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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联接(110019)

深1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 年一月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为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深 证100ETF”) 的联接 基金 , 采 用开 放式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将 绝大 部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深 证 100ETF ,力争 紧密跟 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本基 金根 据 2009 年 9 月 16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9]947 号 )和 2009 年 10 月 21 日 《关 于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2009]677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12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等 等。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为深 证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二 者既有 联系 也 有区别 : (1 ) 在基 金的 投 资方法 方 面, 深证100ETF 主要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 直接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 而 本 基金则 采取 间 接的方 法 , 通 过将 绝大 部 分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深 证 100ETF ,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2)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投 资者既 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所 市场 买卖 深 证 100ETF , 也 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 赎清 单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深 证 100ETF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开 放式 基 金一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销 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本基金 与深 证100ETF 业 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 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法 规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深 证 100ETF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 基金品 种, 可 将全 部或 接 近全部 的基 金 资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 )申 购赎 回的影 响。 深 证100ETF 采取 实物 申赎 的 方式, 申购 赎回对 基金 净 值影响 较小 ; 而本 基金 申 赎采取 现金 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2012 年12 月 1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截 止日 为 2012 年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2 年6 月30 日 。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1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5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7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8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0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0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40 六、基金 的募集 .................................................... 42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43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43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44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44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44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5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II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 46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47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48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48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49 九、基金 转换 ...................................................... 50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50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51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51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52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52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52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54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54 (九 )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4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 55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57 (一) 投资 目标 ............................................................................................................. 57 (二) 投资 范围 ............................................................................................................. 57 (三) 投资 理念 ............................................................................................................. 57 (四) 投资 策略 ............................................................................................................. 57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 58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 58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 59 (八) 投资 程序 ............................................................................................................. 59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59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60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60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61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61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III 十二、基 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 金的财产 .................................................. 67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67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67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67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 67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 68 (一) 估值 目的 ............................................................................................................. 68 (二) 估值 日 ................................................................................................................. 68 (三) 估值 对象 ............................................................................................................. 68 (四) 估值 方法 ............................................................................................................. 68 (五) 估值 程序 ............................................................................................................. 70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0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70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70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71 十五、基 金的收益分配 .............................................. 72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72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72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72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72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72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73 十六、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73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74 (三) 基金 的税 收 ......................................................................................................... 76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77 (二) 基金 审计 ............................................................................................................. 77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 78







































































































































































易方达 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01 IV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78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78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80 十九、风 险揭示 .................................................... 82 二十、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83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83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8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86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88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89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0 (五)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6 (六) 争议 的处 理 ......................................................................................................... 97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 9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98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98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 99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00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01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03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04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04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0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0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0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 第5 号<招 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 与 格 式>》、《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指根据 2006 年2 月1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 关于核 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申 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的 易 方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 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 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站或其 它媒 体;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 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陈 晓梅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裁 、 副 董事 长兼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兼 监察 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理 兼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兼 任广 发信德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邓斌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公 司计 划资 金部 副经 理、 广 东粤 财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信托 管理一 部总 经理 、 广 东粤 财信托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现任 广东 粤财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杨力先 生,EMBA , 董 事。 曾任美 的集 团空 调事 业部 技术主 管、 企划 经理 , 佛 山顺德 百年 科技有 限公 司行 政总 监 , 美 的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 区域 经理 , 佛 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司 董事 、 副总经 理 , 长 虹空调 广州 营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战略 总监 、 董 事、副 总裁 。现 任盈 峰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首席 战略 官。 谢亮先 生,EMBA ,董 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 队财 务部门 助理 员, 广 州 军区 生产管 理 部财务 部门 助理 员、 处长 , 广 东省 广晟 资产经 营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部 部长 。 现 任广东 省广 晟资 产经 营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谢石松 先生 ,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现任 中山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 国 际法 研究 所所长 , 兼 任中国 国际 私法 学会 副会 长, 武汉 大学 法学院 、 西 北政法 大学 兼职 教授 ,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及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成员 ,上 海、 广州、 深圳 、厦 门、 珠海 、佛山 、肇 庆 、 惠州等 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员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兼 教授 及博 士生导 师。 现任 北京大 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市场拓 展部 总经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国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广 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党支 部书 记、 董事 长兼 总 裁,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董事长 (兼 ) 、 广 州银 行副 董事长 (兼 )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经 理。 张优造先 生,MBA , 常务副 总裁。曾 任南 方证券 交易 中心业务 发展 部经理 ,广 东证券 公 司发行 上市 部经 理、 深圳 证券业 务部 总经 理、 基金 部总经 理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兼副总 裁。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兼任 基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专户投 资总 监、 专户 首席 投资官 、 基 金科 翔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 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经理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陈志民 先生 , 法 学硕 士、 公共管 理硕 士, 副总 裁。 曾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信托 部经 理助理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 助理、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管研 究)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机构 理财部 总经 理 、 基金 投资 部总经 理 、 总 裁 助理兼 任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 金投 资总监 及基 金投 资部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任基金 投资 总监 、 基 金首 席投资 官、 基金 科翔 基金 经理、 基金 科瑞 基金 经理 、 基金 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积极成 长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机 构理财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兼 华 东 区 大 区 销 售 经理 及 南 京 分公 司 总 经 理 、上 海 分 公 司总 经 理 兼 南 京分 公 司 及 成都 分 公 司 总经 理、 总 裁助 理兼 上海 分公 司和南 京分 公司 以及 成都 分公司 的总 经理 、 市 场总 监兼上 海分 公司 和南京 分公 司以 及成 都分 公司的 总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 副总裁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 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督 察长 兼监察 部总 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 范岳先生 ,MBA ,首 席产品 执行官。 曾任 中国工 商银 行深圳分 行国 际业务 部科 员,深 圳 证券登 记结 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 经理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北京 中心 助理 主任 、 上 市部 副 总监、 基金 债券 部副 总监、 基金管 理部 总监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产品执 行官 , 兼任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2. 基金 经理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6 年 7 月 4 日起 任职 ) 、易 方达 50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07 年2 月10 日起 任职 ) 、易 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09 年12 月 1 日起任职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汇 添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指 数量 化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10 年9 月 27 日起任职)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9 月 27 日起 任职 ) 、 易 方 达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9 月 20 日起 任职 ) 、 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2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3.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刘 晓艳 女士 、肖 坚先生 、陈 志民 先生 、马 骏先生 。 刘晓艳 女士 ,同 上。 肖坚先 生, 同上 。 陈志民 先生 ,同上 。 马骏先 生 , 高 级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曾 任君安 证券 有限 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总裁 助理、 基金 科讯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首席投 资官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 司人 民币合 格境 外 投资者(RQFII) 业务 负责 人 。 4.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1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2 1. 公司内 部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3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研 究、 投资、 交易等 方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 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4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 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进 一步 树立 以投资 者为 中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另外, 中国 银行 在重 点分 行已开 展托 管业 务。 目前,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对 多专 户、 一对一 专户 、社 保基 金、 保险资 产 、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资 产、 年 金资 产、 理 财产 品、 海外人 民币 基金 、 私 募基 金等 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 行率 先 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 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 2011 年末, 中国 银行 各类 托管 资产规 模突 破两 万亿 元, 居同业 前列 。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 2012 年6 月 末, 中国 银行已 托管 长盛 创新 先锋 混合、 长盛 同盛 封闭 、长 盛同智 优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6 势混合 (LOF ) 、 大成 2020 生命周 期混 合、 大成 蓝筹 稳健混 合、 大成 优选 封闭 、大成 景宏 封 闭、 工 银大 盘蓝 筹股 票、 工银核 心价 值股 票、 国泰 沪深 300 指 数、 国泰 金鹿 保本混 合、 国泰 金鹏蓝 筹混 合、 国泰 区位 优势股 票、 国投 瑞银 稳定 增利债 券、 海富 通股 票、 海富通 货币 、 海 富通精 选贰 号混 合、 海富 通收益 增长 混合 、 海 富通 中证 100 指 数 (LOF ) 、 华 宝兴业 大盘 精选 股票、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华宝 兴业 先进 成长 股票、 华夏 策略 混合、 华夏 大盘精 选混 合、 华夏回报 二号 混合、 华夏 回报混合 、华 夏行业 股票(LOF) 、 嘉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成长 收益 混合、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LOF) 、 嘉实 货币 、嘉 实稳 健混合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债券 、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价 值优 势股 票型、 金鹰 成份 优选 股票 、 金鹰 行业 优势 股票 、 银 河成长 股票 、 易 方达 平稳 增长混 合、 易方 达策略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 易方 达积极 成长 混合 、 易 方达 货币、 易方 达稳 健 收益 债券 、易 方达 深证 100ETF 、易 方达 中小 盘股 票、易 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万 家 180 指数、 万家 稳健 增利 债券 、 银华 优势 企业 混合 、 银 华优质 增长 股票 、 银 华领 先策略 股票 、 景 顺长城动 力平 衡混合 、景 顺长城优 选股 票、景 顺长 城货币、 景顺 长城鼎 益股 票(LOF) 、泰 信 天天收 益货 币、 泰信 优质 生活股 票、 泰信 蓝筹 精选 股票、 泰信 债券 增强 收益、 招商先 锋混 合、 泰达宏 利精 选股 票、 泰达 宏利集 利债 券 、 泰达 宏利 中证财 富大 盘指 数、 华泰 柏瑞盛 世中 国 股 票、 华 泰柏 瑞积 极成 长混 合、 华 泰柏 瑞价 值增 长股 票、 华 泰柏 瑞货 币、 华泰 柏瑞量 化现 行股 票型、 南方 高增 长股票(LOF) 、 国 富潜 力组 合股 票、 国富强 化收 益债 券、 国富 成长动 力股 票、 宝盈核 心优 势混 合、 招商 行业领 先股 票、 东方 核心 动力股 票、 华安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 型、 诺德中 小盘 股票 型、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 博 时宏观 回报 债 券 型、 易方 达岁 丰添利 债券 型、 富兰 克林 国海中 小盘 股票型 、 国联 安上证 大宗 商品股 票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 国 联安 上证 大宗商 品股 票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泰柏 瑞上证 中小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股票 型 、 易 方达医 疗保 健行业 股票 型 、 景顺 长 城 稳定收 益债 券型 、 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诺 德优 选 30 股 票型 、 泰达宏 利聚 利分 级债 券型 、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股 票型 、 长 盛同 鑫保 本混合 型 、 金鹰中 证技 术领 先指数 增强 型、 泰信 中证200 指 数、 大 成内 需增 长股 票型、 银华 永祥 保本 混合 型、 招 商深 圳 电子信 息传 媒产 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招 商深 证TMT5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深 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上证 18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易方达 资源 行业 股票 型、 华安深 证 300 指 数、 嘉实 信用债 券型 、 平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7 安大华 行业 先锋 股票 型、 华泰柏 瑞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 泰 信中 小盘 精选股 票型 、 海 富通 国策 导 向股票 型 、 中 邮上 证380 指数增 强型 、 泰达宏 利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 长 盛同 禧信用 增利 债 券 型、银 华中 证内 地资 源主 题指数 分级 、平 安大 华深 证 300 指数 增强 型、 嘉实 安心货 币市 场 、 上投摩 根健 康品 质生 活股 票型、 工银 瑞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 数分 级、 招 商优 势企 业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国泰 中小 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国 泰中小 板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景顺 长城 优 信增利 债券 型、 诺德 周期 策 略股票 型、 长盛 电子 信息 产 业股票 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信诚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 嘉 实沪 深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 民 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 工 银瑞信 基本 面量 化策 略股 票型 、 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型、 富兰 克林 国 海 研 究 精 选 股票 型 、 诺 安汇 鑫 保 本 混 合型 、 平 安 大华 策 略 先 锋 混合 型 、 华 宝兴 业 中 证 短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180 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 华 安双月 鑫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 大 成景 恒保 本 混合型 、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 上 投摩根 分红 添利 债券型 、 嘉 实优 化 红 利股 票型、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 银 华全球 优选(QDII-FOF) 、 长 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 选股 票型(QDII) 、 华 泰柏 瑞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QDII) 、 信诚 金砖 四国 积极配 置(QDII) 、 海富 通 大中华 精选 股票 型 (QDII)、 招商 标普 金砖 四国 指数(LOF-QDII)、 华宝兴 业成 熟市 场动 量优 选 (QDII ) 、 大成 标普500 等权重 指数 (QDII ) 、 长信 标普 100 等权 重指数(QDII) 、博 时抗通 胀增强回 报(QDII ) 、华安 大中华升 级股 票型(QDII ) 、信诚全 球 商品主 题 (QDII ) 、 上投 摩根 全球天 然资 源股 票型 、 工 银 瑞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 置股 票型 (QDII)、 易方达 标普 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数 增强 型、 建信 全球 资源股 票型 等 164 只 证券 投资基 金, 覆盖 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型 、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型 的基 金, 满足 了不 同客户 多元 化的 投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 规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开 办各 类基 金托 管业务 均获 得相 应的 授权 , 并在辖 内实 行业 务授 权管 理和从 业 人员核 准资 格管 理。 中国 银行 自 1998 年开 办托 管业 务以来 严格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 及监管 部门 的监 管要 求 , 以控制 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险 为主 线 , 制 定并 逐 步完善 了包 括托 管业务 授权 管理 制度 、 业 务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 德规范 、 保 密守 则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 管理 制度,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个工 作环 节; 在敏 感部 位建立 了安 全保 密区 和隔 离墙, 安装 了录 音监听 系统 ,以 保证 基金 信息的 安全 ;建 立了 有效 核对和 监控 制度 、应 急制 度和稽 查制 度 , 保证托 管基 金资 产与 银行 自有资 产以 及各 类托 管资 产的相 互独 立和 资产 的安 全; 制定 了内 部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8 信息管 理制 度, 严格 遵循 基金信 息披 露规 定和 要求 ,及时 准确 地披 露相 关信 息。 最近一 年内 , 中国 银行 的 基金托 管业 务部 门及 其高 级管理 人员 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为 , 未 受到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银 监会及 其他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大厦 40F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9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贸大 厦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王 璟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2.代销 机构 (以 下排 序不 分先后 ) (1)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 均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0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联系电 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 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8)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城 区南 城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0)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叶 德森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2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2)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4)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3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5)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6)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7)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于慧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4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97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9)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0)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梁 曦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1)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2)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3)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4)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渤海 证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6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联系电 话:022-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6)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27)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2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2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0)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csc.com (31)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0769-22116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19423 网址:www.dgzq.com.cn (32) 东吴 证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8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246 网址:www.dxzq.net.cn (34)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邵 艳霞 联系电 话:0731-85832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731-85832214 网址:www.foundersc.com (35)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29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36)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7)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38)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金 喆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39)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0)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41)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1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43)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陈 明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44)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45)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2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46)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47)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联系电 话:010-5856804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49) 江海 证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3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联系电 话 :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1)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52)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53)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文 思婷 联系电 话:010-839917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4)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9228748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5) 山西 证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6) 申银 万国 证券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7)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8)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关键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59)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6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60)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联系电 话:029-87416787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1701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61)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卢 金文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 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62)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7 网址:www.xsdzq.cn (63)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64)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6)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8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7)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马 强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6014 网址:www.cicc.com.cn (68)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9)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70)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 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39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1)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7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59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73) 中信 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 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0 网址:www.zxwt.com.cn (二)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F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负 责人 :王 立华





联 系电 话: (010 )88092188





传 真: (010 )88092150





联 系人 : 王 立华





经 办律 师: 陈华 、杨科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1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庄 贤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2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9]947 号)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接 基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09 年10 月 28 日至 2009 年11 月27 日。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12 月1 日 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除 外)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 者可 以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4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 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申 购与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10 年2 月5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 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必 须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予 以公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段 内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5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为 准。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于受 理基 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者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 申 请的 网点 或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成交 查询。 3. 申购、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方 式与时 间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金 额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常 在T+3 个 工作 日但 不 超过 T +7 个工作 日之 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币( 含申 购费), 通 过代销 网点 或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首 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均为10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 申 购金 额 及 交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根据 其规 定办 理。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请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00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0份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6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销 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制 有其 他 规定的,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业 务规定 为准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或 调整 上述申 购、 赎回和转 换的 程序及 有关 限制,但 必 须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申 购与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 赎回费 率


0-90 0.5%


91-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范围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和 赎 回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7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6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 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8 项费用 ,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 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49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 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无法 受理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 申 购 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 账 户。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深证100ETF 暂 停赎 回、暂 停上 市或 深证 100ETF 停 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0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 换 (一)基金转换 开 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2 月5 日起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1 (二)基金转换 的 原则 1. 基金 转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行申请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 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 撤 销。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 申购 状态 。 6. 转换 业务遵 循“ 先进先 出”的业 务规 则,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 开始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在调整 生 效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基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具 体实 施办法 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告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代 销机构 可对 每笔 转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 高于10 元的 业务 代理 费, 具 体收费 标准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1+G )+F ]/E H = B ×C× D J = [B ×C ×(1-D)/(1+G)] ×G 其中,A 为转入 的基金 份额 ; B为 转出的 基金 份额; C为转 换申请 当 日 转出基 金的基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3 金份额 净值;D 为转 出基金 的对应 赎回费 率,G 为对应 的申购 补差费 率; E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全部转 出时账 户当前 累计 未付收 益(仅 限转出 基金 为易 方达 货币 市场基 金) ;H 为转 出基 金 赎回费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转出 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 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转 出10,000 份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基金 至易 方达策略 成长二号 混合 型基金 份额 ,转出基 金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000 元, 转入 易 方达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20元, 假设 该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0.8%, 则可 获得 转入基 金的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 申 购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8% ÷(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 —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4 注: 本基 金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转 出至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讯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翔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行业 领先企 业股 票 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 指数 基金、易 方 达上证 中 盘 ETF 联 接基 金、易 方 达消 费 行业股 票型 基 金 、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安心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资源行 业股 票 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双 债增 强债券 型基 金、易 方 达纯 债债券 型基 金 和 易方达 量化 衍伸 股票 型基 金 时, 转入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七)基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另有 公告 的除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 以 顺延。 (九) 拒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5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或转 换出 申请的 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深证 100ETF 暂停 赎回 、 暂停上 市或 深 证 100ETF 停 牌。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两 个月 内 办理 ;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根据各 销售 机构的 实际 情况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托管 。基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6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 五)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7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 证 100ETF 、 深证100 价格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和 增发)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深 证100ETF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如 果法 律法规 允许,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指 对深 证 100ETF 、 深证 100 价格 指 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的 比例 可 以提高到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同时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相应 变更, 该事 项无 须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同意 。 (三)投 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 理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市场 平 均回报 , 有助于 投资 者通 过证 券市 场分享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成 果。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深 证 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深 证 100ETF 是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深证 100 价格指 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 动 指数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 深证 100ETF 实 现对业 绩比 较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8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力 争最 终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4%以内 。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 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率 、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 实物 申赎 的方 式或 证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方式 进行深 证 100ETF 的 买卖 。 待 指 数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推 出 以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适 度 运 用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进 一 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五)投 资组合 管 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考虑采 取实 物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 资组 合 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 置计划 ,根据 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情 况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在综 合考 虑合 规、 风 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实 物申 赎的 方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式 进行 深证 100ETF 的 买卖 。 (3) 通常 情况 下, 联 接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深 证 100ETF 基 金份 额 ; 对于 股 票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 剩余 成份股 , 基金 经理 将选 择作 为后续 实物 申 购深 证100ETF 的基 础证 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本 基金的 运行 情况 和跟 踪偏 离 进行 量化 评估 。 基金 经 理根据 评估 结果 分 析投 资操 作、 组合 状况和 跟踪 误差 来源 等情 况 ,并 相应 进行 组合 调整 。 ( 六)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收益 率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深证 100ETF 变 更业 绩 比较基 准、 或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深 证 100 价 格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 深证 100 价 格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或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 大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组 成部 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59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深 证100ETF 的联 接基金 ,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深 证100ETF 追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表现 , 业绩表 现与 深 证100 价格 指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因 此, 本 基金 具有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理 论上, 本基 金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八)投 资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2) 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 金经 理制定 资 产配 置 计划 ,根 据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采 取实 物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深证100ETF 的买 卖 ;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 期 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4) 基 金经 理根据 指 数成 份股或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 指 数成 份股派 息情 况等, 参考 有关 研究 报告 及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 评估 结果,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 九)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5)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0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深 证 100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是深 证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与 深证100ETF 一 样, 可 不受 《运 作办 法》 第 三十一 条的下 列限 制: ①一 只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三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1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 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2 年7 月1 日至 2012 年9 月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67,667,461.34 0.91 其中: 股票 67,667,461.34 0.91 2 基金投 资 6,957,781,148.10 93.62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54,098,000.00 4.76 其中: 债券 354,098,000.00 4.7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2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9,744,398.08 0.5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12,731,197.69 0.17 8 合计 7,432,022,205.21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易方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 股票型 交 易 型 开 放式 (ETF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6,957,781,148.10 93.89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681,796.85 0.01 B 采掘业 6,053,374.07 0.08 C 制造业 40,428,253.77 0.55 C0








食品 、饮 料 5,635,468.99 0.08 C1








纺织 、服 装、 皮毛 - - C2








木材 、家 具 - - C3








造纸 、印 刷 67,428.00 0.00 C4








石油 、化 学、 塑胶 、 塑料 2,912,091.96 0.04 C5








电子 4,215,203.76 0.06 C6








金属 、非 金属 10,407,414.72 0.14 C7








机械 、设 备、 仪表 12,278,328.72 0.17 C8








医药 、生 物制 品 4,912,317.62 0.07 C99








其他 制造 业 - - D 电力、 煤气 及水 的生 产和 供 应业 279,332.18 0.00 E 建筑业 877,455.00 0.01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3 F 交通运 输 、 仓储 业 - - G 信息技 术业 2,009,055.92 0.03 H 批发和 零售 贸易 1,718,388.54 0.02 I 金融、 保险 业 5,497,802.08 0.07 J 房地产 业 5,191,369.18 0.07 K 社会服 务业 2,200,958.85 0.03 L 传播与 文化 产业 1,033,430.20 0.01 M 综合类 1,696,244.70 0.02 合计 67,667,461.34 0.91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139,728 2,987,384.64 0.04 2 000538 云南白 药 33,461 2,081,274.20 0.03 3 000063 中兴通 讯 158,325 1,766,907.00 0.02 4 000338 潍柴动 力 84,203 1,630,170.08 0.02 5 000792 盐湖股 份 52,766 1,528,103.36 0.02 6 000983 西山煤 电 112,712 1,510,340.80 0.02 7 000002 万 科A 175,327 1,478,006.61 0.02 8 002304 洋河股 份 11,118 1,389,750.00 0.02 9 000069 华侨 城A 244,857 1,371,199.20 0.02 10 000001 平安银 行 100,909 1,324,935.17 0.02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214,546,000.00 2.90 3 金融债 券 139,552,000.00 1.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39,552,000.00 1.8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4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54,098,000.00 4.78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 1 120228 12 国开 28 1,400,000 139,552,000.00 1.88 2 1101094 11 央 行票 据94 1,000,000 96,700,000.00 1.30 3 1001060 10 央 行票 据60 600,000 59,832,000.00 0.81 4 1101096 11 央 行票 据96 300,000 29,013,000.00 0.39 5 1101088 11 央 行票 据88 300,000 29,001,000.00 0.39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250,000.0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49,338.36 5 应收申 购款 2,565,194.49 6 其他应 收款 166,664.84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731,197.69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5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6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9 年1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 截至2012 年6 月30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0.10% 0.55% 1.49% 1.52% -1.39% -0.97%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0.50% 1.60% -3.88% 1.64% 3.38% -0.0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28.96% 1.32% -29.60% 1.34% 0.64% -0.0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6 月30 日 6.11% 1.41% 6.03% 1.44% 0.08% -0.0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2 年6 月 30 日 -24.92% 1.43% -27.18% 1.49% 2.26% -0.06%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7 十 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8 十 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 个工 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 值的 非 营 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 定 公允 价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69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按 有 交 易 的 最近 交 易 日 所采 用 的 净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交易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深证 100ETF 按估值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 估值日 非证 券交 易所 的营 业日, 以 该基金 最近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 。 4.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0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 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含第四 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1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2 十 五、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一)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 即 基金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负 债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3 (六)基 金 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同时 为深 证 100ETF 的管 理人与 托管 人, 为避 免重 复收费 , 本基金 管理 人 、 托管 人不 对本基 金财 产中 的ETF 部 分计提 管理 费 、 托管 费 。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收 费标 准。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调整 后的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调 整后 的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4 值-本 基金 持有 的深证 100ETF 前一 日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调 整后 的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本 基金 持有 的深证 100ETF 前一 日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条 第1 节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的 第(3) 至第(8)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3.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本条 第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申购 费 (1) 申购 费率 为: 申购金 额M (元 )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5 500 万≤M <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2) 申购 费的 收取 方式 和 用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 留至 小 数点后 二位 ; 申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二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2. 赎 回费 (1) 赎回 费率 为 :


持有时 间(天 ) 赎回费 率


0-90 0.5%


91-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2) 赎回 费的 收取 和用 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所 收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 赎回 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6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3. 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代 销机构 可对 每笔 转换申 请向 投资 者收 取 不 高于 10 元 的业 务代 理费 , 具体收 费标 准以 各代 销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4.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交 易费 率,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 站上的 相关 说明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7 十 七、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8 十 八、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 形式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79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6.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0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代 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28.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7.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1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2 十 九 、 风险 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如 管理能 力 、 行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 风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1.指 数下跌 风险: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深证100ETF 。当深证100价格 指数 下跌 时,深 证 100ETF 净值 也会 下跌 , 由 于本基 金按 照深 证100ETF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因 此 本 基金净 值同样 存 在 下跌 的风 险 ; 2.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 收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 主要 影响因 素包 括 : (1)深证100ETF 对 深证100 价格指数 的跟 踪误差 :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 资于 深证100ETF 实现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 深证100ETF 对深证100价 格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会影响本 基金 对业绩 基准 的跟 踪误差 ; (2) 本基金 发生 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收取 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 的 情形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3 3.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面与 深证100ETF 不 同, 因此本 基 金具有 与深 证100ETF 不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 长率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三 个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人 建仓 或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可能 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对 不足 而无法按 预期 的价格 将深证 100ETF 、 股票或 债券 买 进或卖出 ;二 是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被 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大 量抛 售 深 证100ETF 、 股票 或债 券;三 是深证 100ETF 暂 停赎 回 或 暂停 在二 级市 场交 易 , 导致基 金管 理 人出现 现金 支付 困难 , 基 金管理 人因 此 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以 上情 形 均可 能 给 本基 金 带来 不利 影响 。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 、 自 然 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等 机构 无法 正常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3.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4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5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 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6 二 十一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 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7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8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对 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89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0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深证 100ETF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为参 加表 决而 就深 证 100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征求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变更 基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1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本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本 条中“以 上” 均包括 本数 ,下同)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2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 会议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2)如采 用通讯 表决 方 式, 会议通知 还应 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效 力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3 的凭证 和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4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及 监 督人 的 监 督 下 由召 集 人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不 影响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 的 有效 性 。 8.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5 项表决 。 9.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持 有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指定 的 两名 计票员 在监 督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6 11. 由 于参 加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需 召开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特别规 定 根据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作如 下特 别约 定: (1)本 基金 投资 的深 证 100ETF 拟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 本 基金 需提 前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就深 证 100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拟表 决事 项征 求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意 见; (2)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在 深证 100ET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之 前召开 并 完成表 决; 并应 当就 全部 表决意 见进 行分 类统 计, 确定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各类 表决 意见 的具 体比 例(比 例以 百分 数表 示, 分子四 舍五 入精 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3)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分别 按照上述 分类 表决意 见的 具体比 例 参加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 据此 投票 表决(各 类表决 意见 代表 的深证 100ETF 基金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 金持有 的深 证 100ETF 总份额 ×该 类表 决意 见占 比 , 基 金份额 四舍 五入精 确到 整数 位) ;


(4)就 因参 与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而召集 的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款规定 与上 述 第 1 款至 第 10 款 规定 不符 的以 本款 规 定为准 ,本 款未 作规 定的 仍适用第 1 款 至第 10 款 的规 定; (5)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本合同 可不 经召 开持 有人 大会对 上述 特别 约定 进行 相应修 改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7 (六)争 议的处 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 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1.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 投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款 项时 成 立,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 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8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 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99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批 准。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0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按照 相关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按 照相关 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1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的指定营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2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3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进 行 复 核 ,并 在 盖 章 后以 传 真 方 式 将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4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5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6 二 十三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 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 基 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基金 间转 换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有 关规 定在 其所管 理的 基金 间进 行转 换, 具体 实 施以有 关公 告为 准。 (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 销机 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 交易 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 额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的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目 前仅对 个人 投资 者开 通) 。 通 过定 期定 额 投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 固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 额申 购 基金份 额, 具体 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六) 资讯 服务 1.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帐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7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 信万通证券 为 代销机 构及 在中 信万 通证 券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告 2012-06-1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开 通机 构投 资者 网上 直销业 务的 公告 2012-06-1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江 苏银行网上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6-29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网上 银 行、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06-29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 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 身份证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7-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2-7-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 信建投证券基金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 惠 活动延 期的 公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国 盛证券为代 销 机构、 在国盛证券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国盛证券 网上交易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7-2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国金证券为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2-8-2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 长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 金网上直销 申 购费率 优惠 期的 公告 2012-8-3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 商证券为代 销 机构、 在浙商证券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浙商证券 非现场委托 方 式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9-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市场 上出现冒用本公司名义进 行非法证券 活 动的特 别提 示 2012-9-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农业银行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2-9-2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提 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 身份证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2-10-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变 更公 告 2012-11-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公 告 2012-11-27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国银行手机 银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30 注:以 上公 告 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09 二 十五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深 证 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301 110 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意 见书 ; 6.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1 月15 日