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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180002)

银华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招募说明书(更新) 银 华保 本增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保 证人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 提示】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于2004 年1 月30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9 号文批 准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于2004 年3 月2日 正式生 效。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 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 行 或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但本 基金可 以为 投资 者控 制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并由 保证 人提供 保证 担 保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3 年1 月10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2 年9月30 日, 所 披 露的投 资组 合为2012 年3 季 度的数 据(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32 九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与 转托管 ..................................................................................................... 39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9 十二、 基金 资产 ................................................................................................................................ 51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9 十 八 、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63 十九、 保本 ........................................................................................................................................ 66 二十、 保证 ........................................................................................................................................ 67 二十一 、保 本周 期到 期及 集中申 购 ................................................................................................. 69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5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5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95 附件: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基 金保 证合 同 ................................................................................. 96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 言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基 金” )由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 “ 管理 人”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的 有关规 定以 及《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发起 设立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它 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 投资 人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 华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合法有 效的 修改 及补 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 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即指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要 、 基 金投 资组 合公 告、 基 金经 营业绩 、重 要变 更事 项和 其他按 法律 规定 应披 露事 项的说 明 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 托管协 议: 指《 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证券 法》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施 行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 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 行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中 国证 监 会2010 年10 月 25 日修 订 通过、 2011 年 10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中 国 证券 监管 机构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及 相 关管 理机构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 法 或依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取得 和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注册登 记业 务 : 指 本 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 交 易确认 及清 算、 代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 指 办理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为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 募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申购 :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 明书 中如 无特 指 , 则不包 括根 据本 基金 管理 人在上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的 处理 规则在 限定 期限 内进 行的 集中申 购 ? 集中申 购 : 根 据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上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公告 的处 理规 则 , 投 资 人在限 定期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限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购回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间 转换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 持 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要求基 金管 理 人 接 受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它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是 指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 申请 , 约 定每月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 扣 款方 式, 由 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 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 直销机 构: 指银华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保证人 :指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有 限公 司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 法可 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指 符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境内证 券市 场的机 构投 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 基金账 户 : 指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人买 卖本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保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保 本的 期限 , 在 本基 金合同 中如 无特 指即 为当 期保本 周期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中 将 确 定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止 时 间,起 止时 间跨 度一 般为 三年 ? 持有到 期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前一 直持有 其上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时默 认选 择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集中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 金 合同中 如无 特指 即为 当期 保 本周 期届 满日 ;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投 资 本 金 进 行 赎 回 或 转 换 到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则 赎回 日或 转换 日为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可赎回 金额 :指 根据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的 赎回 金额 ? 保本 : 投 资本 基金 可控 制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到 期的 , 如 可赎回 金额 加上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高于 或等 于其 投资 本金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可 赎回金 额支 付给投 资者 ; 如 可赎 回金 额加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其 投资 本金 , 保证 人应 保证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上述 差额 部分 的偿 付并 及时向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清 偿。 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 赎回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转 换部分 不适 用保 本 ? 投 资 本金 :1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在 上一 保本 周期 到 期时 默认 选择 转入 当期 保 本周 期 的 投资 金额 ;2) 根据 本基 金 管理 人在 上一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 前公 告的 处理 规则 , 在限 定期限 内集 中申 购的 净集 中申购 金额 、集 中申 购费 用和集 中申 购期 间的 利息 之和 ? 担保范 围 : 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到 期的 前提 下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在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低 于其 投资 本金 的差额 部分 ?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或 修改 基金合 同后 形成 的其 它基 金品种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保 本 周 期到期 前公 告的 处理 规则 规定的 时间 内默 认选 择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继 续保 留的行 为 ? 保证 : 指 保证 人提 供的 不 可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 保证范 围为 : 在本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到期 的前 提下 , 在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在 该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低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投资 本金 的差 额部分 , 保证 期限 为基 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止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 T 日: 指开 户、 销户 、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申 请日 ? 元:指 人民 币元 ? 基金收 益 : 指 基金 投 资 所 得红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法 收入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纸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 力: 指任 何无 法预 见、 无 法避 免并 无法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 包 括地 震、 台风、 火灾 、 水灾等 自然 灾害 ,以 及罢 工、政 治动 乱、 战争 等事 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公 司。 公司 注册 资本 为2亿 元人 民币 ,公 司的 股 权结构 为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49 % ) 、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29 %) 、 东北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21 %) 及 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1%) 。 公司 的主 要业 务 是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省 深圳 市 。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 作规范 , 能 够切 实维 护基 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 会 下设 “ 风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险控制 委员 会” 和“ 薪酬 与提名 委员 会 ”2个 专业 委 员会, 有针 对性 地研 究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相 关情 况, 制定相 应的 政策 , 并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 切 实加强 对公 司运 作 的监督 。 公司监 事会 由3 位监 事组 成 ,主要 负责 检查 公司 的财 务以及 对公 司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行为进 行监 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部 、 研究部 、市 场营 销部 、高 端客户 部、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发 部、 境外 投资 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 固定 收益 部 、 养 老金 业务 部 、 运 作保 障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公司 办公室 、 人力 资源 部、 行政 财务 部 、 深 圳管 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等18 个 职能部 门 , 并 设有 北京 分 公司 。 此 外 , 公 司 还设有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特 定资 产投 资决 策委 员会3 个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分 别负 责指 导基 金及其 他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历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 司发行 部经 理; 中国 蓝星 化学工 业总 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洗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经 理、 董事 会 秘书, 蓝星 化工 新材 料股 份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此外 ,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证监 会发 行 审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 国证 监会上 市公 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投行 专业 委 员会委 员、 盐田 港集 团外 部董事 、 国 投电 力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 海城投 控股 股份 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等职 务。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重庆 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会 长、 北京 大学 公共 经济管 理研 究中 心 研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 事、 总裁, 兼任 第一 创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 担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 行业 务委员 会第 五届 副主 任委 员, 深 圳市 证券 业 协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 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 曾 任吉 林省 财政厅 工交 企 业财务 处副 处长 (正 处级 ) ;吉林 省长 岭县 副县 长; 吉林省 财政 厅文 教行 政财 务处处 长; 吉林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省财政 厅副 厅长 、 厅 长兼 吉林省 地税 局局 长; 吉林 省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 任、 副 省长 , 兼 吉 林市代 市长 、书 记。 现任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 先生 :董 事, 金融MBA 、国 际商 务师 。曾 任中 国南光 进出 口总 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海 博鑫 惠国 际贸 易有限 公司 董事 、 常 务副 总经理 。 现 任海 鑫钢 铁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助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基 金部 副处 长;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开 发部、 市场 拓展 部总 监;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代 总经 理、 代董 事长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 心主任 ,院 长助 理, 副院 长。现 任中 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研 究所 所长 。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 金董事 ,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 限公司 ( 深圳 ) 董 事长 , 首长四 方 (集 团) 有限 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 南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曾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 北京 市律 师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浩 天信 和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 司副总 经理 ;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 中国民 主建 国会 青岛 市委 员会副 主委 、 全 国 青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 家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 集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货 币银 行学 专业研 究生 学历 。 曾 任北 京建材 研究 院财务 科长 ; 北 京京 放经 济发展 公司 计财 部经 理; 佛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宜四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学博士 。 曾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安徽 省分 行副 科长 ; 安 徽省证 券公司 深圳营 业部 及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北方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总裁 ; 天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裁;中 国建 银投 资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首席 运营 官( 副总裁 ) 。 现任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 款主管 、 收 款主 任、 经 理 助理、 副经 理、 经 理。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财 务部 财务 主 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鲁颂宾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中 国交 通进出 口总 公司 销售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 信息监 管部 主任 科员 ; 中 国证监 会办 公厅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 现 任银 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陆 文俊 先生 :副 总经 理,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资源部 行政 主管 、 交易部 经理 , 上 海华 创创 投管理 事务 所合 伙人 ,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东 吴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投 资经 理、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长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长 信金 利趋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等 职。2008 年6 月加 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A股 基金 投资 总监 及 银华成 长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职务 ,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并 兼 任 银华 核心 价值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及银 华和 谐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 务。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 副所长 、 平 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总 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广 发基 金 机构投 资部 总经 理等 职。 2011 年3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 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 化分析 部副 总裁 及巴 克莱 亚太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等职 。2009 年9 月加 盟 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及银 华抗 通胀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 化投 资总 监、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资 部总 监 , 并 同时 兼任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职务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 研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西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 察长。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姜永康 先 生 : 硕 士学 位。2001年至2005 年 就职 于中 国 平安保 险 (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究 员、 组合 经理 等职 。2005 年9 月加 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养老 金管理 部投 资经 理职务 。 自2007 年1 月30 日 至今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08 年1 月8日至2009 年2 月18日 任银 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2008 年12月3日 起 兼任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1 年6 月28 日 起兼任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同 时兼 任公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 固定 收益基 金投 资总 监。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会 副主 席: 陆文 俊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金 斌、 郭建 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陆文俊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 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非执 业会 员。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2000 年10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筹) ,先 后 在研究 策划 部、 基金 经理 部工作 ,曾 任银 华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银华 富裕主 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投资 管 理 部总监 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 姜永康 先生 ,详 见本 基金 基金经 理情 况。 金斌先 生, 硕士 学位 。曾 在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从 事行 业研 究工 作。2004 年8 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行业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研究 主管 及研 究部总 监等 职。 现 任银华 优势 企业 证券 投资 基金及 银华 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 券自营 业务 工作 , 历 任交 易主管 、 总 经理 助理 兼监 理等职 ; 并 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曾 担任 华商 领先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职 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6. 编制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上述 法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 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渗 透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个 经营 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并 使它 们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威 性。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衡 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的 盲点 。 (4) 有效 性原 则。 公司 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出 发, 主要 通过 对工 作流程 的控 制,进 而实 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5)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 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计 算机技 术系 统等 相关 部门 ,在物 理上 和制度 上适 当隔 离。 对因 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 监督处 罚措 施。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制 定, 应具有 前瞻 性, 并且 必须 随着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度 。 在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 上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 司业务 进行 一定 的 干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 事会制 定的 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略 , 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 专 业意见 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 责组织 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工 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的 合法 性、 合 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险 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外 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对 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影 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将 评估 报告 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 资管 理、 基金运 作、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的 操作 相互 独 立,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 统。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 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舞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各工作 岗位 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面 管理 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作 有清晰 、 书 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 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 理手续 , 保 存完 整的 业务 记录, 制定 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标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 证公司 员工 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以 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的 信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 送达适 当的 人员 进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检 查、 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监 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 及 时提 出改 进 意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制 度有效 地执 行。 监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的 独立性 ,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 事会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 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 9 月 分立而 成立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 国四大 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公 开上 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 建 设银 行 A 股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2 年9 月 30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32,964.82 亿元 , 较 上年末 增长 8.26%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九个月 ,中 国建 设银 行实 现净利 润 1,585.19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 13.87%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 为 1.65% , 年化 加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 为 24.18% 。利 息净 收入 2,610.24 亿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17.05% 。 净 利差 为2.57%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2.74% , 分别 较上 年同期 提 高0.01 和0.06 个百分 点。 手续 费及 佣金 净 收入699.21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3 万 余个 分支 机构 ,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 法 兰 克福、 约翰 内斯堡 、 东京 、 首 尔 、 纽 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 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北 设 有代表 处 , 海 外机 构已覆 盖到 全 球 13 个国 家和地 区, 基本 完成 在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 局,24 小 时不 间 断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初 步形 成。 中国 建设 银行筹 建、 设立 村镇 银 行20 家 ,拥 有建 行 亚洲 、 建 银国 际, 建行 伦 敦、 建信 基金 、 建 信金 融 租赁 、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 寿、 中德 住房 储蓄 银行等 多家 子公 司, 为客 户提供 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2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获 国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30 多 个 重要奖 项。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2 年“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位列 第6 ,较 去年 上升2 位; 在美 国《 财富 》世 界 500 强中 排 名77 位, 较 去年上 升 31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2012 年 度全球 上市 公司 2000 强排 名第 13 位, 较去 年上 升 4 位。本 集团 是 境内唯 一一 家 连 续四 年蝉 联香港 《亚 洲公 司治 理》 杂志颁 发的 “亚 洲企 业管 治年度 大奖 ” 的 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市公司 ,并 先后 获得 《环 球金融 》 、 《 财资 》 、 中国 银 行业协 会等 颁发 的“ 中国 最佳银 行” 、 “卓 越管理 及公 司管 治” 与“2011 年 度最 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等 奖项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核算 处、 清算 处、监 督稽 核处 、涉 外资 产核算 团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 等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员 工 209 人。 自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营 运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 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 客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期 从事 零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 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 资 产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 行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 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前 国内 托管 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2012 年9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267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建 设银 行 在 2005 年 及自2009 年起 连续三 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财 资》 杂志 评为 “国 内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并 获和讯 网 2011 年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度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 资产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 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 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 开发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 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投 资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投资 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 况, 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书 面通知 , 与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情况 核实 , 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三) 基金保 证人 名称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4 号楼3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力 联系人 崔晓琴 电话 010-58528777 邮编 100031 (四) 销售机 构及 有关中 介机构 1、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 代销 机构 :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2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5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6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青 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网址 www.qdccb.com 18 )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 话 0769-96228 、 0769-2211811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21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2 )乌 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3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4 )重 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重 庆地 区) ;400-709-6899 (其他 地区 ) 网址 www.cqcbank.com 25 )大 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中 山路88号 天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客服电 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6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 系人 王超 客服电 话 95537 ;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27 )浙 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28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南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22321089 网址 www.drcbank.com 29 )广 东顺 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佛山 市顺 德大 良新 城区拥 翠路2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海恒 网址 www.sdebank.com 30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客服电 话 内蒙古 地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010-96016 、 宁波地 区: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网址 www.cbhb.com.cn 3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2 )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34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35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7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8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9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41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4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4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45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6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47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8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路98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49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0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1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52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53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4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5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 免 长 途费)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56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7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8 )财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9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20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 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6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1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耿 铭 客服电 话 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62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63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4 )东吴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5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6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67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68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9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0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1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72 )大 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省 大同 市大 北街13号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3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杨玲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74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 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75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中山 二路18号 广东 电信广 场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76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77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7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2 段 华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79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弘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8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8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25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82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 系人 赵钦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3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马强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84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陆家 嘴环路166 号 未 来资产 大厦27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5 )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6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 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7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8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9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静 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90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91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9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3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4 )西 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5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 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96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97) 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8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9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 系人 金喆、 张耘 钒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100)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0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J 单元 联系人 汤素娅 客服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参 与 本 基 金 第 四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过 渡 期 申 购 业 务 的 相 关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请 详 见 基 金 管理人于2013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 公 司网站刊登的 《银 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 投资基金第四个保本 周 期过渡期申购代销机 构 名单的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 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及时公 告。 2、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3、出具 法律 意见书 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中 路39 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 师 靳庆军


宋 萍萍 4、 会计 师事 务所和 经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经贸 城西 二办 公楼 7 层、8 层、9 层、15 层 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建明 联系人 郭新华 电话 010-85207788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新华 、孙 建新 六、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 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 号批 准, 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二) 基金类 型 契约型 、开 放式 (三) 基金存 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4 年3 月2 日 正式 生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内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以及 解决方 案。 八、基 金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者 范围 为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二)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售 机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五 章第 (四 ) 条。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情 况增 加或 者减 少代销 机构 , 并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化增加 或者 减少 其销售 城市 (网 点) ,并 另 行公告 。 基金转 换业 务适 用的 销售 渠道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公告为 准。 (三)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办理的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 根 据对 市场 及可 投资 品种的 判断 ,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不 接受 新申 购资 金的 权利, 除非 巨额 赎 回, 赎 回一 般不 受限 制。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本基 金的开 放时 间和 开放 次数 ,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开放日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予以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在 每一 个保 本周 期 确 定 申购开 始时 间与 赎回 和转 换 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开放日 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不适 用保本 条款 。 (四)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原则 1.“未 知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 和 转换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 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先 赎回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和转 换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在 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已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部分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五)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程序 1. 申购 、赎 回与 转 换 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规定 的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的 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转 换只 允许 在前 端收 费基金 之间 或者 后端 收费 基金之 间进 行, 不允 许将 前 端收费 基金 转换为 后端 收费 基金 ,也 不允许 将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换为前 端收 费基 金。 2.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收到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赎 回申 请日 , 并 在收 到申请 后 的 1 个工作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应 在 2 个 工作 日之 后 ( 包括 该日) 向基 金销 售 网点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3.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过7个 工作 日 的时间 内划 往赎 回人 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 处理 。 转换申 请注 册登 记机 构于T +1工 作日 确认 , 转 入份 额 于T+2 工作 日可 进行 赎回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 处理 。 (六)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每 个 基 金 账户 首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 每 笔 追 加申 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500 元。





直 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规 定为 准 ; 2.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 持 有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但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易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 场实际 情况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必须 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后, 以申请 当 日基 金 份 额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分 舍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剩 余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费 申购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是基 金销售 与服 务过 程中 发生 的费 用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按 交 易金额 的一 定比 例收 取。 1. 申购 费 率 : 本 基金 采用 前端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销售 费用, 申购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的大 小分 为 三档, 最高 不超 过1.5% , 具体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1,000 万元 1.2%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M ≥1,000 万元 1.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 于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 基 金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促 销计 划,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销 活 动 范围 内的 投资 者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2. 赎回 费 率 :保 本周 期到 期前赎 回费 率随 持有 期的 增加而 递减 : 持有期 (Y) 赎回费 率 Y≤一 年 1.8% 一年<Y≤ 两年 1.0% 两年<Y< 三年 0.5% 三年≤Y 或 保本 到期 0%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基金赎 回费 的60% 为 注册 登 记费和 基本 手续 费, 其余40%则归 基金 资产 所有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调整 后最新 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将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中 列示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将于 新的 费率 开始 实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八) 申购份 额 、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 基金采 用前 端收 费申 购方 式时, 申购 费 用及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剩 余部 分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产 归基 金 所有。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决定 是否 开通后 端收 费申 购方 式, 如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开通 后端 收费申 购方 式,则 应提 前两 日公 告申 购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列 示。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九)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 +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 资 者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相关 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 十) 到期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赎回、 基金 间转 换或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或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形 成的 其它基 金品 种的 方式 。 1. 到期 赎回 的认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前 的 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间 内 提 出赎 回 申请 的 行 为为 到期赎 回。 即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处 理规 则规 定的时 间内 将投 资本金 赎回 或转 换到 本基 金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则赎 回日和 转换 日为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2. 到期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投资 本基 金可 控制 投 资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如 可赎回 金额 加上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高于 或等 于其 投资 本金,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 赎 回金额 支付 给投 资者。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如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低 于其 投资本 金, 保证 人应 保证 向持有 人承 担上 述差 额部 分的偿 付并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清 偿。 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转换 部分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接 受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发 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 理 部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 日 办理 。 转 入第 二个 开放 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优 先权 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 额资 产 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 依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 选 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3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二 )暂停 或拒 绝申购 、暂停 赎回 和 暂停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市 场 缺乏合 适的 投资 机会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对已 有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产 生损 害;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其他 申购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 情形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给 投资 者。 2.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2 个或2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3.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转换 申请 : (1)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2) 不可 抗力 ; (3)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4)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占已 接 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以 兑付 , 并 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同 时, 在出 现上述 第三 款的 情形 时 , 对 已经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20个 工作 日,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 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和转 换业 务 的办 理。 3、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和 转换申 请的 ,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赎 回和转 换申 请。 4、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和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公告 。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或 转换的 公告 1、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一个或 两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的公 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个 开放 日但 少于 两周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转 换日 的前1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并于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 ; 4、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 个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 停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九、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与 转托 管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受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2 个月内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十、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 在 确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本金 安全的 基础 上, 谋求 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 值。 (一) 投资理 念 本金安 全增 值源 于对 风险 的精确 度量 与控 制。 (二) 投资对 象及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债 券、 股 票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保 本资 产和 收益 资产。 现阶 段, 保本 资产 主要是 债券 , 包括国 债、 高信 用等 级的 企业债 与金 融债 等; 收益 资产主 要是 股票 , 此 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在 基金合 同和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约束 范围 内积 极参 与包 括新股 申购 、 新 债申 购、 可 转债投 资等 有可 能带来 高收 益的 收益 资产 的投资 。 如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市场 出现 新的 金融 衍生 产品且 在开 放式 基金许 可的 投资 范围 之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调整 投资对 象的 权利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与保本 周期 同期 限的 银行 定期存 款税 后收 益率 。


(五) 投资策 略和 投资组 合的构 建 1.总 体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采 用恒 定比 例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CPPI)。 CPPI 是 国际 通行 的一 种投资 组合 保险策 略, 它主 要是 通过 数量分 析, 根据 市场 的波 动来调 整、 修正 收益 资产 与保本 资产 在投 资 组合中 的 比 重, 以确 保投 资组合 在一 段时 间以 后的 价值不 低于 事先 设定 的某 一目标 价值 , 从 而 达到对 投资 组合 保值 增值 的目的 。 在保证 资产 配置 符合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将 按照CPPI 策略 的要 求动态 调整 保本资 产与 收益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 在 保证 收益 资产 可 能的损 失额 不超 过保 本资 产的潜 在收 益与 基金前 期收 益并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此 时的 值即 安全 垫,cushion ) 的基 础上 , 实现基 金资 产最 大限度 的增 值。 如在 本基 金 存续期 内市 场出 现新 的金 融衍生 产品 且在 开放 式基 金许可 的投 资范 围之内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调整 保本 投资 策略 的权 利。 本基金 总体 投资 策略 包括 以下三 个层 面: (1) 按照 恒定 比例 投资 组 合保险 策略 对股 票资 产进 行动态 调整 CPPI投 资策 略的 投资 步骤 大致可 分为 三步 : 第 一步, 根据投 资组 合期 末最 低目 标价值 (在 本基金 中该 值为 基金 的本 金) 和 合理 的折 现率 设定 当前应 持有 的保 本资 产的 数量, 即投 资组 合 的价值 底线 ; 第 二步 , 计 算 投资组 合现 时净 值超 过价 值底线 的数 额, 该数 值等 于安全 垫; 最后 , 将相当 于安 全垫 特定 倍数 的资金 规模 投资 于收 益资 产 (如 股票 ) 以 创造 高于 最 低目标 价值 的收 益,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保本 资产以 在期 末实 现最 低目 标价值 。 在期间 ? ? T , 0 内, 收益 资产 价值 的计算 公式 为: ) ( ) ( t t t t t t t F B R M F V M MC R ? ? ? ? ? ? ? t V 投资组 合t 时净 值


? t R 收益资 产t 时价 值





? t C t时安全垫 价值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 t B 保本资 产t 时值


? t F t时的 价 值底线








? M 特定 的放 大倍 数 安全垫 的放 大将 同时 带来 股票投 资可 能 的 收益 增加 和股票 投资 可能 的风 险加 大两个 结果 。 因此, 在CPPI 中, 随着 安全 垫放大 倍数 的变 化,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股 票投 资风 险加大 和收 益增 加这两 者间 寻找 适当 的平 衡点, 也就 是确 定适 当的 安全垫 放大 倍数 , 以 力求 既能保 证基 金本 金 的安全 ,又 能尽 量为 投资 者创造 更多 的收 益。 依照CPPI 投 资的 关键 点主 要有三 点: ① 保本 资产 的确 定 在CPPI 中, 保本 资产 在保 本 期末需 要有 确定 的现 金流 。 如果在 保本 期末 没有 确定 的现金 流, 将无法 确定 在当 前为 实现 保本期 末最 低目 标价 值所 需投资 的保 本资 产的 数量 。 在实际 投资 中, 有确 定现 金 流的保 本资 产最 好是 选用 剩余期 限与 保本 周期 相匹 配的高 信用 等级的 零息 票据 ,如 零息 国债。 由于 国内 债券 市场 中此类 国债 较少 ,因 此在 本基金 的投 资中 , 主要选 用高 信用 等级 的三 年期债 券。 对于 认购 期以 后投资 者追 加的 申购 资金 , 将尽 可能 地投 入 剩余期 限与 保本 周期 剩余 期限相 匹配 的高 信用 等级 的三年 期债 券。 ②放大 倍数 的确 定 在CPPI 中, 安全 垫是 收益 资产可 承受 的最 高损 失限 额。 因 此收 益资 产变 现时 所能承 担损 失 的比例 上限 是放 大倍 数的 倒数。 所以, 安全 垫放 大倍 数不能 过高 , 过 高则 可能 出现在 需要 清空 股票时 , 因 为流 动性 不足 而使股 票损 失超 过安 全垫 。 但安 全垫 放大 倍数 又不 能过低 , 过 低则 收 益资产 数量 不够 ,使 基金 收益性 不足 。 因此, 在本 基金 的投 资中,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着重 考察 保本周 期内 的市 场中 长期 走势, 根据 市场的 中长 期态 势, 适度 调整安 全垫 中长 期的 放大 倍数。 在市 场处 于弱 市时, 辅以TIPP 投 资策 略以控 制基 金风 险, 确保 基金保 本目 标的 实现 。TIPP 是CPPI 一 种保 守投 资的 发 展形式 , 主 要是 在投资 组合 净值 提升 时, 将投资 组合 的期 末最 低目 标价值 随之 提高 ,以 锁定 前期已 实现 收 益 。 ③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维持 根据CPPI , 只有 当安 全垫 的放大 倍数 在一 定时 间内 保持恒 定, 才能 保证 在安 全垫减 少至零 时,收 益资 产的 数量 也能 按需要 同时 减少 至零 ,以 保证基 金的 本金 安全 。如 下图所 示: 安全垫 趋近 于零 时收 益资 产投资 额同 时趋 近于 零 在实际 应用 中, 如果 要保 持安全 垫放 大倍 数的 恒定 , 则需 要根 据投 资组 合市 值的变 化随 时 调整收 益资 产与 保本 资产 的比例 , 而 这将 给基 金带 来高昂 的交 易费 用, 同时 当市场 发生 较大 变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化时, 为维 持固 定的 放大 倍数, 基金 有可 能出 现过 激投资 (收 益资 产过 多或 过少) 。 因此, 在本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中, 对于 “恒 定比 例” 采取如 下两 个方 法进 行处 理: I、为 维持 收益 资产 与安 全 垫的放 大倍 数, 基金 管理 人对收 益资 产与 保本 资产 的比例 进行 定期调 整而 不是 随时 调整 , 同时 管理 人还 将根 据这 种调整 可能 造成 的交 易费 用与冲 击成 本, 设 立调整 阀值 (即 调整 资产 比例所 能接 受的 最高 冲击 成本与 交易 费用 ) , 根据 调 整阀值 来确 定调 整的最 佳时 点, 以降 低交 易费用 。 II 、为 尽量 减少 基金 可能 出现的 过激 投资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市场 可能 发生 剧烈变 化时 , 对基金 安全 垫的 中长 期放 大倍数 进行 调整 , 调 整的 时 间间隔 将比 日常 保本 资产 与收益 资产 比例 调整的 时间 间隔 长, 这样 一方面 保证 基金 能够 有充 足的时 间间 隔实 现 “ 恒定 比例” 的投 资组 合 保险策 略, 另一 方面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又 能根 据对 市场 中长期 态势 的判 断来 决定 是否 该 减小 或增 大放大 倍数 ,以 尽量 避免 过激投 资。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①基本 持有 久期 与保 本周 期相匹 配的 债券 , 主 要按 买 入并持 有方 式操 作以 保证 组合收 益的 稳定性 ,以 有效 回避 利率 风险, 形成 本基 金的 保本 资产。 ②综合 考虑 收益 性、 流动 性和风 险性 , 进 行主 动性 的品种 选择 , 主 要包 括根 据利率 预测 调 整组合 久期 、 选 择低 估值 债券进 行投 资、 把握 市场 上的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 增 加盈利 性、 控制 风 险等等 ,以 争取 获得 适当 的超额 收益 ,提 高整 体组 合收益 率。 ③ 利用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场 现券 存量 回购 所得 资金积 极参 与新 股 申 购和 配售, 以获 得 稳定的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回报。 ④ 利用 未来 可能 推出 的金 融衍生 工具 ,有 效地 规避 利率风 险。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注重 对股 市趋 势的 研究, 根据CPPI 策略, 控制 股票市 场下 跌风 险, 分享 股票市 场成 长收益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价值 选股、 组合 投资 为原 则, 通 过选择 高流 动性 股票 , 保 证组合 的高 流动性 ; 通 过选 择具 有上 涨或分 红潜 力的 股票 , 保 证组合 的收 益性 ; 通 过分 散投资 、 组 合投 资, 降低个 股风 险与 集中 性风 险。 2. 投资 组合 管理 (1)投 资组 合构 建原 则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CPPI的 投资 策略 ,是 本基 金实现 本金 安全 的基 础, 其主要 原则 有以 下 几 点: ①根据CPPI 的要 求确 定基 金安全 垫。 ② 根据 基金 安全 垫和 放大 倍数调 整基 金资 产中 债券 和股票 的投 资额 。 (2)资 产配 置 资产配 置的 确定 : 资 产配 置以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和CPPI 策略 为原 则。 在 基金 运行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和 对市 场的 判断调 整CPPI 机 制的 各要 素。 投资范 围和 操作 模式 的确 定: 固 定收 益部 在研 究市 场投资 品种 的风 险、 收益、 流动性 和操 作模式 的基 础上 , 定 期向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投资 品种 和操 作模 式建 议书。 A股 基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 研究 之后 , 确定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可以投 资的 品种 类别 及可 以使用 的操 作模 式。 本基金 在每 一个 保本 周期 内,资 产类 别的 配置 关系 如下: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产品 和银 行存款 以外 的资 产在 资产 配置中 的比 例不 高 于 15% ; 债券投 资在 资产 配置 中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 本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 完成建 仓; 本基 金投 资运 作应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从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开 始, 基 金管理 人 自 保本 周期 开始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金 保持 适当 比例 现金 以应付 赎回 。 (3)选 择债 券的 标准 根据投 资组 合构 建的 原则 ,本基 金选 择债 券的 标准 为 : ①期限 :债 券资 产主 要是 久期与 保本 周期 相匹 配的 债券。 ②信用 等级 :债 券资 产, 投资品 种必 须是 具有AA级 以上投 资评 级的 债券 ,其 中评级 为AAA 级的债 券在 债券 组合 中的 比例不 低于60% 。 ③流动 性: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必 须具 有良 好的 流动 性。 ④收益 性: 投资 品种 必须 在同等 流动 性的 债券 中具 有合理 的收 益率 水平 。 (六) 投资决 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2) 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 微观企 业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券市 场走 势。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2. 基金 资产 分布 决策 基金资 产分 布决 策 由 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依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做出 。A 股 基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是 负责 基金 投资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1) 本基 金的 投资 决策 机 制为 A 股基 金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2)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负 责制 定基 金投 资方 面的整 体战 略和 原则 ;审 定基金 月度 资产配 置和 调整 计划 ;审 定基金 月度 投资 检讨 报告 ;决定 基金 禁止 的投 资事 项等。


(3) 基金 经理 负责 资产 配 置、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理 。


3.基 金投 资组 合决 策程 序 基金经 理需 要 在 A 股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则 下, 根据 研究 员提 供的货 币政 策、 经 济形 势、 股 票市 场的 运行规 律等 因素 的 分 析, 在考虑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债 券股票 资产 比例 范围和 保证 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决 定对 债券 和股 票投 资的具 体比 例。 决定投 资原 则:A 股 基金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决 定基 金的 投资原 则, 并对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比 例、 股票 选股 原则 等提出 指导 性意 见。 提出投 资建 议: 证券 分析 人员根 据咨 询机 构提 供的 研究报 告以 及其 他信 息来 源, 选 定重 点 关注的 各类 债券 和股 票范 围; 在 重点 关注 的投 资产 品 范围内 根据 自己 的调 查研 究选出 有投 资价 值的投 资产 品向 基金 经理 做出投 资建 议; 根据 基金 经 理提出 的要 求对 各类 投资 品种进 行研 究并 提出投 资建 议。 制定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在遵 守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确定 的投 资原 则前 提下, 根据 证 券分析 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 议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 断, 做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交 集 中交易 室执 行 。 4. 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估 公司建 立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负责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 研 究基金 投资 组 合的变 化及 由此 带来 的收 益或损 失; 同时 , 绩 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还必 须对 基金 资产组 合的 投资 风险进 行客 观的 评价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依 据投 资绩效 评估 运行 规则 , 定 期向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固 定收 益部 提供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基 金投资 收益 与风 险情 况做 出反馈 , 如 有必 要 还需提 出在 分析 基础 上的 修正意 见。A 股 基金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并提 出风 险控制 意见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资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同时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动 性。 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4)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5)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6)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9)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0)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1)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2.禁 止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保 本基 金, 在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属 于低 风险 的品种 。 (九)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方 法 1.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十)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9,251,827.12 3.80 其中: 股票


109,251,827.12 3.8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225,997,466.40 77.42 其中: 债券


2,225,997,466.40 77.4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4,500,556.75 3.6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 -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金融资 产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0,059,354.25 12.87 6 其他资 产 65,260,245.42 2.27 7 合计 2,875,069,449.9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 饮料 - - C1 纺织、 服装 、皮 毛 - -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石油、 化学 、塑 胶、 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 非金 属 - - C7 机械、 设备 、仪 表 - - C8 医药、 生物 制品 - - C99 其他制 造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55,869,643.80 1.96 G 信息技 术业 - -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53,382,183.32 1.87 J 房地产 业 - - K 社会服 务业 - -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109,251,827.12 3.83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006 大秦铁 路 9,158,958 55,869,643.80 1.96 2 601318 中国平 安 669,878 28,094,683.32 0.99 3 601601 中国太 保 1,250,000 25,287,500.00 0.8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0,416,000.00 8.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0,416,000.00 8.44 4 企业债 券 366,039,284.00 12.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90,038,000.00 52.30 6 中期票 据 80,377,000.00 2.82 7 可转债 49,127,182.40 1.72 8 其他 - - 9 合计 2,225,997,466.40 78.13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70220 07 国开 20 1,600,000 160,032,000.00 5.62 2 041255001 12 华 电煤CP001 1,000,000 101,220,000.00 3.55 3 041159009 11 北车 CP003 1,000,000 101,070,000.00 3.55 4 041156009 11 开滦 CP001 900,000 90,936,000.00 3.19 5 041256022 12 武钢 CP003 900,000 89,703,000.00 3.15


6.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8.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8.1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不存 在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情 形。 8.2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8.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769,521.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16,113.18 3 应收股 利 103,933.53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4 应收利 息 60,199,448.90 5 应收申 购款 71,227.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5,260,245.42


8.4 报告 期末 持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49,127,182.40 1.72 8.5 报告 期末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8.6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04.3.2 )至 2004.12.31 -0.41% 0.13% 1.68% 0.00% -2.09% 0.13% 2005 年 3.37% 0.09% 2.03% 0.00% 1.34% 0.09% 2006 年 17.91% 0.21% 2.03% 0.00% 15.88% 0.21%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2004.3.2 至 2007.3.1 ) 23.61% 0.16% 6.22% 0.00% 17.39% 0.16% 自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始日 (2007.3.2 ) 至 2007.12.31 24.64% 0.39% 2.48% 0.00% 22.16% 0.39% 2008 年 -5.66% 0.37% 3.00% 0.00% -8.66% 0.37% 2009 年 21.42% 0.31% 2.99% 0.00% 18.43% 0.31%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2007.3.2 至 2010.3.1 ) 41.80% 0.35% 9.24% 0.00% 32.56% 0.35% 自第三 个保 本周 期 起始日 (2010.3.2 ) 至 2010.12.31 0.67% 0.08% 2.81% 0.00% -2.14% 0.08% 2011 年 1.41% 0.09% 3.39% 0.00% -1.98% 0.09% 2012.1.1-2012.6.3 0 2.18% 0.11% 1.67% 0.00% 0.51% 0.11% 2012.7.1-2012.9.3 0 -0.29% 0.08% 0.84% 0.00% -1.13% 0.08% 自第三 个保 本周 期 起始日 (2010.3.2 ) 至 2012.9.30 4.01% 0.09% 8.98% 0.00% -4.97% 0.09%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二、 基金资 产 ( 一) 基金 财产的 构成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形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 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与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和 其他 权 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等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 估值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 为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 场所 的 正常 营 业 日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7.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8.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在复核 无误 后由 管理 人进 行公告 ;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及 公告净 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如 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含 第四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 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差 错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为 基金 的利 益 向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 外的 第 三方 造成 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关 费用 , 应 列 入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接 损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公布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 法中 的 第5 项方 法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期 末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期 末 资 产负 债 表 中未 分 配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非当 期发生 数) 。期 末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即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低于 期末 (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60%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但若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采 用现 金分 红方 式进行 收益 分配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更改 本基金 的分 红方式 ; 6.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每 单 位基 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不 能 低 于面 值; 7.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8.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须 载明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公 告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投资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 7.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基 金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 用、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提 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2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的 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等, 支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由基 金管 理人 每日计 算,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两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 费 用实 际 支出 金额 支 付, 列 入当 期 基金 费用 。 基金 发 售过 程 中所 发生 的 验资 费( 会计 师费) 和律师 费从 基金 认购 费用 中列支,招 募说 明书 、发 售 公告等 信息 披露 费用 根据 相关法 律及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4.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6.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本 基 金管 理 人 聘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对 基 金 进行 年度审 计;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 事先 征得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在 根据 有关法 定程 序 办理,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须 在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事 项 在规 定时 间 内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 站”)等 媒介 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二)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公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 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 式。 (八)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发 生 如下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基 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 生 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保证 人变 更; 6. 保证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保证能 力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8.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9.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10.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11.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3.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5.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6.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7.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8.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9.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20.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21.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2.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3. 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4.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 费方式 发生 变更 ; 25. 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 付; 26.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27.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 请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九) 澄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所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 其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 、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一) 本金损 失风 险 在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基本 控制 本金 损失 的风险 , 但 在一 些极 端情 况下基 金资 产 将面临 较大 的本 金损 失风 险。目 前看 来, 极端 情况 主要是 以下 两种 : 1.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发 行人 违约 如果债 券发 行人 到期 不能 偿还本 息, 则会 出现 债券 发行人 违约 风险 , 因 此本 基金投 资将 以 国债和AAA 级企 业债 券为 主 ,到目 前为 止, 尚未 出现 该类债 券发 行人 违约 情况 。 2. 基金 所投 资股 票大 面积 持续无 量跌 停 我国股 票市 场偶 尔出 现个 别股票 持续 无量 跌停 , 如 果 基金所 投资 股票 组合 中同 时出现 多只 股票持 续无 量跌 停, 则将 导致基 金的 收益 资产 跌破 安全垫 ,从 而使 持有 人本 金受损 。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以 稳健 投资、 组合 投资 为原 则, 主要选 取基 本面 好、 流动 性高、 市盈 率 低或具 有良 好分 红记 录的 价值股 , 构 建股 票组 合。 公 司完善 的内 控制 度和 投资 流程将 保证 本基 金的投 资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而且, 本基 金为 确保 本金 安全, 引入 了保 证人 机制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期 , 可 赎 回金额 加上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 投资 金额, 保证 人应 保证 向持 有 人承担 上述 差额 部分的 偿付 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清偿 。 (二) 权证投 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险 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资 , 但 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价格 风险





由 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 权 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 价格及 波动 率 、 利 率水平 、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等 因素高 度相 关 ; 同时 , 权 证 价格可 能会 受权 证交 易活 跃程度 的影 响 。 权证价 格存 在因 上述 因素 变化导 致的 风险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1 ) 标 的证 券价 格及 波 动率的 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价 格的 下降 ; (2 ) 利 率水 平的 下降 , 可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3 ) 权 证剩 余存 续期 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下 降。





2. 流动 性风 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 权证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的 买入或 卖出 ,存 在一 定的 流动性 风险 。





3. 时效 性风 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 杠 杆风 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 信用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的定 义是 : 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 的投资 者巨 额赎 回的 风险 。 前者是 指金 融资 产不 能及 时变现 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价 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能 性, 特 别地, 当基 金股 票资 产流 动性差 或者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净资 产比 例很 高时 , 一 旦股票 市场 波动 幅 度巨大 , 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损失有 可能 超过 基金 股票 投资损 失的 限额 , 导 致投 资人本 金受 损。 为 控制此 类风 险, 一方 面, 在 每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对政 策的 把握和 对市 场的 研判决 定股 票的 投资 比例 ;另一 方面 ,在 基金 每一 保本周 期内 ,A 股基 金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 调整CPPI 策 略各 要素 , 并 且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团 队的 研究成 果选 择高 流动 性的 资产构 建投 资组 合分散 风险 。 后者是 指在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巨额 赎 回 可能会 产生 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基 金份额 净值 。 为 应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基金 资 产需保 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从而在 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 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 投资 目标的 实现 。 基 金 管理人 将通 过保 持适 当的 现金比 例和 债券 股票 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应 付持 有人 的赎回 , 而 且, 保 本基金 的运 做模 式、 特点 和费率 结构 也将 降低 投资 人在保 本周 期中 巨额 赎回 的可能 性。 (四) 市场风 险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1. 政策风险 :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 影响,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 3. 利率 波动 导致 的风 险 市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债券 市场的 收益 率和 价格 的变 动, 如 果市 场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持 有债 券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 利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将 面临 下 降的风 险。 基准 利率 调整 作为货 币政 策的 重要 工具 之一, 在现 代市 场经 济中 发挥着 越来 越大 的 作用。 随着 中国 经济 由计 划经济 转为 市场 经济 , 市 场由卖 方市 场转 变为 买方 市场, 利率 政策 的 作用为 经济 决策 者所 知晓 , 利率 政策 在国 民经 济中 的重要 性不 断 上 升。 为维 持经济 增长 速度 和 支持国 有企 业改 革 , 从96 年 至今 , 人 民银 行已 经多 次下 调了利 率 , 使 得利 率水 平已 经处在 低位 , 客观上 存在 利率 上升 的风 险。 保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剩 余期 限与保 本周 期相 匹配 的债 券, 相 当于 建立 了免 疫投 资组合 , 其 主 要债券 投资 基本 不受 利率 波动的 影响 。 因 此, 利率 波 动的风 险主 要是 无法 买到 足够量 的剩 余期 限与本 金保 本周 期相 匹配 的高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 国 内 债券市 场的 债券 存量 表明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能够 买到 足够 量的 剩余期 限与 本金 保本 周期 相匹配 的高 信用 等级 的债 券。 4. 利息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具 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从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 得比 之前 较少的 收益 率, 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 即前 面所 提到 的利 率风险 ) 互 为消 长。 中 国保 本基金 在运 作中 缺乏剩 余期 限与 本金 保本 周期相 匹配 的零 息债 券, 本基金 将面 临债 券利 息再 投资风 险。 在基 金 运作中 ,本 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利率 风险 和利 息再 投资 风险以 决定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 (五) 担保风 险 本 基 金 在引 入 了 保证 人 机制 下 也 会因 下 列 情况 的 发生 而 导 致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不 能 偿 付本 金, 由 此产 生担 保风 险, 这些情 况包 括: 在保 本周 期内本 基金 更换 管 理 人, 而保证 人不 同意 继 续承担 保证 责任 ; 或 发生 不可抗 力事 件, 导致 本基 金亏损 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义 务; 或保 本 周期内 保证 人因 经营 风险 丧失保 证能 力从 而无 法履 行保证 责任 。 本基金 引入 的保 证人 为北 京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 公司 , 该公 司是 一家 国有 担保 公司, 注册 资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本10.02308 亿元 。 (六)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 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七) 其他风 险 1. 因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台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 者差错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业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6.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十九、 保本 (一) 保本 投资本 基金 可控 制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到 期并选 择赎 回的 , 如 可赎 回 金额加 上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高于或 等于 其投 资本 金,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可赎 回金 额支付 给投 资者 。 2.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保 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低 于其投 资本 金, 保 证人 应保 证向 持有 人承担 上述 差额 部分 的偿 付并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清偿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要求 基金 保证 人履 行保 证担保 义务 。 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持有 到期 而赎回 或转 换的 ,赎 回或 转换部 分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二) 适用保 本条 款的情 形 1.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上 一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默认 选择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的基 金份 额, 或者 在限定 期限 内集 中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集中 申购 费和 集中申 购期 间的 利 息也适 用保 本条 款。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2.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的, 无论选 择: (1) 基金 赎回 (2) 从本 基金 转换 到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3)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基 金合 同后 形成 的其 它基金 品种 其投资 本金 都同 样适 用保 本条款 。 (三) 不适用 保本 条款的 情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基金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前赎 回的 份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进 行基 金转 换的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 周期内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集中申 购的 除外 ) 。 4. 由于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本基 金投 资亏 损或 导致 保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义务 。 5. 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终 止。 6. 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基金 管理 人且 保证 人不 同意为 继任 管理 人承 担保 证义务 。 二十、 保证 为确保 履行 保本 条款 , 保 障持有 人利 益, 本基 金由 北京首 创融 资担 保有 限公 司为本 基金 第 四个保 本周 期 ( 自2013 年3 月2日 起至2016 年3月1日 止 ) 提供 保证 担保。 基金 管理 人与保 证人 签 署《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保证 合同 》 ( 以下 简 称《保 证合 同》 ) ,全 文详 见附件 。保 证人 保证责 任的 承担 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 《 保证 合同 》 的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 《 保证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受 和同 意。 (一) 保证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北京 首创 融资 担保 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马 力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 长安 兴融 中 心4号楼3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成立日 期:1997 年12 月05 日 注册资 本:10.02308 亿元 人民币 联系人 :崔 晓琴 联系电 话:010-58528777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贷 款担 保、 票据 承兑 担保、 贸易 融资 担保 、项 目融资 担保 、 信用证 担保 、 债 务担 保及 其他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 监 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诉讼保 全担 保、 投 标担保 、 预 付款 担保 、 工 程履约 担保 、 尾 付款 如约 偿付担 保等 履约 担保 ; 与 担保业 务有 关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问 等 中介服 务 ; 以自 有 资金 投 资(融 资 性 担保 机 构经 营 许可证 有 效 期至2016 年3 月31 日) 。 该公司注册资本10.02308亿元人民币;2009 年 净 利润 为0.67 亿元、2010 年 净利 润 为0.76 亿元、2011 年净 利润 为0.87 亿元, 截止 到2012 年11 月 公司在 保金 额为142.62 亿 元, 其 中保 本基 金在保 金额 为0 亿元 。 (二) 保证 的性 质为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保 证范围 为: 在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到期 的前 提下 , 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其在 该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 低 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金 额的差 额部 分; 保证 期限 为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月 止。 (三) 保本 周期 内, 保 证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 保证 能力 的情形 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日 起三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以及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接到 通知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应将 上述 情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 出处理 办法 , 并 在接 到通 知 之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报 刊上 公告 上述 情形及 具体 处理 方法 。 当 确 定保证 人已 丧失 保证 能力 或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四) 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证人必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并 且保 证人的 更换 必 须符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更换 保证 人的 , 原 保 证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 保证相 关的 权利 义务由 继任 的保 证人 承担 。 (五) 保证 人丧 失保 证能 力或更 换保 证人 情况 下, 在有关 处理 办法 落实 或新 的保证 人接 任 之前, 保证 人应 继续 履行 保证人 责任 ; 除 上述 两种 情况与 《保 证合 同》 规定 的免责 条款 规定 的 情形外 ,保 证人 不得 免除 保证责 任。 (六)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为 下一 保本周 期重 新确 定保 证人 。 若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重新 确定 保证 人, 则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本 基金将 不再 提供 保证 , 并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 若 持有 人大 会不同 意取 消保 证担 保或 修改基 金合 同后 形成 新的 基金品 种, 则基 金 管理人 将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程 序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七) 保证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基金 净资 产额0.2% 的年费 率从 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列 支。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二十一 、保本 周期 到期及 集中申 购 (一) 到期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赎回、 基金 间转 换或 转入 下一保 本周 期 或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形 成的 其它基 金品 种的 方式 。 1. 到期 赎回 的认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保 本 周期 到 期 日前 的 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间 内 提 出赎 回 申请 的 行 为为 到期赎 回。 即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公告 的处 理规 则规 定的时 间内 将投 资本金 赎回 或转 换到 本基 金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则赎 回日和 转换 日为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 2. 到期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1) 投资 本基 金可 控制 投 资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 ,如 可赎回 金额 加上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额 高于 或等 于其 投资 本金,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可 赎 回金额 支付 给投 资者。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到期的 ,如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金额低 于其 投资本 金, 保证 人应 保证 向持有 人承 担上 述差 额部 分的偿 付并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清 偿。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的, 赎回 或转换 部分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择 将投资 本金 由本基 金转换 到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或 转入 下 一 保本 周期 或 修改 基金 合 同 后形 成的 其 它基 金品 种 同 样适 用保 本条款 。 (三) 本基金 保本 周期到 期前一 个月, 基金 管理人 将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四) 集中申 购 本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在 上一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公告 处理 规则, 允许 投资 者在 限定 期 限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投资 人在上 述期 限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称 为“集 中申 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上 一 保本 周 期 到期 时 默 认选 择 转入 当 期 保本 周 期 的基 金 份额 以 及 集中 申购的 投资 本金 都适 用当 期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 款。 管理人 在上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前 , 将 根据 相关 规定 确 定并公 告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集中申 购期 间的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 在集 中申购 期间 , 如果 预计 基金 总规模 接近 、 达到 或超 过总 规模上 限时 , 管理人 有权 提前 结束 集中 申购, 规模 控制 的具 体方 案详见 相关 公告 。 (五) 保本周 期 到 期的公 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 基金 管理 人在 首次 招募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上述 规则。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修 改上 述规则 ,并 将在 最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 中 公告 。 3. 在保 本周 期 到 期前 一个 月,基 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性 公告 。 ( 六)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1、如 果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投资 本金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内 , 向 保证 人 发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保证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信 息) 。 保 本 赔 付差 额 是 指可 赎 回金 额 与 第四 个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投 资 本 金的 差额部 分。 2、 保证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 户中 ,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 证 人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保证 人无 须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保证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如 果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投 资本 金, 基金 管理人 及保 证人 未履 行 《 基金合 同》 及 《保 证合同 》 中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保 证责 任的 ,自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直接 向基 金管 理人或 保证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 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直 接向保 证人 追偿 的, 须在 保证期 间内 提出 。 二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第七 条 第 2 项(1) 规定 的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 为当 事人 名称 、注 册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 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 于中国 证监 会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3 日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工 作 日达不 到 200 人 , 或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 币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为 下一 保本周 期确 定保 证人 , 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又 不同 意取消 保证 担保或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形 成 新的 基金 品种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法宣 布本 基金 终止; 3.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终 止;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6. 基金 合并 、撤 销;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经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利 、义务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符合 《基 金合 同》 规 定保本 范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要求 履行 保本 条 款的 权利 ; (10) 申购、 赎回 、 转 让 基金份 额, 进行 基金 间转 换, 选 择转 入下 一 保 本周 期或修 改基 金 合同后 形成 的其 它基 金品 种 ;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2.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产; (2) 依据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认购 和申 购费 用、 基金 赎回手 续费 用和 管理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 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 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共同 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更换 基金 保证 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8)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10)取 消基 金保 证担 保; 11)保 证人 破产 或丧 失保 证 能力; 12)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项 之 一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集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通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或 配合 ,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 计票 程序;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按 照上述 规定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指 派授 权代 表完 成计 票程序 ; 如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仍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结 果的 有效 性。 5. 召开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含50% ,下同);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 出 具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应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同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 相符;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容 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事由 所 涉 及的 内 容以 及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 会议 通知 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 大会 召集 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公 告 。否则 ,会 议 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 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以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 选举 产生 一 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及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除 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8.计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 后宣 布在 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任 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 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 人 对会 议主 持 人宣 布的 表 决 结果 有异 议,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基金 管理 人拒 绝按 照上 述规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的计 票程 序进 行监 督或配 合,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完 成计 票程 序; 如基 金 托管人 拒绝 按照 上述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的 计票 程序 进行 监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指派 授权 代表 完成 计票程 序; 如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仍拒 绝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不 影响 大会 会议 决议 的效力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三) 基金合 同解 除和终 止的事 由、程 序以 及 基金 财产清 算方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涉及 本 基金合 同第 七条 第 2 项(1 ) 规定 的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A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B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C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 注 册地 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 当 事人分 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 致基金 合同 内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3 日 内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 告。 2.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终 止: (1) 存续 期间 内,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宣布 本基 金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为 下 一保本 周期 确定 保证 人, 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又 不同意 取消 保证担 保或 修改 基金 合同 后形成 新的 基金 品种 ,则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法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3) 基金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表决 终止 ;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6) 基金 合并 、撤 销; (7)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A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金清算 。 B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C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A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B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C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D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F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G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H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I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A 支付 清算 费用 ; B 交纳 所欠 税款 ; C 清偿 基金 债务 ; D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A -C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经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 各 方 当事 人 因基 金 合 同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应当 通 过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协商 或者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可 向有 管辖权 的人 民法 院起 诉。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 份。 每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建设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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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 政编 码: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 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 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元 人民 币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债 券、 股票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主 要分 为两类 :保 本资 产和 收益 资产。 现阶 段, 保本 资产 主要是 债券 , 包括国 债、 高信 用等 级的 企业债 与金 融债 等; 收益 资产主 要是 股票 , 此 外,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在 基金合 同和 证券 法律 法规 的约束 范围 内积 极参 与包 括新股 申购 、 新 债申 购、 可 转债投 资等 有可 能带来 高收 益的 收益 资产 的投资 。 如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 内市场 出现 新的 金融 衍生 产品且 在开 放式 基金许 可的 投资 范围 之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调整 投资对 象的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六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及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与 关联 交 易 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方 进 行 法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 后结算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 理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单确 定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 手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 担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4)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 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6)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 的规 定 , 应及 时以 电 话提 醒或 书 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8)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2)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本基 金资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或其 他业 务以及 其他 基金 的资 产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 (3)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 (4)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 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设 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 产托管 事宜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 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6) 除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信 托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2.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设立 募集 期间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行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中。 (4) 若基 金未 达到 规定 的 募集额 度不 能成 立,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 中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 国 人民银 行的 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用于 本基 金证 券投 资的清 算和 存管 。 并 对证 券账户 业务 发生 情 况进行 如实 记录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正本由 托管 人保 管,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而 需要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 规等 有关 规 定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7.清算 备付 金账 户开 立和 管理 清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办 理,用于 证券资 金清算 。 8.证券 账户 卡保 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9.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以存 入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其他 有权 保管 机构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10.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 述合同 只有 一份 正本 且该 正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 取得 , 则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 告。 2.复核 程序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院 起诉 ,也 可根 据事 后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 仲裁 机构申 请仲 裁。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八 )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须 经证监 会批 准的 , 经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或其 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二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寄 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 的10 个 工作 日内 向有 交易 的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式 寄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 每年度 结束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定期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10 月22 日 开通 定期 定额 业务 。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销售 机构申 请, 约定 每月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 扣 款方 式, 由 指定 销售 机构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 申购 申请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与普 通申购 费率 相同 。 本基金 的最 低定 期定 额投 资金额 不少 于人 民 币100 元( 含100 元) ,具 体执 行 金额遵 从销 售机 构规定 。 ( 三) 咨询、 查询 服务 1、信 息查 询密 码 注册登 记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预 设 的基 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后 6 位数 字, 不足6 位数 字的 ,前面 加“0” 补足 。基 金 查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 基金账 户下 的账 户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 在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或 登录 公司 网站 修改 基金查 询密 码, 为充 分保 障投资 人信 息安 全, 新密 码应为8位数字。 2、信 息咨 询、 查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 申 购和赎 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请 前 往 销售 机构 网 点、 拨打 银 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客 户 服 务中 心电 话 或登 录公 司 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 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四)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 电子交 易与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基金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也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直 销交易 系统 进行 电话 直销 交易, 详情 请查 看公 司网 站或相 关公 告。 二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书更 新截 止日 以来无 应披 露事 项。 二十七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站http://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 下载招 募说 明书。 二十八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银 华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关于 银华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募 集设 立 银 华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购买复 印件 。 附件: 银华保 本增 值证券 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 住





所: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大厦 19 层 公司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 林


营业执 照注册 号:440301103790705


电话:010-58163000














传 真:010-58163065











邮 编:100738


保证人 :北京 首创 融资担 保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保证人” ) 住





所: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 4 号楼3 层 公司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 中心 4 号楼3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力 营业执 照注册 号:110000005120019 电话:010-58528777











传真 :010-58528448








邮 编:100031 鉴于: 《银华 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约定 了基 金管理 人的 保本义 务( 见《 基金 合同 》第十 七章 ) 。 为保 护基 金 投资者 合法 权益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担 保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关 于 保本 基金 的 指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和保 证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 银华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保 证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保 证合 同 》 ” ) 。 保证 人就 银华 保本 增 值证券 投资 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的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所 承担 保本 义务 的履 行提供 不可 撤销 的连 带责 任保证 。 保 证人 保证 责任 的承担 以本 《保 证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合同》 为准 。 《保证 合同 》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保证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 《 基 金合同 》 在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内持有 基金 份额 并持 有到 期,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 保证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保证 合同 》的 承认 、接 受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一、保 证的范 围和 最高限 额 投资本 基金 可控 制投 资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投资本 金是 指:1)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三个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即 2013 年 3 月 1 日)默 认选 择转 入第 四个 保本周 期的 投资 金额 ;2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在上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公告的 处理 规则 , 在 限定 期限内 集中 申购 的净 集中 申购金 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和集中 申购 期间 的 利息之 和。 可赎回 金额 是指 根据 基金 第四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的赎 回金 额。 上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本基金 至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到期的 , 如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 第四个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 红金 额高 于或等 于其 投资 本金 , 基 金 管理人 将按 可赎 回金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可 赎回 金额 加上 第四个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低 于其 投资 本金 , 保证 人保 证向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上述 差额部 分的 偿付 并及 时向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清 偿。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有 到期 而赎 回或 转换 到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部分不 适用 保本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周 期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也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 二、保 证期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第四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起 六个 月止 。 三、保 证的方 式 在保证 期间 ,保 证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四、除 外责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保 证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在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在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不 低于 投资 本金; 2、在 本基 金第 三个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默 认选 择将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入 本基金 第四 个保本 周期 , 或 者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在 第三 个保 本周 期到期 日前 公告 的处 理规 则, 在 限定 期限 内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过 渡期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但 在基 金第 四个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前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开始 之前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第 四 个保本 周期 内申 购或 转换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过 渡期 申购除 外) ; 4、在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内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在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内 发 生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且保 证人 不同意 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6、在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 日之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基 金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减 少; 7、未 经保 证人 书面 同意 修 改《基 金合 同》 条款 ,可 能加重 保证 人保 证 责 任的 ,根据 法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8、在 保证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未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9、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亏 损或 导致 保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义务 ; 10 、 由 于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基 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抗 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 按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五、责 任分担 及清 偿程序 1、如 果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 内的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低 于 投资 本金 , 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5 个工 作日内 , 向 保证 人 发出书 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应当 载明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赔付 差额 总额 、 基 金管 理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保证 人支 付的 代偿 款项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信 息) 。 保 本 赔 付差 额 是 指可 赎 回金 额 与 第四 个 保 本周 期 内的 累 计 分红 金 额 之和 低 于投 资 本 金的 差额部 分。 2、 保证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 履行 保证 责 任通知 书》 后 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 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户 中 ,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保 证 人将上 述代 偿金 额全 额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保证 人无 须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逐 一进行 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保证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后20 个工 作 日(含 第 20 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 付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4、如 果第 四个 保本 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份 额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低 于 投 资本 金, 基金 管理人 及保 证人 未履 行 《 基金合 同》 及本 合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同上述 条款 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及 保证 责任 的, 自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后 第 21 个 工 作日起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 基金 合同》 第三 十二 章 “争 议 处理” 约定, 直接 向基 金 管理人 或保 证人 请 求解决 保本 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向保 证人 追偿 的, 须在 保 证期间 内提 出。 六、追 偿权、 追偿 程序和 还款方 式 1、保 证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后,即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归还 保证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保证人 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际 代偿 款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 向保 证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向保证 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及保证 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的 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 重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和自 支付 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保 证人 为履 行保 证责任 而支 出的 其他 费用 和损失 , 包 括但 不 限于保 证人 为代 偿追 偿产 生的律 师费 、 调查 取证 费 、 诉 讼费 、 保全 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 公 证 费、差 旅费 、抵 押物 或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保证 人 履行保 证责 任之 日起 一个 月内, 向保 证人 提交 保证 人认可 的还 款计划 , 在 还款 计划 中载 明还款 时间 、 还 款方 式, 并 按保证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归还上 述第 六条 第一款 确定 的最 终款 项。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保证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 款 计划履 行还 款义 务的 , 保 证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保 证人造 成的 损失 。 七、担 保费的 收取 1、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保 证人 支付 担保 费。 2、担 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从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开始 之日 起, 于 每月 前15 个日 历日 内向 保 证人支 付上 一月 担保 费, 并 于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后15 个 日历日 内向 保 证人支 付最 后一 个月 担保 费。 保 证人 收到 款项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合法 发票 。 3、每 日担 保费 计算 公式= 担保费 计提 日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0.2% ×1/ 当年 日历天 数。 八、适 用法律 及争 议解决 方式 本 《保 证合 同》 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协 商不 成 的,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保证 人所在 地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九、其 他条款 1、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公 告本 《保证 合同 》 。









































银华保本增值混合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2、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 管理人 、保 证人 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 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加盖人 名章 )并 加盖 公司 公章后 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3、本 基金 第四 个保 本周 期 到期日 后, 基金 管理 人、 保证人 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本合 同终 止。 4、保 证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承担 担保 或保 本义务 的, 双方 另行 签署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