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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消费(233008)

大摩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消 费 领 航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2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摩根 士丹利华鑫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 摩根士丹利华鑫消 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于 2010 年 9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许可【2010】1201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0 年 12 月 3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 年12月3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2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3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3 九、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基 金的 业绩 ............................................................................................................................. 6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6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七、 风 险 揭示 ............................................................................................................................. 8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 87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9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05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6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22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22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消 费领 航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解 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 指摩 根 士丹 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人 :指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 托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 消 费领 航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消 费领航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 指 《 摩根 士 丹利华 鑫 消 费领 航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 指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 投 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 额 的投 资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销 机构 :指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交收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摩 根 士 丹 利华 鑫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 代 为 办 理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3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 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8.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 用、 没 收、 恐 怖袭击 、 传 染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联系人 :赵 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39.560% )、摩 根士 丹利 国际 控股 公司 (37.363%)、 深 圳市 招融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10.989%)、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6.593%)、 深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5.495%)。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6 月至 今任 摩根 士丹 利 华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2011 年11 月至 今兼 任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1993 年7 月 至2011 年11月 先后 担任 西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董事 长; 人民银 行西 安 分行体 改、 外汇 管理 、稽 核副处 长;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长 。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班 牙巴塞 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 2007 年6 月至 今任 摩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 理及 中国首 席营 运 官,曾 任摩 根士 丹利 并购 部门董 事总 经理 、摩 根士 丹利西 班牙 财富 管理 子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 部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 事长。 Navtej Singh Nandra 先生 , 德里 大学 商学 学士, 印 度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0 年6 月至今 任摩 根士 丹利 董事 总经理 、 摩 根士 丹利 投资 管理国 际业 务主 管、 摩根 士丹利 房地 产和 商业银 行策 略主 管, 曾为 博思艾 伦咨 询公 司全 球金 融服务 业务 合伙 人, 美林 证券全 球投 资银 行首席 运营 官、Nuveen 资 产管理 公司 和MLITS 印度 董事、 美林 证券 多样 化金 融服务 业务 主 管、 美林 证券 全球 资产 管 理部首 席运 营官 、Edelweiss 资本 董事 ,Edelweiss Tokio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DTZ 控股 公司资 深顾 问。 现任 本公 司董事 。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CFA )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中 国投资 管理 业务 主管 。现 任本公 司董 事 、 总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华 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同 济大 学EMBA 研究生 。 2000 年10 月至 今任 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监 事长 、副总 裁、 总裁 兼法 定代 表人。 曾任 飞 乐音响 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筹 委会组 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 9 月至 今任 人民 银行西 安 分行金 融研 究所 研究 室干 部、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华鑫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副总裁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 9 月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 5 月至 今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基 金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所 上市) 、中诚 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 长城 证劵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 ; 任 招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 险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英国) 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 工 商管 理 学 学士 , 拉 夫堡大 学金融 学 硕士 。2007 年9 月至 今任 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助 理。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 曾 任 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伦敦 )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计 事务所 ( 香港 ) 审 计经 理, 汇 丰银行 集团 ( 香港 ) 财务 会计师 、 香港 区会 计经理、 亚太 区首 席会 计 师、 亚太 区财 务 策划主 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生 ,耶 鲁 大学东 亚研 究学 士、 硕士 ,哈佛 大学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士 (MBA ) 、法 学院 法律 博 士(JD )。 目前 担任中 安 信业董 事长 ,曾 任摩 根士 丹利亚 洲私 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 驻华 大使馆 一秘 。现 任本 公司 独立董 事。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 业 硕士 。2007 年 5 月 至今 任中 国人 寿养 老保险 公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斐先 生, 北京 大学 法学 学士, 美国 南方 卫理 会大 学法学 硕士 、 法 律博 士。1992 年5 月 至今任 北京 市海 问律 师事 务所合 伙人 。曾 任教 于北 京大学 法律 系。 现任 本公 司独立 董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南 开大 学经 济学士 ,上 海财 经大 学经 济学硕 士。2011 年 12 月 至今任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 曾 任天 津 住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部 门副 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兴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客 户资 产存管 中心 总经 理 、 合规 稽核部 总经 理。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蒋蓓怡 女士 , 新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 澳 大利 亚特许 注 册 会计师 ,目 前担 任摩 根士 丹利执 行董 事, 曾任 德意 志银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上海分 行董 事 、 德意志 银行 亚太 总部 助理 副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 事务 所高级 分析 师, 安达 信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现 任本 公司 监事 。 吴慧峰 先生 ,上 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 至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 兼任招 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曾 任 上 海诚 南房 地产 开发有 限公 司财 务部副 经理 ,中 国南 山开 发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结算 中心主 任。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成立立 女士 ,英 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动经 济专 业硕 士。2008 年 10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总经 理 助理 兼 综合 管理 和人 力资 源部总 监。 曾就 职于 深圳 达能益 力饮 品有 限公 司, 深圳益 力康 源饮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品有限 公司 和联 合饼 干( 中国)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 公司职 工监 事。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2006 年 6 月加 入 本 公司, 现 任市场 发展 部副 总监 兼客 户服务 中心 主任 。 曾就 职于 长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武汉新 兰德 证 券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现 任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管理系 硕士 ,具 有法 律职 业资格 证书 ,19 年证 券基 金行业 工 作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 会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 市场 处、 机构 监管 处、 基金监 管处 、 机 构监管 二处 等部 门工 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副 处长 、处 长等 职务 。2009 年 7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具有14 年证券 基金 行业 工作 经历 。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渠道 销售 部总 监。2009 年4 月 加入本 公司 , 现 任本 公司 副总经 理 。 兼任 中央 财经 大学理 财规 划师 培训 班基 金讲师 。 沈良先 生,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美 国特许 金融 分析 师 (CFA ) , 英 国特 许公认 会计 师 (ACCA ) , 具有10 年 金融 行业 工作 经 历。 曾任 香港 普华 永道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员, 加拿 大宏 利金 融有 限公司 企业 精算 和融 资经 理, 宏 利人 寿保 险 ( 国际) 有 限公 司亚 太 区地区 发展 高级 经理 、 投 资分析 师 , 中 宏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 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管理 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2011 年9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李锦女 士,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硕 士 研究 生 , 具有15 年证 券 基金行业 工作经 历 。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 经 理, 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9 月 加入 本公 司, 曾 任基 金运 营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兼 基金运 营部 总监 ,现 任本 公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基金经 理 : 卞 亚军 先生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研究 生院 金融学 硕士 。2004 年7 月 至2006 年7 月就职 于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任资 产管 理部 研 究员 、 投 资经 理助 理。 2006 年7 月至2012 年6 月 就职 于华 泰柏 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 等职。 2010 年10 月至2012 年4 月任 华 泰柏瑞 量化 先行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1 年1 月至2012 年4 月 兼任 华泰 柏瑞 积极 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6 月 加入 本公司 ,2012 年11 月起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袁 航 女士 , 自2010 年12月( 基金合 同生 效起 ) 至2012 年11 月管 理本基 金。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策 制度,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 副 总经 理。 委





员: 钱斌先 生, 基 金投资 部总 监; 何 滨女 士 , 基金经 理 ; 张大铮 先生 , 固定收 益 投资 部 总监 ; 盛 军锋 先生 , 基金 经理 ; 刘 钊先 生, 数量化 投资 部副 总监 兼基 金经理 ; 王 笑先 生,交 易管 理部 副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 制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 的投资 目 标、策 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法 》 的行 为, 并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 事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禁止 基金 财产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 的股东 或者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为 引用 当 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法律 法规 , 建立 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 施, 禁止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发生下 列行 为: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0 )其 他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 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 运作 安全 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管 理机 构的 设置、 制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管理 制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度, 对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维 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制 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 事会下 设的 风险 控制和 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情 况 等事项 ,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 订公 司的 基本 管理 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 的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 风险 管理 部负 责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 价基 金投 资业 绩 ,并 根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 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 营管 理层 牢固 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注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起各 岗 位的自 控 与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 识别 、 评估 、报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更多 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 实施 、维 持和 完善 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 四、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 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尹


东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 国建 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 成立 , 承 继了 原中 国建设 银行 的商 业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债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中 首家 在海外 公开 上市 的银 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 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A 股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银 行的 已发 行股 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32,964.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长8.26%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止 九 个月,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 净利润1,585.19亿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13.87% 。 年 化平 均资 产回 报率为1.65% , 年 化加 权 平均净 资产 收益 率为24.18% 。 利 息净 收 入2,610.24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增 长17.05% 。 净利 差 为2.57% , 净 利息 收益 率 为2.74% , 分 别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和0.06 个百分 点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699.21 亿元 ,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 1.64%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3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及悉 尼设 有分行 , 在 莫斯 科、 台 北 设有代 表处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13 个 国家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 时不间 断服 务能 力和 基本 服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 国建设 银行 筹建 、设 立村 镇银行20 家, 拥有建 行亚 洲、 建银 国际 , 建行 伦敦、 建信 基金、 建信金 融租 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 人寿、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2012 年上 半年 ,本 集团 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先 后荣获 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30 多 个重要 奖项 。本 集团 在英 国《银 行家 》2012 年“ 全 球 银行1000 强” 中位列 第6 , 较去 年上 升2 位; 在 美国 《 财富》 世界500 强 中排 名77 位, 较 去年 上升31 位; 在 美国《 福布 斯》2012 年 度 全球上 市公 司2000 强排 名 第13 位, 较去 年上 升4 位 。 本集团 是境 内唯一 一家 连续 四年 蝉联 香港 《 亚洲 公司 治理 》 杂 志颁发 的“ 亚 洲企 业管 治年 度大奖” 的上 市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公司, 并先 后获 得 《 环球 金融》 、 《 财资》 、 中 国 银行业 协会 等颁 发的“ 中国 最佳银 行” 、 “ 卓 越管理 及公 司管 治” 与“2011 年度 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 构” 等奖 项。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算 处、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现 有 员工209 人 。 自2007 年 起,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 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客 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 加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 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 截至2012 年9 月30 日 ,中 国建 设银 行已托 管267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年及自2009 年 起连 续三 年被 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在2007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 志评为“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并 获和 讯网2011 年度 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 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 务综 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行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 )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联系人 : 周 秀芬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 号丰 融国 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罗晔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恒 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 一 卡通” 借 记卡 、 光 大银行 借记 卡、 中信 银行 借记卡 、兴 业银 行借 记卡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借记 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申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含100 万元 )人 民币 以 上的, 可拨打 直销 中心 的上 述电 话进行 预约 ,本 公司 将提 供上门 服务 。 2 、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3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4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胡 怀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 号A 座6 层财 富管理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8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联系电 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http:// bank.pingan.com (10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http:// www.spdb.com.cn (11 )烟 台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2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3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 www.hrbb.com.cn (14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5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 (010 )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 www.citics.com (16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7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9) 民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 民生 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20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 号宏 源证 券 法 定代 表 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21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芸 、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 (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2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3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4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 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李 芳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25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6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27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china.com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28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 dfzq.com.cn


(29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电话: (021 ) 68634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http://www.xcsc.com (30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联系电 话: (025 )83290834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31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2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http://www.zxwt.com.cn (33 )中 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 )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 (053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35)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89-8888 网址:http:// www.hlzqgs.com (36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 投资 广场18 、19 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李 涛 联系电 话: (0519 )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7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 (0512 )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38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 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9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40 )中 国 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21 层 及第04 层 01 、02 、03、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04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jis.cn (4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0755 )26951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42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3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联系电 话: (0755 )226263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 stock.pingan.com (44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 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卢长 才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755 )83199599 网址:http://www.csco.com.cn (46 )万 和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 号通 讯广 场二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时 代科 技 大厦20 层 西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http://www. vanho.cn (4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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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 (48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http://www.gfhfzq.com.cn (49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0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51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 张 玉静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http://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http:// www.jjmmw.com (52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联系人 :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 (0571 )28829790 ;(021 )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 www.fund23.cn (5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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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 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网址:http:// www.ijijin.cn (54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章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 www.ehowbuy.com (5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 www.1234567.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56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57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 话:021-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http:// www.noa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联系人 :刘飞 电话: (0755 )88318719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王灵 联系电 话: (021 )2323685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单 峰、 王灵 六、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0 年9 月1 日证 监许 可 【2010 】1201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10 年11 月4日至2010 年12 月1 日 , 已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限公司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10) 第357 号 验资 报告 予 以验证 ,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 募集 期共募 集3,757,272,435.76 份基 金份 额, 其中 认购 资 金利息 折合 1,010,657.07 份基 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49,447 户。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10 年12 月3 日获 书面 确 认,基 金合 同自 该日 起正 式生效 。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 销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另 行公告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1 年3 月2 日 起 开放办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业 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 份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售 机构 对申 购或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或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将在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个 账户每 次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1,000元;


2.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为0 份,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某笔 赎 回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 份时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 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具 体申 购费 率结构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万元 1.50% 100万 元≤M <500 万元 1.00% M ≥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计算公 式: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2. 赎回 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具体 赎回 费率 结构如 下: 持有年 限(Y ) 赎回费 率 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计算公 式: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3.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损 失由 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投资 人在 基金 存续 期间分 别投 资5 万元 、15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该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800 元, 投资 人的 申购费 用及 可获 得的 申购 份额分 别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适用费 率 1.50% 1.00% 净申购 金额


49,261.08


1,485,148.51 申购费 用








738.92


14,851.49 申购份 额


45,612.11


1,375,137.51 4. 净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净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回 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 个月, 对应 的赎回 费 率为0.25% , 该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280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25% =32.0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32.00 =12,768.00 元 5.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 点后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总额 /T 日基 金 份额总 份数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 金投资 人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人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人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人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于 开 始实施 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上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2 个开 放日) 发 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 ) 证券交 易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 或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 )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一 )基 金转 换 1 、 本 基金 于2011 年3 月2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28 日刊 登的 《 摩根士 丹 利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公 告 》。 2 、转 换费 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 转 入总 金额 ×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 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购费 率) 的 基金 ,以 转入 总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2 )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 部分 归入 转出 基 金资产 。


(3 )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十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三 )基 金的 转托 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的 受理 。 (十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按 照我 国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 及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是 否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先 行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九、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研究 , 致力 挖掘并 投资 于消 费行 业和 受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 快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 中, 具有竞 争优 势和 估值 优势 的优秀 上市 公司 , 把 握消 费数量 增长 和结 构变革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定 增值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央 票、 金融 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债券等 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包 括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 行业和 受 消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 变革 引领而 快速 发展 的相 关行 业的上 市公 司股 票市 值不 低于股 票资 产 的80% ;基 金持 有权 证的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现 金、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产 的20%-70% , 其中 现金以 及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 三) 投资理念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中国 消费 数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积极 挖掘 投资 标的的 升 值潜力 , 选 择投 资于 受消 费带动 的, 业绩 优良 、 成 长性明 确的 优势 企业 , 以 分享消 费增 长和 变革过 程中 我国 经济 的发 展成果 。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取积 极、 主动 的资产 配置 策略 , 重 点关 注在消 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 变革的 背景 下, 中 国消 费行 业企 业和 受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企业, 并从 中寻 找具有 良好 财务 状况 、 较 高核心 价值 与估 值优 势的 优质上 市公 司进 行投 资。 本基金 遵循 消费 数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双主 线, 按 照消 费主 体、 消费 对象、 区域 消费 、 创 新消 费和消 费拉 动五 个主题 及其 辐射 消费 链的 观察角 度筛 选投 资对 象。 这里所 谓消 费链 , 是 指跨 越多种 行业 的若 干个企 业群 , 为了满 足消 费者的 一种 需求 , 而 向消 费者提 供的 多种 产品 和服 务的组 合 。 在 此 基础上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行业和 公司 的变 化、 市场 估值变 化及 流动 性状 况对 投资对 象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依据本 基金 定义 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理 念, 在中 国证 监会划 分的22 个行 业中 , 直接涉 及 消费的 行业 包括 农林 牧渔 、食品 饮料 、纺 织服 装、 木材家 具、 造纸 印刷 、电 子、机 械设 备 、 医药生 物、 其他 制造 、 公 用事业 、 建 筑、 交运 仓储 、 信息 技术 、 商 业贸 易、 金融服 务、 房地 产、 社 会服务 、 文化 传播 、 综合 类, 以 及采掘 业中 的贵金 属矿 采矿 业、 石 油 天然气 开采、 金 属非金 属中 的贵 金属 冶炼 业、 石油 化工 中的日 用化 学产品 制造 业 、 日用 橡胶 制品 、 日 用塑 料 杂品等 产业 。 除 此以 外, 受 消费数 量增 长和 结构 变革 引领而 得到 长期 发展 的相 关行业 和企 业 也是本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1. 资产 配置策 略 大类资 产配 置采 取“ 自 上而 下” 的多 因素 分析 决策 支持 , 结合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 析, 对 权 益类资 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进 行分 析预测 ,在 完全 遵照 基 金 合同的 基础 上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确定未 来一 段时 间的 大类 资产配 置方 案。 在实施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主要考 察三 方面 的因 素: 宏观经 济因 素 、 政策 及法 规因素 和 资 本市场 因素 。


宏观经 济因 素是 大类 资产 配置的 重点 考量 对象 。 本 基金重 点考 察全 球经 济发 展状况 、 国 际间贸 易和 资本 流动 、国 际间贸 易壁 垒和 文化 差异 等定性 因素 和中 国劳 动力 分布、GDP 、 CPI 、PPI 、 投资 、就 业、 进出口 、货 币流 动性 状况 、利率 、汇 率等 定量 因素 ,评估 宏观 经 济变量 变化 趋势 及对 固定 收益投 资品 和权 益类 投资 品的影 响 , 重 点考 虑其 对中 国消费 及其 消 费相关 行业 可能 发生 的推 动和抑 制作 用, 并做 出适 当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政策及 法规 因素 方面 主要 关注世 界主 要国 家政 府货 币政策 、 财政 政策 和产 业政 策的变 动 趋势, 关注 全球 贸易 摩擦 和贸易 保护 背景 下, 世界 各国非 传统 壁垒 对中 国消 费及其 消费 相关 行业的 影响 ,以 及中 国相 关企业 对上 述政 策及 法规 因素变 化的 回应 。 资本市 场因 素方 面主 要关 注中国 资本 市场 制度 和政 策的变 动趋 势 , 评 估资 本市 场体系 建 设对投 资标 的市 场表 现的 影响。 同时 进行 市场 估值 的行业 比较 和历 史比 较, 对市场 预期 变化 趋势、 资金 供求 变化 趋势 等进行 分析 ; 在 此基 础上 , 再对 市场 估值 水平 进行 整体评 估, 依据 评估结 果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方案 。 当资本 市 场 、 国 家财 经政 策等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发 生其他 重大 事件 (重 大自 然灾害 、 战 争等不 可预 测事 件) , 可 能导致 各类 别资 产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发 生显 著变 化时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将临 时组 织集 体讨 论并 确定特 定时 期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方 案。 2. 股票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资产 配置 方案 确定后 , 根据 投资主 题及 其辐射 消费 链 , 进行 行业 配置 , 并 从 中精选 具备 持续 成长 能力 并有一 定估 值优 势的 上市 公司 , 即 主营 业务 收入 和市 场占有 率不 断 提升的 企业 、 有 形或 无形 资产持 续增 长的 企业 、 产 品技术 或服 务水 平超 越行 业平均 水平 的企 业、以 及在 所覆 盖行 业中 有垄断 地位 的企 业。 (1 ) 行业 配 置 本基金 从广 度和 深度 两个 方面进 行研 究分 析, 并藉 此进行 行业 配置 。 在广度 上, 本基 金根 据宏 观经济 形势 , 判 断政 府、 企业、 居民 三大 消费 主体 的消费 意愿 和消费 能力 , 同 时兼 顾境 外消费 市场 发展 对中 国经 济的影 响, 依照 消费 主体 、 消费 对象 、 区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域消费 、创 新消 费和 消费 拉动五 个主 题对 具体 行业 进行筛 选。 本基金 认为 , 流动性 释放 和通胀 及其 预期 的改 变, 以及政 府的 政策 补贴 , 导 致短期 购 买 意愿和 购买 力发 生突 变, 使消费 主体 和消 费对 象的 原有供 求均 衡发 生变 化, 从而启 动消 费主 体和消 费对 象两 个消 费主 题,商 业零 售、 社会 服务 等客户 依赖 型消 费行 业, 以及食 品医 药 、 大部分 品牌 主导 型可 选消 费品和 耐用 消费 品将 出现 良好的 投资 机会 。 国民真 实的 收入 及其 预期 的变化 , 以 及社 会存 量资 产总和 的增 加, 往往 会刺 激中期 消费 行为的 爆发 , 由 于中 国独 特的二 元经 济结 构和 区域 间发展 的不 平衡 , 使 得中 国中期 消费 行为 的爆发 往往 具有 区域 性特 点, 即引 发区 域消费 主题 。 金 融、 文化 旅游 等客 户 依赖型 消费 行业 和房地 产、 建筑 等地 域主 导型消 费行 业将 出现 好的 投资机 会。 决定远 期消 费增 长的 最重 要因素 是人 口的 结构 、 迁 徙, 文明 程度 的改变 , 以 及城市 布局 和分布 的变 化 。 由于 远期 消费增 长的 稳定 性和 持续 性, 因而 可以 产生新 的消 费产业 , 并拉 动 一系列 与其 相关 的行 业发 展, 从 而引 发创 新消 费和 消费拉 动主 题, 文化 传播 、 社会 服务 、 电 子信息 等智 力密 集型 消费 行业和 为之 提供 支持 的相 关行业 ,将 迎来 发展 高潮 。 在广度 研究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进 而关 注与 消费 主题 对应的 消费 链, 在深 度上 对每种 消费 主题所 带动 的消 费链 各端 进行挖 掘 , 并 从行 业成 长空 间和行 业投 资价 值两 个方 面选择 相关 行 业进行 资产 配置 。 在行业 成长 空间 方面 , 本基 金除通 过宏 观经 济因 素分 析对消 费链 自身 的发 展空 间和延 续 性进行 评估 , 还会 从行 业本 身的竞 争优 势和 发展 规律 入手 , 对 相关 行业 景气 度进 行综合 判断 。 在行业 投资 价值 方面 ,本 基金还 会 根 据行 业PEG 、 历史PE 水平 等指 标对 行业 估值水 平进 行 比较研 究 , 甄 选出具 有相 对估值 优势 的行 业。 总之 , 本 基金 将从 成长空 间和 投资价 值两 个 方 面为本 基金 行业 配置 的标 的行业 ,并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标 的行 业的 市场 容量 与流动 性状 况 , 确定本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方 案。 由于本 基金 定位 为消 费范 畴的主 题投 资基 金 , 所 以投 资重点 将集 中在 与消 费主 题相关 行 业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若行 业比较 研究 结果 显示 , 某 些与消 费主 题不 相关 行业 的上市 公司 具有 很好的 投资 机会 , 从 基金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角 度出 发, 本 基金 可以 将这 些行 业的投 资机 会纳 入组合 , 但 为保 持本 基金 风格之 稳定 且与 投资 策略 一致, 对其 投资 占基 金股 票资产 的比 例最 高不能 超过20% 。 (2 ) 股票 选择 策略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本基金 对行 业成 长空 间突 出的个 股和 行业 投资 价值 突出的 个股 进行 分别 选择 。 在行业 成长 空间 突出 的个 股方面 ,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总资 产收 益率 (ROA ), 净资产 报 酬率(ROE ) ,销 售毛 利 率(GPM ) ,收 入/ 利润 增 长率, 现在 总资 产比 (CTAR ), 现金 净利润 比(CNAR) 和 总资 产 周转率(TAT) 等 量化 的方 法 来衡量 上市 公司 在成 长速 度和成 长质 量; 同时 , 对 于不 适合 采 取量化 分析 的新 兴消 费行 业和消 费领 域 , 本基 金管 理人也 不拘 泥于 通过传 统的 行业 规律 和财 务分 析 进行 预测 , 而是 结合 宏观经 济环 境和 人民 消费 行为的 具体 特 点进行 个股 研究 和选 择。 通过这 两种 分析 方法 , 选 择出成 长空 间突 出行 业中 , 最 有发 展潜 力 的个股 。 在行业 投资 价值 突出 的个 股方面 , 本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估值比 较和 盈利 质量 比较 来进行 股 票选择 。 对 上市 公司 进行 估值的 方法 分为 两类 : 一 类是相 对估 值方 法 ( 如市 盈率估 值法 、 市 净率估 值法 、EV/EBITDA 估值法 、PEG 估值 法、 市 现率 估 值法 和 市 销率 估值 法等 ) ;另 一 类为绝 对估 值方 法( 如股 利折现 模型 估值 、自 由现 金流折 现模 型估 值等 )。 这两种 估值 法 , 均纳入 本基 金的 估值 体系 。 在两 种估 值方 法所 得结 论不一 致时 , 将 着重 关注 绝对估 值法 的估 值结果 。 在估 值比较 的同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还 非常 重视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质量 , 将 通过 企业 自 由现金 流量 、 主 营收 入现 金含量 、 现 金净 利润 比率 、 现 金 总资 产比 率等 因素 , 来考 察和 分析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质量 。 通 过上述 估值 比较 和盈 利质 量比较 , 选 择出 具有 估值 优势且 质地 优良 的个股 。 最后, 本基 金将 参照 全市 场各行 业股 票的 市值 比例 , 并根 据行 业配 置方 案中 各行业 的配 置权重 及股 票池 中各 行业 上市公 司的 市值 及流 动性 状况, 选择 股票 作为 股票 组合备 选标 的 , 并根据 市值 的变 化适 时调 整组合 备选 标的 的行 业集 中度。 3. 固定 收益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的原 则指 导下 , 进 行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票、 金 融债、 公司 债、 企 业债 、 可 转换 债券 等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由公 司固 定收益 投资 团队 独立 提出 具体的 投资 策略 及投 资建 议, 通 过评 估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和国 际 环境等 因素 , 分 析市 场价 格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 提 前偿付 速度 等因 素的预 测 , 根 据固 定收 益市 场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 机会 的相对 投资 价值 和相 关风 险决定 总体 的 投资策 略及 类属 (政 府、 企业/ 公 司、 可转 换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 ) 等 部分 的投资 比例 , 并 基于 价值 分析精 选投 资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 。 当 各种 投 资机会 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 对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 应调整 , 以 保持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组 合的 最优 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 企业 债券 策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1 ) 利率 预期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增 长和 通货膨 胀等 经济 因素 进行 研究分 析, 判断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特 征, 结 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资金 供求 、 国 际环境 等其 它因 素, 在当 前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础 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以 获取 额外 的资 本利 得收益 。 (2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市 场利 率期 限结构 历史 数据 的分 析检 验, 把握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周期特 征 和结构 特征 , 在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 据此在 短期 、 中 期和长 期固 定收 益证 券中 合理配 置 , 建 立不同 类型 的组合 期限 构成 (子 弹型 、 哑 铃型 或阶 梯 型等) ,以 获取 风险 优化 的超额 期限 结构 收益 。 (3 ) 信用 利差 策略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对 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估 , 分析 违约 和损失 的概 率 变化趋 势。 同时 , 本 基金 结合信 用利 差的 历史 统计 数据, 判断 当前 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性、 相对 投资价 值和 风险 , 相 应地 优化投 资组 合的 信用 质量 配置 , 选 择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品 种 , 通 过 信用利 差获 取额 外的 投资 收益。 (4 ) 公司/ 企 业固 定收 益 证券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公 司/ 企 业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结合 市场 利率 变化趋 势、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 的方 法对 债 券进行 合 理估值 。 (5 )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本基金 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良 、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较 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券 进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行投资 ,并 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投 资价 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 持 有 。 (6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在 综合 分析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资产 的质 量和构 成、 证券 的条 款、 利率风 险、 信用 评级 、 流 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基 础上 , 评估 证券 的相 对的投 资价 值并 作出 相应 的投资 决策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增 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4. 权证 等其他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将符 合法 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本基 金对权 证的 投资建 立在 对标 的证 券和 组合收 益风 险分 析的 基础 上,以Black-Scholes 模型 和二叉 树期 权 定价模 型为 基础 对权 证进 行分析 定价 ,并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定价 模型 和参 数进 行适当 修正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 五) 投资程序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强 调团 队合 作, 充 分发 挥集体 智 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风险 控 制策 略 , 并 对基 金经 理进行 授权 。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投资 管理权 限。 1. 投资 决策依 据 (1 )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 根据投 资研 究团 队对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 金 融市 场、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等方 面的独 立、 客观的 研究 成果 进行 决策 ;


(3 )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2. 投资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严格 、 规范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 分 为投资 研究 、 投 资决 策、 组 合构建 、 交易执 行、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组 合调 整 等 环节 ,具 体如下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 ) 投资 研究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 团队 独立开 展研 究工 作, 依托 内部研 究平 台, 充分 利用 整合外 部信 息以及 券商 等外 部研 究机 构的研 究成 果, 强化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 防止 投资决 策的 随意 性。 研 究员 在熟 悉基 金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 基础 上, 对 其分 工的 行业 和行 业内上 市公 司进 行跟踪 研究 、 深 度分 析, 撰 写研究 报告 、 投 资建 议报 告, 供 基金 经理 及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参 考。 本基金 管理 人另 设有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 专门负 责债 券投资 研究 。 此外 , 研 究 团队设 有专 门的 宏观经 济研 究员 , 负 责跟 踪分析 各种 宏观 经济 数据 以及政 府的 产业 政策 , 为 资产配 置决 策提 供支持 。 (2 ) 投资 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基 金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依 据研 究团队 提供 的研 究成 果以 及 风险 管 理 团队 提供 的风 险监 测指 标 及风 控建 议 等 , 负 责判 断未来 一段 时间 内证 券市 场的走 势, 决定 基金总 体投 资策 略及 基金 资产在 权益 类、 固定 收益 类等资 产间 的配 置比 例范 围。 如 遇重 大事 项,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随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 组合 构建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在遵 守 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 依 据专业 经验 进行 分析 判断 , 决 定具 体投 资品种 并选 择交易 时机 , 在 授权范 围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常 管理。 基金 重大 单项 投资 的 决定 须经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 (4 ) 交易 执行 本基金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金 经理 将投 资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的交 易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执行 交易 指令。 交易 团队 同时 承担 一线风 险监 控职 责。 (5 ) 风险 与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团 队由 风险 管理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 组成 。 风 险管 理团 队定 期或 不定期 对 基金投 资风 险与 绩效 进行 评估, 并提 供相 应的 评估 报告; 监察 稽核 团队 对基 金投资 的合 规性 进行日 常监 控及 事后 检查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通过 风险 报告 能够 随时 了解组 合承 担 的风险 水平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策略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预期 投资 目 标、 组合 收益 的来源 及 投 资策略 成功 与否 , 基 金经 理可以 据以 检讨 投资 策略 , 进 而调 整投 资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组合。 同时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根 据投 资风 险管 理团 队提供 的报 告, 结合 市场 、 法律 等环 境的 变化, 对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估,并 提出 风险 防 范 措施 及改进 建议 。 (6 ) 组合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行业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使之不 断得 到 优 化。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有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 调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 (六) 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300 指 数×55%


+ 中证综合 债券 指数×45%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 有限公 司编 制, 在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 A股作 为样本 编制 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该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表 性 , 是 目前 中国 证券 市场中 公允 性较 好的 股票 指数 ,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央票 及短 期 融资券 的跨 市场 债券 指数 。 该 指数 的推 出旨在 更全 面地反 映我 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 债券 投资 人 提 供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上 述比 较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者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市 场推出 更具 权威 、 且 更能 够反映 本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指 数, 则本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经与 本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其 预期 收益和 风险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 而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的中 高风 险、 中高收 益品 种。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6.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其 中投 资于 消 费行业 和受 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构 变 革引领 而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市值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80% ; 现金、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的20%-70% ;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 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16. 如果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金融 工具 的, 此类 金融 工具的 投 资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并 公告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投资 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2 年10 月24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1. 报告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06,945,507.20 74.23 其中: 股票 1,406,945,507.20


74.2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446,787,514.30


23.57


其中: 债券 446,787,514.30


23.57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8,326,889.62


1.4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3,453,968.10


0.71


7 合计 1,895,513,879.22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85,941,559.65


4.55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99,938,638.25 53.00 C0








食品、饮 料 491,481,082.84 26.05 C1








纺织、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家 具 -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C3








造纸、印 刷 - - C4








石油、化 学、 塑胶 、 塑料 13,453,706.16


0.71


C5








电子 47,031,762.68


2.49


C6








金属、非 金属 - - C7








机械、设 备、 仪表 78,770,641.75 4.17 C8








医药、生 物制 品 369,201,444.82


19.57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47,151,783.68


2.50


F 交通运 输、 仓储 业 34,372,767.75


1.82


G 信息技 术业 47,612,676.50


2.52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 - I 金融、 保险 业 66,737,377.38


3.54


J 房地产 业 44,456,386.21


2.36


K 社会服 务业 50,088,495.27


2.65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30,645,822.51


1.62


M 综合类 - - 合计 1,406,945,507.20


74.57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3.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459,663


112,985,165.40


5.99


2 000858


五 粮 液


3,271,768


110,912,935.20


5.88


3 000568


泸州老 窖


2,499,518


96,231,443.00


5.10


4 600422


昆明制 药


3,831,534


70,845,063.66


3.75


5 600518


康美药 业


4,398,206


69,579,618.92


3.69


6 600252


中恒集 团


6,787,138


65,428,010.32


3.47


7 002477


雏鹰农 牧


3,569,802


64,434,926.10


3.42


8 000661


长春高 新


1,114,423


55,721,150.00


2.95


9 600199


金种子 酒


2,068,141


44,051,403.30


2.33


10 000888


峨眉山 A


2,018,568


42,652,341.84


2.26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48,290,000.00


2.56


3 金融债 券 80,088,000.00


4.2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088,000.00


4.24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 企业债 券 76,870,000.00


4.0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81,819,000.00


9.6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9,720,514.30


3.17


8 其他 - - 9 合计 446,787,514.30


23.68


5.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20405 12农发05 800,000 80,088,000.00 4.24 2 041251001


12二滩CP001


700,000


70,847,000.00


3.75


3 041151008


11电网CP001


500,000


50,505,000.00


2.68


4 1101086


11央 行票 据86


500,000


48,290,000.00


2.56


5 113001 中行转 债 347,880 33,452,140.80 1.77 6.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除广西 梧州 中恒 集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外 , 其 余的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2 年7 月2 日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恒 集团 ” ) 作 出公 开 谴责 的处 分 ,认 为 中恒 集 团在 信息 披 露、 规 范运 作 方面 ,其 相 关责 任 人 在履行 职责 方面 存在 违规 事项。


本基金投资中恒集团(600252 )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 定 。 针对 上 述情 况 ,本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了 分 析和 研究 , 认为 上 述事 件 对中 恒集 团 的投 资 价 值未造 成实 质性 影响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继 续对 上述 公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8.2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8.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82,117.9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201,962.34 4 应收利 息 11,022,312.14 5 应收申 购款 47,575.6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9 合计 13,453,968.10 8.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33,452,140.80


1.77


2


113002


工行转 债


22,445,230.00


1.19


3


110016


川投转 债


279,272.00


0.01


8.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2 年9 月30 日,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55% 0.33% -0.30% 0.76% -0.25% -0.43%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2.86% 0.79% -12.75% 0.71% -10.11% 0.08%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0.43% 0.97% 3.79% 0.73% -4.22% 0.2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29.92% 0.86% -12.74% 0.71% -17.18% 0.15%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10 年 12 月 3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 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 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二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 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 处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必 要的配 合; 追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出 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 事故 ; 4.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十 三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4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25% ; 4.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十 四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 管理 费率÷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 托管 费率÷ 当年 天 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一章 。 2 、基 金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一章 。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 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取 方 式和使 用方 式详 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 一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 五)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可以 更换 , 并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六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代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七、 风险 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面临 的主要 风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证 券市 场的变 化将 影响基 金的 业绩 。 因 此 , 宏观和 微观 经济因 素、 国家 政策 、 市 场变动 、 行 业与 个股 业绩 的变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等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 种风险 主要 包 括:


(1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宏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现周 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证 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也 会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 )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业绩及 其股 票价 格发 生波 动,基 金收 益产 生变 化。 (5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 但 不能完 全避 免。 (6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的一 部分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 降。 2.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所持 证券资 产变 现的 难易 程度 , 因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 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一方 面来 自于 投资 人 的集 中巨 额 赎 回,另 一方 面来 自于 其投 资组合 或其 中的 部分 资产 变现能 力变 弱所 产生 的风 险。主 要 包 括 : 巨额赎 回风 险 : 本基 金属 于开放 式基 金 , 在 本 基金 存续期 间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 形。 由于 我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性 较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时 会出 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的 情形 , 此 时出现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导 致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从 而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 影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变现风 险: 投资 组合 的变 现能力 较弱 所导 致基 金收 益变动 的风 险。 当持 有的 部分债 券品 种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 不足时 , 资 产变 现的 难度 可能会 加大 。 同 时, 由于 基金持 有的 某种 资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 以在短 时 间 内迅 速变 现, 有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失 。 4.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获 取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5 、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投资 基金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30%-80% ,其 中投 资于 消 费行业 和 受消费 数量 增长 及结 构变 革引领 而快 速发 展的 相关 行业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市值 不低于 股票 资 产的80% 。 由于 本基 金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 最低 为30%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的下 跌风 险 。 同时由 于本 基金 持有 一定 比例的 债券 , 故 而也 需承 担债券 价格 变动 导致 的风 险。 投 资人 面临 本基金 特有 的风 险还 表现 为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 消费 主题类 股票 的风 险 : 该 类型 股票的 波动 会 受到宏 观经 济环 境、 消费 者人口 结构 和消 费行 为、 行业周 期和 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等 因素 的影 响。因 此, 本基 金整 体表 现可能 在特 定时 期内 低于 其他基 金。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和长 期投 资理念 ,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 的防范 ,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规定 ,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股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6. 其他 风险 (1 )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2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4 ) 战争 、 自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资产 遭受 损失产 生的 风险 , 以及 由 此致使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不能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而产 生的 风险 ; (5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 金 , 须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等 基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代 销机 构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 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消费 领航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份 额; 4. 依照 有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 非 交易过 户 、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 获 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对 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 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6.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 分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下 同)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的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30 日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地 点;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名 、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的 情况下 ,也 可以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者 授权 他人 表决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召 集人通 知的 非现 场方 式进 行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人”) 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 上;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凭证 等文 件 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35 天前 提交 召集 人并 由 召集人 公告 。 (3)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 下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 单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 式、程 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告 。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本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叁佰 叁拾 陆亿捌 仟玖 佰零 捌万 肆仟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 、 央 票、 金融 债 、 公司 债、 企业 债、 可 转换 债券等 债券 品种 ) 、 货币 市 场工具 (包 括一年 以内 (含 一 年 )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权 证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并 及时制 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3.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 %; 4.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30%-80%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 行业和 受消 费数 量增 长及 结构 变革引 领而 快速 发展 的相 关行业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市 值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80% ; 现金、 债券 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20%-70% ; 5.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 7.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1.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13. 如果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 此类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 规定 执行并 公告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 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章第 九条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 司名单 及 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易 名单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准 的 、 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 基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 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 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 制 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七)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电话 提醒 或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十)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 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年度 审计 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或 双方 协商 一致 的 其他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将 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二)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改 与 终止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 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享受 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 二)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 三)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 人可在T+2 日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2、在 基金 管理 人 能 获取 准 确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提 下 , 每 季度 结束 后15 个工 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 资人 寄送 纸质对 账单 ; 3 、 每 年度 结束 后20 个 工作 日内 , 基 金管 理人 向 第 四 季度有 交易 或者 年度 末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投 资 人 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单 ; 4 、基 金投 资人 可根 据个 人 需要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电 子邮 件 等方式取 消或恢 复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 ( 四) 免费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拨 打电 话、 发送邮 件 、 网 站上预 订等 方式免 费定 制信 息, 基金 管理人 可 通 过邮件 等方 式向 投资 人 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 认、 电 子账 单、 基金 视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基 金公 告等信 息。 ( 五)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 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业 务 咨询或 留言 。在 线客 服提 供基金 产品 信息 查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服 务投 诉和 建议等 服务 。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 :00-11 :00 ,下午13 :00-17 :00。 ( 六)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 每天 不少 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 投资 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及获 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服 务投 诉 、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 七)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 不能 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 能及 时回 复 的, 在3 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八)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 免长 途费 )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 深 圳市 福 田区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 第 二座17 楼 摩 根士 丹 利华鑫 基 金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6-05 2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6-08 3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6-20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4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6-28 5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中信银行电子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6-28 6 本 公司关于新增上海 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03 7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浦发银行为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04 8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通过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办理销售业务并参 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12 9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通过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办理销售业务并参 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13 10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2012-07-16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2012 年第 1 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11 本基金 2012 年 2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18 12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19 13 本 公司关于增加注册 资本 及修改 公司 章程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7-20 14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哈尔滨银行为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8-09 15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 加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并 参与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8-10 16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华龙证券为代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8-10 17 本基金 2012 年 半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8-29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18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河北银行网上银行申 购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9-07 19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增加 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09-14 20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在国 海证券开通定投业务 及参 与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0-11 21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通过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办 理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0-16 22 本基金 2012 年 3 季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0-26 23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华鑫证券申购与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1-02 2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1-03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25 本 公司关于旗下证券 投资 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 值方 法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1-22 26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广发证券定期定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1-23 27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 中国银行申购与定期 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2-11-30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代理 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 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 说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摩根士丹利华鑫 消费领航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二〇一 三 年 一月 一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