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8 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只能 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 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资 产负 债表中 未分配 利润与 未 分配利 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 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


四 、与 基金财产管理 、运 用有关费用的提取 、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9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销售服务费;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0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1)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纯债 A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纯债B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纯债A 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纯债A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 (四)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基金上市初费及 年费、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1 金财产 的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和销 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五 、基 金资产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 产 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换债券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 场的新股、可转换债券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2.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2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在纯债 A 的开放日 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和 分级运作期终止后,本基金所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3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 、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 。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本基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交易的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 交易所 市 场挂牌 交易的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4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盘 价(净 价) ,确 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有充 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 行未上 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指 导的处 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 )同 一债 券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3.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4.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5.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 法》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5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纯债 B 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纯债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 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 4 . 在基金管理人在纯债 A 的开放日披露纯债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纯 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披露纯债 A 与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纯债 A 和纯债 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纯债 A 的每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纯债 B 的封闭期届满日 纯债 A 与纯债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6 .在本基 金分级 运作 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中欧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开始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上 。 七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6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 式,但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转 换为 中欧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 金投资 目 标、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提前终止纯债 A 、纯债 B 并进行基金运作方式的转换; (10)终止纯债 B 或中 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但因纯债 B 或中欧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不 再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 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 规、证 券交易 所或 注册 登记机 构业务 规则 发生 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7 情形。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8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 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纯债 A 和纯 债 B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纯债 A 和纯债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即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中 欧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后 基 金 合同 终止 , 则 本 基金 依 据 基金财 产 清 算 的分 配 方 案,将 基 金 财 产 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中欧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9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