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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双佳(162511)

国联安双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2]101 号文核准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佳 A 为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 B 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 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2月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34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九、双佳 A的份额折算..............................................................................................................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9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61 十三、基金的投资...................................................................................................................... 63 十四、基金的业绩...................................................................................................................... 70 十五、基金的财产...................................................................................................................... 73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4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8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二十一、风险提示...................................................................................................................... 88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9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7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116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2 二十九、备查文件.................................................................................................................... 12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B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 分为双佳 A、双佳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 过 7∶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双佳 A 的单个开放 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佳 A 的净赎回金 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的情形;《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 10%时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双佳 A: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份额。 双佳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双佳 B: 指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B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双佳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 B 享有,亏损以双佳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承担;双佳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年; 双佳 A的开放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双佳 A的基金份额折算: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第六个双佳 A的 开放日双佳 A不折算) , 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双佳 B的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 满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双佳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 满时基金的转换: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 名称变更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 4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70 联系人:童鹭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 2012年 12月 4日, 公司旗下共管理 17只基金: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 选混合” ) 、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 、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 、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红利股票”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 、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 ) 、国联安信心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 ETF” )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 )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 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定 期开放债券” )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指分级” )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 券” )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 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 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政总裁、董事、RCM Japan Co., Ltd.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 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 。历任 英国 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营运 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为梅 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亚太区营运总监,及德盛安联环球营运总 监。 (4)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 4 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6 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 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 11月加盟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 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 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 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 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 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 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 Thilo Ketterer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管理博士, 德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国NEXIA 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 会 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 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 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 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 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年 4 月起任职于万国证券公司和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 年 6 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总裁, 先后分管投资研究、市场营销、海外投资管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年 11月加盟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先后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航 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 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 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华 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8 月,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 经理;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起,担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黄志钢先生,硕士,先后在海通期货担任研究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衍生产品 部高级经理。黄志钢先生于 2008年 10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金融工程分 析师。2010年 11月起,担任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0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3月起,兼任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6 月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 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王忠波(研究总监)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 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 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 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 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 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 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 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 大力推行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 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 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8月 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亿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 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席。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 (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 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 (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行长。 陈昌宏先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四川光大资产管理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 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策略回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本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9 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39.36 亿元。同 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 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 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 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 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 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年 4月 3日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95595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电话:0755-83196223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联系人:查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66688 联系人:蔡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东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电话:0769-22118118 联系人:巫渝峰 客户服务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9)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或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207323 联系人:李非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电话:0512-62938812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或 0512-33396288, 网址: www.dwjq.com.cn (1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36、38、41和 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号 A座 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西海国际中心 1号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56398 网址:www.ecitic.com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1-2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新源广场 2号楼 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cn (2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 43号金运大厦 B座 6层,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网址:www.i618.com.cn (2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博爱大厦 20-25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18-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33169089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号 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电话:010-886561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66045608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 jijin.txsec.com (3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138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162 联系人:林长华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hrsec.com.cn (3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联系人:张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 19层、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周妍 客户服务电话: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021-60897869或 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号 6幢 551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 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联系人:纳小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58870011-6706 联系人:陈心恬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8105 联系人:张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509630 联系人:姚思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汤素娅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3、场内代销机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机构 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号恒隆广场 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1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2年 5月 7日至 2012年 5月 29日。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1,639,938,116.7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036 户。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七、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双佳 A、双佳 B 两 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双佳 A、双佳 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佳 A、双佳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 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双佳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双佳 A 的每次开放日(除第 六个双佳 A的开放日外),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双佳 A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 在双佳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双佳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双佳 A、双 佳 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的情形; 如双佳 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 双佳 A、双佳 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的情形。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2年 12月 3日为双佳 A的第一个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及开放申购与赎回日。本次双佳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结束后,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1,079,290,544.24 份,其中,双佳 A 总份额为 587,315,591.37份,双佳 B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仍为 491,974,952.87份,双佳 A与双 佳 B的份额配比为 1.19379165:1。 2、双佳 A 的运作 1)收益率 双佳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折算日次日重新设 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双佳 A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1.4×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的 1.4 倍。其中计算双佳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双佳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折算后的 1 元净值为基准采用 约定年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佳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 双佳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 年 12月 5 日披露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首个开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鉴于 2012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为 3.00%,因此双佳 A 份额在首个开放日(2012 年 12 月 3 日)后的约定年收益率(单利)为 4.20%(=3.00%ⅹ1.4) 。 2)开放日 双佳 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12个 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 同》于 2012年 6月 15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 之日分别为 2012 年 12 月 14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3 年 12 月 14 日,以此类推。 2013 年 12 月 14 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则 第三次开放日为 2013年 12月 13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佳 A 的开放日 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双佳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但《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第六个双佳 A的开放日双佳 A不折算),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2年 12月 3日,双佳 A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456712 元,据此计算的双佳 A的折算比例为 1.02456712,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 加至 1.02456712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47,963,163.91 份,折算后, 双佳 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76,165,312.71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7/3 倍双 佳 B 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双佳 B的运作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双佳 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双佳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双佳 B将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双佳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佳 B 享有,亏损以双佳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双佳 A、双佳 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期届满日,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佳 A 和双佳 B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LOF 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 A 的开放日计算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双佳 A和双佳 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双佳 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双佳 B的封闭期届满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佳 A 上一开放日次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 V 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F 为 T日双佳 A的份额余额, b T F 为 T日双佳 B的份额余额, a T N A V 为 T日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 ( 0) a T N A V 为双佳 A上一 开放日折算后份额净值 1.000, 若上一开放日未发生折算, 则为上一开放日双佳 A份额净值, r 为设定的双佳 A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0) a T N A 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0) (1 T ) a T a T a r N A V N A V ? ? ? ? 36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 ( 0) T a T a T a r F N A V ? ? ? 365 (下同) 2) 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a T N A V 乘以 T日双佳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a T N V N A V F ? 2、双佳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 T N A V 为双佳 B封闭期届满日(T日)双佳 B的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B的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a T a T b T b T N V N A V F N A V F ? ? ? 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立,则 3 年期届满日(T 日)为 2015 年 6 月 15日,3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双佳 A的第六个开放日为 2015年 6月 12日(6月 13日、6月 14 日均为非工作日),则 a T =3 天。则在 3 年期届满日(T 日)双佳 A 份额、双佳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假定在 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 V ? 亿元,双佳 A 和双佳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a T F =7亿份和 b T F =3亿份。假定双佳 A的第六个开放日次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3.5%,则双佳 A 的第六个开放日次日重新调整的双佳 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r=1.4 3.5%=4.9% ? 。 假定双 佳 A 在第六个开放日结束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0) 1.025 a T N A V ? 。 因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 V ? 亿元大于 ( 0) a T N A V =1.025元乘以 T日双佳A 的 份 额 余 额 a 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4.9% T 7 1.025 3 0.00288966 a T a T a r F N A V ? ? ? ? ? ? ? ? 365 365 亿元)之和,则: 4.9% 1.025 (1 3) 1.025 a T N A V ? ? ? ? ? 365 元 11 1.025 7 1.275 3 b T N A V ? ? ? ? 元 7、双佳 A和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佳 A和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双佳 A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双佳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 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佳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双佳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 a T 为自双佳 A上一次开放日次日 (如 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日的运作天数, T N 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 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额, b T F 为 T 日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 a T N A V 为 T日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 ( 0) a T N A V 为双佳 A上一开放日折算后份额 净值 1.000,若上一开放日未发生折算,则为上一开放日双佳 A份额净值,r 为设定的双佳 A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 0) a T N A V 乘以 T 日双佳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0) (1 T ) a T a T a r N A V N A V ? ? ? ? 365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 ( 0) T a T a T a r F N A V ? ? ? 365 (下同) 2) 如果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 ( 0) a T N A V 乘以 T日双佳 A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双佳 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a T a T N V N A V F ? (2)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 T N A V 为 T日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T a T a T b T b T N V N A V F N A V F ? ?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双佳 A 非开放日, a T N A V 为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双佳 A的开放日, a T N A V 为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


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2年 6月 15日成立。则 2012 年 9月 14日(T日)双佳 A份额、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双佳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假定基金成立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为 3.5%,则双佳 A自基金成立日至第一个 开放日(2012年 12月 14日)的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r=1.4 3.5%=4.9% ? 。假定在 T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 V ? 亿元,双佳 A 和双佳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a T F =7 亿份和 b T F =3 亿份。自基金成立日至 2012年 9月 14日的运作天数 a T =92天。双佳 A在基金成立日的份 额参考净值 ( 0) 1.000 a T N A V ? 元。 因为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11 T N V ? 亿元大于 ( 0) a T N A V =1.000元乘以 T日双佳A 的 份 额 余 额 a 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T a T a T a r F N A V ? ? ? 365 4.9% 7 1.000 92 0.08645479 ? ? ? ? ? 365 亿元)之和,则: 4.9% 1.000 (1 92) 1.012 a T N A V ? ? ? ? ? 365 元 11 1.012 7 1.305 3 b T N A V ? ? ? ? 元 T 日的双佳 A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双佳 A、双佳 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 6 月 4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九、双佳 A的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双佳 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双佳 A 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满 36 个月之日,即第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双佳 A 不进行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前述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双佳 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除《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第六个双佳 A 的开放日外,双佳 A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双佳 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佳 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佳 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双佳 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佳 A的份额数×双佳 A的折算比例 双佳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的折算比例的 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2年 12月 3日,双佳 A折算前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456712 元,据此计算的双佳 A的折算比例为 1.02456712,折算后, 双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原来持有的每 1 份双佳 A 相应增 加至 1.02456712 份。折算前,双佳 A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47,963,163.91 份,折算后, 双佳 A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76,165,312.71份。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佳 A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佳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者可在双佳 A 的开放日对双佳 A 进行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佳 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双佳 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双佳 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办理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中“双佳 A 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双佳 A 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佳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双佳 A 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 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如受理申请当日发生折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双佳 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双佳 A的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双佳 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 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及 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双佳 A 的单个开放日,将以双佳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范围内对双佳 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双佳 A 的单个开放日,将受理对于双佳 A 提交的全部有效赎回申请,并依据赎回业务 办理一般程序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佳 A 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 一般程序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后,双佳 A的份额余额将小于或等于 7/3倍双佳 B的份额余额, 则接受并确认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 A 的申购申请;如依据申购业务办理一般程序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后,双佳 A的份额余额将大于 7/3倍双佳 B的份额余额,则在不超过 7/3倍双佳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有效的双佳 A的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双佳 A 单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露的《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双佳 A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2012年 12月 3日,双佳 A的有效申 购申请总额为 135,535,350.91 元,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为 724,385,072.25 份。双佳 B 的 份额数为 491,974,952.87份。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双佳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双佳 A不收取申购费用。


(2)双佳 A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双佳 A申购份额的计算 双佳 A的申购份额按申购金额除以申购当日双佳 A份额净值确定。双佳 A的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双佳 A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双佳 A份额净值 例:在双佳 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双佳 A,则其可得到的双佳 A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双佳 A赎回金额的计算 双佳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当日双佳 A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双佳 A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双佳 A份额净值 例:在双佳 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双佳 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元 (3)双佳 A、双佳 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双佳 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双佳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双佳 A 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双佳 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双佳 A 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佳 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佳 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并完成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申 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日内开始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 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 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 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 用比例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300万


0.5%


300万≤M<500万


0.3%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并在申购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 具体优惠申 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为 LOF 基金后,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天


0.9%


30天≤N<1年


0.1%


1年≤N<2年


0.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N≥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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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年指 365天。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为 LOF基金后,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 0.10%。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 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 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代销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通过代销银行申购本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通过某券商在深圳交易所投资 10 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且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94,482.24份


返还金额=0.24×1.050=0.25元


因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4,482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 0.24 份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 则可得到 94,482份基金份额,返还金额 0.25 元。 (2)赎回净额的计算 1)场外赎回净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45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11,200元 赎回费用=11,200×0.1%=11.2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11.20=11,188.80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4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2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88.80元。 2)场内赎回净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赎回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 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场内巨额赎回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则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佳 A)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 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非交易情况下发生的基金份额所有权转 移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并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 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 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双佳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佳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佳 A 赎回业务的销 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佳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佳 B 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a.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c.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2)跨系统转托管 a.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b.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双佳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双佳 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佳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双佳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1、双佳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内,双佳 B份额(交易代码:150080)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证上[2012]273 号文批准,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后, 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佳 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双佳 B 2012年 8月 2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54元, 上市首日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0.954元(四舍五入至 0.001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 设置涨跌幅限制,幅度为 10%。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佳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佳 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为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指双佳 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一)转换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双佳 A、双佳 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转换时双佳 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与双佳 B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双佳 A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双佳 A 基金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三)转换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 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佳 A、双 佳 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双佳 A 份额(或双佳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佳 A(或双佳 B)的基 金份额净值/1.000 双佳 A(或双佳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佳 A(或双佳 B)的份额数×双佳 A 份额(或双佳 B 份额)的 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双佳 A、双佳 B 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 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双佳 B 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佳 A 份额(或双佳 B 份额)的转换比率、双佳 A(或双佳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双佳 A、双佳 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 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和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具体日期及业务规则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 基金进行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佳 A、双佳 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三)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 严格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 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以期获得最大化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当参与 二级市场权益类品种投资,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资产配置原则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对股票、 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 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 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行深入分析,结合 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 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1)目标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组 合的目标久期,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的久期,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 时候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通过分析预测收益 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 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取子弹型、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信用利差、信用评 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 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由 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 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 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 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融资成本的 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 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 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 优选最合适的券种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深入研究,力 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价差。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并结 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 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分离交易可转债一级 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 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资风险,追求较 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 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 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 划;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债/个股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3、 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 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 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 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 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 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 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 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 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 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 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是以 2001年 12月 31日为基 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 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双佳 A 为预期 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双佳 B 为预期较高风险、预期较高收益的基金份 额。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发行数量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2 年 10 月 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年 9月 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073,552,028.30 96.51 其中:债券 2,073,552,028.30 96.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042,616.08 1.03 6 其他各项资产 53,015,449.72 2.47 7 合计 2,148,610,094.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8,454,000.00 4.2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8,454,000.00 4.20 4 企业债券 1,572,432,940.62 96.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058,000.00 24.48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3,607,087.68 2.06 8 其他 - - 9 合计 2,073,552,028.30 127.1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80182 12 津南债 1,000,000 99,840,000.00 6.12 2 126011 08 石化债 1,000,000 95,450,000.00 5.86 3 1280169 12 武进城投债 900,000 88,839,000.00 5.45 4 1080011 10 萍乡城投债 800,000 81,472,000.00 5.00 5 122669 12 桂林债 700,000 70,000,000.00 4.2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773,038.8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5,954,649.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37,761.10 8 其他 - 9 合计 53,015,449.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6 川投转债 8,960,641.60 0.55 2 110011 歌华转债 8,834,583.90 0.54 3 110017 中海转债 6,641,548.80 0.41 4 125089 深机转债 3,607,964.98 0.22 5 110013 国投转债 3,114,600.00 0.19 6 110012 海运转债 2,447,748.40 0.1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②-④ 2012-6-4至 2012-6-30 -0.10% -0.01% -0.09% 0.04% 0.08% -0.04% 2012-6-4至 2012-9-30 -0.60% -1.02% 0.42% 0.06% 0.06% 0.00%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负 责赔付,过错方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3 年内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 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 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仅在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三年届满日收取,三年届满日后,本基金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基金销售服务费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 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中披露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管理 费、托管费的金额,并说明管理费中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的客户维护费总额。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双佳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双佳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在双佳 A 的首次开放或者双佳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双佳 A和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双佳 A 和双佳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 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0%;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双佳 A开放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2、双佳 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双佳 A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的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开始 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二十一、风险提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 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 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 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 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 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 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尤其是 B 级份额的基 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但可以持有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 新股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 发行节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 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的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 限证券在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本基金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预期风险水平。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4、双佳 A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双佳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双佳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双佳 A 而出现 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双佳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双佳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 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利率下调,双佳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 整;如果在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时,出现利率上调,双佳 A 的年收 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折算日次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 面临一定的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双佳 A 的每次开放日(除最后一次开放日外),双佳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双佳 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相应对双佳 A的份额数进行增减。基金份额折 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双佳 A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双佳 A,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双佳 A 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 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双佳 A 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基金的净值与参考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在双佳 A 的开放日和双佳 B 的封闭期届满日计算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可按照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和赎回持有的双佳 A 份额。在双佳 A 的非开放日及双佳 B 的非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双 佳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双佳 A 具有预期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双佳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双佳 A 可 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佳 A、双佳 B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双佳 A 的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 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5、双佳 B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优先分配双佳 A 的本金 及自上一开放日次日(在双佳 A 的第一个开放日之前,则为基金成立日)起累计每日约定 收益的总额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给双佳 B,亏损则以双佳 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佳 B承担, 因此,双佳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的同时,也可能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 亏损,极端情况下,双佳 B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双佳 A 的每个收益调整日,本基金将以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调整双佳 A的收益率。如果届时双佳 A的收益率上调,双佳 B的资产分配份 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成立后满 3 年内,双佳 B 封闭运作,双佳 A则每 6 个月开放一次。由于双佳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双佳 A 每次开放结束后,双佳 A、双佳 B 的份 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及其变化将引起双佳 B 的杠杆率变化,出 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由于双佳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双佳 B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双佳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 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双佳 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双佳 B 的封闭期为 3 年,封闭期内上市交易。双佳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 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双佳 B 份额,产生风险;双佳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 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双佳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双佳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称变更为“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双佳 A、双佳 B的基金份额将 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双佳 B 的基金份额转 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双佳 B 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 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此时,投资者可选 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以下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 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 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 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佳 A 份额、双佳 B 份额及国联安 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佳 A 份额与双 佳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 由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 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双佳 A、双佳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年内,指“有效的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指“有效的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1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且双佳 A、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 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 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双佳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 有)由双佳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 4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 8月 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 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 生的权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不包括政策性 金融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发行数量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5)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以上(含 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双佳 A 份额、双佳 B 份额及国联安双佳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 比例计算、双佳 A 份额与双佳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计算、国联安双佳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规定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 6 项 规定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 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 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计算基金净值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向获得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 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 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 度发生过场外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 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场外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 过场外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 户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 准。 (四)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询 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五)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 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相关销售业务。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 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 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3、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2-05-07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 通“天天盈”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 通汇款交易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认 购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012-05-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22 关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相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5-30 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双佳 A 份额募集提前结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6-0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 申请确认比例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6-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6-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7-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7-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012-08-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8-17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8-22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9-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9-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9-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09-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0-2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22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A 份额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26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A 份额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012-11-28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A 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28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28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1-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0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停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佳 A 份额首个开 放日后约定年收益率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2-12-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 佳 B 份额交易风险提示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