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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蓝筹(398031)

中海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8年6月20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 81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30%-80%,一级资产配置 (股票和债券比例)的主动管理操作有可能会与市场走势相反。在市场上涨 阶段, 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对于行情的研判有误, 收益有可能会低于股票基金; 在市场下跌阶段,如果本基金管理人对于行情的研判有误,风险有可能会大 于平衡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人做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录 一、绪 言 ...................................................... 6 二、释 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 13 (二)主要人员情况 ............................................ 13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7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8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 18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9 四、基金托管人................................................. 23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 23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 2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一)销售机构 ................................................ 29 (二)注册登记机构 ............................................ 4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 48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 48 六、基金的募集................................................. 49 (一)募集的依据 .............................................. 49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 49 (三)募集方式 ................................................ 49 (四)募集期限 ................................................ 49 (五)募集对象 ................................................ 49 (六)募集场所 ................................................ 50 (七)募集目标 ................................................ 50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 50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 53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 53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55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 55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55


3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56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56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57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57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 59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 60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0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1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61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62 (十三)基金的转换 ............................................ 63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 63 (十五)转托管 ................................................ 64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4 (十七)其他情形 .............................................. 64 九、基金的投资................................................. 65 (一)投资目标 ................................................ 65 (二)投资范围 ................................................ 65 (三)投资理念 ................................................ 65 (四)投资策略 ................................................ 66 (五)投资限制 ................................................ 69 (六)业绩比较基准 ............................................ 71 (七)风险收益特征 ............................................ 72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72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72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73 十、基金的业绩................................................. 7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9 (一)基金资产总值 ............................................ 79 (二)基金资产净值 ............................................ 79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 79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 8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8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 86 (二)基金净收益 .............................................. 86 (三)收益分配原则 ............................................ 86 (四)收益分配方案 ............................................ 87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 87


4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8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 91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 91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92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 92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5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 96 十七、风险揭示................................................. 97 (一)市场风险 ................................................ 97 (二)流动性风险 .............................................. 98 (三)管理风险 ................................................ 98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 98 (五)合规性风险 .............................................. 98 (六)其他风险 ................................................ 9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 100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 10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10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109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7 (四)争议的处理 ............................................. 119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12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121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122 (三)基金财产保管 ........................................... 126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28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29 (六)争议解决方式 ........................................... 129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 131


5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 131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 132 (四)网上交易服务 ........................................... 132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132 (六)信息定制服务 ........................................... 133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 13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3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7 (一)备查文件目录 ........................................... 137 (二)存放地点 ............................................... 137 (三)查阅方式 ............................................... 137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海蓝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 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 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 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8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 9 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1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有效申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 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11 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12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13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黄鹏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46666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嵘 联系电话:021-3842980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1.59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409% 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0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浩鸣先生,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海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海洋石油开发工程设计公司经济师,中国海洋石油 14 总公司财务部保险处主管、 资产处处长, 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成赤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现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资金管 理部总经理。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计划资金部融资处处长、中国海洋石 油有限公司资金融资部副总监。 胡旭鹏先生,董事。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历任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总行资产保全部法务专员,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风险管理部代 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合规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合规总 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彭焰宝先生, 董事。 清华大学学士。 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交易员、投资经理、投资部副总 经理,国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期间曾兼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兼风控总监,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江志强先生,董事。东南大学硕士。现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历任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证券)上海海伦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员、证券投资部投资主管、上海邯郸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无锡县前东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无锡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无锡华夏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TAY SOO MENG(郑树明)先生,董事。新加坡国籍。新加坡国立大学学 士。 现任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行销总监。 历任新加坡Coopers & Lybrand 审计师,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行政及财务部门主管、董事兼营运 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总经理兼营运总监(亚太区,日本除外)、董事 总经理兼新加坡执行长。 李维森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 院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历任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编 辑部编辑、澳大利亚麦角理大学经济学讲师。


15 陈道富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硕士。现任国务院发 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曾任中关村证券公司总裁助理。 WEIDONG WANG(王卫东)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博士。 现任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Sidley Austin(盛德律师事务所)芝 加哥总部律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际MBA项目访问教授、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朱恩惠女士,监事长。本科,会计师。现任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总监兼信托事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托管部部门经理。曾任职于中信上海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部。 Denis LEFRANC(陆云飞)先生,监事。法国国籍。学士。现任爱德蒙 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副执行总监。 历任法国期货市场监管委员会审计 师,法国兴业银行法律顾问、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法务部门副主管,法国兴 业资产管理集团法遵主管及法律顾问,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 裁,法国兴业资产管理集团亚太区执行长,东方汇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北亚区副执行长。 王红女士,职工监事。研究生毕业。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历任辽宁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储运科科员、 北京中盛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北京大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主任。2007年1月进入本 公司工作,历任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 今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黄鹏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历任上海市新长宁(集 团) 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秘书,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经理、风控委员会 委员。2007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兼营销中 心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


16 宋宇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数理统计专业学士,经济师。历任无锡 市统计局秘书,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副经理、发行调研部副经理、 办公室主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2004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本公司 督察长。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 兼任本公司代理总经理) 。 俞忠华先生,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历任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君安证券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瑞士联盟银行 (UBS) 上海代表处副代表、授权官员,美国培基证券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副 总裁,霸菱亚洲投资公司执行董事,今日资本集团合伙人,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证券 投资部董事总经理、研究所所长。2012年3月进入本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2012年6月至今任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经理、投资总监。2012 年7月至今任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朱冰峰先生,督察长。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学士。历任长江律 师事务所律师、华虹(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证监局副处级职务。 2009年10月进入本公司工作, 曾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王巍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历任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经 理; Emperor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安铂瑞投资管理公司)研究 员、组合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2012年4月进入本公 司工作,任职于投研中心。2012年7月至今任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日生效,历任基金经理如下表: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17 杨大力 2008年12月3日-2010年3月2日 许定晴 2010年3月3日-2012年7月10日 王巍 2012年7月11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黄鹏先生,主任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忠华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研中心总 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骆泽斌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陆成来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 陈明星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总监、基金经 理。 江小震先生,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 基金经理。 许定晴女士,委员。现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9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 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 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 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文化 (1)以最大程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己任。 (2)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3)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4)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5)制度建设是基础。 (6)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3、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董事会应充分重视风险控制。通过批准公司的风险控制战略、制 度和工作计划,确保公司已具有了管理其面临的所有风险所需的必要系统、 20 运作制度和控制环境, 并通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工作发挥更权威的监督作用。董事会通过控制公司治理结构风 险、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有关议事规则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达到 对风险的最终控制。 (2)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风险控 制进行决策和协调,是公司日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具体职责 主要有: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的 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并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审 议公司其他各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状况评价分析报告。 (3)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和基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对公司保持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完备程度进行检查并 督促改进,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 告。 (4)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 动)进行合规控制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业务运作 中的遵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保证公司为控制风险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切 实得到贯彻和执行。 (5)公司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执行单位,应在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 定、操作流程及风险控制规定,并督导部门员工严格执行。 5、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 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 21 个环节。 (3)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 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 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 控防线: a)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 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 相互监督制衡。 c)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d)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e)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f)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各部门职能与授权范围来完成。 g) 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财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 财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h) 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 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 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i) 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22 j)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k)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落实。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24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 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 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 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146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 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 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39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 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 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5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 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 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 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26 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 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长信内需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28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曾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或021-38789788 公司网址: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1B单元 负责人:王红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30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738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 (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3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93 联系人: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2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电话: 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原深发展) 、95511-3(原平安银行) 公司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于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 、962699(上海地区) 、0577-96699 (其他地区) 公司网址:www.wzbank.cn


33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3)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34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5 联系人:权唐、许梦园 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ywg.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 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36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鲁雁先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2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3290979


37 传真: 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或 4008-888-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号恒鑫大厦主楼 19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38 联系人:丁思聪 客户服务电话: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址:www.jyzq.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梁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39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陈诚 电话:023-63786464 传真:023-63786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0 (3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21-68801217 传真:021-68801210 联系人:张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或 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6)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489020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1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qlzq.com.cn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42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7865070 联系人:罗创斌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4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 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 www.china-invs.cn


(4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4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bhzq.com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6、16、17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4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4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1005 室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王京京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5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45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5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5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46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10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4)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联系电话:057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7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业务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 室及 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 2905-2908室及 30层 法定代表人:黄鹏


48 总经理:黄鹏 成立日期:2004年 3月 18日 电话:021-3842980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曹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 办公地址:无锡市梁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彩斌 电话:0510-85888988 85887801 传真:0510-85885275 经办注册会计师:夏正曙、华可天


49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6月20日 证监许可[2008]816号文核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型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以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为准。 (五)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0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 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定首发募集目标上限为150亿份基金份额(不含认购资金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500万 0.80% 500万≤M<1000万 0.2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1 2、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 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 印交易确认书。 (5)认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含 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 人单个基金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若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 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利息折 成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52 (九)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间,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 54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 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 57 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含申购费);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 2、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3、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 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申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58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单位:元)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0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4、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 定,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9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对投资人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60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余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 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 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61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62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63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已于2009年1月12 日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详见基金 转换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64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 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09 年 1月 16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 限制、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 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65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研究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估值水平和价格波动,调整股票、固定 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 优先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中权 重较大、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价值相对低估的上市公司以及收益率相 对较高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适当配置部分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 业,兼顾资本利得和当期利息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 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中国经济周期的景气研判,采取动态的资产配置,在控制风险、确 保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主动的投资组合管理。


66 (四)投资策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 的基础。 (3)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及综合价值的评估。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支持:研究人员、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 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报告,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投资策 略报告等决策支持。 (2)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决定 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 理提供各类分析报告和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 究。 (4)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 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 做出具体的投资决 策。 (5)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通过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风险预警、 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控制体系,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测度、监 督和控制风险。 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经理、 监察稽核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绩效 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归因分析、绩效检讨报告,对基金投资进行总结, 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67 (6)组合的调整:组合调整包括组合管理本身所进行的调整、根据风险 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进行的被动调 整。基金经理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超出其权限需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 3、资产配置 (1)一级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股票和债券估值的相对吸引力模型(ASSVM, A Share Stocks Valuation Model)动态调整一级资产的权重配置,确定股票和固定收益品种 仓位。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和监督执行机构,决定 本基金的一级资产配置。 (2) “核心—卫星”配置/久期配置: “核心-卫星”配置: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采取核心-卫星投资策略 (Core-Satellite Strategy),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市场系统风险的 基础上, 获取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收益。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 本基金将蓝筹股定义为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中权重较大、 基 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的上市公司。核心组合投资蓝筹股的比例为股票资产 净值的 80%—100%;卫星组合则投资于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 业,以超额收益为投资导向,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 0%—20%。 “核心-卫星”的具体配置比例采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 确定。 a) 自下而上的方法:根据寻找到的具有长期高速增长投资标的的数量 确定,数量多时,提高卫星组合的配置比例;数量少时,降低卫星 组合的配置比例。 b) 自上而下的方法:根据市场股权风险溢价水平(ERP)的变化确定: 当市场股权溢价水平比较高时,市场偏好稳健型品种,此时降低卫 星组合的配置;当市场股权溢价水平比较低时,市场偏好高增长、 高收益、高风险品种,此时提高卫星组合的配置。 债券资产久期配置: 根据经济周期, 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组合久期。


68 a) 通过数量模型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周期趋势性变化,结合货币政策 和财政政策,判断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b) 根据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和风险管理方 案,在利率上升时降低久期,在利率下降时加大久期。 (3)个股选择和个券选择: a) 个股选择:核心组合利用“中海综合估值模型” ,在沪深 300 指数 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范围内,精选出其中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优 质上市公司;卫星组合采用主动性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个股, 针对具备核心优势和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结合流通市值、成交金 额、波动性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筛选,积极投资。 b) 个券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通过数量分析,在剩余期限、久 期、到期收益率基本接近的同类债券之间,确定最优个券。个券选 择遵循以下原则: 相对价值原则 属性相近的债券,选择收益率较高的券种;在收益率相同的情 况下,选择风险(久期)较低的券种。对二者都相近的券种,选择 凸性大的券种。 流动性原则 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和凸性基本类似的券种,选择流动性 较好的券种。 对于信用品种,本基金建立内部信用评估体系,对信用类债券 进行二次评级。只有通过评级,基金经理才能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 本基金在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投资权证, 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从价值 投资的角度出发,将权证作为套利和锁定风险的工具,采用如下策略进行权 证投资: (1)套利投资策略 在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出现套利机会时,对权证进行套利投资。


69 (2)风险锁定策略 根据认沽权证和标的股票之间的价差,在投资标的股票的时候,同时投 资认沽权证,锁定投资风险。 (3)股票替代策略 在价值投资的基础上,根据权证的溢价率和隐含波动率等指标,寻找溢 价率低(甚至折价)的权证,利用权证替代股票,以期降低风险或提高潜在 收益。 由于权证市场的高波动性, 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还需要重点考察权证的 流动性风险,寻找流动性与基金投资规模相匹配的、成交活跃的权证进行适 量配置。 5、组合调整: 分为主动调整和被动调整。主动调整包括组合管理本身所进行的调整, 以及根据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报告的要求所进行的调整。 被动调整是基金应 对申购、赎回进行的调整。 6、风险管理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通过建立一系列完整的风险预警、风险识别以及风险控制体 系,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方法来识别、测度、监督和控制风险。 绩效评估通过业绩表现分析、归因分析、绩效检讨报告,对基金投资进 行总结,协助基金经理提高投资业绩。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7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71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60%+中债国债指数×4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20%-70%。本基金的股票仓位和债券仓位长期来看应大体保持在 60%与 40%左右。因此,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基本可反映出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鉴于本基金股票投资中的核心组合将以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为标的,因此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沪深300指数;另 外由于投资规模和流动性的因素, 目前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因此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债国债指数。 沪深 300指数于 2005年 4月正式发布,是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 的“晴雨表” 。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为A股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


72 如果沪深300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 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品种。 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73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 年 9月 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2 年 9月 30 日,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 值为 57,236,577.15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0.8161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11元。其资产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2,987,789.13 72.17 其中:股票 42,987,789.13 72.17 2 固定收益投资 13,316,250.00 22.36 其中:债券 13,316,250.00 22.3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013,318.83 5.06 6 其他资产 246,978.28 0.41 7 合计 59,564,336.24 100.00 7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2,950,145.00 5.15 C 制造业 21,326,673.48 37.26 C0








食品、饮料 2,806,808.70 4.9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 料 2,368,028.00 4.14 C5








电子 3,247,979.12 5.67 C6








金属、非金属 5,163,233.74 9.02 C7








机械、设备、仪表 1,572,022.22 2.75 C8








医药、生物制品 6,168,601.70 10.78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业 593,754.00 1.04 E 建筑业 1,173,292.40 2.05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3,401,196.00 5.94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30,870.00 0.58 I 金融、保险业 5,225,117.96 9.13 J 房地产业 4,653,717.08 8.13 K 社会服务业 2,933,366.47 5.12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399,656.74 0.70 75 M 综合类 - - 合 计 42,987,789.13 75.11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2038 双鹭药业 52,619 1,883,760.20 3.29 2 000725 京东方A 856,600 1,636,106.00 2.86 3 600468 百利电气 123,937 1,494,680.22 2.61 4 600048 保利地产 122,283 1,315,765.08 2.30 5 600519 贵州茅台 5,004 1,229,983.20 2.15 6 601117 中国化学 178,700 1,227,669.00 2.14 7 601555 东吴证券 142,000 1,214,100.00 2.12 8 000063 中兴通讯 107,800 1,203,048.00 2.10 9 000887 中鼎股份 126,600 1,202,700.00 2.10 10 000783 长江证券 127,700 1,178,671.00 2.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3,308,250.00 5.78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10,008,000.00 17.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8,000.00 17.49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76 6 中期票据 -- 7 可转债 -- 8 其他 -- 9 合计 13,316,250.00 23.2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20305 12进出05 100,00010,008,000.00 17.49 2 019202 12国债02 33,0003,308,250.00 5.78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90.6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4,648.93 5 应收申购款 13,438.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6,978.2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78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至 2012年 9 月 30日) :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2.3-2008.12.31 0.30% 0.04% -0.41% 1.48% 0.71% -1.44% 2009.01.01-2009.12.31 34.37% 1.21% 50.69% 1.23% -16.32% -0.02% 2010.01.01-2010.12.31 8.64% 1.25% -6.40% 0.95% 15.04% 0.30% 2011.01.01-2011.12.31 -22.43% 0.91% -13.14% 0.78% -9.29% 0.13% 2012.01.01-2012.06.30 4.04% 0.96% 4.27% 0.79% -0.23% 0.17% 2012.07.01-2012.09.30 -2.76% 0.92% -4.18% 0.71% 1.42% 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4.89% 1.09% 21.89% 0.98% -7.00% 0.1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9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80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 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 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 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82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83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 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84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 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85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6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 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7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 为基金份额。


8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89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到 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 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 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9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的2日内公告。


9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92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四)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9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94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9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96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 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7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 98 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 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 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对内及对外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比如:内部控制不严造成的违规风险、基金管理人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 人为疏忽及错误、 控制中断、 操作方法本身的错误或不精确、 灾难性事故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99 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10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 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101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2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04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 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105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 法为基金融资与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6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107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108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 109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b)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0 f)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 111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会议形式。 d) 议事程序。 e)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 表决方式。 h)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112 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以上。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在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 上。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113 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 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临时提案。否则,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c)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 114 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115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116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应当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代表的监督下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 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 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并在生效后方 可执行。


117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a) 终止基金合同。


b)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 变更基金类别。 d)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h)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j)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 情形。


118 b)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 化的。 c)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119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d) 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g)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h)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i)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 支付清算费用。 b) 交纳所欠税款。 c) 清偿基金债务。 d)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a)-c)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120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12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34楼(邮编: 200120)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成立时间:2004年 3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 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叁千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79年 2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发(1979)056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22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 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 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 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 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30%-80%,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123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c)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e)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f) 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 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g)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 规定。 i)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4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125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26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27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128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129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130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3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 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 1、账户资料:基金投资者开户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日后(T+2日后) ,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资料。 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 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 2、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基金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2个工作 日后(T+2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资料。基金 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认购确认信 息在内的对账单。 3、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按季度寄送,即当季发生交易则为 投资者寄送账单。季度对账单于每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寄出,记录基金 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内所有申购、赎回、分红、非交易过户等交易发生的时 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余额等。不论是否发生交易,每年度 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寄送一次年度对账单(要求不予 132 寄送的除外) 。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 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基金产品与传真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享受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户 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个 人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办理“网上开 户”和“网上交易”业务,适用银行卡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zhfund.com网上交易平台。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 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代销机构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hfund.com)和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2009年1月16日开通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基金定投的数额限制、 业务规则等请参见基金定投相关公告。


133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登录拨打客服热线电话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按持有人的定制提供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每周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投资者服务刊物、分红公告、 公司公告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 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基金管理 人网站留言栏目、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 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网站留言是主要投诉 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管理投诉电话、投诉邮箱。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 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 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投诉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回 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完成回复。 客户服务中心邮箱:service@zhfund.com


13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12-06-1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交通银行卡(借 记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2、2012-06-19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2012-06-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2012-06-28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及移动银行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12-07-0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6、2012-07-11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7、2012-07-13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8、2012-07-18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2年第2号) 9、2012-07-18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2年第2号) 10、 2012-07-19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 2季度报告 11、 2012-08-24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半 年度报告(正文)


135 12、 2012-08-24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13、 2012-09-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4、2012-10-12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15、2012-10-17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设特定申 购费率的公告 16、 2012-10-24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年第3 季度报告 17、2012-10-25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新增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 基金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8、2012-11-29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账户网上 直销业务的公告 19、2012-11-30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银 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基金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3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注册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 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